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11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 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3 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常言道:恶行为派生好律法。这里讲述某个无名的以色列杂种作恶,由此派生出好律法来。
I.
肇事者的父亲是埃及人,母亲是以色列人(第10节),属但支派(第11节)。这里不提他本人的名,也不提他父亲的名,只提他母亲的名,她是个以色列人。这里特别提到他的父母:1.可能是要说明这场争斗的起因。犹太人说:他因母亲的缘故,认为有权在但支派当中设立帐棚,被但支派中一些人断然拒绝,指出他父亲既是埃及人,他就在这件事上无份,只能算为外人。2.也可能是指出与外人通婚的恶果。以色列的女儿嫁给了拜偶像的劣迹埃及人,这种婚姻的结果除了
亵渎者,还能有什么呢?生出的儿女很快效法坏的一方,无论是父是母,很快学会埃及父亲的亵渎,而不是以色列母亲的祷告和赞美。
II.
犯罪的起因是争斗:此人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以色列人出埃及时,有许多闲杂人同往(出埃及记12:38),在很多事上造成了伤害,这里就是一例;这些人往往挑起争斗。维护教会纯洁,乃是维护教会和平的途径。此人在争斗中口吐恶言。注意:争斗之初,无人知道有何恶果,不知一点火星能引发大火。一旦怒气上来,就忘了理性,忘了信仰,所以不可发怒,也不可因别人发怒而发怒,应当远离争斗而不是卷入争斗,因为纷争的起头如水放开(箴言17:14)。
III.
所犯的罪是亵渎和咒骂(第11节)。想必此人告到了审判官面前,被判无权享受以色列人的特权,因他父亲是埃及人,于是勃然大怒:1.亵渎了耶和华的圣名1。他亵渎了圣名,就是亵渎了神;神显明自己,乃是藉着他的名,不是藉着本性或任何比喻。这不是说神只是个名,但他的名超乎万名。我们的翻译者在圣名前加上了“耶和华的”,原文没有明确表达出来,乃是出于对至高神的极大敬畏:耶和华的名被亵渎,还居然写成了文字,实在是可耻:不要在迦特报告(撒母耳记下1:20)!迷信的犹太人自欺欺人,认为只要直呼耶和华的名就是亵渎神,认为神的名不可说出来;但神以此名显明自己,从未禁止任何人称他为耶和华。可能此人见神的律法对自己不利,将以色列民和外人区别对待,就口吐狂言,埋怨律法,埋怨立法者,公然与他为敌。2.并且咒骂,可能是咒骂神(倘若如此,他的咒骂就等同于亵渎),也可能是咒骂与他争斗的人。脾气暴躁的,往往口吐恶言。也可能他咒骂断案的审判官,公然藐视法庭,把法律程序当儿戏;倘若如此,那就是罪上加罪。
IV.
慎重处理他所犯的罪。因案子过于特殊,见证人或其他审判官按律(出埃及记18:22)将他交给摩西(第11节),摩西自己不愿草草定案,乃是将他羁押,直到得了神的指示。注意:当审判官的应当三思而后行;定罪的和判决的都当慎行,不可草率,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命记1:17),每桩案子他都重新过问。他们想知道耶和华的意思,是由官长治死他,还是交由神的审判;也许更确切地说,他们想知道是应当用石头打死他(像打死那些咒骂父母的;20:9),还是因为罪行过大,应该采用更严厉的刑罚。注意:坐在审判席上的,应当诚心渴望,藉着祷告和各样正确途径,努力得着耶和华的指示,因为他们判断乃是为耶和华(历代志下19:6),是要向他交账的。
V.
审判天地的主亲自向肇事者作出公义判决:全会众要用石头打死他(第14节)。神本可从天上直接将他剪除,但他要赐尊荣给人的审判制度,以此维护捍卫他在世上的荣耀。请注意看:1.命定行刑地点:把他带到营外。为表示憎恨罪孽,众人要将罪犯扔出去,像是可憎的枝条,将他分离出去,好比不洁之物,不配留在以色列营中。2.行刑者:全会众,表示他们为荣耀神的名大发热心。凡亵渎神的,人人都要向他扔石头,辱骂神好比辱骂他们自己(诗篇69:9)。这也是叫全会众更为惊恐;凡向亵渎者扔过石头的,日后都不敢与亵渎的事沾边。3.行刑过程庄严:在全会众扔石头之前,见证人要先按手在他头上。犹太人说唯有处死亵渎者的时候才这样做;并且还要一边按手一边说:“愿你的血归到你自己头上,因为这是你咎由自取。不要怪律法,审判官,陪审员或见证人;要怪只能怪自己。”
VI.
由此制定新法,凡亵渎神的,要用石头打死(第15-16节)。十诫的两块法版托付给当官的,他们就当为神的荣耀大发热心,严惩藐视神、藐视他权柄的,也当为社会和平和治安大发热心,严惩扰乱治安的。1.强调这条律例,任何时候不可废弃:必被治死,总要用石头打死他。若不看重神的荣耀,也许会觉得仅凭一句话就定死罪过于严厉(言语不过是风),但神要叫他们明白,不可轻看这样的言语,这乃是说话的人从心里发出的恶,给听见的人造成极大的罪恶,极大的忧伤。2.这条律例包括外人和寄居的,以及生在当地的。神从未立法强迫外邦人受割礼,拥戴犹太信仰(强迫人皈依犹太教并不荣耀以色列的神),但他却立法禁止外邦人毁谤以色列的神。3.因亵渎罪被打死的,这里说必担当他的罪,必受罪的刑罚;没有命定赎罪祭牲,不可将罪孽归到祭牲头上,他要自己担当,自己当作公义神的祭物。正所谓:被自己的舌头所害(诗篇64:8);亵渎者的舌头必重重地害他。
VII.
重申与这条新律例相关的其他律例。1.打死人的,必被治死(第17,21节),按挪亚时代的远古律例(创世记9:6),也按自然律(创世记4:10)。2.伤人致残的,必按复仇的律法受刑罚(第19-20节)。这不是说各人可以自己寻仇,而是应当向官长申诉,官长应当按伤害的程度处罚伤人的,安抚受伤的。这条律例先前出现过(出埃及记22:4-5)。这律例比较适合当时的时代,当时要显出律法的威力,有罪必惩,与我们的时代则不太相符,现在要显出福音的恩典,罪得赦免;所以我们的救主弃掉了这条律例(马太福音5:38-39),不是阻止官长秉持公义,而是阻止我们报复,要求饶恕别人,如同被饶恕。3.故意伤害邻舍牲畜的,必须赔偿损失(第18,
21节)。神的律法不仅保护人的生命,也保护人的财产。牲畜若不属于具体个人,用我们的法律名词来说,就是野生的,可以打死;但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可打死。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哥林多前书9:9)?为我们的缘故,确实如此。4.外人和以色列人都有权从这条律例得益处,不致受损,而若损害了别人则必受罚。在这里重提这些律例,似乎是要表示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在亵渎的事上受罚,乃是一视同仁,因为在别的罪上受罚也是一视同仁。重提这些律例可能还有一个原因:神借此表示他为保护人生安全早有预备,要严惩伤害人的,说明当官的也应当为神的荣耀大发热心,严惩亵渎他名的。神既关心他们的安全,他们理当关心神的荣耀。
VIII.
亵渎者服法。摩西晓喻以色列人,像是签署行刑文书,他们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第23节)。这件事教导我们,罪的工价乃是死,尤其是亵渎罪,乃是审判官当罚的罪孽(约伯记31:11)。如此亵渎神的名,即便逃过人的刑罚,终究逃不过神公义的审判。这个亵渎者是被这条摩西律例治死的第一人。司提反是为福音而死的第一人(使徒行传第7章),他的死是因为这条律例被滥用;殉道者和罪犯的死法相同,但两者之间却有天渊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