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直生活要道

约翰·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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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对利未记18章16、18节的附加解释

对利未记 18 章 16、18 节的附加解释两节经文的头一节写道:“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利未记 18:16)。既然申命记 25:5-10 的收继婚(Levirate)律法规定,人的兄弟若无子女而死,这人要娶兄弟的遗孀,这就看似给 18:16 的禁令加上了一个限制:一个人只有在兄弟还活着的时候,不能亲近兄弟之妻;这个禁令不适用于兄弟的寡妇。然而,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收继婚律法很可能是用于紧急情况的例外,跟一个人不能娶兄弟寡妻的一般性原则没有冲突。后一个可能是原则,收继婚律法则是预计的极度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参阅:诺伊费尔德:同前,43,44,203 页)。这种观点有良好依据支持。

1.

利未记 20:21 处理了跟利未记 18:16 一样的情况,并且特别讲了对这种不洁的刑罚,就是他们必无子女而死,意思显然是他们可能有的任何子女都不会被囊括在公共记录上, (麦克里斯:同“因此在民法意义上他们是无子无女的”前,114 页)。但假如这一禁令是针对兄弟还活着时候的性关系,那么这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通奸,其刑罚照着其他摩西律例应当是死亡。而这里的刑罚相较于利未记 20:14,17、可能还有 20:18 提到的刑罚而言却相对温和,这只能被解释为娶兄弟的寡妻不算跟其他犯罪一样严重的恶行。如果女人是活着兄弟的妻子,这种处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

2.

利未记 20:21 是指着婚姻讲的,如果利未记 18:16 假设了兄弟还活着,就是一种在希伯来风俗中完全不正常的处境。因为照这样就等于是一妻多夫,在旧约中,一夫多妻是有的,一妻多夫却没有。并且,认为这样扭曲的罪行最多只用受利未记 20:21 的刑罚,跟整个旧约的类比完全相悖。

3.

为什么娶已故兄弟寡妻的严重性不及一些其他禁止向度,原因在申命记25:5-10 可以明显看到。既然在那样的紧急情况下,收继婚是规定的要求,它本质上就明显不如利未记 20:14 那么严重。但假如是在兄弟还活着的时候娶兄弟的妻子,这种罪行就不能一视同仁了。

关于已故丈夫留下的寡妇可以被称作他的妻子( 和 γυνή),圣经有许多例证【参阅:创世记 38:8;申命记 25:5,7;路得记 4:5;撒母耳记下 12:10;马太福音 22:25;使徒行传 5:7;参见乔治.布什(George Bush):《利未记注释、评论与应用》( Notes, Critical and Practical, on the Book ofLeviticus,纽约,1843 年,177 页往后)】。希伯来文有一个词是寡妇( ),但这不是旧约用来指代我们讨论的寡妇的词,正如上述例子里,圣经称这样的寡妇为“妻子”( )。因此,我们应当采用这里的“妻子”一词而不是寡妇,尽管按照我们的用词,这个人实际上就是寡妇。

利未记 18:18 引发许多争议。 的表述常常被解释为“娶她的姊妹(a wife to her sister)”,因此这个禁令被视为针对男人和他妻子的姊妹。按照这种解释,经文的意思就等于:“你妻子还在世的时候,你不可娶她的姐妹,使她烦扰,露她的下体”。特定用词( 和 )的精确含义很难确定,但主要思想是一个男人不可在妻子在世时跟妻子的姐妹发生性关系。许多解经家强调这种解释到一个地步,认为经文明确禁止的仅仅、唯独是一个男人不能同时娶两个本身是姐妹的女人,以及“你妻还在的时候”( )毋庸置疑表明这一禁令跟娶 已故 妻子的姐妹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忽略经文明确的限制才会走向后一种解释。麦克里斯(同前,113 页)说:“至于他不能在前一个还活着的时候如此做,我无法想象怎么能认为摩西禁止娶已故妻子的姐妹……摩西禁止的仅仅是与两姐妹 同时的多妻制(simultaneous polygamy),就是雅各那样的婚姻,他娶了《利未记》拉结和拉结的姐姐利亚。”参阅凯洛格(S. H. Kellogg): (The Book ofLeviticus,解经家的圣经,纽约,1891 年,382 页),他说:“没有什么比这里给出的词汇更清楚,这一禁令只局限于妻子还活着的时候”。同时参阅谢尔和德里奇:《旧约圣经注释》(爱丁堡,1882 年),利未记 18:18。

必须承认,如果这一禁令是指向男人妻子的姐妹,也就是说,如果 应当理解为姐妹,那么 的限制性表达就当理解为将禁令局限于妻子在世时,这节经文就不能支持禁止娶已故妻子姐妹的观点。不管 的精确含义是什么,都会坚固这一结论。如果妻子已故,就不能认为娶她的姐妹会成为她的对头或烦扰。

关于支持经文中的 字面意思是姐妹这种观点,也有许多可说。在经文里,在 9、11、12 和 13 节中都用作这种意思,我们认为 18 节里同样用作这个意思也是合理的。只有当不同解释具备强力证据时,我们才能转而对其他结论进行考量。

然而,我们必须严肃考虑针对利未记 18:18 的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不当被视为“娶她的姐妹”,而当理解为“在一妻之外又娶一妻”(onewife to another)。这里禁止的是再婚或多妻,经文因此就当这样理解:“在你妻子在世的时候,你不可在一妻之外另娶一妻,使她烦扰,露她的下体。”参阅:马太.波尔(Matthew Pool):《圣经注释》(Annotations upon the Holy Bible,利未记 18:18);查理斯.霍奇:《圣经宝库与普林斯顿评论》( The BiblicalRepertory and Princeton Review,1842 年,第十四卷,518 页往后)。

若不是因着旧约希伯来文用法中有将 用作“一个又一个”another)的例证、并没有暗示所说的人是姐妹,这种观点必会遭遇立刻的否决,正如许多人已经如此反对。事实上,这个表述是旧约希伯来文中的一个俗语,它的意思是“一个又一个”,有些用法中甚至根本不是用在人身上(参阅:出埃及记 26:3,5,6,17;以西结书 1:9,23;3:13)。在这个意义上,它就好像(字面意思是“一个人对他的兄弟”)一样,这个表述出现得更频繁,其意义除了“一个又一个”之外别无其他(创世记 42:21,28;出埃及记 10:23;16:15;25:20;37:9;民数记 14:4;以赛亚书 9:18;耶利米书 13:14;23:35;25:26;以西结书 24:23)。当然,有时候当事人可能的确是兄弟,但并不必须是兄弟。 的表述跟其他表述相似(参阅:创世记 13:11;出埃及记32:27;利未记 7:10;25:14;申命记 1:16;耶利米书 31:33;以西结书 4:17;18:8;38:21;约珥书 2:8;撒迦利亚书 7:9-10;玛拉基书 2:10)。

因此,只要考虑到旧约的用法,我们探讨的表述就完全可以表达“一妻之外又一妻”、“一个女人之外又一个女人”的意思,按照用词不一定意味着两个女人是姐妹。这种观点之所以遭到一些人的立刻否定,是因为他们没有对这一表述的意义和其他经文中的类似用法予以充分考量。

如果我们采用这种解释,那么经文跟引发强烈争议的问题就根本毫无关系,即关于娶已故妻子姐妹的争议。事实上,关于一个男人与妻子姐妹的关系,这节经文的教训不外乎针对多妻制的一般教导。但经文本身跟能否娶已故妻子的姐妹没有任何关联。此外,如此这节经文就在是谴责再婚与多妻,也是追溯到原初一夫一妻制的条例(创世记 2:23-24)。

这种解释的确遭遇一些疑难。如果经文禁止的是再婚或多妻,那为什么摩西之后的再婚和多妻行为没有依照这一条例受到公开谴责?如果这里清楚禁止再婚,那我们就当期待摩西五经本身给出处罚。并且,为什么利未记 18:18 要有这么突然的一个转变,从禁止特定亲属向度的通婚跳跃到完全不同的一种禁令?

最后一个反对并非看似那么有力,我们英文圣经的分段不一定是正确的,有可能关于亲属通婚的探讨到 17 节就截止了,而不是 18 节。很显然 19 节开始的禁令属于完全不同类别,为什么这种转变不能是从 18 节开始呢? 节处理的是通奸问题,为什么 18 节不能是处理相近的罪,即再婚或多妻呢?利未记 20:10-21中,设立的刑罚很大程度是跟违背近亲原则有关,但那里突然从这一类的罪行跳转到完全不同的类别(参阅:15,16,18 节和申命记 27:15-26)。因此,关于突然跳转的争议并不具有分量。

至于第一个反对,即如果这里是禁止再婚,那我们就该期待圣经给出相应的处罚——这一个反对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然而尽管如此,其分量还是不足以抵消针对利未记 18:18 的这一诠释。也许注意下面的事实并非没有意义:在利未记20:10-21 列出的刑罚中,以及申命记 27:15-26 列出的咒诅中,并没有提到与妻子的姐妹结婚。如果利未记 18:18 是明确禁止与妻子的姐妹通婚,那我们就该期待上述经文对之提及一二。如果利未记 18:18 禁止的是在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与妻子姐妹通婚,那么违背这一禁令,其刑罚就不能比娶兄弟的寡妇更小(利未记 20:21)。

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或武断地坚持,利未记 18:18 处理的是妻子或活或死下与妻子姐妹通婚的问题。这节经文可能是处理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摩西律法就没有任何清楚的、公开的关于亡妻姐妹的规定。那存在什么含蓄的暗示吗?这个问题跟摩西五经里相关经文的暗示有关。相似或同等向度下的亲属关系,是否也像摩西律法清楚提及的那些一样不可以通婚?例如,利未记 18:7-18 的禁令是从男人的立场出发,其声明都是基于男人与女人的亲属关系。但我们难道不该假设假如是从女人立场出发,从女人和男人的亲属关系考虑,禁令也适用于同样类型的亲属关系?具体地说,利未记 18:12 记载:“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一个人不能同父亲的姐妹结婚。但这难道不也意味着,因着亲属关系的雷同,一个女人也不能与父亲的兄弟或母亲的兄弟结婚吗?关于这个问题存在许多观点的分歧,关于我们明确的问题,即已故妻子姐妹的问题,涉及到利未记 18:16 的含义。那里禁止人娶已故兄弟的寡妻,按着女人的立场说,一个女人不能嫁给已故丈夫的兄弟。这是否意味着 一个人不能娶已故妻子的姐妹?按照笔者的判断,到这时才涉及到已故妻子姐妹的问题,而不是跟利未记 18:18 有关。在后一个经文的两种解释下,都不关乎已故妻子的姐妹。但因着利未记 18:16;20:21 暗示的缘故,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一问题。要进入这一讨论,我们就得逾越合理的界限。但对我而言,摩西并没有对血亲和姻亲的一切禁令都作详细规定,理解这一点很必要。利未记 18:6-17为我们提供了血亲姻亲禁止向度应当遵循的 原则,摩西当然没有以原则的 形式写作,那样就跟旧约写作方法相悖。摩西是以具体的例子宣告律法,但这些具体的例子不能跟他们代表的关系类型分开。我们说利未记 18:6-17 为我们提供了原则,就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婚姻在什么血亲和姻亲向度下是不正当的,我们应当根据这些原则来诠释。这跟圣经原则是吻合的。十诫是具体的,但它们代表着深远而宽广的原则,这一点没有人比我们的主解释得更清楚。在离婚的事上,新约 具体地 给了男人离婚的权力,但我们完全可以正当推论说,在丈夫通奸的情况下,女人同样有离婚的权力。藉着相似的推理,我们难道不能对利未记 18:6-17 作相关推论吗?

这一立场暗示,摩西是有选择地列出一些代表案例,但不是全部。他是有选择地罗列,这一点可从利未记 20:10-21 和申命记 27:15-26 清楚看到。在前一处经文里清楚提到刑罚,后一处经文宣告了咒诅,但他并没有具体论及利未记18:6-17 中的所有例子,尤其没有明确宣告咒诅。利未记 20:10-21 中,没有具体提到露血缘母亲下体的刑罚,这是利未记 18 的第一个禁令。我们不相信这里的刑罚会比与继母行淫更小(利未记 20:11),也就是死刑。很显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省略,是因为不用明确规定人也会明白这里的刑罚。

至于这些章节里选择性罗列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这就很难说了。也许梅斯的意见(同前,152 页)跟其他意见旗鼓相当,摩西五经中明确禁止的乱伦是“在那个时代特别常见的一些”。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一张完备的清单,我们应当将相同的原则应用在没有明确提及的亲属关系上——这是相关经文所指向的结论(参阅:梅斯:同前,152-164 页)。

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与已故丈夫的兄弟通婚的禁令(利未记 18:16;20:21),暗示了与已故妻子的姐妹通婚同样是遭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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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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