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主题是神在其物质的作为中对自己的启示,第 2-7 节(1-6 节)。第二部分的主题是神在其律法中对自己更为荣耀的启示,第 8-11 节(7-10 节)。第三部分则说明这些真理对作者本人、以及对一切与他同有此信心之人的品格与益处所产生的关联,第 12-15 节(11-14 节)。
本诗的用意不在于把道德的启示与自然界的启示相对照,而在于指明二者出于同一位作者、同指一个主题。全篇的教义要旨乃是:那位建立自然之架构的神,正是赐下律法的神,而这律法在一切方面都与它的作者相称。
1. 交与伶长,大卫的诗。 此题注的形式与诗篇 13 篇相同。其历史上的真确性,可由它在诗篇集中的位置、它与诗篇 8 篇的相似、以及它独特的文风与气息得到印证。
2 (1). 诸天(是)在述说神的荣耀,他手所作的工(是)穹苍在宣告。这些分词表达持续不断的动作。神的荣耀乃是他所启示的全部完美之总和(参诗篇 24:7-10,29:3,罗马书 1:20)。穹苍或苍穹被用作天的同义词,即使在创世的记载中也是如此,创世记 1:8。宣告他手所作的工,就是显明他所能作的、以及他实际已作成的。通行译本作 handy work,其意不过是 handwork(手所作之工);把 handy(灵巧的)当作一个称赞的修饰语,乃是一种粗俗的谬误。
3 (2). 这日到那日倾吐言语,这夜到那夜发出知识。 两个动词都是旧约诗体方言与诗歌书卷所特有的。倾吐,如丰沛而永不止息的泉流涌出。第 2(1)节的分词表达持续不断的动作,这里的将来时则含有在一切将来的时日中延续之意。言语指对神荣耀的宣告,知识指对这同一伟大对象的认识。永续作见证的观念,是借着一日接一日、一夜接一夜如证人般接连不断的比喻表达出来的。
4 (3). 没有言语,也没有话语;他们的声音全然听不见。 由于前一分句似乎与第 3 (2) 节的首句相抵触,诗人便加上 没有话语,以表明他在此是取 言语 的严格意义,即分明的语言。——末句的第一个词本是名词,意为止息或缺失、不存在,这里用作更着重的否定词,译文中以 全然 一语表之。——他们的声音 或可专指第 2 (1) 节的 天 与 穹苍,或可推及第 3 (2) 节的 昼 与 夜。但前一种解法才是正确的,这从下一节可以看出。分明语言之阙如非但没有削弱这见证,反使它更为有力。纵然没有言语、没有话语,诸天仍向万人见证神。这样解此句,比古时的解法——即通行译本所沿袭的「无言无语,也无声音可听」——以及另一些人所取的「并非没有言语、没有话语,其声音是听不见的」,既更为简明,也更为确切。真义见于英文圣经的旁注。
5 (4). 诸天的量线通行全地,他们的言语传到世界的尽头,(原文无「是」字)为太阳他在其中支搭了帐棚。译作量线的那个词,总是指丈量用的绳,在耶利米书 31:39 就是在这意义上与此处同一动词连用。其意是说,它们的疆域与全地同其广阔,纵在地极最远之处,它们说话也带着权柄。——言语一词也可与前半句的动词连属,但那样就必须把那介词译作到。有人把量线解作乐器的弦,进而指弦所发的声音,这解法虽得古译本的支持,却与希伯来文的用法全然不合。末句动词的主语,即上文第 2 (1) 节所题的神的名。——支搭了帐棚,即为之预备居所,若不用比喻说,就是给它指定了位置。在其中必是指第 2 (1) 节所提的诸天,由此可知,其间各句中所有复数代词,很可能都以此为先行词。此句之所以引入太阳,大概是因为太阳视行的轨道,正是前半句所述那广大疆域的量度。那疆域必与全地同其广阔,因为遍临全地的太阳,其居所原在天上。诸天及其见证的无远弗届,保罗曾用以表明福音的普世传布(罗马书 10:18);同样的事本也可以教导早期的犹太人:他们所独享的特权,不过是暂时赐下的,是达至更荣耀之结局的一种手段。
6 (5). 他(如)新郎出自他的洞房;他欢然奔路,如勇士一般。后一个比喻指太阳每日的行程,前一个则指它在黑夜过后精力充沛、欢欣焕发的重现。此处以一种精妙的转折,把帐棚或居所的笼统观念换成了婚帐或洞房的具体观念。欢然,字面作必欢然,即永远如它此刻所行的那样。
7 (6). 从天这边 (是) 他的出来,他的周行直到天那边的尽头,并没有一样(或一物)能隐藏、得不着他的热气。 第 5(4)节论天所说的话,这里是论日头所说的,即他的疆域与地、或与人所居之世界一样广阔。末一分句之所以加上,是要表明这并非一种无所作为的临在,乃是既可见、也可感的临在。此处提到日头的热,不是与他的光相对照,而是把热当作光不可分离的伴随之物。——复数的尽头之所以加在单数之后,似是为把意思说尽,至少是为加强这一表述。译作周行的那个词含有回到起点的意思。希伯来文的介词本义是直上到(或直下到)它们的极处。
8 (7). 耶和华的律法是完全的,使人心灵复原;耶和华的证言是确定的,使愚蒙人有智慧。 那位藉着物质受造之物彰显其荣耀的神,也是一部属灵律法的作者;诗人在接下来的三节里,用六个特有的名称、六个修饰性的形容词、以及它所产生的六种道德果效来描述这律法。在本节中,除了通常的「律法」一词外,它又被称为神的证言,即他为真理作证、驳斥罪孽所作的见证。它被描述为完全的,即毫无缺欠或瑕疵;又被描述为确定的,即明确、断然而无谬。本节所提到的两种果效,第一是使人心灵复原,即使因灾祸而枯竭的生命与精神得以恢复。参见下文诗篇 23:3,并比较路得记 4:15、耶利米哀歌 1:11, 16。使人心灵归正这一果效,在此处的上下文里是不会归给律法的,因为作者在这里描述的,是已经归正之人对律法所怀的情感;这就除去了一切与保罗所说律法叫人死的表述之间的表面矛盾,同时也除去了把「律法」解作「福音」、或以其他方式偏离这希伯来词显明而惯常之意义的必要。归给律法的另一果效是使愚蒙人有智慧——不是指愚顽人,即那个词被用在不敬虔之人身上时所带的那种强烈意义(见上文诗篇 14:1),而是指那些受光照尚不完全、仍需属灵引导的人;这一描述或多或少适用于一切信徒。有一件事颇为特别:这个希伯来词的此种用法为大卫所独有,而所罗门却一贯用它来指未归正之人那种有罪的愚蒙。(见诗篇 116:6、119:130,箴言 1:22、7:7、9:4、14:15……)——保罗照样把「圣经」描述为能使人有得救的智慧,提摩太后书 3:15。
9 (8). 耶和华的典章(是)正直的,使心欢喜;耶和华的诫命是清洁的,使眼明亮。译作典章与诫命的两个词彼此差别甚微,前者较明确地表达托付或委任之意,后者则表达规定或指示之意。本节加在神的律法上的两个形容词之间,也没有多大分别:律法是正直的,因它是神公义的准确表达;是清洁的,因它毫无不义或罪孽的玷污。所描述的第一个效果是使心欢喜,即使那爱慕公义的心欢喜——这样的心既爱公义,便渴望借着知道何为神所悦纳、何为神所要求的,来知道何为正直。另一个效果,使眼明亮,有人理解为在属灵事上的理智光照。但更合乎希伯来文惯用语的,是设想此处暗指因极度衰弱、临近死亡而生的目光昏暗,从那光景中得以复原,便以比喻的方式表述为眼目得了光明。见前文诗篇 13:4(3) 的注释,并参诗篇 34:6(5)。这样解释的比喻,与前一节的苏醒灵魂极为相似,只是后者所指的更是生命本身,前者所指的更是感官。
10 (9). 耶和华的敬畏是洁净的,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是真实,它们全然公义。 因为「敬畏耶和华」按其本义在此处并不合宜,又因律法原是要教导人如何敬畏主(申命记 17:19),所以这一短语在此可以理解为就律法这一特殊目的而言对它的描述,敬畏主乃是用来指那引导或教导人敬畏他的事物,这个用法据信在别处若干经文中也可见。参诗篇 34:12(11),箴言 1:29,2:5,15:33。——存到永远,即其约束力永不废止。连基督也说他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见马太福音 5:17, 18。此处的措辞形式可与诗篇 33:11,112:3 相比。——典章本指司法上的判决,但此处如同诗篇 18:23(22)一样,用以指神一切的要求。它们是真实(真实本身)或许是一种强烈的说法,意思是它们完全而绝对地真实;但这样一来,末句便几乎只是同义反复了,所以前一短语也可理解为:它们确实就是它们所自称、所声言的那样,因而必然是全然公义,即全部,毫无例外地公义——这在实质上虽不在形式上,等同于说完全或彻底公义。
11 (10). (判语)是可羡慕的,胜于金子,胜于许多精金;且比蜜与蜂房的滴蜜更甜。 对神律法的描述,以把它比作日常所用最贵重、最甘美之物作结。此处被动分词的意义与诗篇 18:4(3) 中的相同。它的复数形式,以及希伯来文中加于其上的冠词,表明它当与判语连读,且句子是从上一节延续下来的,正如诗篇 18:31(30)、33(32)、34(33)、35(34)、48(47)、51(50) 一样。——与精金相应的希伯来文是一个单词(פז),不用于散文体,有人以为意指实心的或沉重的金子,但按更可能的词源,乃指提炼过的或精纯的金子。此处所用的这一组合,也见于诗篇 119:127。另参箴言 8:19,并参下文诗篇 21:4(3)。为使两个分句的对应臻于完全,蜜的通常用字之后,接以一句优美的迂回说法,指那最被看重的一种蜜。这两个比较所表达的意思,都是贵重与甘美。——前面各节既描述律法本身如何、其普遍功效如何,这一节则似乎表明律法在诗人的领会与情感中是什么,于是便从前文那些总括性的教义,过渡到对这些教义在实际与个人方面的认可,这认可随即展开,并以之结束全诗。
12 (11). 并且,你的仆人因它们得光照;遵守它们,有大赏赐。前一分句中的动词,是特指对危险的告诫与警戒而言。参传道书 4:13,出埃及记 33:4, 5, 6,传道书 12:12。复数词尾所指的是上文第 10(9)节的典章。——赏赐在此并非指按严格公义所挣得的报偿,而是指白白赐下的恩惠。这段话的精神与哥林多前书 15:19、提摩太前书 4:8 相同。你的仆人一语,把前文所述的普遍教义,具体应用到作者自己身上。
13 (12). 错误,谁能明白呢?求你赦我脱离那隐藏的! 译作错误的那个词,与律法中有时用来指无心之过、错失或软弱之罪的词同源,这类罪与蓄意的、故意的、擅敢妄为的罪相对,后者正是下一节所祈求免去的。参利未记 4:2-27,民数记 15:27。对这类罪,任何智慧或警醒都无法全然防范。——译作赦的那个词也取自律法,其意与其说是藉心灵的更新而洁净,不如说是藉审判的判词而宣告无罪。参出埃及记 34:7,民数记 14:18。在得罪神的罪人身上,这样的宣告无罪便包含了白白赦免的意思。
14 (13). 求你也拦阻你的仆人不犯擅自妄为的(事);这样我就完全,免于许多的过犯。他既为自己无心之过求赦免,也为那些明知故犯之罪求拦阻。希伯来文词(זֵדִים)本意是指骄傲的人,但此处似是借着强烈的拟人用法转指罪恶。其动词字根及派生词在旧约中的用法,可比较出埃及记 21:14、申命记 17:12、18:22、撒母耳记上 17:28。——「完全」一语与诗篇 18:24-26(23-25)中的意思相同。那里既不是指无罪的完全,本节的措辞更可为证。——那大罪过,仿佛指某一桩特定的过犯,并非这希伯来短语的真意;此语是不定的,与上文第 12 节(11 节)译作许多(或大)赏赐的那一短语完全相类。
15 (14). (那时)必蒙悦纳(或可悦纳)的,是我口中的言语,和我心中在你面前的思念,耶和华,我的磐石、我的救赎主。 这希伯来文句子最简单、最自然的结构,是把它看作第 14 (13) 节末句的直接延续,与那句一样,是对前面诸祷蒙应允后可期的美好结果的预先展望。倘若他误犯的罪得蒙赦免,而他本性的败坏所催逼的故犯之罪又被神的恩典所拦阻,他便可盼望不但免去许多罪愆,更要成为神所喜悦的对象。既然这种笃定的展望实际上含有愿其成就的祈求,那么上面所给的结构与通行译本——愿我口中的言语、我心里的意念,在你面前蒙悦纳……——之间,其实并无多少实质的分别。不过,把 在你面前 与紧接其前的 我心里的意念 相连,远比照英文圣经那样与本节开头的几个字相连来得自然。于是 我在你面前所思想的 便与 我口中的言语 并列,用以表达一切祷告,无论是否形诸言辞。参看前面论诗篇 5:2 (1) 处。本句中求蒙悦纳的祈祷或指望,因明显暗指摩西律法中同一希伯来短语(לרצון)的屡次使用而别具美感——那里的用法是指祭物蒙悦纳,或更确切地说,是指献祭者因祭物而蒙悦纳。参出埃及记 28:38,利未记 19:5, 7,22:19, 20, 29,23:11,以赛亚书 56:7,60:7,罗马书 12:1。这一暗指还带出一层译文所无法传达的意思,即赎罪、挽回,乃是诗人所盼望、所祈求之蒙悦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