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神给以色列人祂的律法并不是要约束他们,
而是要在基督降临前给他们救恩的盼望
(道德律和礼仪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引领人归向基督,1–2) 1.中保乃为堕落之人设立的
神在亚伯拉罕去世大约四百年之才颁布律法(cf. 加三17)。从以上所列举众多的见证中我们得知,律法并非要百姓以为他们不需要弥赛亚;而是要他们预备心仰望祂降临的日子;甚至使他们渴慕祂、坚固他们的盼望,免得他们在长久的等待中丧失信心。我所说的「律法」不但包括十诫,这教导人如何过敬虔、圣洁生活的准则,也包括神藉摩西所传下来的礼仪律。并且,神吩咐摩西颁布律法并不是要废去神从前应许亚伯拉罕后裔的福份。神反而常常提醒犹太人,祂与他们的祖先无条件所立的恩约,并且他们就是这恩约的后嗣。就如神差派摩西重复立这恩约。旧约中的仪式最充分证明这点。
不然,人焚烧牛犊脂油可憎的臭味,为了使自己与神和好,难道有比这更荒谬的吗?或用洒水和血的方式洁净自己的污秽。简言之,神所颁布的礼仪律,若只按字面解释,而不视其为预表真理的影像,是荒谬至极的。所以,在司提反的演讲(徒七44)以及希伯来书中(来八5),两位作者都强调神对摩西的吩咐,即要照着在山上指示他的样式造会幕(出二五40)。若这些仪式没有属灵的意义引领他们,犹太人所做的一切就与外邦人的宗教仪式一样愚昧。不信神的人,就是那些从来没有用心追求敬虔的人,无法忍受如此挑剔繁复的仪式。他们不但质问神为何在古时吩咐犹太人遵循如此众多烦琐的仪式,他们也藐视这些仪式为孩童的游戏。总之,他们毫不在乎律法的功用;但若将律法的仪式与目的分离,那律法就真的是毫无意义的。
然而这预表本身证明:神吩咐以色列百姓献祭并不是专为了使敬拜祂的人忙碌于世俗的仪式。
反而,祂是要他们默想这些仪式所预表的意义。当我们思想神的本性,就更明白神吩咐这些仪式的目的:既因神是灵,所以惟有属灵的敬拜才蒙祂的悦纳。众先知的言论也证明这点,他们责备犹太人的愚昧;因为他们以为神看重的是献祭本身。那难道是因为先知轻看礼仪律吗?断乎不是。反而,既然他们是解释律法的教师,所以他们的目的是要督正这些正在离弃律法真意的百姓。神之所以在律法上提供犹太人祂的恩典,就使我们知道律法并非与基督无关。因为摩西教导犹太人:神收养他们是要他们归祂作祭司的国度(出十九6)。然而,除非他们有比公牛的血更有效使他们与神和好的方式,否则不能实现(cf. 来九12 ff.)。亚当所有的后裔生来就都是罪的奴仆。因此他们极不适合被高举作王,分享神的荣耀,除非他们有外来的帮助。并且,因他们可憎污秽的罪,神无法容忍他们继续担任祭司的职份,除非神藉圣洁的元首将他们分别为圣。为此,彼得巧妙的引用摩西的论述教导说,犹太人在律法时代所预尝的恩典,神在基督里丰盛的赐给他们:「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彼得这样称呼他们就表示:在福音时代蒙基督救恩的犹太人比他们的祖先蒙更丰盛的恩典。因为神所有的百姓都拥有祭司和君王的荣耀,他们信靠中保就能坦然无惧地来到神面前。
2.律法包含应许
我们必须顺便提及,那至终建立在大卫家族中神的国度早已是礼仪律所预表的,也是摩西早已预言的。由此可见,整个利未支派和大卫的后裔就如双面镜子将基督彰显在古时的犹太人面前。因就如以上所说,被罪和死亡所捆绑并因自己的败坏而污秽的人,除非在基督里,否则无法在神面前做君王和祭司。因此,保罗真确的说:犹太人在「师傅」的监管之下(加三24),直到神向以色列人应许的弥赛亚降临。既因他们尚未亲密的认识基督,他们就如软弱的孩童无法测透属天的事。这些仪式如何引领他们归向基督以上已陈明。先知们众多的见证更清楚的教导这点。他们虽然天天献上新的祭物,为了平息神的忿怒,然而先知以赛亚预言他们所有的恶行将因一次的献祭得以洁净(赛五三5)。
先知但以理也有同样的预言(但九26–27)。神从利未支派中所指定的祭司时常进入会幕。然而神藉圣经郑重启示:祂只挑选一位祭司「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一一○4,cf. 来五6;
七21)。当时祭司的任命是用油膏抹;然而但以理藉异象预言将有另一种膏抹(但九24)。在许多其它的预言中,希伯来书第四章至十一章清楚记载:仪式若不使人归向基督就是无用和虚空的。
就十诫而论,保罗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十4 p.)。他在另一处又说:「基督是灵」(林后三17),赏赐被字句治死的人生命(林后三6)。前句是指以诫命教导人行义是无用的,直到基督和重生之灵将这义白白地归给人。为此,保罗恰当地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若基督不搭救那些在律法的轭和重担之下劳苦的人,就算人知道神对他的要求也是徒然的。他在另一处教导:「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加三19);即律法因使人确知他已被定罪,而叫人谦卑。
然而既因惟有律法才能使人开始寻求基督,所以保罗的教导也都与此一致。保罗在加拉太书中与邪恶的教师争辩,他们教导人靠行律法的功劳称义。所以,为了反驳他们的谬误,保罗有时必须只专注于解释律法的诫命,虽然律法也包括神白白救恩的恩约。
(我们无法遵守道德律,3–5) 3.律法叫人无可推诿并且绝望
然而,为了使人的罪激发人寻求赦免,我们要简洁教导道德律对人的教训如何,使人更无可推诿。
若律法教导何为完全的义,那我们就知道:完全遵守律法之人在神面前就是无瑕疵的义人。人若能如此,就将在天上的审判台前被称为义人。所以在摩西颁布律法后,立刻就呼天唤地向他们见证:他已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以色列人面前(申三十19 p.)。我们不否认正如神的应许,人若完全遵循律法就必得永生的赏赐。另一方面,我们要省察自己是否满足神所要求的顺服,因藉此顺服人能确信他必得永生的赏赐。除非我们确定自己能遵守律法,否则即使我们知道神将永生赏赐一切遵守律法的人有什么用呢?
在此可见律法的有限性。既然没有我们都不能遵守律法,我们就都被排除在永生的应许之外,并落在神的咒诅之下。我所说的不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必定发生的。既然律法的要求远超过人遵守的能力,人的确能从远处望见神所提供的应许,却无法在这些应许上得益处。我们惟一的结论是:从神良善的应许中,人应当更能够确定自己的悲惨,并因发现救恩盼望的破灭,就确信自己的灭亡。另一方面,律法可怕的威胁随时有可能临到每一个人。它们环绕在我们身边,并且恶毒地追赶我们,所以我们对律法所能期待的只是随时的灭亡。
4.然而律法的应许并非豪无意义的
因此若我们只仰望律法,就只是灰心、迷惑,甚至绝望,因律法都定我们的罪并咒诅我们(加三10)。
律法也使我们远离它应许遵守它之人的福份。你可能会说:如此,神岂不是在愚弄我们吗?
神提供了幸福的盼望,又邀请和吸引我们仰望之,并向我们保证这幸福是可获得的,然而事实却是遥不可及,这不是愚弄是什么呢?我要回答:律法的应许是有条件的,要求人完全顺服律法,虽然没有人符合,但神所赐的律法仍不是徒然的。因为我们知道:除非神出于祂白白的恩典在我们的行为之外悦纳我们,并且我们也要以信心接受神在福音中所供的这恩典,以及这些应许所附带的条件,否则这些应许就与我们无关。若我们以信心接受,神就会白白地赏赐我们一切的福份,其中最大的福份就是:祂并不藐视我们不完全的顺服,反而赦免我们的不足,接受我们的顺服为完全的,并赏赐我们律法所应许的一切。在我们讨论以信称义时将更详细地讨论这问题。
5.人不可能遵守律法
我们已谈过人是不可能遵守律法的。既然多数人都认为这观念是荒谬的——耶柔米也武断地咒诅之——所以我们要解释和证明这观点是正确的。我无所谓耶柔米的看法;我所在乎的乃是真理。
我也不打算冗长繁琐地讨论各种可能性。我所说的「不可能」是从未有人成就过,也是根据神的预定和预旨将来不会发生的。若我们查考最古老的历史,没有任何一位穿上这必死身体的圣徒(cf. 罗七24)有达到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神这目标(可十二30,和类似例子)。而且,没有不被私欲困扰的人。谁会否认这点呢?不然,人会对圣徒有什么愚昧的幻想呢?就连天使在纯洁上也几乎无法与他们相比!但这幻想与圣经和众圣徒的经历有很大的冲突。而且,将来也不会有任何圣徒达到真完美的目标,除非他脱去这取死的身体。
圣经关于这一点有充足的证据。所罗门说:「时常……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七21, Vg.;cf. 王上八46 p.)。大卫也说:「因为在祢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一四三2)。约伯在多处经文中也确认同样的观点(cf. 伯九2;二五4)。保罗最清楚地表达这教义:「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五17)。
他以这句话:「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三10;申二七26)证明一切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咒诅。
他显然在这里说没有人能遵行律法,甚至他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圣经所记载的一切都是永恒、必然的真理。伯拉纠主义者一些刁钻的言论为难奥古斯丁。
他们声称:我们若说神对信徒的要求超过他们靠神的恩典所能行的,这是在羞辱神。
为了否定他们的毁谤,奥古斯丁承认:神若愿意祂就能创造与天使一样纯洁的人;但神从来没有将来也绝不会做任何违反圣经启示的事。我赞同奥古斯丁所说的,并且我要再加上:神不准许我们用祂的大能敌对祂的真理。所以,当我们宣称:圣经所记载不会发生的事就绝不可能发生,这是无可反驳的。如果他们坚持反对圣经,我就要用主回答祂门徒的话回答他们。当主的门徒问祂:「这样谁能得救呢?」(太十九25),主回答:「在人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太十九26)。奥古斯丁也极有说服力的辩论:只要我们的肉体还在,我们就不可能合乎神所要求的爱。爱与知识的关系极其密切,除非我们完全知道神的良善,否则不可能照神所要求的爱祂。但如今我们在世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林前十三12),所以我们的爱是有缺陷的。」
我们应当确信,只要考虑我们肉体的软弱,在今生我们就无法完全遵守律法。保罗的另一处经文更进一步地证明这点(罗八3)。
(律法表明神的义,也如明镜反映我们的邪恶,引领我们求告神的帮助,6–9)
6.律法严厉的要求除掉人一切的自欺
为了更清楚明白整个问题,我们要简要讨论「道德律」
的功用。据我所知,道德律包括三个部份。
第一个部份是:既然它表明神的义,即神惟独所悦纳的义,它就警告、教导、使人知罪,并定每一个人的罪。人因沉醉于自爱就因此盲目,所以就必须有外来的力量使他明白和承认自己的软弱和污秽。若人没有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虚妄,就会骄傲甚至疯狂地相信自己的能力,只要他继续以自己的标准衡量自己,他就永远不会发觉自己的无能为力。然而他一旦开始将自己的能力与神的律法相比,他就不会再逞强。不论他从前对自己的能力有多高的期许,在他面对律法时很快就会发现,他的能力在重轭下叹息、摇摆、垮下来,至终消失。如此,人在律法的教导下,就得以脱去从前蒙蔽他的骄傲。
他必须从致命的疾病──骄傲中得痊愈。只要人继续以自己的标准衡量自己,他就仍称假冒为善为义;既因他满足于这虚假的义行,就以此敌挡神的恩典。然而,在他被迫以律法的天平衡量自己的行为后,就会否定对虚假义行的倚靠。他便发现自己离圣洁有无限的距离,以及深信自己心里充满无数他从前以为自己所没有的罪。根植于人心的私欲深深地被隐藏,甚至人不察觉它的存在。保罗说得好:「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七7)。若律法没有揭露人心深处的贪欲,这贪欲就会隐藏在深处,在人尚未察觉它致命的毒钩时就毁灭了人。
7.律法刑罚的功用并不贬低其价值
律法就如一面镜子。就像我们照镜子时,从中发现自己脸上的瑕疵,照样,从律法的明镜中,我们先发现自己的无能为力,并因此所产生的罪孽,最后发现无能为力和罪孽所带来的咒诅。无力行善之人必陷入罪恶的泥沼中,并且伴随而至的是神的咒诅。据此,人在律法之下所犯的罪越重,他所受的刑罚越重。这与保罗的教导一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在此他指出律法的第一个功用,也就是罪人在重生前首先会经历到的。相关的经文还有:「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
(罗五20),所以律法被称为「惹动忿怒」叫人死的「属死的执事」(罗四15;林后三7)。无疑,良心越察觉自己的罪,罪便越发增多。因在人的过犯上又加上顽梗的悖逆。因此,律法只是将罪人置于神的忿怒之下,因律法只能指控、定罪,以及毁灭人。就如奥古斯丁所说:「若无施恩的灵,律法的存在只能指控和叫人死。」
但我们这样说并非羞辱律法,也不是攻击律法的完美。的确,若人的意志完全趋向顺从律法,那么人只需要知道神的律法就能得救。然而,既因我们属血气和败坏的本性完全敌对神属灵的律法,也拒绝受律法的管教,结果神在人顺服的条件下所颁布叫人得救的律法,至终只叫人的罪显多。 既因律法证明众人都是罪犯,就更彰显神的义,同时也更揭露我们的罪。律法越证明永生和救恩的奖赏依靠义行,它便越证明罪人的灭亡。这些原则—─不但没有羞辱律法─—反而更加清楚地证明神的慈爱。可见,人因邪恶和败坏无法享受律法所提供幸福的生活。因此,神不被律法支持的恩典就更显甘甜,并且那赐给我们恩典之神的怜悯,就更为可爱。这就告诉我们,神喜悦不断地祝福我们,并且恩上加恩。
8.律法刑罚的功用适用于信徒与非信徒
律法见证众人的邪恶和定罪。但并不是为了使我们绝望或沮丧地寻短见——只要我们善用神的律法。的确,律法使恶人战兢,但这完全是因为他们顽梗的心。对于神的儿女,神的律法有不同的作用。保罗证明律法确实定我们的罪:「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9)。
他在另一处也有同样的教导:「因为神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并不是为了毁灭他们或任凭他们灭亡,而是「特意要怜恤众人」(罗十一32)。意即,在他们抛弃对自己能力愚昧的看法时,就会发觉惟有神的膀臂才能扶持他们;如此他们便赤身空手地投靠神的怜悯,并在这怜悯中隐藏,相信它为自己的义和功劳。因为神在基督里的怜悯是向一切以真信心寻求和等候祂的人彰显。
神的诫命惟独应许奖赏完全遵守的人(但无一人如此),而严惩一切的恶行。然而,神在基督里向我们贫穷、完全不配的罪人彰显祂的恩典和温柔。
9.就如奥古斯丁所言,律法的指控驱使人寻求恩典*
奥古斯丁经常论及律法驱使人求告神帮助的功用。譬如,他写信给希拉流(Hilary):「当我们尝试遵守律法的要求,而因此筋疲力尽时,律法就帮助我们明白如何求告神的恩典。」他同样写信给亚色流(Asellius):「律法的功用在于使人确知自己的罪恶,并驱使人求告神在基督里的恩典。」
他也对诺森一世(Innocent of Rome)说:「律法吩咐人;恩典赐给人遵行的力量。」他也对华伦提努(Valentinus)说:「神吩咐人所不能行的,好让人明白当向神求什么。」
并说:「神颁布律法为要指控你,使你惧怕;并在惧怕之后求告赦免;免得你仍然依靠自己的力量。」又说:「神为此目的颁布律法:为要使你这自大的人谦卑;使你知道在你里面没有行义的能力,并使你这无助、不配、绝望之人投靠恩典。」之后他呼求神:「主啊,求祢施恩;求祢施恩。求祢吩咐人所不能行的。最好是吩咐人惟独靠恩典才能行的,好塞住人的口,免得人自视甚高。求祢使众人降卑,伏在祢审判之下。」
我无须再引述更多,因这敬虔之人已在这主题上著书,名为《论精意与字义》(On the Spirit andthe Letter)。他没有照样详细描述律法次要的功用,可能是因为他知道次要的功用取决于主要的功用,或是因为他对次要的功用并不十分明了,或是他不知如何贴切地描述。
律法主要的功用在被遗弃之人身上也同样实用。虽然他们不像神的儿女在律法的指控后重生,而是因律法的威胁置身于绝望中。当他们的良心受律法的击打,至少表明神公义的审判。虽然这审判不是公开的,但因律法和良心厉害的搅扰,他们也就承认自己应受审判。
(律法约束被遗弃之人和重生前的选民,10–11) 10.律法保守社会脱离恶人的危害*
律法的第二个功用是:至少藉对受刑罚的恐惧而约束某些无所谓正直和公义的人。他们受约束并不是因内心懊悔,而是就如被缰绳勒住,拦阻他们公开行恶,遏止了他们在律法之外必然放纵的罪行。然而在神眼中他们并没有因此更善良或更正直。虽然他们因惧怕或羞耻的拦阻,就不敢将内心的意图付诸实行,也不敢完全放纵自己如海翻腾的私欲,但却仍不敬畏神顺服祂。事实上,他们越约束自己越欲火中烧;若非对刑罚的畏惧,他们随时随地都可能暴发。不但如此——他们甚至邪恶地恨恶律法,并咒诅颁布律法的神,若是能行,他们必会罢黜祂,因为无论神吩咐他们行善或威胁报应藐视祂威严之人,他们都无法忍受。
一切未重生之人都会感觉到——有的较为模糊,有的较为清楚——他们并不是被吸引而主动遵守律法,乃是因某种可怕的畏惧被迫行与己意相反的事。
然而这受约束和被迫的外在义行对于社会是必须的,神如此安排以免社会完全脱序。
就连神的儿女,在未受呼召及未领受成圣的灵之前(罗一4,Vg. etc.),仍愚昧地放纵自己,所以受约束也于他们有益。借着对神报应的恐惧他们受约束,免得放纵自己,但既然他们尚未重生,所以这样的约束也很有限,只是神借着公义的轭驯服他们。他们并非未曾受过教训和管教,就如这些是完全陌生的。使徒保罗似乎特意要指出律法的这功用,他教导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一9–10)。他在此表明律法就如缰绳勒住人狂暴和无止境的情欲。
11.律法约束重生前的选民*
保罗在另一处所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加三24),也同样适用于律法的两种功用。律法的教训引领两种人归向基督。
我们已讨论过第一种人:因他们自以为满有美德或确信自己的义,除非先破灭他们的这幻想,否则他们就不适合领受基督的恩典。所以,律法借着驱使他们承认自己的悲惨使他们谦卑,好预备他们寻求他们先前所没有察觉的缺乏。
第二种人需要缰绳勒住他们,免得他们放纵私欲而不再寻求神的义。因为某些重生前的选民被私欲辖制,几乎厌弃神。若神没有以律法约束之,这就必定发生。所以,在神尚未重生他们之前,祂藉叫他们因惧怕而遵行律法来保守他们,直等到神预定之日(cf. 彼前二12)。这并不是神的儿女所应有对神的畏惧,然而神仍照他们的软弱使用这畏惧教导他们真敬虔。这情形相当普遍,无须再列举更多的例子。一切曾因对神无知摸索过的人,都会承认神律法的缰绳以某种对神的畏惧约束他们,直到他们被圣灵重生,开始全心全意地爱神。
(律法劝戒信徒驱使他们行善,12–13) 12.信徒也需要律法
律法的第三种功用(也是主要的功用,祂与律法主要的目的有更密切的关联)是针对那些圣灵已经在他们心里居住和作王的信徒。
虽然他们已有神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耶三一33;来十16),即圣灵感动并引领他们愿意顺服神,但律法仍在两方面使他们获益。
律法是神最恰当教导他们的工具,使他们一天比一天更明白他们所渴慕神的旨意。
就如迫切想取悦主人的仆人,为了更能顺应主人,必须先探求主人的喜好。
这是众信徒不能避免的需要。没有任何信徒有智慧到无须天天藉律法的教导更明白神的旨意。
此外,既然信徒不但需要教导也需要劝戒,所以他也会设法从律法上获益:他常藉默想律法激励自己顺服神、被坚定,并从犯罪的滑路上归向真道。圣徒们必须靠律法向前行;因不论他们在圣灵的感动下有多迫切地饥渴慕义义,然而懒惰肉体沉重的负担却常常使他们不能如愿以偿。
律法于肉体就如鞭子于懒惰和顽固的驴,鞭策驴作工。
就连未曾脱去肉体重担属灵的人,仍需律法不断地鞭策。
诚然,当大卫歌颂律法时,无疑是指律法的这功用:「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十八8–9,Vg.;诗十九7–8,EV)。同样:「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05)。以及同一篇中其它许多类似的说法,如:诗一一九5。律法的这功用与保罗的教导并无冲突,因他并非教导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能做什么。先知在此所宣告的是律法伟大的功用:神藉阅读律法教导祂早已赏赐愿意遵守律法之心的人。
阅读律法的人不但留意其中的诫命,也留意神施恩的应许,惟有神的应许使苦变为甘甜。若律法只坚持人的顺服和威胁违背它的人,并以惧怕搅扰和为难人,难道有比这更令人反感的吗?大卫特别表明他在律法上看到中保,因为若没有这中保就毫无喜乐和甘甜。
13.教导律法对信徒没有作用之人不明白律法
某些无知之人因不明白以上的区分,就轻率的抛弃摩西所有的教导,并完全不理会十诫。他们认为那包含「属死的执事」的教义与基督徒显然不相称。(cf. 林后三7)。我们当除去这邪恶的念头!摩西巧妙地宣告:就罪人而论,律法只能叫人死,然而就圣徒而论,这律法应当有更有益的结果。
在他临终前,他吩咐百姓:「我今日所警教你们的,你们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上的话。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申三二46–47,cf. Vg.)。
若无人能否认律法赏赐人行义完全的标准,那么,除非神不喜悦人有任何正当行世为人的准则,否则抛弃律法就是邪恶的。我们没有许多不同而是只有一个永不更改行事为人的准则。因此当大卫说义人终生昼夜思想神的律法(诗一2)时,并非仅指当时的时代,而是适用于每一时代的信徒,直到世界末了。我们不应当因律法所要求的圣洁超过我们今生这取死的身体所能达到的,而因此远离或拒绝它的教导。因就基督徒而论,律法不是严厉的监工,除非人完全地满足他;而是在律法所要求的完美下劝勉我们,指明我们一生应当奋斗的目标,使我们确信这不但是我们的本份也是我们的益处。因此我们在律法上勇往直前于我们大有益处。事实上,我们的一生如在场上赛跑(cf. 林前九24–26);
至终神必使我们达成我们今生只能从远处望见的目标。
(人从律法上得「释放」是指良心的释放,及废除古时的礼仪律,14–17) 14.对信徒而言,律法在何意义上已被废去?
律法有劝勉信徒的功用。律法不是约束他们良心的咒诅,而是藉反复的激励迫使他们察觉自己的污秽,使他们除去惰性。所以,许多人企图宣告他们已脱离律法的咒诅,说对信徒而言律法——我指的仍是道德律─—已经废除了。这并不是说律法不再劝信徒行善,而是说律法如今的用途对他们而言与从前有所不同:律法不再恐吓、搅扰他们的良心并定他们的罪。
保罗的确教导律法在某种意义上已被废去(cf. 罗七6)。主自己也这样教导:若不是犹太人普遍相信律法将完全被废去,主就不会反驳他们(太五17)。犹太人会如此误解必定有所根据,就是他们误解了主的教导,一般来说,所有的谬论都是来自对真理的曲解。然而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们必须清楚分辨已被废去的律法以及仍然有效的律法。当主证实祂「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律法」
以及「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就清楚证明祂的降临并没有废去遵循律法。因为祂来反而是要挽回人对律法的冒犯。所以,律法的教导仍然有效。律法以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叫属神的人预备行各样的善事(cf. 提后三16–17)。
15.律法废去对信徒的咒诅
保罗说律法被废去,显然不是指律例本身,而是指约束良心的力量。因为律法不但教导我们,也严厉坚持我们遵守。人若不遵守,甚至在任何方面或程度上有瑕疵,律法就咒诅人。所以保罗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三10,申二七26 p.)。他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是指那些不相信人称义是出于神藉赦罪救人脱离律法的权势之人。所以,保罗教导:我们必须从律法的权势下得释放,否则我们必在这权势下灭亡。是什么样的权 势呢?就是律法对人严厉的要求,不容人丝毫偏左或偏右,甚至惩罚一切过犯。为了救我们脱离这咒诅,基督替我们成为咒诅。「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3;申二一23)。在下一章中,保罗教导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加四4),「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四5,Vg.)。这两句话含意相同,因他接着说:「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加四5)。这两处经文的教导是什么意思呢?乃因基督不喜悦我们终生因死亡的恐惧良心受捆绑。我们也要留意这驳不倒的真理:神的律法从未失去任何权威,并且人总要以同样的敬畏和顺服接受律法的要求。
16.礼仪律
礼仪律是不同的情况:它们的结果并没有被废去,而是它们的形式被废去了。基督的降临终止了礼仪律,然而礼仪律圣洁的意义仍被保留;基督也赞成并尊荣之。就如对旧约神的百姓而言,若基督的死和复活的力量没有在礼仪律上彰显,则一切都是虚空的;照样,若礼仪律没有废去,如今我们就不能明白神设立礼仪律的目的如何。所以,保罗为了证明现今人遵守礼仪律不但是多余的,也是有害的,他便教导我们:礼仪律是基督这实底的影儿(西二17)。可见,既因神废去礼仪律就使真理更清楚的照耀出来,因为礼仪律从远处如在帕子下所预表的基督已经降临。基督死时「殿里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二七51),因为天国一切福份的真像已经彰显,在那之前所启示的只是模糊的轮廓而已,就如希伯来书的作者所言(来十1)。同样基督也说:「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路十六16)。这并不是说那些圣洁族长没有传讲救恩和永生的盼望,而是说他们从远处望见这轮廓,就是我们今日所清楚看到的。施洗约翰解释神的教会为何必须跨越起初的阶段:「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虽然古时的献祭预表赦罪的救赎,并且约柜是神父亲般慈爱的确实凭据,但这一切若非立在基督之恩上,就仍只是影儿,因惟有在基督身上人才能看到永恒和完美的真像。我们要确信,虽然律法时代的仪式如今已不再举行,然而因它们被废去,人就更清楚知道在基督降临前它们是不可少的。基督的来临废去了礼仪律,而祂的死印证了这律的力量和果效。
17.基督涂抹了「那有碍于我们的字句」
保罗的这话更难解释:「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神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二13–14,cf. Vg.)。在此保罗似乎说律法已被废去与我们无关。然而有些人错误地将此解释为道德律,他们说神废去了道德律的严厉而不是它的教导。有些人则较谨慎的查考保罗这论述,发现所指的是礼仪律;并指出保罗不止一次称礼仪律为「字据」。他也如此写信给以弗所信徒:「祂使我们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隔断的墙;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借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二14–15,cf.Vg.)。
显然保罗在此指的是礼仪律,因他提到那分别犹太人和外邦人隔断的墙(弗二14)。因此,我相信前者的解释是错误的,而后者指出所指的是礼仪律是正确的,然而也没有十分清楚的解释保罗的意思。我并不认为这两处经文在每一细节上的教导都相同。当保罗有意使以弗所信徒确信他们于以色列国有份时,他教导他们从前隔断他们的障碍已被挪去。这障碍就是以色列人的仪式,因为是这些献与耶和华的洁净和献祭的仪式,使他们与外邦人有别。而哥罗西书所指的显然是更深的奥秘。主要谈到摩西的礼仪律,因当时的假使徒企图迫使当时的基督徒依靠这些礼仪律。然而就如在加拉太书中,保罗讨论这问题的要点,在这里也是如此。若重要的是遵守这些仪式本身,那为何说它们是「有碍于我们的字据」
(西二14)?又为何将我们的救赎建立在已被「涂抹」的礼仪律之上呢?因此,这一切都告诉我们主要的是其内在的意义。
我确信这是正确的解释—只要我们相信奥古斯丁对保罗的教导之解释是正确的:犹太人的礼仪律是为了认罪而不是赎罪(cf. 来十1 ff.;利十六21)。既然犹太人以祭物替代自己,难道不就是承认自己犯了该死的罪吗?他们洁净的仪式不就是在承认自己的不洁吗?他们这样做就不断记录自己的罪和不洁。然而记录自己的罪和不洁并不等于逃脱罪。为此,保罗说:「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九15 p.)。所以保罗恰当地称仪式为「攻击人的字据」(西二14)。攻击那些遵守之人,因藉此仪式他们公开承认自己是被定罪和不洁的(cf. 来十3)。
我们若说:他们与我们在同样的恩典中有份,并不矛盾。因为是他们在基督里获得的,而不是在仪式上;保罗将仪式与基督作对比,因为仪式使基督的荣耀模糊不清。我们相信仪式本身被称为有碍于人得救的字据是恰当的。因字据是法律上约束人的凭据,证明人当尽的义务。当假使徒企图约束教会重新遵守这些礼仪律时,保罗进一步强调礼仪律最终的目的,并同时警告歌罗西信徒:若再遵守
发布于 2026年5月9日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