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22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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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有许多关于祭司和献祭的律例,都是为了维护圣所的尊严。I.祭司不洁期间不可吃圣物(第1-9节)。II.不属于祭司家族的外人不可吃圣物(第10-13节),若误吃了圣物,就当赔偿(第14-16节)。III.所献的祭物必须没有残疾(第17-25节)。IV.所献的祭物必须满八天(第26-28节);感恩的祭物要在所献的当天吃(第29节等)。
关于祭司的律例(主前1490 年)
1 耶和華對摩西說: 3 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4 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物或作:人),或是遺精的人, 5 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 6 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7 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8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9 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天生有残疾的虽不可做祭司的工,却可以吃圣物;犹太作家说为了避免他们懒散,可安排他们在柴房工作,挑出被虫蛀过的木柴,免得用在坛上;也可用他们来判断大麻疯;但是:
I. 凡不洁净的,可能是因自己的过错染上不洁,只要还在不洁期间,就不可吃圣物。1.有些不洁是永久性的,譬如大麻疯或漏症(第4节)。百姓得这些病症,不得入圣所,神表示这些病症出现在祭司身上,不但不是情有可原,反倒更加可憎。2.也有些是暂时的,譬如摸死尸之类,过一段日子,只要洗浴便可洁净(第6节)。但无论何人,若不洁净,便不可吃圣物,不然神就会大大发怒,说: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第3节)。倘若我们在不洁期间胆敢靠近神,即便是在他面前服事他,也不能保证免受他的忿怒。毁灭必从耶和华面前出来1(帖撒罗尼迦后书1:9),好比有火从耶和华面前出来(10:2),烧死拿答和亚比户。同样地,人若亵渎轻看神的圣言,也必被主的道所剪除,主的道要定他们有罪。第9节再次警告他们,不洁期间不可吃圣物:免得轻忽了,因此担罪而死。注意:(1)用不洁的手摸圣物,便是亵渎圣物,是大罪。吃圣物象征有份于赎罪祭,但若在不洁期间吃圣物,则不但罪责不减,反而罪加一等,是担罪。(2)罪乃是重担,若不是神无尽的怜悯,凡担罪的都必沉下去,必担罪而死。连祭司都不例外,若不洁净,明知故犯,就必灭亡。
II. 由此可见这条律例的意图:1.要求祭司谨慎持守纯洁,远离任何可能染上的污秽。圣物乃是他们存活之本,若不能吃圣物,何以生存?因染上污秽而可能失去的安慰和尊严越多,就越要谨慎持 守纯洁。2.连祭司因不洁的缘故都要远离圣物(第2节),百姓见了便会对圣物心生敬畏。神既对自己的贴身侍从如此严格,就必是无比圣洁的神。3.教导我们要谨防一切道德败坏,因为染上了这些,就不配领受神圣所的安慰。我们虽不必拘泥于形式,但真正的污秽可叫我们失去与神相通的喜乐。凡洗过澡的人,只要把脚一洗,全身就干净了(约翰福音13:10);我要洗手表明无辜,才环绕你的祭坛(诗篇26:6)。因此我们需要时刻警醒,免得(正如这里所言)在归给神的圣物上亵渎他的圣名(第2节)。若在本当荣耀他的事上冒犯他,在本当讨他喜悦的事上惹怒他,将来就不好交账了;若在不洁期间做归他为圣的事,亵渎神的名,将来同样不好交账。 10「凡外人不可吃圣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圣物;
关于献祭的律例(主前1490 年)
11 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他青年一樣,就可以吃他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14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 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唯有祭司和祭司的家人才能吃圣物。这里的律例规定外人不可吃圣物,就是说,唯有祭司和属他的才可吃(第10节)。这里吩咐祭司要谨慎,不可允许外人吃圣物,免得亵渎圣物(第15节),也免得他们自取罪孽(第16 节),意思是不可任凭他们沾手在无权享用的圣物上,以致罪孽落在他们身上。一般是这样理解。注意:我们不但要谨慎,免得自己担罪,还要避免叫别人担罪。不但不可任凭罪孽落在弟兄身上,也要尽力不让罪孽靠近他。不过这句话也许另有他意:经上说祭司吃赎罪祭牲,乃是象征
I. 他们担当会众的罪孽,为他们赎罪(10:17)。所以不可允许外人吃那圣物,以为吃了就是担当罪孽;若不按所规定的行,任何人这样做都是胆大妄为。人若在我们的祭司基督之外设立别的中保,试图担当罪孽,那就是擅夺基督的荣耀,侵犯他的权利。当我们告诫众人不可倚靠自己的义,不可大胆在神面前标榜自己的义,唯有倚靠基督的义才能得平安和赦免,那是因为我们不敢任凭他们担当罪孽,罪孽如此沉重,他们担当不起。
II. 这里解释这条律例,说明什么样的人算是祭司家中的人,什么样的人不算。1.寄居的和雇工不永远住在家中;他们住在家中,却不属于这里;所以不可吃圣物(第10节);但生在家中的,或花钱买来的,虽是仆人,却是属于这个家,所以可以吃(第11节)。注意:唯有把神的家当作永远安息之所(诗篇132:14),定意一生一世住在神的殿中(诗篇23:6),才有份享受神家的安慰,至于那些相信只在一时,只为某种目的,就好比是寄居的,是短工,就在这道上无分无关(使徒行传8:21)。2.至于家中的子女,若是儿子,那就毫无疑问,自己就是祭司,但若是女儿,则需区别对待。只要仍住在父家,就可以吃圣物,但若所嫁的不是祭司,就失去了自己的权益(第12节),因已不再属于祭司之家。不过倘若祭司的女儿成了寡妇,又无子女,不能自成一家,以致回到父家来,既非妻又非母,就当重新认她为女儿,就可以吃圣物。若因天意伤心守寡,若在夫家失去一切,却在父家重新寻回,真该感谢眷顾寡妇、不任凭她们流离失所的神。3. 这里要求无权吃圣物、但却误吃的要作出赔偿(第14节)。倘若故意为之,藐视神的律例,就有可能被神的手所剪除,或受官长击打;但倘若出于软弱无知吃了圣物,就当按价值归还,外加五分之一,此外还要献祭赎罪;参考5:15-16。
III. 这条律例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遵守,譬如大卫和跟随他的人吃了陈设饼(撒母耳记上21:6)。我们的救主替他们辩解,并作出解释,以此在类似的事上给我们一条永久性的原则,就是神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祀(马太福音12:3,4,7)。礼仪必须给道德让路。
IV. 这条律例教导福音传道人,他们乃是神奥秘事的管家(哥林多前书4:1);不可一概而论,允许所有人吃圣物,要善于区分宝贵的和卑贱的。若有人刻意无知或刻意亵渎,那就是外人,就不是耶和华祭司的家人;对这样的人,不可拿儿女的饼丢给他们。圣物是为成圣之人,至少是为口称成圣的人。参考马太福音7:6。
17 耶和華對摩西說: 19 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20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21 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22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23 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24 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25 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26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8 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29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30 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32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33 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这里有四条关于献祭的律例:
I. 所献给神的供物必须没有残疾,否则就不蒙悦纳。这点在各样献祭的具体条例中常有提及。这里则告诉他们什么才算为残疾,不合宜作为供物:瞎眼的,折伤的,残废的,有瘤子的(第22 节),损伤的,压碎的,破裂的,骟了的(第24节),按犹太作家的理解,就是被阉割了的,牛羊若已被阉割,则不可当作供物。另外甘心祭和还愿祭也有所不同(第23节)。虽然前面所提到的残疾都不可作为这两样的供物,但倘若牲畜的肢体或多余或缺少(按犹太人的理解,倘若相对的身体部位比例不当或不相等,譬如一只眼、一只耳或一条腿过大或过小),倘若并无其它瑕疵,便可作为甘心祭蒙悦纳,因为凡献甘心祭的,并无承诺在先,神的律法也无此要求;但若作为还愿,则不蒙悦纳。由此,神教导我们要凭良心忠实履行我们对他的承诺;承诺要奉献,日后就不可偷工减料。尚未许愿之前,可以自主,好比甘心祭,一旦许愿,情况就不同了;参考使徒行传5:4。这里一再宣告有残疾的祭物不蒙悦纳(第20-21节)。按此条例,应当仔细查验拿来献祭的牲畜,确保没有残疾。有残疾的祭物不蒙悦纳,哪怕是从外人的手,虽应当尽量鼓励外人归荣耀给以色列的神(第25节)。由此可见,外邦人也可从远方来到神的圣所(列王纪上8:41-42),应当欢迎他们,也接纳他们的供物,就如大利乌的供物(以斯拉记6:9-10);参考以赛亚书56:6-7。许多异教祭司没有那么严格,献给他们神明的祭物再不好,也都照单全收;但神要叫外人明白,不可这样服事以色列的神。1.这条律例在当时为了维护圣所的尊荣和神的尊荣,很有必要。为了他的尊荣,所用之物都应当是最好的,因为他最大,最明亮,超乎万有;他既是最美好,就当得着最好的。看看人若干犯这条律例,圣洁的神是何等不悦(玛拉基书1:8, 13,14)。2.这条律例使律法之下的一切祭牲都更适宜预表基督,他是大祭牲,一切祭物都从属于他。正是由于这条律例,经上才说基督是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彼得前书1:19)。像这样的大祭司,像这样的大祭牲,无邪恶、无玷污,原是与我们合宜的(希伯来书7:26)。当彼拉多宣告说:我查不出这人有什么罪来(路加福音23:4),他实际上已经宣告这个祭牲没有残疾。犹太人说查验祭物是地区主教或大祭司的工作,就是查验祭物是否有瑕疵;基督受难时,由亚那担任大祭司;当时基督先被押解到亚那那里,后来又被亚那送到该亚法那里(约翰福音18:13,24),好比待献的祭物,但押解他的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在应验这条律例的预表。3.这条律例教导我们,在献灵祭时要把最好的献给神。倘若我们在灵修时无知、冷淡、随便、常常分心,那就是献了瞎眼、折伤、残废的祭物。愿这样的诡诈之人受咒诅,满以为骗得过神,实际上是欺骗自己的灵魂。
II. 未满八天的牲畜,不可作为祭物(第26-27节)。前面提过牲畜中头生的,要在第八天归给神(出埃及记22:30),这里指出未满八天的不可当作祭物。未满八天的不可上人的餐桌,也不宜献在坛上。犹太人说:这是因为安息日洁净一切,凡祭物必先至少过一个安息日,方能献给神。这也合乎行割礼的律例,孩童也要满八天才能受割礼。基督为我们献了自己,不在婴孩时期(尽管那时希律要追杀他),而是在壮年时期。
III. 母牛或母羊不可与牛犊或羊崽同日被杀,不论是献祭还是平时之用(第28节)。另有类似的律例关乎飞禽(申命记22:6)。这样的做法本身不算邪恶,但也不可行,因为在兽眼中看为残忍;这好比凶残的巴比伦王,当着西底家的面杀了他的众子,然后再剜出他的眼睛。同时杀两代人似有恶意,好像要赶尽杀绝一般。
IV. 感谢祭的祭肉要在献祭的当天吃(第29-30节)。这是重申先前的律例(7:15;19:6-7)。本章用常见的概括性的吩咐作为结束:要谨守遵行神的诫命,不可亵渎他的圣名(第31-32 节)。口称神之圣名的,若不从心里谨守他的诫命,就是亵渎他的圣名。这里还作出解释:神有权柄管理他们:我是耶和华;神与他们有关系:我是你们的神;神曾拯救他们:我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为的是作你们的神;他施恩给他们的缘由: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若不归荣耀给他,他必行使公义:我在以色列人中,却要被尊为圣。最终无人不荣耀神,神迟早要得着他的权利,不是罪人悔改,就是罪人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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