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欧文希伯来书导论(Exercitations) · Exercitation XXIV

旧约律法之下的献祭

本篇纲目 · Argument

28. נֵסֶךְ(奠祭),即浇奠之祭——其所用之物。29. Mincha(素祭)并非最古之祭。30. שְׁלָמִים זֶבַח(平安祭)。31. 此名之由来。32. 此祭所用之物。33、34. 此类献祭所独有之事。35. 外邦人中此祭之用。36. חַטָּאת(赎罪祭)——其名称与缘由。37. בִּשְׁגָגָה(误犯)之罪,何所指。38. 当献此祭者为何人。39. 受膏的祭司,指谁,利未记 4:3;40. 全会众;官长;平民。41. 此祭之时候与节期。42. 其中弹血之礼。43. אָשָׁם(赎愆祭)——其与赎罪祭之别。44. מִלוּאִים(承接圣职之祭)。45. Corbans(供物)之第二类——Terumoth(举祭)。

1. 无论在会幕还是在圣殿中,敬拜与事奉神的主要部分,都在于供物与祭物;因为这些直接预表了,并按其总的性质应验了那作教会及其一切敬拜之根基者,就是神儿子的献祭。他被称为"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翰福音 1:29),因为自创世以来借羔羊及别的牲畜的献祭所预表的,他都成全并完全成就了。这些供物与祭物,无非是神所设立的凭借,叫人借此表明自己对那头一个应许的信心。献祭一事在总体上并非此时才设立,各类祭物也非此时才指定,其中大多数乃是自罪进入世界、应许赐下之时起,便照着神的启示与命令而遵行的;不过在向摩西重申之际,这些献祭得以脱离那已在遵行中滋生的迷信,被导向正当的对象,并在举行的方式上配以合宜而具教导之意的礼仪。

2. 这些献祭共有三类:第一,院中即铜坛上的,藉血与火而献;第二,圣所中的,在香坛与陈设饼的桌子那里;第三,至圣所中的,在约柜、施恩座与谕示之所前。头一类预表基督流血受死,即他在十字架上的献祭;第二类预表他在天上的代求;第三类则预表二者的 ἀποτελέσματα(成效),即赎罪与和好。我们的使徒也提及这些:希伯来书 8:3、4,"凡大祭司都是为献礼物和祭物设立的";又"地上已经有照律法献礼物的祭司"。9:7,"惟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独自进去,没有不带着血,为自己和百姓的过错献上"。第 12 节,"山羊和牛犊的血"。第 13 节,"公牛和山羊的血,并母牛犊的灰,洒在不洁的人身上"。第 22 节,"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10:1–5,"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来的时候,就说: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第 11 节,"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13:11,"原来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带入圣所作赎罪祭,牲畜的身子被烧在营外"。

3. 显而易见,凡此类经文,即我们的使徒论及献祭之设立、性质、用途、目的与遵行方式之处,若非对其有几分清楚的认识——即神所吩咐摩西、百姓在旧约之下所遵守的献祭——便不能正确领会。故我在此略陈其纲要,并加以说明。

4. 祭坛上的献祭,总称为 קָרְבָּנִים("corbanim",供物)。קָרְבָּן 这名称或许并非分别用于每一类祭物;然而凡人所 הִקְרִיב("带到近前")、奉献或献与神的一切,既由此称为 קָרְבָּן,我们便可视之为一切献祭的通称。故此,在列举完各样火祭之后,又加上一句:"这是耶和华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律例,就是他吩咐以色列人献"(或作"带到近前")אֶת קָרְבָּנֵיהֶם,"他们的 corban",即各类的供物或祭物,利未记 7:37,38。

5. 今每一 קָרְבָּן,或为 אִשֶּׁה,"isha," "a firing,"(火祭),或为 תְּרוּמָה,"terumah," "an heave-offering,"(举祭),或为 תְּנוּפָה,"tenuphah," "a wave-offering,"(摇祭)。那 אִשִּׁים,"ishim,"(诸火祭),除其中之一外,尽皆是 קֹדַשִים קֹדֶש,"kodesh kodashim," "holiness of holinesses,"(圣中之圣),即至圣之物;其余则为 הִלּוּלִים קֹדֶשׁ,"kodesh hillulim," "holiness of praises,"(赞美之圣物),利未记 19:24。

6. אִשִּׁים,即"火祭"、火中所献之祭,明确分为六类,如利未记 7:37 所逐一列明的:—1. עֹולָה,"ghola","燔祭";2. מִנְחָה,"mincha","素祭";3. חַטָּאת,"chataath","赎罪祭";4. אָשָׁם,"asham","赎愆祭";5. מִלּוּאִים,"milluim","承接圣职之祭";6. שְׁלָמִים זֶבַח,"zebach shelamim","平安祭"。我们的译本即如此翻译,其是否允当,后文当见分晓。此外,מִנְחָה,"mincha",兼含本称"素祭"者,与 נֶסֶךְ,"nesek",即"奠祭"。七十士译本译此节作:Οὗτος ὁ νόμος τῶν ὁλοκαυτωμάτων, καὶ θυσίας, καὶ περὶ ἁμαρτίας, καὶ τῆς πλημμελείας, καὶ τῆς τελειώσεως, καὶ τῆς θυσίας τοῦ σωτηρίου·—"这是全牲燔祭与祭物之律,并为罪、为愆、为成全"(或作"完成")"、为救恩之祭的律"。其细目当随文考究。武加大拉丁译本作:"Lex holocausti, et sacrificii pro peccato et delicto, et pro consecratione, et pacificorum victimis;"—"这是全牲燔祭之律,并为罪为愆之祭、为承接圣职之祭、与和平者之祭牲的律。"如此,则或是全然略去了 mincha,或应读作 "et sacrificii, et pro peccato",如此方与希腊文相应,即以 θυσία、"sacrificium" 表 מִנְחָה,虽属不确。

7. 这些 אִשִּׁים(火祭)又进一步分为 זֶבָח(zebach,宰杀之祭)与 מִנְחָה(mincha,素祭),后者取其广义。因为显然 מִנְחָה(mincha)一词的用法极为多样:第一,有时它的含义与 קָרְבָּן(corban,供物)一样宽泛,常兼指流血之祭,也指素祭与奠祭,创世记 4:4。第二,有时它与 זֶבָח 相对而言,指一切非用牲畜与血的火祭,诗篇 40:7;但以理书 9:27;利未记 7:37。第三,有时它专指那一种祭,即用细面或面粉调油而作的,我们称之为素祭,利未记 2:1。因此,在此种区分之下,זֶבָח,θυσία,"victima, sacrificium mactatum"(祭牲,被宰杀之祭),即"宰杀之祭",包括 עוֹלָה(ghola,燔祭)、הַטָּאת(chataath,赎罪祭)、אָשָׁם(asham,赎愆祭),以及 שְׁלָמִים(shelamim,平安祭);מִנְחָה(mincha)则专指素祭,并 נֶסֶךְ(nesek,奠祭)。מִלּוּאִים(milluim,承接圣职之祭)则兼有二者。这些事须要再稍加解释。

8. 首先,קָרְבָּן,即“corban”,乃一切祭物之通名,取自其共有之性质,因其皆被带到神面前;武加大拉丁译本通常译作“oblatio”(供物),我们相应译为“an offering”(供物)。其本义为“appropinquatio”,即“亲近、就近”,源自 קָרַב,意为“靠近、亲近”。七十士译本一律译之为 δῶρον(礼物),惟尼希米记 10:34、13:31 例外。Δῶρον 即“munus, donum”(礼物、赠礼),福音书作者亦如此翻译,见马太福音 5:23、24 及 15:5。此词通常指为平息忿怒、复和或求恩而奉上的礼物;此类礼物在人间往来中,希伯来人称之为 שֹׁחַד,“shochad”(贿赂、馈赠)。故柏拉图有言〔《理想国》卷三〕——

Δῶρα θεοὺς πείθει, δε͂ρʼ αἰδοίους βασιλῆας·(礼物能打动众神,礼物亦能打动可敬的君王。)

诗人〔Ovid. Art. Amat. iii. 653〕将其译作:——

"Munera (crede mihi) capiunt hominesque Deosque:(礼物——请信我——能俘获人,也能俘获诸神:)

Placatur donis Juppiter ipse datis."(纵是主神朱庇特,也因所献之礼而息怒。)

约坦在他的寓言中似乎正是暗指此事,士师记 9:13,他在那里述及葡萄树说:"我岂可放弃我的新酒,אֱלֹהִים הַמְשַׂמֵּחַ וַאֲנָשִׁים"——"使神与人喜乐的"?这乃是就祭物与礼物而言;这些原是极大的挽回,而挽回总是出于馨香之气。所以,Corban(供物)即是凡以任何方式带到神面前、献与神的礼物。

9. 在这些供物或礼物中,有些称为 אִשִּׁים,"ishim"。אִשֶּׁה 一词首见于出埃及记 29:18,"要把全羊烧在坛上,这是给耶和华献的燔祭:אִשֶּׁה נִיחוֹחַ רֵיחַ לַיהֹוָה"——"馨香之气,是献与耶和华的火祭";"ignitio"(焚烧)。凡在坛上焚烧的祭物,或全然焚烧、或焚烧其中一部分,皆以此为名。希腊人自觉无恰当字眼可表达此意(他们虽言辞丰赡,却屡屡在传达神圣希伯来文那独特而有力的语意时捉襟见肘),故译法不一——却无一次贴切,也无一次透出该词本有的分量。有时他们译作 θυσίασmα(祭物),如出埃及记 29:18;有时译作 θυσία(祭),意亦相同,如利未记 11:13、2:2,即"一项祭";有时译作 κάρπωμα(供物),如利未记 2:9,意即"一项奉献、一项供物",此译最为常见。然而该词本义乃指"果实之种"或由此所得之利,用于供物不过是转义借用,故极不足以表达 אִשֶּׁה——此字所指主要是牲畜之祭在火中焚烧。因此,凡在坛上焚烧的祭物或礼物,无论全焚或部分焚烧,皆以此为通名。

10. 每一样 אִשֶּׁה,即"火祭",不是 זֶבַח 便是 מִנְחָה。Zebach 一字,希腊人一贯译作 θυσία 及与之同源之字;即宰杀牲畜之祭——"victima, hostia mactata"(牺牲、被宰之祭牲)。Θύω 意为"以宰杀而献祭";我固知 Eustathius(欧斯塔修)以为荷马用 θύειν 只作 θυμιάζειν(焚香)解,然此字在众作者笔下的一贯用法,乃是"在献祭中宰杀",而 θυσία 本义即"被宰之祭",虽在圣经中屡屡取其喻义。זָבַח 亦然,其本义与 טָבַח 相同(Teth 与 Zain 二字母易于互换,且常相互换),即"宰杀"之意。以利亚·利未塔(Elias Levita)且曾指出,此字惟有两处不直指宰杀。祭坛之名 מִזְבֵּחַ,"misbeach",即由此类祭而得;希腊文中亦然,作 θυσιαστήριον。凡属 זְבָחִים 之祭,共有四类:—— 1. עוֹלָה,"燔祭";2. חַטָּאת,"赎罪祭";3. אָשָׁם,"赎愆祭";4. שְׁלָמִים,"平安祭";此外 מִלּוּאִים,即"承接圣职之祭"等,亦部分属之,如前所已言。

11. מִנְחָה,乃 אִשִּׁים(火祭)中的第二类。此词来源不明,含义多端。有人以为它单指土产的供物,实属大谬。前既已举例证其不然,兹更当增补数则。学者大都将此词溯源于 מָנַח,以为 Mem 可算作字根字母(故在《米示拿》中其复数作 מְנָחוֹת);然而此乃虚拟的字根,无论在原文或他尔根(Targum)中皆无所见:而其读法乃是

מִנְחוֹת 一词在圣经中亦如此使用,如诗篇 20:4。故有人将其溯源于 נָחָה(引领、带来),使其在一般意义上与 קָרְבָּן(corban,供物)相合。另有人以为宁可溯源于 הֵנִיחַ(使清爽、复苏、得安息),因为它被着重称为"献与耶和华为馨香的安息之祭",利未记 2:2。七十士译本有时将其译作 μαναά,可见他们并不确知此词的准确分量,故存其原文而未译。如前所述,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 mincha(素祭)与 נֶסֶךְ(奠祭),在承接圣职的献祭中亦占一席之地。这些便是所谓"corbanim"(供物、奉献),既是"ishim"(火祭),又是 קָדָשִׁים קֹדֶשׁ(归耶和华为至圣的)。

12. 至于另一类祭物,即那仅为 הִלּוּלִים קֹדֶשׁ(赞美之圣物)者,并无通称;它们或是 תְּרוּמָה("terumah",举祭),或是 תְּנוּפָה("tenuphah",摇祭),此二者我们将在后文论及。

13. 一切献祭之物计有三类:——1. 走兽;2. 飞禽;3. 地之出产;皆佐以盐与香。走兽之中,亦有三种被指定归此用途与事奉,——一出于牛群,即公牛;二出于羊群,——1. 绵羊,2. 山羊。飞禽则用两种,——1. 斑鸠,2. 雏鸽;或亦有麻雀,乃用于洁净长大麻风者之祭的特例,利未记 14:4。凡此诸物(即走兽),皆有所要求:——1. 须为公的,惟赎罪祭与赎愆祭不在此限;2. 须无残疾。地之出产,则凡有益于人生活者皆可。而这一切献祭,按其总的目的,可归为三端:因其无非是,——1. 挽回性的,旨在为罪献上挽回之祭;或,2. 祈求性的,为要向神恳求怜悯;或,3. 感恩性的,为要将颂赞归与他。

14. 在以色列教会中所设立的第一种特定祭祀,其条例与规矩载于利未记 1 章,乃是 עוֹלָה(燔祭)。我说它是在会幕支搭之后才首次向那教会颁定,并就其举行的时候、时机与节期加以规定;至于它的本质,则自世界肇造之初便已设立并遵行了。它似乎就是那第一次蒙悦纳的祭,即亚伯所献的,创世记 4:4;因为论到该隐的供物,经上明说不但是 mincha(素祭),而且是"地里的出产",即素祭;论到亚伯则单说他带来 וּמֵחֶלְבֵּהֶן צֹאנוֹ מִבְּכֹרוֹת,"羊群中头生的和羊的脂油"——或指连同脂油的头生羊,或指肥美的头生羊,正是此祭当用之物。我们的使徒称之为他的 δῶρον(礼物),即他的 קָרְבָן(供物),或称"甘心祭",如律法以前一切祭物皆然;又称之为他的 θυσία,希伯来书 11:4,"他向耶和华所宰献的祭"。但此名首见于创世记 8:20,那里也一并载明了它的用物与性质:"挪亚为耶和华筑了一座坛,拿各类洁净的牲畜"(公牛、绵羊、山羊)"和各类洁净的飞鸟"(斑鸠与雏鸽)——这是神所指教他的——עֹלֹת וַיַּעַל,"献在坛上为燔祭"。约伯在律法颁布以前也如此行,第 1 章 5 节;神也吩咐他的朋友如此行,第 42 章 8 节;叶忒罗在旷野中亦然,出埃及记 18:12。因为全牲燔祭这一礼仪,正是从挪亚所献之祭,藉着传统流传给他后裔的万国;只是其目的与用处既已失落,历时既久,便因撒但的诡计,变作他们行拜偶像之事的首要途径。

15. 由此可见,这献祭的实质在外邦人中间得以保存,虽然他们所用的牲畜也超出摩西律法所准许的范围,或超出凡受神的指引者为此用途所定的范围。他们最隆重的献祭取自牛群,故此称之为 βουθυσία,即 "buthysia"(牛祭),意即"以牛为祭",并及各类牛只:——

"Taurum Neptuno, taurum tibi, pulcher Apollo,"(献一牛与尼普顿,献一牛与你,美好的阿波罗)

如维吉尔(Virgil)所言,[Aen. iii. 119.]。他又述及将这些公牛献与 Neptune(尼普顿)、Apollo(阿波罗)及其他虚构神祇的方式,[Aen. vi. 253]:——

"Et solida imponit taurorum viscera flammis;"(他将公牛整全的脏腑置于火焰之上)—

"他们将其一切内脏都焚于坛上的火中;"

此语正表明这全牲的燔祭。他们所献的牛,种类不一。故荷马(Homer)告诉我们,涅斯托耳(Nestor)所献之祭为 ἦνιν(一岁的牛),即一岁的小母牛或公牛犊;Eustathius(欧斯塔提乌斯)释之为 ἐνιαυσιαῖον(满一年的),正如律法在许多情形下所吩咐的。诗人又加上一句〔《伊利亚特》卷十,293〕——

Ἣν οὔπω ὑπὸ ζυγὸν ἤγαγεν ἀνήρ·—(尚未有男子将她置于轭下)

"是未曾负轭的;"

一如律法中的献祭亦有此要求。他们向月亮献上一只公牛犊,其角弯曲,宛如新月初现之形,[Aen. vi. 251]:——

——"Sterilemque tibi, Proserpina, vaccam;"("并为你,普洛塞庇娜,献一头未生育的母牛")——

"并将一只不生育的母牛献与 Proserpina(普罗塞庇娜)。"

普鲁塔克(Plutarch)告诉我们,古时有些埃及人曾以一只红母牛献祭;此事我甚为怀疑,倒宁可认为,这一记载乃是出于百姓出埃及后在旷野所设立的红母牛之礼仪。然而牛既是无害而有益的牲畜,他们中间有些人到底以为,用牛献祭并不相宜;但为存留此种献祭的古传,他们便作一种饼,名之为 papanon,塑成牛的形状,并称之为牛;赫西基乌斯(Hesychius)在 Πάπανον(papanon 一词)条下即如此说。照样,古时拜偶像的人安置在殿中的那些拜偶像树丛的像,在圣经中也称为树丛,而为亚底米(Diana)所造的小龛,也称为庙。

16. 他们也献绵羊为祭,尤其是羔羊,献与 Jupiter(朱庇特)、Minerva(密涅瓦)与 Diana(狄安娜);又以山羊或山羊羔献与 Bacchus(巴克斯)。诗人所言即由此而来 [Ovid. Fast. lib. i. 357](奥维德《岁时记》卷一,357):——

"Rode, caper, vitem: tamen hinc, cum stabis ad aram,(山羊啊,尽管啃这葡萄藤罢;然而他日你立于祭坛之前,)

In tua quod spargi cornua possit, erit;"—(必有可撒在你角上之物)——

"葡萄树虽为山羊所啃啮,所出之酒犹足敷用

在他成为祭牲时,将他洒上;"

据 Suetonius(苏埃托尼乌斯)所记,尼禄该撒(Nero Caesar)因其愚妄之敕令,下令砍伐意大利的葡萄树,曾因此事遭人痛加讥刺。他们也献飞鸟为祭,却不加分别,——公鸡、鹅、斑鸠之类,皆可用之。

17. 然而,除这些源于古老传统的事之外,他们又将各样活物加入献祭之物中,甚至连本性之律所不容的、在犹太人中特特被禁的,也在其内;这些在世界最初的列祖中间从未行过,直到巴别分散之后才有。属前一类的,是他们以人为祭,我在别处已表明此事曾遍行于天下。属后一类的,姑且不论马、狗之属,我们可举献猪为例。Ὑοθυσία(献猪之祭)在他们中间是最主要的祭,且照他们大多数人的判断,乃是最古老的一种祭。无论是在祝圣、洁净,还是在立约的确认之时——即他们献祭最为隆重的场合——他们都常行此礼。论到头一种情形,亚里士多芬(Aristophanes)剧中人物如此说,[EIP. 374.]:—

Ἐς χοιρίδιόν μοί νυν δάνεισον τρεῖς δραχμάς,(现在请借我三个德拉克马买一只小猪,)

Δεῖ γὰρ μυηθῆναί με πρὶν τεθνηκέναι·—(我必须在死之前受此奥秘之教导。)

"我需要银钱,好买一头献祭的猪;

我愿在临死之前先被分别为圣。"

至于洁净或赎罪之事,Plautus(普劳图斯)在其《Maenechmi》(《孪生兄弟》)一剧中亦有同样的说法,[Act. ii. Sc. ii. 15]:——

"Adolescens, quibus hic pretiis porci veneunt sacres, sinceri?(少年人,此地献祭之洁净无瑕的猪,售价几何?)

Nummum unum en a me accipe; jube te piari de mea pecunia;(看哪,从我这里取一枚钱罢;可吩咐人用我的钱为你行洁净赎罪之礼;)

Nam ego quidem insanum esse te certe scio;"—(因为我确知你是疯了;)——

"少年人,此处适于献祭的猪价几何?且从我手中取一枚银钱,用我的银子为你自己行赎罪之礼"(或作"藉献祭得脱你的疯疾"),"因我确知你是疯了。"

另有一位论到盟约,如此说道〔《埃涅阿斯纪》(Aen.)viii. 645〕:—

"Caesâ jungebant foedera porca;"(宰杀母猪以立盟约;)——

"他们以献母猪为祭,批准所立之约。"

此为附带之言。今归本题。

18. 首先,燔祭在以色列教会中的性质与行法,载于利未记第一章。总括而言,如前所述,它乃是 קָרְבָּן,即"corban","献到神面前的礼物"。第3节:קָרְבָּנוֹ אִס־עֹלָה;——"若他的 corban 是 ghola"。此名出于 עָלָה,"ghala","ascendit"(上升),故有此称。七十士译本大多译之为 ὁλόκαυστον 或 ὁλοκαυτωμα(全牲焚烧之祭),我们的使徒在希伯来书 10:6 亦然,——即全然烧尽之物,如此祭所然,唯余皮不焚;因利未记 1:8 与第八章20节所提及的 פֶּדֶר(此字圣经他处不见),与其如我们所译作"脂油",毋宁指头既砍下之后身体的全躯。他们之所以采用 ὁλοκαύτωμα 一词,或许并非无因,盖其起首之音与希伯来文 עֹלַה 相合;因前已言明,他们在表达各样祭物的名称上颇感为难。然 עָלָה 意为"上升";又因上升之物即隐没不见、似归于无有,故亦有"消灭"或"被消灭"之意:此祭既全然焚烧,其名或取于此二义中之任一。

19. 论到此祭的献法,有一事当留意,即献祭者须按手在祭牲的头上:利未记 1:4,רֹאש עַל יָדוֹ וְסָמַךְ הָעֹלָה;——"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乃是按压其上,使那祭牲似乎承担托负其手。我们的译本随武加大拉丁本作"manus suas"(他的双手),"his hands";而原文乃作"他的手"。希伯来人于此意见分歧:或谓只按一手,即右手,或谓两手并按。在第十六章 21 节,大祭司当代表百姓行此礼时,明说他要按 יָדָו שְׁתֵּי,"他的两手"在祭牲头上;由此多数人断定,此处所指亦是两手。然此正可作反证;因为圣灵既说大祭司(他既为自己献祭,也为百姓献祭)行此事时当按"他的两手",而私人行之时则按"他的手",似乎有意指明二者在此举动上有所分别。且此礼惟于所献为牲畜时守之,若所献为飞禽鸟类则不然。又当献祭之期乃神所命定、为百姓公用者,则由祭司行此职分。此礼的意义,乃是"quod illorum capiti sit"(愿归在他们的头上),以预表和代表的方式,将献祭者的罪归在祭牲的头上;藉此教导我们:基督如何担当我们的罪,就是当他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献与神的时候。

20. 其次,那牲畜既已成为 corban(供物),被牵到坛前,就当被宰杀:הַבָּקָר אֶת־בֶּן שָׁחַט,利未记 1:5;——"他要宰那公牛。"有人说,这是指献供物的人当亲手宰杀;因为据他们说,宰杀祭牲的人与取血洒在坛上的人是有分别的:历代志下 29:22,"就宰了公牛,祭司接血洒在坛上。"然而那些宰杀的人似乎并非会众,乃是利未人;他们本当协助祭司供职(民数记 8:19),凡较大的祭牲,宰杀与剥皮这些外面的工作都由他们担当,参历代志下 35:10, 11;并且经上明说他们宰了逾越节的羊羔,历代志下 30。与宰杀公牛、山羊羔或绵羊羔相对应的,乃是燔祭若用飞鸟,便揪下鸟的头来;而这事经上明说是由祭司行的,利未记 1:15。至于第 5 节所说宰祭牲的那人,第 6 节又说:"那人要剥去燔祭牲的皮,把燔祭牲切成块子";这乃是祭司与其助手的工作。

宰杀之处当在坛的北边,见第11节;既已宰了,便取其血,或将血挤出,"洒在坛的周围",见第5节。凡以活物为祭者,皆用此洒血之礼,极显明地预表我们的成圣,即藉基督之血的洒润,洗净我们的心,脱离邪恶的良心,见希伯来书 9:14;12:24。

21. 那牲畜既已宰杀,便剥皮剖开——成为 γυμνὸν καὶ τετραχηλισμένον(赤露敞开),我们的使徒在希伯来书 4:13 中即引此为喻。此后又被切成块子(利未记 1:6);这些块子要用盐调和(利未记 2:13),然后按次序摆在坛上的柴上(利未记 1:8);腿与脏腑洗净之后,也是如此(第9节)——正如我们亲近神时,身体被说成是"用清水洗净了"(希伯来书 10:22)。那永不熄灭的火,预表那永远的灵,基督借着这灵将自己献与神(希伯来书 9:14),祭司将火加于柴上,全牲便焚为灰烬(诗篇 20:3),或许通宵燃烧,虽然献祭只可在白日举行,故此使他们"切望天亮"(诗篇 130:6)。至于宰杀并献上飞鸟时种种不同的礼仪,同一章中已有明白的记载。

22. 这献祭的目的总是为要作成挽回。故经文云:עָלָיו לְכַפֵּר לוֹ נִרְצָה,利未记 1:4;——"便蒙悦纳,为他赎罪。"论到 כָּפַר,有人说:"quod Latinè vertitur expiare, hic est, Deo aliquem commendare"(拉丁文译作"赎罪"者,此处意即"将人荐于神"),——即"将某人举荐于神";这一意思既非该词所能承载,亦非事理所能容许。נִרְצָה 一贯是"蒙悦纳"之意。那么,这祭物蒙悦纳是为着何等目的呢?לְכַפֵּר,即"平息、挽回、为他作成挽回",这一点我们将于别处论明;然而并非绝对如此成就的,因为这原非它所能成就的,乃是在预表的表明中如此,正如它们不过是"将来美事的影儿",希伯来书 10:1–4, 11。

23. 按明文的设立,这类祭当献上的时候共计十八次;其一一列举,非此处所当详论。其中九次系为特定的场合与临时的需要;其余九次则各有定期,或每日、或每月、或每年而行。惟有一事可以留意,即属于此类之祭的,乃是那תָּמִיד(常献之祭),即"juge sacrificium"(常献的祭),早晚献上;及至此祭终被除去、被止息,犹太人的教会与敬拜也就完全止息了(但以理书 9:27)。这祭既有明确的命令,吩咐早晚不断献上,那么在昼夜更迭之中,借此常常承认神,这与本性之光和本性之律实在相合,以致在外邦人中间,他们那拜偶像的敬事里也通行此例。有 Hesiod(赫西俄德)之言为证,Ἔργα καὶ Ἡμ. 338:—

Ἄλλοτε δὴ σπονδῇς θυέεσσι τε ἱλάσκεσθαι,(当以奠祭与牺牲使之息怒)

Ἢ μὲν ὁτʼ εὐνάζῃ καὶ ὅταν φάος ἱερὸν ἔλθῃ·—(无论是你就寝之时,或是圣洁之光来临之际)

"愿祭物与燔祭焚烧

黄昏时分,及至圣光重临。"

在罗马亦然,庇那利乌斯(Pinarii)与波提提乌斯(Potitii)两家于 Ara Maxima(最大祭坛)朝夕向 Hercules(赫丘利)献祭,李维(Livy)、普鲁塔克(Plutarch)与狄奥尼修斯(Dionysius)皆可为证。而于此献祭之际设筵之俗,用以表明人间彼此相爱和睦,则犹太人与外邦人所共有。故摩西的岳父叶忒罗献燔祭与平安祭时,亚伦并以色列的众长老都来了,与他在神面前吃饭,出埃及记 18:12。荷马(Homer)《伊利亚特》卷 B 所载阿伽门农(Agamemnon)献祭时亦然,他召希腊人中的长者与首领与他一同赴祭筵;涅斯托耳(Nestor)于其大祭之时,亦如此款待左右之人,见《奥德赛》卷 Γ。

24. 律法中所规定的第二类祭物,乃是 מִנְחָה(素祭);因其指明一种特定的祭,我们便依其质料译作"素祭",利未记 2:1。此祭正如前论燔祭时所言,并非至此才初次设立命定,不过是加以规定并郑重认可罢了;因为它自起初就已遵行,且既由地里的出产所组成,便在自然之法中大有根基。故此该隐将他地里所出产的 מִנְחָה,即"mincha"(素祭),献与神,创世记 4:3。毫无疑问,就其种类而论,这祭原是神所悦纳的,因本出于他自己的设立;虽然那献祭之人因缺乏信心,未蒙悦纳,希伯来书 11:4。

25. 这一名称,如前文已略有论及,其来源既不确定,用法与所指也颇多歧异。有时用以指人与人之间的礼物或馈赠(撒母耳记上 10:27);有时则泛指任何供物或祭物。故亚伯所献的祭,本特为燔祭,却称作他的 mincha(素祭),见创世记 4:4。因此在新约中,此词有时译作 θυσία(祭物),即"流血之祭",见马可福音 9:49;使徒行传 7:42。我们的使徒引诗篇 40:7,将 וּמִנְחָה זֶבַח,即"zebach"与"mincha",译作 θυσία καὶ προσφορά(祭物与供物),见希伯来书 10:5,"祭物和礼物";这两个词所指的,惟是赎罪与挽回的祭,并非那特有的素祭,因素祭本属感恩之祭,而非挽回之祭。诗人所言,正与神论以利家所说的话相应(撒母耳记上 3:14):以利家的罪孽必不得赎,בְּזֶבַח וּבְמִנְחָה,"无论用 zebach 或用 mincha";意即,凡所设立为赎罪或除罪的各样祭物,俱不能赎。撒母耳记上 26:19 用法亦同。然而,就其指现今所论的这特定供物而言,它通常并非为赎罪而设。我说"通常",是因在贫穷人的事上另有特别的通融:准他献上细面与油,即素祭之物,以代 אָשָׁם,即"asham"或"赎愆祭"(利未记 5:11-13)。然而严格说来,赎罪并非因此而成;不过在此供物中,或在其设立中,有一凭据,证明神悦纳其人,而对他的过犯存一 non obstante(不加追究)。因此我们的使徒论及此事时用了他那 σχεδόν,即他的"几乎":希伯来书 9:22,"几乎一切都是用血洁净的。"在疑忌之人的供物上,也有同样的通融。那供物要用大麦面,即素祭之物;但它并不赎罪,因经上明言,那是要"使人思念罪孽"(民数记 5:15),而凡赎罪之祭,乃是为遮盖罪、使罪不再被记念。

26. mincha 既指一种特殊的祭物,其律例典章载于利未记 2:1、2 等处,则其材料为:—1. סֹלֶת(soleth),"simila"(细面),第7节;即"麦子的细面"。以西结书 16:13、19 亦如此表述。惟有一处用שְׂעֹרִים קֶמַח,"farina hordeacea"(大麦面),即"大麦粉"(我们如此译此词),民数记 5:15。然קֶמַח(kemach)一词properly 当作"麸"、"大麦麸"解。此乃疑忌之案中所献之物;神在此指定用大麦,乃粮谷中最次者,又用其麸,乃此谷中最次者,并禁止加油与乳香,以表明他不喜此事,或因妇人之罪,或因男子无故的疑忌。2. בִּכּוּרִים(biccurim),"primae fruges, frugum primitiae"(初熟之果、果实的初熟之物),即"初熟之物";亦即אָבִיב,"穗中新熟之谷"。3. 油。4. 乳香。5. 盐,利未记 2:1–3 等处。又明文禁用二物,即酵与蜜,第11节。属于此类的还有נֵסֶךְ(nesek),即"奠祭",乃于某些祭牲之上加酒,却从不单独使用。诗人指出此礼在拜偶像之人中如何堕落:他们在迷信的狂热中,竟以活物之血——甚或人血——用于其"libamina"(奠祭)。他们有מִדָּם נְסָכִים,"血的奠祭",为诗人所憎恶,诗篇 16:4。

27. 这素祭有时是单独献上的,那时它便属于甘心祭之列,其条例与献法记在利未记 2 章。但多数时候,它是附于别的祭之上的;而它或是定期而普遍的,或是随事而特殊的。有人说,定期的素祭关乎全会众,并数出三样:一、摇祭的禾捆,利未记 23:10, 11;二、两个摇祭的饼,第 17 节;三、每日的陈设饼,24:5。然而我们已经指明,מִנְחָה(mincha,素祭)乃是 אִשִּׁים 之一,即"火祭",又是 קָדָשִׁים קֹדֶשׁ,"至圣的"(利未记 2);而这三样二者皆非,乃是属于 terumah(举祭,后文另论),其中没有一样是 mincha,即严格意义上的素祭。诚然,在献摇祭的禾捆与摇祭的饼之时,另有素祭献与神,乃是伊法十分之二的 soleth(细面),用油调和,并四分之一欣的酒作奠祭,一同焚于火中(利未记 23:9–13);但那禾捆与饼本身乃是 terumah(举祭),而非 mincha(素祭)。此类特殊而随事的祭,人所数算的有:一、穷人的供物,利未记 5:11;二、疑恨的素祭,民数记 5:15;三、祭司承接圣职时所献的,利未记 8:26–28;四、大祭司每日的素祭,利未记 6:20;五、长大痲疯者的供物,利未记 14:10;六、行奉献礼时的供物,记在民数记 7 章。但其中有几样,只在质料上与那特有的 mincha 相同,在性质上却不相同。此祭的主要意义,见于以赛亚书 66:20,与罗马书 15:16 参看;又见玛拉基书 1:10, 11,与提摩太前书 2:8 参看。其中有两件事表明圣约之恩:其一,那作纪念的一把细面,即为使人记念神的约;其二,那盐,宣明此约坚定不移。

28. 如前所言,נֵסֶךְ(nesek,奠祭)亦属此类;按律法所定,它不过是 mincha(素祭)的一部分,并未列在诸祭的各别种类之中,如利未记 7:37 所总括者。其缘故在于:在律法之下,它从未单独献上,乃是作为燔祭、赎罪祭与平安祭的附属,以成全随同这些祭而献的 mincha(素祭)。然而在古时,即摩西厘定献祭之制以前,它本是一种单独的祭:创世记 35:14,"雅各……浇上奠祭",即以酒浇奠,这乃是最初的设立与惯行。且所用的总要是酒,民数记 15章。此物在民数记 28:7 称为 שֵׁכָר(shechar);我们通常译作"浓酒",但由此处看来,它当是一种烈性醉人的酒,犹太人中最有学问者亦如此看。我们称此 nesek 为"奠祭"(drink-offering,即以饮献之祭),正与我们称 mincha 为"素祭"(meat-offering,即以食献之祭)相应;意即这两种祭所用之物,乃是可食可饮之物。此祭亦可称为"浇奠",即倾倒而献之祭,libamen(圣洁的倾奠)。这些祭也都是至圣的,利未记 2:10。

29. 这些以地里出产为祭的供物,既在异教徒中通行,他们中最有学问的人便力主此乃人间最古老的献祭方式,如柏拉图在 lib. vi. de Legib.(《法律篇》卷六)中明言之;然而我们从创世记第 4 章知其不然,因世上最初的献祭已记载于彼处。后期的毕达哥拉斯学派亦定罪一切别样的供物,凡属 ἐκ τῶν ἐμψυχῶν(取自有生之物的)皆在所斥,此我已在别处引 Porphyry(波菲利)之言证明;虽然 Cicero(西塞罗)论毕达哥拉斯本人时,作证说他曾献过一头牛。凡这素祭中所吩咐之物,他们也一概取用。他们的 "far"、"mola salsa"、οὐλόχυτα——即麦子的细面,或大麦调以水与盐——在其圣物中最为常见;他们的 "placentae" 与 "liba adorea",即用细面、油与蜜所作的饼,亦复如是。至于他们如何将酒与乳香用于同样的用途,读者可详见 Arnobius(阿诺比乌)《adversus Gentes(驳异教徒)》第七卷。

30. 按律法所定的次序,下一个庄严的祭,乃是称为 שְׁלָמִים זֶבַח,"zebach shelamim" 的祭;我们译作"平安祭",利未记 3:1。译者们对此词的翻译,比这题目下所用的任何别的字都更为纷歧:希腊译者作 θυσία σωτηρίας、τῆς τελετῆς、αἰνέσεως、τελειώσεως,即"救恩之祭"、"赎罪之祭"、"赞美之祭"、"成全之祭"。拉丁译者的说法则更为参差:"Sacrificium pacium"、"perfectionum"、"gratulationum"、"salutis"、"retributionum"、"integrorum"、"mundorum"、"sanctificatorum"、"immaculatorum";即"平安之祭"、"成全之祭"、"感谢之祭"、"平安或救恩之祭"、"报答之祭"、"洁净者、成圣者或无瑕者之祭"。这许多不同的译法,大半是因 שָׁלַם 一字含义有别而起;多数人以为 שַׁלוֹם 即由此而出。但另有人以为它出于 שַׁלוֹם,即"平安";此说近来几乎为众所公认。总的说来,这祭是"corban",即带到神面前、分别归与神的礼物或供物;又是 אִשֶּׁה,即"火祭",或用火献的祭;就其类别而言则是 זֶבַח,即"祭牲",因所献之物须宰杀剥皮而得名。然而经上从未称它为 קֹדֶשׁ קָדָשִׁים,即"至圣的",因它不过是按当时敬拜神的体制,表明人当尽的道德本分而已(参希伯来书 13:15);但它通常仍被列在那至圣之祭当中。

31. 如前所述,平安祭乃是通行的名称,虽然它兼指还愿的感恩祭,或为求得恩惠而献的祭:参见利未记 7:11–18。Jarchi(拉希)为此名称所给的理由,即"因为它将平安带给世界",与他们在此类事上所说的许多话相仿——不过是有声无义之词。Kimchi(金希)所述则较为持平合理。他说:"עוֹלָה(燔祭)全然焚烧,惟有皮归祭司。חטָּאת 与 אָשָׁם(赎罪祭与赎愆祭)只部分焚烧;胸与腿归祭司,凡未焚烧的肉亦然,皮也如此。惟在此祭שְׁלָמִים 之中,脂油升于坛上,胸与腿归祭司,其余的肉则归献祭之人,即带祭物来的人自己吃;如此,它在各方之间乃是平安之祭。"若不喜此解,我们尽可取该词其余的意义之一,如"完全"或"报答";而其性质,乃倾向于后者。

32. 这祭的物料与燔祭相同,—即,牛群中的,是公牛或母牛犊;羊群中的,是山羊、公绵羊、绵羊羔或山羊羔;飞鸟中的,与前者相同,利未记 1。论到献祭的缘由,它或是为祈求而献的甘心祭,或是出于所许的愿而为感谢与报答所献的。所定的时候与场合是:—1. 祭司受圣职之时,出埃及记 29;2. 长大麻风者得洁净之时,利未记 14;3. 拿细耳人的愿满了之时,民数记 6:14;4. 隆重奉献会幕与圣殿之时,民数记 7,列王纪上 8。献此祭的方式在利未记 3 有特别的记载;至于犹太人对此祭的种种论述,读者可参看 Ainsworth(安斯沃思)在该处的注解。

33. 这一献祭有两点特殊之处:—第一, 它被规定要献 עַל־הָעֹלָה: 利未记 3:5, "亚伦的子孙要把这些烧在坛上 עַל־הָעֹלָה"; 武加大拉丁译本作 "in holocaustum"(作为燔祭), 好像它本身即是燔祭, 或是代替全牲的燔祭而立。七十士译本作 ἐπὶ τὰ ὁλοκαυτώματα(在燔祭之上)。我们的译本亦作 "upon the burnt-sacrifice"(在燔祭之上)。但这句话的用意究竟何在, 却不甚明白。犹太人说, 所指的是每日的燔祭, 此祭常是首先献上的, 随即在其上, 或趁其尚在焚烧之时, 将平安祭加献于其上。经文诚然未曾言明所提的 ghola 是否即每日的燔祭; 多半是的: 而这燔祭既是赎罪之祭, 便使这感恩之祭蒙神悦纳。参见希伯来书 13:15, 16。

34. 其次,此祭中当在坛上焚烧的牲畜特有部分,一一列举出来,即内脏的脂油与肥膏、两个腰子及其上的脂油、腰旁的脂油,并肝上的网子,或曰膈膜。由此立为通例:"一切的脂油都是耶和华的"(利未记 3:16);且称之为"永远的定例",他们世世代代在一切住处都不可吃脂油(第17节)。然而此通例有双重限制:一,惟有当献之脂油不可吃;至于散布于其余肉中的别样脂油,他们仍可吃。二,所禁止的仅是那些定为献祭之牲畜的脂油,如利未记 7:25 所直言者;至于其他洁净牲畜的脂油,他们仍可吃。而这脂油之献,似是表明我们当以所有最好的事奉神;然而此事奉惟凭基督之血方蒙悦纳,正如脂油当在燔祭,即赎罪之祭上焚烧一般。

35. 属这类 shelamim(平安祭)的,还有外邦人中所献的祭:或在有重大举事之时凭许愿而献,他们称之为 ἐξόδια(出征之祭),或在得胜之后而献。故小居鲁士(Cyrus Minor)、色诺芬(Xenophon)与阿里安(Arrian)在其出征之际,皆献 "sacrificia votiva"(还愿之祭)。后一类的祭,在祭司法中尤有专条规定,如费斯图斯(Festus)所记:"Cujus auspicio classe procincta opima spolia capiuntur, Jovi feretrio darier oportet, et bovem caedito qui cepit aeris ducenta. Secunda spolia in Martis aram in Campo, solitaurilia utro voluerit caedito. Tertia spolia Jano Quirino agnum Marem caedito centum qui ceperit ex aere dato."(凡在某人的统帅之下、军队列阵而夺得上等战利品者,当献与 Jupiter Feretrius;夺得之人当宰一牛,并给铜二百。次等战利品,当在校场的战神坛前,随其所愿献 solitaurilia。三等战利品,当向 Janus Quirinus 宰一只公羊羔,夺得之人给铜一百。)

36. 次一类的祭乃是 חַטָּאת,"chataath",即"赎罪祭",其律例与礼仪载于利未记 4 章。此祭未明称为 corban(供物)或礼物,因它全然是一项债,当为赎罪与挽回而偿付;然而既被带到神面前,便在总体上分有 קָרְבָנִים,"corbanim"(供物)的性质。它明确属于 אִשִּׁים,"firings",即火祭之列(第 12 节),因脂油要焚烧于坛上;也属于 זֵבַחִים,即"宰杀的祭牲"。并且,就其设立与所表明的意义而言,它又属于 קֹדֶשׁ קָדָשִׁים,即"至圣之物"。它的名称是 חַטָּאת,"chataath",意即"罪":"他要待这公牛,如同待 הַחַטָּאת לְפַר"——"那罪的公牛",即赎罪祭的公牛(利未记 4:20)。又如利未记 4:25,"祭司要取 הַחַטָּאת מִדַּם"——"那罪的血",即赎罪祭牲的血。חָטָא,"chata",在 Kal 式中意为"犯罪、干犯、偏离正路、招致罪咎"。故此 חַטָּאִים,"chataim",乃是那些放纵自己、行在罪中之人(诗篇 1:1)。在 Pihel 式中,此字却有相反的意义,即"洁净、赎罪、涤除、施行挽回、承担刑罚、作出补偿":创世记 31:39,雅各对拉班说,"被野兽撕裂的,我没有带来给你,אֲחַטֶּנָּה,"achatennah""——"我为它作了补偿";"我为它偿付了";"这损失归在我身上"。参看出埃及记 29:36;民数记 19:19;利未记 6:23。按照 חַטָּאת 的这一意义,חָטָא 便用以指为罪所献之祭,即借以赎罪、得蒙赦免、成就挽回之物。故大卫祷告说(诗篇 51:9),תְּחַטְּאֵנִי——"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正如民数记 19 章所言;意即"涤清我,释放我",如同借着赎罪祭一般。我们的使徒保留了这种说法,不但在他引述旧约见证之处如此,如希伯来书 10:6,Ὁλοκαυτώματα καὶ περὶ ἁμαρτίας(燔祭和赎罪祭),"燔祭,与为罪",即 חַטָּאת,"赎罪祭";并且在他将此应用于主基督并祂那被此预表的献祭之处也是如此:罗马书 8:3,"神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περὶ ἁμαρτίας",即 חַטָּאת,"为罪所献之祭,赎罪祭"——此字本当如此翻译;又哥林多后书 5:21,"神使那无罪的,ὑπὲρ ἡμῶν ἁμαρτίαν ἐποίησε","替我们成为罪"(חַטָּאת,"赎罪祭")。

37. 这献祭的一般缘由,乃是人בִשְׁגָגָה所犯之罪(利未记 4:2);我们译作"误犯的"。七十士译本作 ἐν ἀγνοίᾳ(因无知),武加大拉丁本作 "per ignorantiam"(因无知)。希腊文的若干古抄本作 ἀκουσίως(非出于自愿、非出于故意);因为此祭所关涉的,乃是一切并非那样 ἑκουσίως(甘心、故意、擅敢)而犯的罪——凡如此犯的,律法未曾为之设立祭物,盖那约已因这等罪而废弃(希伯来书 10:26)。在这 שְׁגָגָה,即"无知"或错误之罪,与那 בְּיָד רָמָה,即"擅敢行事"、明知故犯之罪二者之间,更无别样的罪,也无任何一罪居于其间。请明察民数记 15:27–31。故此这 חַטָּאת,即"赎罪祭",乃是那庄严的赎罪日上的大祭(利未记 16 章),藉之为"以色列人一切的污秽,和他们在一切罪中的过犯"赎罪(16 节)。而在那只活羊——即当日赎罪祭的一部分——的头上,则承认并归上"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和他们在一切罪中的过犯"(21 节);这就是说,凡不废弃圣约的诸般罪孽,都有 ἔνδικον μισθαποδοσίαν(该受的报应)为它们定下(希伯来书 2:2)。凡表明此祭缘由之处的话语,亦当照此解释:利未记 4:2,"若有人בִשְׁגָגָה犯罪"——"因错误、无知、不慎"——"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干犯了其中的一条"。所举之例,即那素无仇恨而误杀邻舍的人(申命记 19:4)。凡人因错误、无知、不慎、失察、试探、情欲的猛烈,以及类此缘由而陷入的罪,都包括在内。此祭正是为这等罪而设立的。至于它所预表的终极目的,则见于约翰一书 2:1、2,"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就是说,他取代了古时的赎罪祭,并为那祭所预表;藉着古时的赎罪祭,罪的赎和挽回乃是预表性地成就的。所不同者惟有一端:摩西的律法既被设立为百姓政治治理的准绳,其中许多罪,如奸淫与凶杀,必须治死,罪人必被剪除,故在此等情形下并未设立、也不容许有祭物;然而在基督的献祭里,凡悔改、相信并离弃己罪的人,他们所犯的罪并无一样被排除在外——尤其那在摩西律法中被排除的诸罪,亦不例外(使徒行传 13:39)。所以,正如赎罪祭是为一切不废弃何烈山所立之约的罪而预备的(那约在预表之地上,不容凶手、奸夫、亵渎者一类的人存活,也不容他们有分),照样,基督的献祭也及于一切不违背新约条款与旨趣的罪人;至于那违背之人,无论在今世的教会里,或在将来的天上,都无他们的地位。

38. 论此祭之物,可参利未记第4章;因其与燔祭之物相去无几,故不再逐一详论。

至于那当献此祭之人,经文中有一总的分列,概括了各等各样的人:因为此祭乃是为着——1. 祭司;2. 全会众共同;3. 官长;4. 那地百姓中的任何一人:如此,便无人被摒于此祭的特权与益处之外。

所提及的第一等人是 הַמָּשִׁיחַ הַכֹּהֵן,即"受膏的祭司",利未记 4:3;——犹太人大抵如此说,我们的解经家也如此说,即 הַגָדוֹל כֹּהֵן,"大祭司",指亚伦,以及世代承接、代他供职的众子;因为他们说,惟有这些人受过膏抹。但事情似乎并非如此;因为若单指大祭司,则别的祭司在这赎罪祭上便无份可得,无所预备;盖祭司不能归入前面所列各等人中的任何一等,尤其不能归入那看似还稍有些理由可归的一等,即第 27 节的 הָאָרֶץ עַם,"本地的百姓",就是平民百姓,而祭司向来是与他们有别的。所以,此处所指的乃是任何祭司;而 מַשִׁיחַ,"受膏的",不过是指被分别出来、被献与祭司的职任而已;或是指他们众人在其先祖亚伦诸子身上所领受的那起初的膏抹,就是他们最初被分别归神之时所受的,出埃及记 28、29 章。

39. 祭司在何种情形下得以献此祭,同一处经文亦有记载,只是措辞略嫌含混:"若 הָעָם לְאַשְׁמַת יֶחֶטָא;"——"若他照百姓的罪犯了罪。"我们如此翻译。Castalio(卡斯塔利奥)则译此句为 "Si sacerdos inunctus deliquerit in noxiam populi;"(若受膏的祭司犯罪以致累及百姓)——"若受膏的祭司如此犯罪,以致将罪咎或损害加于百姓";正如亚干所行的,大卫亦然。武加大拉丁译本作 "Delinquere faciens populum;"(使百姓犯罪)——"使百姓陷在罪中";这是此语的另一种解法。犹太人大抵采纳此义;因他们将受膏祭司的这犯罪归于他教导百姓有误,因而使百姓走差了路。Aben Ezra(亚伯拉罕·伊本·以斯拉)及注释此处的其他人皆如此说,我们中间也有许多人随从之。然而若果真如此,则祭司便不得为自己的任何罪领受这赎罪祭之益,惟有当他同时使百姓犯罪时方可;这就使他的光景比百姓更为不堪,且与我们使徒所言相悖——使徒说,祭司当先为自己的罪献祭,然后为百姓的罪献祭。我则愿在 לְאַשְׁמַת 一语中,以 ל 作 כ 解,而与我们的译者一同译作"照着",即:当他如百姓中别的人一样犯罪时,他的地位与职分并不能使他免于众人所共有的罪。我们的使徒在希伯来书 5:2, 3 似乎正是这样解释此处。律法之下的祭司为软弱所困;因此之故,他们既也照着 הָעָם לְאַשְׁמַת,"照百姓的罪"犯了罪〔利未记 4:3〕,就必须为自己的罪献赎罪祭,如同为百姓的罪献祭一样。但使徒说,如今在神的子民中间却不然,希伯来书 7:26, 27,我们的大祭司乃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的;就是说,他并不像古时的祭司那样照百姓的罪犯罪。

40. 其次,凡有此类罪行干犯、以致罪咎归于全会众之时,全会众便一同与此祭有分(利未记 4:13);因律法的遵守既以特别的方式交托与全会众,故有许多干犯之事,其罪咎足以牵连会众全体。

第三,官长或众官长亦有此项特权,见第22节;由这条特设的条例可见,此特权乃是就其在职任上的过失而言。神施恩预备了补救之法,以对付人在各样处境中所犯的罪,免得他们因自觉软弱,以致蒙召承担百姓中间任何必要的职事时,反倒因此却步。

第四,平民百姓中的任何一人,都有同样的自由,也当尽同样的本分,见第27节。

百姓如此分列,论其在赎罪祭中所有之分,乃是尽括众人,凡属以色列会众者,无分等类品级,悉在其中;此事在基督的献祭上得了成全,凡藉他而就近神的,无一被摒于外,因为他总不丢弃他们。

41. 至于此祭的时候与节期,可略作观察:有若干庄严定期的时候,或按月,或按年,乃是奉特命与定例当为全会众献上的:即,——1. 每逢月朔;2. 正月十五日,并除酵节期间一连七日;3. 初熟节;4. 吹角节;5. 赎罪日;6. 七月十五日,并住棚节期间一连八日。此祭之屡屡重献,乃是要表明:在神面前无一蒙悦纳,惟因此祭所预表者之故,就是那除去世人罪孽的完全之祭。此外尚有特别的时机,与前所列举的各等人相关,已由他人收集在册。

42. 在其献奉之法中,首要的礼仪乃是血的处置;因这祭牲的血有三重处置。血的大部分倾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即在会幕门前的院内(利未记 4:7)。其中一分由大祭司取了带入圣所,抹在其内香坛的四角上(第7节)。第三分(乃是最先处置的)当带入至圣所,如在赎罪日所行的那样(利未记 16章)。但因除一年一次(即在那日)之外,他不得擅入其中,故在其余诸时,他以指蘸血,向着隔开至圣所与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利未记 4:6)。如此,帐幕的各处并其一切器用,皆藉这血得以成圣;正如在这一切中所预表的耶稣基督,乃是在他自己的血,即"立约的血"里被分别为圣归与神(希伯来书 10:29)。七为完全之数,在圣经中屡屡见用,应用各异,此已为许多人所察;而藉耶稣的血洁净罪的那等完全,显然由这七次弹血所表明(希伯来书 9:13, 14);因此,即由此而言,那血被称为"所洒的血"(希伯来书 12:24),就是众祭牲之血向着至圣所并其中施恩座所弹洒时所预表的那血。

43. 次一类火祭乃是 אָשָׁם(asham),其律例典章载于利未记 5 章,而其特定的缘由则见于第 7 章。我们称之为"赎愆祭"。它与前面所述的那一种相去甚微;因为不但论到它们说:לָהֶם אַחַת תּוֹרָה כָּאָשָׁם כַּחַטָּאת——"chataath 即『赎罪祭』如何,asham 即『赎愆祭』也如何;二者同归一例"(利未记 7:7);而且凡犯了罪或干犯了律例的人,当把他的 אָשָׁם("他的赎愆祭")"奉给耶和华,为他所犯的罪,要牵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山羊羔,לְחַטָּאת"——"作赎罪祭"。有人以为二者之间有分别,其分别在于:chataath 是就疏忽不为之罪而言,asham 则是就妄行所犯之罪而言。但此说不能成立,经文中已昭然可见。又有人以为,这两种祭虽都与无知误犯有关,然而 chataath 所关乎的是 juris(律法上的、即对律例本身的无知),asham 所关乎的是 facti(事实上的、即对具体事情的无知)。但此说亦可从上下文轻易驳倒。在我看来,二者之间主要的分别(若非唯一的分别)乃在于:asham 为某些特定的情形预备了祭物,而这些情形似乎不包含在赎罪祭的通例之下。因此论到耶稣基督,便有一种特别的说法,说他要以 נַפְשׁוֹ אָשָׁם,"他的灵魂为 asham",即作赎罪的祭牲,不但为万人,尤为那些似乎把致死之罪咎带到灵魂上的过犯与罪愆(以赛亚书 53:10)。这一类的祭物也是 קָרָשִׁים קֹדֶש,"至圣的"(利未记 6:23)。

44. 火祭的最后一类是 מִלּוּאִים,在利未记 7:37 中被列为一种独立的祭,即 "plenitudinum, impletionum, consecrationum"(满盈之祭、充满之祭、承接圣职之祭),就是"承接圣职的祭",乃是为祭司受立时所设立当守的。此名似乎取自"充满他们的手",即他们被分别出来承受职任、亲近耶和华之时,手中携带所献之物。由此便有称那受立为祭司之人的说法:בְּפַר יָדוֹ לְמַלֵּא הַבָּא,历代志下 13:9;——"那牵公牛犊来充满自己手的人。"此语之由来,我们已在出埃及记 28:41 处论及。耶和华指示摩西为亚伦和他众子承接圣职时,吩咐他说:אֶת־יָדָם מִלֵּאתָ,——"你要充满他们的手;"就是将祭牲之肉,连同饼与所附之物,放在他们手中。此乃他们受职授任的起始礼仪,后来遂以之名其全礼。因此,那时所命当献之祭,虽在种类上与前述诸祭并无分别,却仍算为一种独立的祭,称为 מִלּוּאִים,即"充满之祭"。

以上略述摩西律法中火祭之事,已足;至于此等祭礼之用途与归趋,本希伯来书已详加教导于我们。

45. 律法之下还有第二类的 corban(供物),或曰献与神的祭物,乃是那些不焚烧于坛上、却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分别为圣、归与神并其事奉的物品或物品的一部分。这就是 תְּרוּמוֹת(terumoth,举祭),我们有时泛译作"供物",有时译作"举祭";תְּנוּפוֹת(摇祭)亦包括在这一类之内。论到这些祭物,因其处理起来并非没有难处——它们的用法遍及神敬拜的全部——又因其中有些不为常人所知的事本可加以阐明,我原想详加论述;但既然使徒在本书信中并未直接提及它们,而这些论述又已远超我起初的规模,我在此便将一切进一步的探讨全然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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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书注释》第一卷,约翰·欧文著,版权所有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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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29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