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欧文希伯来书导论(Exercitations) · Exercitation XX

律法及其诫命

本篇纲目 · Argument

1. 律法本身及其制裁,乃是我们的使徒在论及犹太教会的治理体系时接着提及的事。他所说的这律法,尤指在西奈山上所颁的律法,或者说部分颁于西奈山,部分则在会幕(基督的预表)立起之后,自会幕中颁下。犹太人所谓的 תורה,即“律法”,通常是指摩西五经全书,新约中亦如此称呼;凡他们能从其中各处搜集出来的诫命,一概归于律法名下——在这一点上,不必与他们争辩。

2. 这全部律法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是道德的部分,第二是礼仪的部分,第三是司法的部分。的确,凡是诫命,按通行的解释,无不可稳妥地归入其中一类。那通称为道德律的,圣经称之为 דִּבְרֵי הַרְּבָרִים עֲשֶׂרֶת הַבְּרִית(约的话语,那十句话),出埃及记 34:28,由此而有希腊文 δεκάλογος(十诫),即十句话或十条诫命之律法;这一切就其实质而言皆属道德,并普遍地约束世人一切子孙。律法中圣经称为 פִּשְׁפָּטִים(典章)的那一部分,出埃及记 21:1,乃是判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并对犯法者所定的刑罚,且特别关涉百姓在迦南地中的利益,我们通常称之为司法律;至于礼仪敬拜的各样典章,则最常以 חקים(律例)之名表达,其全套体系称为礼仪律。

3. 犹太人对这一区分或是不予承认,或是不甚措意,然而此区分显然是植根于事情本身的;他们反倒将律法的这各部分混作一团,力主其中共有六百一十三条诫命:因为 תורה(妥拉)一字诸字母的数值,标明其中的六百一十一条;至于其余两条——据他们说,即十诫中的头两条——乃是神亲自颁与百姓的,故不在该处 Torah(妥拉)一词所涵之内。由此他们引出这一番自以为重大的考量,即申命记 33:4,"摩西将律法吩咐我们",意即六百一十一条诫命;加上神亲自所赐的两条,便凑足六百一十三之数。这等事的虚妄与愚拙,无人不能看出;然而这仍是他们口传律法的一部分,而如前所已表明的,他们对口传律法所加的看重,往往过于成文之道本身。

4. 他们说,在这六百一十三条诫命中,有二百四十八条是正面的诫命;因为按他们所断言的(此点我留与解剖学家去判定),人身上正有这许多分别的肢体或骨节:又有三百六十五条禁止的诫命;因为一年之内正有这许多日子,人当以其全身终年守此律法:两数相合,恰成六百一十三。他们又恐这一说法凭上述理由尚不足以立稳,遂添上一项他们自以为确凿无疑的证据,—即十诫之中共有六百一十三个字母,只须把末了那两个字撇开不算;而这一点,出于寻常的礼貌,也就不便不容让他们了。

5. 他们又将这六百一十三条诫命,按以色列支派的数目,分为十二族类,就是将两大部分各分为十二——先是肯定的诫命,其次是否定的诫命。他们这样的分法,基于诸多理由,原不足令人满意,别人也已陈明其失;然而为便利读者起见,我在此仍将其大略述之。

6. 第一类关乎神与敬拜神,包含二十条诫命,兹略举如下;至于他们如何陈述这些诫命,其各自归属是否得当,暂不查考:——1. 信认神的神性本质与存在,出埃及记 20:2, 3。2. 信神的独一,申命记 6:4,32:39。3. 爱神,申命记 6:5,10:12。4. 敬畏神,申命记 6:13。5. 在苦难中承认神的公义,申命记 8:5。6. 向神祷告,出埃及记 22:23;民数记 11:2。7. 亲近依附于神,申命记 10:20。8. 指着神的名起誓,申命记 6:13,10:20。9. 遵行神的道,申命记 28:9。10. 尊神的名为圣,利未记 22:32。11. 每日两次诵念"以色列啊,你要听"那一段,申命记 6:4,11:13。12. 我们当学习并教导律法,申命记 5:1,11:8。13. 在额上佩戴经匣,即 tephilin(经文匣),申命记 6:8。14. 在臂上佩戴经匣,申命记 6:8。15. 作衣裳的繸子,民数记 15:38–40。16. 将圣经的话写在我们门框上,申命记 6:9。17. 在住棚节之末,招聚百姓同听律法,申命记 31:12。18. 各人当为自己抄写一卷律法,申命记 31:19。19. 王更当以君王的身分,另为自己抄写一卷,申命记 17:18。20. 我们吃饭的时候当称谢,或称颂神,申命记 8:10。此为第一类;他们从圣经中引出这些诫命,有时虽不得其法,然而将这些事归于一定的名目之下,其观察亦大有可取之处。

7. 肯定诫命第一大类中的第二族,乃是关乎圣所与祭司职分的诸诫,共十九条:——1. 当建造圣所、帐幕或殿宇,出埃及记 25:8。2. 既已建成,当敬其圣,利未记 19:30。3. 当由祭司和利未人常守此殿,他人不得与焉,民数记 18:2。4. 殿中的工作或职事当由利未人执行,民数记 18:23。5. 祭司在供职之先当洗手洗脚,出埃及记 30:19,20。6. 祭司当照管圣所的灯,出埃及记 27:21。7. 祭司当为百姓祝福,民数记 6:23。8. 每[安息]日当更换陈设饼,出埃及记 25:30。9. 当每日两次在金坛上烧香,出埃及记 30:7,8。10. 坛上的火当常常烧着,利未记 6:12,13。11. 当每日将坛上的灰除去,利未记 6:10。12. 当将不洁净的人隔离于营与帐幕之外,民数记 5:2;申命记 23:10。13. 亚伦与其后裔在圣事上当居首位、得尊荣,利未记 21:8。14. 祭司当穿戴为其特殊职事所派定的衣服,出埃及记 28:2。15. 约柜当由利未人用肩扛抬,民数记 7:9。16. 当制膏油以膏立君王与祭司,出埃及记 30:25–30。17. 祭司的各家当轮班在圣所中供职,惟于每年的大节期众人皆当在场,申命记 16:16。18. 祭司当为其至近的亲属举哀,并因之沾染不洁,利未记 21:2。19. 大祭司当娶处女为妻,利未记 21:13。

此乃第二类,在许多事上与前一类同有谬误之虞,然其中所汇集之事,彼此相合,且大体皆属同一总纲之下。

8. 第三类关乎献祭,共含五十七条诫命;如:—— 1. 当每日献上 תָּמִיד,即"常献的祭",出埃及记 29:38;民数记 28:2, 3。 2. 大祭司当每日献上他的 mincha(素祭)或 corban(供物),利未记 6:20。 3. 每逢安息日,当于早晚献上两只一岁的羊羔为祭,民数记 28:9。 4. 当守月朔的祭,民数记 28:11。 5. 逾越节期间,当于常献的祭之外加上所定的特别祭物,利未记 23:6–8;民数记 28:31。 6. 五旬节当献新收之谷,利未记 23:10。 7. 且当伴以周济。 8. 赎罪日亦当如此,民数记 29:7; 9. 住棚节七日之内亦当如此,利未记 23:34。 10. 节期第八日,即末一日,亦当如此,民数记 29:35, 36。 11. 逾越节次日,当献一俄梅珥的细面〔一捆大麦?〕并一只羊羔,利未记 23 章。 12. 五旬节当献两个新饼,并其特有的祭物,利未记 23:17。 13. 赎罪节当照规而行诸事,利未记 16 章。(这些泛泛之条显然是为凑足他们所定的诫命数目而列入的,其中并无特别的诫命。) 14. 一年三次当向耶和华守圣节,出埃及记 23:14。 15. 这些节期一切男丁当朝见耶和华,申命记 16:16。 16. 他们在一切节期当欢乐,申命记 16:14。 17. 当宰逾越节的羊羔,出埃及记 12:6。 18. 其肉当用火烤了吃,出埃及记 12:8。 19. 二月十四日当另守一次逾越节; 20. 那时当用无酵饼与苦菜同吃羊羔,民数记 9:10, 11。 21. 在刻苦己心之日献祭时,当吹号,民数记 10:10。 22. 所献的牲畜当满八日以上,利未记 22:27。 23. 凡所献的牲畜都当是纯全无残疾的,利未记 22:19。 24. 一切祭物都当用盐,利未记 2:13。 25. 燔祭当照律法而行,利未记 1:3。 26. 赎罪祭亦当如此,利未记 6:25; 27. 赎愆祭亦然,利未记 7:1; 28. 平安祭亦然,利未记 7:11; 29. 素祭亦然,利未记 2:1。 30. 若全会众犯罪,当为之献祭,利未记 4:13。 31. 若有平民误犯了罪,他必须献上赎罪祭,利未记 4:27。 32. 为疑而未定之罪当献祭,利未记 5:17, 18。 33. 为确知而明显之罪当献祭,利未记 5:15, 16;6:2–7。 34. 各人所献之祭当按其家资贫富,利未记 5:7。 35. 凡犯罪的,当在献祭之时承认己罪,民数记 5:6, 7。 36. 非自愿之污秽当藉献祭得洁净,利未记 15:13, 14。 37. 妇人在所提之事上亦当如此,利未记 15:28, 29。 38. 长大麻风的得了洁净,当献祭,利未记 14:10。 39. 妇人生产以后当献祭,利未记 12:6–8。 40. 凡洁净牲畜的十分之一当分别为圣归与耶和华,利未记 27:32。 41. 凡头生的公的当分别为圣献与耶和华,出埃及记 13:2;申命记 15:19。 42. 凡人头生的当以定价赎出,民数记 18:15。 43. 头生的驴当用羊羔代赎,出埃及记 13:13。 44. 若不代赎,就要打折它的颈项,出埃及记 13:13。 45. 凡分别为圣的牲畜,即头生的或十分之一的,若有残疾,当赎出,申命记 15:19–21。 46. 所换的与被换的,两者都要归耶和华,利未记 27:10。 47. 一切供物,无论是律法所规定必献的,或是甘心所献的,都当于下一个节期带到耶路撒冷,申命记 12:5, 6。 48. 一切祭物都当在圣所献上,申命记 12:14。 49. 在圣地之外所许愿的祭物,当在耶路撒冷献上,申命记 12:20, 26, 27。 50. 亚伦和他子孙当吃素祭所剩的,利未记 6:16。 51. 祭司家中的男丁当吃赎罪祭与赎愆祭之肉,出埃及记 29:32, 33。 52. 圣肉若挨了不洁之物,当用火焚烧,利未记 7:19。 53. 祭肉留到第三日的,当用火焚烧,利未记 7:17。 54. 拿细耳人当由其头发生长,民数记 6:5。 55. 所许的愿满了,当剃其发,民数记 6:18。 56. 各人当向神还所许的愿,申命记 23:23;民数记 30:2。 57. 当照律法判断所许之愿的约束力,民数记 30 章。

9. 肯定诫命的第四类关乎**洁净与不洁净**,他们于此数出十八条条例:——1. 摸自死之物者为不洁净,利未记 11:39。2. 有八类爬物为不洁净,利未记 11:29, 30。3. 各样可吃之物仍能沾染不洁,利未记 11:34。4. 妇人在其经期为不洁净,利未记 15:19;5. 生产的妇人亦然,利未记 12:2。6. 长大麻风的为不洁净,并污秽别物,利未记 13:2, 3。7. 染了大麻风灾病的衣服为不洁净,利未记 13:47–51;8. 房屋亦然,利未记 14:35–44。9. 患漏症的人为不洁净,利未记 15:2;10. 同此之意,利未记 15:16;11. 在妇人身上,则见于第

25. 12. 死尸为不洁,且使人沾染污秽,民数记 19:14。13. 一切洁净之礼皆须伴以沐浴或洗濯,利未记 15:16。14. 长大麻风者之洁净,须用香柏木、牛膝草、朱红色线,并其余诸般礼仪,利未记 14:2–32。15. 长大麻风者当于第七日剃去头上一切毛发,利未记 14:9。16. 长大麻风者非带其大麻风之记号,不得出外,利未记 13:45。17. 红母牛当照所定之例焚烧,民数记 19:2–10。18. 红母牛灰所调之水,当于洁净之礼中弹洒,民数记 19:17–19。

10. 此类诫命的第五族关乎施舍与十一奉献,共三十二条:——1. 当赒济穷人,申命记 15:8。2. 凡许愿以赎价赎头生的,必要照数偿付,利未记 27:2。3. 凡当付不洁头生之赎价者,当照数偿付,利未记 27:11, 12。4. 分别为圣之房屋的价银,当照祭司所估定的偿付,利未记 27:14。5. 田地亦同此例,利未记 27:16。6. 凡因误犯而有所亏欠者,当在原物之价上加添五分之一,利未记 5:15, 16。7. 第四年的果子当归给神为圣,利未记 19:24。8. 田地的角落当留与穷人收割拾取,利未记 19:9。9. 收割时当为穷人留下遗落的禾穗,利未记 19:9。10. 遗忘在田间的禾捆当留与穷人,不可再回去取,申命记 24:19。11. 葡萄树上所摘剩的当留与穷人,利未记 19:10;12. 落在地上的葡萄亦然,利未记 19:10。13. 地里一切初熟之物当带到圣所或殿中,出埃及记 23:19。14. 当在初熟之物上诵念所定之言,申命记 26:5–10。15. 当遵守举祭,即归与祭司的 terumah(举祭),申命记 18:3。16. 十分取一当分别出来,归利未人使用,民数记 18:14。17. 物主当另取第二个十分之一,在会幕处或在耶路撒冷用之,申命记 14:22, 23。18. 从利未人所得的十分之一中,当再取十分之一归与祭司,民数记 18:26–28。19. 第三年与第六年,当以此第二个十分之一施与穷人,申命记 14:28, 29。20. 当为十分之一之物作认罪的宣告,申命记 26:12–15。21. 当从抟好的面团中取一个饼分别出来归与祭司,民数记 15:20。22. 每逢第七年,地里一切的出产当归众人公用,出埃及记 23:10, 11。23. 第七年当作全地安息之年,出埃及记 23:10, 11;利未记 25:3, 4。24. 禧年当按安息之年,即年之七七,计算,利未记 25:8–10。25. 禧年当分别为圣,利未记 25:10。26. 提斯利月初十日当吹角,为禧年之始,利未记 25:9。27. 禧年之内当准土地得赎回或归还原主,利未记 25:24。28. 卖有城墙之城内房屋者,得于一年之内赎回,利未记 25:29。29. 每逢第七年当豁免债务,申命记 15:1, 2。30. 凡为赎罪所献的供物与祭物,右腿、胸、两腮当归祭司为分,申命记 18:3。31. 剪羊毛时初剪的羊毛当归与祭司,申命记 18:4。32. 论到分别为圣归神之物,当正直判断何为归神之分,何为归祭司之分。

11. 第六类包含七条关于当食之物的诫命:—1. 凡可食之受造物,无论走兽飞禽,皆当先取下其头,申命记 12:23, 24。2. 为食用而宰杀之走兽飞禽,其血当以土或尘掩盖,利未记 17:13。3. 取雏鸟之时,当纵母鸟离巢,申命记 22:6。4. 当殷勤留意洁净与不洁净之走兽的记号,利未记 11:1–8。5. 于某些飞禽亦当留意同样目的之记号,申命记 14:11–20;6. 论及可食之蝗虫亦然,利未记 11:21, 22。7. 当留意鱼类之记号,利未记 11:9–12。

12. 第七类正面诫命关乎逾越节及其余诸节期,论其守节之时日,属之者共二十条:——1. 当精确察验日月之运行,俾周年诸节得以正确定立,申命记 16:6。2. 月之始当由审判院(法庭)裁定,出埃及记 12:2。3. 当于安息日安息,出埃及记 23:12。4. 当以安息日为圣,出埃及记 20:8。5. 当逾越节之期,当将一切有酵之物除出门外,出埃及记 12:15。6. 逾越节之夜,首先当讲论出埃及之拯救,出埃及记 13:8。7. 是夜当吃无酵饼,出埃及记 12:18。8. 逾越节之首日当为安息之日;9. 第七日亦然,出埃及记 12:16;利未记 23:7, 8。10. 当数四十九日以至七七节,利未记 23:15。11. 第五十日当宣告安息,利未记 23:21。12. 七月初一日当停止一切工作而安息,利未记 23:24。13. 是日当吹角,民数记 29:1。14. 九月初十日,各人当刻苦己心,利未记 23:27–29。15. 赎罪日当安息,停止一切工作,利未记 23:32。16. 住棚节首日当止息劳作而安息,利未记 23:35;17. 第八日亦然,利未记 23:36。18. 百姓当住棚七日,利未记 23:42。19. 住棚节首日当手拿棕树枝,利未记 23:40。20. 以色列中凡为男子者,每年当献半舍客勒与耶和华,出埃及记 30:13。

13. 第八类关乎治理与审判,共十三条诫命:——1. 凡奉神的名说话的先知,当听从之,申命记 18:15。2. 百姓当立王,申命记 17:15。3. 当在民中各城设立审判官与官长,申命记 16:18。4. 大议会的律例与判断当遵守顺从,申命记 17:10。5. 疑难之案当从多数之议而定,出埃及记 23:1。6. 审判众人当持平,不可徇情面,利未记 19:15。7. 凡能在案中作真实见证者,当自愿前往审判官那里作证,利未记 5:1。8. 见证人当严加查究,其证词当详加权衡,申命记 13:14。9. 作假见证者,当以其所欲加于人者加于其身,申命记 19:18, 19。10. 若遇被杀之尸而凶手不明,当在该处宰一母牛犊,申命记 21:1–9。11. 当为误杀人者设立六座逃城,并修平通往其城之路,申命记 19:2, 3;民数记 35:6。12. 当将城邑与郊野分给利未人,民数记 35:2。13. 房顶四围当安栏杆,申命记 22:8。

14. 第九类肯定性诫命关乎真理与教义,共含二十五条命令:——1. 当将外邦人的偶像崇拜从境内除灭,申命记 12:2。2. 凡陷入偶像崇拜的城邑及其居民,当尽行毁灭,申命记 13:12–16。3. 当将迦南七族除灭净尽,申命记 7:1, 2。4. 以色列人当记念亚玛力人向他们所行的,申命记 25:17。5. 当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出埃及记 17:14。6. 当照律法兴兵作战、统率军旅,申命记 20 章。7. 当膏立一位祭司出去临阵,申命记 20:2。8. 各人当在兵器之外带一把锹,申命记 23:13。9. 当在营外指定一处,以掩埋便溺之物,申命记 23:12。10. 所偷窃之物当归还,利未记 6:4。11. 希伯来人的仆人服事期满,当厚厚地赏他,申命记 15:14。12. 当甘心借贷与贫穷困乏之人,出埃及记 22:25。13. 当将当头归还本主,申命记 24:13。14. 当日当将雇工的工价付给他,申命记 24:15。15. 在田间或葡萄园作工的雇工,可随意吃其中的果子得饱,申命记 23:24, 25。16. 邻舍的牲畜压伏在重驮之下,我们当帮助它,出埃及记 23:5。17. 当在路上帮助邻舍牵起他的牲畜,申命记 22:4。18. 一人所失、他人所拾之物,当归还本主,申命记 22:1–3。19. 邻舍犯罪过犯时,我们当责备他,利未记 19:17。20. 我们当爱邻舍,利未记 19:18。21. 我们当爱寄居的,申命记 10:19。22. 法码、升斗、天平当公道准确,利未记 19:36。23. 当尊敬智慧人,即通达律法之人,使其得着尊荣,利未记 19:32。24. 当孝敬父母,出埃及记 20:12。25. 当敬畏父母,利未记 19:3。

15. 第十类论及妇女与婚姻,共十二条诫命:——1. 凡人皆当婚娶,创世记 1:28。2. 婚娶之先当有立约或订婚,申命记 20:7。3. 新娶妻之人,头一年当与妻同乐,申命记 24:5。4. 以色列的男孩当受割礼,创世记 17:10;利未记 12:3。5. 人死而无子,其寡妇当嫁与夫之兄弟,申命记 25:5。6. 死者无子,其至近之亲若不肯娶其寡妇,当脱其鞋,并吐唾沫于其面,申命记 25:7-9。7. 强暴处女而坏其贞洁者,当强其娶之,申命记 22:29。8. 无故毁谤己妻者,当留之而不得休弃,申命记 22:13-19。9. 引诱处女行淫者,当付五十舍客勒,出埃及记 22:16, 17。10. 战争中所掳美貌之女,当照律法待之,申命记 21:10-14。11. 休妻当以文书,即休书为之,申命记 24:1。12. 妇人被疑行淫,当照律法待之,民数记 5:30。

16. 第十一类关乎**刑事审判与刑罚**,其下有八条诫命:——1. 凡犯罪而其罪不至于死者,当受鞭责,申命记 25:2, 3。2. 误杀人者,当被放逐,不得与民众相处往来,民数记 35:25。3. 凡犯当受此刑之罪者,当被吊死或绞死,申命记 21:22。4. 其余照所定规者,当被刀剑处死,出埃及记 21:20。5. 其余当被火焚,利未记 20:14。6. 凡按律当受此刑者,当被人用石头打死,申命记 21:21。7. 凡所定规者,死后当被挂在木头上,申命记 21:21。8. 凡被处死者,当于当日埋葬,申命记 21:23。

17. 此类诫命的第十二类,也是末一类,论及民事案件中的审断(JUDGMENTS IN CIVIL CAUSES),共含十七条诫命:——1. 对希伯来仆人当按律法待之,出埃及记 21:2-6。2. 希伯来婢女若被其主人或主人之子玷污,当嫁与主人或其子,出埃及记 21:8,9。3. 希伯来婢女可得赎回,出埃及记 21:8。4. 惟迦南人或外邦人可作永远的仆人,或永远为奴,利未记 25:45,46。5. 凡致人受伤者,当以银钱赔偿,出埃及记 21:30。6. 牲畜所致之伤,当予赔偿,出埃及记 21:28,29。7. 因坑井未加遮盖或看守而致的损失或损伤,当予赔偿,出埃及记 21:33,34。8. 偷窃当按律法审断,出埃及记 22:1-4。9. 人的牲畜在他人田间所造成的损害,当予赔偿,出埃及记 22:5。10. 故意纵火所致的损害,当予赔偿,出埃及记 22:6。11. 凡无偿寄存或受托之物,当按律法审断,出埃及记 22:7,8。12. 凡为得利而出借或租赁之物,若有失落,当按律法审断,出埃及记 22:10-13;13. 凡借来使用之物,亦然,出埃及记 22:14,15。14. 凡关乎买卖之事,当按律法审断,利未记 25:14-17。15. 原告与被告的案件,当按律法审断,出埃及记 22:9。16. 人若被仇敌追杀至死地,可将追杀者处死以救之,申命记 19:6。17. 承受产业之权,当按律法裁定,民数记 27:8-11。

18. 以上便是他们从律法中所搜集的诫命,乃是以肯定的方式所表述的。其中有些实在不能正当地从他们所援引的经文中推得,凡稍加察考者,一望便知。至于其中若干条究竟是否果为神的诫命,尤其按他们所作的解释而言,亦大可置疑。然而,若以为这就是律法中肯定诫命的确数,以为此类诫命再无其余,又以为这些皆是各自独立的诫命,则不过是妄想罢了。只因大体而言,凡属同一事项的诸多个别命令,他们多已归入若干条目之下,在其中作了撮要的陈述,故此我以为将它们依次列于此处,并非不合宜。

19. 那些禁止性的诫命,他们也照样分为十二个不同的类别;我们同样从简,逐一略过。

20. 这些诫命的第一类关乎**假敬拜**,他们由此汇集出四十七条禁令:——1. 除耶和华以外,我们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 20:3。2. 我们不可为自己造偶像,也不可让别人为我们造,出埃及记 20:4。3. 我们不可为别人或供别人使用而造偶像,申命记 12:3, 4。4. 我们不可为装饰而造偶像,出埃及记 20:23。5. 我们不可向任何偶像跪拜;6. 也不可事奉它们,出埃及记 20:5。7. 不可有人使自己的儿女经火献与摩洛,利未记 18:21。8. 不可有人交鬼,即行 Ob(交鬼者)之事;9. 不可有人行 Jideoni(行巫术、通灵者)之事,利未记 19:31。10. 不可有人求问 Ob。11. 不可有人求问 Jideoni,申命记 18:11。12. 我们不可仰望偶像,利未记 19:4。13. 我们不可在任何地方立柱像或偶像,申命记 16:22。14. 不可立雕刻或彩绘的石头以供跪拜,利未记 26:1。15. 不可在圣所栽种树木,申命记 16:21。16. 我们不可指着假神起誓,出埃及记 33:13。17. 不可有人引诱犹太人拜偶像;18. 不可有人怂恿任何一个犹太人拜偶像,申命记 13:6–11。19. 我们不可爱那诱惑人的;20. 我们当恨恶他;21. 他将被处死时,我们不可救助他;22. 那被他所引诱的人,不可为他求情;23. 凡可致其定罪的事,他不可隐瞒,申命记 13:8。24. 凡装饰偶像之物,我们不可贪爱,也不可取为己用,申命记 7:25。25. 凡属假敬拜之物,我们不可从中取利,申命记 7:26。26. 凡被引诱拜偶像而遭毁灭的城,永不可重建,申命记 13:16。27. 其中的掳物,分毫不可归入私用,申命记 13:17。28. 不可有人妄自说预言,申命记 18:20。29. 我们不可惧怕而不杀假先知,申命记 18:22。30. 不可有人奉假神的名说预言,申命记 18:20。31. 凡如此说预言的,不可听从,申命记 13:2, 3。32. 我们不可随从外邦人的道路与风俗,利未记 20:23。33. 不可有人用占卜,申命记 18:10;34. 也不可行邪术,申命记 18:10。35. 不可用观兆之法,利未记 19:26。36. 不可凭时辰日期而行占卜,利未记 19:26。37. 不可有迷术或招魂之事,申命记 18:10。38. 不可有人求问死人,申命记 18:11。39. 妇女不可穿男子的衣服;40. 男子不可穿妇女的衣服,申命记 22:5。41. 不可在身上划割痕迹,利未记 19:28。42. 羊毛与细麻混纺的衣服,不可制造,也不可穿着,申命记 22:11。43. 不可剃去头的周围;44. 不可损坏胡须的周围,利未记 19:27。45. 不可有人为死人用指甲抓伤己身;46. 也不可为死人拔去头发,申命记 14:1。47. 我们不可随从自己的心意与眼目,民数记 15:39。

21. 显而易见,在这一类中,许多诫命被区分开来,数目因此增多。尤其是第二条诫命被分为两条或三条,而神原只定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也被立为个别的禁令;这一切都是为凑足他们所预定的数目。然而,如我们先前所察,凡属于这一总纲的事项,大多已收入此汇集之中。

22. 第二类关乎与外邦人分别,共十三条禁令:——1. 不可与迦南七族中的任何一族立约,申命记 7:1, 2。2. 其中一个也不可存留,申命记 20:16。3. 不可怜恤那些拜偶像的人,申命记 7:2。4. 不可容他们住在这地,出埃及记 23:33。5. 不可与外邦人通婚,申命记 7:3。6. 亚扪人或摩押人不可娶犹太女子,申命记 23:3。7. 不可像待别国那样向亚扪人或摩押人求和,申命记 23:6。8. 对以东人,过了第三代不可再与之隔绝;9. 对埃及人亦然,申命记 23:7, 8。10. 断不可回埃及去居住,申命记 17:16。11. 不可毁坏果树,申命记 20:19。12. 兵士临阵不可胆怯,申命记 20:3。13. 不可忘记亚玛力人的恶行,申命记 25:17–19。

23. 此类诫命的第三族,论到当以何等的敬重对待**圣物**,共二十九条:——1. 不可亵渎神的名,利未记 24:16。2. 不可起假誓,利未记 19:12。3. 不可妄称神的名起誓,出埃及记 20:7。4. 不可亵渎神的名,利未记 22:32。5. 不可轻慢神,申命记 6:16。6. 不可毁坏圣所,申命记 12:4。7. 挂在木头上的人,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申命记 21:23。8. 看守圣所的班次不可间断,民数记 18:5。9. 祭司不可随时进入圣所,利未记 16:2。10. 凡有玷污的不可就近祭坛,利未记 21:23。11. 凡有玷污的不可在圣所供职,利未记 21:17。12. 凡因偶然之事受污的不可亲近圣工,利未记 21:21。13. 利未人不可侵夺祭司的职任,祭司也不可作利未人的工,民数记 18:2–5。14. 凡喝了酒的不可进入圣所,利未记 10:9。15. 外人不可在圣所供职,民数记 18:4。16. 凡不洁净的祭司不可就近圣所;17. 在他洗除污秽的那日,直到晚上,也不可就近,利未记 22:1–7。18. 凡不洁净的人不可进入殿的任何一处,民数记 5:3;19. 也不可进入营中或利未人的帐棚,申命记 23:10。20. 祭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建造,出埃及记 20:25。21. 不可用台阶上到祭坛,出埃及记 20:26。22. 不可在金坛上献祭,出埃及记 30:9。23. 不可制造与会幕所用相同的膏油;24. 外人不可用这膏油受膏,出埃及记 30:31–33。25. 不可制造与律法所定相同的香或香料,出埃及记 30:37。26. 坛上的火不可熄灭,利未记 6:12。27. 杠不可从约柜的两旁抽出,出埃及记 25:15。28. 大祭司衣服上的胸牌不可与以弗得脱离,出埃及记 28:28。29. 以弗得的外袍不可撕裂,出埃及记 28:32。

24. 第四类总括关乎**献祭与祭司**所颁的禁令,共八十二条:——1. 除在殿中之外,不可献祭,申命记 12:13,14。2. 凡分别为圣的牲畜,除在殿中外不可宰杀,利未记 17:3,4。3. 凡有残疾之物不可带到坛前,利未记 22:20。4. 凡有残疾之物不可用以献祭,利未记 22:21,22。5. 有残疾牲畜的血,断不可洒于坛上,利未记 22:24;6. 其脂油亦然,利未记 22:22。7. 凡因偶然而有残疾的牲畜不可献上,申命记 17:1。8. 凡从外邦人手中所得有残疾的牲畜不可献上,利未记 22:25。9. 凡分别为圣的牲畜或头生的,不可有残疾,利未记 22:21。10. 凡供物不可用有酵之物或蜜,利未记 2:11。11. 凡祭物不可无盐,利未记 2:13。12. 狗价与妓女所得之资,不可献与神,申命记 23:18。13. 牲畜与其子不可同日宰杀或献祭,利未记 22:28。14. 献赎罪祭者的供物上不可加油;15. 亦不可加乳香,利未记 5:11。16. 疑有失行之妇人所献的供物上不可加油;17. 亦不可加乳香,民数记 5:15。18. 凡已许献的牲畜不可更换,利未记 27:32,33。19. 一祭不可改作他祭,亦不可以此易彼,利未记 27:26。20. 洁净牲畜中头生的不可赎回,民数记 18:17。21. 牲畜的十分之一不可出卖,利未记 27:32,33。22. 永献的田地不可出卖;23. 亦不可赎回,利未记 27:28。24. 赎罪日所献之鸟,其头不可与身分离,利未记 5:8。25. 分别为圣的牲畜不可用以耕作;26. 亦不可剪其毛,申命记 15:19。27. 尚有酵在时,不可宰逾越节的羊羔,出埃及记 23:18。28. 逾越节的羊羔不可留下一点,出埃及记 12:10。29. 于二月所当献的逾越节羊羔,亦不可留下一点,民数记 9:12。30. 逾越节羊羔的骨头一根也不可折断,出埃及记 12:46。31. 其肉不可生吃,亦不可水煮,出埃及记 12:9。32. 其肉一点不可带出同吃之人的会外,出埃及记 12:46。33. 外人与雇工不可吃,出埃及记 12:45。34. 未受割礼的人不可吃,出埃及记 12:48。35. 凡已变节的以色列人不可吃,出埃及记 12:43。36. 其脂油不可留过一夜,出埃及记 23:18。37. 平安祭的肉不可留到早晨,利未记 7:15。38. 祭物不可有剩余存到第三日,利未记 7:16,17。39. 祭司在祭物或素祭中所当得的分,不可加酵烤制,利未记 6:16,17。40. 不洁之人不可吃圣物,利未记 7:20。41. 圣物一经玷污,便不可吃,利未记 7:19。42. 祭物存留过了所定之期的,不可吃,利未记 19:18。43. 凡为可憎之物,一概不可吃,利未记 7:18。44. 外人不可吃圣肉;45. 寄居的外邦人亦然,出埃及记 12:45;46. 祭司所雇的仆人亦然,利未记 22:10;47. 未受割礼的人亦然,出埃及记 12:48。48. 祭司身既染污,亦不可吃,利未记 22:3;49. 祭司的女儿嫁与外人的,亦不可吃,利未记 22:12。50. 祭司自己所献的供物不可吃,利未记 6:20–22。51. 赎罪祭的内脏不可吃,利未记 6:30。52. 分别为圣的牲畜若以任何方式变为败坏,不可吃,申命记 14:3。53. 果子的第二次十分之一,不可在耶路撒冷之外吃;54. 酒的十分之一不可饮;55. 油的十分之一不可在别处吃,申命记 12:17,18。56. 祭司不可在耶路撒冷之外吃头生之物,申命记 14:23。57. 不可在圣所之外吃赎罪祭,申命记 14:23。58. 燔祭的肉一点也不可吃,申命记 12:27。59. 甘心祭的肉,不可在祭牲之血未洒于坛上以先而吃。60. 祭司不可在初熟之物未收贮于殿中以先而吃。61. 外人不可吃至圣之物,出埃及记 29:33。62. 第二次的十分之一,不可在居丧中吃;63. 亦不可在不洁中吃。64. 变卖所得之银,除买可吃可饮之物外,不可用于他途,申命记 26:13,14。65. 凡当从食物中分别出来之物未取去以先,不可吃那食物,利未记 22:25。66. 十分之一、初熟之物与举祭的次序,不可颠倒,出埃及记 22:29。67. 所许的愿不可迟延,申命记 23:22。68. 无人可空手无祭物上去守逾越节,出埃及记 23:15。69. 无人可背弃自己所许的愿,民数记 30:2。70. 大祭司不可娶妓女;71. 不可娶以任何方式受玷污的女子;72. 不可娶被休的妇人;73. 不可娶寡妇,利未记 21:7;74. 亦不可与寡妇苟合而玷污自己,利未记 21:13–15。75. 祭司不可披头散发进入圣所;76. 亦不可衣服撕裂而入,利未记 10:6,21:10。77. 当行敬拜之时,祭司不可走出殿外,利未记 10:7。78. 副祭司不可因外人之死玷污自己,利未记 21:1。79. 大祭司不可玷污自己,即为父母亦不可,利未记 21:10,11。80. 凡有死人之处,他不可进去,利未记 21:11。81. 利未支派在此地不可有产业;82. 在战利品中亦不可有分,申命记 18:1,2。

25. 第五类禁令包括三十八条关于食物、即何物可食的禁例:——1. 不可吃不洁净的走兽,利未记 11:4–8。2. 不可吃不洁净的鱼类,利未记 11:9–12。3. 不可吃不洁净的雀鸟飞禽,利未记 11:13–23。4. 不可吃有翅膀而爬行之物,利未记 11:23。5. 不可吃地上爬行之物,利未记 11:41。6. 不可吃水中爬行之物,利未记 11:43。7. 不可吃地里的虫,利未记 11:44;8. 也不可吃果中的虫,利未记 11:42。9. 自死之物不可吃,申命记 14:21;10. 被野兽撕裂的也不可吃,出埃及记 22:31。11. 不可吃血,利未记 7:26。12. 不可吃脂油,利未记 7:23。13. 从活物身上取下的肢体不可吃,申命记 12:23。14. 大腿窝的筋不可吃,创世记 32:32。15. 不可用母的奶煮其所生的羔羊之肉;16. 肉不可与奶同食,出埃及记 23:19。17. 牛因触人而被石头打死,其肉不可吃,出埃及记 21:28。18. 未献初熟禾捆之先,新粮所作之饼不可吃;19. 烘的谷,20. 青穗子,未先献祭之先不可吃,利未记 23:14。21. 幼树未结果三年之先,其果不可吃,利未记 19:23。22. 葡萄园中杂种所产之果不可吃,申命记 22:9。23. 献与偶像作奠祭之酒不可饮,申命记 32:38。24. 不可贪食如饕餮之人,申命记 21:20。25. 赎罪日不可吃食,利未记 23:27, 28。26. 逾越节期间不可吃有酵之物,出埃及记 12:15;27. 凡与酵搀杂之物亦不可吃,出埃及记 12:20。28. 逾越节前夕不可吃有酵之物,申命记 16:3。29. 自那时以后,家中不可存有酵,出埃及记 12:19。30. 凡在我们权下之处,皆不可存有酵,出埃及记 13:7。31. 拿细耳人不可喝酒,凡由葡萄所出之物亦不可饮;32. 不可吃新鲜葡萄;33. 不可吃干葡萄;34. 不可吃葡萄核;35. 也不可吃葡萄皮,民数记 6:2–4。36. 不可剃头;37. 不可因死人玷污自己;38. 不可进入有死人之家,民数记 6:5–7。

26. 第六类包含十八条关于**田地与收成**的禁令:——1. 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2. 收割时所遗落的禾穗不可拾取;3. 摘葡萄之人所剩下的葡萄不可再去寻取;4. 未熟的葡萄不可摘取,利未记 19:9,10。5. 遗忘在田间的禾捆,不可回去取,申命记 24:19。6. 同一块田里不可撒两样搀杂的种,利未记 19:19。7. 同一葡萄园中不可栽种两类作物,申命记 22:9。8. 不可使两类牲畜交合,利未记 19:19。9. 不可用牛、驴一同耕地,申命记 22:10。10. 牲畜劳作于可食之物时,不可笼住牠的嘴,申命记 25:4。11. 第七年不可耕地;12. 亦不可修理树木;13. 亦不可收取自己田地上自生之物;14. 亦不可如别的年份那样收取果实,利未记 25:1–7。15. 禧年之内不可耕种土地;16. 亦不可刈割自己田间自生之物;17. 亦不可收取那一年的果实,利未记 25:11。18. 圣地之内的田地,不可永远卖断,利未记 25:23。

27. 第七族他们称为教训之家(HOUSE OF DOCTRINES),凡种种他们不知如何归入某一总类、或归于某一名目之下的事,皆归于此题之下;此族分为四十六条禁令:——1. 不可撇弃利未人,申命记 12:19。2. 利未人的田地与郊野不可更换,利未记 25:34。3. 豁免年之后不可追讨债项,申命记 15:2。4. 不可忘记将穷人所缺乏的周济他们,申命记 15:7, 8。5. 不可因豁免年临近就不肯借给穷人,申命记 15:9, 10。6. 不可空手打发犹太仆人自由离去,申命记 15:13。7. 不可向穷人追讨债项,利未记 25:35。8. 不可放债取利借银钱给以色列人,利未记 25:35–37。9. 所借出的不可取利收回,申命记 23:19。10. 不可在放债取利者与借贷者之间作中人,出埃及记 22:25。11. 不可迟延给付工价,利未记 19:13。12. 不可严厉或强暴地向借贷者取当头,申命记 24:10, 11。13. 穷人所需用的当头不可扣留,申命记 24:12, 13。14. 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申命记 24:17。15. 不可拿维持人生命所必需之物作当头,申命记 24:6。16. 不可偷盗,出埃及记 20:15;17. 也不可以强夺取人的财物,利未记 19:11。18. 不可欺压邻舍;19. 也不可强暴夺取他的财物,利未记 19:13。20. 人不可否认存在自己那里属邻舍的财物;21. 无人可就寄存在他那里之物起假誓,利未记 19:12, 13。22. 不可侵占邻舍的地界,申命记 19:14。23. 买卖之间不可欺哄邻舍,利未记 25:14。24. 不可挪移地界,申命记 19:14。25. 不可以言语欺哄他,利未记 25:17。26. 不可以言语欺哄寄居的;27. 买卖之间也不可欺哄他,出埃及记 22:21。28. 不可欺压寡妇孤儿,出埃及记 22:22–24。29. 仆人逃离主人来到圣地,不可将他交还其主;30. 也不可在任何事上亏负他,申命记 23:15, 16。31. 不可待希伯来仆人如同奴仆;32. 不可将他卖为奴隶;33. 不可严酷地驱使他服役;34. 不可容外邦人苛待他,利未记 25:39–55。35. 不可将犹太婢女转卖与他人;36. 律法所规定的三样,不可不给这样的婢女,出埃及记 21:7–11。37. 战争中所掳的美貌女子不可发卖;38. 也不可待她如同婢女,申命记 21:10–14。39. 不可贪恋,出埃及记 20:17。40. 不可贪图他人的任何物件,申命记 5:21。41. 雇工在田间时可以吃;42. 除自己所能吃的以外,不可带出田间,申命记 23:24。43. 见人所失落的不可隐藏,申命记 22:1–3。44. 不可撇下牲畜压在重驮之下,申命记 22:4。45. 在斗秤升尺上不可有欺诈,利未记 19:35。46. 家中不可存留两样的法码与升斗,申命记 25:13–16。

28. 第八类关乎公义与审判,共四十六条禁令:——1. 不可屈枉公义,利未记 19:15。2. 审判时不可受贿赂,出埃及记 23:8。3. 审判时不可徇情面,利未记 19:15。4. 审判时不可惧怕恶人,申命记 1:17。5. 审判时不可偏护穷人,出埃及记 23:3。6. 对杀人者或其他犯罪之人不可怜惜,申命记 19:11–13。7. 不可屈枉穷人的案件,出埃及记 23:6;8. 也不可屈枉寄居者、寡妇或孤儿的案件,申命记 24:17。9. 一造不在时,不可单听另一造之言,出埃及记 23:3。10. 在诉讼审断中不可随众偏行;11. 审判官亦不可依他人之见定罪,惟当依己所见而断,出埃及记 23:2。12. 凡不通晓律法者,虽在别事上有智慧,也不可选为审判官,申命记 16:18。13. 不可作假见证,出埃及记 20:16。14. 不可称犯罪者为义,出埃及记 23:1。15. 亲属不可作见证,申命记 24:16。16. 不可凭一人的见证定人的罪,申命记 19:15。17. 不可凭臆度、意见或心中所想定人死罪,必须凭确凿的见证,出埃及记 23:7。18.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 20:13。19. 有罪之人未经审判,不可处死,民数记 35:12。20. 不可为杀人者的性命收取赎价;21. 也不可为误杀人者收取赎价,民数记 35:31, 32。22. 在刑事案件中,一人不可既作审判官又作见证人,民数记 35:30。23. 对所题及的妇人不可怜惜,申命记 25:11, 12。24. 被强暴的女子不可受刑罚,申命记 22:25, 26。25. 不可与邻舍的血为敌,利未记 19:16。26. 房屋中不可留下使人绊跌坠落之患,申命记 22:8。27. 不可将绊脚石放在以色列人面前,利未记 19:14。28. 责打不可过四十下,申命记 25:3。29. 不可毁谤,不可诬告,利未记 19:16。30. 不可心里恨恶邻舍,利未记 19:17。31. 不可使以色列人蒙羞受辱,利未记 19:17。32. 不可向邻舍报仇;33. 心中不可怀恨,利未记 19:18。34. 不可将母鸟与雏鸟一并取去,申命记 22:6。35. 头疥不可剃,利未记 13:33。36. 大麻风的记号不可除去,利未记 13:45, 46。37. 折颈母牛之处不可耕种,申命记 21:4。38. 不可容行邪术者存活,利未记 20:27。39. 新娶妻之人不可勉强出征,申命记 24:5。40. 不可违抗耶路撒冷的公会及其所教导的,申命记 17:11。41. 不可在律法的诫命上有所增添;42. 也不可有所删减,申命记 4:2。43. 不可毁谤审判官,也不可毁谤百姓的官长,出埃及记 22:28。44. 不可毁谤以色列中的任何人,利未记 19:14。45. 不可咒骂父母;46. 不可殴打父母,出埃及记 21:17。

29. 第九类禁诫论及节期,共含十条禁令:——1. 安息日不可作工,出埃及记 20:10。2. 安息日不可出城、越过城的境界,出埃及记 16:29。3. 安息日不可施行刑罚,出埃及记 35:3。4. 逾越节的头一日不可作工;5. 逾越节的第七日不可作工,利未记 23:7, 8。6. 七七节不可作工,利未记 23:21。7. 七月初一日不可作工,利未记 23:24, 25。8. 赎罪日不可作工,利未记 23:30。9. 住棚节的头一日不可作工;10. 第八日的严肃会不可作工,利未记 23:34–36。

30. 第十类禁令是论贞洁、姻亲与洁净的,共二十四条诫命:——1. 不可露其母的下体;2. 不可露其父之妻的下体;3. 不可露其姊妹的下体;4. 不可露其父之妻所生之女的下体,利未记 18:7–9, 11;5. 不可露其子之女的下体;6. 不可露其女之女的下体;7. 不可露其亲生女儿的下体,利未记 18:10;8. 不可露一妇人与其女儿的下体;9. 不可露一妇人与其子之女的下体;10. 不可露一妇人与其女之女的下体,利未记 18:17;

11. 姑母;12. 姨母,利未记 18:12, 13;13. 伯叔之妻,利未记 18:14;14. 儿妇,利未记 18:15;15. 兄弟之妻,利未记 18:16;16. 妻之姊妹,当妻尚存之时,利未记 18:18;17. 有夫之妇,出埃及记 20:14;18. 月经污秽期间分别出来之妇,利未记 18:19。19. 不可有人犯鸡奸之罪,利未记 18:22。20. 女子不可露其父之下体;21. 亦不可露其父之兄弟之下体,利未记 18:7, 14。22. 男子不可与兽行淫污之事;23. 女子亦不可,利未记 18:23。24. 不可亲近上述所禁之妇人,利未记 18:6。

31. 第十一类关乎**婚姻**,共有八条禁令:——1. 私生子不可娶以色列女子为妻,申命记 23:2。2. 受阉割的人不可娶以色列的女儿,申命记 23:1。3. 不可将男子阉割,利未记 21:17–24。4. 以色列中不可有妓女,申命记 23:17。5. 休妻之人,于其妻嫁与他人之后,不可再娶她,申命记 24:4。6. 兄弟之寡妻不可嫁与外人,申命记 25:5。7. 将丑名加于其妻者,不可休她,申命记 22:19。8. 玷污处女者,不可休她,申命记 22:29。

32. 第十二类论及国度,由四条诫命构成:——1. 不可立外邦之人为王,申命记 17:15。2. 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申命记 17:16。3. 不可多立妃嫔;4. 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申命记 17:17。

33. 这便是犹太人对律法诫命所作的叙述;而诫命的数目,以及他们所加于其上的分类与区别,据他们所声称,都属于其口传律法的一部分——就此一端,便足以证明其虚妄。因为显而易见,这些诫命中有许多是彼此重复的,又有许多被称为诫命的其实全然不是诫命,其中若干条并非建立在他们自称据以采集的经文之上;甚而在其中许多条上,圣灵的心意被明显曲解,他们竟将相反的意思附加于圣灵的言语。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尚有若干命令与典章,尤其是关乎献祭之内、之上、之事者,在这一汇编中全然未被他们留意;此点我尽可举出足够的实例予以证实。既然如此,则这一汇编所自称隶属的那条规则,断不能出于神。但正如我前面所言,因为其中呈现了为数不少的诫命,尤其是关乎他们属肉体敬拜之事的诫命,故此虽有他人先前已从他们那里转录过,仍有必要在此陈列出来。我在此的主要用意,乃是为使徒的某些经文,以及圣经别处论及这"记在律例中的诫命律法"的其他说法,提供亮光。

34. 我们的使徒论到这整套神圣敬拜体系所作的陈述,见希伯来书 9:1、10:"原来前约有礼拜的条例和属世界的圣所,……这些事只是关乎饮食和诸般洗濯的规矩,以及属肉体的条例,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此语极堪注意。凡有人略一举目,看这里所汇集的众多诫命——关乎饮食、洗濯,以及外在属肉体的遵守——便立时看见,使徒所作的描述如何贴切中肯地合乎他们的事奉:不仅就其方式与繁多而言,也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都是属肉体之物,断不能成就神在那约中所定意、所提出、所应许的伟大、属灵、荣耀而永恒的目的;这些条例既附加于那约的施行之下,便只存到"振兴的时候"来到为止。因此在别处,如歌罗西书 2:20,他称之为"世上的小学"——就是关乎摸、尝、动手的条例,关乎饮食的条例,关乎外表洁净或不洁净之物的条例,这一切都是用过就都败坏的。

35. 略略一观这些诫命之繁多,以及围绕这些诫命并其种种情节所要求的一丝不苟的遵守,便可明白另一位使徒在使徒行传 15:10 中的话,他称律法为"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因为这轭的重压虽然主要在于其内容本身,并在于所要求履行的各样本分,然而其中所包含的诫命之众多,却大大加增并加重了这轭;故此我们的使徒称之为"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以弗所书 2:15),其中所含的诫命多至无穷,以致他们的良心在这些诫命上永不能得着安慰的确据,不知自己是否已正当地尽了本分。

———

Published 2026-08-29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