威廉·珀金斯
21 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
22 因为律法上记着,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
23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
从本章第 8 节到第 20 节,保罗论述了本书信主要论点的结论部分,即加拉太人的背道;在这里,他又回到先前的教义,即罪人因信称义,不靠律法的行为。他又用另一个论证来证实这一点,其要旨如下:你们脱离律法的自由,早已在亚伯拉罕的家中预表出来;所以你们不是律法的奴仆,而是自由人。
这一论证铺陈得很详尽,共分四部分:第 21 节是引言;第 22、23 节是亚伯拉罕及其家室的历史;从第 24 节到第 30 节,是将这段历史加以应用;第 31 节是结论。
首先讲序言。律法]:(律法)一词,第一处按本义是指摩西的道德律与礼仪律;第二处是指摩西的书,尤其是指创世记。经上说基督讲解律法和先知(路加福音 24 章),「律法」一词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用的。有时这个词又指旧约全书,如约翰福音 15:25。
在律法以下] 在律法以下,就是认定自己有义务成全律法,并且指望靠律法得永生。
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 即,你们固然读了,也听了,却不明白所读之言的宗旨与用意。
在这段引言中,保罗首先针对人本性中的骄傲。加拉太人正是因这骄傲,想靠律法立自己的义,所以保罗说:你们这愿意在 律法以下的人……。犹太人沾染了这种骄傲(罗马书 10:3);那位来到基督面前的少年官也是如此,他说:良善的夫子,我该作什么事才可以承受永生?我们这个时代的天主教徒也是这样:他们不肯服神的义,反倒在遵守律法上立自己的义。我们中间那些无知的百姓也是如此,他们认为自己能够成全律法,并且要靠律法得救。他们虽也说指望因信心得救,所指的却是他们自己的忠实,即他们为人处事的公道。
再者,保罗在此指出人奴仆般的心性:宁愿在律法之下受辖制,也不愿在神的恩典之下享完全的自由。这一点我们天天都能看见。我们中间人人都自称信基督,然而要大多数人撇下肉体的辖制,简直如同要他们的命。我们口称信基督,却仍给自己留着放纵的余地,照自己心里的私欲度日。
保罗说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是点明我们属灵骄傲的根源,也是前面所说那种奴仆心态的根源,即无知:错会、误解了律法真正的宗旨。因为加拉太人没有想到基督才是律法的宗旨,反倒以为人即便在堕落之后,单凭遵行律法本身也能得生命、得称义。这种无知对犹太人来说,好比他们诵读律法时眼前的帕子(哥林多后书 3:14)。如今天主教徒也被这种无知弄瞎了眼睛:他们以为福音无非就是摩西的律法;又以为基督其实只是一件工具,使我们成为遵守律法的人,结果我们就成了自己的救主。
在亚伯拉罕的这段历史中,我考察三件事:一是亚伯拉罕娶两个妻子这一行为;二是由此而来的结果,即他从她们得了两个儿子;三是这两个儿子各自的身份。
至于亚伯拉罕这件事,或许有人要问:对此当作何判断?回答的根据是:婚姻乃是唯独一男 一女之间不可分离的结合。这正是基督特意教导的。马太福音 19 章,他在那里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非造男造众女(第 4 节);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不是与众妻连合(第 5 节);二人成为一体(第 6 节)。基督在这一切话里并没有立什么新律,只是重申起初在乐园里所设立的婚姻制度。摩西记下这神圣的设立之后,随即又记载:拉麦是头一个破坏这设立的人,因为他娶了多个妻子。
那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两种。有人说,亚伯拉罕和其余的族长曾蒙神特许,可以娶多个妻子,所以这在他们并不算罪。持这种看法的,有不少博学之士,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都有。但这种回答不过是推测,在圣经中并无凭据。
第二种回答是:神并不认可列祖的多妻,也不称许,只是容忍,作为较小的恶,以防更大的恶。这种容忍可以从以下两点看出:神吩咐「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申命记 17:17);又规定被恶之妻所生的儿子(虽然她是后娶的妻子),若是长子,就当作承受产业的(申命记 21:15)。神容忍此事的缘由有二。其一,众族长渴望子孙繁多,好叫弥赛亚若有可能便从他们的支派而出。其二,东方诸国的人素有多娶妻子的风俗,并不以此为意。普遍的风俗生出普遍的谬误,普遍的谬误又生出普遍的无知,于是那本来是罪的事,竟被看为不是罪。
或有人反驳说:若多妻是一种过犯,那么亚伯拉罕和其余圣洁的先祖便是活在罪中、至死未曾悔改,因为我们在圣经中找不到任何记载说他们为此罪悔改。答:已知的罪需要逐一具体的悔改;但若罪是不为人所知的,或是未曾察觉的,因为人被时代风气裹挟而去(众先祖正是如此),那么笼统的悔改就足够了,诗篇 19:12。
再者,或有人辩称:亚伯拉罕娶夏甲,是得了撒拉的同意。答:这并不足以完全开脱亚伯拉罕。因为婚姻若只是一纸民事契约,既是凭男女双方的同意而立,也就可以凭同样的同意而解除;但婚姻不止是民事契约,因为缔结婚姻时,除了当事双方的同意之外,还有神的权柄介入其中。所以,撒拉(把夏甲给亚伯拉罕)的同意,若没有神的准许,便算不得什么;而我们断不可以为,神会准许那直接违背他自己所设立之定例的事。
第三,或许有人会说:倘若多妻是过错,那么亚伯拉罕和其余列祖岂不都是奸淫的人了?答:并非如此。列祖的多妻应当放在奸淫与圣洁婚姻之间来看。他们娶多妻,并非出于淫邪之心、为要满足私欲,而是因为他们的良心在这一点上未曾得到正确的教导。
亚伯拉罕此举的结果是:他的两个妻子给他生了两个儿子。其实他另从基土拉还生了几个儿子(创世记 25:2),但这里只提以实玛利和以撒两人,因为神特别安排,定他们二人作真信徒与假冒为善之人的预表。可参看罗马书 9:7-8。
论到这两个儿子的景况,经上以两重分别来说明。第一重是:一个是使女生的,因此是奴仆;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因此是自由人,并且是后嗣。这里或许有人要问:同一个人怎能既是妻子,又是使女?答:在外邦人中间(犹太人中间也是如此),妻子有两等。头一等是与丈夫一同治理Vxor materfamilias(主母之妻)家室的,称为一家的主母。第二等只为生养后代,在其余各方面都如同仆婢或外人一般。Vxor Vsuaria(备用之妻)头一等的是撒拉;第二等的是夏甲和基土拉。
两个儿子的第二个分别在于:一个,即以实玛利,是按着血气生的,就是说,是凭着本性的力量,并照着撒拉属肉体的主意生的,因为撒拉让夏甲代替了自己的位分。另一个,即以撒,是凭着应许生的,就是说,虽然是照着本性的常规出生,却不是凭着本性的力量,而是凭着神应许的大能。
在以实玛利出生这件事上,撒拉的愿望是好的,就是要使神的应许得以成就;但所用的方法却是属肉体的,就是叫她的使女代替自己。这正是敬虔之人的光景:他们所存的心意、所求的事都是至好的,却在行事的方式上有亏欠。圣灵激发善良的心动,肉体却把它败坏了。保罗说:「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这就当叫我们即便在自己最好的善行上,也常常自卑。
再者,这里也教导我们:不可急于成就自己的心愿;神既应许了什么,就当等候祂的时候,其间安于顺服。撒拉虽然百般急切,终究不能抢在神的护理之先。以实玛利出生,她的心愿算是得遂了;然而他是按着血气生的,生在为奴之中,并不是那应许的后裔。
在以撒的出生上,我们看见神应许的大能:应许一旦与我们的信心调和,就能成就那些原本不可能的事(马太福音 17:20)。所以,我们若想从神手中得着什么美好的东西,本分就是安静忍耐,倚靠神的应许,这样,我们所求的必然得以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