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他青年一樣,就可以吃他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14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 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唯有祭司和祭司的家人才能吃圣物。这里的律例规定外人不可吃圣物,就是说,唯有祭司和属他的才可吃(第10节)。这里吩咐祭司要谨慎,不可允许外人吃圣物,免得亵渎圣物(第15节),也免得他们自取罪孽(第16 节),意思是不可任凭他们沾手在无权享用的圣物上,以致罪孽落在他们身上。一般是这样理解。注意:我们不但要谨慎,免得自己担罪,还要避免叫别人担罪。不但不可任凭罪孽落在弟兄身上,也要尽力不让罪孽靠近他。不过这句话也许另有他意:经上说祭司吃赎罪祭牲,乃是象征
I.
他们担当会众的罪孽,为他们赎罪(10:17)。所以不可允许外人吃那圣物,以为吃了就是担当罪孽;若不按所规定的行,任何人这样做都是胆大妄为。人若在我们的祭司基督之外设立别的中保,试图担当罪孽,那就是擅夺基督的荣耀,侵犯他的权利。当我们告诫众人不可倚靠自己的义,不可大胆在神面前标榜自己的义,唯有倚靠基督的义才能得平安和赦免,那是因为我们不敢任凭他们担当罪孽,罪孽如此沉重,他们担当不起。
II.
这里解释这条律例,说明什么样的人算是祭司家中的人,什么样的人不算。1.寄居的和雇工不永远住在家中;他们住在家中,却不属于这里;所以不可吃圣物(第10节);但生在家中的,或花钱买来的,虽是仆人,却是属于这个家,所以可以吃(第11节)。注意:唯有把神的家当作永远安息之所(诗篇132:14),定意一生一世住在神的殿中(诗篇23:6),才有份享受神家的安慰,至于那些相信只在一时,只为某种目的,就好比是寄居的,是短工,就在这道上无分无关(使徒行传8:21)。2.至于家中的子女,若是儿子,那就毫无疑问,自己就是祭司,但若是女儿,则需区别对待。只要仍住在父家,就可以吃圣物,但若所嫁的不是祭司,就失去了自己的权益(第12节),因已不再属于祭司之家。不过倘若祭司的女儿成了寡妇,又无子女,不能自成一家,以致回到父家来,既非妻又非母,就当重新认她为女儿,就可以吃圣物。若因天意伤心守寡,若在夫家失去一切,却在父家重新寻回,真该感谢眷顾寡妇、不任凭她们流离失所的神。3.
这里要求无权吃圣物、但却误吃的要作出赔偿(第14节)。倘若故意为之,藐视神的律例,就有可能被神的手所剪除,或受官长击打;但倘若出于软弱无知吃了圣物,就当按价值归还,外加五分之一,此外还要献祭赎罪;参考5:15-16。
III.
这条律例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遵守,譬如大卫和跟随他的人吃了陈设饼(撒母耳记上21:6)。我们的救主替他们辩解,并作出解释,以此在类似的事上给我们一条永久性的原则,就是神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马太福音12:3,4,7)。礼仪必须给道德让路。
IV.
这条律例教导福音传道人,他们乃是神奥秘事的管家(哥林多前书4:1);不可一概而论,允许所有人吃圣物,要善于区分宝贵的和卑贱的。若有人刻意无知或刻意亵渎,那就是外人,就不是耶和华祭司的家人;对这样的人,不可拿儿女的饼丢给他们。圣物是为成圣之人,至少是为口称成圣的人。参考马太福音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