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珀金斯
10 只是愿意我们记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
在这几句话里,保罗提出了他在耶路撒冷得到认可的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凭据,意思是这样的:我临别的时候,众使徒嘱咐我要记念穷人,除此以外,他们没有嘱咐我别的事;可见我们之间是完全一致、毫无分歧的。
经文中有两件事:一是使徒的嘱咐,二是保罗对这嘱咐的遵行。嘱咐见于这句话:[只是愿意我们记念穷人。] 这里有三点要思想。第一,耶路撒冷的教会极其贫穷。其原因或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接受福音的多是穷人。哥林多也是如此,哥林多前书 1:26:按着肉体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贵的也不多。 同样的情形,我们今日也亲眼看见:我们中间的穷人比富人更诚心地接受福音。由此我们得着教训:不可把爱心和倚靠放在钱财上;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占有的,要像无所占有。因为钱财会偷走人心。他们贫穷的第二个原因是,他们因承认基督的名而被夺去了家产。 帖撒罗尼迦前书 2:14;希伯来书 10:34。这里教导我们要坐下来计算,承认基督最终要我们付上多少代价。我们必须把这一项算在账内:要预备好、并且甘心为基督的名舍弃世上最宝贵的东西。这样的计算和决心,我们必须天天带在身上。
第二点:耶路撒冷的教会为何要由外邦人来周济?按神的律法(申命记 15:11),各处都当周济本地的穷人。答:我们首先欠本地穷人的债,当先周济他们;这事做完之后,若遇极度的急难,我们对千里之外的穷人也负有这债。众使徒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为耶路撒冷的信徒向外邦人求助。
第三点:使徒们亲自关心募集周济之物。由此我们学到,牧师和教师的职分不仅在于讲道、施行圣道,也在于看顾穷人;这份看顾要在劝勉、指教和督察上表现出来。至于经管、办理有关穷人的事务,则属于别人的职分。使徒们若曾亲自募集、运送、分发周济之物,那是因为当时教会尚未建立、扎根,所以没有别人可以办理这事。
现在我来讲保罗的实践,即这句话: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这里首先要留意:保罗从前残害、毁坏耶路撒冷的教会,如今却为他们募集救济,俗话说,替他们求讨。无疑,他这样做,更是为了对自己从前所行的亏负有所补偿。他的榜样教导我们:凡加在别人身上的伤害和亏损,都当作出补偿,并且要补偿到底。偷窃的人要按所偷之物的情形,或赔还加倍,或赔还四倍(出埃及记 22:7);伤残人的,要将他耽误的工夫和医治的费用赔给他,即赔偿他因不能做工所受的损失(出埃及记 21:19)。但以理对尼布甲尼撒说:王啊……以施行公义断绝罪过,以怜悯穷人除掉罪孽(但以理书 4:24),即:你素来残暴、欺压人,从今以后不可再这样行,并要以施舍周济作些补偿。大卫说,恶人的本性是借贷而不偿还(诗篇 37:21)。照神的定规,赔偿、补偿与归还,乃是得生命的道路(以西结书 18:7;33:15):恶人若还人的当头和他所抢夺的……他必定存活, 不至死亡。主说:恶人家中仍有非义之财……吗?又说: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岂可算为清洁呢?(弥迦书 6:10-11)撒该悔改归主的时候,对已知的亏负,偿还四倍;对不知道的亏负,就把一半家产分给穷人(路加福音 19:7)。
愿放高利贷的、囤积居奇的,以及一切欺压人或行事诡诈的人,都记住这一点,开始凭良心尽补偿(即归还)的本分。为使这本分得以更好地施行,我再列出五点。
第一个问题是:谁必须赔偿、归还?答:凡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害或损失的人,以及一切从犯,都必须赔偿、归还。人可以从许多方面成为从犯:或发出命令,或出谋划策,或表示同意,或参与合伙,或收受赃物,或在应当说话时缄默不言,或在应当阻止时不加阻止,或在应当揭露时不予揭露。
第二个问题是:应当向谁归还?答:应当归还给受害、蒙受损失的那一方(若知道此人是谁,且他仍在世);若他已经去世,就归还给他的继承人;若这些人都已去世,就归给穷人。若我们不知道受害者是谁(这种情形常有),就应当归还给教会或国家,并把所归还的转作周济穷人的赒济之物。但以理书 4:24。再者,若给与受双方都不合法,如贿赂和买卖圣职的馈赠,就不应归还给原来给的人,而应像前面所说的,用于公共用途,尤其是用来救济穷人。
第三点是:须归还的是什么?答:凡我们不义地取得或扣留之物,无论我们知道与否,都当归还。若是知道的,就当照原物归还,或照其价值归还,出埃及记 21:19。当归还的人若极其贫穷,无力赔偿,就当尽其所能,即当显出甘心乐意的心;这要借着认罪、恳求饶恕来表明。当归还的财物若其价值与数量已不可知,就当照明智之人的判断与斟酌来赔偿。
第四点关乎时间:何时归还?答:就心志的预备而言,我们必须立即作出补偿;但就实际施行而言,则不必如此。因为在以下情形中,归还的行动可以延后:对权利不明,或对事实不明;归还的人自己处于极度的贫乏之中;倘若立即归还,就会危及性命、财产或名声。
最后一点是:归还当按怎样的次序、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答:确定之物须先归还,不确定之物在后。在确定之物中,即确实属于别人的东西,凡已买下却尚未交付之物,以及 Deposita,(寄托之物)即托付给我们保管的东西,都应当归还。若应归还之物在价值和品质上不能确定,次序是这样:须(按明智之人的裁断)归还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则当求人宽免。再者,归还时要谨慎,免得我们弥补别人的损失,反倒使自己的好名声受损。
再者,从保罗的实际行事中,我们看见他以殷切的关怀与勤勉为穷人筹划供应。他的勤勉在罗马书 15:25、28 中有进一步的表明。那里说,他往耶路撒冷去供给圣徒;又说他在这件事上毫不懈怠,直到把这善果向他们交付明白,即直到他看见此事照他所愿的成就了。他的榜样我们必须效法。我们若只说好话、只存善愿,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各自的地位和呼召中竭力而行,使救济确实交付到我们的穷人手中。有许多理由激励我们这样做。
第一,我们当想到,在旧约时代,用牛羊和各样的供物来维持耶和华的祭坛,所费甚巨;而如今在新约之下,穷人顶替了祭坛的位置。
第二,穷人代表基督的位格。基督借着他们来到我们面前,说:我饿了,我病了,我赤身露体,我作客旅。所以,我们愿意怎样待基督,也必须怎样待他们。
第三,穷人对我们的财物有一份名分与权益。因为神是这些财物的主,我们不过是管家,要照他的安排支配、使用它们。而他的旨意是:我们的财物要分出一部分来救济穷人。这事若不做,就我们所拥有的财物而论,我们便是贼。
最后,我们心中的怜悯,即慈心肠,乃是神向我们所存怜悯的凭据,或说是这怜悯的印记。借此我们可以知道,或在自己里面觉察,怜悯是属于我们的。
由此我们看见了我们的本分;现在让我们想一想我们的过失。我不责怪哪一个人或哪些人,但我们共同的过失是:在这本分上退缩懈怠。原因在于我们没有诚心把自己献给基督,这就使我们在把财物施给穷人的事上如此怠慢(哥林多后书 9:5)。再者,我们平常度日,好像没有律法一般。我们不像大卫那样把神的律法摆在面前(诗篇 119:168),也不专心向着他的律例(第 112 节)。若是这样,我们就会像大卫一样,急忙遵守神的命令(第 60 节),尤其是救济穷人这条大诫命。我们更当如此行,因为遵守这条诫命,正是使我们众人得以富足。
最后,我们要留意:保罗受了使徒们的嘱咐,就殷勤去做他们所嘱咐的事。我们也当如此。单单听道是不够的;除此之外,我们里面还必须有一份留心和殷勤,去遵行、实践所听的道。因为这才是把房子盖在磐石上。多听少行,是人常犯的毛病。以西结书 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