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

第六章

本章分为两个不同的段落。第一段,第1至11节,论到在外邦官长面前彼此告状之事。第二段,第12至20节,论到有些人滥用「凡事都可行」这一原则。

论在外邦人面前争讼。第1-11节。

保罗诧异于竟有基督徒把弟兄告到外邦审判官面前(第1节)。基督徒既注定要审判世界,甚至审判天使,他们自然更能在彼此之间了结世俗的事务(第2、3节)。他们若有这类诉讼,难道非要指派教会所不敬重的人来断案吗?在他们中间竟没有一个能作审判官的人吗?(第4-6节)他们中间有这样的争讼,本身就是极大的恶事;宁可忍受不义,反倒更好(第7节)。然而他们非但不肯忍受亏负,反倒去亏负人(第8节)。使徒郑重告诫他们:不义的、勒索的、污秽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第9、10节)。他们从前正是这样的人,但既作了基督徒,就已洗去这些污秽,并且靠着基督、藉着他的灵得称为义(第11节)。

1. 你们中间有彼此相争的事,怎敢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不在圣徒面前求审呢

使徒竭力纠正的哥林多教会中第三样恶事,就是在外邦审判官面前彼此告状。这种做法本无必要。罗马律法准许犹太人在自己中间以仲裁的方式了结财产上的争讼。而初期的基督徒既未被视为与犹太人有别的另一类人,无疑也享有同样的特权。然而,我们不必断定使徒此处所指的就是这项特权。只须知道:这些民事上的争讼原可私下调处,何必闹出基督徒在外邦官长面前控告基督徒这等可耻的场面。拉比们说:“凡以色列人皆当遵守的一条定例是:以色列人若与以色列人有争讼,断不可到外邦人面前去告。”Eisenmenger’s Entdeckt. Judenth. 2. p. 427.

你们中间有敢……的吗?岂有人这般大胆,竟如此触犯基督徒的分寸之感?有事。这希腊短语(πρᾶγμα έχειν)意为有讼事,显然正是此处所指的意思。在不义的人面前求审。显然,不义的人是指外邦人。但为何如此称呼他们呢?正如”圣”与”义”二词常在专门的意义上使用,用以指称那名义上属神的子民,而不涉及其个人品格;照样,”罪人”与”不义的人”二词也用来指称与神的子民相区别的外邦人。犹太人作为一个群体是圣洁的,外邦人则是不圣洁的;虽然后者中有许多人在道德上远胜前者中的许多人。在加拉太书 2:15,保罗对彼得说:”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其意不过是说他们不是外邦人。外邦人之所以就其本身而被称为不义的人或罪人,乃是因为按照圣经,否认真神、敬拜偶像乃是最大的不义,因此外邦人,正因其为外邦人,就被称为不义的。不义一词的含义太狭窄,不足以完全对应那希腊词(άδικος);此词按圣经的意义是指邪恶,即不合乎神的律法。在本节中,与之相对的词圣徒圣洁的人,是指作为一个群体的基督徒;因此,不义的人必是指作为一个群体的外邦人。对哥林多人的责备,并非说他们在不公正的审判官面前打官司,而是说他们诉诸外邦的审判官。诚然,他们既是外邦人,就证明他们按圣经该词的意义乃是不义的;然而责备的根据,与其说是他们的道德品格,不如说是他们的宗教身份。的确,那些受外邦律法与道德原则支配的人,不可望其像受基督教原则支配的人那样公平正直;但保罗所责备的,并非哥林多人在外邦官长手中得不到公道,而是他们向这样的来源寻求公道,有辱其作为基督徒的尊荣。保罗自己也曾上告于凯撒。因此在他看来,当公道无从别处得着时,向外邦审判官寻求公道并非罪。但在他看来,基督徒诉诸外邦官长来了断彼此之间的争讼,则既是罪,也是耻辱。

2. 岂不知圣徒要审判世界吗?若世界为你们所审,难道你们不配审断这最小的事吗?

岂不知?这是使徒常用的说法,用以提醒读者想起某项重要真理——他们本已知晓,却置之不顾。圣徒要审判世界,这是公认之理,也是基督徒共同信仰的内容之一。圣徒οἱ ἅγιοι),即神的子民,之所以称为圣徒,是因他们从世界中分别出来,归与神的使用。故此,凡属乎世界、专务世事之人,都不是圣徒。圣徒要审判世界。这并非说,将来必有一日基督徒要作官长;也不是说,圣徒的行为将定世人的罪,如经上所说南方女王要定那些不肯听基督之言者的罪(马太福音 12:42)。上下文与本段的精意都要求将此理解为将来的末后审判。说圣徒在那大日要坐席审判,有两个缘由:其一,因为那要作审判者的基督,乃是祂百姓的元首与代表,他们在祂里面得以掌权施审。基督的高升与统治,就是他们的高升与统治。这是圣经一贯的表述(以弗所书 2:6)。在希伯来书 2:5-9 中,”万物都服在人的脚下”这一宣告,被说成是在万物服在基督脚下这件事上得了成就。其二,因为祂的百姓要与基督一同掌权。他们是与祂同作后嗣的(罗马书 8:17)。我们若能忍耐,也必和祂一同作王(提摩太后书 2:12)。但以理书 7:22 曾预言,审判的权柄(施行审判的权利与能力)要赐给至高者的圣民。参马太福音 19:38、路加福音 22:30、启示录 2:26, 27。使徒于是问道:既有这样的结局等着你们,难道你们竟不配审断那些最小的事么?若世界(即世人)为你们所审判ἐν ὑμῖν),即在你们这些审判者面前受审。难道你们不配ἀνάξιοι),即分量太轻、价值太微,既无相称的尊严,也无相称的才能。不配审断这最小的事。此处译作的那个词(κριτήριον),取”案件”或”待审之事”之义;其含义有:1. 判准或试验的标准;判断的准则。

2. 指审判的座位或审判之处,进而指法庭或聚集的审判者。出埃及记 21:6。士师记 5:10。但以理书 7:10;在新约中见雅各书 2:6。

3. 那试验,即审判的过程。

4. 案件本身,即待审的事项。末一义颇可疑,然此处一般采之,因其与第四节甚为契合;同一词亦见于该节。

第二种解释与本节颇为相合:“你们既要与基督同坐审判万有的宝座,难道还不配坐最低微的审判之位么?”但第四节则支持我们译本所采用的解释:“难道你们连最小的事都不配审断么?”

3. 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

按照圣经的教训,末日受审的惟有堕落的天使,故此大多数注释家认为,此处这词必须限定于那一类。不但是人,堕落的天使也要站在基督与祂的教会同坐施行审判的那审判台前。然而,圣经用词的常例是:这词若不加限定,便指善天使(如上文 4:9 所论);倘若此处也依此常例理解为那一类,那么解释大概当从「审判」一词的广义中去寻求。因君王向来兼为审判官,而施行公义乃其职分的主要功用之一,故在圣经中「治理」与「审判」常可互换。审判以色列,与治理以色列,意思相同。马太福音 19:28 所说「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意即掌管这十二个支派。照此,本处所论「岂不知我们要审判天使吗?」或可解作:「岂不知我们要被高举在天使之上,掌管他们吗?既是如此,何况今生的事呢?」这一解释既免去了设想善天使也要被提到审判之下的难处,也与圣经所教导的——天使服在基督之下,并因在基督里而服在教会之下——彼此相合。

4. 既是这样,你们若有今生的事当审判,是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

保罗慨叹他们中间竟有争讼;但即或这类事在所难免,基督徒处理起来也当与其崇高的归宿相称。此处译作”审判”的(κριτήρια)一词,看来极自然地指案件,即待审之事,故此义几乎为众人所公认。然而它也可指审判、诉讼程序;这与该词的通行用法更为相合。就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审判吗?原文容许这样翻译。若如此译,则语带讥讽:’你们竟派会中最不受敬重的人来断这等事。’但也可读作问句:’你们竟立那些在教会中(即为教会所)轻看的人(就是外邦人)作审判官吗?’此译一般被视为更合上下文。这句话语气极重:’那被教会所藐视的人(参 1:28)——你们竟派他们审判吗?’这是对他们行事如此有辱其崇高呼召所发的诧异之辞。

5. 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难道你们中间竟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在弟兄中间审断是非吗?

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愧。意即:我愿在你们心中生出羞耻之感。此语可指上文,亦可指下文。他们的行事既如此有辱基督徒的尊荣,此语正足以使他们知耻;而设想教会之中竟无一人堪任仲裁,对他们同样是可耻之事。能够。此处用将来时,乃表明所当有或可有之事。在弟兄中间;按字面作在他弟兄中间,即在那提出控告的弟兄与被控告者之间。

6. 你们竟是弟兄与弟兄告状,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你们不将此事交由明智的弟兄裁断,反倒上法庭告状,而且是在不信的人面前告状。此处有两项责备。其一,他们诉诸公堂(κρίνεσθαι),而不寻求弟兄间的仲裁(διακρῖναι)。其二,他们竟以不信的人为审判官。所谓不信的人,当指外邦人。在这一段中,外邦人从三方面被指称:一是不义的人,二是被藐视的人,三是不信的人,即非基督徒——但就本处所指而言,乃是异教徒。而且是καὶ τοῦτο),此种说法常用于要特别强调所指出的那一情形之时。

7. 你们彼此告状,这已经是你们的大错了。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现在ήδη μὲν οϋν),即已经实在如此了。意思是:这些诉讼本身(ὅλως)就已是一种恶事,且不论是否在外邦审判官面前进行。ἥττημα 一词,与其说是过错,不如说是亏损或祸害。你们彼此争讼,于你们乃是亏损、乃是祸害。参罗马书 11:12,那里称犹太人被弃绝为他们的(ἥττημα)损失。为什么不,等等。意即:你们何不宁可忍受不义、忍受亏负,而不去与弟兄对簿公堂呢?这清楚表明,在哥林多人当时所处的情形之下,即使是为保护自己免受损害而诉诸法庭,也是不当的。但这不可视为基督徒行事的普遍准则,这是显然的:因为在旧约时代,神设立审判官施行公义;而且保罗自己也曾毫不迟疑地上诉于凯撒,以保护自己免受同胞的不义对待。

8. 你们倒是亏负人、欺骗人,况且所欺骗的就是弟兄

你们非但未达到那能忍受不义的完全地步,反倒自己就行不义、行欺诈。他们中间必有人如此,否则也就不会有这些争讼了。而他们所行的不义,其对象竟是自己的弟兄,罪就更加深重。

9、10节。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将宗教与道德割裂开来的倾向,在世上各个时代、各种宗教形式之下都曾显露。异教徒、犹太人、伊斯兰教徒、挂名的基督徒,无不严守宗教礼仪的施行,热心主张并护卫他们所视为宗教真理的东西,同时却毫无约束地放纵一切邪情私欲。此种情形,源于把宗教看作外在的事奉,把神看作一位当惧怕、当安抚的存有,却不是当爱、当顺服的主。然而按照福音,一切道德本分都是宗教的事奉;敬虔乃是灵魂与神的形像和旨意相符。因此,按基督教的体系而言,既属虔诚又行不义,正如既为善又为恶一样,是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显然,在哥林多教会的成员中,有些人仍保留其异教的宗教观念,他们承认基督教是一套教义、一种敬拜的形式,却不承认它是生活的准则。使徒警告一切这样的人,他们所犯的是致命的错误。他向他们保证:凡不义之人——凡容让自己放纵任何已知之罪的人——都不能得救。这是福音最基本的原理之一,故此使徒问道: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你们究竟算不算基督徒呢?竟对自己所承认之信仰的这条首要原理一无所知?在此直接的上下文中,不义的人意即不公正的人,就是那些在与人交往中违背公义原则的人。然而被这样拒于救主国度之外的,不仅是不公正的人,也包括凡干犯神任何诫命的人,这是本处及圣经其他经文所明白教导的。

在圣经中,信徒常被称为后嗣。他们的产业乃是一个国度,就是神所设立、并将在天上得以成全的国度(路加福音 12:32、马太福音 24:34 等等)。凡不道德之人,无论其在承认真理上何等热心,或在履行宗教事奉上何等勤勉,都必被排除在这产业之外。还当记得,按照圣经,不道德并不仅仅在于外表的罪,也在于内心的罪,如贪婪、恶毒、嫉妒、骄傲以及诸如此类(加拉太书 5:21)。难怪门徒曾有一次问他们的夫子:“主啊,得救的人少吗?”也难怪主如此回答他们:“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路加福音 13:24)

11.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许多人把这句话理解为等同于你们从前是这样。或以为那个词(τινές)是冗词;或以为其意为”有人从前污秽,有人从前醉酒,有人从前凶暴”等等;或以为ταῦτά τινες连读,等同于τοιοῦτοι。然而最自然的解释是:使徒有意避免将上文所列那些粗鄙的恶行归到全体哥林多信徒从前的光景之上。至于随后的三个词——洗净、成圣、称义——可以像加尔文等人那样,视为从不同角度表述同一个意思,即:他们已经归正,已经彻底改变。他们脱去了旧人,穿上了新人。他们的罪,若视为污秽,已被洗去;若视为污染,已被洁净;若视为罪咎,则已被神的义遮盖(罗马书 1:17)。但多数注释家将这几个词分别看待,认为各表一个独立的意思。这样一来,每个词究竟当作何解,反倒有些难以断定了。

但你们已经洗净了。此处所用之词(ἀπελούσασθε)是中间语态,故可译作你们洗净了自己,或你们容自己被洗净;或如多数注释家所取,因下文两个被动语态之故,译作你们被洗净了。第一简单过去时中间语态作被动意义使用,甚为罕见,然亦非无据;参哥林多前书 10:2。此词在此究竟作主动或被动解,似无甚要紧,因同一件事二者皆可表达。经上呼召人洗去自己的罪,使徒行传 22:16;脱去旧人、穿上新人等等,以弗所书 4:22, 24;虽然这些词所表达的改变,别处又归之于神。其缘由在于:这些果效之成,乃人的作为与神的作为二者相合。我们作成自己得救的工夫,同时神在我们里面运行,腓立比书 2:12, 13。故此保罗对哥林多人说“你们洗净了自己”,或说“你们被洗净了”,同样合宜。意即洁净,圣经中常用以表达道德或属灵上的洁净。以赛亚书 1:16,“你们要洗濯、自洁。”诗篇 51:7,“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耶利米书 4:14。在这些以及许多别的经文中,此词所表达的是总括的洁净,并非专指罪咎,亦非专指污秽。此处没有理由不按这一般意义来理解,故此语可译作“你们已洁净了自己”,或“你们已被洁净”。许多人认定此处指洗礼,然上下文中似无任何根据可作此断定。

但如今你们已经成圣了。这一句或是对前一句的引申,述说所提及之洗净的一个方面或功效,即他们的圣洁;或是当理解为他们的分别与献上。‘你们不但已被洁净,更被分别出来作特选的子民。’在圣经中,凡归于神之用的,都称为成圣。故此,神赐福与第七日,定为圣日(创世记 2:3)。摩西叫百姓自洁(出埃及记 19:14),诸如此类。

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在圣经中,”称义”一词向来指宣告为义,即在律法面前宣告某人为公义的;故此处也当如此理解。哥林多人不仅已被洁净、被分别为圣,也已被称义,即已披上基督的义,因此在神眼中被算为义。既然如此,他们就负有至为重大的责任,断不可再堕回从前那污秽而定罪的境地。

奉主耶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 这两个短语不可仅限于与紧邻的前一个词相连,仿佛其意为:“你们是奉主耶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得称义的。”它们同样归属于前面所列的三项。信徒所经历的那极大的改变——他们的洗净、成圣与称义——都当归功于基督和圣灵。圣灵将基督所购得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奉主耶稣的名。“神的名”或“基督的名”,

常常是神自己或基督自己的转称。求告神的名,就是求告神。归入基督的名受洗,与归入基督受洗,二者可以互换使用,意思相同。此处也是如此:奉基督的名称义或成圣,不过就是藉着基督称义或成圣;参约翰福音 20:31,”叫你们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使徒行传 10:43,”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这些说法就其含义而言虽大体相同,然而”神的名”严格说来并非指神自己,而是指人所认识、所敬拜的神。圣灵被称为我们神的灵,就是那已与我们和好之神、我们之父的灵;父既向子应许赐下圣灵,就藉着他差遣这灵。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为要叫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拉太书 3:13, 14。

滥用基督徒自由之原则。第12-20节。

基督徒自由的原则,即“凡事都可行”的教训,其应用当限于无关紧要之事;且第一,须受合宜与否的考量所限;第二,须以顾念我们自己属灵的自由为限,12节。从这一原则出发,因着肠胃与食物相宜,推论凡适于作食物之物皆为可行,乃是正当的。在今生这暂时的光景中,此一显然是为彼一而设。然而在淫乱一事上,却不容如此应用这一原则;因为身子并非为此而造,乃是属乎主的,与主有不可解的联合,以致那叫主复活的,也必叫我们的身子复活,13、14节。正因我们的身子与基督有此亲密的关系,作了他的肢体,所以淫乱才是如此大的罪恶,与我们同领他的灵、与他联合的身分全然不合,15-17节。这罪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干犯自己的身子,毁坏身子的本性,18节。身子乃是圣灵所住的殿,但若被淫乱所玷污,就不再是殿了,19节。信徒当记得,他们——连同他们的身子——都是救赎的对象,是基督的宝血所买来的,因此当归荣耀与他,20节。

12.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

使徒在前一段既已宣告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又特别着重指出干犯第七条诫命之罪,便在本段转而察考:人为违犯这条诫命所作的辩护或开脱,究竟立在何等根基之上。那根基乃是对基督徒自由这一原则的严重曲解。保罗论到犹太律法中的礼仪条例或实定规条,尤其论到洁与不洁之物的分别时,惯常说:“凡事我都可行。”希腊人和罗马人素来把淫乱归入无关紧要之事一类,即以为其本身并非不道德;因此,哥林多人中有些自幼受此观念熏陶的人,即使在归信基督之后仍持守这一原则并照之而行,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是从类比推论:既然凡适合肠胃的各样食物都可以吃,那么满足任何别的天性倾向也同样可行。保罗对这一论证的答复有两方面。他首先表明,基督徒在无关紧要之事上的自由,其应用是当受限制的;其次表明,所举的两种情形之间并无类比可言。食物本是无关紧要之事,淫乱却按其本性乃是亵渎,是罪行。

「凡事都可行」这一原则,在应用于无关紧要之事时,所受的第一重限制是合宜与否。凡合法之事并非都是有益的。仅仅因为某事本身无罪,便去行那有害于自己或他人的事,既是荒谬的,也是邪恶的。使徒在罗马书 14:15-23、哥林多前书 8:7-13 和 10:23-33 中详细申明了这一合宜的原则。我们在使用无关紧要之事上的第二重限制,是自尊自重。可以吃,并不等于我就该作自己食欲的奴仆。保罗说:「我总不受它的辖制。」我不愿作它的奴仆。灵魂在道德上的康健,极需要它保持自制,不受任何食欲或欲望的支配,无论那欲望本身如何无害。这是圣经所定的准则,而基督徒常常违犯。他们作了某些放纵形式的奴仆,却辩称这些事本身并非错的;殊不知受任何食欲或习惯的辖制,本身就是错的。

13. 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身子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

食物是为肚腹,肚腹是为食物。二者显然彼此适配,互为目的而设。由这一构造可以正当地推出:人吃是合法的,凡适合作食物的都可以吃。然而这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安排。但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将有一日,人不再靠食物维生,乃要像神的使者一样。身体现今的这一构造既是暂时的,便足以证明食物属于无关紧要之事一类。它们对身体永远的归宿毫无影响。至于淫乱,则不然。身体从来不是为苟合而造的;如此使用身体,既违背其受造的本意,也违背其将来的归宿。

身子是为主,主也是为身子。二者彼此有着亲密的关系。身子受造的目的,是要作基督的肢体,作他圣灵的居所。主也是如此看待身子的:他用自己的血救赎它,使它与自己联合,成为他奥秘身体的一个肢体,使它成为义的器具,以致于成圣。所论及的这罪,与身子的这一受造目的绝不相容,且毁坏身子与主之间所存的关系。

14. 并且神已经叫主复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们复活1

身体的归宿既如前一节所述,它就不至朽坏灭亡,乃要有分于基督的复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马书 8:11)。本节与第 13 节的后半句相对应。论到肚腹与食物,经上说,神要叫这两样都废坏;论到主与身体,经上则说,神既叫主复活,也要叫我们复活。可见二者的情形大不相同。我们消化的器官与食物之间的关系是暂时的;基督与身体之间的关系却是永久的。关乎前一种关系的事,无足轻重;关乎后一种关系的事,却触及我们本性的根基,并触及我们受造的目的。论到身体的这一归宿,可比照 15:15、20、35-56;腓立比书 3:21;罗马书 8:11;哥林多后书 4:14;帖撒罗尼迦前书 4:14。

15、16节。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她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

这几节的用意在于确立两点。第一,我们的身体与基督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乃是亲密而生死攸关的。第二,此处所论的罪与那种关系彼此矛盾,断不能并存。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这是基督教教义中人所公认、耳熟能详的一点,是他们理应知晓的;而这一点又足以证明使徒方才所论身体与基督之间关系的全部内容。我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因为它们属乎他,已被包括在他宝血所成就的救赎之内;也因为它们与他如此联合,以致得以有分于他的生命。圣经的显要教义之一,便是基督与他子民的联合包含着生命的相通;圣经又清楚教导,这生命不仅关乎灵魂,也关乎身体(罗马书 8:6-11;以弗所书 2:6, 7;5:30)。使徒正是把这一真理重新提到哥林多人的心中,并以此为根据,愤然斥责他所论及的这项罪。淫乱之所以与信徒身体同基督的关系不相容,是出于这罪的特殊性质。犯此罪者彼此有分于一个共同的生命。无论我们能否明白此理,这总是圣经的教训。因此,正如我们不能既有分于基督的生命,又有分于彼列的生命,照样,我们的身子也不能既作基督的肢体,同时又与圣经所谓“一个犯罪的人”共有一个生命。

17. 但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

就是说,与主同有一位圣灵。这并非指与主怀有同样的性情或心境,乃是指同有那生命的本源,即第12节所说的圣灵。圣灵是无限量地赐给基督的,又从基督分赐给属他的众人,他们因此得以与他同有一个生命(罗马书 8:9, 10;哥林多前书 12:13;约翰福音 17:21, 23;以弗所书 4:4;5:30)。既是如此,这就加给我们一种至高无上、无可再重的责任:断不可行事与这亲密而尊贵的关系相违。

18. 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这并非教导说淫乱之罪大于其他一切罪;乃是教导说,就其对身体所产生的影响而言,淫乱之罪全然特殊——这影响与其说在乎肉体,不如说在乎道德与属灵。圣经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念:两性的交合以及由此而生的种种后果,其中含有某种奥秘。别的罪,无论何等卑贱、何等毁坏健康,即便是醉酒,也都在身体之外,就是说,在身体的生命之外。惟有淫乱,因其涉及生命的相通,乃是干犯身体本身的罪;因为正如使徒方才所教导的,此罪与身体受造的目的、与身体不朽的归宿,两不相容。

19.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

殿有两大特征。其一,殿是圣的,因为是神的居所,故此凡亵渎之人必不能免于刑罚。其二,殿的产权不属于人,乃属于神。这两点在信徒的身体上都是真的。身体是殿,因为圣灵住在其中;也因为它不属自己,乃是属神的。既是圣灵的殿,亵渎它便必招致极大而独特的罪咎。既在特殊的意义上属乎神,它便不由我们随意支配;只可用于神所定的用途。

20. 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并你们的灵里,荣耀神,因为身子和灵都是属神的。2

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此动词为过去时,ἠγοράσθητε你们已被买赎,即借着赎买而得释放。人脱离罪的权势与刑罚,并非藉着能力,也非藉着真理,乃是藉着赎价。我们从前被拘于捆绑之中,原是公义的;我们伏在律法的刑罚之下,那刑罚一日未得满足,我们便一日不能得释。基督的宝血就是我们的赎价,因为惟有这血满足了公义的一切要求。

上一节末尾所主张的对信徒的所有权,并非源于创造或保守,而是源于救赎。「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罗马书 6:17;加拉太书 3:13;以弗所书 3:13;使徒行传 20:28。救赎的重价就是基督的血,马太福音 20:28;罗马书 3:24;以弗所书 1:7;彼得前书 1:18, 19,以及圣经中凡论及此事之处。所以,即:因为已蒙救赎,且是以如此重价蒙救赎;要……荣耀神,即尊荣他,并且行事为人使他也因此得着他人的尊荣。在你们的身子上,即以身子为献与他敬拜所用的圣殿,专一用于事奉他。

下面这几个字,并你们的灵,都是属神的,之所以加上,或许是因为受赎的并非仅有身体,因此蒙救赎之人当献身事奉神的这一本分,也同样关乎灵魂。然而,由于这几个字不见于绝大多数最古老的抄本,近代大多数编校者都将其略去。

  1. 拉赫曼(Lachmann)与提申多夫(Tischendorf)依据 A. D. 两抄本,不作将来时的 ἐξεγερεῖ将要叫……复活),而读作 ἐξεγείρει他叫……复活)。迈耶(Meyer)则依据 B. 67,取 ἐξήγειρε他曾叫……复活)。按末一读法,信徒的复活乃是包含在基督的复活之内:他们既在基督死时与他同死,也就在基督复活时与他同复活。然而通行经文的抄本根据最为有力,其意亦通。 

  2. 本节末句为自格里斯巴赫以下所有近代编者所删。此语不见于抄本 A. B. C. D. E. F. G.,亦不见于若干古译本。 

译于 2026-09-01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