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直生活要道

约翰·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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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美国长老制教会与奴隶制度

关于这一争论,美国长老会大公会议曾在历史中留下有趣一幕。1818 年,一个专门受命筹备相关报告的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受到大会全体一致的采纳。报告中这样宣布:“我们视人类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奴役,为对人性最宝贵、最神圣权力的严重侵犯;与神的律法完全相悖,神的律法要求我们爱人如己;也与基督福音的精神和原则不相容……既然奴隶制的不一致——既是与人性也是与宗教——已经得到证明、受到广泛承认,一切享受今日安乐的基督徒,就都显然具有这项职责,尽他们最真诚、最热切、最孜孜不倦的努力,纠正先前时代的错误,尽最快速度抹去我们宗教上的这个污点,并在基督教领域内持续废除【大公会议记录(Minutes奴隶制,如果可能的话,也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此行”of the General Assembly),1818 年,692 页】。这一报告并不主张在解放“不快乐的非洲人”上采取急促措施,那将是“在第一道伤口上再加一道,以这样的(同上,693 页)。但这一报方式解放他们,他们有可能会自我毁灭或毁灭他人”告的确坚持“现在一切基督徒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努力达成它彻底的废除”,它指的是奴隶制。

要使这一报告中大公会议一致通过的立场,跟老派大公会议(Old SchoolGeneral Assembly)在 1845 年采取的举措相调和,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相当难。后一个是由 168:13 的票数通过的决议:“国内奴隶制的存在,即在国家南部环境下存在的奴隶制,对基督徒团契不构成障碍”;以及“请求大会将持有奴(记录,1845 年,18 页)。隶列为惩戒事项,实际上需要大会决议对之予以否决”这些决议认可了我们先前所讲的委员会报告中的“原则和事实”,我们读到:“因此,需要大会决定的问题是:圣经是否教导我们,持有奴隶在任何处境下都是犯罪,释放奴隶应当被列为加入基督教会的一项条件?如果要作肯定回答,就不可能不跟神话语的显明宣告相悖。奴隶制存在于基督和使徒时代,这是公认的事实,使徒和基督都没有宣布它是属罪的、与基督教不一致。奴隶主被接纳成为使徒教会的成员,他们同时被要求要恩慈地对待奴隶,将他们当成理性、有责任的、永恒的存在;如果奴隶是基督徒,是主里的弟兄,奴隶主并不被要求释放他们;奴隶被要求顺服他们肉身的主人,存敬畏战兢的心,如同顺服基督——这些都是新约读者众目可见的事实。因此,大会不能宣布持有奴隶一定是可憎可耻的罪行,一定会为教会带来神的咒诅,而不同时将基督的使徒定为有罪、接纳这样的罪人进入教会、带来至高者的咒诅。然而,与之同时,大会不当被理解为否认奴隶制中的邪恶;大会并不认可有些州针对奴隶制颁布的有缺陷、压制苛刻的法律……大会也不当被理解为支持奴隶主将奴隶视为 纯粹的财产,不是人类,理性、有责任而永恒……大会仅仅要说,既然基督和祂的使徒没有将持有奴隶定为有碍圣徒团契,我们作为基督的大会,也没有权柄如此行”(同前,16 页往后)。

第二年,1846 年,大公会议(老派)在回复关于奴隶制的回顾与请求时,以 119:33 的票数通过以下决议:“我们教会时不时地在将近六十年中表达了关于奴隶制的态度,在这段时期内,它持守并发出了 本质上 相同的观点。大会相信这一致的见证是真的,经得起神话语的考验,大会同时也清楚以足够的清晰度和完备度早已声明、庄严宣告的立场。因此,问题 已经解决,目前不再需要对(记录,1846 年,206 页)。同一天里通过了由怀特(R.这一问题采取更多举措”M. White)提交的一份决议,里面说:“已经解决,1845 年大公会议的决议和举措,无意否认或废除先前大公会议提交的见证”(同上,207 页)。

1863 年,大公会议(老派)通过以下报告:“本大会从起初就在奴隶制问题上声明本质上相同的立场,1818 年的举措得到完善,更加清楚、完备和具体,得到全体一致的通过。自此成为这一问题正确而合乎圣经的答案,我们教会决心持守。它从未遭到废止、修正或改进,而时常在后来的大公会议被提及与重复。并且,当有人将 1845 年的举措进行某种歪曲、使之与它有碍时,1846 年的大公会议宣布,大会一致认可,1845 年的举措无意否认或废除先前大公会议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证,我们仍旧持守这些决议”(记录,1863 年,55 页)。如果有什么办法能解决 1818 年和 1845 年立场的差异,笔者实在是没有能力找到这种方法。

整个思潮在 1818 年和 1845 年间已经改变,这很明显。1831 年“废奴主义者”的愤怒变得非常激烈,那正是威廉.劳埃德.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发行《解放者》(The Liberator)的一年。“废奴主义者”运动的过分荒诞甚至遭到那些相信持有奴隶本质错误的人的反对,反对的还有那些不站在这种立场、但相信彻底解放的人。至少要说,1845 年的处境要求那些不认为奴隶制 本质 错误的人清楚表达出来。还有一些因素可以解释大公会议氛围的改变。关于 1818年和 1845 年的不符,参阅:路易斯.G.凡德.韦德(Lewis G. Vander Velde):《长老制教会与联邦》(The Presbyterian Churches and the Federal Union1861-1869)【剑桥与伦敦,1932 年,26 页往后】。关于这时期的历史,参阅:约翰.博多(John R. Bodo):《新教牧师与公共问题》(The Protestant Clergy andPublic Issues 1812-1848)【普林斯顿,1954 年,112-149 页】;爱丽丝.菲特.《自由的发酵:美国 1860 年前社会史阶段》泰勒(Alice Felt Tyler): (Freedom’sFerment: Phases of American Social History to 1860)【明尼阿波利斯,1944年,463-547 页】。

在奴隶制问题上,1864 年的大公会议几乎全票通过一项通告,其中赞同了1818 年批准的宣言,对之大量引用,以“最高执行权威”赞同里面关于解放的宣称,建议所有教会在教会里“真诚、热切、孜孜不倦地在他们相关领域为这一荣耀的目标(奴隶制的废除)劳力,人类的公正、基督徒的仁爱、国家和平与昌(记录,1864 年,296-299 页)。盛、每一个人间与宗教福益都联合起来担保他们”关于大公会议在 1863 年和 1864 年的举措,参阅:路易斯.G.凡德.韦德:同前,123-128 页。

撒母耳.贝尔德(Samuel J. Baird)于 1856 年发布的文章《举措合集:长老会最高会议的决议与见证》(A Collection of the Acts, Deliverances andTestimonies of the Supreme Judicatory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费城,1856 年),对大公会议到 1856 年的举措给予了令人满意的解释(808-814 页)。威廉.摩尔(William E. Moore)1873 年(481-483 页)、1886 年(593-595 页)、1923 年(第一卷,467 页)、1938 年(第一卷,668 页)的 《摘要》(Digest)

——明显具有误导性,它们清楚提到 1818 年的决议,但没有提到 1845 年。

关于老派大公会议的举措,参阅:1862 年记录,24 页;1863 年记录,244页。这些举措跟 1818 年未分裂大会的决议更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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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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