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卷 · 第11章

教会司法权的范围以及天主教对此权柄的滥用

第十一章教会司法权的范围以及天主教对此权柄的滥用

释放的经文:一处是《马太福音》16 章。基督在这经文中,在应许将天国之钥匙交给彼得之后,他立刻接着说:凡彼得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他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 16:19)。基督的这话与他在《约翰福音》20 章中的含义一模一样。基督在那里即将差派门徒去传教。在基督向他们吹一口气之后(约 20:22),他说道:“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约 20:23)。“我在这里提到的解释不复杂、不勉强,也不是人的强解,而是自然、顺畅和清楚的解释。①这关于赦免和留下人之罪的吩咐,和主所交付彼得关于捆绑和释放的应许,应当仅仅指话语的执事,因为当主将这事工交付使徒时,他同时也装备他们,去做捆绑和释放的工作。因为福音的总纲难道不就是我们一切生来做罪人和死亡奴仆的人,之后借着那在基督耶稣里的救赎得以释放和自由吗?(参阅罗 3:24)并且一切不接待和不承认基督为自己释放者和救赎者的人,将被定罪,被锁在永远的黑暗中吗?(参阅犹 6)当主将这福音交付使徒去传遍天下时(参阅太 28:19),基督以这话尊荣他所交付他们的事工并因此证明是出自于他自己,且他这样做不但奇妙地让使徒本身刚强起来,也同样使一切接受他们信息的人刚强起来。使徒能在无限的劳苦、担忧、困苦以及危险中传递信息,甚至到最后以自己的血做印证,他们必须对他们所传的信息拥有不断和完全的确信。且为了确信这确据不是徒然或虚空的,而是充满权柄和力量的,他们必须确信在这样的担忧、困苦以及危险中,他们是在做神自己的工作,他们也必须知道在全世界抵挡和攻击他们时,神仍站在他们一边;他们也必须相信,虽然那交付他们这教义的基督是他们的肉眼在地上所看不见的,却深知基督正在天上确认他所交付他们的教义。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向自己的听众做无伪的见证,见证福音的教义并不是使徒的信息,而是神自己的信息。②福音并不是地上之人的声音,乃是在天上之神的声音。因为这一切——赦罪、永生的应许、救恩的好消息——不可能是人所能给的。因此,基督见证:在传福音的事工上,使徒的责任不过是服事神,是神自己决定借他们的口做他的工具说话以及宣告自己的应许。所以,基督也见证使徒们所传扬的赦罪是神真实的应许,他们所宣告的灭亡,也是神确实的审判。且这见证是给万代、确信无疑的见证,好让万人能够确信福音的真道,不管是什么人传扬的,是神自己的话语,也是在他至高的审判台前所颁布的,记录在生命册上,并在天上核准,永不改变。其结论是:在那些经文中,钥匙的权柄就是福音的传扬,且对人而言,这事务不是他们的权柄,乃是他们的事奉。因基督并没有将自己的权柄交付给人,乃是将他的话语交付给人,而且传扬这话语是人的事奉。

2. 捆绑以及释放的权柄*

另一处经文(太 18)是关于捆绑和释放的权柄。基督在那里说:“弟兄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 18:17—18 p.)这经文的含义与前面的经文(太 16:19)并不完全一样,理解上还是有些差别。*然而说它们不同,不是说两者不同到没有相当的关联。相似的地方是两者都是一般的原则,两者都教导捆绑和释放的权柄在于神的真道,它们都包括同样的吩咐,也包含同样的应许。然而,他们的差别是:前面的经文特别指传福音之人的证道;后者则指神所交付教会的革除教籍的权柄。教会捆绑他所除名的人,这并不是说教会将他扔到永恒的灭亡和绝望里去,而在于其谴责这人的生活方式和道德,并且警告他若不悔改必定灭亡。被教会接受进入团契的人,就是教会所释放的,因这团契使这人在基督赐给教会的合一里有分。因此,为了避免任何人顽梗地藐视教会的判断,或将众信徒定他的罪视为不值一提,主见证信徒的这判断就是他自己亲口宣告的审判,而且教会在地上的判决,在天上被认可。因他们拥有神的真道定恶人的罪;他们也借着这真道,接纳悔改的人到神的恩典里。教会不可做错或违背神自己的意思,因他们的判决单单根据神的律法,且这律法并不是某种摇摆不定的或地上的看法,乃是神圣洁的旨意和天上的圣言。

我相信我对这两处经文的解释是简洁、明确和准确的。但那些疯人(因自己昏了头)毫无分辨地企图在这两处经文的教导之上建立向神甫认罪、革除教籍、教会的权限范围、颁布法规的权柄,以及赎罪券。事实上,他们引用前者是为了设立罗马为主要教区。③他们熟知如何随意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任何的锁和门,这让我们不得不相信他们一辈子都在做锁匠!

3. 国家以及教会司法权的范围

有人幻想这一切不过是暂时的,只会持续到政府的官员开始接受我们的信仰。④这是他们的谬论!他们无法分辨教会和政府的权柄有极大的不同。教会没有权柄使用刀剑惩罚人或强迫他们;教会不能叫人坐牢,也没有其他政府官员所拥有的惩罚权柄。所以,问题不是要在罪人不顺从的情况下惩罚他,而是希望罪人认罪悔改,并自愿性地自我管教。这两个含义截然不同:教会没有官员所拥有的权柄;神也没有把教会的权柄交付给官员。我举例之后我们就能更明白这一点。假设一个人喝醉酒,在一个有秩序的都市里,他要坐牢。假设他是淫乱的人,他会面对相同的,甚至更重的处罚。这样,法律、官员以及外在的公正的要求就会得到满足。但他也许在心里面没有悔改,反而埋怨这处罚。难道面对这种情况,教会就到此为止吗?教会若接受这人领圣餐,这对基督和他圣洁的教会都是极大的伤害。最理智的处理方式是:那以坏榜样得罪教会的人,必须以他认真的悔改宣言来除掉他对教会所造成的伤害。

然而,持相反看法之人的辩论是无益的。他们说基督将这权柄交给教会,因为当时没有可担任这职任的官员。然而官员经常忽略他的这职分,有时可能他自己应当受处罚,就如狄奥多西皇帝⑤那样。几乎整个传道事工也是如此。但我们的敌人认为,牧师不要斥责人的大罪,他们不要责骂、指控和责备人。因我们现今有基督徒官员,且他们负责以法律和刀剑处理这些问题。既然政府的官员要以刀剑和监牢洁净教会里面的罪,那么传道的人应当相应地负责帮助官员减少犯罪之人的数目。牧师和官员应当互补,而不是互相敌对。

4. 教会和基督徒官员

然而,我们若认真地留意基督的这话(太 18),就能清楚地看见他在教会里所设立的是永久,而不是暂时的秩序。因圣经认为那些不听从劝诫的人向政府的官员告的状是极不妥当的。但若政府的官员开始担任教会的职分,这事情必定发生。那么基督的应许呢?难道我们要以为这应许只维持一年或顶多几年吗?“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太 18:18)此外,基督在这里没有设立什么新的制度,而是效法他百姓在古代的教会所一直遵守的习俗。他的这话表示教会从一开始拥有的属灵权柄是教会不可少的,且这也是教会在各时代的立场。因当皇帝和官员开始接受基督的时候,这属灵的权柄并没有被立即废去,乃是被调整,免得它损害政府的权柄,或免得两者混为一谈。这也是对的!因若官员是敬虔的人,他就不会希望将自己摆在神儿女们的权柄之外。十分重要的是,他必须顺服教会,根据神的话语判断,绝不能将这判断撇在一边!安波罗修说:“皇帝被称为教会之子,⑥难道教会会有比这更大的尊荣吗?”因为好的皇帝是在教会里面,而不是在教会之上。因此,那些企图除掉教会权柄而尊荣官员的人,不但以强解经文的方式错误地解释基督的教导,同样也大大地斥责从使徒时代到如今一切敬虔的监督,并说他们以虚谎的借口强夺了政府官员的尊荣和职分。

5. 教会的司法权是属灵的权柄

但我们若同时从另一方面记住古时教会如何正确使用权柄,之后教会怎样逐渐滥用这权柄,好让我们能确信哪些教会的传统是该接受的,哪些是该拒绝的,如果我们希望推翻敌基督的国度,重新设立真基督的国度,这会成为极大的帮助。

首先,这就是教会权柄的目的:要抵挡威胁教会的罪,一旦出现这样的罪恶,就要把它清除。在教会使用这权柄时,我们应当注意两件事情:首先,这属灵的权柄必须与政府的刀剑截然分开;其次,施行这权柄并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合乎神真道的整个教会的责任。⑦当教会较纯洁的时候,她遵守了这两个原则(林前 5:4—5)。

在古时候,神圣洁的监督没有以罚钱、监牢或其他属于政府处罚人的方式,而是恰当地唯独使用主的真道来执行教会的权柄。因为教会最为严重的惩罚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革除教籍。这不需要用武力,乃是借神话语的权柄。简言之,古时教会的权柄不过是保罗所教导关于牧师属灵权柄的实际宣告,他说:“我们争战的兵器……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使他们都顺服基督。”(林后10:4—6 p.)既然这一切是借着传扬基督的教义而做成,所以为了避免这教义成为人的笑柄,一切自称是信徒家中之一分子的,都当将自己伏在这话语的权柄之下。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赋予教会私下劝诫人或更为严厉地斥责他们,以及不准许一切因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叫圣餐受玷污的人领圣餐的权柄。因此,虽然保罗在另一处经文教导:教会没有审判教外人的权柄(林前5:12),但他却教导,一切属于教会的人都伏在教会的惩戒之下,他同时也暗示当时所有信徒毫无例外地都伏在审判之下。

其权柄的滥用出自于监督毫无根据的篡夺权利(6—10)

6. 古时教会施行审判并不是一个人的责任

根据我们上面所说,⑧这权柄并不是一个人所能随意施行的,而是在众长老的手中,且这团体对教会就如立法院对国家一样。当西普里安提到他那个时代施行教会权柄的人时,他通常把整个教牧群体与监督联系在一起。但在另一处他表示教牧群体的治理并不排除与会众商议。因他这样说:“自从我一开始做监督,我就下决心不要做任何在教牧同工的建议和百姓赞同之外的决定。”⑨然而,教会一般惯常的制度是长老议会负责施行教会的权柄,我在前面指出⑩有两种长老:一种负责教导,另一种则负责教会的惩戒。这制度逐渐恶化到现在的光景,以至于到了安波罗修的时代,教会的权柄完全是圣职人员所施行的。他埋怨道:“旧约的会堂以及新约时代的教会都有长老,且教会没有在众长老的商议之外做任何决定。我并不晓得这习惯是因怎样的忽略而被取消,除非是因着懒惰,或因有学问的人企图在众信徒面前高傲地自以为聪明。”⑪虽然当时教会的秩序至少尚可容忍,但这位敬虔的圣徒对这腐败是何等的愤怒!他若能看见现今所剩的废墟,与原先的建筑截然不同的空壳,他又会如何悲叹!首先,监督违背了一切的法规和公义,篡夺基督从一开始所交付教会的权柄。这就像立法院被取消而将所有的权威都交给执政官。就像监督的地位比一般信徒更高,议会的权柄也比任何个人的权柄大。一个人篡夺公共的权柄是极其邪恶的罪。他这样做等于为现今的专制开门,篡夺了教会本有的权柄,压制和解散基督的灵所设立的议会。

7. 司法权和惩戒逐渐恶化*

然而,由于一个罪经常导致更多的罪,监督既因不属于所交付他们的这权柄,就将之交付给其他人。结果,一些“法官”⑩为了履行这职责而设立。我现在不说他们是怎样的人,只说他们与世俗的法官没有两样。而且,虽然他们的判决只在乎属世的事,他们仍称之为“属灵的权柄”。就算他们没有犯其他的罪,他们怎敢妄称这好争吵的法庭为“教会的法庭”。

但他们仍警告人,甚至将人革除教籍,他们显然在玩弄神。若有个穷人欠钱,他会被传唤。他若出席就被判有罪;他若在被判刑之后不还债,教会就警告他,在第二次警告之后,教会就开始采取革除教籍的行动;若在这个时候他仍不还债,他就被警告,且没过多久就被革除教籍。请问这与基督所设立的教会、与古时的风俗或与教会所应当忙的事有任何关联吗?

然而,这些法庭也处罚人的罪。其实他们不但宽容淫乱、放荡、醉酒以及其他类似的罪,甚至借着默许的方式助长这些罪(不但在平信徒身上,也在神甫身上)。他们也传唤几个人上法庭,要不是为了避免被视为玩忽职守,就是为了贪污被传唤之人的钱。我略而不提与这些法庭有关的掠夺、抢劫、勒索以及亵渎的事。我在此也不提多半被指派担任这职分之人的人格。我只要说:虽然天主教徒以他们的这属灵权柄为傲,但我们却能轻而易举地证明这一切与基督所设立的秩序相反,并与古时教会的做法判若云泥。

8. 监督属世的权威与这职分相违背

“虽然我们在此没有提到我们所能讨论的一切,且我们采用了简洁的方式讨论以上的事,但我仍相信我们达到了目的,甚至无人有任何根据怀疑教皇和他追随者所夸耀的权威不过是与神的真道反对,以及不公正地对待他百姓亵渎的专制。事实上,在我所说的“属灵的权柄”之下,包括他们大胆捏造新的教义,为的是要引领这些可怜的教徒离弃神纯洁的话语,也包括他们用来欺哄百姓的邪恶传统,以及他们借着副监督和行政人员所施行假冒为善的教会权柄。若我们允许基督的国建立在我们中间,①② 这整个专制就必定立刻被击垮及毁坏。 此外,我们现在不想讨论他们同样自称拥有使用武力的权柄,⑬因为这权威与人的良心无关。⑭但他们在这一方面总是那样,一点不像教会牧师的样子,但他们却希望别人视他们为牧师。

我现在指的不是某些个人的罪恶,而是整个制度的共同罪恶。这个制度真像瘟疫一样,因为他们误以为这制度除非富裕和拥有一些高傲的称号,否则就是残缺的。我们若在这事上寻求基督自己的意思,当他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太 20:25—26,路 22:25—26 p.)时,⑮他毫无疑问就在禁止牧师介入国家和统治世俗政权。基督的意思不但是牧师的职分与君王的截然不同,他的意思也是这两个范围的差别大到不能都归在一个人身上。

摩西之所以担任这两个不同的职分,首先,这是罕见的奇迹;其次,这是神暂时的安排,直到秩序变得更好为止。当神为他们安排了明确的制度时,神将国家的权柄交给摩西;他同时受嘱辞去他祭司的职分,并将之交给他的哥哥(出 18:13—26)。这也极为妥当,因为一个人能够担任这两个职分是不可能的事。

教会在历世历代都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当教会仍保持这合乎神旨意的形态时,没有任何的监督企图篡夺政府的权柄。事实上,在安波罗修的时代,有一句很受欢迎的箴言:“皇帝对祭司职分的觊觎,胜过祭司对君王职分的觊觎。” 众百姓毫无疑问地接受安波罗修接下来所说的话:“皇宫属于皇帝,教堂则属于祭司。”⑱

9. 监督开始担任君王的职分*

教会设法叫祭司职分的称号、尊荣以及财富都毫无负担和挂虑地归在监督身上。但之后政府的权柄交给了他们,免得他们太空闲,更确切地说,这权柄是他们所篡夺的。那么他们能用怎样的借口为自己这无耻的行为辩护呢?难道监督的职分包括司法诉讼和都市及国家的行政,甚至管理与自己职分完全不相干的事情吗?因为他们的职分包括许多工作,即便他们专心、不断地做工,且不受任何的搅扰和干涉,也无法完全胜任。

然而,他们如此顽梗,竟然毫不犹豫地夸口说,基督国度应有的荣耀这样才能得到维护,”这也没有太耽误他们本职的服侍。就第一点而言,倘若祭司职分的权位被抬高到让世上至高的君王畏惧的地步是应当的,他们就有极好的根据与基督自己争辩,因他以下所说的话损伤了他们的尊荣。在他们看来,难道有比这更不能接受的话吗?“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太 20:25—26,可 10:42—44,路 22:25—26 p.)但基督吩咐自己仆人接受的命令也是他自己所接受的,他说:“谁立我作你们断事的官,给你们分家业呢?”(路 12:14)可见他完全拒绝审判的职分,但若这职分与他自己的职分没有冲突,他绝不会这样做。如果是连主人自己都顺服的命令,难道仆人可以不接受吗?

但愿他们用教会的历史证明这立场与他们随便说说的一样简单!使徒们认为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饭食是极为不合适的事(徒 6:2)。他们虽然不愿意接受这教导,却仍不能不接受做好监督以及做好君王并不是一个人所能担任的两个职分。因为如果连使徒们(他们凭神大大赏赐他们的恩赐,能比一切在他们之后者管理更大、更困难的事)都承认自己同时无法当得起讲道和管理饭食这两个责任,他们这些远不及使徒的小人物,难道能比使徒更勤劳百倍吗?就连尝试担任这两种不同职分都是最无耻和骄傲的事,但他们居然这样做,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他们不可避免要弃绝自己的职分而接受别的职分。

10. 监督是怎样开始有这世俗的权柄呢?

无疑天主教权柄从一开始很小,后来逐渐变得越来越大。⑯因他们所跨的第一步不可能这么大。他们以狡猾和奸诈的方式隐秘地扩大自己的权柄,这样,在事情发生之前就没有人能预先知道。在其他的时候,他们趁机以暴力以及恐吓的方式,从君王的手中夺去权柄。还有一些时候,当他们遇到更慷慨的君王时,他们在这些君王愚昧、不明智的慷慨之下,占他们的便宜。

在过去的时候,若敬虔的人遭遇到任何困难,会将自己的问题交给监督,为了避免打官司,因他们毫不怀疑监督的人格。古时的监督经常这样帮助百姓,虽然这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烦恼(就如奥古斯丁所说⑯)。但对他们而言,这是不得已的,免得双方必须很不愉快地上法庭解决自己的问题。天主教把这种自愿的仲裁——与政府的法庭完全不同——变成常规的司法。

过了一段时间,当都市和国家遭遇各种不同的困难时,因相信监督是忠心的人,就投靠他们的保护。但这些监督很狡猾地将自己从帮助者变成主人。

但不可否认,他们的这权柄一大部分是借着暴力冲突的方式得来的。⑯自愿将权柄交给监督的君王有各种不同的动机。虽然,他们这慷慨表面来自某种程度的敬虔,这愚昧的慷慨并没有成为教会的帮助,因这样做败坏了教会本来的职分。事实上,他们完全废掉了这职分!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君王之慷慨的监督,因这榜样本身,充分地证明这并不是圣经所说的监督。①因他们若有丝毫使徒的精神,就必定引用保罗的话这样宣告:“我们争战的兵器本不是属血气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林后10:4)但出于自己盲目的贪心,这些监督毁坏了自己、自己的继承人以及整个教会。

天主教徒过分与虚假的宣称及其对世俗权柄的篡夺(11—16)

11. 天主教对全世界统治的开始

① 最后,教皇因不满意某些地区,先占领国家,之后统治了整个罗马帝国。而且为了以任何借口留住他所篡夺的这权柄,他有时夸耀是神自己交给他的,有时又假装是君士坦丁所给的御赐教产(Donation of Constantine)等等。我同意伯尔纳的答复:“虽然我们承认他以另一个根据,宣称自己拥有这权柄,但这绝不是使徒的权利。因彼得不能传下他自己所没有的东西,而是他传给他的继承人他所拥有的,即对教会的管理。”“但既然我们的主和神宣告他并不是两个之间断事的官(路12:14),若主的仆人和门徒没有在万人之上的权柄,他并不应该对自己的地位感到不满意”。但伯尔纳所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因他接着说:“你的权柄在乎人的罪,而不在乎他的财产,因神交给你天国的钥匙,是因你的罪,而不是因你的财产。对你来说哪一个更大的尊荣:赦罪还是分财产?这两种尊荣是无法相比的。这些卑贱和属世的事都有自己的审判官和地上的君王,你为何侵略别人的边界呢?”以及“神给你更高的地位”(他在针对教皇尤尼乌说话)。“为什么呢?我深信并不是要统治人。因此,不管我们有多看重自己,我们仍要记住神所交给我们的是事工,并不是王权。先知的事工需要一把锄,并不需要一根权杖。”以及“显然,主没有将统治权交给使徒。所以,你岂敢做世上的君王又做使徒,做使徒又做世上的君王?”他立刻接着说:“这就是做使徒的心态:主禁止我们去统治,却吩咐我们去服事。”⑰虽然伯尔纳所说的话清楚到谁都知道这是真理本身,事实上,这事情不用人多说本身就是十分清楚的,但罗马教皇仍然在阿尔勒会议(Council of Arles)上无耻地宣布这两种职分都是神交付他的。⑰

12. 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既虚假又荒谬

至于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对那时代的历史稍稍了解的人,不需要人教导都知道它有多么的离奇和荒谬。但撇开历史不说,格列高利自己就是这事情最好的见证人。格列高利每当提及皇帝时,就称他为“至高的主”,却称自己是皇帝“不配的仆人”。他在别处也说:“但愿我们的主因自己属世的权柄,不要太快地向神甫生气,而要经过深思熟虑,为了这些仆人之主人的缘故,在统治他们的时候,给予他们所应得的尊敬。”可见格列高利在顺服上,希望被视为一位老百姓。因他的这句话指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他在别处说:“我求告至高的神以长寿祝福我们敬虔的君王,并出于自己的怜悯,在你的带领之下关怀我们。”⑰我之所以引用这些话,并不是因我打算详细地讨论君士坦丁所给的御赐教产谕,而是要我的读者们能明白:天主教徒企图宣称自己的教皇拥有地上的权柄,这只不过是他们幼稚的谎言。

由此可见,奥古斯提努·史特克斯(Augustinus Steuchus)的无耻就显得更污秽。因他竟敢在无望的事上将自己的劳力和言语出卖给他的教皇。瓦拉(Valla)曾经彻底地反驳过那神话,对于像他那么有学问、机智的人而言,这并不困难,然而因他对教会的事不大熟悉,他没有详尽地说明相关的应用。史特克斯恶心得插嘴,企图湮没这明确的真理。他为主人辩护确实十分卖力,不亚于某个滑稽的人假装卖力为瓦拉辩护。这事实确实值得教皇花钱雇人来辩护。那些被雇用的辩护者像优各比努斯(Eugubinus)一样获利的指望落了空,也是该当的!⑱

13. 亨利四世与希尔得布兰德(Hildebrand)彼此的关系

然而,若有人想问这虚假的帝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兴起的,可以说还不到五百年。之前,教皇一直伏在君王的权柄之下,且所有的教皇必须经过皇帝的许可,他们才能担任这职分。皇帝亨利四世⑲因为摇摆不定、轻率、不谨慎、任意妄为以及生活混乱,使得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VII)有机会更改这制度。因为当亨利拥有全德国一切的教区(在他的权柄之下),要把一部分拍卖,另一部分任人抢夺时,曾经被他激怒的希尔得布兰德,趁机以看似合理的借口为自己辩护。因亨利所从事的事业似乎是善良和敬虔的,得到许多人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亨利傲慢的统治方式,其他许多君王都厌恶他。希尔得布兰德(称自己为格列高利七世)是一位污秽、邪恶的人,他最后一不小心将自己的恶意暴露出来。因这缘故,许多与他同谋的人都离弃了他。但他仍旧成功了:他的继承人不但不受惩罚地挣脱了皇帝在他们身上的轭,⑳而且让皇帝们伏在他们的权下。此外,接下来有许多并不难征服的皇帝(像亨利,而不像尤利乌斯凯撒大帝),在特别需要以有力而合法的方式来扼制教皇的贪心时,他却坐在家里,对什么都胆怯,漠不关心。我们看到,著名的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被粉饰得很好,教皇借此谎称西方帝国被转交给了他。

14. 大格列高利咒诅了教皇对土地的挪用

①从那个时候以来,教皇时而以欺哄,时而以背叛,时而以武力的方式,不断侵略别人的领地。大约一百三十年前,他们开始统治本来自由的都市,一直到他们现今拥有了权柄;且最近两百年,他们想方设法维护或扩大自己的权柄(在开始统治都市以前,他们就已经开始了)⑳,搅乱了基督教世界,甚至几乎毁坏了它。

许多年前,在格列高利的统治之下,管教会财产的人,挪用了自己视为该属于教会的土地,并根据那时国库的习惯,做出所有权的凭证,好证明这地属于教会。格列高利当时开了监督的大会,并严厉地斥责了这亵渎的习惯。格列高利问监督应不应该咒诅那些为了挪用一块土地,擅自制造所有权凭证的神甫或者幕后指使此事或对此事不闻不问的监督。众监督都宣告:“要咒诅他。”㉑若神甫为了挪用一块土地,捏造虚假的所有权凭证是罪,那么最近两百年之间,教皇作战、流血、杀害军队、在城市里掠夺或毁坏城市、屠杀国家的人民,以及毁坏整个国度——完全为了抢夺别人的领地——以什么咒诅惩罚他们都不为过。他们最不寻求的就是基督的荣耀。因天主教若乐意放开一切世俗的权柄, 神的荣耀、正统的教义或教会的安全就不会受到威胁。但他们却盲目地 被权柄的贪心所驱使。因他们认为(就如先知所说),除非他们严格地辖 制人,否则自己的地位就不安全(结 34:4)。

15. 天主教神甫的豁免权

“天主教不但宣称自己的权柄,甚至也宣称自己拥有豁免权。因他们 视在政府的法官面前做见证,对他们而言是很羞辱的事。且他们认为, 教会的自由和尊严,在乎他们不受一般法庭和法律的约束。

然而,古时的监督虽然一样严格地坚持教会的权柄,并非将在政府的 权柄之下视为教会的羞辱。且敬虔的皇帝毫不抗议地在需要的时候,常常 传唤牧师到他们的审判台前。君士坦丁这样写信给尼哥米底亚 人 (Nicomedi ans):“若任何的监督不小心引发骚乱,他的傲慢必须被神的 仆人即我自己的行政权柄所勒住。”瓦伦提尼安 (Valentinian) 也说:“善良 的监督并不攻击皇帝的权柄,反而要遵守神——我们大君王——的诫命, 并顺服我们的法律。”㉒那时所有的监督毫无争议地接受这个立场。

当然,教会的问题都在监督权柄之下。譬如,若任何神甫被指控违 背教会的法规,只要他没有犯法,他就不会被传唤上政府的法庭;在这 事上,唯有监督有在他身上的权柄。与此相似,若教会讨论某信条或其 他在教会范围之内的事,这完全在教会的权柄之下。这就是安波罗修写 给尼哥米底亚人这封信的意思:“你极为被尊敬的父亲不但用言语说,甚 至也颁布法律规定,在与信仰有关的事上,做判决的人应当有教会的 职分和权柄。”以及“我们若参考圣经或古时的记录,谁能否认在与信仰 有关的案件上,监督应该对基督徒皇帝做判决,而不是皇帝对监督做判决。”同样地,“皇帝啊!只要监督或百姓允许我上你的法庭,我就乐意 地顺服,他们说与信仰有关的案件应当在教堂里,在众百姓面前做判 决。”㉓安波罗修主张属灵的案件,即与信仰有关的案件,不应当在政府 的法庭里做判决,因这法庭完全管世俗的事。他因在这事上坚定不移而 受众人的称赞。然而,即使某种案件在他的范围之内,如果需要用暴力 的方式处罚人,他就将这案件交给政府,他说:“我不会拒绝担任神所交 付我的职分;但若被迫使,我不知道如何反抗,因为我们的武器是祷告 以及眼泪。”我们应当注意这敬虔之人的节制、审慎及崇高的心灵。查士 丁娜(Justina)——皇帝的母亲,因她不能说服安波罗修相信阿里乌的教 导,企图把他开除出教会的治理层。他若被传唤到王宫里去,皇帝的母 亲必定成功。因此,他认为皇帝并不能作为这样大的争议之适当的审判 者。当时的情形以及这事情的性质都迫使他坚持这样的立场。他宁可死 也不要把坏的榜样传给他的后裔。然而,若教会受暴力的威胁,他并不 想用暴力的方式去抵抗。因他说使用武器保护信仰以及为教会的权利辩 护,不在监督的权限之内。但他在其他的事上乐意接受皇帝的命令。他 说:“若皇帝要我们报税,我们并不拒绝为教会的土地报税;他若需要土 地,他有权征地,我们都不抗议。”㉔格列高利也以同样的意思说:“我并 非不晓得我们的皇帝阁下通常不管任何与神甫有关的案件,免得他被我 们的罪所累。”㉕在一般的事情上,他并不主张神甫在皇帝的范围之外, 只是他认为有些案件应专门由教会处理。

16. 监督伏在世俗法庭的权柄之下

“因此,以此例外,敬虔的人只是想拦阻不属灵的皇帝以专制的暴力以及放荡的行为干涉教会的领袖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他们并没有不赞成君王以自己的权威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教会的事,只要他们的目的是要保守而不是搅扰教会的秩序,是建立而不是毁坏教会的惩戒。既然教会没有强迫人的权柄,也不应该寻求这权柄(我是说世俗的强制);但敬虔的君王仍负责以法律、敕令以及审判来维护信仰。由此,当皇帝莫里斯(Maurice)吩咐某些监督要接待一些从自己的国家被野蛮人赶出去的监督时,格列高利同意这吩咐,并劝他们顺服。当格列高利本身被同一位皇帝教训,要与君士坦丁堡的监督约翰和好时,他以某一个理由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但他却没有主张他在世俗法庭的范围之外,相反地,他答应皇帝在其良心所允许的范围内顺服他。他同时也说:莫里斯这样吩咐监督与敬虔之君王所当有的行为是相称的。㉖

讨论纪律中钥匙的权柄:纪律的目的和过程(1—7)

1. 教会纪律的必要性以及性质

°现在我们要开始讨论教会的纪律,然而我们仍必须从简论之,好让我们能够谈完剩下的主题。纪律主要靠钥匙的权柄㉗以及属灵的权柄,为了让我们更明白这主题,我们要把教会分成两个部分:圣职人员和信徒。我所说的“圣职人员”是那些负责教会公开服事的人员。㉘我首先要讨论一般的纪律,就是众信徒所当顺服的纪律;之后我们要讨论圣职的纪律,因他们除了一般的纪律之外,另外还有自己的纪律。㉙

然而,有些人恨恶纪律,一听到这名称,立刻就感到害怕。他们要明白这一点:既然没有任何社会,甚至是仅有少数几个小孩的小家庭,能够在纪律之外保持秩序,那么教会就更需要纪律,因为教会应当尽可能地有秩序。因此,就如传基督这救人灵魂的教义,是教会的灵魂,同样纪律是教会的肌肉,使得各肢体因履行自己的职责,叫整个身体合而为一。由此可见,一切企图废除教会纪律或拦阻教会执行纪律——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的人,的确就在参与拆毁教会的工作。因若教会容让个人随自己的意思行,将会如何呢?但我们若在宣讲教义的同时没有加上私下的劝诫纠正,以及其他类似的手段来支持教义,使之运用在一切信徒身上的话,这种情况就必定发生。因此,纪律就如缰绳,能勒住一切抵挡基督教义的人;或就如刺,能刺激无动于衷的人;有时又如父亲的杖,㉚要以温和以及基督之灵的温柔管教那些重重跌倒的人。因此,当我们感觉到教会因无动于衷以及没有采取行动约束自己的百姓而渐渐受亏损时,我们就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纪律是基督吩咐我们使用的唯一方式,也是敬虔者一直使用的方法。

2. 教会纪律的阶段

纪律的第一基础是私下的劝诫;即任何人若没有甘心乐意地尽本分,或行事悖逆,或有任何羞耻的行为,或做过任何当斥责的事,他应当接受别人对他的告诫;且当需要的时候,大家都应当告诫自己的弟兄。但这特别属于牧师和长老的职责,因他们不但负责向百姓讲道,而且当他们一般的教训不足以使友成圣,他们就有责任在每一个家庭里指责和劝勉信徒。保罗说他在个人家里教导信徒就是这个教导(徒 20:20),他也陈述“他们中间无论任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徒 20:26),因他“昼夜不住地流泪、劝诫他们各人”(徒 20:31)。当牧师不仅向众信徒解释他们所欠基督的,而且有权利和方法要求那些他发现不顺从或对他的教导漠不关心的人遵守时,教义才能获得它应有的力量和权威。

若任何人顽梗地拒绝这样的劝诫,或以继续犯罪来表示他对劝诫的

① 这是加尔文对于正确解经其中的一项说明。参阅 Comm. Gal. 4:22;“最自然及明显的意义……我们应该坚决地遵守”;II. 5.19,注释 39;III. 4.4,注释 8。
② 参阅IV.8.8,注释7,IV.8.9,注释9:圣经神圣的来源与教义的源头是一致的。
③ Aquinas, Summa Theol. III, Suppl. 21, 17.2, 25.2; J. Faber, Malleus in haeresim Lutheranorum (Cologne, 1524), fo. 80b f.
④ 明显地暗示了茨温利和布林格的意见,他们都同意基督教的政府应积极介入教会治理。参阅 W. Köhler, Das Zürcher Ehegericht und seine Auswirkung; R. Staehelin, Huldreich Zwingli, sein Leben und Wirken II. 144,在茨温利的影响下,会议同意政府可以将人革除教籍。R. Ley, Kirchenzucht bei Zwingli,指出茨温利使政府进行惩戒合理化,pp. 99–105。布林格坚决地认为政府官员应监督宗教,但他禁止他们参与圣礼;Decades II. 7 (The Parker Society, 布林格 I 323 ff., 329)。
⑤ 参阅下文的第四节和第四卷第十二章第七节。
⑥ Ambrose, Sermon Against Auxentius… on Yielding the Milan Basilica 36 (MPL 16.1018, tr. NPNF 2 ser. X. 436),参阅IV. 12.7。
⑦ 加尔文认为政府应由一些人组成,而不是由一个人独裁,这在之前已提及,IV. 3.15。参阅IV. 4.10, 11 and esp. IV. 20.8。
⑧ 参阅上文注释9。“长老议会”(consensus Seniorum),就是长老法庭(consistory or session)执行惩戒的团体。
⑨ Cyprian, Letters 16.2, 17.2, 14.4 (CSEL 3.2.518, 522, 512, tr. ANF [letters 9, 5, and 11, respectively] V.290, 283, 292)。在前几封信中,西普里安用了这个句子,“借着监督和牧师的按手。”
⑩ 治理的长老和教导的长老之间的分别,在IV.4.1,IV.11.1中讨论过。参阅 Ecclesiastical Ordinances (1541) (CR X.1.18, 22, tr. LCC XXII.60, 63)。这个主题在威斯敏斯特会议 (Westminster Assembly) 中曾辩论过,伊拉斯特派 (Erastians) 和独立派反对长老派 (1644),会议中所采用的长老治理的形式 (The Form of Presbyterian Church-Government) 认除了讲道的牧师外,有“其他教会的治理者……通常被称为长老。”关于公理派治理长老的背景及发展,见 H. M. Dexter, The Congregationalism of the Last Three Hundred Years, pp. 238, 260 ff., 276, 314, 398 f., 424 ff.
⑪ Ambrosiaster Commentary on I Timothy 5, 1 (MPL 17.475 f.).
⑫ “Officiales。”“庭法官”更常用的词是“代理主教”(vicar-general),自12世纪开始,由主教所派参与管区的惩戒。见 Catholic Encyclopedia, art. “Vicar-General.”
⑬ 在上文第五节已经谈过“ius gladii”(使用武力的权柄),以及教会惩戒的属灵权柄之间的分别。使用武力的权柄被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及其后的教皇宣称过。见英诺森三世,Regestae VII 212(MPL 215.527);英诺森四世(Innocent IV),“Potestas gladii apud ecclesiam est implicata”,Mirbt,Quellen zur Geschichte des Papsttums,5th edition,p.198;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The temporal sword is in the power of Peter”:Unam sanctam(1302)(Mirbt,op.cit.,p.210,tr. O.J.Thatcher and E.McNeal,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History,p.315)。
⑭ 参阅上文的第五节及第四卷第二十章第十节。
⑮ Ambrose,Letters 20.23,19(MPL 16.1001,999)。
⑯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可参考 J. P. Whitney, Reformation Essays V, “The Growth of Papal Jurisdiction Before Nicholas I,” pp. 130–168,及 W. Hobhouse, The Church and the World in Idea and History, lecture 5, “The Pope and the Empire,” pp. 167–215。参阅 Luther, Why the Books of the Pope and His Followers Were Burned (Werke WA VII 161–182), tr. B. Woolf, Reformation Writings of Martin Luther, pp. 76–88)。 Augustine, Psalms, Ps. 118.24 (MPL 37.1570), tr. LF [Ps. 119; 115] Psalms V.418).
⑰ Bernard, On Consideration I. 6.7, II. 6.9–11 (MPL 182.736, 747 f., tr. G. Lewis, Bernard on Consideration pp. 24, 45 ff.). 参阅上文的第八节注释 15。关于阿尔勒会议认为是 1234 年的资料是错的。参阅 OS V.207, note 5。 Gregory I, Letters I.5, IV.20, III.61, V.36, 39 (MGH Epistolae I.6, 254, 221, 318, 329; MPL.77.449, 689 [III.65], 662, 766 [V.40], 750 [V.21]; tr. NPNF 2 ser. XII.2.75 f., 150 f., 141, 176, 173.).
⑱ 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Donatio 或 Constitutum, Constantini)明显的是教宗保禄一世(757—767)在位时,由宗教法庭伪造的。文中以君士坦丁馈赠礼物给西尔维斯特一世为名,使这位教皇合法管治一大块地区(犹大、希腊、亚洲、色雷斯、非洲和意大利)。这份文件确实给不平的御赐(Donation of Pippin, 754)较多伪造历史的权威,借此将一大片横跨意大利及包含 22 个城市的土地,从隆巴都人(Lombards)的手中夺走,归到教皇的权下。文中处处可见伪造的痕迹,参阅雷金纳·彼考克(Reginald Peacock)和库萨的尼古拉(Nicolas of Cusa)及罗伦佐·瓦拉(Lorenzo Valla, 1440)在他们的著作中所提出的。见 C. B. Coleman, The Treatise of Lorenzo Valla on the Donation of Constantine (text and translation), pp. 5–7, 10–19。瓦拉嘲笑这份文件所使用的“下流”文字,这些后来才有的词汇证明这并非该世代的文件。乌里希·冯·胡腾(Ulrich von Hutten)的瓦拉作品的版本(1520)是根据路德逐字挑错的作品。Einer aus den hohen Artikeln des päpstlichen Glaubens, genannt Donatio Constantini (Werke WA L. 69–89)。加尔文的朋友 Sleidan 根据瓦拉的踪迹,著有 De quatuor summis imperii (1559), p. 147, tr. A. Brief Chronicle of the Principal Empires, Babylon, Persia, Grecia, and Rome (London, 1563), fo. 45(参阅 IV. 7.17, note 38, OS V. 120, note 4),Robert Barnes 也是如此,他著有 Vitae Romanorum pontificum (Wittenberg, 1536)。也有为 The Donation 辩护的,如 Cochlaeus, De Petro et Roma…(1525),fo. C 2a–3a, N 4a,及 Augustinus Steuchus Eugubinus, Contra Laurentium Vallam in falsa donatione Constantini (Lyon, 1547)。参阅 IV. 7.27, note 57, W. Ullmann, The Growth of Papal Government in the Middle Ages, pp. 62–65, 74–86。
⑲ 亨利四世,1056—1106 年在位。
⑳ 加尔文对希尔得布兰德(Hildebrand)的看法非常多样,从普拉丁那的赞美及写给伯恩斯(Barnes)的书信中可以看出,op. cit.,P 8a–S 3b,and of Sleidan,The Four Empires(Latin,p. 262;English,fo. 79b ff.)。
㉑ Gregory I,Letters V. 57a(MGH Epistolae I 364)。
㉒ Theodoret, Ecclesiastical History I.20, IV.8 (ed. T. Gaisford, pp. 91, 310, MPG [L 19] 82.962– 966, 1139 f., GCS 19.69, tr. NPNF [L 19] 2 ser. III 56, 113).
㉓ Ambrose, Letters 21. 2, 4, 17 (MPL 16. 1003 f., 1006; tr. NPNF 2 ser. X. 422 ff.).
㉔ Ambrose, Sermon Against Auxentius on Surrendering the Basilicas, chs. 1, 2, 3, 33 (MPL 16. 1007 f., 1017; tr. NPNF 2 ser. X. 430, 435).
㉕ Gregory I, Letters IV. 20 (MGH Epistolae I. 254, MPL 77. 689; tr. NPNF 2 ser. XII. 2).
㉖ Gregory I, Letters I.43, V.37, 39, 45 (MGH Epistolae I.69, 320 ff., 327, 344; MPL 77.689, 503, 744 ff., 749, 719 f. [V.19]; tr. [in part] NPNF 2 ser. XII 2.150 f., 169).
㉗ 参阅IV. 11.1,注释2;IV. 11.5–6。钥匙的权柄指的是纪律和革除教籍,是教会权威的一部分。
㉘ “Clericos.” 参阅IV. 4.9;“我希望他们有一个更适合的名字。”
㉙ 参阅下文的第二十二节。
㉚ “肌肉”(参阅Ⅳ. 20. 14)、“缰绳”、“父亲的杖”都是象征性的描述。在惩戒时教会是一个群体,个人要被限制,并且需要“在怜悯中被责罚”。参阅 K. Barth, 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tr. Thomson, p.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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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5月14日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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