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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律法與自由 · 泰瑞·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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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律法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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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與自由 背景經文:加拉太書五章17-22節、羅馬書八章1-4節

巴刻稱「平衡」是一個「既可怕、又令人侷促不安的詞語」,註1 我大致同意這樣的看法;而且,我發現自己也稍微受到這種「全方位生活」觀的困擾。有些人自稱是基督徒,他們主要的理想在於不要「信仰過了頭」,或者是不可遠離主流思想;我厭煩這種人,尤其那些嘗試要我保持平衡的人,我都「不為所動」(如同維多利亞女王所說的)。

然而,我們卻要持續追求改革宗信仰的「平衡」,試圖在其嚴謹縝密的神學中,為不健康的現代信徒及教會,提供矯正之道。改革宗信仰在「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平衡,一再地提供必要的見解,好讓基督徒有正確的生活觀,例如:謙卑卻不屈辱、知足卻不宿命、見證卻不操弄、成聖卻不被動或律法主義,以及有確據卻不自以為是;然而,在改革宗信仰的平衡中,最為顯著的莫過於律法與自由的關係。

註1 巴刻(J. I. Packer),《認識神》(Knowing God),第 22 頁。

時下普遍有關基督徒生活的教導,都沒有提到評估或引導信徒行為的標準。一般來說,這些論述對於「成為基督的樣式」這件事都模糊帶過。在道德的抉擇上,他們也以遵從「聖靈的引導」及「仁慈愛人」為由,而模糊了聖經全面的教導。無論是自由派或福音派,整個神學系統都否認神律法的地位;現今正處在一個完全反律法主義(反道德,antinomian)的時代。今天的社會幾乎不會譴責任何事,除了絕對主義之外;一切都是被允許的,除了違反多元主義之外。我們的社會假生命之名而殺人;以愛之名行使詐騙;假正義之名行偷竊之實;今日正是相對主義當道的時代,我們欠缺絕對的標準。

教會因自身在道德上的暗昧不明和倫理上經常的背道、偏頗,已經付上了代價。今日的教會盛行反律法主義與世俗主義,而且大多是假借聖靈、愛及基督徒的自由之名。行為放蕩、鬆散的情形隨處可見;自由派教會正投入研究,要寬容各種婚外的性關係,包括婚前性行為、姦淫,還有同性戀;家庭面臨兩千年來最大的危機。我們發現老派教會正在模仿世界的行徑,而這行徑正是摧毀家庭的元兇。不幸的是,福音派教會也沒有好到哪裡去,他們有較好的神學理論,但是在做法上卻是相當惡劣。基督教界的電視名人盜用支持者的金錢,從事群體雜交、召妓。基督徒們把逃漏稅、上班打混、酗酒、觀賞荒淫的電視節目或電影、不參加主日及不守婚約,當作稀鬆平常的事。

若有人挑戰這其中的行為,就會被貼上「沒有愛心」、「好論斷」及「律法主義」等標籤;或者,要承受二十世紀最嚴厲的控告:「麻木」。以賽亞譴責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的人(賽五20)。這是現今教會與社會不幸的光景。

改革宗合一的道德觀是當今最迫切的需要。改革宗信仰一直都在律法與自由、責任與恩典之間保持平衡。它可避免「反律法主義」的道德混亂,以及隨之而來的結果:世俗主義;同時,它也可以避免另一個極端之「律法主義」的錯誤,以及隨之而生的後果:捆綁與懼怕。若要解決今日道德混亂的問題,就在於遵循改革宗的解經方法。

生活的律法

改革宗信仰向來都強調新舊約之間的連貫性,而且認為兩約在恩典之約的基礎上,是同屬一個約。因此,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加三29)

舊約的聖徒跟我們一樣,都是靠恩典、藉著信心、蒙基督拯救,而且有守律法的責任。舊約的聖徒真正信靠基督嗎?是的,他們是藉著預表、影兒及應許而信靠基督。他們的信心所見,當然不像我們這些活在耶穌道成肉身之後的信徒那樣清晰,然而他們對彌賽亞有真實的信心。因此,神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加三8,參創十二

3),而且正如耶穌所說的,他「歡歡喜喜地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八56)至於摩西呢?耶穌說:「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約五46)彼得在五旬節時(徒二31)提到大衛「講論基督復活」(在詩篇十六章);在彼得的第二篇講道中,他說:「從撒母耳以來的眾先知,凡說預言的,也都說到這些日子。」(徒三24)先知、君王與祭司分別效法基督的先知性、君王性與祭司性工作,而獻祭系統則預表「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的罪」。舊約是以基督、恩典與信心為中心,然而神的律法規範百姓的生活。我們的前提應該是:律法與恩典之間並無相悖之處。

事實上,這正是我們在新約聖經中看到的教導。耶穌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誠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誠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五17-19)

耶穌說「莫想」,因為當時的人所想的正是祂所提到的錯誤。眾人指控耶穌主張廢掉律法;耶穌用更強烈的

3),而且正如耶穌所說的,他「歡歡喜喜地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八56)至於摩西呢?耶穌說:「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約五46)彼得在五旬節時(徒二31)提到大衛「講論基督復活」(在詩篇十六章);在彼得的第二篇講道中,他說:「從撒母耳以來的眾先知,凡說預言的,也都說到這些日子。」(徒三24)先知、君王與祭司分別效法基督的先知性、君王性與祭司性工作,而獻祭系統則預表「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的罪」。舊約是以基督、恩典與信心為中心,然而神的律法規範百姓的生活。我們的前提應該是:律法與恩典之間並無相悖之處。

事實上,這正是我們在新約聖經中看到的教導。耶穌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五17-19)

耶穌說「莫想」,因為當時的人所想的正是祂所提到的錯誤。眾人指控耶穌主張廢掉律法;耶穌用更強烈的

語氣來否認這樣的說法。祂來並非是要「廢掉」律法或先知,祂來是要「成全」律法。「成全」是甚麼意思呢?無論如何,它絕對不是指「廢棄」,這是相當肯定的。然而,這仍未能杜絕某些人堅持認為耶穌確實已廢掉律法了。還有一些人將律法貶黜到「天國時期」,因此,他們實際上認為今世不需要律法了。然而,「到天地都廢去了」這句話直接、明確地將律法的規範性擴大至歷史的終結。耶穌正是在教導祂的門徒說:對神的子民而言,律法的權威必將延續到完滿成全那日。律法的效力絕不會停止。律法的全部,即便是最小的字母或筆畫,都會持續有效,直到它所有的目的都「成就了」。

耶穌繼續解釋,讓意義不明確的地方更加清楚。至少,一個人在天國的位份、能進入或被排除在外,是取決於他對律法的回應。「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遵行這誡命」,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耶穌認為,直到天地都廢去了,祂的門徒都要遵行、並教導神的律法。

耶穌對律法本身的處理方式,使祂的意思變得更加清楚。例如,祂引用第六誡與第七誡(太五21及後續經文),並且對每個誡命加以澄清、深化,並且擴大應用它們的意義。不可殺人的應用範圍,不僅止於取走人的性命,還包括導致此罪的怒氣與咒詛;不可姦淫的應用範圍,不僅止於玷污鄰舍的配偶,還包括導致此罪的「動淫

念」。耶穌不但沒有廢掉律法,還藉著揭示律法的真意,並使人對律法有正確的觀念,來「成全」律法。因此,律法的設立是為了成就其原本的目的,作為判別人的動機和行為的標準。律法是屬乎「靈」的(羅七14),因此它關乎人內心的態度以及外在的行動。

從傳統上來說,改革宗基督徒一直是跟隨加爾文,提到律法的「第三」功用。除了定我們的罪及約束惡人的行為外,律法更是為了教導信徒而賜下的。這就是為何從加爾文開始,經過清教徒及《西敏信條》,直到現今的我們,律法在改革宗傳統中有如此顯著地位的原因。得救之人的心需要指引。我們不應當以二分法來區隔神的「話」及神的「律法」;兩者都是神約束信徒的教導,(它是「律法」,不是一種建議或推薦)。神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神的話使我們純淨且遠離罪(詩一一九105、111);神的話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三16);我們是被真理成聖的;我們「既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彼前一22)。

有人說,「這聽起來好像是律法主義」。甚麼是律法主義呢?律法主義具備三件事。第一,它是指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藉著行為稱義就是律法主義;第二,它是指人訂定了超越聖經要求的規矩。凡以聖經未吩咐的規矩來「束縛信徒良心」的,都是律法主義者;第三,它是指外

面有遵行律法的行為,裡面卻沒有順服的心。凡僅僅滿足律法儀文的要求,卻不真心擁抱律法精義的人就是律法主義者。但是,順服神並非律法主義;渴望自己按著神的律法而有正確的行事為人,這也不是律法主義。

「那麼聖靈的引導呢?」又有人這樣問,「我以為在新約中,我們應當受聖靈的引導,而不是律法。」我讀神學院時曾寫了一篇35頁有關羅馬書八章4節的報告。請讀這節經文,然後告訴我,聖靈將人引導至何處。保羅說神「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他這麼說有何目的呢?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4)

「隨從聖靈」的結果,會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請勿讓賜下律法的聖靈(請記得「律法是屬乎靈」的)與那引導信徒的聖靈相對抗;兩者其實同為一靈。

「那麼愛呢?」又有人問到,「我以為,我們應當考量怎麼做才符合仁愛的原則,而不是依據行為規則」。如同前面提到的,在此我們又看見錯誤的二分法。律法的要求是仁愛的,羅馬書十三章8-10節這樣說: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

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然而,「愛人」(愛鄰舍)的意義是甚麼?現今文化對這句話的解讀與聖經的解讀完全不相干。好萊塢對「愛」的看法,與聖經的觀念是對立的。有些人將「愛」比作強烈的情感;一些人則說「愛」是容忍不同的生活形態;其他人則說愛就是情慾。人可以按著自己的意思,賦予「愛」任何的意義。但是,若要知道神對我們的要求,我們就得回到聖經,而聖經會引導我們來到律法面前!「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8)。怎麼做呢?保羅說「因為……」,接著就列出十誡中的幾條誡命,而這正是愛的意義。愛人的意思就是不可犯姦淫得罪鄰舍、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鄰舍的東西。換言之,愛就是成全十誡的第六至第十誡。愛人的定義就是:「不加害於人」,且因此「完全了律法」。

許多基督徒不明白律法的功用,因為他們不是以詩篇作者的眼光來看律法,而是透過法利賽人與猶太教信徒的眼光來看律法的;結果,他們就看不見律法中的恩典。新約時代反對律法的的人所看到的,是律法主義者所顯露出來的剛硬、沒愛心、冷漠的樣貌,而不是律法本身。另一方面,詩篇作者則捕捉到了敬虔的樣貌,他驚呼到:

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詩一一九97)

這是我們應當有的觀點,請聽他如何喜愛神的誡命: 都比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 (詩十九10)

許多改革宗教會通常會在主日敬拜時讀十誡。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為何知道自己的罪如此重要?「自覺有罪」將我們帶至基督面前,祂拯救我們脫離自己的罪。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三24)。但是,故事並非就此結束;當我們來到基督面前之後,基督會將我們再帶回到律法面前,讓我們看見自己的責任。所以,在加爾文時代的日內瓦,當人們承認自己的罪之後,他們會研讀律法,並清楚地瞭解到,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乃是引導我們過基督徒的生活。

保有基督徒的自由

改革宗律法觀的特點在於能矯正放縱的思想,又不會陷入律法主義。諷刺的是,一些最主張律法主義的團體,往往亟欲否定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地位。通常他們棄絕律法,同時又增添許多聖經以外的要求,比如說不可喝酒、跳舞或看電影。他們私訂的規矩正足以說明人需要某種律法;如果沒有神的律法,他們就會訂定自己的律法。

改革宗信仰堅決主張,在道德律的應用範圍之外,基督徒是有自由的;改革宗信仰也強烈地主張,全面的生活都必須絕對而嚴謹地遵守神的律法,而在聖經未明文規定的地方,基督徒享有良心上的自由。沒有任何傳統在律法的使用上是如此嚴謹的;也沒有任何一個傳統會如此嚴厲的排除人所訂定的誡命。我們可以舉以下的例子說明。

基督徒在財富的使用上是有自由的。改革宗傳統主張,財富本身在道德上是中性的。貪愛錢財會是偶像崇拜的行為(西三5),但是人可以用尊榮神的方式來享用財富。錢財也是可以施捨的。有些過度主張簡約生活的激進人士,已經剝奪了人可適度享用神所賜之物的能力。這些激進人士無疑是在操控人的罪疚感。他們以一種絕對的觀念、而不是相對的觀念來看待財富。誰是富有的人呢?是住在草屋裡的首長嗎?誰是貧窮的人呢?是市區裡享有電視及冷暖氣的家庭嗎?沒有人可以論斷別人使用財富的方式。若強制所有人都遵照單一標準或生活形態來生活,這就是律法主義。

基督徒在吃喝的事上是有自由的。羅馬書十四章、哥林多前書八至十章,以及歌羅西書二章16-23節的一部分,提到一些場合,進一步的處理基督徒自由的問題。使徒保羅問: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

什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西二 20-22)

我們一定要責備暴飲暴食,一定要嚴厲地譴責醉酒;濫用並不等於使用。耶穌潔淨了一切食物(可七 19)。有些人可能因為個人的偏好而決定禁戒特定的食物;但是,我們有自由按著自己的喜好來吃喝,即便這些食物含有很多脂肪。同樣的,有人傾向於接受毫無樂趣的律法主義,以及人所設立的、毫無趣味的規矩。我們的自由包括有節制地飲用含酒精的飲料。有些人將完全的禁慾當作偶像,我們現在應該摧毀這些偶像。我們這樣說是否太過分了呢?人所設立的規矩使恩典晦暗不明。保羅說,凡「禁戒食物」的人就是聽從「鬼魔的道理」(提前四 1-4)。我們必須保有自由。

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職業。當然我們不能變成基督徒娼妓,或者成為所謂的「基督徒流氓」(此為美國黑幫首腦柯罕〔Mickey Cohen〕所想望的目標)。但是,只要是在合法且正當的範圍內,工作無分貴賤。那些在世俗職場上工作的人並未錯失「神上好的福份」。所有的基督徒都蒙神呼召進入基督教事工中,但是,並非每個人都被蒙召進入全職的基督教事工

(林前七章)。在這件事上我們擁有自由。

人有從事休閒活動的自由,可以運動、聆聽美妙音樂、閱讀書籍。人沒有必要終日為著神的國勞苦。我們在基督裡可以自由地放鬆、休息並享受被造物。再次強調,這必須是在神律法許可的範圍內;我們不可把主日變成享受世俗娛樂的日子,或者從事不道德的休閒活動。但是,如同清教徒西比斯(Richard Sibbes)所說的:「神創造了世上的萬物,好讓我們在天路歷程中享受鳥語花香。」

信徒有決定結婚的自由;他們可以決定結婚或不結婚(林前七27及後續經文),唯一的限制是要「在主裡」結婚;基督徒絕對禁止與非信徒結婚(林後六14及後續經文)。但是,你可以選擇持守獨身,也可以選擇結婚。一位弟兄可以自由選擇娶蘇珊為妻、而不娶莎拉為妻。信徒在這件事上有自由。

從以上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基督徒既有律法、也有自由,有自由、也有規範。恩典並不代表放縱情慾(加五13),自由並非無政府狀態,福音並未廢棄任何標準。「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保羅這樣問。「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三31)信心定義了律法適當的角色與功能,並標示出律法的界線。信心訂定了律法的領域以及自由的範圍。

若不瞭解律法與自由之間的關係,就會經常受罪疚感所苦。罪疚感僅在人有真實的罪行時才成立;有犯罪紀

錄的罪咎感是來自於違犯神的律法;在這種情況下,人就需要以悔罪來消除罪疚感。但是,我們絕對不可利用罪疚感來做為一種正向激勵的工具。如果你正在犯罪,你就要悔改。做正確的事是為了取悅神,而不是因為自己有罪疚感。

你對喝酒有罪疚感嗎?你不該有,除非你是醉酒。買一部好車會使你有罪疚感嗎?你不該有,除非你把擁有名車當作偶像。沒有奉獻更多的錢給教會,讓你有罪疚感嗎?如果你做了十一奉獻,你就不應該有。那麼,吃一頓豐盛的大餐呢?盡情享受大餐是犯罪嗎?不一定是,除非你是貪食的人。如果你正在犯罪,就要悔改並停止犯罪,除去心中的罪疚感。

在今天的教會中,有許多藉由罪疚感來激勵人改變的情事。有些人把非聖經的、不符合聖經的義務,強加在別人的身上,使他們背負罪疚感,剝奪他們的喜樂。其實,這些都是異端邪教的作風和伎倆。在異端邪教中,每件事都受制於某種規條,否定及壓抑個人的自由。他們的領袖決定誰該與誰結婚、誰該做甚麼工作,以及誰該住在甚麼地方;這都是捆綁。你若看到這種現象或有此種傾向,你就要逃避。

我們該有的質疑是:這是聖經的命令嗎?若是,我們就要完全且嚴格地行出來;若不是,我們就可按著自己的經驗與智慧,自由選擇做或不做。

恢復秩序

在詩篇十九篇與一一九篇當中,列出因認識律法所帶來的各樣好處;其中包括智慧、清潔、純淨、安慰及指引。你若按著神的道德律行事為人,你就是過智慧的生活。遵從十誡所得到的祝福永遠超乎我們的想像。一份來自美國康乃迪克州紐海芬市(New Haven,耶魯大學所在地)的研究報告顯示,從1960到1990年,犯罪率顯著地攀升:殺人案件從6件增至31件;強姦案件從4件增至168件;強盜罪從16件增至1,784件;重傷害從72件增加至2,008件;竊盜從567件增至4,476件;偷車罪從475件增至3,459件。紐海芬市的狀況或多或少是整個美國的縮影。犯罪行為會傳染,我們都驚恐害怕,而法院與監獄也都疲於奔命。現今,善良的百姓被監禁在家中的鐵窗及鐵門內,而罪犯則在外頭四處逍遙。可悲的是,教會在促進神的道德律上,沒有一致的看法;在神學觀點上,一直都有混淆;近來教會在實踐方面更是一團混亂。雖然教會界沒有出現暴力型的犯罪,但是,性方面的輕率及財務管理的不當層出不窮。使徒保羅稱之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15)的教會,已經成為一支鹽柱。社會或教會所面對的每個問題,都是十誡所處理的問題。十誡所教導的價值觀能夠恢復我們社會的秩序。現今,只有改革宗信仰持續維護十誡的規範效力,因此遵行十誡是現今道德混亂的出路。有甚麼可茲證明呢?應該是有的。

現今的父母、學校的老師與行政人員、警察及我們所選出的政府官員,經常受到羞辱及藐視,這難道不是因為權柄觀念的崩解所導致的嗎?第五條誡命豈不是建立父母的權柄,並藉此讓人明白,所有人類都當服在神的權柄之下嗎?神的律法豈不是要求我們尊榮所有合法的權柄,並且譴責今日普遍對權柄的蔑視及不敬嗎?

今日的墮胎、殺嬰、自殺、謀殺,以及分屍等種種恐怖暴行,豈不是因為人不再神聖地看待生命,並且貶低生命的價值而導致的嗎?第六條誡命豈不是保護所有無辜生命,並要求整個社會尊重生命的神聖性嗎?

今天的社會豈不是因為婚姻的崩解而陷入混亂嗎?造成崩解的根源豈不是因人拒絕第七條誡命,罔顧誡命對所有婚外性關係的譴責嗎?這條誡命豈不曾建立一道基本防線,防範未婚生子、性病、離婚、家庭破碎、單親家庭、同性戀,以及隨著這些現象所引發的其他犯罪行為嗎?遵守這條誡命豈不是比遵從其他任何一個原則,更能醫治令人心痛的社會歪風、並恢復整個社會秩序嗎?

今天極少人懂得尊重別人的財產,且隨意地毀壞、「中傷」、偷竊別人的東西,我們豈不是身受其害嗎?第八條誡命豈不是擁護私人財產的尊嚴,而且命令人「不可偷盜」,同時要求人賠償遭到破壞的財產嗎?

現今有許多人說話不實?導致我們對廣告商、政治人物、商人、店家,有「信任危機」;實際上,每個人都

失去了尊重事實真理的觀念,而這觀念豈不正是第九條誡命背後的原則嗎?

即便是那些遵循律法的人,總是流於律法主義及法利賽人的作風,違背了律法(及第十條誡命)的精神,導致我們的政治與法律條文必須增修到令人難以想像的地步,只為了要防止人規避法律,防範精通法律的人鑽漏洞,控制別人的生活。這一切問題豈不是違反那將律法的精神和意義深化人心,且賦予律法屬靈意義的第十誡嗎?

最後,我們今天面臨倫理的相對主義,缺乏絕對標準可作為行為判斷的依據,也因此我們被迫要接受所有的生活模式;而且,各種道德抉擇都是正確的。第一條至第四條誡命確立了「只有一位神」,因此只有一個真理與一個律法,這豈不就是社會道德的根基嗎?

教會需要注入改革宗基督教信仰的道德活力。英國清教徒、法國胡格諾派、蘇格蘭盟約派以及整個改革宗傳統的倫理異象,可以匡正今日的弊病。當然,我們不是以為單靠律法就可以帶來拯救或改革。我們不是建議以律法來轉變世界;只有福音才有這種大能。對於給我們這樣提醒的人,我們會由衷地說:「完全正確」;但是,能夠提供此大能的是全備的福音,而非經過修剪的福音。全備的福音包括稱義加上成聖(參閱前一章)、恩典加上人的責任、應許加上律法、權利加上順服。全備的福音包括「凡我所吩咐你們的」(太二十八20),這是大使命給我們的

提醒。

因此,在這一個頹廢的、反律法主義的時代,我們要恢復神的律法和其分辨是非善惡的絕對標準。然而,我們如此行卻不受律法主義的捆綁。我們如此行,仍可以保有基督徒的自由、基督徒生命的喜樂,以及福音中的恩典。我們要向教會及我們的國家呼籲:快回到你們的道德根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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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5月8日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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