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本章说的是许愿的条例,在前章结尾处曾提到。I.普遍原则,所许的愿都要谨守(第 1-2 节)。II. 具体的例外:1.未嫁女子许愿,没有父亲同意,不得为定(第 3-5 节)。2.妻子许愿,没有丈夫同 意,不得为定(第 6 节等)。 关于许愿(主前 1452 年) 1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2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 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这条律例晓喻各支派的首领,好叫他们教导属下的人,解释给他们听,告诫他们,若有人违背誓 言就要问责。有可能支派首领遇到了这种紧急的事,求问摩西,希望藉着他明白神的意思,于是 神就晓喻他们: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这条律例至今仍然有效。 1.这里假设有人向耶和华许愿,请神来见证他的诺言,意在归荣耀给神。又假设许愿所作的事合 乎律法:神的诫命所禁止的,无人能行,即便是许了愿也不能行。但假设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并非 必须履行的义务。一个人可能许愿说,要在某时带来这样那样的供物,要捐出某一笔款项,或某 一部份款项,要负担律法所允许的某一部份素祭和奠祭,要在赎罪日以外的日子禁食,刻苦己心 (在第 13 节提到)。许多人这样许愿,有的是出于不同寻常的圣洁热心,有的因为犯了罪或为了 避免犯罪而自降为卑,有的为了祈求某种恩惠或因为蒙了恩而表示感谢。这样的许愿很有好处,
但要出于诚意,还要谨守。犹太学者们说:许愿乃是篱笆,意思是说许愿是一种信仰的约束。这 里将许愿者说成是用带子捆住自己的灵魂1。神是个灵,向他许愿,就是向他捆住自己的灵魂。向 人作承诺,是捆住财物,而向神作承诺,就是捆住灵魂。我们守主的圣餐时许愿,约束自己不做 本份以外的事,父亲或丈夫都不能废去;这些都是捆住灵魂的带子,应当感觉到其中的约束力, 远离罪孽,完全听命于神纯全的旨意。我们的财物本是自己作主(使徒行传 5:4),一旦许愿, 也就成了捆住灵魂的带子。2.这里晓喻他们,既然许愿,就当凭良心行出来:不可食言,即便日 后改变了主意,也要按先前所说的行出来。这句话的原意是:不可亵渎自己的话。许愿是神的规 矩,人若假意许愿,就是亵渎神的规矩。经上明确说: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道书 5:5)。 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加拉太书 6:7)。神向我们所应许的都是是,都是阿们,但愿我们 向他所承诺的不要又是又不是。 3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4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 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 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6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7 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 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8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 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 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11 丈夫听见,却向 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12 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 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 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 去。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 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15 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 罪孽。」16 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这里假设许愿的人都是自主的,就是自己可以做主,并且理智健全,所许的又合法又可行,这时 就有义务遵守诺言;但倘若许愿者受制于人,受别人控制,情形就不同了。这里提到两种类似的 情形,并作出定论: I.未出嫁的女子在父家:有人觉得这极有可能包括尚未娶妻、尚未离开父家、还在受教育受管教的 儿子。是否包括儿子,我不敢说。常言道:律法不明确说的,我们也不可明确说。人若许愿,不 可食言;这是普遍的法则。但对于未出嫁的女子,有此特殊的规定:她若许愿,除非父亲知道, 除非她告诉父亲,不然就不得为定;父亲知道,便可采取措施,或承认或不承认。但这样的情形 仍倾向于定准:1.父亲若沉默,那就算为承认:倘若他默默无言,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第 4 节)。常言道:沉默就是同意。父亲沉默,代表他同意女儿许愿;只要父亲不反对,她就要受约 束。2.但父亲若不同意,则所许的愿全然作废,因为可能影响家中事务,打乱父亲的全盘计划, 倘若所许的愿关乎食物,可能影响父家的食物供应,倘若所许的超出父家财产所能承受的,就会 妨碍子女的日常供应;无论如何,这都是干犯父亲管辖子女的权柄,所以他若不同意,女子就不 受誓言的约束,耶和华也必赦免她,意思是:不会怪罪她违背誓言;她许愿,表现出良好的意 愿,倘若出于真心,便是胜于献祭。这表示当子女的应该尊重父母,孝敬他们,听从他们。维护 父亲的权柄,乃是集体的利益,倘若纵容子女违背自己的父母(古人的遗传就是如此;马太福音 15:5-6),这些子女很快就会在其它事上沦为彼列的儿女。有人认为这条律例应当涵盖儿女未征 得父母同意私自成婚,父母有权否认婚姻,解除婚约;但即便不是这样,至少也说明私自成婚是 犯罪,并且要求子女,若有这样愚昧的行为,应当在神面前,在父母面前,自卑悔改。 II.妻子的情形类似。倘若这妇人是寡妇或被休的,不受父亲或丈夫的管辖,她若许愿约束自己, 就要为定(第 9 节),她若食言,后果自负;但妻子若没有丈夫同意,就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东 西;所以,未经丈夫同意,就不能许愿。1.关于妻子许愿,这里的律法很明确。倘若丈夫同意, 尽管只是默许,所许的愿也要为定(第 6-7 节)。倘若丈夫不同意,只因她所承诺的义务纯粹是
钦定本第 2 节中的“约束自己”可直译为“用带子捆住自己的灵魂”。 1
个人行为,不是出于神的吩咐,就当优先考虑她对丈夫的义务,因她本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 顺服主(以弗所书 5:22);这时对她来说,信守诺言不算义务,不顺服丈夫反倒是她的过错, 她也许本当征得丈夫同意,然后才许愿;所以需要蒙赦免(第 8 节)。2.倘若妻子不久成了寡妇 或被休的,这条律例仍然成立。她若回到父家,虽父亲不再有权否定她所许的愿(第 9 节),但 既是在夫家许愿,而丈夫又不同意,所许的愿就作废,永不生效,此时虽脱离了丈夫的律,却不 能重回许愿的律。第 10-14 节似乎有这样独特的含义,不然就只是简单重复第 6-8 节。但这里还 加了一句(第 15 节):丈夫若废了妇人所许的愿,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就是说:倘若她所许的 愿是好事,是荣耀神,有益于自己的灵魂,而丈夫则因为贪心,因为发脾气,或炫耀自己的权 柄,不同意她许愿,她虽不必为所许下的负责,丈夫却要被问罪。由此可见,神的律法十分在乎 维系家庭成员的秩序,维护尊者的权柄,强调属下的本份和态度。丈夫理当在家中作主(以斯帖 记 1:22),妻子儿女理当全然顺服;为了维护这条原则不受干犯,又为了避免家庭成员许愿后 又食言,神宁可放弃自己的权益,不追究庄严许愿之后所应有的义务。信仰果然是坚固家人之间 的纽带,确保众人的利益;真是:地上万族必因你得福(创世记 28:14)。
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