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 第30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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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说的是许愿的条例,在前章结尾处曾提到。I.普遍原则,所许的愿都要谨守(第1-2节)。II. 具体的例外:1.未嫁女子许愿,没有父亲同意,不得为定(第3-5节)。2.妻子许愿,没有丈夫同意,不得为定(第6节等)。
关于许愿(主前1452 年)
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这条律例晓喻各支派的首领,好叫他们教导属下的人,解释给他们听,告诫他们,若有人违背誓言就要问责。有可能支派首领遇到了这种紧急的事,求问摩西,希望藉着他明白神的意思,于是神就晓喻他们: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这条律例至今仍然有效。 1.这里假设有人向耶和华许愿,请神来见证他的诺言,意在归荣耀给神。又假设许愿所作的事合乎律法:神的诫命所禁止的,无人能行,即便是许了愿也不能行。但假设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并非必须履行的义务。一个人可能许愿说,要在某时带来这样那样的供物,要捐出某一笔款项,或某一部份款项,要负担律法所允许的某一部份素祭和奠祭,要在赎罪日以外的日子禁食,刻苦己心(在第13节提到)。许多人这样许愿,有的是出于不同寻常的圣洁热心,有的因为犯了罪或为了避免犯罪而自降为卑,有的为了祈求某种恩惠或因为蒙了恩而表示感谢。这样的许愿很有好处, 但要出于诚意,还要谨守。犹太学者们说:许愿乃是篱笆,意思是说许愿是一种信仰的约束。这里将许愿者说成是用带子捆住自己的灵魂1。神是个灵,向他许愿,就是向他捆住自己的灵魂。向人作承诺,是捆住财物,而向神作承诺,就是捆住灵魂。我们守主的圣餐时许愿,约束自己不做本份以外的事,父亲或丈夫都不能废去;这些都是捆住灵魂的带子,应当感觉到其中的约束力,远离罪孽,完全听命于神纯全的旨意。我们的财物本是自己作主(使徒行传5:4),一旦许愿,也就成了捆住灵魂的带子。2.这里晓喻他们,既然许愿,就当凭良心行出来:不可食言,即便日后改变了主意,也要按先前所说的行出来。这句话的原意是:不可亵渎自己的话。许愿是神的规矩,人若假意许愿,就是亵渎神的规矩。经上明确说: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传道书5:5)。不要自欺,神是轻慢不得的(加拉太书6:7)。神向我们所应许的都是是,都是阿们,但愿我们向他所承诺的不要又是又不是。
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4 他父親也聽見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5 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他,因為他父親不應承。 6 他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7 他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他默默不言,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他所許的願和他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他。
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10 他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11 丈夫聽見,卻向他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他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他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他。 13 凡他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他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14 倘若他丈夫天天向他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他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他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15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16 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这里假设许愿的人都是自主的,就是自己可以做主,并且理智健全,所许的又合法又可行,这时就有义务遵守诺言;但倘若许愿者受制于人,受别人控制,情形就不同了。这里提到两种类似的情形,并作出定论:
I. 未出嫁的女子在父家:有人觉得这极有可能包括尚未娶妻、尚未离开父家、还在受教育受管教的儿子。是否包括儿子,我不敢说。常言道:律法不明确说的,我们也不可明确说。人若许愿,不可食言;这是普遍的法则。但对于未出嫁的女子,有此特殊的规定:她若许愿,除非父亲知道,除非她告诉父亲,不然就不得为定;父亲知道,便可采取措施,或承认或不承认。但这样的情形仍倾向于定准:1.父亲若沉默,那就算为承认:倘若他默默无言,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第4 节)。常言道:沉默就是同意。父亲沉默,代表他同意女儿许愿;只要父亲不反对,她就要受约束。2.但父亲若不同意,则所许的愿全然作废,因为可能影响家中事务,打乱父亲的全盘计划,倘若所许的愿关乎食物,可能影响父家的食物供应,倘若所许的超出父家财产所能承受的,就会妨碍子女的日常供应;无论如何,这都是干犯父亲管辖子女的权柄,所以他若不同意,女子就不受誓言的约束,耶和华也必赦免她,意思是:不会怪罪她违背誓言;她许愿,表现出良好的意愿,倘若出于真心,便是胜于献祭。这表示当子女的应该尊重父母,孝敬他们,听从他们。维护父亲的权柄,乃是集体的利益,倘若纵容子女违背自己的父母(古人的遗传就是如此;马太福音15:5-6),这些子女很快就会在其它事上沦为彼列的儿女。有人认为这条律例应当涵盖儿女未征得父母同意私自成婚,父母有权否认婚姻,解除婚约;但即便不是这样,至少也说明私自成婚是犯罪,并且要求子女,若有这样愚昧的行为,应当在神面前,在父母面前,自卑悔改。
II. 妻子的情形类似。倘若这妇人是寡妇或被休的,不受父亲或丈夫的管辖,她若许愿约束自己,就要为定(第9节),她若食言,后果自负;但妻子若没有丈夫同意,就没有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未经丈夫同意,就不能许愿。1.关于妻子许愿,这里的律法很明确。倘若丈夫同意,尽管只是默许,所许的愿也要为定(第6-7节)。倘若丈夫不同意,只因她所承诺的义务纯粹是 个人行为,不是出于神的吩咐,就当优先考虑她对丈夫的义务,因她本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以弗所书5:22);这时对她来说,信守诺言不算义务,不顺服丈夫反倒是她的过错,她也许本当征得丈夫同意,然后才许愿;所以需要蒙赦免(第8节)。2.倘若妻子不久成了寡妇或被休的,这条律例仍然成立。她若回到父家,虽父亲不再有权否定她所许的愿(第9节),但既是在夫家许愿,而丈夫又不同意,所许的愿就作废,永不生效,此时虽脱离了丈夫的律,却不能重回许愿的律。第10-14节似乎有这样独特的含义,不然就只是简单重复第6-8节。但这里还加了一句(第15节):丈夫若废了妇人所许的愿,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就是说:倘若她所许的愿是好事,是荣耀神,有益于自己的灵魂,而丈夫则因为贪心,因为发脾气,或炫耀自己的权柄,不同意她许愿,她虽不必为所许下的负责,丈夫却要被问罪。由此可见,神的律法十分在乎维系家庭成员的秩序,维护尊者的权柄,强调属下的本份和态度。丈夫理当在家中作主(以斯帖记1:22),妻子儿女理当全然顺服;为了维护这条原则不受干犯,又为了避免家庭成员许愿后又食言,神宁可放弃自己的权益,不追究庄严许愿之后所应有的义务。信仰果然是坚固家人之间的纽带,确保众人的利益;真是:地上万族必因你得福(创世记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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