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教会中犯乱伦罪之人一事,1-5节。劝勉信徒当求圣洁,并当忠心执行教会纪律,6-13节。
因容留不配之人留在教会中而受的责备。 第1-13节。
保罗所着意处理的哥林多教会第二桩恶事,是容留一个犯了乱伦罪的人仍在教会的交通之中。他说,众人普遍传言,他们中间竟容忍淫乱,甚至是外邦人中所未曾听闻的淫乱(第1节)。他责备他们不但不谦卑痛悔、将犯罪者革除,反倒自高自大(第2节)。既然他们忽略了自己的本分,使徒便决意奉基督的名,并以灵里临在于他们聚会之中的身份,把这犯乱伦罪的人交给撒但(第3-5节)。他随即劝人追求纯洁,所用的言辞取自摩西律法中关于逾越节的规定:正如在逾越节的筵席期间,一切酵都要从希伯来人的居所中除去,基督徒的一生也当是一场长久不断的逾越节筵席,一切恶毒与虚伪都要从信徒的心中、从信徒的聚会中被逐出(第6-8节)。他又更正、或说预先防范人们对他”不可与淫乱之人相交”这一命令的误解。他指明这命令所指的是教会的交通,而非社会上的往来,因此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教会的成员。至于教会以外的人,无论是他还是他们,都无权审判;这些人只可留待神来审判(第9-13节)。
1.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提说过,就是有人收了他父亲的妻子。
使徒既已结束哥林多教会分党之事的讨论,便转而处理该教会中那乱伦之人的案件。风闻普遍(ὅλως ἀκούεται)。这或可作我们译本所表达之意,即他们中间有淫乱之事,已是众所周知。Ολως亦可具有omnino之意,即”在你们中间所听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事”。或亦可解作:”大体而言,在你们中间听见有淫乱的事。”就是说,听见有淫乱之事已属寻常;这暗示此罪以不同形式在他们中间多少流行。若考虑到外邦人对此类罪甚少加以谴责,且哥林多素以放荡淫佚著名,此事便不足为奇。要改变一个群体的道德观念,是艰难而渐进的工作。新约给出了可悲的明证:犹太人与外邦人归信后,将他们从前信仰与行为中的许多谬误带进了教会。淫乱(πορνεία)一词在此用于广义,涵盖一切违犯第七条诫命之事。此处则特别指出一件格外可恶的事例。其罪在于有人娶了自己的继母。继母(其”父亲的妻子”)乃圣经指称继母的委婉说法,见利未记 18:8。可以推知这是一桩婚姻,因为新约中有一个妇人这一说法用法一致,始终指娶妻。马太福音 14:4;22:28;哥林多前书 7:2, 29。此外,虽然这种关系仍在延续,使徒论及此罪时却用过去时态,见第 2、3 节。保罗说,这样的婚姻在外邦人中也是未曾听闻的,就是说,连他们也视之为可憎。西塞罗在pro Cluent. 5, 6 中论及此类关系,称之为难以置信的罪行,除一例外,从未听闻。从哥林多后书 7:12 看来,这犯罪之人的父亲很可能仍然在世。然而此罪并非奸淫,而是乱伦;否则使徒不会称之为未曾听闻的罪,也不会将其可恶之处归于那妇人与犯罪者父亲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此清楚看到,利未记中关于婚姻的律法具有永久的约束力。圣经是本分的完全准则;故此,若圣经不禁止近亲之间的婚姻,那么这样的婚姻在神眼中便不是罪。所以,否认利未记 18 章所载之律法的常存效力,不但违背使徒的权柄,更是教导说:对基督徒而言并无乱伦这样的罪行。
2. 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他们自高自大,就是说,因自以为处境优越而洋洋自得,全然不顾他们竟在自己的团契中容忍一桩连外邦人都憎恶的罪行。有人试图解释此等罪行何以发生、教会对此何以如此姑息,便设想那犯罪者与教会都是依据许多犹太人所教导的原则行事,即:一切亲属关系的纽带都因归信而解除。归入犹太教的人成了新造的人。他领受一个新的名字。他的父亲不再是他的父亲,他的母亲也不再是他的母亲。故此拉比们教导说,归信者可以合法地与其至亲中的任何一人成婚。这样的观念或许曾在教会中的犹太人一部分人当中局部流行,然而其可能性不大:1. 因为这观念荒谬绝伦;
2. 因为此说在犹太人中间盛行,乃是在他们作为一个民族被弃绝之后;
3. 因为犹太人中较有见识者自己也定此罪为非。更可能的情形是:倘若这一罪行确曾被人辩护,其所持的原则乃是:圣经与本性所禁止的通婚,只以血亲为限,而不及于姻亲。此一原则既与利未记18章相悖,也与使徒在此处的教训相违。
倒不哀痛(ἐπενθήσατε),即为自己哀伤。你们的光景本不当使你们自高自大,反当使你们自卑忧伤。好叫(ἵνα),不作以致解,乃作为要解,表明使徒在他们的自卑与忧伤中所存的目的。参约翰福音 11:15。‘我愿你们为自己忧伤痛悔,为要使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挪去。’此词或系依附于一个隐含的动词:‘你们并不哀痛,并不切望那行这事的人被挪去。’屈梭多模谓其意乃是:他们本当如同瘟疫临到他们中间时那样行事,就是哀哭祈求,为要使那灾患得以除去。判断本身成员的资格,接纳其所认为配得的人,摈除其所认为不配的人,这是每一团体所固有的权利,也是其存在所必需的。此处清楚承认这权利属于教会。从本段亦可清楚看出,这权利属于每一个别的教会或会众。这权柄是交与哥林多教会的,并非交与某位治理该教会的职员。使徒所责备的并非监督或牧师疏于执行纪律,乃是责备教会自身,就其组织的整体而言。
3-5. 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一样;就是你们和我的心,奉我们主耶稣的名聚会的时候,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这几节构成一个句子,必须合起来看才能明白。主要子句的结构是清楚的。保罗说:「我已经定意要把这人交给撒但。」其余一切都是附属的、说明情状的。至于这些附属子句彼此的关联,则不无疑问。或许对全段最好的解释如下:「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灵却在;就如同在你们那里一般,已经定意要奉主耶稣的名,在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灵也与你们同在,带着(即披戴、装备着)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权能,把这人交给撒但。」当时教会要有一次聚集,保罗虽在灵里临在,却要奉基督的名,运用那赐予他的神迹权能,把这犯罪的人交在撒但的权下。与上文的关联由因为一词点明:「我巴不得你们的心思已到了要把这犯罪的人除掉的地步,因为我已经定意要把他革除。」我实在(μέν),或作我至少。「无论你们作与不作,我至少要尽我的本分。」身子虽不在,心灵却在。保罗判断的资格与权柄,以及执行其判断的能力,都不系于他身体是否在场。他在灵里临在。这并非仅指他在心思上与他们同在,即挂念他们、关切他们的福祉;这乃是知识、权柄与能力的临在。已经判断了。就是说,既不等你们在此事上作出决定,也不等到我能亲身与你们同在。
行这事的人。此句的句法结构乃是可疑的从句之一。我们的译者插入了论到一词,然而原文中并无与之相应的字,除非将其视为前面那个动词(κέκρικα)译文的一部分,即”我已经论断”,意思是”我已经审断他,或已对他宣判”。然而这样解释,便使第五节的说明陷入困难。最佳的解释,是把这一从句作为第5节中动词交给的宾语:”我已经定意要把行这事的人交给撒但。”但因宾语与动词之间隔了如此多的话,故在第5节中又将宾语(这样的人)重述一遍。
奉基督的名,意即凭着基督的权柄,作他的代表而行事。这一短语一方面否认所行之事是凭他自己的权柄而行;另一方面则主张自己有权作基督的机关与使者。此句亦可与下文相连,读作:“你们奉基督的名聚会。”然而,反对这种解法的理由是:1. 若果如此,这几个字最自然的位置当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说“聚会奉基督的名”比说“奉基督的名聚会”更为自然。
2. 以“奉基督的名”这一说法来表明使徒的权柄,乃是常见的用语。
3. 若将这几个词与主要动词相连,读作“我已奉基督的名定意要把他交给”云云,则文义与各分句的对称都更为妥帖。保罗行事,是自觉凭着从基督所领受的权柄。可比照帖撒罗尼迦后书 3:6,使徒行传 16:18。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教会当聚集,而保罗则在灵里同在。
判决不可暗中作出或暗中执行,而当公开为之。此事须具有司法程序的庄严,故此众人聚集,虽然他们不过是旁观者而已。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这句话可与紧接其前的话相连,即”我的心灵与你们同在,并带着基督的权能”;亦可与其后的话相连,即”我已经判断了,要用基督的权能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两种读法所得之意大体相同。这判决须奉基督的名、藉他的权能作出并施行。
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自古以来,对这句话有两种流行的解释。按其中一种看法,它不过是指革除教籍;按另一种看法,它还包括以神迹的方式使此人受撒但权势的辖制。那些视之为仅指革除教籍的人说,“交给撒但”与第2节的“把这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相呼应,因此意思相同。哥林多人疏忽了,未将这犯罪的人革除,保罗便说他已决意行此事。此外,他们又辩说,“交给撒但”一语正是革除教籍的恰当表述,因为世界既是撒但的国度,将人逐出教会,就是把他从基督的国度中抛入撒但的国度。参看歌罗西书 1:13。至于主张此语所指不止于革除教籍的看法,可有如下理由:1. 圣经明明启示,人身上的疾患常是藉撒但的作为而加于人的。
2. 使徒被赋予了以神迹降下此类灾祸的权柄,见使徒行传 5:1-11;13:9-11;哥林多后书 10:8;13:10;
3. 在提摩太前书 1:20 中,同一表述出现,其含义大概相同。保罗在那里说,他已把许米乃和亚历山大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
4. 没有证据表明那个时代的犹太人曾用这一措辞来表示逐出会堂,因此保罗的读者极不可能按此意来理解它。
5. 革除教籍并不能收灭绝肉体之效——就下一分句中此语所取的意思而言。
因此,多数注释家都同意:使徒说要把这犯罪的人交给撒但,乃是在威吓要施以某种肉身上的刑罚。败坏他的肉体。许多人将此理解为败坏他败坏的本性,如此所悬的目的便仅仅是道德性的。
但此处肉体既与灵魂相对而言,最自然的解释便是指身体。‘将这人交给撒但,使其身体受苦,为要叫他的灵魂得救。’在主耶稣的日子。即主耶稣第二次显现、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那等候他之人的日子。从哥林多后书 7:9-12 可见,使徒如此郑重地施行其审判之权,确实收到了应有的果效:它使犯罪者本人以及全教会都生出真诚而深切的悔改。
6. 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
你们所夸的,(καύχημα)即夸口的凭据。你们并无正当理由夸耀自己属灵的光景;恰恰相反,你们大有理由惊惧。岂不知;难道你们不思想这罪恶蔓延所带来的明显而确实的危险么?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此处这句谚语并非要表达教会中一个败坏的肢体便玷污全体的意思,因为在随后的几节中,这比喻被继续引申时,面酵所指的并非一个人,乃是罪。所以,其意乃是:邪恶的本性就是要向外扩散。这话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群体皆为真。一样罪,纵然极其隐秘,一旦被容让姑息,便将其败坏的影响遍布全人;它使良心堕落,使人与神疏远,坚固一切其余的恶念,同时又摧毁施恩之具的功效,并叫人失去使用它们的心愿。对任何群体而言同样如此:所容忍的任何一样恶,都会使其全部道德感败坏下去。
7. 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
把旧酵除净乃是劝人归于纯洁,因下文即说这旧酵便是恶毒、邪恶。此酵之所以称为旧,是因在我们本性堕落的现状中,凡属旧的都是恶的。故此,”旧人”在圣经中乃是我们败坏本性的称谓。好使你们成为新团。新,即纯洁——正如新人乃是已更新之性情。因为你们本是无酵的。此处的酵,是罪的比喻说法。所以说他们是无酵的,就是说他们是圣洁的。这正是他们作为基督徒的常态。基督徒乃是新人,是圣洁之人。因此这论证是从一件公认的事实推出的:基督徒既是基督徒,就是圣洁的。”当把邪恶的酵除净,使你们成为纯洁,因为信徒本是圣洁的。”因为连(και γὰρ),或作因为也。这是他们当持守纯洁的第二个理由: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为我们被杀献祭了。被杀,不如作被献为祭,因该词意为宰杀并献为祭,或作为祭牲被宰。逾越节的羔羊被宰之时,希伯来人须将家中一切的酵除净(出埃及记 12:15)。基督之死也照样将同样的义务加于我们,要将罪恶的酵除净。基督作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并非因他受死之日恰是献逾越节羊羔之日,乃是因他为我们所成就的,正如逾越节羔羊为希伯来人所成就的。那羔羊的血洒在门框上,便得免灭命天使的击打;照样,基督的血也使我们得免神公义的击打。基督为我们被杀,其意与逾越节羔羊为希伯来人被杀相同。这是代赎之死。基督既舍己救赎我们脱离一切罪孽,我们若仍活在罪中,不但违背他受死的旨意,更足以证明我们与他受死之益处无分。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即基督。ὑπὲρ ἡμῶν(为我们)二字,在一切较古的抄本中皆无,于文意亦非必需。
8. 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或作:阴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所以,我们守这节。意思是:既然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我们就当守这节。此处并非劝人守犹太人的逾越节——因为整段上下文都是象征性的说法,且基督之死断不能成为哥林多人守犹太逾越节的理由。圣经从未劝勉基督徒去遵守旧约时代的节期。这里的节也不是指主的晚餐。上下文中没有任何线索暗示提及那圣礼。所谓节,乃是分别出来归给神的一段时日。守这节的意思是:“愿你们的一生都如同一个圣洁的节期,即全然分别归给神。”正如那连续七日的节期是与逾越节羔羊被杀相连的,照样,献身归神的一生也当与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之死相连。守这节,不可用旧酵,就是败坏的酵;使徒解释说,这酵乃是恶毒、邪恶的酵。Πονηρία(邪恶)比 κακία(恶)语意更重。凡行不义的人都是 κακός(坏的);但那以作恶为乐、且执意行恶的人,则是 πονηρός。因此撒但被称为 ὁ πονηρός,“那恶者”。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诚实与真正,就是基督徒当用以守其毕生之节的无酵饼。诚实(εἰλικρίνεια)即纯洁,是透明的澄澈;是日光穿透其中而显不出丝毫瑕疵的东西。真正一词在圣经中远不止于诚实无欺。就其主观意义而言,它指那与真理相应的内在状态,即那合乎神的律法与性情的道德景况。
9.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指他在本书信前面所写的内容。参罗马书 16:22;帖撒罗尼迦前书 5:27;歌罗西书 4:16——在那里,这书信(ἡ ἐπιστολή)指的就是他当时正在写的这封书信。加尔文、伯撒以及几乎所有近代注释家,都认为这里指的是一封已不存于世的书信。这显然是更为自然的解释:第一,若非如此,在这书信中(ἐν τῇ ἐπιστολῇ)这几个字就完全成了多余;第二,因为本书信中并未有那条不可与行淫乱者相交的一般性吩咐,而从下文看来,哥林多人似乎正是误解了这条吩咐。诚然,基督徒天然不愿承认任何受默示的著作已经失传。然而,再自然不过的推断莫过于此:使徒们曾写过许多短笺,并非作为为历世历代教会所设的教牧书信,而只是为答复某个疑问,或就某人、某会众的特殊处境给出某项指示。“我在这书信中曾写给你们”,在此处如同在哥林多后书 7:8 一样,自然是指你们已经收到的那封书信,而非他当时正在写的这一封;仅仅为了避开一个我们不愿承认的结论,便离弃这些字句的自然意义,实非明智。神为教会的造就所定意赐下的受默示著作,教会都已完全拥有;我们理当以此为足。不可与……相交(μὴ συναναμίγνυσθαι),意即不可与之混杂在一起,也就是不可与之来往。参帖撒罗尼迦后书 3:14。这话既可指社交上的往来,也可指教会中的相通。保罗随后对这条含义未定的命令作出解释:先声明他并非要禁止社交上的往来,继而说明他确实是要禁止与恶人有基督徒的相通。
10. 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
并不是一概而论。此语限定了这禁令的范围。使徒无意禁止一切与世上淫乱之人的往来。那是不可能的事;我们既在世上,与世人便不免有或多或少的往来。或者,οὐ πάντως(并不是一概)二字可与我曾写信相连,作断不是解。参罗马书 3:9。‘我断不是写信叫你们不可与恶人相交。’此解虽或较为通行,其义却不及前解为佳。使徒的用意,与其说是断然否认自己曾如此写过,不如说是要限定其命令的适用范围。世界指有别于教会的世人,见加拉太书 4:3、以弗所书 2:2、歌罗西书 2:8。这禁令,无论其含义如何,并不限于不道德之人中的某一类;乃是包括各类。贪婪的,即那些一味求多之人(πλεονέκτης),尤指那些为图利而欺诈的人。圣经论到那支配人心的贪财之欲,视之为神眼中格外可憎的罪。以弗所书 5:5 称之为拜偶像,因为钱财已成了人至爱至求的对象。所以,凡为积攒财富而牺牲本分之人,凡以获利为其毕生所追求之大目标的人,就是贪婪的人。这样的人不能作基督徒,按使徒所言,也不应被人当作基督徒看待。
或勒索的,即贪得无厌之人;他们勒索本不该得之物,或索取超过应得之数。此罪不限于以强力勒索或公然抢夺,而是包括一切不义的索取。凡趁人贫困、或乘人急难而牟取暴利者,便是勒索的人。或拜偶像的,即那些公然敬拜假神的人,或那些所行之事按其本质、并按世人的общ见判断,等同于此种敬拜的人。据说这是已知 εἰδωλολάτρης 一词最早的用例;七十士译本中从未使用此词,虽然 είδωλον 在该译本中常用以指假神。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这便是使徒并未禁止与一切恶人来往的缘故。若要如此,我们就得另寻一个世界居住了。
11.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但如今(νυνὶ δέ)。若按通常的意义来理解,这两个小品词是指时间而言:“在前一封信中我如此这般地写信给你们,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云云。”它们也可以有推论的意味——所以:“既然你们不能离开世界,所以我写信给你们。”使徒在此是要解释他先前所写之话的含义:“我并非写这个意思,我所写的、也就是我所指的,乃是这个。”这一解释最合乎上下文,也更契合此处所用时态(έγραψα)的语气;因为这个动词的不定过去时虽然在书信体中可用来指正在书写中的信,却不用以表达将要写的内容。这吩咐是:凡称为弟兄的人,若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毁谤人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就不可与他相交。人既自称为基督徒,就是自称已弃绝这一切罪;他若行事与所承认的不相符,就不可被承认为基督徒。凡足以认可“此处所提的罪行为福音所容”这一假定的事,我们都不可去做。保罗竟设想有自称基督徒的人会是拜偶像的,这或许显得离奇。然而他所谓的拜偶像,不仅指有意识、有意图地敬拜假神,也指凡按人之公论足以表达此种敬拜的行为。所以,在庙宇范围之内吃祭物,乃是异教敬拜的行为,正如领受主的晚餐是基督徒敬拜的行为一样。然而哥林多人中竟有人在那样的情形下毫不迟疑地吃祭偶像之物,见 10:14-22。使徒在此所立的原则是:凡参与任何民族的宗教礼仪,便是参与他们的敬拜,无论我们本意是否如此。
这样的人不可与他一同吃饭。此语并非指主的晚餐,因主的晚餐从未被称为一顿饭食。其意乃是:我们不可以任何方式承认这样的人为基督徒,连与他同席而食也不可。所禁止的并不是与这等人同吃这一行为本身。我们的主曾与税吏和罪人一同吃饭,却并未因此承认他们为自己的门徒。照样,我们也可以与此处所描述的人同吃,只要我们不因此承认他们具有基督徒的品格。这也不是一条命令,要人以断绝一切社会往来的方式,去执行教会所宣布的革除教籍之判决。这命令不过是说:我们无论以何种方式,都不可承认公然行恶之人为基督徒。因此,这段经文丝毫不能为罗马教会的专横提供借口——他们竟对被逐出教会之人断绝一切生活所需。
12. 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外人;即教会以外的人。马可福音 4:11;歌罗西书 4:5;帖撒罗尼迦前书 4:12。使徒的这一命令只涉及教会以内的人,因为审判外人并非他的职分。哥林多人自己也是按同一原则行事的。他们把教会的惩戒只施于教会成员,因此本不应把使徒那”不可与恶人相交”的吩咐理解为也指教会以外的人。
13. 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审判教外之人的,是神,不是教会。此处动词的重音可以标注为现在时,也可以标注为将来时:神审判(κρίνει),或神将要审判(κρινεῖ)。作现在时意思更佳,因其所表达的乃是神的特权,而不仅是将来必有审判的确据。故此当把……除去,按通行本经文(καὶ εξαρεῖτε)直译,则为你们就要把……除去;此读法似取自申命记 24:7。较佳的读法是(ἐξάρατε)当把……除去。这是一句单纯的命令,或说是将上文所立定的基督徒相交之原则加以必要的应用。这段话与前面对第3至5节的解释并不冲突。因哥林多教会疏忽了本分,保罗便定意把那犯乱伦之罪的会众交给撒但。他要他们承认这判决的有效,并将其付诸执行。判决既已宣告,凡涉及他们相交之处,他们就当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