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卷 · 第8章

道德律的解释(十诫)

第八章 道德律的解释(十诫)

道德律是被记载的自然律(1—2)

1. 十诫对我们有何用处?

我想现在用简要的解释来介绍律法书中的十诫①是合宜的。如此,我们也会更清楚地明白白在古时所吩咐的公众崇拜仍然有效(我以上也略微讨论过)。②这也将证实后面我要讨论的第二点:犹太人不但在律法上学习何为真敬虔,也因发现自己无力遵守律法就惧怕受审而被吸引仰望中保。③我在先前概括何谓真认识神时已教导过:我们一思想到神的伟大,④就立刻面对他的威严,而不得不⑤敬拜他。⑥在讨论对自己的认识时,我也强调认识自己乎倒空关于自身德行的所有断定,剪除对自己之义的一切确信,并因发现自己极度贫乏,而明白何谓真谦卑和自卑。④神的律法在我们身上成就这两件事。首先,神宣告他有吩咐我们的权柄,并呼吁我们敬畏他的神性,也详细地告诉我们这敬畏在乎什么。其次,神在颁布行义的准则后,斥责我们的无能为力和不义,因我们邪恶和败坏的本性总是敌对神的正直,并且我们无力行善,所以达不到神完美的准则。

b 那么,人心里内在的律法,⑤即我们以上描述为刻在所有人心里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教导与十诫相同。因为我们的良心不容我们沉睡,反而见证我们对神的亏欠。这良心也将是非陈明在我们的面前,在我们不尽本分时责备我们。然而人被幽暗层层笼罩,几乎无法借自然律(良心)领会神所悦纳的敬拜方式。甚至对神所悦纳的敬拜没有丝毫概念。此外,因人野心勃勃、不可一世,以及被自爱蒙蔽,所以无法正确地看待并省察自己,⑥谦卑地承认自己悲惨的光景。又因人的愚妄和傲慢,神就给我们书面的律法,为了更清楚地见证自然律这种较模糊的启示,并除去我们的惰性,使我们印象深刻。

2. 律法的不变性

b 律法的教导是显然的。既然神是我们的造物主,他就有权柄作我们的父和主,因此我们当将荣耀、敬畏和爱归给他;b并且我们无权随己意行事,而应当顺服神,在一切事上讨神喜悦。此外,律法也教导说:神喜爱公义和正直,却憎恶邪恶。因此,若我们不想忘恩负义地背叛我们的造物主,我们就应当终生行神所要求的义。当我们喜爱神的旨意胜过自己的意念时,才是将神所应得的敬拜归给他,这就证明神唯一所悦纳的敬拜就是人过公义和圣洁的生活。b我们也不能以自己的无能为力作为不将神所应得的归给他的借口,就如穷困潦倒的债务人无能还债。b以人的能力决定神荣耀的标准极为不妥,因我们的能力不能更改神永不改变的属性:他是义行之友,罪行之敌。他所要求我们的一切(因神只能要求行义),我们理当顺服;而任何我们所不能行的都是我们自己的过失。倘若罪借我们的私欲控制我们(罗6:12),甚至使我们失去顺服神的自由,我们也不能用不得已已行的恶从我们心里发出,也必归在我们身上。

律法教导神是我们的父:他为至圣,怜悯人、以慈爱要求人顺服(3—5)

3. 律法的严厉性有积极的目的

b所以,当我们在律法的引领下明白不能以自己的无力作借口,我们就要借律法的引领省察自己。自我省察可以使我们发现两件事情:b 首先,当我们将律法所要求的义与自己的生活相比时,就会发现我们根本不能顺服神的旨意,b因此我们不配称自己为神的受造物,更何况被称为他的儿女。其次,当我们省察自己的能力时,就会发现自己软弱不能成就律法,甚至根本没有能力,b 因此我们必会怀疑自己是否有良善,而开始担忧和惧怕。当良心感受到罪的重担时,就立刻想到神的审判,并惧怕死亡。同样地,当良心面对众多证据证明自己无能为力时,就不得不对自己的无力感到绝望,这惧怕和绝望使人谦卑和自卑。最后,人因意识到永死而惊恐不已(因他相信这是神对他的罪的公义审判),便投靠神的怜悯,使之成为他安全的避难所。如此,人因察觉他无力偿还他欠律法的债,而对自己感到绝望,就被驱使寻求和等候外来的帮助。

4. 应许和警告

b 然而,只因神的公义而敬畏神仍是不够的,为了使我们喜爱公义和恨恶罪,神给我们应许和警告。因我们的心眼盲目到无法被良善之美吸引,所以我们慈悲的父出于他的大爱喜悦用甘甜的奖赏吸引我们去爱和寻求他。神宣告他奖赏义行,并且遵守他的诫命不是枉然的。相反地,神也宣告他不但恨恶不义,也必定刑罚不义,他将亲自报应藐视他威严的人。神为了在各方面鼓励我们,他应许顺服他之人今生和来世的福分,并且他以今世的灾祸和永死警告恶人。神的应许[“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 18:5 p.)]以及相应的警告[“犯罪的他必死亡”(结 18:4、20,Vg.)]无疑是指将来的永生或永死。整本圣经无论何时提到神的爱和愤怒,前者是指永生,后者是指永死。律法书特别借着爱和愤怒强调永生和永死,并详细列举了今生的福分和咒诅(利 26:3—39;申 28)。这些咒诅彰显出神的不能容忍邪恶的至高纯洁。神的应许彰显他对公义的大爱,因他奖赏所有的义行,也彰显他奇妙的慷慨。既然我们应当用我们所有的一切荣耀神,那么神要求我们就如同我们欠他的债,也是公义的,并且还债的人不需要被奖赏。因此,当神应许因我们的顺服奖赏我们时,这是他屈就我们,因这顺服不是自愿的,而是神要求的。以上我已解释过这些应许所带来的福分,以后将在恰当的时候更详细地解释。⑦现在我们只要晓得:律法中的应许大大地高举神的公义,使我们更确信神喜悦人遵守律法;并且,神警告将惩罚违背律法之人,这使我们更恨恶罪,也使放纵私欲之恶人不至忘记神律法的审判。

5. 律法的充足性

b 另一方面,神赐给人完美义行的准则,并告诉我们这一切都是他所喜悦的,这就证明神最喜悦人的顺服。我们特别需要留意这事实,因为人由于自己的堕落就会编造各式各样敬拜的方式以讨神喜悦。在所有的时代都有这种假冒为善的亵渎的宗教行为,因为它根植于人的本性中,而人总是喜爱在神的话语之外捏造某种行善的方式。在人普遍所认为的善行中,大多不是律法所要求的,多数都是人所捏造的。但当摩西颁布律法之后向百姓宣告:“你要谨守听从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这样,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永远享福”(申12:28,参阅Vg.)以及“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申12:32,参阅Vg.),难道不就是为了约束众人的任意妄为吗?摩西先前已见证:以色列人之所以比万族更有智慧和悟性,是因为他们接受神的典章、律例,以及仪式。他接着又说:“你只要谨慎,殷勤保守你的心灵,免得忘记你亲眼所看见的事,又免得你一生这事离开你的心”(申4:9)。这就表示神知道在他颁布律法给以色列人后,他若不严厉地约束他们,他们必为自己捏造新的律例。神在此宣告:完美的义行在于他律法的准则。这应当成为他们最有力的约束,但他们仍不断地犯这任意妄为的罪。

这与我们有什么相关呢?这应当也约束我们。无疑地,神给我们这完美义行的准则,永远都不会失效,然而我们不但不满足于这准则,反而忙碌于捏造各种虚假的善行。矫正这恶行的良方就是要确信:这从天上来的律法是为了教导我们完美的义行;这教导完全符合神的旨意。由此可见,一切为了取悦神而编出的新花样都是徒然的,因为唯有顺服神才是神所悦纳的敬拜。因此,若我们悖逆地热衷于神律法之外的义行,就是神所不能容许的亵渎。④奥古斯丁有时称人对神的顺服为众美德之母,有时称之为众美德之源泉。⑧

人必须对律法有属灵的了解,并照立法者所颁布的原义解释(6—10)

6. 既然律法来自神,人就必须完全顺服

b 在我详细解释神的律法之后,我们就会更清楚明白以上我所说律法 的功用和目的,⑨并更能在律法上获益。然而在我逐条解释律法之前,我 们必须先对律法有整体的了解。首先,律法不但要求人过外在正直的生 活,也要求人有内在属灵的义。虽然没有人能否认这一点,但却很少人 留意。这是因为他们不理会颁布律法的神,因律法的本质也是由神的属 性决定的。假设某君王颁布禁止淫乱、谋杀或偷窃的法律,我承认,若 人只是有淫乱、谋杀或偷窃的念头而没有这样的行为,就不被定罪。因 为任何世间的立法者,其范围只在于此,除非人有实际的罪行,否则就 不算违背他的法律。然而,神是无所不见的,并且他最在乎的不是外表 而是内心的纯洁,所以,当神禁止淫乱、谋杀,以及偷窃时,他同时也 禁止淫念、愤怒、恨恶、贪恋邻舍的财产、诡诈等等。既然神是属灵的 立法者,所以他最在乎的是灵魂而非肉体。而愤怒和恨恶就是属灵上的 谋杀,贪恋就是偷窃,淫念就是淫乱。

也许有人会说,人设立的法律也在乎动机和意图,而不在乎人意外 所行的。⑩我同意,然而这只针对产生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人的法律判定 每一罪行的意图,却无法察究人心的意念。只要人控制自己不动手犯 罪,人的法律就得以满足。但属天的律法是为人的灵魂而颁布的,所以 人的灵魂必须先被约束,人才能遵行法律。⑩然而,一般人虽然尽量掩饰 30 (MPL 40.393; tr. NPNF III.411); Contra adversarios legis et prophetarum I.14.19 (MPL 42.613).自己对律法的恨恶,却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他们的眼、脚、手,以及其他肢体,表面上遵守律法,但他们的内心却与真顺服完全疏远。他们认为只要在人面前掩饰他们在神面前公开犯的罪就算无罪。当他们听到:“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时,他们认为自己很不错,因为他们从未拿刀杀人,也没有与妓女通奸,更没有偷窃别人的财产。然而,他们却口吐威吓凶杀的话、欲火中烧、觊觎别人的财物并渴望据为己有。b如此,他们违背了律法主要的要求。难道这些愚昧不就是因他们不理会立法者,而随己意立自己为义吗?保罗强烈地否定他们并说:“律法是属乎灵的。”(罗7:17)⑪他的意思是指律法不仅要求灵魂、心和意志的遵行,也要求离弃一切肉体的污秽,b活出天使般的圣洁。

7. 基督重新教导律法的真义

a当我们说这就是律法的真义时,我们并不是提出新的解释,而是效法基督——这最好的律法解释家。法利赛人误导百姓说,只要外在行为没有违背律法就算遵守律法。基督斥责这极其危险的谬论,他说凡看见妇女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太5:28),他还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一3:15)甚至在心中向弟兄怀怒的人也“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咒诅人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 p.;参阅5:43及以下)。那些不明白这些教导之人幻想基督是另一位摩西,是福音时代律法的颁布者,为要补充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我们常常听到:福音时代完美的律法远超过旧约的律法,⑫这种说法在许多方面是极有害的!稍后当我们总观摩西的律例时,将明白这观点极大地羞辱神的律法。这观点暗示先祖们的圣洁是虚假的,并误导我们离弃唯一行义的准则。要反驳这谬论并不难,他们误以为基督在律法上添加了自己的教训,其实他只是重新教导律法的真义。他恢复并洁净被法利赛人所曲解和被他们的酵所玷污的律法(参阅太 16:6、11 以及平行经文)。

8. 正确解释律法的方法

b其次,接下来我们要说的是,律法所吩咐和禁止的范围比字面上的更广。然而我们应当在这原则上保持谨慎,免得变成另一个莱斯博斯岛的尺子(Lesbian rule)⑬,肆无忌惮地强解圣经,导致有些人贬低律法的权威,有些人则对了解律法感到绝望。我们必须尽力采取能直接引领我们明白神旨意的解释方法。首先,我们必须考虑越过字面意义解释律法的限制到何种程度,免得我们为律法加添新的内容,而不能忠实地解释立法者的原意。显然,几乎所有诫命的范围都超过字面的含义,所以若对律法的解释仅限于字面是可笑的。由此可见,忠实地解释律法若超越字面的含义,除非有原则可循,否则难以掌握超越的范围。我认为最好的原则乃是留意诫命的原意,也就是神颁布的目的为何。譬如,每一条诫命不是吩咐就是禁止,若我们考虑神颁布此诫命的目的,就能明白此诫命所吩咐和所禁止的为何。神给我们第五诫的目的就是要我们尊荣他吩咐我们尊荣的人。而这诫命的意义是:我们尊荣神赏赐高位之人是正确和讨神喜悦的,并且神憎恶那些藐视和与他们作对的人。神给我们第一诫的目的是要我们唯独敬拜他(参阅出 20:2—3;申 6:4—5)。所以这诫命的意义就是真敬虔,即敬拜神、讨神喜悦,并且神憎恶不敬虔。所以我们必须先考虑每条诫命所在乎的是什么,然后发现神颁布此诫命的目的,直到我们明白在此诫命上何为神所喜悦或憎恶的。最后,我们必须如此理解每一条诫命所吩咐和禁止的:若神喜悦这事,那神必不喜悦与此相反的;若他不喜悦这事,那么与此相反的就是讨他喜悦的;若他吩咐这行为,他便禁止相反的行为;若他禁止这行为,他所吩咐的必是与此相反的行为。

9. 吩咐和禁止

b我们现在概略谈论的,在详细解释每一条诫命时就会清楚明了了。所以在此只需略提,只是我们要用另外的证据简要证明最后一点,否则读者们就不会明白,或即使明白也可能认为这是荒谬的。我无须证明当神吩咐某种善行时,那与之相反的恶行就是神所禁止的,没有人会不同意这一点。当神禁止某种恶行时,那与之相反的行为就是神所吩咐的。事实上,人们称赞美德,同时谴责与美德相反的邪恶,这是人之常情。然而我们要求的不只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含义。因当人谈到和邪恶相反的美德时,人通常认为只要不做这恶就好了。⑭然而我们的解释是:美德不但在乎不犯所禁止的罪,也包括去做与这罪相反行为的吩咐。譬如,当神吩咐“不可杀人”时,一般人的理解是神只禁止我们害人或对人有恶意,然而不仅如此,这也包括神吩咐我们要尽力保护邻舍的生命。神之所以禁止我们不义地伤害邻舍,是因为神喜悦我们看重邻舍的性命,同时神也吩咐我们尽爱的本分,保护邻舍的性命,这就证明我上述说法并非无凭无据。由此可见,神颁布诫命的目的在神所吩咐或禁止我们的事上向我们显明出来。

10. 律法强有力的言辞激发我们更恨恶罪

b然而,神为何只颁布一半的诫命,并借此暗示它的反面,而不直接说出来呢?在众多的解释中,我最满足这个解释:肉体总是设法贬低罪的严重性,除非是很明显的罪,否则总是寻找自以为合理的借口遮掩之。所以,神指出每一种罪最可怕和最邪恶的方面,使我们在听到神的吩咐时心里颤抖,并更憎恶这罪。在我们衡量自己的恶行时,我们习惯自欺地以为越隐藏的罪越不邪恶。神除掉我们这自欺的方式就是:借指出某种罪最邪恶的方面代表与此类似的其他罪。例如,我们提到愤怒和恨恶时,一般人不认为这是可憎的罪。然而,当神以“谋杀”这称呼禁止它们时,我们就更能明白这两种罪在神面前是可憎的。如此,我们依照神的观点就能更准确地辨明我们从前所轻看之罪的严重性。

律法的两块石版,及其上所有的诫命(11—12)

11. 两块石版

b 第三,我们要思考神将他的律法刻在两块石版上的意义何在。⑮任何理智之人都会承认,圣经之所以常常提到律法的两块石版并非无故。神将他的律法分为两部分,这两部分包括他所要求的一切义行。b 前半是关于敬拜神信仰的本分;后半是指爱的本分,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b 显然,义的主要根基就是敬拜神。若拆毁这根基,所存留的只是废墟且一片狼藉。即使你拒绝偷窃和抢劫,但却借亵渎窃取神威严的荣耀,或即使你没有因淫乱而玷污自己,但却借亵渎的言语妄称神圣洁的名;或即使你没有杀人,但却完全不理会神,这还算不是义吗?若说义能在敬虔(religion)之外存在,这是无稽之谈,这样的义不会比断头的尸体更美丽。敬虔不但是义的主要部分,甚至是赋予义生命的本质。除非人敬畏神,否则就不能互相友爱和公正对待,所以我们称敬拜神为义的根基和开端。若除去敬拜,人与人之间一切的公正、节制在神眼中都是虚空和无用的。我们称敬拜为义的根源和灵魂,是因为敬拜教导人和谐地共同生活,只要人尊荣神为是非的审判官。所以,神在第一块石版上教导我们敬虔和在信仰上当尽的本分,我们借此才得知如何敬拜神。第二块石版吩咐我们如何敬畏神的名且同时在社会上行事为人。福音书的作者叙述主如此总结两块石版之诫命的要义,即“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我们的神”,以及“要爱人如己”(路10:27 p;太22:37、39)。显然律法包括两部分,前部分关于神,后部分关于人。

12. 两块石版上诫命的归类

因此,所有的律法都建立在两个要点上。然而神为了杜绝人所有的借口,便喜悦以十条诫命详尽地宣告一切关乎尊荣、敬畏、爱神,以及一切有关爱人的事,且这一切都是神为自己的缘故所吩咐我们的。查看这两块石版上的诫命如何归类是应该的,只要我们留意各信徒都有自己的看法,并不要为不同的看法而争辩。我们有必要做此提醒,免得读者嘲笑或惊异于我们以下的分类,以为是我们自己捏造的。

律法分为十条诫命是无可辩驳的,因神在圣经上多次证明这点。因此,我们所不确定的并不是诫命的数目,而是如何归类这些诫命。那些将十条诫命分为前三条和后七条的人,除去了神关于禁拜偶像的吩咐,或至少将之归在第一条。然而,神的确将这诫命当作十条诫命中的一条,而他们荒谬地将不可贪图邻舍的财产这第十条诫命分为两条,但在早期敬虔的时代并没有人如此归类。也有人和我们一样归类成前四条和后六条,但不同的是他们以一个应许代替第五条诫命。然而除非他们有无可反驳的证据,否则我还是视摩西所记载的十条诫命为十诫,而且我认为这是最合理的次序。虽然我容忍他们保留自己的观点,然而,我认为他们所认定的第一条诫命应该是整个十诫的介绍。摩西在这介绍之后才开始列举十诫。前四条和后六条,我们要以这为正确的次序来解释它们。奥利金毫无争议地接受这样的归类,就如当时众人所接受的那样。⑰奥古斯丁在写给卜尼法斯(Boniface)的信中也主张这次序:要以敬虔的顺服事奉独一的真神、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他先前已讨论过安息日的诫命,并说它预表属灵的安息。⑰

b 他在某处表示支持第一种归类方式,但他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在三这数字上(若前三条),三位一体的奥秘就更清楚地被彰显出来。然而,在同一处,他承认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他更满意我们的归类方式。⑰除了这些人以外,那位尚未完成《马太福音》解经书的作者也支持我们。⑰无疑地,约瑟夫(Josephus)按照当时普遍的看法将十诫分为前五条和后五条。⑰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将爱神与爱人混为一谈;而且,这种归类也是主反对的,因他在《马太福音》中将当孝敬父母的诫命归在第二块法版(太 19:19)。我们当留意神亲自说的话。

对每条诫命详细的解释(13—50)

b 第一诫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 20:2—3,参阅 Vg。)

13. 序言(“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b 不论你是否将第一句话当作第一诫的一部分,我都无所谓,只要你承认这句话是整个十诫的序言。首先,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陈明它们的权威性,免得人不予理会。所以,神肯定了他即将颁布之法律的权威,以免人藐视之。为了肯定这一点,他提出三种证据。

他宣告自己的全能和权柄,以便说服选民顺服他的必要性;他也应许恩典以其甘甜吸引他们热爱圣洁;他也提醒犹太人他曾赏赐他们的福分,好在他们忘恩负义时督正他们。“耶和华”这称呼代表神的权威和公义的统治。且若如保罗所说:“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那么万有为他而活是应当的(罗 11:36 p.)。所以这称呼就足以使我们伏在神的权威之下,既然我们的存在完全倚赖神,那么企图脱离他的统治是荒谬至极的。

14.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b 神首先证明他是有权柄吩咐人,以及人应当顺服的那位。b 其次,为了避免人顺服神看起来只是被迫的,他慈爱地宣告他是教会的神以便吸引人。这句话包含双重承诺:“我要做他们的神,他们要做我的子民。”(耶 31:33)在此,基督肯定亚伯拉罕、以撒,以及雅各是不死的,因耶和华宣告他是他们的神(太 22:32)。正如他这样说:“我已拣选你们做我的子民,不但使你们今生获益,也赏赐你们来世的福分。”⑱律法书中多处记载这陈述的目的何在。既然神以怜悯使人配作他的百姓,就如摩西说:“以后你归耶和华你的神为圣洁的子民,使你谨守他的一切诫命”(申 7:6,14;2,26;18—19,经文合并),接着也吩咐:“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 11:44,参阅 19:2);据此,引申出先知对百姓的责备:“儿子尊敬父亲,仆人敬畏主人,我既为父亲,尊敬我的在哪里呢?我既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里呢?”(玛 1:6)

15. “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神在此提醒他从前对他们的恩待,以便更吸引他们的顺服,因为就人而言,即使对人忘恩负义也是可憎的。事实上,他提醒以色列人的是他不久前对他们的祝福,而这祝福相当伟大、奇妙,甚至他们所有的后裔都当永远纪念之。此外,神在这时提醒百姓,他的祝福是最恰当不过的。因为神的意思是:他救他们脱离悲惨的奴役,好让他们以甘心乐意且顺服的心敬拜他为释放他们的神。为了保守我们真实地敬拜他,他经常以一些特殊的称号将他圣洁的神性与一切偶像和人编造的神区分开来。就如以上所说,我们的本性倾向虚妄,以及恬不知耻,甚至一听到神的名,我们所想到的是自己所构想的假神。因此,神为了使人避免这邪恶的倾向,就以一些特殊的称号描述他的神性,以此保护我们,免得我们轻率地为自己捏造新神,因人离弃真神,就会为自己雕刻偶像。因这缘故,当先知想恰当地称呼神时,就以神曾经向以色列人所启示的称号称呼他。譬如:神被称为“亚伯拉罕的神”或“以色列的神”(出 3:6),或立在耶路撒冷圣殿中“基路伯之间”(摩 1:2;哈 2:20;诗 80:1,99:1;赛 37:16),但这些以及类似的称号并不是将神局限于某处或某民族当中,这些称号的目的反而是要使敬虔之人坚定地倚靠神,因神以他与以色列人所定的盟约清楚地启示自己,也严厉禁止他们偏离这清楚的启示。

我们要明白的是,神提出他曾释放犹太人是要他们更甘心乐意地事奉他,因神公义地称他们为他的百姓。我们不要以为这与我们无关,而要将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作奴隶的这事视为我们属灵的捆绑,直到我们天上的法官以他全能的膀臂释放我们,引领我们进入自由的国度。当时神为了召聚以色列人敬拜他,他便救他们脱离法老残酷的统治。而今日一切被神称为自己百姓的人,他解救他们脱离魔鬼致命的权势,也就是以色列人肉体受奴役的预表。因这缘故,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热心遵守律法,因为我们确知这是至高君王所颁布的。既然万有都本于神,那么万有理应为神而活。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被吸引借喜爱遵守神的诫命来热爱颁布律法的神,并期待慈爱的神丰富地赏赐他各样的恩惠和永生的荣耀,因晓得神以他奇妙的权能和怜悯救我们脱离死亡。

16. 第一条诫命

神在立定他律法的权威之后,就颁布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 20:3 p.)神颁布这诫命的目的是:他喜悦他的百姓视他为至高的神,并喜悦在万事上统领他们。因此,他吩咐我们远离一切不虔和迷信的罪,因这样的罪会窃取神的荣耀。同样地,他命令我们以真实和热诚的敬虔敬拜和赞美他。神使用简单明了的言辞清楚表达这含义。因为我们不可能拥有神而不同时接受属神的一切,所以当神禁止我们不可有别神时,他是指我们不可将属神的归于别神。虽然我们在无数的事上亏欠神,然而仍可将它们大概分成四类:(1)赞美(以及伴随而来良心的属灵顺服);(2)信靠;(3)祈求;(4)感恩。我所说的“赞美”是指,我们各人在降服他的伟大时所归给神的敬畏和敬拜。因此,我认为赞美的一部分就是良心服从神的律法。“信靠”则是在主里安息的确信,这确信来自相信神的属性。因为当我们相信一切的智慧、公义、权能、真理以及良善都在神里面时,我们同时也会相信与神交通是唯一的福分。“祈求”是当我们有需求时,便习惯仰望神的信实和帮助,当作我们唯一的支撑。“感恩”则是为所有的福分,将颂赞归给他的那种感激之情,既然神禁止将这一切归给别神,意思就是吩咐人应当归给他。

拒绝跪拜假神仍然不够,还必须约束自己不做某些恨神之恶人习惯做的事,即不屑一切的宗教,并且要专靠那引领人归向活神的真宗教。 若人深刻认识神,就必默想、敬畏和敬拜神的威严,领受神的祝福,时时求告神的帮助,认识并以赞美⑳称颂神伟大的作为,总之,以他为一生行事的唯一目标。我们也当离弃一切的迷信,因迷信使我们偏离真神,诱惑我们的心归向各种假神。所以,若我们以独一的真神为乐,我们就当牢记以上所说的㉑:我们应当离弃一切人手所造的神,也不可将神宣称唯独他自己所应得的敬拜归给别神,因㉒窃取神丝毫的荣耀都是不被允许的。反而要将神应得的一切归给他。⑤

⑤ “除了我以外”这子句⑥使人的过犯更显邪恶,因当人以自己捏造的假神代替真神时,便激怒神忌邪的属性。就如无耻的女人将她的奸夫带到她丈夫面前,为要更激怒他。所以,当神见证他以他的全能和恩典眷顾他的选民时,他警告他们——为了保守他们更远离悖逆之罪——使得他们无法因自己构造的假神而不证明他们的亵渎恶行。人在这⑦大胆的罪上又加上许多不敬虔的罪,人自以为神不会察觉他离弃神。神反而宣告我们的所作所为,以及所构造的假神都在他眼前。若我们期望神接纳我们的敬拜,我们也应当离弃深藏在心中背道的念头。神不但要求我们在言语上避免玷污他的荣耀,也要求我们除掉心灵深处的罪恶,因为这一切都在他眼前。

b 第 二 诚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出 20:4—5,参阅 Vg.)

17. 对不能看见之神属灵的敬拜*

b 在第一条诫命中,神宣告他是独一的神,禁止我们捏造或拥有别的神。b 神在第二条诫命中,更明确地宣告他是怎样的神,并告诉我们他喜悦人以何种敬拜方式尊荣他,免得人在任何方面视神为属肉体的。这条诫命的目的是:神不喜悦我们以迷信的仪式亵渎他所要求的崇拜。总之,神禁止我们并呼吁我们离弃属肉体的敬拜,因为我们愚昧的心惯于妄自揣测神而擅自创造敬拜方式。神同时也要求我们遵行他所吩咐的敬拜,即他所设立属灵的敬拜。此外,神在这诫命中指出一切他所禁止最邪恶的罪,即公开的偶像崇拜。

这条诫命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禁止我们将无法测度的神局限在我们感官的范围,或以任何形体代表他。b 第二部分禁止我们在宗教上敬拜任何形象。之后,神简要列举一切亵渎和迷信之人通常用来代表神的形象,例如,太阳、月亮,以及其他的星体,也可能包括飞禽,就如在《申命记》第4章中,他提到飞禽和星体(17、19节)。我之所以提出这点,是因为我发现有些人无知地将这话运用在天使身上。㉔我略过不谈其余的部分,因为它们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在第一卷中已明确地教导过,一切人所构造的神可见的形象都与神的本性相背,所以,自从人开始拜偶像,真宗教就被败坏和玷污了。㉕

18. 第二条诫命中的警告

c 神所加上的警告对于除去我们的懒惰应该有极大的帮助。神警告说:“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或‘有大力的神’),因这称呼源自‘大力’”。㉕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 20:5—6 p.)㉖

这就如他在说:我们应当唯独投靠神。b 为了使我们明白这点,他宣告自己的大能,并宣告将惩罚一切轻看或藐视这大能的人。d 摩西在此以 EL 称呼“神”,因这词源于“大力”。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原意,c 我便将之翻译出来并插入经文中。b 其次,他称自己为“忌邪的”,表示他不容许另一位分享唯独他所应得的敬拜。再者,他宣告他必定报应一切将他的威严和荣耀归给任何受造物或偶像的人,这报应并不是短暂和轻微的,它将延及三四代的子孙,显然他们将随从祖先不敬虔的行为。同样地,b 他应许怜悯并爱一切爱他和守他诫命的人 b ,直到千代。

b 神在圣经中多处启示他是教会的新郎。也就是说,神与他所接纳到教会怀中各圣徒的关系就如新郎与新妇,必须建立在互相忠实之上(弗 5:29—32)。既然神对我们尽忠实丈夫的一切本分,神也要求我们爱他和对他忠实。也就是说,我们不可将灵魂献给撒旦并放纵情欲,屈从肉体污秽的欲念而玷污自己。所以当神斥责犹太人的背道时,他指控他们不知羞耻且以淫乱污秽自己(耶 3;何 2:4 及以下;参阅赛 62:4—5)。一个丈夫越圣洁和忠实,当他发现妻子爱恋他人时就越发愤恨。同样,耶和华以真理迎娶我们(参阅何 2:19—20),若我们轻看这圣洁的婚姻,并以恶欲污秽自己,就会招致神烈火般的嫉妒。又若我们将神所应得的敬拜归给别的神或以某种迷信玷污对神的敬拜,就会招致神更强烈的嫉妒,因为我们对神的敬拜应该是纯洁无瑕的。如此我们不但破坏了这婚约,也因奸情污秽了婚姻的床。

19. “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

b 当神以这话威胁人时,我们应当详查他的含义:“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不但为别人的罪惩罚无辜之人完全不公正,神也亲自宣告: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结18:20)。然而,圣经却多处记载父亲的罪报应在子孙身上。摩西不止一次这样说:“耶和华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14:18;出34:6—7,参阅Vg。)耶利米也说:“你施慈爱与千万人,又将父亲的罪孽报应在在他后世子孙的怀中。”(耶32:18,Vg。)有些人迫切想解决这难题,而说这指的是今世的惩罚,他们说儿女们在今世因父母的罪受惩罚不会不公平,因为神这样惩罚他们常常是为了要使他们得救。的确,以赛亚向西希家王预告:神将从他儿女手中夺去以色列国的王位,他们也将因自己所犯的罪被掳掠(赛39:6—7)。又如法老王和亚比米勒的后裔因迫害亚伯拉罕而遭受苦难(创12:17,20:3,18,等等)。然而他们提出这样的解释只是逃避而非解决当下的问题,因为在这些经文中,神所宣告的惩罚不止限于今世。事实上,神公义的咒诅不仅临到恶人身上,甚至也临到他的家族。当父亲被神咒诅时,既因他没有圣灵,难道他不会无耻地活着吗?若儿子因父亲的罪被神离弃,难道他不会跟随他父亲踏上灭亡的道路吗?最后,他们的子子孙孙不是要和他们一样奔向毁灭吗?

20. 难道神因父亲的罪追讨其后裔违背神的公义吗?

b首先,我们要考虑这样的报应是否违背神的公义。既然一切没有蒙神恩典之人都是可咒诅的,那么他们将来都要灭亡。然而,他们之所以要灭亡是因为自己的罪,而不是神对他们任何不公义的恨恶。我们毫无根据地抱怨,他们为何不像神的选民蒙恩得救。既然这刑罚是因他们邪恶、可恶的大罪而临到他们,并导致他们好几代的后裔不蒙神的恩典,那么谁能因神这完全公义的报应而责备神呢?然而,另一方面,神宣告父亲的罪将不会牵连儿女(结18:20)。请留意这经文的上下文。以色列人因长期不断地遭受许多患难,便开始引用这箴言安慰自己:“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结18:2)他们的意思是,虽然他们是无罪的义人,但他们正在付他们祖先所犯之罪的代价,这是神无法挽回的惩怒,然而这样严厉是不合理的。先知以西结反驳他们的看法:神是按他们自己的罪而惩罚他们的。并且,义人因邪恶的父亲而受刑罚与神的公义相背,这经文并没有这样的暗示。其实这刑罚乃是神从恶人的后裔身上夺去他真理的光照以及救恩上的福分,而神唯一因他们祖先的罪而咒诅他们的方式就是弄瞎他们的心眼、离弃他们,任凭他们跟随祖先的脚踪。然而,他们今生所受的苦难以及来世的灭亡,都是神因他们自己的罪报应他们的,而非他们祖先的罪。

21. “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b 另一方面,神应许怜悯他的子民直到千代。㉗这是圣经多处所启示的(申5:10;耶32:18),也是神与教会立约的一部分:“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创17:7,参阅Vg)。所罗门也说:“行为纯正的义人,他的子孙是有福的。”(箴20:7 p.)这不只是因为义人敬虔地教导自己的儿女——虽然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也是因为出于神盟约的应许,即神的恩典在敬虔之人的后裔中将永远长存。这是信徒特别的安慰,却让恶人可怕地战兢,因若人在死后,神尚且如此看重他生前的义行或恶行,以致祝福或咒诅都将临到他的后裔,更何况他本人呢?这并不与恶人的后裔有时认罪悔改或义人的后裔有时离弃神有冲突。在此,颁布律法的神无意设立另一条与他永远的拣选相冲突的原则。要安慰义人和警告恶人,只要明白神的警告不是空谈就够了,虽然这原则也有例外。神使某些大罪人在今世受惩罚,就证明神对罪的震怒,也证明所有的罪人都将受审,尽管许多人在今世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当神因某个父亲的緣故祝福兒女,也証明神對敬拜他之人永久的恩惠。神在兒女身上追討父的罪這一事實也教導我們,所有的惡人將因自己的過犯受審判。在這經文中,神特別強調此咒詛必定臨到惡人身上,同時他也強調他的慈愛將延及千代,雖然他的報應只延及三四代。

b 第三誡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出 20:7)

22. 誡命的解釋

b 這誡命的目的是:神喜悅我們以他威嚴的名為聖。簡言之,我們不能以藐視和不敬虔的態度褻瀆神的名。神在這誡命中不但禁止我們妄稱他的名,同時也吩咐我們要熱心、謹慎地以敬畏之心尊榮他的名。因此我們應當在思想和言語上敬畏、謹慎地談論一切關於神和他奧秘的事,並且,在思想他的作為時,我們一切的意念都當尊榮神。

我建議讀者認真思考以下三點:首先,我們對神的一切意念、言語,都應與神的至高至聖相稱,也當榮耀神的偉大。其次,我們不應當輕率或邪惡地強解神的聖言和奧秘,無論是為了自己的野心、貪婪,或娛樂,反而要因神的聖言和奧秘上帶着他名的尊嚴的印記而尊榮和珍惜它們。最後,我們不可如可悲之人傲慢地羞辱或藐視神的作為,我們承認一切神的作為,且應當在言語上讚美神的智慧、公義以及良善。這就是以神的名為聖的含義。

若非如此,我們就是虛妄和褻瀆地玷污神的名。因為若神的名沒有按照神所立定的用意被正當地使用,那即使我們沒有玷污神的名,因神聖名的尊嚴被奪去,他的名也會逐漸為人所輕視。既然輕率和不正當地使用神的名是極其邪惡的,那麼,a 若人為了可憎的目的濫用神的名就是更大的罪,譬如用神的名行巫術、詛咒人、趕鬼,以及行其他邪惡的妖術。b 然而這誡命特別禁止神不許可的起誓,因為這是對神的名最邪惡、可憎的滥用,而神借禁止这类的起誓有效地拦阻我们亵渎他的圣名(参阅申 5:11)。神在这诫命中所吩咐的是有关敬拜他和敬畏他名的事,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待。若这诫命也是指我们对别人所当尽的爱,那它就毫无意义地重复第二块法版的诫命,因神在第二块法版的诫命中咒诅作伪证和假见证危害社会的人。神对十诫的归类也支持我们这样的解释,因此我们得知,神在这条诫命中捍卫自己的权柄、保护自己名的圣洁,而不是教导人与人之间当尽的义务。

23. 起誓是指求告神作证

b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起誓的定义为何。起誓是人求告神为他所说的话作证,因此,那些明显侮辱神的咒诅不适合被称为起誓。圣经多处表明,正当的起誓是某种敬拜神的方式。譬如,当以赛亚预言亚述人和埃及人将与以色列人在同一盟约中时,他说:“埃及地必有五城的人说迦南的方言,又指着万军之耶和华起誓。”(赛 19:18)即指着耶和华的名起誓,宣告自己是属神的人。同样地,当以赛亚预言神的国度必将兴旺时,他说:“这样,在地上为自己求福的,必凭真实的神求福;在地上起誓的,必指真实的神起誓”(赛 65:16 p.)。耶利米也说:“他们若殷勤学习我百姓的道,指着我的名起誓说:‘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正如他们从前教我百姓指着巴力起誓,他们就必建立在我百姓中间。”(耶 12:16 p.)且圣经也告诉我们:当人指着神的名起誓时,人就是在为自己的信仰作见证,因为这就是在承认神是永恒和不可更改的真理。我们的起誓不但证明我们相信神比其他的神更能为真理作见证,也是在承认唯独神自己才是真理,b 能将隐藏的事显明出来,并鉴察人心(林前 4:5)。因当人的见证不足时,人就求告神做证人,特别是当人想证明的是良心时。

因此,神向一切指着假神起誓之人发烈怒,并将之视为公开背叛他的明证:“你的儿女离弃我,又指着那不是神的起誓。”(耶 5:7,Vg.) 神威威胁审判此罪就证明此罪的严重性:“我必从这地方剪除……那些敬拜耶和华指着祂起誓,又指着玛勒堪起誓的”(番1:4—5 p.)。

24. 虚假的起誓玷污神的名

b既然神喜悦并认定我们的起誓是对他的敬拜,我们就当谨慎,免得我们的起誓非但没有敬拜神,反而羞辱、藐视或毁谤神的名。妄指神的名起誓是对神极大的冒犯,律法将之称为“亵渎”(利19:12)。若夺去神的真理,他还有什么呢?他就不再是神了。而当我们利用神来支持和赞成谎言时,就是夺去他的真理。所以,当约书亚鼓励亚干认罪时说道:“我儿,我劝你将荣耀归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书7:19),这明显暗示当人奉神的名作伪证时,是极严重地玷辱神的名。这并不奇怪,因为当人妄指神的名起誓时,就是陷神于不义。显然,法利赛人在《约翰福音》中求告神作证(约9:24),就证明这是犹太人惯用的起誓方式。圣经对起誓的记载教导我们应当谨慎:“我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撒上14:39)、“愿神重重的降罚于我”(撒上14:44;参阅撒下3:9;王下6:31)、“我呼吁神我的心作见证”(罗1:9;林后1:23,经文合并)。这些经文都证明,当人指着神的名为他所说的话作见证时,同时也在求神报应他的伪证,如果他真撒谎的话。

25. 无关紧要的起誓

b若人在无关紧要的事上起誓就是轻看神的名,因这也是某种妄称神名的方式。即使我们没有作伪证也并不表示无罪,除非“我们同时牢记,神许可和“设立起誓”不是为了人的私欲,而是为了起誓的必要性。”如此看来,那些在无关紧要之事上起誓的人已经离开了神赐人起誓的正当用途。起誓除了在信仰或相爱上有用以外,并无他用。如今,人在无关紧要的事上起誓并毫无顾忌地犯罪,已成为一种习俗,所以人不再认为这是罪,也因此更证明它的严重性。的确,在神的审判台前,神必不将之视为小罪!人习惯在闲聊中随便亵渎神的名,在长久和没有受惩罚的侥幸中,逐渐习惯犯这大罪且不以为然。然而,神的诫命绝不更改,神的警告立定,将来必报应此罪。神宣告必以独特的方式报应一切妄称他名的人。

人也在另一方面违背这诫命,当人们在起誓上以神圣洁的仆人代替神起誓时也是大罪,因这是将神的荣耀归在人身上(出 23:13)。神很合理地吩咐我们要指着他自己 的名起誓(申 6:13,10:20),神也特别禁止我们指着假神起誓(出 23:13)。使徒在以下的经文中清楚地证明这一点:“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神之所以指着自己的名起誓是因为没有比神更大的(来 6:6—17 p.)。

26. 难道登山宝训不是禁止人起誓吗?

b 重洗派因不满意起誓问题上的适切立场,就毫无例外地禁止一切的起誓,因为他们说基督禁止人起誓:“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太 5:34、37;参阅雅 5:12)㉘他们这样轻率地强解基督,使基督与父为仇,就如基督降世是为了废去神的预旨。永恒之神不但在律法之下准许人起誓(明白这点就足够),神甚至在必要的事上吩咐人起誓(出 22:10—11)。基督宣告他与父原为一(约 10:30),他所吩咐的都是出于神的命令(约 10:18),他的教导并非出于他自己(约 7:16)。所以,难道他们要使神自相矛盾,说神在后来禁止他从前所吩咐人当行的事吗?

基督所说的确实不容易理解,我们必须多花一点时间探讨,我们若不留意基督吩咐的动机,就不可能正确地明白这真理。他的目的并不是要放宽或收紧律法,而是要使人重新明白已被文士和法利赛人以诡计所败坏的真理。只要我们明白这点,我们就不会误以为基督禁止一切的起誓;他只是禁止那些违背律法准则的起誓。基督的言谈明确地告诉我们,当时的人们只注重避免作伪证,然而律法不只禁止作伪证,也禁止虚空和无关紧要的起誓。因此,律法最可靠的解释者主耶稣基督警告说,不仅虚假的起誓是邪恶的,起誓本身也是邪恶的(太5:34)。为何说“起誓本身”是邪恶的呢?显然他指的是妄称神名的起誓,他并没有禁止律法上所吩咐的起誓。我们的仇敌以为若他们断章取义地抓住“什么誓都不可起”,㉙他们的辩论就更有说服力。然而,这并不是指“起誓”,而是指之后所列举的那些起誓方式。这也是他们的谬误之一,即他们以为在他们指着天地起誓时,并没有冒犯神的名。因此在主禁止他们犯这罪的主要方式之后,他也除掉他们一切的借口,免得他们以为指着天地所起的誓不会得罪神。⑥我们也应当顺便提及:尽管没有提到神的名,然而人却以间接的方式以他的名起誓,比如他们指着生命的光、他们的饮食、洗礼,或其他神恩待他们的象征起誓。当基督禁止人以天地或耶路撒冷起誓时(太5:34—35),并非如一些人所认为的,是在斥责他们的迷信。他反而是在斥责那些随便间接起誓之人的把戏,就如他们没有玷污神的圣名,然而神的名刻在他赏赐人的一切恩惠之上。那么,当他们以某个必死的或已死的人,或天使取代神起誓时,罪就更重,就如在外邦的族类中,他们以国王的生命和权柄起誓以表示自己的忠心——这可憎恶的罪。因这种错误,将人当作神的行为就抹去和窃取了独一真神的荣耀。当我们有意以神的圣名证明我们的誓言时,尽管是间接的,但神的威严在一切诸如此类的起誓上就已受玷辱了。当基督说:“什么誓都不可起”时,就除掉我们一切虚空的借口。雅各在重复我所引用基督的这段话时有同样的用意(雅 5:12)。这样轻率的起誓尽管玷污神的名,却在世上屡见不鲜。如果你将“什么誓都不可起”这一词解释为基督禁止一切的起誓,那么你如何解释他接下来的话呢?“不可指着天起誓,不可指着地起誓”等等。基督的这话显然充分揭露犹太人用以掩饰自己罪恶的那些手段。

27. 个人间的起誓是被允许的

b 对理智的人而言,无疑基督在经文中所斥责的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起誓。因基督在世上作了他所教导完美生活的典范,并且他亲自在恰当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向神起誓。主的使徒既然在万事上效法他们的主,无疑也在这事上效法他。倘若主禁止一切的起誓,那么保罗自己怎会起誓呢?在必要时,他毫不犹豫地起誓,有时甚至咒诅(罗 1:9;林后 1:23)。

然而这个问题仍未解决。因一些人以为唯有公开的起誓在这禁止之外,b 例如那些官长要求和履行的起誓,以及那些国王在签订条约时所惯用的起誓,b 或士兵在服役时起誓,诸如此类。他们说保罗宣告福音的尊严时所起的誓也属于这类,因为使徒是神公开差派的使者。b 我当然不否认这些是最安全的起誓,因为是圣经最可靠的证据所支持的。在有争议的事上,官长有责任要求证人发誓,而证人就在这起誓之下作证,使徒提到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就是以这种方式解决的(来 6:16)。在这诫命之上,圣经许可法官和证人如此行。

我们也可以查考古时的外邦人公开庄严地举行宣誓仪式。而他们却将一般轻率的起誓视为无关紧要,就如这些启示与神的威严毫不相干。

然而对于个人的起誓我们不轻易地否定,只要是庄严、有圣洁的意图、敬度,并在恰当场合所起的誓。因这样的起誓既理智又有敬度之人的榜样支持。若个人在某件严肃的事上求告神做审断是符合圣经的(撒上 24:12),我们便有更充分的理由求神作证。你的弟兄若指控你背信弃义,为了确实相爱的本分,你当力求为自己陈明清白。若你的名义受到严重的威胁,你可以无罪地求告神的审断及时表明你的清白。我们若将“审断”以及“作证”相比较,那么求神审断比求他作证更慎重。据此,我们毫无根据禁止人求告神作证。圣经上有许多类似的例子。若有人说亚伯拉罕和以撒与亚比米勒之间的起誓是公开的起誓(创 21:24,26:31),那么,显然雅各和拉班就是个人之间以共同的起誓确认了他们的盟约(创 31:53—54);波阿斯个人以同样的方式确立了他所应许与路得的婚姻(得 3:13);俄巴底个人本是公义敬畏神的人,他以起誓宣称他想说服以利亚相信的话(王上 18:10)。

我认为最好的原则是要谨慎起誓,免得轻率、不加分辨、任意,或无关紧要地起誓;我们的起誓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或荣耀神,或造就弟兄,㉛这就是本条诫命的目的。

b 第四诫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无论何工都不可做”等等(出 20:8—10,参阅 Vg.)。

28. 概论

b 这条诫命的目的就是,要放弃自己一切的喜好和想做的事,并默想神的国,及以神所立定的方式默想神的国。既然这诫命有别于其他的诫命,那么就需以不同的方式解释。b 早期的教父习惯将这诫命称为预表,因它吩咐当时的人谨守一日为圣,而这一日与其他的预表一样,在基督降临时被取消了。b 然而他们只说对了一半,我们必须更深入地解释这诫命,以及思考守这诫命的三个条件。首先,天上的立法官赏赐人安息日,是要向以色列百姓预表属灵的安息,且在这日中,信徒应当放下一切自己的事务,好让神在人心里运行他的工。其次,他吩咐人在指定的某日聚集聆听律法和正式地敬拜神,㉜x 或至少将这日分别为圣,默想神的作为,并借此记念来操练自己的敬虔。b 最后,神喜悦赏赐一日给仆婢和一切在他人权柄之下的人安息,好让他们在劳碌中得以歇息。

29. 安息日的诫命也是应许

b 圣经多处教导我们:安息日主要是对属灵安息的预表,㉝也是神赏赐安息日的主要目的。在神吩咐人遵守的所有诫命中,这是神最为强调的一条(民 15:32—36;出 31:13 及以下,35:2)。b 当神喜悦借众先知的口指明当时的信仰与真理相背时,他指控他的安息日被人玷污了,没有人遵守,也没有人将之分别为圣,就如人一旦忽略对神的尊敬,就毫无可尊荣神的(结 20:12—13,22:8,23:38;耶 17:21、22、27;赛 56:2)。b 遵守这诫命最蒙神悦纳,所以古时的信徒在所有的圣言中,极为珍惜安息日的启示。在《尼希米记》中,利未人在公众聚会中如此说:“又使他们知道你的安息圣日,并借你仆人摩西传给他们诫命、条例、律法。”(尼 9:14 p.)由此可见,在律法所有的律例中,安息日是最被先知 ㉜x “或至少……敬虔”这句话出自 1545 年的版本。

看重的诫命之一。一切关于安息日的律例都高举安息日所包含的奥秘。摩西和以西结都极奇妙地描述安息日的奥秘。我们在《出埃及记》中看到:“你们务要守我的安息日,因为这是你我之间世世代代的证据,使你们知道我耶和华是叫你们成为圣的。所以你们要守安息日”(出31:13—14,参阅Vg,参阅35:2)。“故此,以色列人要世世代代守安息日为永远的约。这是我和以色列人永远的证据”(出31:16—17,参阅Vg)。以西结更充分地说明这一点,他的重点就是,安息日是一种象征,让以色列人明白是神自己使他们成圣(结20:12)。既然成圣在于治死自己的意志,那么安息日这外表的象征与人心的真相就有非常密切的关系。b 在安息日我们必须歇下一切的工,让神在我们心里做工;我们必须将自己的意志交托给神;我们的心也要献给他;我们也必须放弃一切肉体的情欲。简言之,我们必须从自己劳碌的一切事务中歇息,以至当神在我们心中运行时(来12:21),我们能在他里面得安息(来4:9),就如使徒所教导的。

30. 第七日

b 就犹太人而论,在七日中谨守一日安息代表那将来永恒的安息。主以自己的榜样让犹太人更敬虔地遵守这日。人若知道他遵守安息日是效法造物者,必定成为人极大的鼓舞。

人若想知道七这个数字(这数字在圣经上代表完美)是否有隐秘的含义,那么其解释就是神喜悦挑选这数字代表永恒。b 摩西所说的一句话证明这一点。他描述创造之工的最后一天为“神歇了他一切创造的工。”(创2:3)我们也能从另一方面解释这数字:主向我们启示到了世界末日安息日才得以完全。今世我们开始在主内安息,我们在谨守这诫命中每日都有新的长进。然而既然我们仍得与肉体作战,直到以赛亚的预言应验,我们才得以休战:“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气的必来在我面前下拜”(赛66:23),直到神做“万物之主”(林前15:28)。如此看来,神借第七日为他百姓预表他在世界末日将完成的安息,好让他们今世借安息日不断地默想、仰望这完全。㉞

31. 安息日的应许在基督身上得以成就

b 若有人认为以上对七这数字的解释太玄,我并不反对有更简单的解释,就是,神为他的百姓预定某一日,使他们在律法的教导下不断地默想将来属灵的安息,b 以及他指定第七日,或因为他预知一日是足够的;或让他自己的榜样更激励他们;或至少教导他们安息日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他们效法造物者的榜样。不论我们接受何种解释都无关紧要,只要我们明白安息日所预表的主要奥秘已被启示:从我们的劳碌中得永恒的安息。先知们多次提醒犹太人思考这事实,免得他们以为停止了肉体的劳碌就算尽了自己的本分。除了以上所引用的经文之外,还有以赛亚的这处经文可供参考:“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随自己的私意,不说自己的私话,你就以耶和华为乐。”(赛 58:13—14,参阅 Vg。)

b 无疑,主基督的降临废止了这诫命仪式的部分。b 因他自己本身就是真理,他的降临废除了一切对他的预表;他是真理的本体,在他降临时,其影儿就抛在身后,他就是安息日的应验。“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罗 6:4—5 p。)因此,保罗在另一处写道:安息日(西 2:16)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 2:17),这就是保罗在此处经文所清楚教导的真理。安息并不局限于一日,而是我们一生都当记念的,直到我们完全治死一切的私欲并充满神的性情。如此,基督徒们就当离弃那种迷信地遵守节期的行为。

32. 第四条诫命在多大程度上超过外在规定

谨守安息日的后两个原因并不局限于旧约时代,而是适用于每一个时代。尽管安息日的仪式已被废止,我们仍然应当做到:(1) 在规定的日子聚会、聆听真道、领圣餐,以及共同公开地祷告(参阅徒二42);(2) 让仆婢和工人从劳碌中得歇息。的确,神吩咐安息日时也包括这两项在内,只要我们查考犹太人的历史,就能充分证明第一项。摩西在《申命记》中也教导第二项:“使你的仆婢可以和你一样安息。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做过奴仆”(申5:14—15,Vg.)。《出埃及记》中也说:“使牛、驴可以歇息,并使你婢女的儿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畅。”(出23:12)谁能否认我们和犹太人一样与这有关呢?圣经吩咐教会当聚会,而且我们的经验也证实我们有很大的需要。然而,这些聚会若无指定的日子,我们怎能聚会呢?使徒保罗告诉我们:“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若不是有这规定的日子,聚会就无法按规矩和次序而行,若解除这日,教会将立即混乱并导致解散。若为了保守次序,必须与犹太人一样在指定的日子聚会,那么我们就不不要以为这诫命与我们无关。因为那眷顾和怜悯我们的父喜悦照顾我们的需要,就如照顾犹太人一样。

也许你会问,我们为何不天天聚会,就不需要区分不同的日子了。但愿神如此吩咐我们!的确,人需要每日抽出时间——为了获得属灵的智慧。但既然许多人的软弱拦阻他们每日聚会,并因彼此相爱的吩咐我们不可强求他们如此行,所以我们不妨顺从神照他的旨意为我们所立定的秩序。

33. 我们为何在礼拜天守安息日呢?

b 我有必要在这问题上做更详细的解释,因如今某些激进分子在主日的教义上搅扰众人。㊱ 他们说基督徒之所以无法完全离开犹太教,是因为他们坚持谨守节期。然而我的答复是:谨守节期并不将我们圈在犹太教之内,因在谨守节期上我们与犹太人有极大的不同。我们并不是将此日视为仪式而过分地遵守之,或以为遵守本身是某种属灵的大奥秘,我们遵守这日是作为保守教会聚会的次序。然而,保罗禁止人在遵守这日上论断信徒,因这日不过是“后事的影儿”(西 2:17)。为此,保罗恐怕在加拉太信徒中的劳力“枉费了功夫”,因他们仍然“谨守日子”(加 4:10—11)。他也向罗马信徒宣告:b 分清各日的不同是迷信的(罗 14:5)。b 除了愚昧的人,谁不明白使徒所谈谨守的含义为何?因他所劝勉的对象不相信安息日的目的是要保守教会的次序,而误信安息日只是预表属灵之事,因而抹去了基督的荣耀和福音的亮光。b 因此,他们放下手中的工并不是因这工拦阻他们尽属灵的本分和默想神的话语,而是过于繁琐地遵守,想象借着谨守这日就得以尊荣神从前一次所吩咐过的奥秘,b 保罗所斥责的是这分辨节期的荒谬方式,而不是斥责为了教会团契的次序挑选神所吩咐的一日。事实上,在保罗所开拓的教会中,他们是为这缘故遵守安息日,因他吩咐那日作为哥林多信徒聚会的日子,为了捐款援助耶路撒冷的信徒(林前 16:2)。若有人担心遵守主日成为迷信,那么当时犹太人遵守众多的节期就更需要担心了。事实上,为了破除迷信,神取消了犹太人的安息日,㊱ 而为了保守教会的礼节、次序,以及和睦又另立了一个安息日。

34. 属灵地遵守安息日*

初期教会的信徒在极其谨慎地考虑后,才用主日代替犹太人原来的安息日。安息日所预表的真安息在主的复活上已经经验,并且复活也明显神设立安息日的目的。然而既然这复活废止了一切对安息日预表的影儿,所以神吩咐基督徒不要留恋预表的仪式。b因此,我也不会紧抓“七”这数字不放,而使之成为教会的另一条约束。我也不斥责教会在其他重要的日子中聚会,只要他们不使这日成为迷信。若他们有规律和次序地聚会,就可远避迷信。

b 综上所述,虽然神在这影儿之下向以色列人启示真理,但却毫无隐秘地将此向我们陈明。首先,我们当终生默想神将使我们脱去一切劳碌之永恒的安息,好让神能借他的圣灵在我们心里做工。其次,①x我们每一个人都当抓紧时间敬虔地默想神的工事、殷勤地操练自己。b再者,我们也当一同遵守教会所设立合乎律法的次序,以便聆听真道、领圣餐并聚集祷告。最后,我们不应当不人道地辖制那些在我们权柄之下的人。㊲

以上我已充分反驳那占据人心的假先知的繁文缛节。他们宣称神只取消这诫命仪式的部分(他们是指“指定的”第七日),然而道德部分却仍被保留,即神指定七日中的一日。㊳然而这样说无异于羞辱犹太人,因为只是改变日子,却仍然保留将七日中的一日分别为圣。b因为这也和犹太人一样区分不同的日子。④我们也看到了他们这样教导所产生的后果。那些跟随他们的人对安息日的迷信比犹太人更 ①x 这句话出自1545年的版本。

甚,㊴他们就如《以赛亚书》当时所斥责的犹太人一样(赛 1:13—15,58:13)。⑥然而我们应当特别地坚守这总体的原则:为了避免信仰在我们中间衰残或灭绝,我们应当勤勉不断地参加聚会,并且善用神所赐给我们外在的帮助来推动向神属灵的崇拜。

b 第五诫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出 20:12,参阅 Vg。)

35. 十条诫命的宽广范围

b 其目的是:既然耶和华喜悦维持他的安排,㊵那么他所赏赐给社会的各种权利我们不应违反。本条诫命的总纲就是:我们应当尊敬神所安排在我们之上的人,并当以尊荣顺服,以感激对待他们。相对地,神禁止我们以藐视、顽梗或忘恩负义攻击他们的尊严,因“尊荣”这词在圣经上有广泛的意义。当使徒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提前 5:17),他不但指当将应得的尊荣归给他们,也指那是他们的职分所应得的待遇。神赐给我们这条顺服的命令与人败坏的本性有激烈的冲突,因人头脑发涨、苛求显贵的权位,顺服对他而言是勉强的。所以,神以一种至为可亲且最不令人反感的诫命,作为模范。因这样他就能更易于软化、扭转我们的心意,使我们逐渐习惯顺服。神给予我们最易于接受的顺服,就是使我们逐渐习惯于遵守一切神所设立的权柄,且一切顺服的理由都是相同的。事实上,主以自己的称号与他所赏赐权利的人一同分享,以便保守这权利。“父”、“神”、“主”唯独属他,甚至每当听到这任何一个名号时,便禁不住深刻地意识到神的威严。所以主赏赐那些分享他名号之人微亮的光辉,好让个人照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被人认识。因此,从我们父亲的身上就应当看出某种属神的光辉,因他带有神的称号并非毫无意义。那被称为“王子”或“郡主”的人也与神的尊荣有分。

36. 神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当确信主在此设立了一条普遍的原则。既然知道主将某人设立在我们的地位之上,我们就当将尊敬、顺服以及感激归给他,并尽可能地为他尽自己的本分。不论在我们之上的人配得和不配得这尊敬都无两样,因为不论他们如何,他们的地位都出于神的护理,这就证明制定律法的神自己喜悦我们尊敬他们。然而他已明确地吩咐我们当尊敬带给我们生命的父母,且自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教导我们这样行。那些辱骂或顽梗地违背父母的人如同禽兽,不是人!所以主命令一切不顺从父母的人当被治死。既然他们不认那生育他们,使他们得见日光的父母,他们就不配享受阳光所带来的福分。我们以上所说的是律法不同附录的明确教导,即这诫命提到的三种不同的孝敬:敬畏、顺服,以及感恩。当主吩咐那咒诅父母的人应被治死时(出21:17;利20:9;箴20:20),他就设立人尊敬的本分:他在此惩罚那些藐视和辱骂父母的人。当他将不顺服和悖逆的子女判定死刑时(申21:18—21),他便教导人当顺服的本分。基督在《马太福音》15章中所论的是第三种孝敬:感激,神吩咐我们当恩待自己的父母(4—6)。每当保罗提及这诫命时,他将之解释为神所要求人的顺服(弗6:1—3;西3:20)。

37. 应许

神加上应许是为了要鼓励人顺服这诫命;神赏赐这应许是要表明他等喜悦他所吩咐的顺服。保罗借此尖针刺激我们的麻木,他说:“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2)神在第一块石版上所赐的应许并不仅限于某个诫命,也包括整体律法。我们应当这样理解这应许:主特意向以色列人应许迦南地为业。既然他们能占据那地,就证明神待他们的恩惠,那么若主已应许长寿,使他们常享他的祝福,以便表明他待百姓的慷慨,我们就不当因此惊奇。所以这应许的含义就是:“当孝敬父母,好让你借长寿享受所占据之地,因我赏赐这地证明我待你们的恩惠。”此外,对信徒而言,神为他们的缘故祝福全地,那么我们将今生纳入神的祝福之内是应当的。所以,这应许同样与我们有关,因我们在今生长寿是神恩待我们的明证。神应许犹太人和我们的长寿本身不是福分,对敬虔之人而言,长寿代表神对他百姓的仁慈。所以,若一个孝敬父母的儿子在未成年之前夭折(这事常发生),主仍旧毫不动摇地成就他的应许,就如同主曾经应许那人一亩土地,至终却赏赐他一百亩土地。其要点在于,我们应当思考神应许我们长寿,只要这长寿到目前为止被视为神的祝福,且这祝福只是神恩惠的一种证明。然而神在他仆人的死亡上更丰盛和实在地证明神对他们的祝福。

38. 神的警告

此外,虽然主应许长寿的福分给孝敬父母的儿女们,同时他也暗示所有顽梗和悖逆的儿女都难逃神的咒诅。为了确保有人遵守这诫命,神借他的律法宣告:违背这诫命的儿女必被治死,并且死后将受罚。即使他们逃脱这被治死的审判,神也会亲自以某种其他的方式报应他们。由此我们看到许多这样的人死于战场或争吵;还有一些则在意外的事故中死亡。这些人都证明神的警告并非枉然。一些人到老也未受神的惩治,然而他们在今生却没得到神的祝福,他们只能悲惨地渐渐衰竭,为要等待到死后受更重的刑罚。由此可见,他们的结局与蒙福的敬虔儿女有着天壤之别!

然而我们也应当顺便提及,神吩咐我们只在“主内”顺从父母(弗六1)。根据以上所立定的原则,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父母的地位是神自己赏赐给他们的,他们与神分享他的尊荣。所以,儿女对父母的顺从应当引领他们尊荣至高的父。故若父母引诱我们违背律法,我们有权力不将他们视为父母,而是局外人,想误领我们不顺服天上的父亲。我们也当同样以此对待王子、君主,以及一切的掌权者。㊶他们擅自取代神至高的地位是不相称和荒唐的。相反,他们的地位反而得依靠神至高的地位并应当引领在他们之下的人敬畏神。

b 第六诫 “不可杀人。”(出20:13,Vg。)

39. 神的命令

b 本条诫命的目的是:主以某种合一使人类共存,人人都当在乎其他人的安全。所以,一切暴力、损害,以及任何伤害我们邻舍身体之事都是被禁止的。相反,神同时也吩咐我们当尽力抢救邻舍的性命,并帮助他们过平安的生活;当抵挡一切伤害他们的事;b 他们若落在危险之中,当救助他们。b 你当留意这话是至高的律法官所说的,且要思想神以此规则引领你。穷察人心和审断人一切思想的神,若只教训人当有外在的义行,是荒唐的。所以这诫命同样也禁止人心里的谋杀,也吩咐我们要从心里拯救弟兄的性命。的确,人是用手杀人的,然而盛满怨恨之心却孕育了杀人的罪。难道你向弟兄怀恨却不在心里燃烧伤害他的欲望吗?若你不向他发怒,那你就不可能恨他,因恨不过是持续的怒气。无论你怎样争辩或找任何的借口,总之无法回避这事实——人心何处有怒气或恨,何处就有害人的恶意。若你仍要逃避这事实,那么圣灵已明确地宣告:“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13:15 p.);主基督也宣告:“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2)

40. 神颁布这条诫命的原因

b 圣经强调本条诫命的立定有双重的根据,因人是神的形象和人的肉体。若我们不想破坏神的形象,我们就应当将邻舍看为圣洁的;若我们不愿成为不人道的人,我们就当爱惜别人的肉体,就如自己的一样。我们在别处将探讨这吩咐与基督的救赎和恩典有何关联。㊷主喜悦我们思考人生来就拥有的两件事情,因这样的思考会引领我们保护人:当尊敬印在人身上神的形象,也当在他身上看到自己的肉体。如此,手指避免流他人之血的人不一定没有犯杀人罪,人若在行为上、意图上,或图谋任何与邻舍的安全相冲突的事,神便将你视为犯杀人罪。此外,除非你主动地尽自己的能力和使用一切的机会关心他人的安全,否则你就邪恶地违背这律法。既然圣经吩咐我们关注他身体的安全,因此可以推断我们应该以何等的热诚和劳力关心他灵魂的安全,因主更看重人的灵魂。

b 第七诫 “不可奸淫。”(出20:14,Vg.)

41. 总论

b 本条诫命的目的是:因神爱清心和纯洁,我们就应当远离一切的污秽。所以,我们不应让任何的污秽或让肉体放荡的情欲玷污自己。神同时也吩咐我们,b 要我们生活的各方面都当圣洁和节制。b 但主特别禁止淫乱,以及诱使我们犯这污秽之罪的一切情欲。主之所以直接禁止淫乱——这最污秽和最明显的淫乱的性犯罪(因它会在身体上烙下污点),是要引领我们恨恶一切的情欲。

神这样造人,因他不喜悦人独居,而喜悦有与他合一的配偶(参阅创2:18),那么人在罪的咒诅之下更需要配偶。所以当主设定婚姻时,他就在人的这需要上给他充足的安排。婚姻关系始于神的权柄之下,也因蒙神的祝福被分别为圣。由此可见,除了婚姻以外,任何其他的结合在神的眼目中都是可咒诅的。b 神设立婚姻制度好让我们避免放纵一切的情欲。b 我们不要自欺,男人在婚姻之外与女人同居必定受神的咒诅。

42. 独身?

b 因人的本性,更因亚当的堕落所带来的情欲,b 除非是那些神以特殊的恩典所释放的人,否则男人不能没有女人。各人都当明白神是否给他这样的恩赐。我同意,c 贞洁是神赏赐给人不可藐视的美德,然而,神不将这恩赐给一些人,或只是暂时地赐给另一些人。所以那些被不节制所搅扰以及无法克服情欲的人应当结婚以保守他们在神赏赐他的呼召上圣洁。b 对于那些无法自律的人(参阅太19:11),若他们不接受神为他们的不节制所提供的解决方法,就是在违抗神和抵挡他的诫命。别向我大吼,就如今日许多人所做的那样,他们说靠着主他们凡事都能做到。b㊸ 因神只有帮助那些行走在神所给他呼召的道路上的人(参阅诗91:1、14)。b 一切不依靠神帮助的人,愚昧和轻率地极力克制自己的情欲,就远离了神的呼召。主宣告节制是他特殊的恩赐,b 这与众不同的恩赐,神并非不加分别地将之赏赐给所有的人,也没有给教会中所有的信徒,而是教会中少数的信徒。首先,主特别谈到某一类人为天国的缘故作阉人(太19:12),即许可他们毫无拦阻地专心于天国的事。然而若有人以为作阉人在于自己的能力,主之前指出并非所有的人都能领受这诫命,唯有神赏赐这特殊恩典的人才能领受(太19:11)。主因此总结说:“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19:12)保罗甚至更清楚地教导说:“个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林前7:7)

43. 婚姻与这诫命的关系

圣经明确地向我们宣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在独身上持守贞操,即使他努力热心这样做。主反而赏赐这特殊的恩典给某一些人,为要保守他们更专心服事神。我们若不按神所赏赐我们的能力生活,难道我们不是在与神和他赏赐我们的本性争吵吗?主在此禁止淫乱,他要求我们纯洁和清心。只有一条持守这纯洁的道路:各人当以自己的能力衡量自己。㊹任何人都不可轻率地藐视婚姻,认为婚姻于他无益或多余;人也不可求独身,除非他能圣洁地独居。此外,他也不可因肉体的懒惰和方便而独身,而是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他就能更用心地尽一切敬虔的本分。既然神只暂时赏赐这恩赐给一些人,这些人都当单身生活到他无法再独身的日子。他若没有节制的能力,他就应明白神吩咐他有必要结婚。当使徒保罗吩咐人避免淫乱时,他就证明这一点:“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又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只要在主内(林前7:9)。首先,他指出多半的男人没有节制的恩赐;其次,他吩咐一切没有这恩赐的人,都当毫无例外地以婚姻来抵挡不洁。所以若那些无法节制的人不用这种方法解决他们的问题,那就在不听从使徒的命令上犯罪。而那不与女人同房的人也不可夸耀,好像他在贞洁的事上是无可指责的,而他的内心却欲火中烧!保罗将清洁定义为“身体和灵魂都圣洁”。他说:“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林前 7:34)。他虽然以理智坚定地支持以上所提到的律例,却同时说娶妻比与妓女同房而污秽自己更好(林前 6:15),他还说:“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 7:9)。

44. 节制和贞洁

b 若夫妻承认他们的关系是蒙主赐福的,保罗教训他们不可用不节制和放荡的情欲污秽这婚姻,即使婚姻的尊荣能遮掩不节制的污秽,人却不可因此放纵情欲。b 所以已婚之人不要以为对他们而言凡事都可行,各人都当敬重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当敬重丈夫。在这敬重之上,他们不可做任何与婚姻的尊荣不相称的事。

b 在主内的婚姻应当节制和清洁,免得夫妻放纵各种污秽的情欲。安波罗修以严厉而公平的判断谴责这放荡之罪,他称那在婚姻上不顾羞耻或尊重之人就是与妻子犯奸淫。㊺

b 最后,让我们思想在这里斥责淫乱的至高法律颁布者是谁。就是那绝对有权拥有我们的神,就是他吩咐我们应当在心灵和身体上正直。所以,在他禁止我们淫乱时,他同时也以放荡的衣着、污秽的手势和猥亵的言辞引诱别人为不洁。亚基老(Archelaus)对穿着放荡的青年的谈话极有道理,即不管人在任何的肢体上不洁都是污秽的,㊻因我们在乎的是那恨恶一切在灵魂或身体上不洁的神。为避免有人不信,我们要记住神在此诫命中称赞清心,而且在他要求我们清心的同时,也禁止我们不洁。因此,若你愿意顺服神,就不可欲火攻心、眼目不可充满色欲、不可以粗鄙的珠宝妆饰身体、舌头不可以猥亵的淫词,或以毫不节制的贪食玷污自己的思想,因这一切的罪就如脸上的斑痕,污秽人的清心。

b 第八诫 “不可偷盗。”(出 20:15,Vg.)

45. 总论

b 本条诫命的目的是:既然神憎恶不公义,那么我们就应当将各人所应得的归给各人(罗 13:7)。㊼所以,神禁止我们觊觎别人的财产,也同时吩咐我们忠实地帮助各人保守自己的财产。

我们要思考人所拥有的一切并非偶然获得,而是出于至高主耶和华的分配。b 因此,每当当我们以不光彩的手段夺取别人的财富时,我们就是置神圣洁的旨意于脑后而不顾。有多种不同的偷窃行为,其中之一便是以暴力抢夺,另一种则是以诡诈的手段骗取钱财,b 还有一种是以看似合法的手段巧取别人的财物,最后一种则是以甜言蜜语、打着赠送的幌子骗取他人的财物,假装说他要送给你。

我们无须赘述偷窃的各种手段。b 我们当留意,一切向我们邻舍巧取强夺的诡计——因这些诡计并不是要真诚地关心邻舍,而是要以某种方式欺骗或伤害他——都被视为偷窃。b 即使这些财产在法庭上被判决给你,神却不如此判决。因神看出乖僻之人的诡计——这人诓骗单纯幼稚的人,直到他受骗上当。神参透一切苛刻和不人道的法律,有权势者用它们来压迫和欺诈无助的人。他看到诡诈的人用来勾引不谨慎之人的诱饵。所有的事情都在人的审判外,这样不公的事情不但在钱财和地产上时常发生,也包括个人的权利,当我们拒绝向邻舍尽当尽的义务时,㊽就是在骗取他们的财产。若懒惰的管家吞吃他主人的财物,没有细心照料家务,他或无理地开支,或挥霍交付给他的财务;若仆人耻笑主人,或泄密,或在任何方面出卖主人的性命或财物;另一方面,若主人残暴地侵扰他的奴仆,在神的眼中这一切的行为都被视为偷窃。因我们若不按自己的地位尽职尽责,我们就是夺取和滥用他人的钱财。

46. 本条诫命吩咐我们关心别人的财物*

b我们若满足于自己的身份,并勤劳地、诚实地和合法地挣钱,我们就在遵守这诫命。只要我们不妄想以不正当的手段发财,也不企图夺取邻舍的财产据为己有;只要我们不以血腥的手段强夺别人的财物来为积蓄自己的产业;只要我们不以疯狂的方式向各处攫取财物,甚至不论采用公平或肮脏的手段,以满足我们的贪婪或奢侈的心。b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坚持这目标:尽心以自己的劝勉和财物忠心地帮助众人保护他们的财产,但若我们非与不忠心和诡诈的人相处不可,我们要有心理准备,放弃自己的一些财物而不要与他们相争。不仅如此,我们也应当与穷困的人分享自己的财物,以我们的盈余援助他们。

b最后,我们个人要考虑自己对他人所尽的本分应到何种程度,并至死忠于这本分。因此,群众当以尊敬敬畏所有的统治者,耐心地忍耐他们的治理、顺从他们的规定和法律,去行一切他们所吩咐不使神蒙辱的事(罗13:1及以下;彼前2:13及以下;多3:1)。同时,统治者也当眷顾他们的百姓、维持社会的平安、保护义人、处罚作恶的人。他们当管理万事就如他们随时要向神那至高的法官交账(参阅申17:19;代下19:6—7)。教会的牧师应当忠实地传扬真道,要向神的百姓传扬纯洁、毫无瑕疵的真理,拒绝将谬误掺入救恩之道(参阅林后2:17)。他们不但当以教导教训百姓,也当身体力行。总之,他们当采用各种权柄做眷顾羊群的好牧人(参阅提前3;提后2:4;多1:6及以下;彼前5)。信徒也当将他们当作神的使者和使徒接受他们,并将至高的主所赏赐给他们的尊荣归给他们,也当照看他们生活的需要(参阅太10:10及以下;罗10:15,15:15及以下;林前9;加6:6;帖前5:12;提前5:17—18)。父母当养育、管教,以及教导神所托付给他们的儿女,不当刻薄惹他们的怒气或致使他们违背父母(弗6:4;西3:21),反而当爱惜他们,并以温柔和仁慈对待他们,这才与父母的身份相称。正如以上所述,儿女当顺服父母,年幼的当敬重年长的,因主喜悦年长的受人尊敬。同时,年长的当以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指导少年的不成熟,不当辱骂或向他们喧嚷,而是温和地劝戒他们。仆人当勤劳和热心地顺服主人,不当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而要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同时主人也不当暴躁和固执地对待仆人,也不可以刻薄地压迫他们或虐待他们,而当将他们视作弟兄,是同一位天父名下的仆人,所以当相爱并仁慈地对待他们(参阅弗6:5—9;西3:22—25;多2:9—10;彼前2:18—20;西4:1;门16)。

因此,我劝各位当衡量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而向邻舍尽本分,b而且我们总要留意至高的律法官所制定的律例,使我们确知神是为了我们的心和行为设立这律例,好使我们设法保护和促进他人的幸福和利益。

b 第九诫 “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47. 总论

b本诫命的目的是:既然神(就是真理)憎恶谎言,我们必须毫无诡诈地诚实相待。所以,我们不可以诽谤或无据地指控陷害人,也不可以欺骗使他人的钱财受损,总之,不可以无据的恶言和无礼的言行伤害他人。这诫命同时也吩咐我们以说实话忠心地尽量帮助众人,为要保护他的名誉和财产。主似乎有意要在《出埃及记》第23章中解释这诫命的意义,他说:“不可随伙散布谣言;不可与恶人联手妄作见证。”(出23:1)同样地,“当远离虚假的事。”(出23:7 p.)主也在另一处经文中警告我们,不但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利19:16),也警告我们不可欺骗弟兄(利19:11)。他在两条具体的诫命中禁止这两种行为。的确,就如他在以上的诫命中禁止虐待、无耻,以及贪婪,同样地,他在此禁止说谎。正如以上所强调的,这条诫命有两个具体的部分。我们或以恶意和恶毒的背后诽谤损害邻舍的名誉,或以撒谎,甚至毁坏他人的形象、夺去他们的财物。然而无论你将这诫命理解为禁止在法庭上作伪证或私下谈论一般的见证都无分别。我们总要留意这一点:神从许多同类的罪中选出某一种罪作典型,其他的罪也就包括在它之下。他选来作典型的罪是特别污秽的罪。同时这典型的罪更易延伸到其他同类的罪,包括诽谤和破坏他人的形象——两种伤害邻舍不公的罪。法庭上的“假见证总会导致伪证,而亵渎和妄称神之名的伪证在第三诫中就被明确禁止。当我们以说实话树立他人的好形象以及使之获益时,我们就在公义地遵守诫命。这条诫命对人而言显然是公平的。既然美名胜过大财(箴22:1),那么我们破坏他人的名誉比夺去他的财产损害更大。然而在抢夺他人的钱财上,有时我们的假见证与用手扒窃一样,会导致同样严重的后果。

48. 邻舍的好名誉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我们多次在这方面不假思索地犯罪!不常犯这罪之人实在稀少。我们乐于在探索和揭露别人的罪上享受毒气的“甘甜”。我们也不可以为若在许多的事上不撒谎就得以推脱这罪。因那保护弟兄名誉免遭谎言损害之人也希望在真理之下保守他的名誉免受玷污,尽管他只在乎他们的名誉不受谎言的损害,就暗示他承认神将他人的名誉交在他的手中。我们知道神在乎人的名誉,主已激励我们保护我们邻舍的好名誉。因此,神普遍地禁止人说人坏话。“恶言”的意思并不是管教人的责备,也不包括指控或法庭上的告发。为了惩治,也不包括公开谴责作恶的人,好使其他的恶人战兢,也不包括揭露因无知即将遭遇的危险。我们所说的“恶言”,意思是出于恶意,可恶地指控人以及放肆地损害他人的名誉。

b 事实上,这诫命甚至扩展到禁止我们假装以开玩笑的方式b 恶毒地取笑人。一些人这样说是为了赢得别人对他们能言善辩的称赞,虽然这样做伤害了别人和使之羞愧,他们时常以傲慢的言语深深地伤害他们的弟兄。如果我们的眼目转向神——我们至高的律法官不但统治我们的舌头,也同样统治我们的耳朵和心——我们就会明确看到,急于倾听恶毒之言和急于做出不恰当的判断同样是被禁止的。我们若说神恨恶舌头的恶言,却接受心里的恶意,是极其荒谬的事。b 所以,我们若真敬畏和爱神,就当尽量在神所吩咐我们爱人的诫命之下,不把舌头或耳朵献给恶言和刻薄的巧嘴,也不将心思无端地献给狡诈的怀疑。我们反而当公平地判断他人的言行,也要真诚地在我们的心、耳和舌头上保守他们的荣誉。

b 第十诫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等等。”(出 20:17,Vg。)

49. 本诫命的含义

b 本条诫命的目的是:既然神喜悦我们满心拥有爱的品格,我们就当驱除心中一切与爱不相称的欲望。总括来说就是:我们不可让任何有害的贪欲侵入我们的心,导致我们的邻舍蒙损。这条诫命吩咐我们,我们一切所思所想、所愿所行,都当以我们邻舍的利益为念。然而在此,我们碰到一个极为令人困惑的难题。我们以上解释过,“奸淫”和“偷窃”都包括犯奸淫的意念和伤害与欺骗的动机。若是如此,那么神另外禁止我们贪恋他人的钱财看似多余。但只要对意图和贪恋做出区分,这难题就迎刃而解了。㊾因我们在以上的诫命中将意图解释为在私欲束缚人心之后,意志故意许可这罪行。然而贪婪却可在意志有意的许可之外存在,当我们的心受到虚空和邪恶的事物刺激或勾引时,这就是贪婪。主早已吩咐我们当以爱的命令约束自己的意志、计划和行动。他在此吩咐我们当以同样的命令约束自己的心思意念,好让我们的心思意念没有任何方面的腐败或歪曲,以至于我们的心与爱背道而驰。正如主已禁止我们的心不可倾向和陷入愤怒、恨恶、奸淫、抢劫,以及撒谎,他在此禁止我们受这些罪的引诱。

50. 内心的正直!

b 主要求我们这样完美的正直并非无理,因为,谁敢说人心充满爱有何不妥呢?相反,若有人偏离爱的目标,谁不会说这人有问题呢?倘若人先不顾弟兄的死活而只为自己的私利着想,他怎能不向弟兄心怀歹意呢?若你全心满有慈爱,你就断不会让那不好的想象进入你的心里。因此,人心越充满贪恋,他就越缺乏爱。

或许有人会反对把那种在脑海里一闪而过的想人非非视为贪恋,因贪恋的根源在于人心。我说,这种想人非非不但占据人的脑海,也同时以贪婪侵蚀和攻击人心,因人一想到他必得到的东西,心就格外激动。所以神吩咐人当有激烈美妙的爱,且不容许丝毫的贪恋掺杂其中。神要求人当有善于节制的心,不容许极小的争执使人违背爱的律法。你是否以为我的观点没有权威呢?然而这是奥古斯丁首先为我开路,使我明白这诫命。㊿

主预定禁止一切的恶欲,然而,主特意挑选那些众人以为最吸引人的东西,并同时吩咐我们当远离它们。如此,我们就毫无可贪婪的余地。

这就是第二块石版的律法,充足地教训我们:因神的缘故,我们当向人尽的本分,因爱的整个根基在于神的属性。除非你的教导先以惧怕和敬畏神为根基,否则你在这石版上所教导人的一切本分都无济于事。我即便不提醒,细心的读者也会发现把原是一条禁止贪婪的诫命分成两半是邪恶的,(51)神之所以又重复说“不可贪恋”,与我们的观点并不冲突。因在神提到“房子”之后,他又借着“妻子”为开头,列举其他的部分。这就十分清楚地证明神所禁止的一切贪恋都被包含在这条诫命中,这也是犹太人的看法。总而言之,神吩咐我们不可偷窃,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钱财,不但不可损害或企图以欺骗夺去这些钱财,甚至连最小的贪欲都不可起。

基督的教导包括律法的原则(51—59)

51. 律法的总纲

b那么,神颁布整部律法的目的就不难理解:成全律法上的公义,好使人将生命建立在神圣洁的典范之上。因神在律法上充分地陈明他的属性,若有人行出律法所吩咐的一切,他就必定在今世彰显出神的形象。因此,当摩西特意提醒以色列人律法的基本教导时说:“以色列啊,现在耶和华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敬畏耶和华你的神,遵行他的道,爱他,尽心尽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诫命、律例。”(申 10:12—13,参阅 Vg。)每当摩西指出律法的总纲时,他就在以色列人面前重复这段话。律法的目的便是:使人以圣洁的生活与神联合,也如摩西在别处所说,使人专靠神(申 11:22 或 30:20)。

b 神所要求完美的圣洁都包含于两块石版之上:“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参阅申 6:5 p,11:13),“却要爱人如己”(利 19:18 p,参阅太 22:37、39)。首先,我们的心里当充满对神的爱,这必将流露出对邻舍的爱。b当保罗说这话时,含义正是如此:“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伤的信心生出来的。” (提前 1:5 p.)保罗将无亏的良心和无伤的信心放在首位。换言之,这就是产生爱心的真敬虔。

那么,若有人以为法律只教导人有关行义的一些基础之事,即人用来开始作学徒的学问,就没有引领人到达行善的真境界。因为世上的原则没有比摩西和保罗在律法上所颁布的更完美了。若有人不满足于被教导如何敬畏神、属灵地敬拜他、遵守诫命、跟从主走正直的道路,至终拥有无亏的良心、无伤的信心以及真诚的爱,那么他将往何处去寻更完美的标准呢?因此我们确知,十诫的确教导人在敬虔和爱上尽一切所当尽的本分。因那些以为律法不过是教导枯燥乏味的初步知识的人,就如律法只教导人神旨意的一半——保罗向我们证实,这些人完全不明白律法的目的。

52. 圣经为何有时只提到第二块石版?

b 基督和使徒在总括法律时,有时不提第一块石版,许多人便妄将自己的理解运用在第一块石版上。在《马太福音》中,基督将公义、怜悯以及信实称为律法上更重的事(太 23:23 p.)。我深信他在这里所说的“信实”是指诚实待人,然而一些人将此解释为对神的敬虔而把它扩充到整个律法。(52) 显然这是愚蠢的做法,因基督所指的是那些仍被人用来证明自己是否公义的行为。若我们赞同这点,就不会再怀疑基督在另一段经文中回答少年人的提问。他问的是当遵行哪些诫命才得以获得永生,基督精练地回答(太 19:16—17):“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如己。”(太 19:18—19)因神在第一块石版上所要求的顺服通常是从人心的意图和神所吩咐的仪式上看。人心的意图是隐藏的,且就连假冒为善的人也不断地忙于表面的仪式。然而唯有借后半爱人如己的诫命才得以看出人心真实的公义。

在先知的书卷上这事常常发生,甚至连对圣经只有一般了解的人也知道这一点。先知们几乎每一次劝人悔改时都不提律法的前半部分,而是强调信心、公义、怜悯,以及公平。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忽略人当敬畏神的本分,而是要求人当以义行证明对神的敬畏。的确,众所周知,当他们吩咐人遵守律法时,他们常常强调律法的后半部分,因诫命的后半部分具体地证明人对公义和正直的热诚。我们在此无须罗列别处的经文,因证明我在此所谈论的并不困难(e.g., 赛1:18)。

53. 信心和爱心

然而你会问:“难道正直的生活比敬虔尊荣神更能证明公义的本质吗?” 绝对不是!但除非人真诚地敬畏神,否则他便难以在所有的方面保持对人的爱,这也是他是否敬虔的明证。此外,既然主清楚地知道,也以先知的口证实,人无法行事使神获益时,他并不限定我们只向他尽本分,而是以向邻舍行善操练我们(参阅诗15:2—3,Vg;16:2,EV)。所以保罗说圣徒的完美完全在乎爱人如己是理所当然的(弗3:19,1:5;西3:14)。他在别处称爱为“成全律法”,也接着说:“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又说:“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5:14 p.)保罗在以下的话中证明他的教导与基督的教导相同:“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显然,律法和先知书卷都将信心和神所要求人的敬拜放在首位,而将爱放在次要的地位。主在此的含义是,律法只吩咐我们以正直和公平待人,好让我们因此以行为证明对神的敬畏。

54. 对邻舍的爱

因此,我们要持守这原则:我们越在爱人的吩咐上结果子,我们的生活就越符合神的旨意和律法的要求。(53)在整部律法上,我们看不到半句吩咐人为了自己肉体的利益当行或不当行的事情。因人生来极为倾向自爱——(54)不论他有多么远离真理,他们仍然不忘自爱——(55)神无须再颁布律法加增这已过度的爱。(56)而我们遵守诫命并不在乎爱自己,而在乎爱神和邻舍;我们越不以自己的益处为念,就越能过善良和圣洁的生活,而那完全以自己的益处为念之人,却过着越来越败坏和邪恶的生活。⑬

事实上,主为了向我们表明我们对邻舍的爱应当有多大(利 19:18),他以我们对自己的爱来衡量这一点,因人对自己的爱是最强烈的。我们当勤勉地思考主所说的这句语重心长的话。因他并没有像一些无知的哲学家那样将自我的爱放在首位,⑭而将对邻舍的爱放在次要的地位。⑮他反而吩咐人将自己与生俱来的爱转移到别人身上。因此,保罗说:“爱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 13:5)这些哲学家们的理论不值分文:受制于规则的事物总是次于它的规则。然而主却没有制定我们对别人的爱应当低于自我之爱的规则。主表明自从人类堕落之后,人用爱这情感只爱自己。他吩咐我们当将这爱延伸到他人身上,且我们对别人的爱应当像对自己的爱一样热烈。

55. 谁是我们的邻舍?

b 既然主在撒玛利亚人的比喻上告诉我们“邻舍”这一词甚至包含素不相识的人(路 10:36),所以我们不当将爱人的吩咐仅限于熟人身上。与我们相处越亲密的人,我们帮助他的责任越大。亲戚与亲戚之间、熟人与熟人之间,或邻居与邻居之间的关系越紧密,他们互相所分享的义务就越大,这是人之常情,并不冒犯神,因这是出于神的护理。然而我们当存朴实的爱且毫无歧视地爱整个人类。在这吩咐上未开化的人与希腊人一样、配得和不配得的人一样,朋友和敌人也是一样,因我们乃是为神的缘故,而不是为他们自己的缘故而爱他们。(57)我们一旦偏离这准则,就必被众多的谬误所缠。所以若我们的暗示正确无误,就不可先将眼光转向人,因如此行会激发我们的恨恶而非爱,而是应当先仰望神。他吩咐我们将我们对他的爱延伸到众人,以便我们持守这不变的原则:不论人的本性如何,我们仍要爱他,因我们爱神。

56. “福音上的劝勉”?

“这些诫命——‘不可报仇;当爱你的仇敌’,从前被颁布给所有的犹太人,之后传给所有的基督徒,经院学者们却将这些诫命演变为‘劝勉’,听从或不听从在于我们自己。这是极大的无知或恶毒!而且,他们将这些‘劝勉’强加在修道士身上,因修道士们克苦己心要遵守这些‘劝勉’,于是被视为比普通的基督徒更圣洁。他们之所以没有将这些劝勉当作律法,特别是对恩典之律下的基督徒而言,(58)乃是这些劝勉过于严厉和沉重。去掉它们不就等于废除我们当爱人如己的神永恒的律法了吗?b 律法上真有分别看待神诫命的吩咐吗?相反,律法难道不是严厉地吩咐我们要爱仇敌吗?这是什么样的吩咐:当给饥饿的仇敌饭吃(箴25: 21); 当将仇敌迷路的牛或驴牵回正路, 也当帮助压在重驮之下仇敌的驴 (出 23: 4—5)。难道我们当为仇敌善待他的牲口而不善待仇敌自己吗? 难道主的道不是永恒的吗: “伸冤在我, 我必报应。” (来 10: 30; 参阅申 32: 35) 圣经在别处更明确地教导说: “不可报仇, 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 (利 19: 18) 他们要么将这些吩咐从法律上抹去, 要么承认是主这法律官亲自颁布的, 他们不可错误地以为神只不过提供人一些劝勉而已。

57. 爱仇敌的吩咐是真实的诫命

b 那么请问他们以荒唐的曲解所藐视的这些吩咐, 其含义是什么呢? “要爱你们的仇敌, b 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恨你的, 要待他好! 咒诅你们的, 要为他祝福!” (太 5: 44—45, 与路 6: 27—28, 合并) 难道我们不当与克里索斯托在此一同做出结论吗? 他说, 这些话语带有吩咐的性质, 就清楚地显明不是劝勉而是命令。(59)当神将我们从他儿子的名分上抹去时, 我们还剩下什么呢? b 然而根据他们的观点, 唯有修道士才算是天父的儿女, 只有他们才敢称神为父。b 如此, 教会将会如何呢? 她将沦为外邦人和税吏的教会。因基督说: “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 有什么赏赐呢? 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 (太 5: 46—47; 路 6: 32; 太 18: 17) 即使神将天国的产业从我们手中夺去, 我们若仍仅存基督徒的名号, 那真是我们的幸运! 奥古斯丁的争论不乏说服力: “当主禁止我们犯奸淫时, 他不但禁止我们与朋友的妻同房, 他一样也禁止我们与仇敌的妻同房; 当他禁止偷窃时, 他禁止一切的偷窃, 不管是朋友或是仇敌的钱财。”(59)保罗将这两条诫命——“不可偷盗”以及“不可奸淫”——视为爱人如己的诫命。

事实上,他也教导这两诫包含在“爱人如己”这诫命中(罗 13:9)。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保罗或错误地解释了律法,或神的吩咐的确命令我们爱朋友也当爱仇敌。因此,那些将神的儿女所共负的轭肆无忌惮摔掉之人,便由此证明他们是撒旦的儿女。或许你想明白,他们传扬这教义是出于无知还是无耻。所有的教父都一同宣称这些是实在的诫命,甚至格列高利(Gregory)在他的时代坚持说,当时无人怀疑这点。他认为这些吩咐是神的命令,无可争议。(60)他们在这件事上争辩是何等昧!他们说爱仇敌对一般基督徒而言是无法担当的重担,就如任何的诫命都比尽心、尽性、尽力爱神更困难!相较于这诫命,任何的诫命都应易于遵守,不管是要爱仇敌还是从心中除掉一切报复的念头。律法上一切的诫命对于我们软弱的肉体而言都是难以遵守的,甚至包括最容易遵守的诫命(参阅太 5:18;路 16:17)。我们在主里面才有行善的能力;“让主赏赐我们他所命定的一切,并随意命令我们。”(61)当在恩典之下的基督徒并不意味着在律法之外放荡不羁,而当嫁接在基督里。基督的恩典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且他的灵将这律法刻在我们心里(耶 31:33)。保罗之所以称恩典为“律”,并不表示恩典是某种律法,而是在与神的律法做对比(罗 8:2)。这些人在“律法”这术语之下毫无意义地吵来吵去。

58. 可赦之罪和不可赦之罪的区分毫无根据!

b 他们所称为“可赦之罪”是某种同类的东西:或指隐秘的不敬虔——违背律法的前半部分,或指直接触犯第四诫。这是他们对可赦之罪的定义:可赦之罪是没有长久留在心中且未被有意许可的欲望。(62)但我说,它之所以闯入心里是因为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正直。神命令我们“不可有别神”。当人心被不信这奸诈的诡计所诱惑时,就开始摇动——当他突然受欲望的侵袭而转向别处寻求祝福时——然而这些稍纵即逝的欲望难道不是来自那急于引进这些诱惑的心灵虚空之处吗?而且,神吩咐我们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地爱他”。那么,人若非全心、专心爱神,他便离弃了顺服律法。因在我们的良心里兴起攻击神的国度、阻挡神的命令的仇敌,证明神的宝座并没有坚固地立在其中。在第十诫的阐释中,证明这些念头也是神所禁止的。(63)若有恶欲侵袭我们的心,我们就已犯了贪婪之罪,结果是违反了律法。因主不但禁止我们决意做或图谋有损于他人的事,甚至禁止我们起贪心。人一切对律法的过犯都使神的咒诅落在人身上。所以,就连那犯最轻微贪欲之人也难逃死罪。(64)奥古斯丁说,在衡量罪时,“我们不可以诡诈的天平随意判断说,‘这罪是重的’、‘那罪是轻的’。我们反而要从主的府库中取出圣经当作衡量的标准,也让这标准判定罪的轻重。实际上不是要衡量,我们反应承认主早已衡量过。”⑫圣经在这事上怎样说呢?当保罗称死亡为“罪的工价”时(罗6:23),显然他表明这可憎的区分他未曾知道。既然我们过于倾向掩饰自己,那么我们绝不可以此区分来抚慰我们迟钝的良心。

59. 每一种罪都是致死的罪!

b但愿他们思考基督所说的这番话:“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太5:19 p.)当他们擅自减轻违背律法的罪时,就如并非所有的过犯都当被判死罪,难道他们不在主所斥责的人之列吗?然而他们不仅应当思量律法的吩咐,也当思量颁布律法的神。因人在最小的过犯上违背神所颁布的律法,就是将神的权柄置之不理。难道他们以为在任何事上玷污神的威严是小事吗?若神在律法上已启示他的旨意,那么一切违背律法的都不讨神的喜悦,难道他们幻想神的愤怒软弱到无力立即判人死刑吗?神已清楚地宣告过这一点,只要他们留心倾听他的声音,而不是以自己无知的巧计隐瞒这清楚的真理。他说:“犯罪的,他必死亡。”(结 18:4、20,Vg.)还有以上所引用的经文(65):“罪的工价乃是死。”(罗 6:23)他们尽管承认一些行为是罪,因他们无法否认,但他们却争辩说这些行为并不是致死的罪。因他们至今仍过于沉醉于自己的愚蠢,他们当至少在这事上学会聪明。然而他们若仍固执己见、争吵不休,我们就不不再理会他们。神的儿女都当坚持所有的罪都是致死的。因罪违抗神的旨意,就必然激怒神,也就违背律法,而一切违背神律法的人都毫不遗漏地伏在神的审判之下。圣徒的罪是可赦免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是圣徒,而是因为神的怜悯使他们得赦免。

① 许多中世纪的基督教教育手册都包括十诫、信经和主祷文,譬如英国的 Lay Folk's Catechism,被认为是约克大教 John Thoresby(卒于1373年)所作。潘尼埃告诉我们有一本专门教导十诫的法文教科书,Les fleurs des commandemens(1490,revised 1516);(Institution I.322,note on p.197)。1529年马丁·路德开始用这些手册教训信徒,而加尔文在他的 Instruction et confession de foi(1537)中讨论他所使用的这些手册(seriatim);tr. Fuhrmann,Instruction in Faith 8,pp.24–32。
② 1.7.1–2.
③ I.1.2.
④ II.1-6.
⑤ “Dictat lex illa interior.” 参阅这节下面的教导,“in lege naturali.” 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提到自然律多半是与良心有关,常常也是与民法、道德和基督徒在社会上的责任有关。参阅 II.2222,在这里有关加尔文解释保罗有关自然律之最关键经文(罗2:14-15);参阅 II.7.3-4,II.8.1-2,53,III.19.15-16,IV.10.3,IV.20.11(“自然的道德”),IV.20.15(“爱的原则”);IV.20.16(“为自然律做见证的道德律”)。加尔文视十诫来自神的命令,并且这些命令表达和解释那刻在众人心里的自然律,这是基督教传统的观点。拉克唐修引用西塞罗在 De republica,III.22 一段关键的话。这一段教导人的理智与大自然是一致的。拉克唐修引用这句话之后问:还有什么基督徒能如此正确地解释神的律法呢? Divine Institutes VI.8(CSEL 19.508 f.;MPL 6.660 v.;tr. ANF VII.171)。参阅 Augustine,Confessions II.4.9(MPL 32.678;tr. LCC VIII.54)。阿奎那在他的 Summa Theol 中详尽地教导自然律(I Iae,questions 41.1-3;44;50.1-5)。他说十诫的原则和人与生俱来的理智是一致的。神学家也习惯将自然律和《马太福音》7:12 中的金律相提并论;看格拉提安的 Decretum I.1(Friedberg I.2)。麦克尼尔(J.T. McNeill)在他的文章“Natural Law in the Thought of Luther”中讨论自然律的发展,Church History X(1941),pp.221-227;为了更明白加尔文对自然律的立场,请参阅“Natural Law in the Teaching of the Reformers”,Journal of Religion XXVI(1946),pp.168-182 以及它所推荐的参考书。请参考加尔文的解经书和讲道:Comm. Romans 2:14-15,Sermons on Deuteronomy 69(on Deuteronomy 19;14-15)(CR XXVII.568),Sermons on Job 101,on Job 28:1-9(CR XXXIV;503 ff.);Comm. Harmony Four Books of Moses,“Praefatio in legera”(CR XXIV.209-260)。在此加尔文认为神借十诫再次教导他的百姓自然律。他也认为摩西五卷律法书的教导都浓缩在十诫之内。
⑥ 参阅 I.1.2,注释6。加尔文在这段中清楚地教导律法和良心在归正上有何作用。
⑦ II.5.10;II.7.4;II.1.17.1—3,6,7。
⑧ Augustine, City of God XIV. 12 (MPL 41.420; tr. NPNF II.273); On the Good of Marriage 23.
⑨ II.7.1–12.
⑩ 参阅 Plato, Laws IX.862 (LCL Plato, Laws II.228 f.).
⑪ 参阅 Melanchthon, Loci communes (1521), ed. Engelland, op. cit., p. 73; tr. Hill, op. cit., p. 153,
⑫ Melanchthon, Loci communes, loc. cit., and in Engelland, pp. 130 f.; tr. Hill, op. cit., pp. 224 ff.; Aquinas, Summa Theol. I IIae. xcI. 5. 参阅 Comm. Psalm 19: 8.
⑬ 亚里士多德所举的例子——他教导某些事情不能用律法来判定。他的隐喻是莱斯博斯岛具有弹性的铅尺。Nicomachean Ethics V. 10. 1137b (LCL edition, pp. 314 f.)。
⑭ Aquina, Summa Theol. I Ilae. 48. 1.
⑮ 加尔文在这里用“两块石版”(出 24:12;林后 3:3 等等)代表十诫的前、后半是传统的说法(前半指前四诫,后半指后六诫)。前半的诫命是我们对神的责任,后半的诫命是我们对人的责任。他在下面第十二节和在 Comm. Harmony of the Evangelists, on Matt. 22:37 中为这种说法辩护。
⑯ 伦巴德的排列法,Sentences III. 33.1.2 (MPL 192.830 f.),也是罗马天主教和路德会的排列法(参阅 Melanchthon, Loci communes 1521, ed. Engelland, op. cit., p. 46。)参阅 Catholic Encyclopedia 的文章,“Commandments of God”。这篇文章说奥古斯丁支持天主教的排列法,而加尔文的排列法(早先为布塞所陈设的),则可追溯至菲洛(Philo Judaeus)和奥利金。
⑰ 奥利金认为《出埃及记》20:4 为“第二诫”,Homilies on Exodus homily 8:3(MPG 12.355)。 Augustine, Against Two Letters of the Pelagians III.4.10(MPL 44.594;tr. NPNF V.406)。这里论“umbratili Sabbathi praeco”,参阅 II.7.1,注释 2。 Augustine, Letters 55. II(MPL 33.217;tr. FC 12.276);Sermons 33.3:“propter Trinitatem tria praeco”(MPL 38.208)。 Eruditi commentarii in Matthaei Evangelium, opus imperfectum,作者不详。它与 Homilies of Chrysostom 是一起出版的,homily 49(MPG 56.910)。 Josephus, Antiquities of the Jews III.5.8.101;III.6.5.140(LCL Josephus IV.364 f.,380 f.)。参阅 LCC XXIII.118,注释 7。
⑱ 参阅 II. 10.10—18。加尔文详细地解释选民在今世的患难是为了叫他们仰望来世的福分。
⑲ L 4.3.
⑳ “Laudisque confessione.” 参阅 III.4.9。在此加尔文文说用《诗篇》42:4 的 “confessio” 这一词证明人当向神甫认罪是毫无根据的。
㉑ I 13.1.
㉒ I 12.3.
㉓ Augustine, City of God XIX. 23 (MPL 41.654, tr. NPNF II. 415–418).
㉔ I. 11.2, 12.
㉕ “Nam hoc Dei nomen a fortitudine ductum est”.
㉖ Oratio obliqua,在拉丁文的翻译中,代词被改变了。
㉗ 加尔文认为这里和《申命记》5:9正确的翻译是:“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这是所有《基督教要义》版本的教导,也是他在他的Instruction in Faith, 1537(tr. Fuhrmann, p.26)中的教导。参阅II.10.9。他在他的Comm. Four Books of Moses, Exodus 20:6四次提到这翻译。许多法文、英文和德文版本的圣经也如此翻译。参阅J. M. P. Smith, The Bible: An American Translation, L. Segond's revised French edition;Fr. Noetscher's German edition;请参阅A. H. McNeile, Westminster Commentaries, Exodus, p.117的解释。加尔文再三用地这经文证明神极为宽广的怜悯,譬如IV.16.9。这并不表示加尔文相信人类将在世上维持如此长久的时间。
㉘ 加尔文是从重洗派那里第一次接触这教导。他写他的 Psychopannychia(1534、1542 年出版的)来反驳他们。他在日内瓦(1537)和斯特拉斯堡(1539)与他们争辩。茨温利在他的小册子 In Cata baptistas strophas elenchus(1527)中也反驳了这一教义(Zwingli, Opera, ed. M. Schuler and J. Schulthess III. 406 ff.,tr. S. M. Jackson, Selected Works of Huldreich Zwingli, “Refutation of Baptist Tricks,” pp. 206 ff.)。加尔文也在他的 Brieve instruction contre les erreurs de la secte commune des Anabaptistes(1544)中反驳重洗派的这一教义,seventh article(CRVII. 92 ff.;参阅 OS III. 361)。参阅 W. E. Keeney, The Development of Dutch Anabaptist Thought and Practice, 1539—1564(Hartford Seminary dissertation, 1959),pp. 212 ff。
㉙ Zwingli, In Cataebaptistas strophas elenchus, 1527, loc. cit.; Calvin, Brieve instruction; contre les erreurs de la secte commune des Anabaptistes (1544), pp. 95 f.
㉚ 他在这里所责备的立场是茨温利主张的(op. cit., p. 408)。在1536年的《基督教要义》版本中,加尔文的立场与茨温利的一样(ch. 5;De lege, mandatum iii;OS I. 45 f.)。
㉛ Bucer, In sacra quatuor Evangelia, enarrationes perpetuae (Strasbourg, 1536), pp. 135 ff.
㉜ Augustine, Against Two Letters of the Pelagians III.4.10 (MPL 44.194; tr. NPNF V.406); Sermons 86.3 (MPL 38.752). 参阅 II.7.16,注释 22。
㉝ “Spiritualis quietis adumbrationem”;参阅第二十八节“umbra tile”。安息日预表天上的安息也是奥古斯丁的教导,Against Two Letters of the Pelagians,loc. cit.,Sermons 9.3.3,33.3.3 (MPL 38.77,208);Letters 4.9.17 (MPL 33.212,tr. FC 12.274)。赫西(J. A. Hussey)在他的 Bampton Lectures,1860,lectures 3 to 6 中教导历史上的基督徒对安息日的看法,这作品值得我们参考。
㉞ Gregory the Great, Moralia in Job 35.8.15–17 (Job 42:8) (MPL 76.757 ff., tr. LF XXXI.671ff.). 参阅 Bucer, In sacra quatuor Evangelia, enarrationes perpetuae, pp.299 f.
㉟ Bucer, In sacra quatuor Evangelia, enarrationes perpetuae, p. 300.
㊱ 其中一些“激进分子”在 1537 年到了日内瓦,这是因为那里的一位公民克林纳斯(Colinaeus)或称为科隆(Colon),因他对洗礼和安息日不正统的观念被关在监狱里。克里斯多夫·法布里(Christopher Fabri),是托农(Thonon)的一个牧师,在他写给日内瓦的牧师的信中提到这个事情。赫明尼亚(Hermijnard)把这封信带给他们,信上也有赫明尼亚的一些解释(Correspondance IV. 270 ff.)。 这里和第三十四节清楚地表示加尔文(就如威斯敏斯特信条的教导一样 [XXL 8])认为礼拜天并不是指旧约的安息日改到每个礼拜的第一天,而是指在旧约的安息日取消后,为了教会的秩序和信徒的造就另外设立的一个新日子。
㊲ 加尔文在这里指的是卡西奥多鲁(Cassiodorus),Historia tripartita IX.38,而且这一段是出自苏格拉底的 Ecclesiastical History 5.23(MPL 69.1153;MPG 67.625 f.;tr. NPNF 2 ser. II.130)。然而卡西奥多鲁斯没有提到对佣人的压迫。路德在他的《大要理问答》中强调安息日是歇工之日(1529)。英国的改革家也有同样的教导,譬如约翰·胡珀(John Hooper)和托马斯·培根(Thomas Becon)。参阅Parker Society, Hooper, Early Works, pp.337–351;Becon, Catechism, etc., pp.82 f.
㊳ 参阅 Albertus Magnus, Compendium veritatis theologiae(Venice, 1485)V.62;Aquinas, Summa Theol. I Iae. c.3 ad 2, II Iae. 122.4 ad 1。
㊴ 参阅 Catholic Encyclopedia 的文章 “Constitutions” 和 “Constitution, papal”。加尔文反对守旧约式的安息日。中世纪就有以严格律法主义的方式守安息日现象,就如后来的一些新教信徒一样。中世纪的悔罪规则书中也包括对违背安息日之人严厉的处罚。参阅 J. T. McNeill and H. M. Gamer, Medieval Handbooks of Penance (Records of Civilization XIX), index, s. v. “Sunday”。加尔文的立场与第二瑞士信条 XXIV 相似。这信条“禁止以犹太人的方式守安息日”。
㊵ “Dispositionis” 参阅 L 13.6:“Dispositionem vel oeconomiam”。
㊶ 参阅 IV. 20. 32。
㊷ III 7.2–7;III. 20.38,45–46;IV. 1.11–19;IV. 14.9;IV. 17.38–40.
㊸ 艾克的 Enchiridion,第十九章讨论神甫独身(1541,fo. 129b)。
㊹ 这与贺拉斯的教导一样,Epistles I.7.98 (LCL edition, Horace, Satires, Epistles, and Ars Poetica, pp. 302 f.)。
㊺ Augustine, Against Julian II 7.20。奥古斯丁在这里引用安波罗修对《哥林多前书》7:29 的解释,而这解释这部作品已经绝版了(MPL 44.687;tr. FC 35.79)。
㊻ OS III. 383, note 2。
㊼ “Unicuique… suum.”
㊽ 路德和布塞也有类似的教导。布塞的 Das ihm selbs (Traité de l’ amour du prochain) (1523) 特别强调这一教导;French tr. H. H. Strohl (Paris, 1949), pp. 55 f.;English, P. T. Fuhrmann, Instruction in Christian Love, p. 40。
㊾ 参阅Ⅱ.2.24,Ⅲ.3.11–13,Ⅳ.15.11–12。
㊿ Augustine, On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 36.64–66 (MPL 44.242 ff.; tr. NPNF V.112 ff.)。有许多奥古斯丁解释第十诫的附加文章是引自 Smits II 36。
(51) 参阅 II. 8. 12,注释 16。
(52) Melanchthon, Annotationes in Evangelium Matthaei (1523), fo. 46a.
(53) Augustine, On Christian Doctrine I. 23–26 (MPL 34.27 ff., tr. NPNF II 528 f.).
(54) 从第五十四节的一开始到此注释,加尔文的教导与马丁·路德的 Short Exposition of the Decalogue, the Apostles’ Creed, and the Lord’s Prayer, 1520 年的一段话很像。这段就是他对十诫的结论(Werke WA VII 214, tr. B. L. Woolf, Reformation Writings of Martin Luther I. 82 f.)。路德的 Betbüchlein, 1 522(Werke WA X. 2.388)一字不漏地重复这句话。
(55) “φιλαντρια”。
(56) 参阅 Lombard, Sentences III 28, 1, 29.1 (MPL 192.814 f.);Aquinas, Summa Theol. II Pae. 26.4–5。在这段中加尔文采用三个词,意思与英文的“love”和“charity”相同:amor, dilectio, charitas。这三个词的含义,不管在加尔文或当代其他作者的作品中都是大同小异。鲁道维哥·维弗(Ludovicus Vives)出版了奥古斯丁的 City of God 很厚的版本(1522)。在这版本中他说 amor 和 dilectio 在圣经上的含义没有两样。维弗说世俗的作者习惯用 diligo 表达比较平淡的爱,用 amo 表达热烈的爱。他说 amor 比 dilectio 更常带有色情的含义。(Augustine, Of the City of God, with the Learned Comments of Jo. Lod. Vives [London, 1620], p. 478.)Hélène Pêtré 的 Caritas: étude sur le vocabulaire Latin de la charité Chrétienne,研究拉丁文对“爱”的表达,有同样的结论。他在 79–98 页中引用奥古斯丁、塞维尔的伊西多尔(Isidore of Seville)(卒于 636 年)以及其他基督教拉丁文作者的话。伊西多尔在教父的作品中做区分:amor 和 dilectio 有好也有不好的含义,但 caritas 只有好的含义(Isidore, Libri differentiarum II. 37.142, MPL 83.92)。
(57) 参阅 III.7.6。
(58) 参阅 Aquinas, Summa Theol. I IIae.108.4;II IIae.184.3,186;Melanchthon, Loci communes, 1521 (ed. Engelland, op. cit., p.118)。
(59) Chrysostom, De compunctione cordis I. 4 (Chrysostom, Opera, Paris, 1834, I 157; MPG 47.399 f.); Chrysostom, Adversus oppugnatores vitae monasticae III. 14 (MPG 47.372 ff.). Augustine, On Christian Doctrine I. 30. 32 (MPL 34.31; tr. NPNF II 531f.)。这是奥古斯丁对《罗马书》13: 10 的解释: “爱是不加害于人的。” 奥古斯丁说: “我们应当将万人看作自己的邻舍。”
(60) Gregory the Great, Homilies on the Gospels 2.27.1 (MPL 76.1206).
(61) Augustine, “Da quod iubes et iube quod vis,” in Confessions X.29.40;31.45 (MPL 32.796, 798;tr. LCC VII 225, 228)。也请参阅 On Grace and Free Will 15.3 (MPL 44.899;tr. NPNF V.456 f.);On the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20.53 (MPL 45.1026;tr. NPNF V.347);On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 13.22 (MPL 44.214;tr. NPNF V.92)。参阅 II.5.7,注释 17。
(62) Aquina, Summa Theol. I IIae. 74. 10;参阅 III. 4. 28。
(63) 这章的第四十九和第五十节。
(64) Augustine, On Baptism, Against the Donatists II. 6. 9 (MPL 43. 132;tr. NPNF IV.429).
(65) 在上一节中。

← 上一节
返回目录
下一节 →

发布于 2026年5月19日 00:12

导航
↩ 继续上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