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篇 第 82 篇

对照其他注释

这是一篇简短却意蕴丰富的陈述,论及摩西时代的时代之下司法职分所附带的责任。诗人先宣告众审判官与神所立的关系,第 1 节;继而斥责他们的渎职,第 2 节;劝勉他们改弦更张,第 3, 4 节;设若他们执迷于恶,第 5 节,则纵有众所公认的尊荣,第 6 节,仍以应得的刑罚相威吓,第 7 节;对此,教会的回应乃是祈求神亲自显现,作普世的审判者与君王,第 8 节。

1. 一篇诗。亚萨所作。神站在大能者的会中;在诸神中间他施行审判。 没有理由怀疑这题注中所提的亚萨,就是大卫在位时的那位亚萨;在他的时代,这样的警告必定早已成为必需——若不是针对王本人(或许正因如此,王未被特别提及),也是针对他手下的首领或贵胄,就是那些在他之下执行公义、虽居其次却仍居高位的官长。此处所呈现的耶和华的审判式显现,与诗篇 50:1 中的相似。站,或照分词的严格意义,(是)正站着,自行就位,取其位分。译作会的那个词,通常用于以色列的会众,即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或政治团体。参 出埃及记 12:3,16:1,利未记 4:15,民数记 27:17。大能者在希伯来文中是单数而非复数,乃是神的名号之一 אֵל,用以限定这会众或集会乃属于神自己,即由他所设立,并在他权柄之下聚集。平行的说法,在诸神中间,又在此意之上加添了一处对摩西五经中一种特别用法的暗指:按那用法,神权政体下的官长,作为神审判主权的单纯代表,被明确称为 Elohim(אֱלֹהִים,神),其复数形式特别适合这种双重意义或应用。参 出埃及记 21:6,22:7, 8(8, 9),并比较 申命记 1:17,19:17,历代志下 19:6。甚至对年老者的敬重,似乎也是依据这一原则而被要求的(利未记 19:32),第五条诫命中对父母的顺从亦然(出埃及记 20:12);这诫命实际上适用于宗族制度下一切的职分与权柄,而这一制度建基于自然的关系,源出于家庭或父权治理的单纯扩展,其中人间的家长代表着那原初而普世的父或始祖。上文所引出埃及记中对神这一名称的值得注意的用法,在英文圣经的读者面前被遮蔽了,因为译者擅自用了审判官一词来翻译那希伯来文,而它当然不能作此翻译。他施行审判,将要审判,即将审判。其意是:正如那些审判官对别人而言是神,他对他们而言也要作审判者。比较 以赛亚书 3:13-15,弥迦书 3:1-4,耶利米书 22:1-4。

2. 你们审判不义,又接纳恶人(们)的脸面,要到几时呢?细拉。 这问话暗示他们如此行已经够久了,不,是太久了,因为这从一开始就是错的。不义,取其最强的道德意义,即不公、邪恶。Wrong(不义)一词在希伯来文中与在英文中一样,既可解作副词,也可解作名词,或兼二者,即作名词而副词性地使用,以限定动词。参其对应词或反义词在诗篇 58:2 (1) 中相似的构造。末句显出希伯来文最为独特的惯用语之一。英文圣经中通常译作 respect persons(看人的情面)、用以指审判中偏袒的那个词组,字面意思是取(或举起)脸面。有人以为这是指使人抬起面容,或使人从深深的沮丧中仰起头来。但如今最高明的语文学权威已有共识:其根本观念乃是接纳这一人的脸面或身位过于那一人的;这一确切的说法虽然晦涩,大概出自那种容人与官长或统治者面对面相会陈情的惯例——这一特权有时非行贿不能得,在东方的朝廷中尤其如此,却不限于东方。细拉把这暗含的渎职之控告交付被控者郑重省思。

3. 审判软弱的和孤儿,(向)受苦的和贫穷的施行公义。对他们恶行的间接责备,之后便是直接劝其行善。参以赛亚书 1:16, 17。前一分句的动词由后一分句的动词加以解释,后者是一个法庭上的专门用语,意为使之无罪或为义,即以司法行为认定或宣告其为如此。见出埃及记 23:7,申命记 25:1,并参撒母耳记下 15:4,以赛亚书 5:23,50:8。译作软弱的那个词,既用于体力的欠缺,也用于产业或家资的欠缺。见上文,诗篇 41:2 (1) 处。摩西在同样的关联中用过它,出埃及记 23:3。孤儿常被提及,视为既当蒙怜悯、又当得公义对待的合宜对象。见上文,诗篇 10:14,68:6 (5) 处,并参出埃及记 22:21 (22)。译作贫穷的那个词,严格说来似指已变穷或陷于穷乏的人。其动词字根见诗篇 34:11 (10)。

4. 拯救软弱的和穷乏的(人),从恶人(们)的手中释放(他)。前一个动词本义是使之逃脱、使之得以脱身;后一个则是解脱、使摆脱缠累。从……的手——即脱离恶人的权势,那是实际施行出来、用以强制人的权势。若不理会停顿重音,而把穷乏的归入末一分句,句子的结构就更为整齐:又将贫穷的从恶人的手中释放。

5. 他们不知道,也不愿明白;在黑暗中他们 (仍)行走;地的一切根基都动摇了。这是主对他们那无可救药的无知与不受教的控诉,这使得连他的神圣教训也归于徒然。前面两个动词的宾语由上下文提示,正如诗篇 14:4 那样。他们所不知道、也不愿明白的,乃是他们审判的职责与责任,是他们被授予权柄的目的。黑暗既是无知的比喻,也是邪恶的比喻。参箴言 2:13。公义被否定或被歪曲,在此被描写为使社会解体。试比较诗篇 11:3、75:4(3)中的比喻。

6. 我曾说,神 (是)你们,并且至高者的众子,你们全都是。他们的罪不在于僭取过高的尊位,而在于以渎职败坏这尊位,并且妄想这尊位可免去他们的责任,其实反倒加重了责任。他们是神的代表,正因如此,他们就必须格外公义、格外忠信。我曾说,不仅是对自己说或暗中说,乃是在我的律法中说;所指的是前面已引过的出埃及记那几处经文。见上文第 1 节。你们是神,或作神,即你们居于他的位分,受托保守他作为公义圣洁之神的尊荣。此处复数形式所含的丰满意味,与上文第 1 节相同。与之平行的说法,至高者的众子,表明与耶和华——那至上、至尊之神——有最亲近、最密切的关系。见上文诗篇 2:7。这一节被我们的主所引用(约翰福音 10:34, 35),为要表明:既然神曾把神的名加给不过是人的人,那么把这名用在那道成肉身的神子自己身上,就既非僭妄,也非愚妄。

7. (然而)你们真要像世人一样死,像众首领中的一个一样仆倒。 我们的语文习惯要求在句首加一个转折的虚词,以显出两句之间的对照关系。但希伯来文的第一个词本是强烈断言的虚词,的确、必然。 参看上文诗篇 31:23 (22),并参我在以赛亚书 53:4 的注。像世人, 即集合而言的人,或泛指的一个人,即任何别的人。另一分句也是如此,像众首领中的一个,即任何别的首领,或居高位的人。两分句构成一个层递。前一句不过把他们描述为同有人类普遍的必死之分。后一句则以死亡——即横死或非其时而死——作为特殊的刑罚来威吓他们。你们必仆倒, 或倒在刀下(耶利米书 39:18),或以类似的方式倒毙。这动词常如此绝对地使用,指暴烈而带刑罚性的丧命。参看上文诗篇 20:9 (8),下文诗篇 91:7,并参出埃及记 19:21、耶利米书 8:12。本节与前一节连起来看,总的意思是:他们虽有尊高的位分,且是神自己所赐、所认可的,却并不因此得免于人所共有的必死之分,甚至也不得免于那些显著而毁灭性的击打——神常以这样的击打临到那些与他们一样蒙眷顾、一样被高举的人。

8. 神啊,求你起来,审判大地;因为你必得万国为业。此句并非如某些释经者所设想的,不过是愿神成就他方才所警告之事的愿望;若是如此,这篇诗便以一个软弱无力的反高潮收尾了。它毋宁是一个祈求:既然那些作代表、受委任的审判官已显为如此不忠,就求神亲自显现,收回那被恶意滥用的权柄。而所求于他的,不仅是在以色列——祈祷的直接缘由固然出于此地——乃是遍及全地;在全地的万国之上,他都拥有、并且终有一日要实现同样的承嗣之权,即一种历世历代相承而不变的权利。

译于 2026-10-09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