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假设许愿的人都是自主的,就是自己可以做主,并且理智健全,所许的又合法又可行,这时就有义务遵守诺言;但倘若许愿者受制于人,受别人控制,情形就不同了。这里提到两种类似的情形,并作出定论:
I.
未出嫁的女子在父家:有人觉得这极有可能包括尚未娶妻、尚未离开父家、还在受教育受管教的儿子。是否包括儿子,我不敢说。常言道:律法不明确说的,我们也不可明确说。人若许愿,不可食言;这是普遍的法则。但对于未出嫁的女子,有此特殊的规定:她若许愿,除非父亲知道,除非她告诉父亲,不然就不得为定;父亲知道,便可采取措施,或承认或不承认。但这样的情形仍倾向于定准:1.父亲若沉默,那就算为承认:倘若他默默无言,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第4
节)。常言道:沉默就是同意。父亲沉默,代表他同意女儿许愿;只要父亲不反对,她就要受约束。2.但父亲若不同意,则所许的愿全然作废,因为可能影响家中事务,打乱父亲的全盘计划,倘若所许的愿关乎食物,可能影响父家的食物供应,倘若所许的超出父家财产所能承受的,就会妨碍子女的日常供应;无论如何,这都是干犯父亲管辖子女的权柄,所以他若不同意,女子就不受誓言的约束,耶和华也必赦免她,意思是:不会怪罪她违背誓言;她许愿,表现出良好的意愿,倘若出于真心,便是胜于献祭。这表示当子女的应该尊重父母,孝敬他们,听从他们。维护父亲的权柄,乃是集体的利益,倘若纵容子女违背自己的父母(古人的遗传就是如此;马太福音15:5-6),这些子女很快就会在其它事上沦为彼列的儿女。有人认为这条律例应当涵盖儿女未征得父母同意私自成婚,父母有权否认婚姻,解除婚约;但即便不是这样,至少也说明私自成婚是犯罪,并且要求子女,若有这样愚昧的行为,应当在神面前,在父母面前,自卑悔改。
II.
妻子的情形类似。倘若这妇人是寡妇或被休的,不受父亲或丈夫的管辖,她若许愿约束自己,就要为定(第9节),她若食言,后果自负;但妻子若没有丈夫同意,就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未经丈夫同意,就不能许愿。1.关于妻子许愿,这里的律法很明确。倘若丈夫同意,尽管只是默许,所许的愿也要为定(第6-7节)。倘若丈夫不同意,只因她所承诺的义务纯粹是
个人行为,不是出于神的吩咐,就当优先考虑她对丈夫的义务,因她本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以弗所书5:22);这时对她来说,信守诺言不算义务,不顺服丈夫反倒是她的过错,她也许本当征得丈夫同意,然后才许愿;所以需要蒙赦免(第8节)。2.倘若妻子不久成了寡妇或被休的,这条律例仍然成立。她若回到父家,虽父亲不再有权否定她所许的愿(第9节),但既是在夫家许愿,而丈夫又不同意,所许的愿就作废,永不生效,此时虽脱离了丈夫的律,却不能重回许愿的律。第10-14节似乎有这样独特的含义,不然就只是简单重复第6-8节。但这里还加了一句(第15节):丈夫若废了妇人所许的愿,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就是说:倘若她所许的愿是好事,是荣耀神,有益于自己的灵魂,而丈夫则因为贪心,因为发脾气,或炫耀自己的权柄,不同意她许愿,她虽不必为所许下的负责,丈夫却要被问罪。由此可见,神的律法十分在乎维系家庭成员的秩序,维护尊者的权柄,强调属下的本份和态度。丈夫理当在家中作主(以斯帖记1:22),妻子儿女理当全然顺服;为了维护这条原则不受干犯,又为了避免家庭成员许愿后又食言,神宁可放弃自己的权益,不追究庄严许愿之后所应有的义务。信仰果然是坚固家人之间的纽带,确保众人的利益;真是:地上万族必因你得福(创世记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