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直生活要道

约翰·慕理
← 返回正直生活要道目录

第四章 劳动的条例

圣经启示中第一次提到劳动制度出现在人堕落后神对亚当的咒诅中(创世记3:17-19),应当注意的是咒诅并非对劳动的咒诅,而是劳动所包含的痛苦与艰辛,以及人类因着地受咒诅的缘故遭受的挫折。我们在挪亚父亲拉麦于挪亚出生时说的话里听到一声共鸣:“这个儿子必为我们的操作和手中的劳苦安慰我们;这操作劳苦是因为耶和华咒诅地”(创世记 5:29)。我们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尽管有咒诅,劳动的果实仍然存在,亚当仍然有饭吃。劳动和相应的回报并未被废除。

亚当的后代顺服这一命令,该隐和亚伯是例子:“亚伯是牧羊的,该隐是种地的”(创世记 4:2)。该隐家族技艺的发展表明了人类家族值得称赞的一点,就是尽管人类全面堕落,但他们仍然受驱动去履行劳动和治理全地的命令。种种暗示表明,辛劳工作是世间生活的一个普遍特征,这种辛劳从起初就具有多样的形式,随着人类发展,其多样性也随之增加。因此我们不当惊讶挪亚竟然有足够的资源和天分建造方舟,我们也不当对挪亚在洪水过后成了农夫和耕种葡萄园感到诧异(创世记 9:20)。因着迦南的卑劣行为而宣告于他的咒诅,即可怜的奴役生活,以及闪和雅弗所得的赐福,跟劳动制度并非没有干系。咒诅存在于劳动所处景况的恶化中。

我们到了三族长时代——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读到亚伯拉罕的财富、雅各在巴旦亚兰的劳动以及以扫的财富,圣经对这些例子中财富的积累没有任何贬抑。财富作为劳动的果实,或从他人劳动继承的产业,本身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地方。以撒对雅各的赐福就包括:“愿神赐你天上的甘露,地上的肥土,并许多五谷新酒”(创世记 27:28);以扫自己的财富也是应验了这一祝福:“地上的肥土必为你所住;天上的甘露必为你所得”(创世记 27:39)。

十诫中不止一条诫命是建议在对这一背景的合宜视角上,例如当我们思考第四诫时,不要忘记它不止是对安息的命令,还是对劳动的命令:“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出埃及记 20:9)。我们可以将之称为诫命的附带项,但它无论如何都是诫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息日如果不是从劳动中安息,就没有任何意义,它是跟劳动有关的安息。并且,只有当每周的安息日是完成六日劳动之后的安息日,它才能被人理解。

六日的劳动具有的分量应当受到充分肯定,神颁布的条例不仅仅是劳动,而且是一种恒久不变的劳动。确实存在暂时停止劳动的休息,每七日就有一整日用于这种暂缓;神提供了暂缓周期,但同样也有劳动周期,并且劳动的循环如同安息的循环一样不可废止。违背神的律法不能免罚,我们可以相当确定,我们许多生理和经济问题都是因为没能遵守每周安息日的缘故,但我们也可以同样确定,我们许多的经济问题都是因为没能看到六日劳动的神圣性。劳动不只是一项义务,还是一项福分,并且六日的劳动同样如此,既是义务又是福分。如果我们能在思想中确立这一原则,那么我们要求每周工作五日的混乱和伪善就不会这样大大影响我们的经济,道德恶化也不会如我们所见这般迅速。

新约关于劳动的教导清晰直白,它将懒惰定为不虔不义,一语道破问题本质。保罗吩咐帖撒罗尼迦信徒要远离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使徒教训的人(帖撒罗尼迦后书 3:6)。我们也许以为他这里所指的是错误教义,如同约翰写以下话时所指的:“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分”(约翰二书 10-11 节);或者以为保罗是在想诸如通奸、奸淫、拜偶像或勒索之类的罪行,如同他在哥林多前书中所写的:“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哥林多前书 5:11)。如此罪行毋庸置疑是保罗禁止帖撒罗尼迦人去行的,但当我们发现保罗指的不守规矩是闲懒和以及与它一丘之貉的好管闲事时,我们一贯的松散思想和伪善一定为之一振。“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做,反倒专管闲事”(帖撒罗尼迦后书 3:11)。针对保罗这句话:“我们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曾吩咐你们说,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第10 节),我们或许会有这样的倾向,认为保罗对懒惰之罪的判断未免有些缺乏仁慈和良善,而且使徒的判断之严厉,在这一句中到达顶点:“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书 5:8;参阅 13-16 节)。但我们误解了这里的含义。我们劳动挣取生活所需、为因倚靠我们的亲人提供养生来源,这是信仰耶稣的一个标记,是圣灵之果正直与公平的标志。新约伦理以及我们主耶稣基督自己的命令,都是要我们安静做工、吃自己的饭(帖撒罗尼迦后书 3:12)。当我们的思想由这一伦理引导,我们就会视懒惰为不义;当懒惰是打着敬虔的名号、声称劳动跟与神相交的需要相矛盾时,它的恶就更显巨大。只有虚假的神秘主义能接受这种谬论,如果这样,这一控告就最适合不过:“人……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提摩太前书 5:8)。

主在责备法利赛人和文士的伪善时给出了同样的指控:“你们诚然是废弃神的诫命,要守自己的遗传”(马可福音 7:9)。主所指的是他们听从人的遗传——即一个人倘若将本该用来供养父母的东西献给神,就不必供养父母的需用了。主指责他们藉此公然违背第五诫,他们承接遗传,废了神的道(参阅 13 节)。这是一种虚伪的虔诚,替代了真正对神律例的执行和委身。按照保罗的话说,真正的虔诚是子女应当“先在自己家中学着行孝,报答亲恩,因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悦纳的”(提摩太前书 5:4)。

这一基督教伦理标准批判的不仅是明显的懒惰,而且还包括怠惰、懒散,这是基督徒时常犯的罪。这一原则批判人对时间精力的浪费,这一点我们都必须服罪。指导我们行为的原则常常不是最大程度地工作,而是只做足以逃避舆论谴责、足够维持体面的最小化工作。如果我们思想一下这种态度已经影响人的思维行为到什么程度,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在圣经的思想原则上已经堕落退化到什么地步;这在职场上随处可见。但我们的思想已经严重偏离圣经关于劳动这一神圣条例的思维模式到一定地步,我们已被灌输轻松享乐的思想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怠惰和懒散已经侵入那些最神圣的职业。如果教会自身在履行使命上都显不出多少血汗和泪水,我们又怎能期待社会和经济体系被责任、尊严、诚实认真的劳动之乐等观念渗透呢?使徒保罗看到这样的危险,就是寡妇可能成为教会的寄生虫。“要尊敬那真为寡妇的”,他命令道,“但那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他不会允许这样的羞辱玷污教会的捐赠(提摩太前书 5:3,6-7)。但当传讲神道的牧师怠惰又精致讲究地生活,像寄生虫一样被谴责是已死的人,我们可说什么呢?

劳动制度是整个人类职业的根基,我们在这里需要再次领会先前关于独身和婚姻的原则。个体在这一基本的人生兴趣上当走何样的道路,取决于神赐给他什么样的恩赐;恩赐是神旨意的指向标,因此也是神呼召的指向标。论及一个人应当从事何种特定类型的劳动,我们发现的是同样的原则。每个人的劳动都是一项神圣呼召,新教改教家感到有必要特别强调圣经对这一点的教导。“我们必须注意”,加尔文写道,“主命令我们每个人在一切生活行为上留意祂的呼召,因为祂知道人类思想容易感染焦虑的炎症,时常摇摆飘忽不定,而且贪得无厌、总想一次拥有众多事物。因此,为了防止我们的愚昧鲁莽造成巨大混乱,祂已任命每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领域从事特别工作,没有人可以鲁莽越界。祂将这一人生范畴称为 使命,或作 呼召,因此每一个体的人生路线都是主立好的标杆,这样他就不必整日在不确定中游荡……正确做每件事的原则和根基都是主的呼召,并且漠视主呼召的人永远无法正确充分地履行他所在位置的职责——倘若我们能领悟这一点,就足够了。也许他有时能达成一些看似值得赞赏的成就,但那在神的宝座前一定会遭弃绝;除此以外,他人生的不同部分一定无法保持有机一致。因此当我们的人生由这一记号引导时,就可得到最好的管理,因为没有人会被自己的鲁莽驱动去努力,除非那与他的呼召一致,因为他知道逾越神为他划定的界限是非法的。那默默无闻的人过着不为人知的生活却不会不满足,因为他没有离弃神安放他的位置。”1正是对委派给我们的特定任务有神圣呼召的意识,使得我们在执行任务时充满责任感。新约特别强调人在一切劳作上有以神为本的动机和方向,这当然是对人生总原则的一处特殊应用,这总原则就是“你们或吃或喝,无论做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哥林多前书 10:31);“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也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死。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所以,我们或活或死总是主的人”(罗马书 14:7-8)。但这一原则应用在劳动范畴上更显重要,这么说有充分的理由。当劳动变作苦差事,当艰难压迫我们,当我们遭遇的处境缺乏怜悯与公正,当我们想要进行个人或集体的反抗,当我们准备以粗心的工作报复老板的恶待……在这些时候我们特别需要被提醒:“无论做什么,都要从心里做,像是给主做的,不是给人做的, 因你们知道从主那里必得着基业为赏赐;你们所事奉的乃是主基督”(歌罗西书 3:23-24)。

保罗正是在这一训诫的背景下指出我们劳动的主要恶习:我们劳动是为了讨人喜悦。“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歌罗西书 3:22,参阅:以弗所书 6:5-8)。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讨人喜悦有多种形态,随这些形态而来的是一大堆不同的恶习。即便我们的工作做得相当符合要求,尽管我们出于讨人喜悦而从工作中获得极大快乐——不论这里的人是老板还是工作的评估人员,即便如此,我们的动机和表现都违背了劳动的首要原则——“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 6:7),不论人怎么高估这种劳动的价值、认为它比糟糕的表现强很多。这一原则将一切眼前的侍奉和讨人喜悦的劳动放在罪的类别下。 地上最神圣的呼召是宣讲神的道,不论是藉着口传还是藉着文字;但假如这一使命是由满足人的要求引导,它就沦为对人的敬拜,而非委身于对神的赞美;并且它绝不会得着产业为报酬,因为它不是在服侍主基督(参阅:歌罗西书 3:24)。我们有主自己的话警告我们,在末日会有人抗议说:“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主要对这些人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马太福音 7:22-23)。当我们屈就人的标准,难道不是带来众所周知的恶果,就是大部分工作中人都只在老板或监工的监视下才好好工作吗?正是这种恶习导致人在工作中没有喜乐,工作变得令人厌烦,人只关注薪水有多少。这种将劳动变作苦差的邪恶,终极意义上就是眼前的侍奉和讨人喜悦的侍奉。也许一切后果中最为悲剧的,是眼前的侍奉如何出卖道德上的判断。如果我们试图讨人喜悦,那么在终极意义上指导我们行为的就是利己与方便。当便利成为人生准则,顺服神就失去了效力及神圣性,工作的人就会得寸进尺,参与那些违背和亵渎正确、真实、公正原则的事。因此劳动的首要法则是侍奉神,在我们一切经济体系中,这是美德唯一的卫士。

我们探讨劳动条例的其他方面时,同样要用侍奉神这一原则指导我们的思想。我们在现代处境下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是老板与员工以及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常常被称为资本家与劳动力的关系。这一问题不光在我们现代处境下是复杂的,在其他时代以及使徒时代,这也是一个重大严肃的问题。新约中许多教导都是关于我们所说的劳动问题,探讨圣经伦理时,假如我们认为圣经没有提供关于劳动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原则,就是在否认新约信息的相关性,也是在否认圣经的充足性。我们不妨对此加以探讨。

新约对财富没有任何贬抑或怀疑,如同旧约一样。说圣经反对资本主义是愚莽的。圣经诚然对非法所得的财富有着最严厉的谴责,也许最尖锐的谴责要数雅各:“嗐!你们这些富足人哪,应当哭泣、号咷,因为将有苦难临到你们身上。你们的财物坏了,衣服也被虫子咬了。你们的金银都长了锈;那锈要证明你们的不是,又要吃你们的肉,如同火烧。你们在这末世只知积攒钱财。工人给你们收割庄稼,你们亏欠他们的工钱,这工钱有声音呼叫,并且那收割之人的冤声已经入了万军之主的耳了。你们在世上享美福,好宴乐,当宰杀的日子竟娇养你们的心。你们定了义人的罪,把他杀害,他也不抵挡你们”(雅各书 5:1-6)。但这里的富足人显然是指那些靠欺诈勒索和压榨穷人发财的人,是那些残酷者、奢华者、骄奢淫逸放纵无度的人。雅各没有将财富本身视为以上罪行的标志,这一点可以从他在同一章中引用约伯的例子看出来,他提到约伯的品格当受效法,这段圣经将约伯在后来日子所得的财富作为主满心怜悯、大有慈悲的证明。

圣经不断警告和谴责财富给人的诱惑和陷阱。“有钱财的人进神的国是何等地难哪”(马可福音 10:23),主又加上一句来强调这一真理:“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呢”(25 节)。因此,保罗这么写绝非毫无意义:“弟兄们哪,可见你们蒙召的,按着肉体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贵的也不多”(哥林多前书 1:26)。保罗给提摩太写的信与圣经的总体见证也是完全一致,就是对富人的嘱咐应当基于他们容易有的罪行,以及他们应当如何用财富行善才称得上是恩典的圣灵所结的果实。“你要嘱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无定的钱财;只要倚靠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神。又要嘱咐他们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舍(译注:英文“that they be bountiful”3),乐意供给人,为自己积成美好的根基,预备将来,叫他们持定那真正的生命”(提摩太前书 6:17-19)。不然还能怎样呢?我们是处在圣经伦理的核心了。对财富的欲望是一种贪心,贪心就与拜偶像一样。我们不止处于伦理的核心,还是处于宗教的核心,敬虔不是得利的门路(参阅:提摩太前书 6:5),宗教也不是谋生的手段。 真宗教是仰赖神,它的果实是贪婪的反面,即知足:“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提摩太前书 6:6,8)。

我们也不当宽恕资本主义的邪恶。或许很少有弱点像偏爱富人一样玷污教会见证的正直。教会向富人的罪恶妥协,因为担心失去富人的赞助;教会的声音因着它按外貌待人而减弱,惩戒也因着对世俗威望的顺从而废止。雅各在他的书信里没有纵容这种侵害教会、搅扰圣徒合一与团契的罪恶,他写道:“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你们就重看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吗?”(雅各书 2:1-4)。按外貌待人!它已经使得审判官的判断扭曲,公平无法实施,它也已经侵蚀了神的圣所神的家。富人的罪恶——自高自大、压迫、骄奢淫逸、世俗——免受谴责,富人自己也享受“区别对待”,这给教会自身带来了世俗化的耻辱。

然而,滥用财富和富人的恶习,并不能使财富本身算为邪恶。圣经新约和旧约教导中的经济结构,是以贫富差异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这种差异显然不能仅仅被视作一种巧合性的事实,如果是巧合,圣经的原则也就不再适用;这种差异而应当被视为一种与神设立的社会秩序相一致的差异。例如,当保罗嘱咐恶人不要自高自大、不要将盼望放在不定的钱财上(提摩太前书 6:17),他一点也没有暗示拥有这些财富本身是邪恶的。他继续叮嘱富人应当显出哪些美德,就是跟他们地上的财富相称的美德,以便“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舍,乐意供给人”(18节)。他也提醒富人,神是“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神”(17 节)。财富并不邪恶,它们是神的赐福,因此我们应当将盼望放在赐恩的主身上,而不是财富本身;财富本身是不定的,因它们取决于神的主权如何安排,既然神在祂的主权中赐人财富,祂也可以将之拿走。

神并没有将恩赐或财富平均分配,这是一个简明的事实。因着这个事实,想要实行均等主义是不可能的。有些人更有能力增进他们的财富,他们更加节俭、殷勤、勤勉和进步。难道我们认为那些用于开发天然资源的品质应当被阻挠吗?难道我们应该发展一套校平体系,使所有人都成为一个模子造出来的?这样的努力该是多么荒谬可笑,又是多么徒劳无功!均等并不是神护理的事实,也不是当在祂设立的秩序中施行的原则;多样性是一个必须被承认的事实,也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原则。自由本身就必须考虑到不平均性,不均等的财富分配是神设立的秩序和祂赋予我们的天性固有的特征。

对于雇主和仆人的关系,圣经给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可以用来指导双向的关系。也许最核心的原则就是“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路加福音 10:7;提摩太前书 5:18;参阅:马太福音 10:10;哥林多前书 9:14)。旧约圣经用特别的规条规定了同样的事:“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利未记 19:13;参阅:申命记 24:14-15)。原则上,雇主必须支付工价,不当留着工钱超过合理公正的时间。圣经在对主人的劝勉中嘱咐了同样的事:“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歌罗西书 4:1),这里暗示了工价的必要性,但强调的重点在于工价应当与仆人付出的劳动相称。圣经没有规定酬劳的具体比例当是多少,新约作者完全明白雇佣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果在这一点上规定细节,就跟圣经的类比不相协调。但圣经进行了足够的教导来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并且每当圣经这么教导,其教训都是充分的。有两点思考可以显明这一规定的深远含义。

首先,我们很容易认为酬劳应当如何支付,这纯粹是雇主和雇员间的合同问题。也可以推测,马太福音中葡萄园的比喻似乎可以支持这种观点(马太福音20:1-16)。我们的确应当承认,以合同形式达成的酬劳有可能是公正合理的,但也很容易看到,假如这就是薪酬的指导原则,就可能产生最可耻的不公义,正如已经产生的那样。合同完全可以变成残酷剥削的工具,工人可能被迫签订一份比公正酬劳少得可怜的合同,仅仅因为不签的话就没有任何工作可做,也就没有任何收入。难道历史没有一再证明这种剥削和虐待吗?合同可以成为雇佣关系与薪酬的合理媒介,但它只是附属品,合同本身不能决定合理薪酬当是多少。而圣经给出的指导原则是多么伟大而尊贵!“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尽管公正和公平有时候可以用合同来保障,但合同也常常沦为以公平外貌违背公义要求的工具。公义才是自由的黄金法则。

公正是薪酬的指导原则,第二个显明这一事实深远含义的思考是,新约写作时代,奴隶是很普遍的现象,新约对主人与仆人的教导是以这种现象为前提。关于奴隶制有许多争议,问题的两面都有充足的辩论。 新约写作时代,奴隶制非常普遍,这一点无可争议,使徒们也明显没有发起抵挡奴隶制的改革。废奴主义者认为奴隶制是道德邪恶的,6 如果它本质上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拥有奴隶如同所声称的是一件残暴之事,那么至少有一点非常奇怪:使徒对邪恶之事向来十分关注,但却没有公然谴责这项制度,也没有要求奴隶的主人释放奴隶。如果奴隶制 本身 是不道德的,并且因着它在一世纪非常盛行,是一件猖獗的罪行,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认为新约高度的伦理一定会加以禁止。但是我们看不到这样的禁止,甚至很难说新约默默地竖立了一些原则,曝光了奴隶制的邪恶,藉着这些原则不可抗拒的力量奴隶制被取缔。 如果真如所说的那样邪恶,我们就当期待圣经说得更多。 使徒并非被方便利己支配的人,对那些与基督教信仰道德截然对立的外邦制度,他们一向开门见山地抨击。还有什么比这样的谴责更坦率严厉:“嗐!你们这些富足人哪,应当哭泣、号咷,因为将有苦难临到你们身上”(雅各书 5:1)。并且当时的经济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跟这种邪恶连在一起,这正好是谴责的时机。如果经济现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根本要求,使徒会没有顾忌地加以谴责。

我们看到的事实,要求我们在沉溺于大规模声讨奴隶制之前有所迟疑。一方面圣经的沉默,另一方面圣经积极的教导——都要求我们有这样的思维,就是承认制度本身以及制度的滥用之间是有区别的,而制度时常受制于、伴随着滥用。新约特别处理了滥用问题,对它们的谴责也非常明确。即便圣经除了“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之外什么都没说,也已经在滥用问题上砍到了树根。保罗命令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都要存良善的心工作,“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但是他紧接着又加上:“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以弗所书 6:8-9)。不论是对奴隶的主人,还是对自由人的雇主,都没有什么比提醒“末日交账的主并不偏待人”更能警告他们压迫、不公正和无怜悯的可怕。保罗是在重申约伯很早之前就讲过的道理:“我的仆婢与我争辩的时候,我若藐视不听他们的情节;神兴起,我怎样行呢?他察问,我怎样回答呢?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吗?将他与我抟在腹中的岂不是一位吗?”(约伯记 31:13-15)。这些是用于指导正确行为的思想,当它们被编织进人类关系中,它们就保障我们“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弥迦书 6:8)。

正是这种为正义和公平、为承认全人类的主并不偏待人,不论是奴隶主还是奴隶——所发的热心,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应当在奴隶制度和滥用制度的区别中寻找新约伦理。许多看似中肯的反对奴隶制的声辩,都是针对时常伴随制度存在的滥用的正义声讨;但是曝光滥用的现象并不能触及奴役侍奉(bond-service)本身的合法性。

如果我们查看挪亚针对迦南的预言:“必给他弟兄作奴仆的奴仆”(创世记 9:25),将之视为迦南要从事奴役侍奉的暗示(很难看出不是这个意思),那么这就是圣经对奴隶制的第一个公开暗示。很显然这是因含犯罪而有的咒诅,因此我们可能很容易认为奴隶制是罪的恶果,与理想状态不相吻合。它当然是因罪而起的咒诅,是罪从起初带来的恶果,但是这一事实并不使得它的实践是本质错误的。有许多制度都是罪生发的恶果,它们的产生使罪所带来的咒诅生效。死刑就是罪的一个恶果,正如我们在第五章所要探讨的,但是死刑本身是神的命令,领受权柄者必须执行。民事法官的许多功能都是因罪的事实而起,监狱也是从罪而来的恶果,但是有监狱并没有错。没有任何刑事机构与理想状态吻合,9 但我们无法逃避的事实是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理想世界。因此,从迦南的咒诅而来的争论并不能触及奴隶制本质错误的问题。

如果奴役侍奉在特定情况下是正当的,那我们对什么是正当处境的定义是什么呢?废奴主义的倡导者一贯主张奴隶制意味着人对人的所有权,因此抹杀了人不可剥夺的性格与自由,抹杀了人与物品的非人格性之间的差别。它是在说,人对人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奴隶制是对人性的侵犯,侵犯了人性本质的权利与特权。如果我们要接纳这种对奴隶制的定义,我们就必须在承认它得出的结论前进行一些限定。难道在某些方面,在其他制度中,不是真实存在人对人的所有权吗?最主要的例子就是婚姻。无可否认,丈夫拥有妻子,妻子也拥有丈夫;否认这一点就是与婚姻的基础——二人成为一体相违背了。并且,难道在家庭中父母不是对孩子具有所有权吗?这种所有权难道不是不能被外人剥夺,就是孩子自己也不能吗?诚然,婚姻和家庭是神设立的制度,其荣耀正在于人对另一个人具有所有权。并且从稍小的意义上也可以说国家对公民具有一定的所有权。当然这里还有法人实体(corporate entity)的例子,法人实体并非独立于组成实体的个人抽象存在。婚姻、家庭、国家——在这些关系当中,个体性和个性并不会因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所有权而被抹灭,在正确构建与规范实施的情况下,人对人的所有权与个体的个性之间甚至不存在张力。事实上,正是在这些关系中,个性才得到发展,才能达成它的目的。因此,如果对奴隶制的定义是人对人具有所有权,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被称为奴隶制的 事实本身 是错误的。即使反对说这些例证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平行例证,但它们代表了人对人的所有权原则,这一事实已经足以曝光对所有权概念进行傲慢指责的错谬。

然而,我们并非要承认奴隶制意味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具有所有权;至少,我们不能承认这种定义是适当的,也不能将我们的出发点放在其上。相反,事实似乎是奴隶制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 劳动 具有所有权”。 并且当我们采用这一定义作为我们的出发点时,谁能说对另一个人的劳动具有所有权不能在特定处境下算为正当?事实上,这种安排可能是以一种温和怜悯的方式划定他人欠下的义务。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欠了另一个人很多债,我们能说债主对欠债人的劳动具有所有权、直到债务还清——是不合理的吗?在许多情境下,这样做比我们据称先进的文明所提供的方式对欠债人要怜悯得多。并且,如果我们牢记那些 必须 统管主仆关系的原则,就会发现这种方式对债主的要求非常高。我们不难想象可以实行“人对人的劳动具有所有权”的其他处境。一个处于奴役侍奉下的人到底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这跟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无关。一个人可能为着一些良好目的自愿选择奴役,也可能因形势所需被迫进入奴役;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奴隶制 本身一定 就是非自愿的奴役。11我们从“奴隶制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劳动具有所有权”这一视角看待奴隶制时,这一制度看起来就不再那么残暴可怕,而我们现代人很容易有这个倾向。人对他人劳动具有的所有权,以及机构对那些与之相关的人具有的所有权,是我们不能规避的。雇主对雇员的劳动具有所有权,合同的存在不能消除这一事实。一旦合同生效,雇员就 受制于 所签署的劳动。国家对公民的劳动也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靠的不是合同,而是制度固有的需要。有时一大群公民 被迫 为国家进行一段时期的全时间服务,比起奴隶被召唤服务主人,他们所处的是更加短缺、生命和财产受到更大威胁的境况。没有必要再举更多例证,他人对我们的劳动具有所有权是我们社会架构中的事实,我们也必须杜绝天真的想法,认为我们能使我们的劳动与我们的人分离。如果他人对我们的劳动具有一定程度或某些方面的所有权,那么就必须视为对我们的人具有所有权。 我们也很清楚这不构成对我们人、个性、权利或特权的冒犯,这是我们天性和人类社会架构的需要。没有必要将他人对我们的劳动具有所有权,或对某个奴役侍奉的人的劳动具有所有权——视为对我们个性本质的冒犯,我们也能看到新约正是由这些圣经所认可的原则引导。

如果前面的立场正确,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奴隶制度以及承认它的合法性,是如何能将公平公正这一薪酬主导原则的含义显明出来。新约说“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它考虑的是奴隶主,以及自由人的雇主(参阅:以弗所书 6:8-9)。这意味着奴仆应当按照他们提供的服务领受应得的报酬,“做工的得工价是应当的”,这一原则并未停止。这将新约承认的奴隶制带入一个与我们惯想的“奴隶制”完全不同的视角,我们认为奴隶制是主人对奴隶具有不受约束的权力,而奴隶没有任何权力,这些权力都因主人占有他的劳动、在某种程度上占有他的人而消失殆尽。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并非新约接受为合法 现状(status quo)的奴隶制。如果这种对奴隶制的错误观念也是使徒时代的观念,那么毋庸置疑它一定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新约清楚的谴责。雅各的谴责是严厉的,在我们探讨过的警告中,保罗也入木三分地声讨罪恶。这种错误观念下的奴隶制及滥用,新约明确将之定为对基督王权的敌挡,以及对基督作为公义之王要求的公平公正的违背。旧约禁止抢人口,对这种罪行宣布的是死亡的刑罚。“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记 21:16)。保罗将拐带人口者与杀人犯、通奸者、撒谎者和起假誓者并列,圣经对这种买卖人的身体灵魂的交易没有留下任何余地。但正是圣经对这种亵渎神圣权力之罪的严厉,使得它对“人对他人劳动具有所有权”的保留更显重要。我们应当进行必要的辨别,以便我们的判断能反应圣经本身、维护圣经的完美和充足。

但尽管奴隶制在人对他人劳动具有所有权上不是本质错误的,我们也不能追求奴隶制永久长存。尽管圣经并未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禁止,尽管它没有列下原则证明奴隶制本质错谬,圣经还是清楚地鼓励、要求人促进环境的改变,以便奴隶制不再必要。此外,圣经作为救赎性启示,适合促进这样的环境,使奴隶制在其中成为 错误的。尽管奴隶制在特定环境下不是错的,但不代表奴隶制在所有环境下都是对的。并且如果奴隶制合法的那些环境能被完全淘汰,那么就当然不适合继续进行奴隶制。正是在这种关联下我要强调先前分析所提到的区分。许多人采用这种立场:尽管在新约里奴隶制没有被公开谴责,但它还是列下了原则暗示奴隶制是本质错误的,我们可以基于这些原则推算出必然的逻辑结论。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圣经通过必要的推理就可以确立“奴隶制本质错误”这一观念;那么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圣经没有公开明说,而是进行了必要的暗示。我在上面驳斥的正是这种立场,据我所知,圣经没有任何教导支持这一推论。但我们同时可以也必须说,圣经有意促进并建立能够消除奴隶制的 环境(conditions)。 这无疑解释了为什么奴隶制随着基督教的兴起而废止,例如宗教改革运动就是这方面巨大进步的证明;除了道德和宗教进步以外,还有经济上的进步,这些环境同时也就带来了奴隶制的终结。我们必须深深为这些进步感恩。14有一个比方可以描绘这种区分,尽管不见得在方方面面都能类比,那就是基督教要求促进这样的环境,使死刑在其中不再有存在的必要。圣经作为救赎性启示,旨在促进这样的环境;当这样的环境盛行时,死刑非但没有必要,而且对人处以死刑还是错的。如果不再有谋杀犯,那么 实际上 就不再存在给谋杀犯准备的死刑。或者换个比方,如果不再有犯罪,就没有必要设立监狱,并且设立监狱还是错的。我们探讨奴隶制时,必须看到这种环境。比起创建消除死刑和监狱的环境,世界在创建消除奴隶制的环境上取得的进步要大得多,至少表面上如此。很遗憾,如果世界能留意拯救的福音,环境的改变本可更加彻底。我们也千万不能太过天真,以为废除奴隶制的环境已经如我们希望的那般进步。有时用来终结奴隶制的方法,显示了世界在促进废除奴隶制的环境上非但没有前进,反而相当倒退。但不论实际情形怎样,在创建废除奴隶制的环境上,人类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我们也当然要为此向神深深感恩。

我们不止承认奴隶制存在的事实,也承认它在某些定义明确的环境下是正当的,接着我们就能理解新约一致的教导:“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歌罗西书 3:22;参阅:以弗所书 6:5;提多书 2:9;彼得前书 2:18)。必须承认,要求作仆人的顺服,即便在奴隶制本质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是不相干和不合宜的。不难看出为什么新约作者不主张将叛乱视为改变邪恶的手段,以及为什么他们可能会为反方向的静坐罢工辩护。但是基于我们已经看到的,我们不当在这种视角下理解这里顺服的命令。仆人要顺服他们的主人,这是在圣经承认的合法关系范畴内的命令。主仆关系是神设立的一项制度,不论是仆人向主人当尽的义务,还是主人向仆人当尽的义务,都当出于向着神的良心履行。这些义务来自主仆关系,不论仆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因着主人具有的权柄,神对仆人顺服的要求没有什么区别。“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以弗所书 6:5;参阅:歌罗西书 3:22-23;彼得前书 2:18-19)——这命令不止适用于信主的主人,不止适用于良善温和的主人,也适用于不信和刚愎的主人(参阅:彼得前书 2:18-20;提摩太前书 6:1-2)。那全心全意劳动、好像为主劳动的奴隶,是主的自由人;那自由的仆人是基督的奴隶(参阅:哥林多前书 7:22)。

顺服这一概念意味着自愿、忠心和愉快地执行主人的命令。我们可以说“非自愿服务”(involuntary service),但不能说“非自愿顺服”(involuntaryobedience)。神要求于仆人的顺服是一种真心实意的顺服,因为它是给予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的顺服(以弗所书 6:5)。因此,将 顺服 与被迫、不情愿、拘束地听从主人命令区分开来的,是顺服所包含的一切美好特质。顺服不仅仅是服从,新约以明确语句强调这一点:“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以弗所书 6:6-7);“无论做什么,都要从心里做,像是给主做的,不是给人做的”(歌罗西书 3:23)。这种观念给奴隶的劳动带来完全不同的局面,当奴隶领受救赎恩典的大力,承认基督的主权并结出圣灵的果实,他对劳动及主人的态度就得着更新转变。在经济环境的改革中,我们再也想象不到比奴隶心理状态的改变更具革命性的力量。对于我们现代劳动处境而言,不论从何种角度看,都没有什么比劳动的人内心具有这种态度更显必要。在这种紧密关联下,这一原则是超乎一切之上的救赎原则,我们最根本的经济病态就在于广泛缺乏对这一原则的实践。

对自由人而言,顺服的要求也没有任何减少。我们千万不要认为这一问题是单单指着奴隶而言,以至于忽视了顺服的要求也适用于自由人。例如,在以弗所书 6:8 里,保罗就很显然既指着奴隶也指着自由人(参阅:哥林多前书 7:21-22)。当然,自由人不像奴隶一样捆绑于他的服务,但他同意服务主人时,也就同时有了顺服的义务。这里一个重要的论点在于,顺服之所以必要,其根基不在于奴役侍奉,而在于主仆关系,不论这种关系由什么构成。是神设立的条例赋予主人的权柄,使得顺服成为命令。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圣经伦理原则。如果要维持基督教原则确立的秩序,那么在这一原则上人的思维就得发生根本转变。对现代人而言,没有多少事物比服从 权柄 和要求 顺服 权柄更令人生厌。顺服 神或人,执行神或人的命令,跟现代人对自由的观念截然相悖。这时常不是由于他对自由的观念有良好的定义,这定义跟服从权柄不一样;而是因为他跟诚实、正直、勤勉这些品质已经失去了关联。他想做最少的事、得到最大的回报,他并不热爱他的工作;他认为自己之所以痛苦,就是因为必须要做的工作;劳动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享乐。因此,一整套复杂的心理因素使得顺服的原则在他的思维、感受和行动上完全像是天外来客。从心理上说,“真理仆倒在大街上,公正不得进入”。我们不是在说这种氛围是普世的,但谁能否认它的盛行?并且如果基督教启示跟生活一切领域皆有关联,如果它适用于人跟人的关系,尤其适用于雇主跟雇员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要维持一个受基督教原则浸染的经济体,或使我们的经济因救赎启示的影响而改革、使基督教的恩典得以彰显,那么劳动力就必须承认并接纳 它的 首要义务:“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如果仆人在与主人的关系中,不能将忠心、乐意、愉快地顺服主人视为第一原则,并在心中承认他 在主里 亏欠他的主人;如果这一点不适用于现今的劳动者,那么认为圣经可以指导我们现代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就没有任何意义,圣经的指示就当被视为过时的陈腔滥调。

在主仆关系中,对主人的要求是公平公正,行事公道、有爱心和怜悯,对仆人的要求是顺服主人好像顺服主一般,这告诉我们应当寻求怎样的发展方向。圣经没有将这种发展的所有细节告诉我们,指导原则应当如何应用,这是一块空白;圣经考虑到处境和环境的多样性。但是这些原则是决定性的,如果离弃这些原则,就一定会有不公义的结果。这些原则是主的律法,主的律法是完美的,守着它们便有大赏。圣经是公义、自由、真理和公平的宪章。

任何对公义和怜悯敏感的人,都会为昨日劳动环境中的羞耻——即许多不义得到纠正而欢欣鼓舞。在纠正不公正和改善劳工艰苦环境上,人类已经取得很大进步。尽管我们对有时用来达成这些目的的手段感到遗憾,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能承认在那些处境中结果可使手段正当化,但我们不能不为结果感恩。未来仍有许多进步空间,然而有证据表明我们正朝着一个令人不安的方向走,跟我们称为的圣经经济体正相反。即便我们尚未到达,也是在濒临劳工统治(mastery oflabour)的途中,这意味着劳工的暴政(tyranny of labour)。过去有雇主的暴政,现在仍然有,这是滥用神赐予的权柄;但当我们有仆人的暴政,就等于神设立的秩序被全然颠倒。我们非常需要警告,共产主义的暴政并未远去,哪个睁着眼睛的人不会恐惧这样的暴政,在其中不只是劳工,而且是所有人都要受到共产主义政体的奴役?我们的自鸣得意,我们的缺乏警惕,我们对圣经在主仆和雇主雇员关系上简单严格原则的不珍惜,我们对这些指导原则的废弃——好像它们是陈腔滥调一般,已经把我们引入通往这种奴役的途中。如果我们到达那条路的终点,一世纪的奴役相较而言就会显得平淡无奇。希腊和罗马都有它们的自由人,而极权主义的集体主义下没有一个自由人。新约伦理是义务性质的,它要求顺服,承认权柄的源头是神和神设立的制度。新约伦理是律法的伦理,但它是一种自由的律法,因为它是神的律法,“唯有神是良心之主,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神使良心脱离一切与祂话语相悖相离的人之学说和命令”。15


← 上一节
返回目录
下一节 →

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