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 1:8-9

威廉·珀金斯

加拉太书 1 章 · 跳到某节 ▼
对照其他注释

8. 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9 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有人或许会这样反驳前面的结论:「可是(恕我直言),使徒中最卓越的雅各、彼得、约翰所教导的,是另一个福音,与保罗所传的不同。」对这一反驳,保罗在本节从反面作答:无论是谁,凡传别的福音的,都要被咒诅。这个回答中有三件事要留意:一是罪,二是这罪当受的刑罚,三是一个用来加重这罪的假设。

其罪乃是:在我们称义的事上,传讲在那之外或与那不同的任何别的东西,与保罗所教导加拉太人的有别,即便并不与之相反。经上 〈希腊文〉。 这几个字的本意正是如此;下一节又再次用了同样的字。保罗也吩咐提摩太,要躲开那传异教的人,即凡在他所教导的以外,把任何不同的道理当作得救所必需而传讲的人(提摩太前书 6:3)。这罪之所以为罪,理由在于:神已经颁下这条命令,我们不可偏离他的话,或向左或向右;也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约书亚记 1:7-8;申命记 4 章、12 章)。在我从这里引出任何教义之前,须先立下这个根基:保罗把神的旨意都传了,并没有一样避讳不传(使徒行传 20:27);而他所传讲、为得救所必需的,或由他本人、或由其他使徒写了下来(约翰福音 20:31)。这一点既已承认(这本是确定的真理),便可推出两个主要的结论。其一,唯独圣经本身,不需任何别的话,就足以使人得救而绰绰有余,无论论到信仰的教义,还是论到品行。因为凡在圣经以外、在圣经之外传讲任何道理,当作必须信的,这人就是可咒诅的。

第二个结论是:未成文的传统,若当作神之道的一部分、当作得救所必需的而交给我们,便是可憎之物,因为它们是在保罗所传的福音以外的教训。罗马宗教也就此倒塌,因为它建立在成文之道以外、之外的传统上。有学问的天主教徒为自保,作了两种回答。其一是:被咒诅的,是所传与保罗所传的不同的人,而不是所传与他所写的不同的人。但他们这话是假的,因为他所传的,他都写下来了。奥古斯丁论到本处经文时说:凡传讲任何东西o Praeter quam(在……以外)。《驳佩提利安》(Contra Petilian.)第3卷第6章。 在我们从律法书和 福音书中所领受的以外的,就是可咒诅的。 他又说:人o Non aliud quid amp〈…〉us?(不可别的,也不可更多?) 不可教导《论寡居之善》(De bono viduitatis)第1章。 比他所要解释的那位使徒所写的更多或别样的东西。

第二种回答是:所谓传「别的」,就是传「相反的」。因为(照他们的说法)训诫与教义只要是不同的,而不是相反的,就可以传讲。比如《约翰福音》和《启示录》都写在这封《加拉太书》之后,与它不同,却并不相反;他们对大公会议的教规也这样说;又说保罗在罗马书 16:18 用 [παρ’ ὃ],即 「在……以外」,来表示 「相反」。

我这样回答:介词(παρὰ)译作「在……以外」或「别的」,它的本义正是如此;除非经文本身逼得我们不得不如此,我们不可离开字词的本义。罗马书那处经文,按其本来完整的意思,应当这样译:那些在你们所学之道以外 造成分裂、绊倒人的,你们要留意。保罗的意思是:凡教导任何别的、不同的或另外的教义的人,即使并不直接相反,也要留意提防。《约翰福音》和《启示录》虽然写在后面,却没有提出任何关乎灵魂得救的不同教义,在实质上与保罗所写的完全一致。至于大公会议的教规,乃是关乎秩序与端正得体的传统,并不规定任何事为称义和得救所必需。再者,使节若在受命之外说了什么,也和说了相反之话的人一样有过错,只是过错没有那么大罢了。

第二点是刑罚:[他就应当被咒诅]。这里有三件事要考察。第一,何为被咒诅?答:神把捆绑之权赐给了教会,此权分为四个等次:劝诫、停止领受圣礼、革除教籍、咒诅弃绝。最后这一项是教会的一种惩戒或判决,教会借此宣告某人与基督隔绝,被判归永远的沉沦,罗马书 9:5;哥林多前书 16:22。这里所说被咒诅的人,就是落在这种惩戒之下的人。第二,哪些人应当被咒诅?答:罪大恶极、无可救药、毫无悔改指望的人。因此这种判决极少施于人。新约中我们只找到一个例子:保罗咒诅铜匠亚历山大,提摩太后书 4:14。后来教会又咒诅了尤利安皇帝。此外,我们再找不到别的例子。

第三点:教会当怎样咒诅人,又当按什么次序?答:在这件事上有四重判断。第一是神的判断,在天上作出,神借此咒诅那些顽梗不化、罪行昭彰的犯罪之人。第二重判断属于地上的教会:神所咒诅的人,教会就宣布他们是被咒诅的。或许有人问:神借以咒诅人的判断,教会从何得知?答:圣经写明了被咒诅之人的光景;再凭经验和察看,就能查出哪些人合乎这样的光景。第三重判断在天上作出:神借此批准并认可教会的判断,正如经上说: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最后一重判断属于每一个信徒个人:神既已咒诅、教会也已宣布为被咒诅的人,各人都当憎弃他。他若不听教会,教会就宣布他如同税吏和外邦人一样;那时(基督说)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这段经文正当这样理解。

由此我们得到教训:要谨慎持守福音的纯正,因为败坏福音的人当受咒诅,与被定罪的邪灵无异。由此又可见,教会施行咒诅,不过是在执行一项职事,就是宣布并见证谁是被神咒诅的。最后,由此我们学到,私人应当极少使用咒诅;因为必须先有神的咒诅,再由教会宣布神的判决,然后我们才可以凭无亏的良心说出这咒诅来。所以,那些在盛怒之下咒诅自己、咒诅别人的人,行事邪恶。我们平常所蒙的呼召,是要祝福,不是要咒诅。

第三点,是假设不可能之事,其意如此:假若我保罗,或其余任何一位使徒,所传的与我先前传给你们的不同,那么无论是我还是他们,都不可信,反倒应当被咒诅。再者,假若有一位天使从天上来,所传的与保罗传给加拉太人的不同,当信谁呢?信保罗,还是信天使?答案是:不信天使,而信保罗;那天使也应当被咒诅。其理由在于:保罗传道、写信时,所代表的乃是神的权柄;神将自己的权柄置于他所说出的道中;并且他得着神的灵非常的、直接的、无误的扶助。从这一假设,可以学到好几件事。第一,保罗所传、所写的道,确实可靠,与神亲自直接写下的毫无二致。或有人反驳说,保罗在哥林多前书 7:12 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我答:保罗说是我说,不是主说,并非因为他在劝告上有了差错,因为他是凭着神的灵说话的(哥林多前书 7:40);乃是因为他是在一件婚姻之事上提出劝告,而主对此并未颁布明文的律法。所以其意乃是:这话是我从神的律法推论而说的,并非主凭着什么特定、明文的律法所说的。

其次,由此可见,信仰的条款,即福音的教义,在尊荣与权威上都高过一切世人和天使。由此又可推知:教会和会议都不能在任何人的心思与良心中为神的道确立权威。因为次一等、有所依附的权威,不能给那首要、至高的权威增添什么。所以,天主教徒的见解是错误的。他们认为,若没有教会的见证,我们就无从知道圣经是神的道;这就好比说,君王的手谕若没有臣民作见证,人就不能确知它出自君王。首要的权威本身就足以为自己确立权威,无需外在的见证。

第三,自使徒时代以来,有种种教义被人领受、相信,诸如圣徒代求、向死人祷告、为死人祷告、炼狱之类;这些教义又有种种启示为之印证。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这些教义和这些启示当作何判断:二者都是可咒诅的。因为这些教义在成文的圣言之外,而这些启示又意在批准、坚固这些教义。

最后,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天主教徒和经院学者的著作当作何看待;其中有些人被称为撒拉弗博士、基路伯博士或天使博士。他们在使徒所传、所写的以外,另外倡导并坚持种种主张,比如靠行为称义,又把律法与福音混杂在一起;他们归给恩典的太少,归给人意志的太多。就这一点而论,保罗已经宣判:他们是应当被咒诅的。因此,研习神学的人读他们的书,要存谨慎的心,并且带着祷告,免得被引入试探;而且只可把这些书放在最后来用。有些人推崇这些书,几乎在一切作者之上,这样的人实在大有可责之处:他们由此显明,自己心里对福音的爱是何等稀少。

9 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保罗在这几句话里把前面说过的话又说了一遍。这重复并非徒然,而是出于三个重大的缘故。其一,是要表明他前面所说的一切,都不是轻率出口,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二,是要表明他所传讲的这一点,乃是神无误的真理。其三,是要提醒加拉太人,也提醒我们:他所说的这话,我们当作我们宗教的根基来遵守、来牢记,即使徒的教义是神唯一无误的真理;凡与之相悖的,无论出自教父、出自公会,甚至出自神的天使,我们都不可听从。倘若人们记住并遵守了这一点,福音在使徒的时代以后就会一直保持纯正。

这一节有一点须留意。前面保罗说,凡传的与他所传的不同,那人就应当被咒诅;这里他却说,凡传的与加拉太人所领受的不同,那人就应当被咒诅。由此可见,保罗怎样传了基督的福音,加拉太人也照样领受了。他们领受福音,第一,在于他们用心求知;第二,在于他们以信心认同它为真理,连天使也不能挑它的错。帖撒罗尼迦人蒙称许,也是因为福音临到他们,在乎权能……并充足的信心。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毛病是:福音虽然传开了,人却没有照样领受。许多人无心去认识它;那些认识的,也没有以信心认同它,只是把它当作一种见解持守。福音结出的果子如此稀少,原因就在这里。这罪终必受报。未经圣所之水浸润的地方,必成为盐地。以西结书 47:11。

译于 2026-10-16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