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哥林多前书 5 章 1 节的附加解释保罗严厉谴责违背姻亲律法的罪行,除了这个事实外,还有一些其他考量可表明这一伦理的普适性。
首先,外邦民族也因违背利未记 18:6-17 的禁令被定罪:“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利未记 18:24,25,27;参阅 20:22,23)。这些违背婚姻原则的事是主所憎恶的,是因为它们是那些国家犯下的罪恶,因此那些国家违背了他们有义务遵行的神的律法。因此,这些律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只是以色列。
其次,保罗说这样的淫乱,即一个人收了他的继母,就是外邦人中也没有(καὶτοιαύτη Lορνεία ἥτις οὐδὲ ἐν τοῖς ἔθνεσιν)。当然,考虑到当时希腊-罗马人的风俗,我们很难理解保罗在这里的声明。保罗有可能是想到罗马的法律和习俗【参阅:约翰.富顿(John Fulton):《婚姻法》(The Laws of Marriage),纽约,1883 年,31 页往后;爱德华.韦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人类婚姻史》(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纽约,1922 年,第二卷,149 页;尤其是奥古斯都.罗斯巴赫(August Rossbach):《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römischeEhe》,斯图加特,1853 年,420-443 页,尤其是针对姻亲的部分:435-439 页】。罗斯巴赫在 424 页和 435 页引用的拉丁文献摘要非常有趣。
保罗的声明不必被理解为普世意义上的否定,它可能仅仅是指着这一事实:即使在外邦人中,也有对特定姻亲向度间性行为不正当性的认识。保罗诉诸于这一事实,是为了暗示在圣约群体之外,这种婚姻关系也是可憎恶的。这就意味着这里的禁令是全人类适用的。
第三,保罗并非在这里运用使徒启示 竖立 一项新律法,而仅仅是应用一项他认为早已立定的律法,表明他对基督徒社群、教会轻率违背这一普世准则感到的惊愕。保罗的愤怒表明了这一恶行的严重可憎。
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