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24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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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说的是:I.重申关于灯台和陈设饼的律例(第1-9节)。II.有人干犯了这律例,亵渎者被监禁,受审判,被定罪,并处死刑(第10-14,23节)。III.严禁亵渎的律例(第15-16节),其他律例(第17节等)。
关于灯台的律例(主前1490 年)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3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4 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6 要把餅擺列兩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7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8 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9 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这里吩咐要谨慎安放神殿中的灯台和陈设桌。
I. 灯要常常点着。前面出现过这条律例(出埃及记27:20-21节),这里重复,可能因为诸事安排妥当,现在开始实施。1.百姓要预备灯油(第2节);这与一切用于服事神的物件一样,都要用上好的,用捣成的清橄榄油,可能是捣了再捣,使灯常常点着。所有英语译本中,灯这个字都用复数,但原文在第2节用单数:使那盏灯常常点着,第4节用复数:他收拾那些灯。七灯组成一个整体;满有恩典的圣灵乃是七盏火灯在宝座前点着(启示录4:5),因为恩赐原有分别,圣灵却是一位(哥林多前书12:4)。传道人在基督教会好比燃烧发光的灯,但众人有义务供养他们,好比以色列民预备灯油。供养若不足,事工也就不足。2.祭司要看管灯台;要修剪,清理,上油,昼夜如此(第3-4节)。同样地,福音传道人的工作乃是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腓立比书2:16),不是标新立异,而是诠释传讲真道,使真道的光更明亮,照得更广。使灯常常点着,这是一般的做法,但教会在贫穷拮据之时,我们也见过有好橄榄油直接注入灯内,不需要祭司或众人的服事(撒迦利亚书4:2-3);神虽叫我们受限于器皿,他自己却不受限,而是确保他的灯在世上永不熄灭,灯油永不缺少。
II. 桌上要常有陈设饼,这在先前也出现过(出埃及记25:30)。这里再次提到:1.桌上要有饼;不是美味佳肴,只是十二个饼或糕(第5-6节)。有饼就没有饥荒,没有饼也就没有筵席。每个支派均有饼,在我父家里有足够的粮,人人都蒙神恩典的供应,人人都欢迎领受神的恩典。即便在十个支派反叛以后,陈设饼的数目不变(历代志下13:11),因为所剩的几个支派仍心仪圣殿,殷勤服事。2.每排饼都有一把净乳香放在金碟上(第7节)。当陈设饼撤去给祭司时,净乳香就烧在金坛上(想必如此),在每天所点的香以外;这是要作为纪念,代替陈设饼,作为火祭献给神,就如从素祭取些烧在坛上的也称为纪念(2:2)。只需要一点,代表谦卑感恩,便蒙悦纳,陈设饼则分给祭司。这十二个饼预表一切灵意上的属神以色列,在神面前都有基督馨香之气(哥林多后书2:15)。经上说他们的祷告达到神的面前,蒙了纪念(使徒行传10:4);这个词源自律法礼仪。3.每个安息日要更换。陈设饼放在桌上满七天,祭司就可在圣所和其它圣物一起吃(第9节),并由众人负责添上新饼,取代旧饼(第8节)。犹太人说:负责放饼的祭司和负责取饼的祭司同时操作,确保桌子不空,陈设饼常摆在耶和华面前。神和人不同,凡愿意亲近他的,他必款待,不致缺乏(路加福音11:5)。每个饼用细面伊法十分之二,就是二俄梅珥,每个以色列人在第六天为安息日收吗哪时也收这么多(出埃及记16:22)。为此有人推断安息日更换桌上的陈设饼,乃是为了纪念他们在旷野吃吗哪。基督的传道人每个安息日都要为神家预备新粮,分享学习圣经所得的新收获,使众人看出他们的长进来(提摩太前书4:15)。示罗密之子犯亵渎罪;被处置(主前1490年)
示罗密之子犯亵渎罪;被处置(主前1490 年)
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裡爭鬥。 11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裡。(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 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裡,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3 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常言道:恶行为派生好律法。这里讲述某个无名的以色列杂种作恶,由此派生出好律法来。
I. 肇事者的父亲是埃及人,母亲是以色列人(第10节),属但支派(第11节)。这里不提他本人的名,也不提他父亲的名,只提他母亲的名,她是个以色列人。这里特别提到他的父母:1.可能是要说明这场争斗的起因。犹太人说:他因母亲的缘故,认为有权在但支派当中设立帐棚,被但支派中一些人断然拒绝,指出他父亲既是埃及人,他就在这件事上无份,只能算为外人。2.也可能是指出与外人通婚的恶果。以色列的女儿嫁给了拜偶像的劣迹埃及人,这种婚姻的结果除了 亵渎者,还能有什么呢?生出的儿女很快效法坏的一方,无论是父是母,很快学会埃及父亲的亵渎,而不是以色列母亲的祷告和赞美。
II. 犯罪的起因是争斗:此人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以色列人出埃及时,有许多闲杂人同往(出埃及记12:38),在很多事上造成了伤害,这里就是一例;这些人往往挑起争斗。维护教会纯洁,乃是维护教会和平的途径。此人在争斗中口吐恶言。注意:争斗之初,无人知道有何恶果,不知一点火星能引发大火。一旦怒气上来,就忘了理性,忘了信仰,所以不可发怒,也不可因别人发怒而发怒,应当远离争斗而不是卷入争斗,因为纷争的起头如水放开(箴言17:14)。
III. 所犯的罪是亵渎和咒骂(第11节)。想必此人告到了审判官面前,被判无权享受以色列人的特权,因他父亲是埃及人,于是勃然大怒:1.亵渎了耶和华的圣名1。他亵渎了圣名,就是亵渎了神;神显明自己,乃是藉着他的名,不是藉着本性或任何比喻。这不是说神只是个名,但他的名超乎万名。我们的翻译者在圣名前加上了“耶和华的”,原文没有明确表达出来,乃是出于对至高神的极大敬畏:耶和华的名被亵渎,还居然写成了文字,实在是可耻:不要在迦特报告(撒母耳记下1:20)!迷信的犹太人自欺欺人,认为只要直呼耶和华的名就是亵渎神,认为神的名不可说出来;但神以此名显明自己,从未禁止任何人称他为耶和华。可能此人见神的律法对自己不利,将以色列民和外人区别对待,就口吐狂言,埋怨律法,埋怨立法者,公然与他为敌。2.并且咒骂,可能是咒骂神(倘若如此,他的咒骂就等同于亵渎),也可能是咒骂与他争斗的人。脾气暴躁的,往往口吐恶言。也可能他咒骂断案的审判官,公然藐视法庭,把法律程序当儿戏;倘若如此,那就是罪上加罪。
IV. 慎重处理他所犯的罪。因案子过于特殊,见证人或其他审判官按律(出埃及记18:22)将他交给摩西(第11节),摩西自己不愿草草定案,乃是将他羁押,直到得了神的指示。注意:当审判官的应当三思而后行;定罪的和判决的都当慎行,不可草率,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命记1:17),每桩案子他都重新过问。他们想知道耶和华的意思,是由官长治死他,还是交由神的审判;也许更确切地说,他们想知道是应当用石头打死他(像打死那些咒骂父母的;20:9),还是因为罪行过大,应该采用更严厉的刑罚。注意:坐在审判席上的,应当诚心渴望,藉着祷告和各样正确途径,努力得着耶和华的指示,因为他们判断乃是为耶和华(历代志下19:6),是要向他交账的。
V. 审判天地的主亲自向肇事者作出公义判决:全会众要用石头打死他(第14节)。神本可从天上直接将他剪除,但他要赐尊荣给人的审判制度,以此维护捍卫他在世上的荣耀。请注意看:1.命定行刑地点:把他带到营外。为表示憎恨罪孽,众人要将罪犯扔出去,像是可憎的枝条,将他分离出去,好比不洁之物,不配留在以色列营中。2.行刑者:全会众,表示他们为荣耀神的名大发热心。凡亵渎神的,人人都要向他扔石头,辱骂神好比辱骂他们自己(诗篇69:9)。这也是叫全会众更为惊恐;凡向亵渎者扔过石头的,日后都不敢与亵渎的事沾边。3.行刑过程庄严:在全会众扔石头之前,见证人要先按手在他头上。犹太人说唯有处死亵渎者的时候才这样做;并且还要一边按手一边说:“愿你的血归到你自己头上,因为这是你咎由自取。不要怪律法,审判官,陪审员或见证人;要怪只能怪自己。”
VI. 由此制定新法,凡亵渎神的,要用石头打死(第15-16节)。十诫的两块法版托付给当官的,他们就当为神的荣耀大发热心,严惩藐视神、藐视他权柄的,也当为社会和平和治安大发热心,严惩扰乱治安的。1.强调这条律例,任何时候不可废弃:必被治死,总要用石头打死他。若不看重神的荣耀,也许会觉得仅凭一句话就定死罪过于严厉(言语不过是风),但神要叫他们明白,不可轻看这样的言语,这乃是说话的人从心里发出的恶,给听见的人造成极大的罪恶,极大的忧伤。2.这条律例包括外人和寄居的,以及生在当地的。神从未立法强迫外邦人受割礼,拥戴犹太信仰(强迫人皈依犹太教并不荣耀以色列的神),但他却立法禁止外邦人毁谤以色列的神。3.因亵渎罪被打死的,这里说必担当他的罪,必受罪的刑罚;没有命定赎罪祭牲,不可将罪孽归到祭牲头上,他要自己担当,自己当作公义神的祭物。正所谓:被自己的舌头所害(诗篇64:8);亵渎者的舌头必重重地害他。
VII. 重申与这条新律例相关的其他律例。1.打死人的,必被治死(第17,21节),按挪亚时代的远古律例(创世记9:6),也按自然律(创世记4:10)。2.伤人致残的,必按复仇的律法受刑罚(第19-20节)。这不是说各人可以自己寻仇,而是应当向官长申诉,官长应当按伤害的程度处罚伤人的,安抚受伤的。这条律例先前出现过(出埃及记22:4-5)。这律例比较适合当时的时代,当时要显出律法的威力,有罪必惩,与我们的时代则不太相符,现在要显出福音的恩典,罪得赦免;所以我们的救主弃掉了这条律例(马太福音5:38-39),不是阻止官长秉持公义,而是阻止我们报复,要求饶恕别人,如同被饶恕。3.故意伤害邻舍牲畜的,必须赔偿损失(第18, 21节)。神的律法不仅保护人的生命,也保护人的财产。牲畜若不属于具体个人,用我们的法律名词来说,就是野生的,可以打死;但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可打死。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哥林多前书9:9)?为我们的缘故,确实如此。4.外人和以色列人都有权从这条律例得益处,不致受损,而若损害了别人则必受罚。在这里重提这些律例,似乎是要表示外邦人和以色列人在亵渎的事上受罚,乃是一视同仁,因为在别的罪上受罚也是一视同仁。重提这些律例可能还有一个原因:神借此表示他为保护人生安全早有预备,要严惩伤害人的,说明当官的也应当为神的荣耀大发热心,严惩亵渎他名的。神既关心他们的安全,他们理当关心神的荣耀。
VIII. 亵渎者服法。摩西晓喻以色列人,像是签署行刑文书,他们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第23节)。这件事教导我们,罪的工价乃是死,尤其是亵渎罪,乃是审判官当罚的罪孽(约伯记31:11)。如此亵渎神的名,即便逃过人的刑罚,终究逃不过神公义的审判。这个亵渎者是被这条摩西律例治死的第一人。司提反是为福音而死的第一人(使徒行传第7章),他的死是因为这条律例被滥用;殉道者和罪犯的死法相同,但两者之间却有天渊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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