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珀金斯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释义:靠着律法] 即不单指礼仪律,也包括司法律和道德律。诚然,保罗在此处展开辩论,起因是割礼,而割礼属于礼仪律;但他把辩论从律法的一部分推广到整个律法。因为那些认为礼仪是称义所必需的人,就更会认为道德本分是称义所必需的了。保罗在这里讲的也包括道德律,这从第 10 节可以看出:他在那里引了一句专属道德律的话: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再者,在罪人称义这件事上,律法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看它是否能撇开基督使人称义;第二,看它是否能与基督一同使人称义。这两种方式都被排除在称义之外,而此处尤其针对第二种。因为加拉太人的用意,正是要在我们称义的工作上把基督与律法合在一起。
在神面前] 即在神的审判之下;我们众人都必须站在祂的审判台前,受祂审判。
义人必因信得生。] 这句话的用意是这样:犹太人当时受巴比伦人欺压,先知又进一步告诉他们,他们将被这些巴比伦人掳去。在他们这样的困苦中,主为有信心的犹太人定下当尽的本分,就是他们必须凭着对弥赛亚的信心来支撑自己;这样,他们今生在一切危险之中必得保全,最终也必得永生。保罗把这段经文用在他的论证上,乃是这样:永生是因信而来的,所以在神面前真正的义也是因信而得。因为义是永生的根基,所以称为称义得生命(罗马书 5:17)。
律法原不本乎信] 这句话的意思,须从本节后半句与之相对的话来领会:只说: 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其意思是:律法并不吩咐人信靠弥赛亚;律法也不把生命应许给信靠弥赛亚的人,而是应许给遵行律法上所载之事的人。
保罗在这几句话里,又在前面的论证之外加上一个新的论证,如下:义是本乎信的;律法却不本乎信;所以律法不是我们的义。或者也可以这样说:凡称义的,都是因信称义;律法不叫任何人因信称义;所以律法不能叫人称义。结论先出现在第 11 节;大前提在那里提出,并有先知哈巴谷的话为证;小前提则在第 12 节。
应用:保罗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可见他把称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神面前称义,一种是在人面前称义。在神面前称义,是神算一个人为义,而且单单是因基督的功德与顺服。在人面前称义,是那些承认信基督的人被人算为义。凭这个区分,保罗与雅各的话就可以调和了。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 3:28),雅各却说「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心,也因着行为」(雅各书 2:24)。原来保罗所讲的是在神面前称义,这是他自己在罗马书 4:2 明明见证的;圣雅各所讲的则是在人面前称义,这种称义不单是凭着承认信仰,也是凭着行为。
同样,拣选也有两种。一种是特殊的,就是主认识谁是他的人;另一种较为普遍,就是凡承认信基督的人,我们都看作蒙拣选的,至于隐秘的判断,则交给神。保罗写信给以弗所人、腓立比人……,就是把他们当作蒙拣选的人。传道人向会众讲道,也要把他们当作神所拣选的子民。
同样,成圣也有两种:一种是在神面前、真实的成圣,以弗所书 4:28;另一种是在人面前、按爱心判断的成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上说有人践踏神的儿子,又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希伯来书 10:29。照样,凡按理应当受洗的人,都是圣洁的、重生的:这不是按确定的判断(那是属神的),而是按爱心的判断(那是属人的);隐秘的事总当留给神。
再者,保罗说在神面前,是要我们明白:神有一场普世的审判,我们众人都必须站在祂面前受审。保罗又用现在时说神称人为义(虽然不是靠行为),这表明这场审判今生就已经在我们身上开始了。这当教导我们存敬畏神的心,过敬虔圣洁的生活,并且警醒祷告,好叫我们配站在神面前。罪犯被押去受审,看见审判官已经升座,就收起轻慢,思量自己该说什么、做什么。如今我们就是这样的罪犯,也知道神已经开始审判我们,所以必须预备自己,好好交账。
在先知的见证里,我们的本分已经指明,就是我们在今世必须因信而活。要因信而活,就必须做两件事:其一,拣选真神作我们的神;其二,在心里专靠他,并且是照着他的话专靠他。所以第一,我们必须紧紧持守他的诫命,进入他训词的道路,并在其中行走。为此,我们必须常带着知识的眼睛,在神的道上指引我们的脚步,使我们总是守在自己的呼召之中,即守住我们对神、对人所当尽的本分。第二,我们站在神的道上的时候,必有许多试探从左右两边攻击我们;所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持守神的应许,在一切试探和危难中,信他的同在、保护和帮助。我们这信心必须好比一只手,扶持我们站稳。在此有两点须当谨记:其一,我们不可替神规定他帮助我们的方式,而要把它连同时间、地点等其他情形,一并交托给神;其二,当一切属地的事物都离弃我们的时候,我们必须单单倚靠神的话,相信罪得赦免、得永生的应许。这就是因信而活。这本分当我们上战场为国争战时、躺卧在临终的病榻上时,以及身处任何危难之中时,都必须实行出来。
再者要注意,保罗说义人必因信得生:所以那已经称义的人,仍是因他的信心而继续称义;因此所谓凭我们的行为而得的第二次称义,纯属虚构。又因为唯有义人才因信得生,可见真信心总是与立志不犯罪的心意,也就是与无亏良心之义相连;二者一旦分离,就不过是徒有信心之名罢了。
保罗说[律法原不本乎信],是道出了律法与福音的根本区别。律法应许将生命赐给那完全顺服的人,并且是因他的行为而赐。福音则应许将生命赐给那在自己得救的事上毫无作为、只信靠基督的人;它应许信的人必得救,却不是因他的信心,也不是因别的任何行为,乃是因基督的功劳。所以,律法要人凭行为得救,福音只要人信,此外别无所求。
反驳一:福音要求人悔改,并要求人实行悔改。答:律法确实不教导真正的悔改,也不是悔改的原因,只是悔改的诱因。唯有福音规定悔改及其实行;但福音规定悔改,只是把它当作信心的果子,当作我们当行的得救之路,此外别无他意。
反驳二:律法也要求并吩咐人有信心。答:律法所要求的,是信靠神的信心,就是把我们的倚靠放在祂身上。福音所要求的,却是信靠基督的信心;基督是中保,是神而人者。这样的信心,律法从来不知道。
反驳三: 福音中也有以我们的顺服为条件而应许生命的话。罗马书 8:13: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 约翰一书 1:9:我们若认自己的 罪,神是信实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答: 福音的应许不是赐给行为本身,而是赐给行事的人;赐给这人,也不是因他的行为,而是因基督的缘故,照着他的行为而赐。比如,生命的应许不是赐给治死肉体这件事,而是赐给治死自己肉体的人;并且不是因他治死了肉体,而是因他在基督里,他治死肉体不过是这件事的记号和凭据。所以必须记住:福音中凡提到行为的应许,都包含着在基督里与神和好这一层。
反驳四:信心是一种美德,相信是一件行为;所以福音也吩咐了一件行为,而且这件行为也是得救所必需的。答:福音看待信心,不是把它当作美德或行为,而是当作接受基督的工具或手。因为信心并不促成、成就或换取我们的称义与救恩,而是像乞丐的手一样,领受这两样东西;它们完全是神所成就、所赐下的。
律法与福音的这一区分,必须仔细留意。因为由此我们看出,罗马教会这数百年来一直错误地把律法与福音混为一谈。他们说:刻在石版上的摩西律法是律法;同一摩西律法,由圣灵写在人心里,就是福音。但我要再说一遍:写在我们心里的律法,仍然是摩西的律法。这种错认律法与福音之区分的疏失,过去是、现在仍是福音的败坏之源。
在此我们还要进一步留意:o Credere(信),Facere(行)。在我们称义这一条上,信与行是彼此对立的。在我们良善的品行上,二者相合:信心在前,行为随后;但在我们称义的工作上,二者却如水火不容。由此我推知:罪人要得称义,所需要的乃是特别的、能把基督归于自己的信心;因为笼统的信心算在律法的行为之列,连魔鬼也有。所以这一种信,与行并不对立。再者,由此我又推知:信心与恩典所结出的行为,也完全被排除在称义之外;因为这里的对立,并不是立在信与出于本性的行为之间,而是单单立在信与行之间。
最后,或许有人要问:既然自堕落以来,没有一个人能行律法上的事,主为何还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答:人堕落之后,主仍按律法原有的意旨重申律法,并不是要戏弄人,而是另有重大的缘故。其一,是要教导我们:律法的本性恒久不变。其二,是要提醒我们自己的软弱,指明哪些事是我们做不到的。其三,是要叫我们记得:即便已靠着恩典开始顺服律法,仍当常常在神的手下自卑,因为就是到那时,律法要我们行的事,我们也还远远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