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与伶长。亚勒·他施黑。亚萨的诗。一首歌(赞美的)。见前,诗篇 68:1 的注释。本篇中,古时的教会表达了一种确信的期望:神必施以援手,使之脱离某一强大敌国势力的辖制,而那势力的覆亡在此被预先宣告。其直接的历史缘由,我们没有可直接凭据的手段加以断定;但就本篇自身看来最为切合的,乃是希西家年间亚述大军的覆灭。见前,诗篇 46:1 的注释,并见后,诗篇 76:1 的注释,又参以赛亚书 36 章与 37 章。本篇所指乃是一个危难迫近、非比寻常的时期,这一点又由 亚勒·他施黑,或曰 不要毁坏,这一语加以表明。见前,诗篇 57:1 的注释。
2 (1). 我们称谢你,神啊,我们称谢;并且(近了)是你的名;他们述说你的奇事。 这称谢是对某一重大事件的预先感恩,含着对其必然发生的坚强信心。你的名近了,意即你属性的显著彰显已在眼前,以致人已经开始述说你的奇妙作为,如同已经成就了一般。或者,这也可以指他们述说神从前向他们所行的事,作为盼望同样甚至更大之事将要来到的根据。末句另有一种结构,或许更为自然,即英文圣经所采的译法:你的名近了,你的奇妙作为宣告出来。 至于希伯来文中末一词的意义与用法,参看上文,诗篇 9:2 (1)、26:7、40:6 (5)、71:17 的注释。
3 (2). 因为我必选定所定的时候;我必按公正施行审判。如今最好的释经者都主张将这些话解作神自己的话,其中所含的应许,正是前一节所表达之盼望的根据。选定一词因而兼含「拣选」与「为所定之目的而使用」这两重意思。译作所定的时候的那个词,与诗篇 74:4, 8 中意为会众的是同一个词。即使在那里也已含有「所定之期」的意思,在此处则成了主要的意思。该词的同一用法见于诗篇 102:14(13)、哈巴谷书 2:3、但以理书 8:19,11:27, 35。此处显然暗指公开施行审判的那些定期。参使徒行传 19:38。就如同他说:我要定一个时候,到了那时候,我必登上审判之座。受审的一方乃是神百姓的仇敌与欺压者。那代词是着重的:是我,而非别人,要作审判者。参前面诗篇 50:6 的注释。按公正,字面作诸般公平或诸般正直。参前面诗篇 17:2,58:2(1)的注释。以复数作抽象名词的用法,以及名词作副词用的用法,都是希伯来文惯见的惯用语。恶人在神的审判台前受审,意味着他们被定罪,并且作为必然的结果,就是他们所欺压、所损害之人得蒙拯救。
4 (3). 消融了,(乃是)地和一切住在其上的;我称过它的柱子。细拉。因惧怕而消融、衰弱无力,或归于乌有。参看上文,诗篇 46:7(6)。末一分句的比喻含义晦暗。称量这一动作,或许意在暗示举起、托住。参以赛亚书 40:12, 18, 16。然而也有人以为,它的意思是量度、估定或估价,所含的不只是全备的知识,还有创造的能力。作为上一节所起首的应许或安慰性保证的一部分,本节必定是说:神自己要阻止或纠正他仇敌所造成、所威胁的祸患。
5 (4). 我对夸口的人说,不要夸口,对恶人说,不要高举角! 有些人把这些话看作诗人的话,是他再度以教会的身份发言。这样,其意便是:神的子民既因神应许保护拯救而得着鼓励,就警告他们的仇敌不可夸胜。然而,把这些话解作神自己话语的延续,似乎更为自然,因为他向自己子民所作的保护之保证,实际上正是对他仇敌的毁灭之警告。有人反对说,若是如此,下文就必须归于同一位说话者;这反对分量甚轻,因为在结构带有戏剧性的诗篇中,由一个说话者转到另一个说话者,通常并无显著的标记,往往是全然不着痕迹的。末了的比喻取自有角之兽的习性,与人高昂其头以示骄傲的举动几乎相当。关于这一比喻的另一种用法,见上文诗篇 18:3(2) 的注释。
6 (5). 不要高举你们的角,(并)用骄傲的颈项说话,或作伸着(伸长的)颈项骄傲地说话。末一个词是形容词,意为无礼的或狂傲的。参看前面诗篇 31:19(18)。它或是与颈项一致,指颈项的姿态与举止显出骄傲(诗篇 73:6),或是作动词的宾语,这样一来用颈项便可指用伸长或延展的颈项,不是向前突出,而是向后仰起。参以赛亚书 3:16,并比较希伯来原文的约伯记 15:26。类似的省略,见下文诗篇 77:16(15)。
7 (6). 因为不是从东,也(不是)从西,也不是从山的旷野,这对这些罪人的审判要临到,而是从一个截然不同的方位而来。译作东的那个词本义是日出,或更准确地说是日头出来之处;与之平行的词则是日落,即傍晚之处。第三个方位由旷野来表示,即位于巴勒斯坦以南的阿拉伯大沙漠。希伯来文的末一个词(הרים)容许两种全然不同的解释。其一,即英文圣经所采用的,视之为第 5, 6 节(4, 5)中译作举起的那个动词的不定式,设想它指举起的动作,或高升的状态。如此,意思便是:提拔不是从地上任何方位而来,乃单单从神而来。另一些人则反对说,此处所论的并非提拔,而是审判,这从前后文都可看出。因此他们随从古代诸译本,把(הָרִים)看作希伯来文常用的冈或山一词的复数,并解释整个短语的意思为多山的旷野或山的旷野,这一描述极其适合以东与石头阿拉伯。其根本的意念仍是南方,在此加于东与西之上,作为对巴勒斯坦周边各国的一个总括的描述。南方被列在最后,或许是为着着重提及埃及,因为亚述人以为犹太人特别倚靠这一外邦势力。参以赛亚书 36:4-6。略去北方,或是出于偶然,或(如有些人所设想的)是有意暗示:敌人入侵正是从这一方位而来;事实也正是如此,连从极东而来的侵略者,通常也是从这一面进入该地。于是全节的意思便是:从一个方位临头的危险,断不能靠别处单凭人的援助来挡开,惟有藉着下一节所提到的方法才能。
8 (7). 因为神(是)审判者(或正在施行审判);这(一个)他要降卑,而这(一个)他要升高。开头的「因为」引出前一节否定陈述的理由。不是人,因为乃是神,才能成就此事。在我们的惯用语中,两句之间的这种关系通常用但来表达。审判的行动,或审判者的职分,在此含有绝对主权之意。这个和这个是希伯来文的惯用语,相当于英文的一个和另一个。见上文诗篇 20:8(7)的注释。
9 (8). 因为有杯(在)耶和华手中,酒正发酵,且满了搀杂之物,他从这(杯)中倒出;惟有其渣滓,他们必拧(或吸)出来,他们必喝尽——地上一切的恶人(或国中的恶人)。这是圣经中表明神忿怒的常见比喻,见上文诗篇 11:6 的解释。杯中所盛的,是分派给那受罚之罪人的定量。发酵或已经发酵了,意在表明这是真正的酒,是烈酒。它是红的这一译法,如今被认为所依据的字源可疑。有些解经者把这句解作它因酒而起沫;但这种结构不但本身不够简明,而且赋予该动词一种并非全为惯用法所认可的意思,又须把名词(כּוֹס)杯——它在别处皆为阴性——当作阳性来解。它(指酒)充满了搀杂之物,即搀了香料,以增强其烈性与刺激之力。惟有其渣滓乃是希伯来文的一个惯用语,并不像英文中看来那样,意谓他们只喝渣滓而已。其意毋宁是说:他们别无所余,别无生路,别无选择,只能把这杯饮至涓滴不剩,即把神的忿怒受到极处(帖撒罗尼迦前书 2:16)。句子的主语被置于末尾,使语气更加着重。见上文诗篇 40:15(14)的解释。
10 (9). 我却要永远宣告,我要歌颂雅各的神。这里着重的代词把他与地上的恶人或这地的恶人对立起来。「当他们如此被除灭时,我却要宣告,」云云。前半句中动词的宾语由后半句所决定。歌颂,即奏乐,作为颂扬神之荣耀的一种方式。参看前面诗篇 9:12(11)、30:5(4)、47:7(6)、66:4 的注释。雅各的神,即那位藉着成就古时向以色列所立的应许、证明自己确是如此的神。此处以诗意的笔法,用这位先祖的本名代替了他作为民族奠基者时本该用的那个名字。参看前面诗篇 24:6 的注释。
11 (10). 并且恶人(们)的一切角我都要砍断;义人的角必被高举。第 5, 6(4, 5)节中用来表示恶人自高的那同一个名词与动词,这里却用于褒义,表示神恩慈地高举义人。参马太福音 23:12,路加福音 14:11,18:14。在上半节中,除了与高举相对的那个单纯的「降卑」之意外,还加上了猛然毁灭的意思。义人的角要被高举,恶人的角却不但要被压低,更要被砍断。从复数(恶人们)转到单数(一个义人),若果真有所指,或许是指着说话者而言,视其为一位理想中的个体。把这些话当作神自己的话来解,既属无据,又显生硬。这话毋宁是教会所说的,教会在此代表神,或是倚靠他的力量、奉他的权柄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