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卷 · 第20章

政府

第二十章政府

属世和属灵的政府彼此的关系如何(1—2)

1. 属世的和属灵的政府之间的差别②

*我们既因在上面已证明人在双重的政府底下,②且我们在别处花了不少时间讨论过那内关乎永生的政府如何,③我们现在要稍微探讨一下第二种政府,即那关乎属世公正以及外在道德的政府。

*虽然这主题表面上看起来,在本质上与我在上面所讨论过那关于信心的属灵教义截然不同,但我现在所说的话将会充分地证明我对这两种政府进行比较是应该的,事实上是极为必要的事。因为一方面某些疯狂和野蛮的人,不顾一切地想要毁坏神所设立的属世的政府;另一方面,又有一些奉承君王的人,过分地称赞君王的权威,而毫不犹豫地拿他们对抗神的统治。④除非我们避免这两种谬论发生,否则信仰纯洁性将会消失。除此之外,我们若明白神在这方面极为仁慈地照顾人类的需要,好让我们更加倍地热心为善,为要证明我们对神的感恩,这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事。

*首先,在我们开始讨论这主题之前,必须记住我们在上面所做的区分,⑤免得我们(因这是普遍的错误)不智慧地把这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政府混为一谈。因为某些人当听到福音应许赐给人某种在人间不受任何君王和官员的辖制、唯独仰望基督的自由时,就误以为若在他们之上有任何属世的权柄,就损害他们的自由。他们认为除非全世界完全被更新,不再有法庭、法律、官员,或任何他们认为约束自己自由的权柄,否则自由没有任何的保障。然而只要我们知道如何分辨身体和灵魂——这快过去的生活和那将来的永生,我们就不难明白基督属灵的国度和属世的政府完全不同。那么,既然将基督的国度局限于这世界的范围是犹太人虚妄的想法,我们就要记住圣经明确的教导,即基督赏赐我们的恩福是属灵的,⑥我们不要忘记将神在基督里应许我们的自由,局限于神所限定的范围。为何使徒吩咐我们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辖制(加 5:1),但同一位使徒在别处吩咐做奴隶的人,不要因这光景忧虑 (林前 7: 21),难道不就是因为属灵的自由与属世的奴役能够毫无冲突地共存吗?以下的两句话也有同样的含义:在神的国度里,“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加 3:28,Vg.,顺序改变),以及“在此并不分希腊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 3:11p.)。保罗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你在人中间的光景不重要,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之下也无关紧要,因为基督的国度完全不在乎这些事。

2. 这两种“政府”并不冲突

但这种区分不应该叫我们将属世的政府视为某种污秽或与基督徒毫无关联的东西。这不过是一些喜爱放纵自己的狂热分子所吼叫和自夸的话:我们一旦借基督向属世的事死(西 2:20),被迁到基督的国里,与天使一同坐在天上,那么管这些污秽、属世、与基督徒毫无关联的事情,与我们这么高贵的地位极不相称。⑦他们说,法律若没有法庭有什么意义呢?但信徒与法庭有何关系?的确,如果杀人是不合法的,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律和法庭?然而,根据我们以上的教导,这种政府与基督内在和属灵的国度截然不同。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两者毫无冲突。的确,那属灵的政府在我们仍住在世界上时,已经开始在我们心里建立那属天的国度,而且这政府在短暂的今生中,叫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预尝那将来永恒、不朽坏的福气。但在我们仍住在世间的时候,属世的政府也有神预定的目的,⑧即珍视和保护信徒对神外在的敬拜,为纯正的基督教教义以及教会的地位辩护,⑨叫我们能够与世俗的人同住,叫我们在世人中间行义,叫我们彼此和好,以及增进普遍的平安与和平。但若如今在我们中间的神的国度抹掉今世的生活,我承认这一切都是多余的;但若神的旨意是在我们渴慕真正的父家时,在世上作客旅,若我们的历程需要世俗政府的帮助,那么那些企图夺去这帮助的人,同时也在夺去他的人性本身。我们的仇敌宣称:在教会里的信徒,应当完美到教会的治理就可以当作属世的法律。但他们不过愚昧地幻想人所无法达到的某种完美。因既然恶人很悖逆,且他们的邪恶根深蒂固到就连最严厉的法律几乎也无法勒住他们,那么他们若发现可以不受处罚地放纵一切堕落的行为——因为没有法律,就无人能拦阻他们作恶——将会如何呢?

属世的政府是必要的,也是神所设立的(3—7)

3. 属世的政府主要的目的和责任

*我们以下在更恰当的地方,将更详细地描述属世的政府应该是怎样的。⑧我们目前只要强调:我们若想要把它根除掉,这将会导致很野蛮的世界。这在人间的政府与食物、水、太阳以及空气一样重要;事实上,它比这些东西有更高贵的尊荣。因为政府不像这些东西,仅仅叫人能够继续呼吸、吃、喝以及保暖,虽然它管理人共同的生活,包括这一切。我再说一次:属世的政府不仅仅在乎这些事情,他甚至禁止偶像崇拜、对神圣名的亵渎、对他真理的亵渎,并防止其他公开冒犯信仰的产生和扩散。这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给各人保护财产的权利⑨、叫人能够彼此顺利贸易往来、⑩保守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和节制。⑪简言之,这政府要确保基督徒能公开表达信仰,世人能行仁道。⑫

大家不要因我在这里把正确建立信仰的责任交托给属世政府,就感到心里不安,因为我在上面似乎教导过,这完全在人的决定之外。⑪因为我在这里说属世的政府有责任保护神的律法中所包括的真信仰,免得有人不受惩罚、公开地亵渎以及冒犯它,但这并不表示我主张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思颁布任何关于信仰以及敬拜神的法律。

然而,我若清楚地教导属世政府的各方面,我的读者们就能知道该如何看待属世的政府。一共有三方面:官员——负责保护以及执行法律的人;法律——官员用来管理人民的规则;国民——被法律管理以及顺服管理的人。

我们首先要讨论官员的职分,也要考虑这是否合乎神真道的呼召、官员这职分的性质、官员之权柄的范围、基督教政府应当被怎样的法律所管理;最后,法律如何使国民得益处,以及应当怎样顺服官员。⑫

4. 官员的职分是神所设立的

“主不但表明他赞成和喜悦官员的职分,他甚至用最高贵的称号尊荣这职分,好叫我们非常喜爱这职分。⑬我只要提其中几个称号:既然旧约圣经称官员为“神”(出 22:8,Vg;诗 82:1,6),任何人都不要以为这称号是无关紧要的事。因为这称号表示他们受神自己的吩咐,神将他自己的权柄赏赐他们,他们是神的代表,也在某种意义上代替他统治人。这不是我凭自己的小聪明捏造的,乃是基督亲口的解释。他说:“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称为神……”(约 10:35)基督在此的意思,难道不就是神交付他们在自己职分上事奉他的权柄,且(就如摩西和约沙法对他们在犹大的每一个都市里所指派的审判官所说的话)不是替人,乃是替神做判决?(申 1:16—17;代下 19:6)神的智慧借所罗门的口给我们的教导也有同样的目的,即表示“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都是借我掌权”(箴 8:14—16)。这里的意思就是:地上管理万有的权柄在君王和其他统治者的手中,并不来自人邪恶的决定,乃是来自神的护理和他神圣的命令。因为神喜悦这样管理人一切的事,⑭因为神与我们同在,也决定人颁布怎样的法律,并控制在法庭里所施行的公正性。⑮这也是保罗清楚的教导,因为他把“治理”包括在他所列举的神的恩赐之内(罗 12:8,KJV 或 RV)。这些恩赐是照神的旨意所分配的,也是基督的仆人要用来造就教会的。因为虽然保罗在这经文中,专门指出一些在古代教会负责执行纪律的一些谨守者(这职分在哥林多书信中被称为“治理事的”)⑯(林前 12:28),然而既因属世的政府显然也有同样的目的,无疑一切合乎真道的统治都是神所喜悦的。

然而,当保罗专门探讨这问题时,他的教导更为明确。因为他说“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 13:1),以及“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 13:1)。他接着说做官的是神的佣人,要称赞行善的人以及处罚作恶的人(罗 13:3—4)。我们也能以一些敬虔的人为例,其中一些做王,譬如大卫、约西亚,以及希西家;另外还有其他的统治者,譬如约瑟以及但以理;还有一些统治以色列人的官,譬如摩西、约书亚,以及士师,主也宣告他喜悦他们的职分。所以,任何人不要怀疑属世的权柄是神的呼召。这呼召不但在神面前是神圣的、合乎真道的,在世间也是最圣洁以及最尊荣的呼召。

5. “基督徒”否定或拒绝当官的职分是错误的

“那些希望制造混乱的人⑰反对说:虽然在古时君王和士师统治了无知的百姓,然而那种压制人的统治方式,与基督的福音所带给我们的完全状况水火不容。⑯然而,这观念不但显露出他们的无知,甚至显露出他们来自魔鬼的傲慢,因为他们虽然宣称自己的完美,却无法表现出这完美的百分之一。但不管他们是多善良的人,反驳他们并不困难。因虽然大卫劝所有的君王和统治者当以嘴亲子(诗 2:12),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他们应该弃绝自己的权柄,而做凡夫俗子,乃是劝他们将神所交付他们的权柄,伏在基督的权柄之下,好叫基督在万有之上做王。与此相似,当以赛亚说“列王必作你的养父,王后必作你的乳母”(赛 49:23)时,他并没有夺去他们所应得的尊荣。他反而以这高贵的称号宣告:他们是一切敬拜神之圣徒的保护者;因为那预言指向基督的降临。我有意略过圣经上众多强调统治者的权柄出于神的经文,特别是《诗篇》中的经文(诗 21:22、45、72、89、110、132)。然而,最有说服力的是保罗对提摩太的吩咐。当他说教会在聚会中应当为君王代祷之后,他立刻加上其原因:“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 2:2)。他的这话把教会交在他们的保护和关怀底下。

6. 官员应当做神忠心的佣人

“官员应当经常提醒自己这事实,好激励自己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叫他们在许多的困苦中得安慰。因当他们知道神设立他们借着执行神的公义服事他时,他们就应当切慕正直、谨慎、温柔、节制,以及单纯。当他们明白自己的宝座属于永生神时,他们怎敢允许自己做不公正的判决呢?当他们明白自己的嘴巴是神述说真理的器具时,难道他们能够专制、不公平地待人吗?当他们知道神要让他们的手将他的旨意记录下来时,难道他们的良心会准许他们在邪恶的敕令上签字吗?综上所述,只要他们记住自己是神的代表,他们就应当谨慎、热切以及殷勤地想要彰显神的某种护理、保护、仁慈、良善,以及公义。他们也应当不断地思考到,既然“禁止刀剑不经血的,必受咒诅”(耶48:10p.),那么一切在公义的呼召之上奸诈行事的人,将受更大的咒诅。因此,当摩西和约沙法想要劝他们的士师尽本分时,这就是他们最有说服力的方法(申1:16)⑰:“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代下19:6—7p.)圣经也在别处记载:“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82:1)其目的是要这些士师,当他们知道自己是神的使者,且之后必定在神面前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向神交账时,就鼓起勇气去做。他们也应当非常留意这劝勉,因他们若犯任何的错误,他们不但在冒犯人,甚至也在侮辱神自己,因为这会使神圣洁的审判受玷污(赛3:14—15)。除此之外,当他们想到他们所在乎的并不是世俗的事情,或与神的仆人毫无关联的事时,他们反而拥有至圣的呼召,因为他们是神自己的代表,这就能成为他们极大的安慰。

7. 行政官职的强制特性不应当拦阻人承认它是神所赐的

“看见众多经文的见证,仍斥责这神圣的职分,好像它是基督教信仰所应当憎恶的职分,这样的人难道不是在咒骂神自己吗?因为斥责神所指定的职分就是侮辱神。且这些人不仅弃绝做官的人,而且拒绝神在他们身上的统治。因为主既然责备以色列人厌弃撒母耳的统治(撒上8:7),难道我们不能今日同样责备那些激烈反抗所有神所设立的政府之人吗?主对他的门徒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里头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路22:25—26);他们利用这句话教导基督徒不可以做王,或在属世的政府里做统治者。⑱精湛的解经家们!当时门徒起了纷争,争论他们中间哪一个可算为大。为了斥责这骄傲的野心,主教导说,他们的服事不像世上的君王,一个人在万人之上。请问:这句话哪里斥责君王所应得的尊荣呢?事实上,他所证明的难道不仅仅是君王的职分与使徒的职分不同吗?此外,在一切做官的人当中,虽然有各种不同的官员,但至少在一方面他们没有两样,即我们必须将他们视为神所设立来统治的人。所以保罗总结说,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罗13:1)。且一般人最不能忍受的权柄,即独裁的权柄,特别受到称赞。这就是因为万人都在他的权柄底下(除了那独裁本身之外)。在古时候,较勇敢和高贵的人特别不能接受独裁的权柄。然而,为了阻止他们做出这种不公正的判断,圣经明确地教导我们:君王之所以能统治,是出自于神在他护理中的智慧(参阅箴8:15),并直接吩咐我们当敬畏君王(箴24:21;彼前2:17)。

不同种类的政府以及官员所当尽的本分;战争与税的问题(8—13)

8. 有各种不同种类的政府

一般完全与政府无关的老百姓,若争辩哪一种政府最适合他们的国家,这显然不过是无所事事地打发时间而已。且这问题不好解决,因为答案完全依靠各国特殊的状况。你在自己国家特殊的状况之外,将各种政府的形态互相比较,若要决定哪一种最好,是非常困难的事,因为每种形态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从君主制变成独裁很容易发生;然而贵族政治变成几个人的派系之争也是常发生的事;而民主制最容易变为叛乱。⑲但我们若考虑哲学家们所说的三种政府形态,我并不否认贵族政治或某种贵族政治和民主制的混合,⑳远超过其他政府的形态;㉑这并不是因为任何制度本身的问题,乃是因为很少君王能自制到自己的判决与公正毫无冲突,或机智和聪明到能常常做正确的判决。因此,根据人众多的罪和缺点,最好的统治方式是许多人一起统治,⑫好让他们能够彼此帮忙、彼此教导以及劝勉对方;且若一个人想做不公正的决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统治者可以约束他的悖逆。⑬这是我们的经验所证明的,也是主自己的权柄所认可的,因为他在以色列人身上设立了贵族政治与民主制混合的政府形态,好使他们处在最好的状况(出 18:13—26;申 1:9—17),一直到他在大卫身上显明基督的形象。且我既然完全承认令众百姓最快乐的政府形态是某种以节制约束自由的组织,而这一切都立在稳固的根基之上。所以,我认为那些在这种政府形态之下的人最快乐,且他们若一直努力保持这形态,这与尽他们的本分毫无冲突。事实上,政府的官员应当尽自己的力,免得百姓的自由(因他们负责保护这自由)在任何方面被减少,更不用说被夺去。⑭做官的人若不够警醒和谨慎,他们就对自己的职分不忠心,也是背叛国家。

然而,若主给某一个国家的人特别安排一种政府的形态,但他们努力地想要换另一种形态,这种希望不但愚昧和毫无用处,甚至极为有害。然而,只要你不仅仅留意一个都市的状况,而是考虑到整个世界的情形,或至少看得比较远一点,你就可以知道,神的护理极为智慧地为不同的国家安排不同类型的统治形态。因为就如不同温度的物质才会粘在一起,照样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政府形态是最好的。然而,对于那些认为我们只要知道主的意思就够了的人而言,这一切的话都是多余的。因为既然主喜悦为各国安排国王,为民主的都市安排参议院以及市政官员,㉒我们就顺服神所为我们安排的统治者。

9. 官员当在乎两块石版的律法

“我们在这里要稍微解释一下做官之人的职分,就是圣经如何描述这职分,且这职分包括一些怎样的事。”即使圣经没有教导官员的统治包括两块石版的律法,我们仍然能在属世作者的身上学到这真理;因为只要有人讨论官员的职分、颁布律法,以及国家的治安,他都要以信仰以及对神的敬拜为开端。因此,万人都承认除非我们最在乎的是敬虔,否则我们不能建立任何令众百姓快乐的政府;而且那些只在乎人的需要,完全不理会神之权柄的法律最为荒谬。㉓所以,既然所有哲学家们都把信仰摆在第一位,且既然这是历史上一切国家共同的立场,若基督徒的君王和官员不努力寻求神自己的心意,他们就应当以这忽略为耻。我们在上面也教导过:这是神特别交付他们的责任,且他们理当努力保守他们所代表、甚至赐给他们统治之权柄的神的尊荣。

除此之外,圣经大大地称赞敬虔的君王们,因当对神的敬拜被败坏或废弃之后,他们重新恢复了对神的敬拜,或保守了这纯正的信仰,使宗教信仰能够在他们的统治之下兴盛且纯洁无瑕。相反,圣经也记载无政府的状态非常邪恶:“那时,以色列中没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 21:25)

这就证明那些不理会神,而只在乎人间公正之人的愚昧。仿佛神为自己的民指派统治者,为了要解决地上的争议,而完全忽略更为重要的事,就是世人要根据他律法的吩咐,纯洁无瑕地敬拜他。企图改变一切却不受惩罚的冲动驱使狂暴之人到一个地步,想要除掉他们中间所有为被践踏的虔诚辩护的人。㉔

就十诫的第二块石版而论,“耶利米劝君王,‘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不可亏负寄居的和孤儿寡妇,不可以强暴待他们,在这地方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耶 22:3,参阅 Vg。)《诗篇》82 篇的劝勉与此相似:“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诗 82:3—4)④且摩西吩咐他所指派代表他的领袖:“你们听诉……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诉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 1:16—17p。)然而,以下的吩咐清楚到不用解释: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不可贪婪、不可看自己比别人强;反而要在一生中昼夜思想主的律法(申 17:16—19)。审判官不可偏左或偏右,也不可受贿赂(申 16:19),圣经上还有其他类似的经文。因我在解释官员的职分,最主要的目的并不是要教导官员如何尽本分,我主要的意思是要教导百姓明白官员的职分如何,且神指定官员的目的如何。根据以上的教导,我们就明白神命令官员要保护他的百姓、为他们伸冤,并保守社会的节制、端正,以及治安。总而言之,他们唯一的目的是要保护百姓的和平和安全。大卫宣告他将在这样的美德上做好榜样,在他做王的时候,他不准许任何的罪,反而要恨恶不敬虔的人、诽谤他人的人,以及骄傲的人,也要从各处寻找正直和忠心的谋士(诗101,特别是4、5、6节)。

然而除非他们保护善人免受恶人的冤屈,以及帮助和保护被压迫的人,否则他们无法成就这件事。所以神准许他们严厉地惩罚公开冒犯他人的人,因为他们的恶行扰乱社会的治安(参阅罗13:3)。由于我们的经验,我们完全同意梭伦(Solon)所说的话,即所有的国家都以奖赏和惩罚来维护;若把这两者夺去,整个国家的秩序将被击垮。因为除非美德受人尊荣,否则人对道德和公正越来越无动于衷;且严厉的统治及执法是约束个人私欲的唯一办法。而当耶利米吩咐君王和其他的统治者当施行审判和公义时,其中也包括奖赏和刑罚(耶22:3,参阅21:12)。行公义包括看顾受屈的人,保护他们,为他们伸冤,释放他们。然而,审判包括抵挡不敬虔者大胆的行为、抑制他们的暴力,以及惩罚他们的罪。

10. 官员对人的惩罚与敬虔毫无冲突

然而,我们在此必须面对一个难题:既然神的律法禁止所有的基督徒杀人(出20:13;申5:17,5:21),且先知预言关于神的圣山(教会),在那里人将不伤人、不害物(赛11:9,65:25),那么官员如何同时做敬虔的人和流人血的人呢?

只要我们明白,当官员施行审判时,并不是独立行事,乃是施行神自己的审判,这样的顾虑不会影响我们。神的律法禁止我们杀人;然而,为了不使凶手逃离处罚,那位颁布律法的神将刀剑交托在他使者的手中,好处罚一切的凶手。敬虔的人不可伤人或害物;然而在主的吩咐底下,报应那些伤害敬虔者的人,不算是伤人害物的事。但愿我们都能随时留意这原则,即这惩罚不是出于人的轻率,乃是在神的权威之下所施行的审判;且只要我们在神的权威底下行事为人,我们永远都不会离开真道!除非我们约束神的公义,使之不处罚人的罪。但我们既然不能强迫神遵守我们的法律,我们一样也不应该斥责执行神律法的人。保罗说:“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 13:4)因此,若君王和其他的统治者明白:没有比顺服主更蒙他喜悦的事,那么他们若希望神将会悦纳他们的敬虔、公义,以及正直的行为,他们就要努力地行使这职分(参阅提后 2:15)。

当摩西知道神呼召他释放他自己的百姓时,这事实驱使他杀害那埃及人(出 2:12;徒 7:24)。当他之后报应以色列人对神的亵渎,一天杀死三千人时,也是如此(出 32:27—28)。大卫在快离世的时候,吩咐所罗门要杀约押以及示每时,也是如此(王上 2:5—6、8—9)。所以,大卫也把它列在君王的美德中:“要灭绝国中所有的恶人,好把一切作孽的从耶和华的城里剪除。”(诗 101:8)所罗门所得的称赞也与此相关:“你喜爱公义,恨恶罪恶。”(诗 45:7,44:8,Vg.)摩西生性温和,怎能突然残忍到在营中往来,从这门到那门,溅洒他弟兄的血呢?大卫一生如此温柔,但当他快死的时候,为何吩咐所罗门不可容纳押以及示每白头安然下阴间呢?(王上 2:5—6、8—9)大卫和摩西因施行神所吩咐的申冤,以残暴洁净自己的手。他们若拒绝杀人,这反而将成为他们的不洁。所罗门说:“作恶,为王所憎恶,因国位是靠公义竖立”(箴 16:12)、“王坐在审判的位上,以眼目驱散诸恶”(箴 20:8p.)、“智慧的王簸散恶人,用碌碡滚轧他们”(箴 20:26)、“除去银子的渣滓,就有银子出来,银匠能以做器皿;除去王面前的恶人,国位就靠公义竖立”(箴 25:4—5,参阅 Geneva)、b “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的”(箴 17:15)。“恶人只寻背叛,所以必有严厉的使者,奉差攻击他”(箴 17:11p.)。“对恶人说‘你是义人’的,这人万民必咒诅,列邦必憎恶”(箴 24:24p.)。“那么,若对他们而言,真公义等于用刀剑追赶罪人和不敬度的人,难道他们应该将刀剑插入鞘内而拒绝流人的血,任凭疯狂之人邪恶地大肆杀戮?他们这样行不但不会因自己的良善受称赞,反而会被神看成极大的邪恶!

只要他们拒绝一切鲁莽以及残忍的惩罚,也尽量避免自己的法庭变成刑罚一切被指控之人刚硬的磐石,㉗他们就能蒙神悦纳。因为我不支持过于严厉的刑罚,也不认为没有怜悯的法庭能够被视为公正。仁慈是君王最好的谋士,是王位最可靠的护卫,就如所罗门所说:“王因仁慈立稳。”(箴 20:28)有位古代作家也曾说:仁慈是众君王最大的恩赐。㉘

然而,官员必须同时留意两个方面,免得他一方面出于过分的严厉,因此伤害的人比医治的人多;或另一方面出于假冒为善的仁慈,就陷入最为残忍的温柔,因为这种放任的仁慈会令许多人遭毁灭。在内尔瓦(Nerva)做王时,有人很智慧地说:在什么都禁止之王的统治下非常悲惨;然而,在什么都不禁止之王的统治下,更加悲惨。㉙

11. 政府发动战争的权柄

“然而,君王和百姓有时必须为了公开施行伸冤而作战。根据这原则,我们就能判断战争是否合乎真道。因为既然神给他们权柄,是要保守自己国家的和平,譬如镇压不安分之人的暴动、帮助被压迫的人、惩罚罪行,难道最恰当之时不就是当人不但搅扰私人的安宁,甚至企图夺去整国的和平,或导致暴动和骚乱,或者以暴力压迫人和做大恶之时吗?他们既然负责为国家的法律辩护,就应当惩罚一切败坏法律的人。事实上,若他们惩罚只影响少部分者的强盗是应该的,难道他们应该容让强盗攻击整个国家而不处罚他们吗?因为不管是君王还是最为卑贱的老百姓,都毫无权利去侵略另一个国家,并把它当作仇敌来攻击。我们必须把他们都视为强盗而惩罚他们。㉚因此,公正本身以及他们的职分,都要求君王装备自己,不但以法庭的判决惩罚自己的国民,甚至也要在自己国家被外国攻击时,以战争保护本国。且圣经在多处记载:这样的战争合乎神的真道。

12. 战争中的自我约束以及仁道*

然而,若任何人反对说:新约圣经没有任何见证和例子教导战争对基督徒而言是合乎真道的,我首先回答说:古时作战的理由仍未被取消;且另一方面,没有法律可禁止统治者保护自己的百姓。其次,我也可以说:我们不应该要求使徒直接提到这件事,因为他们把神的话记录下来的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任何属世的政府,乃是要建立基督属灵的国。最后,圣经间接教导我们:基督的降临并没有改变旧约这方面的教导。因(根据奥古斯丁所说)若基督教教义反对一切的战争,当兵丁问基督他们应当做什么时,基督必定吩咐他们要放下自己的武器,立刻退伍。但基督反而告诉他们:“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 3:14p.)基督叫他们若有钱粮就当知足,他这样说不可能是禁止他们作战。

然而,在这世上所有的统治者都应当特别谨慎,免得在任何程度上放纵自己的怒气。他们若必须施行惩罚,反而不可被怒气和仇恨所辖制,或者过分严厉。奥古斯丁也教导:我们对于受处罚的人,应当因着共同的人性而怜悯他们。㉛或任何国家不可轻率决定与自己的仇敌作战;事实上,当他们被提供这样的机会时,他们就要拒绝,除非他们作战是完全必要的事。异教的哲学家也要求战争显得像寻求和平。㉜既然基督对我们的要求更高,难道我们不应当尽全力避免战争的发生?无论如何,在这两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可容自己私人的情绪影响他,他应当唯独在乎百姓的需要。否则他们会邪恶地滥用自已的权柄,而神将这权柄交付他们,并不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服事别人,并使他人获益。

此外,卫戍部队、结盟,以及其他民防之所以存在,也证明发动争战的权利。“卫戍部队”是那些被派到都市里,为了保护国家边界的军人;“结盟”是国家与国家彼此的和约,为了互相抵挡他们共同的仇敌。“民防”是指战术中所使用的一切。

13. 政府征税的权利

“最后,我也要加上:政府要求百姓纳税是合法的。税收主要是用来支付他们行政所需的公共费用。但他们若用这金钱华丽地装饰自己的住处,这也是被准许的,因为他们的房子与尊荣的职分应当相称。圣经记载大卫、希西亚、约西亚、约沙法,以及其他圣洁的君王,甚至约瑟以及但以理(根据他们职分的尊荣)花费了国家不少钱在自己身上,但这与他们的敬虔毫无冲突。《以西结书》也告诉我们:许多国家的土地都属于国王(结 48:21)。在这经文中,虽然先知描述基督属灵的国度,然而他用一个地上合法的人间国度做比方。

然而,他所采用的方法同时也提醒君王:他们所征的税并不是私人的财产,乃是全体百姓的财产,这是保罗自己的见证(罗 13:6);且他们若浪费或贪污,这对百姓是极大的冒犯。或另一方面,这财产几乎算是百姓的血,㉝若滥用它,是极为不仁道的行为。且统治者也当记住他们所征的各式各样的税,都是为了百姓所需要的支持,所以无故向百姓强征税收,不过是残暴的敲诈。

我以上所说的话,并不是要鼓励统治者的浪费以及奢侈,因为他们与生俱来就是非常贪财的人。就统治者而论,他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抱着无愧的良心是必须的,而他们因此要学习花费多少钱在自己的身上,才是合法的,免得他们以不敬虔的自信落在神的愤怒之下。这教导对于各人也是必要的,因这教导要拦阻他们轻率、无耻地埋怨君王的任何花费,即使他所花的钱远超过一般的老百姓。

国家的法律以及执行法律与基督徒的本分彼此的关系(14—21)

14. 旧约圣经的法律以及国家的法律

在属世的政府里,除了统治者之外,接下来最大的权威就是法律。法律是各国最强壮的肌肉。㉞西塞罗和柏拉图都将法律称为国家的灵魂,因为若没有法律,连统治者都站立不住。且若没有统治者,法律就没有发挥自己权威的机会。因此,我们可以很真实地说:法律是沉默的统治者;统治者是活生生的法律。㉟

既然我在上面已经讨论过,基督教的国家应当以怎样的法律统治,我就略而不谈何为最好的法律。因为这是个很大的题目,也与我现在讨论的主题毫无关联。我打算顺便只用几句话,指出我们可以在神面前善用哪些法律,以及如何正当地执行这些法律。

我宁愿完全不谈这件事,但我知道许多人在在这方面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许多人认为采用一般国家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采用摩西的政治制度,这不蒙神悦纳。⑥我在此不讨论这观念的危险性,我只要证明这是错误和愚昧的观念。

我们现在要提醒诸位:神借摩西所颁布的律法分成三部分,即道德律、礼仪律,以及民事律。㊱我们也要个别探讨这三部分,好让我们能够明白哪些方面与我们相关,哪些与我们不相关。同时,我们不要以为礼仪律以及民事律也与道德有关。因为那些主张区别的古代神学家虽然知道这两种律法与道德有关,但他们因知道这两种律法能更改或废除,而道德乃不会受影响,所以他们没有将这些律法称为道德律。他们只将这个名应用于第一部分,因为没有这一部分,道德上的真正圣洁便站立不住,正确生活的不变法则也不会存在。

15. 道德律、礼仪律以及民事律彼此的区分*

*道德律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吩咐我们以纯洁的信心和敬虔敬拜神;第二部分则吩咐我们以真诚的爱爱别人。因此,道德律是唯一真实和永恒公义的准则,也是为了一切愿意顺服神旨意的国家和时代的人所安排的。因为一切这样的人敬拜神以及彼此相爱,是神永恒不更改的旨意。

⑥ 参阅下文的第十六节,加尔文完全拒绝基于旧约法律而产生的神权政治。

礼仪律则是神所采用教导犹太人的方式。神喜悦采用这种方式教导他童年的百姓,及至时候满足(加4:3—4,参阅3:23—24),主向万国完全彰显自己的智慧,并叫他所采用的隐喻和预表的真理得以显明。

民事律,为了属世的政府所颁布的,赏赐犹太人某些公平和公义的准则,好让他们能够无可指责地和平共存。

其实,礼仪律完全属于敬虔的教义,因为这些仪式保守犹太人教会对主的服侍和敬畏,然而却可以与敬虔本身区分开。与此相似,他们民事律的形态,虽然其目的是要用最好的方法保持神永恒律法所吩咐他们的爱,却与爱的吩咐本身有所不同。因此,既然神能取消礼仪律而同时毫无影响地保持百姓的敬虔,同样地,当神夺去了他们的民事律之后,爱的责任和训诲仍是永存的。

这就证明每一个国家都能随自己的意思颁布它所认为最适合它的法律。只要这法律与爱——那永恒的准则——不发生冲突。由此可见,各国的法律在形态上有所不同,却有一模一样的目的。因我认为那些野蛮、暴力的法律,即任凭人偷窃、行淫,以及更污秽和荒谬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法律。因这些法规不但对一切的公正,而且对人性和文明的生活,都是可憎恶的。

16. 律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只要我们好好地思考下面的这两件事情,我以上所说的话必定是显而易见的:律法的制定及其所依据的公义。公义因是自然的,对每一条诫命都是一样的,因此每一条诫命都是公义的,不管它被颁布独特的意图是什么。法规部分取决于特殊的状况。所以诫命彼此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它们都朝向同样的目的,即公义。

我们所说的“道德律”只不过见证自然的律法,以及神雕刻在人里面的良心。㊲因此,我们在讨论的整个公义体系都是神的律法所规定的。所以,唯独公义是律法的目标、准则和限制。

任何以这公义为准则、为目标、为限制的律法,都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不管它们与犹太人的律法有多么不同,或它们之间的差别有多么大。神的律法禁止偷盗,《出埃及记》告诉我们在犹太国中,贼受怎样的惩罚(出 22:1—4)。在古时候,其他国家对偷盗的惩罚是双倍的偿还;他们之后的法律对公开以及私底下的偷盗在惩罚上做区分。有人被判放逐,有人受鞭打,又有人被判死刑。在犹太人中,做假见证的人是根据谎言对他人伤害的程度相应地受惩罚的(申 19:18—21);有的国家以大羞辱惩罚谎言,有的国家以吊死为惩罚,还有些国家把强盗钉在十字架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以死刑惩罚杀人罪,只是采用不同的死刑。有的国家严厉地判奸淫罪,还有一些国家对这罪的惩罚比较轻。然而在彼此的差别当中,我们能看出各国的目的都是一致的。所有国家同声惩罚神永恒的律法所咒诅的罪,即杀人、偷盗、奸淫,以及假见证,只是他们惩罚的方式不同。国家与国家在惩罚上一致,既不必要,也不妥当。有一些国家除非严厉和残忍地惩罚凶手,否则必定因杀人案以及抢劫很快就会毁灭了。不同时代也需要不同严厉程度的惩罚方式。⑩当某一个国家出现骚乱时,产生的情况,必须用新的法律来纠正。在战争时,若非国家更为严厉地执行自己的法律,有的国家过不久就会消失。在饥荒或虫害当中,除非国家在某些方面更为严厉地禁止她的百姓,否则一切都会毁坏了。⑪有的国家倾向于犯某种特殊的罪,除非严厉地处罚那罪,必定因这罪而受毁灭。若有人反对这不同的执行方式,不过表示他对公共的福祉心怀恶意和憎恶。因为这不同的执行方式不过是保守人遵守神的律法的极为恰当的方式。

有人说神借摩西所颁布的律法,若因新的律法而被取消,是羞辱神的律法。然而这是完全无知的说法。⑨因为有时候其他的法律更被看重,并不是因为纯粹与摩西的律法互相比较,而是因为时代、地方或国家的缘故而更被看重。或有时候摩西的律法被取消,是因为神本来无意要为我们的这个时代颁布那律法。当主借摩西的手颁布律法时,他并不是要犹太人把这律法传遍天下;神特别看顾、保护和保守以色列人,也乐于做他们的立法者;既然神是有智慧的立法者,他在为以色列国颁布律法时就有特别的考虑。

17. 基督徒被准许采用法庭,却必须弃绝一切的恨恶和报仇

“我们现在要更详细地讨论以上所说的,即法律、判决以及法官㊳对于基督徒的共同体有何益处。”⑾我们另外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各国民当顺服他的统治者到怎样的程度?对许多信徒而言,统治者的职分无关紧要,因他们无法在属灵的事上恳求他们的帮助,因为神禁止他们报复别人,或在法庭上告其他信徒的状或上法庭。⑿然而,保罗相反地教导做官的是神的用人,是与我们有益的(罗 13:4)。保罗的教导是:做官的是神为我们设立的,好保护我们,免得我们因恶人的罪受害。神希望我们能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 2:2)。然而,若非我们能享受神设立做官的人给我们的保护,神的这安排是徒然的,这就证明我们能求告或诉诸政府而不陷入不敬虔。

⑨ 参阅上文的第十四节注释 36。本节强调法律依赖自然律和公正,并且惩罚要适合国情和环境,而不是完全基于旧约律法。

⑾ 参阅茨温利的 Opera,ed. Schuler and Schulthess,III.402–404 里的 the Schleitheim Confession,art. 6,tr. S. M. Jackson,Selected Works,pp. 196 ff.,tr. W. C. Wenger,Mennonite Quarterly Review XIX.245。 然而,我在这事上必须面对两种不同的人。有许多人心急火燎地想要争讼,不闹到与别人争吵的地步便不罢休。这种人抱着苦毒和怀恨的心告人,他们疯狂地想要报复和伤害自己的仇敌,并且执拗地坚持,直至他们的仇敌被最终消灭为止。同时为避免被认为做错事,他们以法律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败坏行为辩护。即使我们被允许与弟兄上法庭,神仍不允许我们恨恶他,疯狂地渴望伤害对方,或不断地烦扰他。

18. 基督徒打官司的动机*

“所以我们应当明白,若我们的方式是正当的,打官司是神所允许的。不管是原告或被告,打官司是合理的。被告要在决定的日期出席,并毫无恶意地尽量为自己辩护,只要他所维护的是根据法律属于他的东西。另一方面,若原告认为他受到不公正的压迫,或他的财产受到亏损,他可以寻求法官的保护,陈述他的案情,并要求公正的判决。但原告要远离一切害人或报复人的私欲,他也必须弃绝一切的恶毒和仇恨,以及好争竞的心。他应当宁愿受损或受害,也不要在心里恨恶他的仇敌。另一方面,当人的心充满恶意、嫉妒、怒气、复仇,以及争竞,甚至他们几乎都没有爱心了时,即便是最合理的上诉都是邪恶的。这必须当作所有基督徒的原则:不管他的官司有多合理,除非他能够以爱和好意待他的仇敌,仿佛这案子已经以最和谐的方式解决一样,否则基督徒打官司就是在犯罪。也许有人愿意在此插嘴说,这样的节制极为罕见,要能发现一例简直是奇迹。我的确承认,在这个时代,正直的诉讼当事人非常少见,但打官司本身若能脱离邪恶的意图,仍是善良和纯洁的事。且当我们听说法官的帮助是神所赏赐我们的神圣恩赐时,我们就当更谨慎,免得自己的错误败坏了神的恩赐。

19. 反对打官司是不对的

*至于那些严厉斥责一切官司的人,他们要明白自己所弃绝的是神圣洁的条例,也是在弃绝在洁净的人为洁净的某种恩赐(多1:15)。也许他们想要指控保罗犯某种羞耻的罪,因为他一方面反驳、指控他人的毁谤,另一方面揭露了他们的诡计和恶毒(徒24:12及以下)。除此之外,保罗同样也为自己的利益,利用他的罗马公民权(徒16:37,22:1、25),在他需要的时候因另外的法官对他不公正就向凯撒上诉(徒25:10—11)。

这与神禁止众信徒为自己伸冤毫无冲突(利19:18;太5:39;申32:35;罗12:19)。在打官司中,除非人以单纯的心将自己的案件交托在法官的手中,并向他求保护,否则他打官司是不正直的;他也一点都不可想要以恶报恶(罗12:17),因为这就是报复的心。若原告打官司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犯了某种应当被判死刑的罪,原告不可在上法庭时对被告抱着任何私人报复的心,而要单单怀着拦阻暴力的人危害社会的心。因为我们若远离报复的心,就不会违背圣经不可报复的吩咐。

然而,还有一些人反对说:圣经不但禁止我们报复,同样也吩咐我们要等候主,因主应许报应压制和恶待我们的人(罗12:19);然而那些向法官求助的人,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的缘故,将会亲自受到天上保护者的报应。绝不是的!因为我们要明白法官的报应不是出于人,乃是出于神,神只不过利用人使我们获益(罗13:4)。

20. 基督徒忍受羞辱,但以慈爱和公平的心为社会的益处辩护*

“我们利用法庭也不会违背基督的另一句话,即‘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太5:39—40)。㊴基督的确希望他的百姓远离任何报复的私欲,他甚至要我们宁愿受双倍的损害,也不要为自己报复。我们的教导并没有引导人离弃这种忍耐。因为基督徒的确应该习惯忍受恶人的毁谤、伤害、恶毒、诡诈以及嘲笑。他们不但要忍受,甚至也要忍耐这些恶行。换言之,他们应当保持某种属灵的风度,甚至在被得罪之后,立刻就有心理准备再一次被得罪,他们要提醒自己这辈子必须不断地背十字架。他们同时也要善待恨恶他们的人,并祝福一切咒诅他们的人(路6:28;太5:44),也要(而且这是他们唯一的胜利)尽量以善胜恶(罗12:21)。若怀着这样的心态,他们就不至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虽然法利赛人教导他们的门徒这样报复别人。在基督的教导下,他们会学习忍受身体的伤害,并忍受自己的财产恶劣地被抢夺,且他们也要学习有心理准备,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立刻就原谅仇敌(太5:38及以下)。

但这种自我节制和公平的心态不会拦阻他们利用法官保守自己的财产,虽然他们同时抱着对仇敌的友善,他们也会热烈寻求社会的益处,坚持暴力的罪人受处罚,因为他们知道那人的死才能改变他。⑥奥古斯丁极为妥当地解释所有这一类的命令。义人和敬虔的人应当忍耐那些他希望成为善人之人的恶毒,好增加善人的人数;他不希望自己像他们一样行恶而增加恶人的人数。其次,这些命令多半关乎基督徒内心的准备,而不是外在的行为,好让我们能够保持心里的忍耐,以及对他人的善意,并同时公开行一些能够帮助我们所希望变好之人的好事。㊵

21. 保罗斥责打官司的心态,却不斥责打官司本身

“一般人的反对——保罗禁止一切的官司——也是错的(林前6:5—8)。保罗在这经文中,清楚地表示当时的哥林多教会过于激烈地打官司,甚至连不敬虔的人也因此嘲笑和毁谤基督的福音,以及他们所宣称的整个基督教信仰。保罗首先斥责他们,因他们毫不节制地争吵,叫基督的福音蒙羞。其次,他也斥责他们弟兄与弟兄之间的纷争,因他们不但没有忍耐别人对他们的冒犯,反而彼此觊觎对方的财产,并毫无理由地彼此攻击和相互伤害。因此,保罗所责备的是那疯狂打官司的私欲,并不是打官司本身。

他责备他们说:基督徒应当宁愿受损,也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纷争。㊶换言之,他们每次一吃亏,就立刻为了小事情上法庭,这表明他们太容易发怒而不够有耐心。基督徒所应当保持的心态是:宁愿自己受损,也不要上法庭,因为人在打官司时很难不被刺激而恨恶对方。但当一个基督徒能够保护自己的财产(因为失去这财产对他是个很大的损失)而同时不失去他对别人的爱,他打官司并没有违背保罗的这吩咐。总而言之,就如我们以上所说,㊶爱是每一个人最好的辅导。我们所行的若没有爱,我们所争辩的若越过了爱的范围,毋庸置疑,都是不正当以及邪恶的行为。

连不公正的统治都配得我们的顺服和敬畏(22—29)

22. 敬畏

㊶臣民对统治者最主要的本分,是要大大地尊敬他们的职分,㊷因为这职分是神亲自交付他们的,我们因此当敬畏他们为神的使者和代表。某些人很敬畏地顺服他们的统治者,甚至希望有他们所能顺服的人在他们之上,因他们知道这对社会有很大的益处,然而他们却视统治者为某种非有不可的恶。但彼得对我们的要求不止这样,因他吩咐我们当尊敬君王(彼前2:17);所罗门同样教导我们当敬畏耶和华与君王(箴24:21)。因彼得所记载的“尊敬”这一词,包括某种真诚的敬畏。且所罗门既将君王与神连在一起,就表示我们应当圣洁地尊敬和尊荣君王。我们也应当指出保罗众所周知的另一句话:“我们必须顺服,不但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 13:5,参阅 Vg.)他的意思是说:臣民不应该因对君王和统治者的惧怕而顺服他们(就如他们当然会顺服带武器的仇敌,因为若抵抗他就必定立刻受报应),因为当他们顺服君王时,他们就在顺服神,因为统治者的权柄来自神。

我所探讨的不是那些人本身,仿佛他们能在自己的愚昧、懒惰、残暴、不道德和恶行之上戴某种有尊严的面具,从而要求把对美德的称赞献给邪恶,我说的是这职分本身配得我们的尊荣和敬畏。我们因他们的地位本身,就应该尊敬他们。

23. 顺服

我们以此得出结论:臣民既因尊敬自己的统治者,就当证明自己对他们的顺服。也许是借着顺服他们的命令、纳税、当任公职、服兵役,或执行统治者对自己的其他命令。保罗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罗 13:1—2,Vg.)他对提多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做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多 3:1,参阅 Vg.)彼得也同样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㊸x”(或我的翻译是“命令”)、“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 2:13—14)。那么,为了证明他们的顺服是真诚和衷心的,而不是假冒为善的,保罗接下来吩咐他们要在祷告中,将在他们上面的统治者托付神,求告神保护他们,并叫他们兴旺。保罗说:“我劝你……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 2:1—2,参阅 Vg.)

我们在此不要自欺,因当我们抵抗做官的人时,我们同时也在抵抗神。虽然(从人的观点来看)我们能藐视不带枪的官员而不受处罚,但神却准备严厉地报应这对他自己的藐视。

此外,在这顺服之下,我也包括老百姓在公众领域自我节制的本分在内,因这能防止他干涉官员的职分,或在任何方面干扰政治家。若任何公共的规条需要更改,他们不可暴动或自己动手,反而要约束自己。他们应当把这一切的事交托在做官的人手中,因这职分是神赐给他的。我的意思是他们不可在吩咐之外自行其是。因当做官的人吩咐时,老百姓才有权利行使。谋士常常被称为君王的耳朵和眼睛,②照样我们可以很合理地将他所吩咐行事的人称为君王的手。

24. 我们也应当顺服不公义的统治者

“我们在此所描述的既然是国家的统治者,且他被称为一国之父极为妥当,③诗人甚至描述他为百姓的牧人、④平安的保佑者、公义的保护者,以及无罪之人的辩护者,反对这种权威的人应当被视为疯子。

然而,在几乎每一个时代中,某些统治者在他们所应当谨慎的事上,却粗心大意,并放纵自己的惰性。另外,还有一些统治者自私地出卖法律、特权、判决以及人情。还有一些统治者贪污百姓的金钱;且之后奢侈地浪费在疯狂的赠与之上。也有一些统治者简直像强盗夺人的房屋,强暴未婚和已婚的妇女,残杀无辜之人。

因此,说服一些人他们应当将这种统治者视为君王,并因此尽量顺服他们,是非常困难的事。因为一般人在这样严重的侮辱和大罪(与官员,甚至人的职分完全不相称)之下,完全看不到官员所应当彰显的神的形象;他们完全看不出来这是神的使者,被指派是为了赏善罚恶(参阅彼前2:14,Vg.)。但他们这样做等于不承认圣经交付这人的尊严和权柄。事实上,从创世以来,这是众人与生俱来的感觉,即要恨恶并咒骂暴君,就像爱和敬畏正义的君王那般。

25. 邪恶的统治者是神的审判

然而,只要我们仰望神的话语,我们就能更清楚地明白这件事。因圣经教导我们:不但要顺服那些正直和忠心履行职分之统治者的权柄,圣经甚至教导我们:要顺服一切在我们之上统治我们之人之权柄,不管他们用怎样的手段获得这权柄,即使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君王的职分。因为虽然主向我们见证君王的职分是他善待人的最高恩赐,负责保守百姓的安全,虽然神限制统治者在我们身上的统治范围,但主同时宣告不管他们是谁,他们的权柄完全来自神。事实上,神告诉我们:那些为国家的益处统治我们的人,就是神善待我们的证据;圣经接着说:那些不公正和无能地统治我们的人,是神亲自兴起为了惩罚百姓的恶行;圣经也记载:所有的统治者都带有圣洁的威严,因为神赏赐他统治的权柄。

在我继续教导之前,我首先要充分地证明这个事实。然而,我们无须花费许多的时间,证明邪恶的君王是主向世人所发的怒气(约34:30,Vg;何13:11;赛3:4,10:5;申28:29),我认为这点没有人会不同意;然而,抢夺我们财产的强盗、污秽我们床的奸夫和企图杀害我们的凶手同样也在神的手中,因为圣经教导我们:这一切的灾难都是神的咒诅。

然而,我们在此要暂停一下,好证明这事实,这是人不容易相信的事。即使一个人非常邪恶,完全不配得我们的尊荣,但只要他有在社会上的权威,领受了主借他自己的话语所赏赐一切给施行他公义和审判的用人,那人便拥有属神的高贵权柄。因此,就公共的顺服而论,这统治者的臣民应当敬畏他,就如敬畏最善良的君王一样。

26. 圣经要求我们顺服邪恶的君王

“首先,我要在此劝读者们留意和考虑圣经极为理智且经常吩咐我们记念的神的护理,特别是神照自己的美意为我们安排王国,并选召君王。但以理记载:“耶和华改变时候、日期、废王、立王”(但 2:21、37)……“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但 4:17,参阅 4:14,Vg.)。虽然这是圣经到处可见的教导,然而却是但以理特别强调的真理。尼布甲尼撒王是怎样的君王是众所周知的。他打败了耶路撒冷,并侵略和毁坏其他的国家。然而在《以西结书》中,耶和华宣告他因这君王对其他国家的毁灭,以埃及地奖赏他(结 29:19—20)。但以理对他说:“王啊,你是诸王之王,天上的神已将国度、权柄、能力、尊荣都赐给你。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兽,并天空的飞鸟,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这一切。”(但 2:37—38,参阅 Vg.)但以理也对尼布甲尼撒的儿子伯沙撒王说:“至高的神曾将国力、大权、荣耀、威严赐与你父尼布甲尼撒;因神所赐他的大权,各方、各国、各族的人都在他面前战兢恐惧。”(但 5:18—19,参阅 Vg.)当我们听说君王是神自己所立定的,我们就要立刻提醒自己:神给我们尊荣和敬畏君王的吩咐;我们这样就能毫不犹豫接受最邪恶的暴君正在神所指定他的岗位上。撒母耳警告以色列人,他们将忍受自己的王对他们众多的伤害,而说:“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又派他们做千夫长、五十夫长,为他耕种田地,收割庄稼,打造军器和车上的器械;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造香膏,做饭烤饼;也必取你们最好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婢女、健壮的少年人和你们的驴,供他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撒上 8:11—17)当然,这不是君王合乎律法的权利,因为神的律法吩咐他们要自我节制(申 17:16 及以下)。然而,对百姓而言,这就是他们的本分,因为以色列人非遵守不可,神也不允许他们抗议。就如撒母耳耳对他们说:你们的君王将会嚣张到难以忍受的地步,然而神不允许你们抵抗;神只允许你们遵守他们的命令,并听从他们的话。

27.《耶利米书》27 章中关于尼布甲尼撒王的记载* “在《耶利米书》中有一处特别有趣的经文。这经文虽然很长,却仍值得我们引用,因它非常清晰地界定了这个问题:‘我用大能和伸出来的膀臂,创造大地和地上的人民、牲畜,我看给谁相宜,就把地给谁。现在我将这些地都交给我的仆人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手……列国都必服侍他和他的儿孙,直到他本国遭报的日期来到……无论哪一邦哪一国,不肯服侍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也不把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我必用刀剑、饥荒、瘟疫刑罚那邦……只管服侍巴比伦王,便得存活。’(耶 27:5—8、17,参阅 Vg.)可见神喜悦以色列人完全顺服那可憎恶、残忍的暴君,单单因为他是王。他之所以被立为王并带有君王的权威,完全是出于神的预旨,因此,以色列人不可违背他。只要我们不断地留意这事实,甚至摆在自己的眼前,既然连最无用的君王都是神以同样的预旨所立定,且这预旨赏赐他们权威,我们就能抵挡一切反抗的思想,并不再认为我们应当照君王的行为对待他,或以为我们若全心全意地顺服一位不称职的君王,就非常不公平。㊼

28. 圣经对统治者神圣性的一般见证*

b 若有人反对说这命令是神专门给以色列人的,这样的反对是虚妄的。因为圣经记载这吩咐所根据的原则是,耶和华说:“我将这些地都交给我仆人尼布甲尼撒的手”(耶 27:6,参阅 Vg.)、“因此服侍巴比伦王便得存活”(耶 27:17,参阅 Vg.)。我们不可怀疑自己应当服侍神所立为王的人,且主一旦兴起任何人成为君王时,他宣告这人做王是根据他的美意。圣经有许多一般的见证能证明这一点。所罗门王在《箴言》中这样说:“邦国因有罪过,君王就多。”(箴 28:2p.)《约伯记》在 12 章中也记载:“他放松君王的绑,又用带子捆他们的腰。”(伯 12:18)我们若相信这教导,就必定事奉他以得存活。

“在《耶利米书》中,耶和华又命令他的百姓寻求巴比伦的和睦,因为他们被掳到那里去。神也吩咐他们要为巴比伦求告他,因为巴比伦的和平就是他们的和平(耶 29:7)。以色列人一切的财产被抢夺,他们从自己的家里面被赶出去,并被掳到国外去,落入极其可悲的捆绑中,而神居然吩咐他们要为那掳掠他们的国家的和平代祷。这吩咐与其他为逼迫我们的人代祷的经文不同(参阅太 5:44)。神在此吩咐他们的目的,是要那君王的国在和平中蒙保守,好让他们能够在其统治之下兴旺。同样地,虽然大卫已经蒙神呼召做王,并被神圣洁的油所膏,然而当扫罗不公义地逼迫他时,他仍怀着对他仇敌的敬畏,因神立扫罗做王的尊荣将他分别为圣。大卫说:“我的主乃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我在耶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他,因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 24:6,参阅 Vg.)、“我却爱惜你,说:‘我不敢伸手害我的主,因为他是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 24:10)、“有谁伸手害耶和华的受膏者而无罪呢?……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他或被耶和华击打,或是死期到了,或是出战阵亡。我在耶和华面前万不敢伸手害耶和华的受膏者”(撒上 26:9—11,参阅 Vg.)。

29. 不是臣民,乃是神要为公义伸冤

“我们应当敬畏一切的统治者,甚至对他们怀敬虔的心,不管他们的人格如何。所以我再三地说:我们应当学习不看人本身,而要接受,他们照神的美意,带有神所刻在他们身上的某种不可玷污的威严。

然而(你或许会说),统治者照样也应当对他们的臣民负责。我早已承认这一点,但你若以此推论你只负责服事公正的统治者,这是很愚昧的想法。因为丈夫对妻子有责任,父母对儿女有责任,且这责任是相互的。假设父母和丈夫不尽本分。假设父母对自己的儿女严厉到叫他们厌倦至极,虽然圣经吩咐他们不可惹儿女的气(弗 6:4)。或假设丈夫可恶地利用自己的妻子,虽然神吩咐他们要爱妻子(弗 5:25),且因她们是软弱的器皿爱惜她们(彼前 3:7)。难道儿女因此能减少他们对父母的顺服,或妻子减少她们对丈夫的顺服吗?不,他们反而仍应当顺服在他们之上邪恶和不忠心的人。

事实上,我们都要尽量拒绝“看那悬挂在脖子上的皮包”,㊽即我们不可查别人是否尽到自己的本分,我们每一个人反而应当专心尽自己的本分,在别人权柄之下的人特别应当如此。因此,若暴力的君王残忍地折磨我们,或若贪心、放荡的君王抢夺我们的财产,懒惰的君王完全忽略我们的需要,甚至若不敬虔和亵渎的统治者因我们的敬虔逼迫我们,我们首先要想到自己的罪行,因主无疑以这样的打击管教我们(参阅但 9:7)。②若这样行,我们的谦卑会勒住自己的不耐烦。③我们也要同时提醒自己,纠正这些恶不属于我们的责任;我们只能求告主的帮助,因为王的心以及王国的一切变化都在耶和华手中(箴 21:1p。)④,“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 82:1p。)。一切拒绝以嘴亲受膏者的君王和审判官都将灭亡(诗 2:10—11)。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想借此欺压穷乏人、夺去神的民中困苦人的权利,使寡妇当了他们掳物,使孤儿当了他们的掠物,这些统治者的结局也将如此(赛 10:1—2,参阅 Vg。)。

② 到目前为止,加尔文建议在恶人做王的时候,百姓要忍耐和祷告。前一句明显反映了写作时(1535年)法国的处境。盼望从属天的介人和人类的组织得解脱的希望,在这里找到强而有力的表达。

立法院的官员应该限制君王的专制;对神的顺服高于一切(30—31)

30. 神有时借着不经意的人干涉*

b这就彰显神的良善、大能以及护理。因神有时在他的仆人中兴起人,并吩咐他们处罚那邪恶的政府,且使原先受到不公正压迫的百姓脱离可怕的患难。神有时照自己的美意利用人的怒气释放他的子民,虽然这些本来有不同的意图和计划。神借着摩西救以色列人脱离法老的专制(出3:7—10);也借着俄陀聂救他们脱离叙利亚之王古珊的手(士3:9);也借其他的君王或士师救他们脱离古时候的奴役。b 神利用埃及人除掉推罗人的傲慢,利用亚述人除掉埃及人的悖逆,利用迦勒底人平息亚述人的怒气,且在古列王击败了玛代人之后,利用玛代人和波斯人叫巴比伦的骄傲降卑。神有时利用亚述人,*有时又利用巴比伦人,除去犹大和以色列王忘恩负义和亵渎的悖逆,虽然不是每一次都用同样的方式。

第一种神的仆人既因以神合乎真道的呼召被差派与那些君王作战并打败他们,就没有违背神所设立的君王之威严;他们出于天上的权柄,以更大的权柄胜过更小的权柄,就如君王惩罚他们的臣民合乎真道一样。然而第二种人,虽然神随意控制他们的脚步,并叫他们毫不知觉地施行他的美意,在自己的心里所想的却尽是作恶。

31. 根据宪法为百姓的自由辩护*

*然而,不管我们如何看待这些人的恶行本身,神仍然借着他们破坏傲慢君王流人血的权杖,而推翻邪恶到极处的政府,为了成就他的美意,君王因此要聆听而战兢。㊾

但我们同时要谨慎,免得藐视做官之人的权威,因他们充满神借极为严肃的命令所立定的威严,即使担任君王职分的人极为不配,甚至借自己的恶行极力叫自己的职分受玷污。既然纠正君王毫不节制的专制是在主的手中,那么我们千万不可以为神将这责任交付我们,因他给我们的唯一吩咐是要顺服和忍受。

我现在说的是私人。若有百姓挑选为了约束君王之专制的官员(如在古时候,五长官当选为了约束斯巴达王,或在罗马百姓的法院负责约束执政官,或市区行政长官负责约束雅典人元老院的权威;或在我们的时代,召开议会时在各领域发挥作用的三级会议),我不但没有禁止他们照自己的职分反抗君王暴力、放荡的行为,我反而说他们对这些残暴压迫穷困百姓的君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懦弱的行为简直是邪恶的背叛,因他们不忠心地出卖百姓的自由,而且他们知道保护这自由是神所交付他们的职分。㊿

32. 我们不可因顺服人而不顺服神

然而,虽然我们已证明对统治者的顺服完全合乎真道,但我们总要留意这例外,甚至强调这例外,即顺服不可叫我们离弃我们对神自己的顺服,因为众君王的计划、命令,以及他们一切的吩咐,都伏在神的权柄底下。且他们的命令都要服从神自己的权威。(51)而我们若在顺服人的时候激怒神,这是非常荒谬的事,因为我们是为神的缘故顺服他们!主才是万王之王,每当他张开他圣洁的口说话时,我们要在众人的权威之上听从他;在神的权威底下,我们服从在我们身上一切的权柄,但只在神里面服从他们。他们若吩咐任何违背神的事,我们要轻视这吩咐,且在这样情况下,不可因他们做官的权威感到恐惧,因当我们把这权威视为伏在神至高的权柄底下,这并不是违背它。⑥根据这原则,虽然但以理拒绝顺服君王不敬虔的命令,却说自己在王面前没有行过亏损的事(但 6:22—23,Vg.)。因为君王超越了范围,这样不仅冒犯人,也在神面前硬着颈 (接上注)

losophie politique au sixième siècle en France,pp. 330—336,347—359。阿尔特胡修斯(Johannes Althusius)有分量的著作 Politica methodice digesta(1603)详尽阐述了加尔文的政治观点;特别参见 The Harvard lectures of P. S. Gerbrandy,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tability:Althusius,Grotius,Van Vollenhoven。约翰·诺克斯的立场在他的 History of the Reformation in Scotland 中清楚表明,在1564年与莱辛顿(Lethington)的辩论中,诺克斯引用马格德堡宣言(Magdeburg Confession)(“Apology of Marburg”),这份信仰宣言于1550年为反抗查理五世(Charles V)而发表,后来他的同工牧师约翰·克雷格(John Craig)提出一份资料,说明博洛纳的道明会(Dominican of Bologna)在1554年为自己反抗教皇而辩护。参阅 W. C. Dickenson 的版本,II. 127—134。马格德堡(信义宗)宣言重申人民可以集结力量对抗违犯神的律法的统治者。克雷格所听到的博洛纳的道明会的论文中,成功地在博洛纳大学辩护,他们用封建时代的语言说:当违反了向百姓做的承诺时,“所有执政者(无论其地位高低)都要改革,否则罢免。”诺克斯使用了马格德堡宣言,立即强烈重申一个不妥协的反抗教义,并写于一本小册子中 On the Monstrous Regiment of Women(1558)。当这本激烈的册子发行时,正是伊丽莎白一世登基之时,这使得她与日内瓦的关系疏远。加尔文为此感到不安,并于1559年的冬天在他写给塞西尔的书信中透露出(winter,1559),信中他反对这本小册子,并且否认事先知道它的发行(Zurich Letters,2 ser.,pp. 34 ff.)。参阅 Doumergue,Calvin V. 486—512,H. Strohl,“Le Droit à la résistance.” pp. 131 ff。一般而言,加尔文小心地不为任何革命行动写书,但是有时候他没有那么谨慎。见他的 Comm. Daniel(1561),lecture 30,关于《但以理书》6:22 他写道:“地上的君王违背上帝的时候,就是他们失去权力的时候,并且他们也不配被人指望。我们应该断然地向他们挑战 [conspuere in ipsorum capita,lit.,‘向他们的头吐口水’],而不是顺服他们”(CR XLl 25)。

项,等于是废除了他自己的权力。⑤相反地,以色列人被斥责,因他们纯粹顺服君王邪恶的命令(何5:13)。当耶罗波安造了金牛犊时,以色列人离弃了神的圣殿,并开始崇拜新的偶像为了讨好他(王上12:30)。他们的子孙一样轻率地服了他们君王的命令。先知严厉地责备以色列人,因他们遵守了君王的律例(何5:11)。他们这假冒为善的谦虚一点都不值得称赞,因为这些在宫廷里溜须拍马的人借此掩饰自己,欺哄单纯的人。他们虚伪地说:在任何方面不遵守君王就不合乎真道。仿佛神将自己的权柄交付给人,叫他们统治全人类!或仿佛将地上的权柄伏在将这权柄交付人的主宰手中,等于贬低这权柄,虽然就连天上的使者都以战兢的心求告神!我知道我们若对神保持这样忠心的心态,会经常面临极大的危险,因为君王非常不悦任何人对他们的违背。所罗门说:“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箴16:14)但既然天国的使者彼得大声宣告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我们就要使这想法成为我们的安慰,即我们宁愿受任何的苦难,也不要离开敬虔的道路,即献上主所要求我们的顺服。为了激励我们,免得我们灰心丧胆,保罗说:“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林前7:23)因此,我们岂可屈服于邪恶之人的命令。

荣耀归于神 ⑤从这句话开始是1559年附加的,结束以“颤抖如恳求者一般”。这里我们再看《但以理书》6:22(参阅第三十一节,注释54。),加尔文并不期待他注释书中强烈的文字所会带来的效果。但他的确坚定地期待一个勇敢的意志去反对“不敬虔的法令”和不敬虔的统治者。这是他最后在对顺服掌权者的事上所强调的警告,诚然他吩咐要做个顺服的平民百姓,但这绝不能使一个基督徒在对万王之王的“敬虔”或顺服上妥协。 参考书目 I 英译本导言和注释中提到的《要义》版本、译本和缩略本 A. 16—17世纪的拉丁文、法文版本的《要义》 Christianae religionis institutio … Basel; Platter and Lasius, 1536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 Strasbourg; Rihel, 1539 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estienne … Geneva; Girard, 1541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 Strasbourg; Rihel, 1543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 Strasbourg; Rihel, 1545 Institution de la Religion Chrestienne … Geneva; Girard, 1545 Institutio Totius Christianae Religionis… Geneva; Girard, 1550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Geneva; Estienne, 1553

① 参阅上文英译本导言 IV.1.1,注释 2,关于加尔文政治思想的研究有:J. Bohatec,Calvins Lehre von Staat und Kirche;M.-E. Chenevière,La Pensée politique de Calvin;E. Doumergue,Calvin V. 381—512;H. Baron,Calvins Staatsanschauung und das confessionelle Zeitalter;R. W. Carlyle and A. J. Carlyle,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 VI. 263—270;R. N. C. Hunt,“Calvins’s Theory of the State,” Church Quarterly Review VIII (1929),56—71;F. J. C. Hearnshaw (editor),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Ideas of Some Great Thinkers of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ch. 8,by W. R. Mathews;P. Mesnard,L’Essor de la philosophie politique au sixième siècle en France,pp. 269—295;A. Kuyper,Calvinism,lecture 3,pp. 98—142;W. S. Hudson,“Democratic Freedom and Religious Faith in the Reformed Tradition,” Church History XV (1946),177—194;J. T. McNeill,“The Democratic Element in Calvin’s Thought,” Church History XVIII (1949),153—171;John Calvin on God and Political Duty,pp. 6—25;W. Mueller,Church and State in Luther and Calvin。其他的书目请参考麦克尼尔 (McNeill) 的书目文章 “Thirty Years of Calvin Study,” Church History XVII (1948),esp. pp. 235—240。华莱士 (R. S. Wallace) 也仔细地研究过加尔文对基督徒社会和政治关系的观点,在他的著作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请特别看第三和第五章。
② III. 19. 15:“duplex in homine regimen。” 本章与“基督徒的自由”(III. 19) 是有关联的,实际上构成了 1536 年版第六章的第一部分 (OS I. 223—280),紧接着一段相当长的篇幅谈论教会权柄,其中一个标题与本章的标题一样,内容也基本与本章相同。后来修改时将这些部分从原来的第六章中分出来,但是 IV. 20 实际上是 III. 19 的延续。
③ IV. 3—11。
④ 这几句话(1559)明显一边指重洗派,另一边又指马基雅维利。他的意大利文《君主论》仅在 1553 年被翻成拉丁文(OS V. 474)。加尔文也可能暗指古代的君王崇拜。
⑤ III. 19. 16;IV. 10. 3–6。
⑥ 参阅 II. 10. 10–19。
⑦ 重洗派的人将宗教与政治完全分离,在此受到强烈地批判。参阅以上的第一节注释 4。七条 Anabaptist articles of Schleitheim(1527)中的第六条说明公职是“属肉体的”,其权柄完全应被基督徒否定,且这在“基督的完美以外”。参考资料在 III.3.21,注释 42;IV.1.28,注释 35。彼得·莱德曼(Peter Ridemann)教导说:“没有基督徒做统治者,也没有任何统治者是基督徒。”(tr. The Portable Renaissance Reader, ed. J. B. Ross and M. M. McLaughlin, p. 665.)参阅 LCC XXV. 289。
⑧ 下文的第八节。
⑨ “Suum cuique”,对每一个人,这是古代作家所用的词汇,表示司法权的行使对象,且在罗马法律中特别是指每个人的财产权。参阅 3.7.3,注释 6,(罗 13:7)。
⑩ 参阅 II 7.10,Comm. Rom. 13;1—10。
⑪ IV.8.10。
⑫ 参阅 Cicero, Laws III.1.2 (LCL edition, pp.460 f.)。
⑬ 注意在 Instruction in Faith (1537) 33 (OS L.416 f., tr. Fuhrmann, pp.76 f.) 中出现过类似的论述。又见 Fuhrmann’s note 249,引述这个关系。法雷尔的 Sommaire (1525) 和 Fr. Lambert’s Somme chrestienne (1529) 以简短的篇幅做了同样的教导 (Instruction in Faith, p.96)。
⑭ “καθεστήσεις”,在新约中只出现在《哥林多前书》12:18,参阅 Comm. 与这段相关的内容以及 Pannier,Institution IV. 202,note e on p. 340。
⑮ VG;“ceux qui voudroyent que les hommes vesquissent pesle mesle comme rats en paille”;“这些人要人活在混乱中,就像在稻草堆中的老鼠。”参阅 IV. 20.9;“Sacra historia inter vitia anarchias ponit。”
⑯ 参阅 Zwingli, True and False Religion, 27 (CR Zwingli III 875)。
⑰ 上文的第四节。
⑱ 再一次指1527年施莱特海姆信条(Schleitheim Confession)第六。参阅上文的第二节,注释7,IV.1.28,注释35,加尔文,Instruction contre la secte des Anabaptistes(1544)(CR VII.89);tr. “A Short Instruction for to arme all good Christian People Against the Pestiferous Errors of the Common Sect of the Anabaptists”(London,1549)D 4a ff。
⑲ “Vel aristocratiam vel temperatum ex ipsa et politia statum.” 参阅对以色列政府的描述:“aristocratiam politiae vicinam”,柏拉图对政府形式的总结,The Statesman 291 D (LCL Plato III. 124 f.),Zwingli,Exposition of the Faith (Zwingli,Opera,ed. Schuler and Schulthess IV. 59;tr. LCC XXIV. 266 f.),Bohatec,Calvins Lehre von staat und Kirche,pp. 116—164,Chenevière,La Pensée politique de Calvin,pp. 181—229。
⑳ “Ut tutius sit ac magis tolerabile plures tenere gubernacula.” C. IV. 3. 15,note 13,IV. 4. 10—11。就政府而言,加尔文认为多数人统治更安全,期待借众人合作的力量,互相劝告,并限制个人的野心。在日内瓦,他发起 Little Council,每月或每季举办会议一次不等,目的是要在不对外泄露的前提之下彼此监督。卡迪耶(Cadier)认为这一段话是支持寡头政治而不是支持民主(Institution IV. 455. note 7);但是“众数”(plures)这个词强调了不是少数人的统治,而是多数人要分担责任。参阅 McNeill,Calvin on God and Political Duty,Introduction,pp. 22 f.,Bohatec,Calvins Lehre von staat und Kirche,pp. 153—157。
㉑ 加尔文最关心的是安全和有秩序的自由,并反对暴政和无政府。“没有什么比自由更令人渴望。”这句话写出约瑟在埃及的心声(Comm. Gen. 39:2);在 Homilies on I Samuel,他再次称自由为“无价的”(CR XXIX. 544,XXX. 185),在 Comm. Jer. 38;25—26 又出现一次。他在其他地方也表示过“比生命的一半更重要”(CR XXIV. 628)。他说保罗小心不要贬损了自由(Comm. I Cor. 10:29)。上帝希望犹太人比他们被国王统治的邻居有更多的自由,并给他们选择士师的自由(CR XXVII. 410 f.)。
㉒ “Decuriones” 一般而言指罗马城市里的议员阶级。参阅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art. “Decurio”; The Theodosian Code, XII. 1. De decurionibus (tr. C. Pharr, pp. 342–371)。不同的政府官员和政治是上帝所指派的:基督徒需要顺服。加尔文不鼓励群众抗争,但参阅下文的第三十一节。
㉓ 加尔文所想的不是马基雅维利,而是西塞罗,如 Laws II. 2.7–9 (LCL edition, pp. 388–415)。
㉔ 这与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的《乌托邦》(Utopia)II.9,“宗教的完美境界”有相似之处。参阅拉尔夫·罗宾逊(Ralph Robinson)的翻译(1556,ed. L. C. Collins,pp. 125 f.)。1518 年巴塞尔的版本也被加尔文使用过(II. 140 ff.)。注意加尔文重视“敬虔”“piety”的维持,参阅下文的第三十二节。
㉕ 参阅J. Stobaeus, Sententiae ex thesauro Graecorum delectae (ca. 400–410) 41, De republica (ed. Zurich, 1548, pp. 247 ff.;(editio princeps), 1536)。参阅Pauly-Wissowa, Realencyclobädie der Classischen Altertumswissenschaft, art. “Ioannes Stobaios.”
㉖ Pseudo (?) -Cicero, Letters to Brutus I. 15. 5 (M. Tullii Ciceronis opera, ed. J. C. Orellius, p. 766).
㉗ Valerius Maximus, Facta et dicta memorabilia (Memorable Deeds and Sayings) III.7.9 (Venice, 1487), p.74a (tr. R. L’Estrange, 1678, p.138)。对执政官卡修斯(L. Cassius)法官席之特性描述。
㉘ Seneca, On Clemency I.3.3 (LCL Seneca, Moral Essays I.365 ff.),参阅 Calvin, Comm. Seneca On Clemency I.3. (CR V.41)。参阅 I.3.3,注释 8,II.2.13,注释 56,IV.6.8,注释 16;下文第二十四节注释 48。其他塞涅卡的 De clementia 版本参考资料,加尔文在年轻的时候曾写过一本著名的评论。关于这本评论在加尔文属灵成长中的地位,见 A. M. Hugo, Calvin en Seneca。
㉙ Dio Cassius, Nerva, Epitome of Book 68.3 (LCL Roman History VIII.360 f.)。
㉚ 第十一和第十二节直接反驳重洗派的和平主义,并提出执政者有必要保护人民免于暴力,必须诉诸战争简明又合理的原因,无论是因为叛乱或侵犯。施莱特海姆(Schleitheim)第四和第六条否认此点,参阅 IV.1.28,注释 35(Mennonite Quarterly Review XIX [1945] 251 f.)。也参阅 Balthasar Hubmaier, On the Sword (1527) (tr. H. C. Vedder, Balthasar Hübmeier, pp. 279–310)。整个基督徒对政府官员、法律和诉讼态度的处理(第四至第二十三节)反映加尔文对重洗派因反对政府而导致无政府混乱的忧心。
㉛ Augustine, Letters 138.2.15, 130.6.13 (MPL 33.531 f., 499, tr. FC 20.47 f., FC 18.386), Sermons 13.7.3–13.8.4 (MPL 38.110 f.).
㉜ Cicero, On Duties I.23.79, I.11.35 (LCL edition, pp.80 f., 36 f.).
㉝ “Ipsum pene esse populi sanguinem.” VG 省略“几乎”。参阅 A. Bidi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 p. 385。在这段中加尔文略述基督徒对税的哲学观,指出执政者和人民彼此的责任。
㉞ 参阅 IV. 12.1:“Disciplina pro nervis est.” 关于第十四至第十六节,参阅 II. 7.16。
㉟ Cicero, Laws II. 4. and 5. 1, III. 2 (LCL edition, pp. 378 ff., 460 f.)。参阅 De republica III. 22.
㊱ Aquinas, Summa Theol. I IIae. 99. 4, Melanchthon, Loci communes (1521), ed. Engelland, p. 46.
㊲ 参阅 II 8.1,注释 5,Pannier,Institution IV.218,note d (p. 343)。加尔文对自然律的认可充分地表现在 Comm. Rom. 1;21—27 和 ch. 2;14—15。这个主题被 J. Bohatek 讨论过,在 Calvin und das Recht,pp. 3—32,和他的 Calvins Lehre von Staat und Kirche,pp. 20—35。参阅 G. Gloede,Theologia naturalis bei Calvin,pp. 178 ff.;M.-E. Chenevière,La Pensée politique de Calvin,pp. 46 ff.,66 ff.;McNeill,“Natural Law in the Thought of Luther,” Church History X (1941),212—215;“Natural Law in the Teaching of the Reformers”,Journal of Religion 26 (1946),179—182;John Calvin on God and Political Duty,Introduction,p. 15。
㊳ 在本节及下面几节中,加尔文对法律程序的熟悉反映了他早期的法律训练。参阅 Cadier,Institution IV.467。
㊴ 参阅茨温利的 Opera, ed. Schuler and Schulthess III. 395 里的 the Schleitheim Confession, art. 4; tr. Jackson, Selected Works of Zwingli, pp. 188 f.
㊵ Augustine, Letters 138.2.12–13 (MPL 33.530, tr. FC 20.44 f.)。
㊶ 上文的第十八节。
㊷ 参阅 Cicero, Laws III.2.5 (LCL edition, pp. 461 f.)。
㊸ x 接下来在括号里的句子是在 1545 年版才附加的。 加尔文文对《彼得前书》2:13—14 的处理与 VG 不同,并比他自己拉丁文的 Commentary on 1 Peter 程度还轻。参阅日内瓦圣经和 KJV。
㊹ Xenophon, Cyropaedia VIII 2. 10 (LCL edition, II. 336 f.).
㊺ Homer, Odyssey 2. 234;奥德赛(Odysseus)“像父亲般地照顾他的百姓”(LCL Odyssey L 52 f.);塞涅卡在 De clementia I 14.2(LCL edition, pp. 398 f.)中用 pater patriae 来表达;加尔文,Comm. Seneca De clementia I 14(CR V. 106)。
㊻ Homer, Iliad 2. 243;阿伽门农(Agamemnon)是“他百姓的牧人”(LCL Iliad I 68 f.);西塞罗,Pro Sestio 30. 65(LCL edition, pp. 122 f.)。昆体良(Quintilian)在他的 in Institutes of Oratory VI-II 6. 17, 18(LCL Quintilian III. 310 f.)里警告为一案件辩护时的平庸比喻。
㊼ Zwingli, Auslegen und Gründe der Schlussreden (1523), art. 42 (CR Zwingli II 342 ff.)。参阅 H. Strohl, “Le Droit à la résistance d’après les conceptions protestantes,” Revue d’histoire et de philosophie religieuses X (1930), 126–144。
㊽ 参阅 Catullus 22.21:“Sed non videmus manticae quod in tergo est”(LCL catullus,p.26);参阅贺拉斯(Horace),Satires II.3.298 f.(LCL edition,pp.178 f.),就像伊索寓言中两个钱包的故事,目光所及的那个钱包装着别人的错误,看不见的那个装着我们的。
㊾ “Audiant principes, et terreatur” 是一个令人震撼的表述:但是它并不威胁将有革命的发生。唯有神令君王恐惧。
㊿ 这个排比句,后来证明很有影响力,值得我们高度地重视。特别参见杜梅格(Doumergue),Calvin V. 500–502,并参见杜梅格所引为数众多的加尔文信件和评论,ibid.,pp. 487–494,499。有趣的是,茨温利在他的著作 Der Hirt (The Pastor) (1524) 中说,就如斯巴达人有监督官,罗马人有议会,德国城市有同业工会,有权来协助、监督更高的权柄。同样地,上帝设立牧师来警醒守百姓(CR Zwingli III. 36)。因为这段话是以德文写成,加尔文可能只是间接地读过。之前加尔文反复地警告那些想要抵抗暴政的“个人”,现在急转直下变成赞成,并严肃地极力主张被任命的地方行政官来保护百姓的自由。就如历史上的实例“populares magistratus”,他所引用过的斯巴达监督官、罗马议会和雅典市区行政长官都是由百姓每年投票选举出来的。参阅 Comm. Micah 5;5:“Hic demum maxime optabilis status populi creari omnibus suffragiis pastores.” 世俗的王位似乎不符合自由的原则,一个有序的政府是由大众投票选出的,“communibus omnium suffragiis”(CR XLIII. 374)。“或许”他说,在现代国家的三级会议有相似之处。这个“或许”指的是他的祖国法国,当他写这篇文章时,法国的三级会议已经三十年没有开会了,他1559年重复这件事时,会议还是没有召开。他一定注意到其他的国家,从西班牙到挪威,都有人民代表或是国会,或多或少能有效地限制君主专制或暴政。加尔文正在请求他们尽力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及维护百姓“无法衡量的恩惠”,即自由。参阅 CR XXIX. 544,XXX. 185;McNeill,“The Democratic Element in Calvin’s Thought,” Church History XVIII (1949),pp. 162–166 及其引用的书目。要求法国国会召开会议为胡格诺教徒(Huguenot)政治文章的特色,例如加尔文的朋友,就如 Franco Gallia,Francis Hotman (1573,tr. Lord Molesworth,2d ed.,1721),the Defense Against Tyrants (1579),by “Junius Brutus”——可能是与 Hubert Languet and Philip du Plessis-Mornay 合著(English edition,ed. H. Laski),以及 Pierre Jurieu’s Sighs of Enslaved France Aspiring Toward Liberty (1689–1690)。这一段的影响力还可以追溯到约翰·波内特(John Ponet)极端的 Shorte Treatise of Politick Power (1556);参阅 W. S. Hudson’s edition)in George Buchanan’s De jure regni apud Scottos (1579)(tr. C. F. Arrowood,The Powers of the Crown in Scotland)及 Samuel Rutherford (1644) 的 Lex Rex。参阅 P. Mesnard,L’Essor de la phi
(51) 参阅 II. 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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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5月14日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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