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 第18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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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是:I.有概括性的律例,禁止效法外邦人的恶习(第1-5节)。II.有具体的律例:1.禁止乱伦(第6-18节)。2.禁止禽兽般的淫行,禁止野蛮的偶像崇拜(第19-23节)。III.要坚守这些律例,否则必如迦南人那样灭亡(第24-30节)。
不可有拜偶像的行为(主前1490 年)
1 耶和華對摩西說: 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神在大量礼仪方面的律例之后,在此回到道德律;前者仍有作用,乃是预表,后者仍有作用,乃是要我们谨守。这里说的是:1.立法的神圣权威: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第1,4,30节),我是耶和华(第5,6,21节)。既是耶和华,就有权掌管万有;既是你们的神,就有权掌管你们。耶和华是万有的泉源,也是能力的泉源,我们是属他的,有义务服事他,并且凡不顺服的,他有能力惩戒。他是你们的神,你们认同他,以他为乐,对他负有最高的义务,也向他交账。2. 严肃告诫众人,对曾经住过的埃及地的偶像不可留恋,对正要前往的迦南地的偶像也不可接受(第3节)。神既通过摩西将他的典章教导给他们,就要除去先入为主的东西,就是幼时在偶像盛行的埃及地所吸入的:埃及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若留恋为奴之家,甘愿被那里的偶像所束缚,这不但本身是最大的荒谬,对神也是最大的不义,因他满有恩典,曾将他们奇妙拯救出 来。不仅如此,他们仿佛受制于逆反心理,即便领受了神的典章,仍有可能接受迦南人的恶习,效法迦南地的恶行。于是神在此警示说:不可照他们的典章行1。习俗的影响力极为专横,其做法称作典章,与神的典章相抗衡,口称信神的百姓甚至有可能从他们领受律法。3.郑重嘱咐他们要遵守神的律例典章(第4-5节)。大卫在诗篇第119篇,就神的律例作了大量祷告和宣告,其中似乎提到这里的嘱咐,也提到许多类似的嘱咐。请注意看:(1)顺服的准则:神的律例典章。这些我们必须谨守遵行。要写在书上,握在手上,在心里操练,又在生活上操练。要记念他的训词,又要遵行(诗篇103:18)。要以神的律例典章为我们的道路,为我们的行为准则,要保守如珍宝,如眼中的瞳人,细心呵护,看为至宝。(2)顺服的益处: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意思是:今生来生都有福。我们真该感谢神:[1.]因为这句话作为应许,至今仍在生效,叫人遇事往好处想。若诚心遵守神的诫命,虽不致全然没有瑕疵,也会发现尽本份的路乃是得安慰的路,是通往蒙福的路。敬虔有今生的应许(提摩太前书4:8)。智慧曾说:遵守我的命令就得存活(箴言7:2);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马书8:13);身体的恶行就我们而言,堪比埃及的恶习对以色列民的影响。[2.]因为这句话生效,并无立约性质,并非一有过犯就永远剪除。使徒两次引用这句话,表示与福音所启示的信心相反;一次形容行律法的义,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马书10:5),另一次要证明律法原不本乎信(加拉太书3:12)。福音的改动在于最后那个词,仍是人若遵行,就必活着,但不是必因此活着;律法不能赐生命,因为我们不能全然谨守;律法因肉体软弱(罗马书8:3),并非自身软弱;但如今凡遵行律法的,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加拉太书2:20)。活着乃是因着基督的恩典,而不是因自己的义行;参考加拉太书3:21-22。义人得生,乃是因信得生(哈巴谷书2:4),因与基督联合而得生;基督是他们的生命。乱伦的定义;禁止乱伦;禁止近亲通婚(主前1490年)
乱伦的定义;禁止乱伦;禁止近亲通婚(主前1490 年)
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他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 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 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他的下體。 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 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他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體。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姊妹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继母,还说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哥林多前书5:1)。这里所禁止的乱伦行为在外邦人当中虽偶有发生,但各国一致禁止,且视为可憎,除非在蛮夷之地,丧尽天良的所在。请注意看:
I. 这里所禁止的是在骨肉之亲中亲近他们,露他们的下体(第6节)。 1.这条律例的主旨在于禁止近亲通婚。婚姻乃是神所设立的;婚姻与安息日乃是最古老的制度,与地上的人一样古老。婚姻制度的本意乃是给人生带来安慰,体面繁衍后代,并受尊重,合乎人性的高贵,胜过地上的走兽。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希伯来书13:4);这些律例则是为了维护婚姻的尊贵。神的制度应当受制于神的法则和限制,尤其是在某些事上,因为人性败坏,很容易任意妄为,没有节制。但这些禁令不仅背后具有无可争议的权柄,其本身也极为公平合理。(1)婚姻乃是二人成为一体;生来就是一体的,不可藉着制度成为一体,那是极其荒唐的,因为婚姻制度的本意乃是叫原本不是一体的成为一体。(2)婚姻乃是夫妻平等。她岂不是出自你肋旁的伴侣吗?倘若生来就有上下之分的(这里所列举的,大多数是这种情况),一旦通婚,自然秩序就会被明文规定的制度所废,那是万万不可的。主仆之间或贵贱之间的不平等,乃是建立在约定俗 成的基础上,若因婚姻平等而被废,并无大碍;但父母和儿女之间、伯叔和侄女之间,婶姨和侄甥之间的不平等,无论是按血统还是按婚姻,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乃是永久性的,不可因婚姻平等而被废,不然会造成极大的混乱;婚姻制度虽古老,也当符合自然秩序。(3)关系平等的亲属之间通婚,并无禁令,唯一例外是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兄姐妹,并且也不如先前那样案例那样荒唐;亚当的儿子们就不得不娶自己的姐妹。然而用一条明文规定的律例,将此定为不合法,定为可憎,也是很有必要,有助于避免自小同在一个屋檐下、又不能通婚的过于亲近。婚姻的目的之一是扩大社会关系和利益。倘若人人都娶自己的姐妹(假如这是合法的,历代的人都会有这样的冲动),每个家庭就会各自为政,就会忘记我们本当互相联络作肢体(罗马书12:5)。较为稳重的外邦人,都将这样的事视为臭名昭著、极为可憎的事;尚未领受这条律法的,也因而给自己定了律法。人若试图利用婚姻来掩盖乱伦行为,不但不能自圆其说,不能减轻罪责,反倒是罪上加罪,因为这样做亵渎了神所设立的制度,把原本具有崇高目标的制度当成了达到邪恶目的的手段。 2.毫无疑问,这里的律例也严禁亲属之间的婚外不洁,并各样的淫荡行径,猥亵和嬉闹,以及一切有此邪恶特征的事。亲人之间应当彼此相爱,亲密无间,但必须全然贞洁;别人越不怀疑其中有鬼,当事人就越要谨慎,免得撒但趁着机会胜过我们(哥林多后书2:11);他乃是极为狡猾的对头,总是寻找各样机会攻击我们。
II. 所禁止的亲属关系,大多数在此明确列出,并立下一条准则:己方的亲属若因律法的缘故不可娶,相同的亲属关系在配偶方也同样不可娶,因为二人乃是一体。关于禁娶弟兄妻子的条例(第 16节),在犹太国期间曾有特例,就是人若离世无后,其兄弟或最近的亲属应当娶其遗孀,为死者生子立后(申命记25:5),其中的原因只在当时环境下成立;如今这些原因早已止息,特例也当止息;律法已经生效,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娶弟兄的遗孀。关于禁娶配偶姊妹的条例(第 18节),似乎默许一夫多妻,有些其它律例当时也是如此(出埃及记21:10;申命记21:15),只是禁止同时娶姐妹二人,像雅各那样,因为原本平等的二人之间更容易产生嫉恨和敌意,胜过原本没有关系的。倘若另娶配偶的姐妹为妾、为二房,那她一生都必烦恼,只要活着,就必烦恼不断。各样禁令 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5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 26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 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 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归与摩洛(第21节)。有人认为摩洛是他们拜日头时所用的偶像;日头乃是世上的大火,于是他们在拜日头的时候,把自己的儿女当作祭物献给这偶像,活活烧死,或把儿女当作偶像崇拜者,在两堆火中经过,或被扔进火里,归荣耀给这假神,幻想以这样的方式把儿女中的一个分别出来献给摩洛,便可保证其他儿女好运。这些人拜假神,尚且愿意把儿女献上,而我们拜真神的,岂可有什么不能割舍、不愿献上的吗?看看以色列人所犯的(虽有此律例,他们后来还是犯了罪),只因他们和他们的儿女都是神的儿女,就显得罪上加罪:你将给我所生的儿女焚献给他(以西结书16:20)。这里叫做亵渎你神的名,因为他们似乎崇尚摩洛胜于耶和华,对耶和华,他们只献牛羊,对摩洛,却献了儿女。
III. 禁止有违人性的情欲、同性恋、兽奸,这些罪恶一提起来或一想起来,都会令人发指(第22- 23节)。人若犯别的罪,就是与兽在同一层面,但若犯这些罪,则是沉得比兽还低。竟然有必要颁布这样的律法,并且自从律法颁布以来竟然还有人干犯,实在是人类的永久耻辱,颜面丢尽。使徒指出,神往往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罗马书1:24),以此惩罚他们拜偶像的恶行。
IV. 为何要禁止这些邪恶以及其它类似的可憎恶行。神本有无可争议的权利吩咐我们,只因他当我们是人,就用人的绳索牵引我们(何西阿书11:4),屈尊俯就与我们讲理。1.罪人行此可憎之事,乃是玷污自己: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第24节)。凡是罪,都玷污良心,但这些罪本身就特别可鄙。我们的天父恩待我们,要求我们保持洁净,不在泥泞中打滚。2.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第29节)。这是公义的,若有人毁坏神的殿,神必要毁坏那人(哥林多前书3:17)。肉体的情欲向灵魂宣战,若不是神的怜悯和恩典,灵魂必被毁灭。3.连地也玷污了(第25节)。若行这样的恶,若纵容这样的恶,这地就不配有神的帐幕在其中,全然圣洁的神就必离去,不再与此地同在。这样的事对居民也十分不利,他们染上罪孽,遭受祸患,凡在其中的义人,无不嗤之以鼻,就如所多玛的恶令义人罗得心痛。4.这些都是原来居民的恶(第24,27节)。制定这些律法很有必要,好比前往瘟疫盛行之地,需要带上解药一般。不可做这样的事,因为曾经做这些事的列国,如今都在神的咒诅之下,并且很快要倒在以色列民的刀下。这些国民在泥泞中打滚,令人作呕,凡义人,无不嗤之以鼻;像以色列这样圣洁尊贵的民,岂可如此作恶?每当我们意识到罪孽在别人身上何等邪恶,就当自我省察,谨守自己的纯洁。5.迦南人因为这些和其它类似的罪,即将被毁灭;亚摩利人因为这样的罪就恶贯满盈(创世记15:16),多少强国因之毁灭,以色列人不仅很快要目睹他们毁灭,也要亲手毁灭他们: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第25节)。注意:神的大审判临到那些胆敢亵渎神、目中无神的人,目的是警示口称信神的人,要谨防任何亵渎神或目中无神的现象或倾向。就连迦南人灭亡,也是为了劝诫以色列民不要重蹈覆辙。这样的恶事不仅惹怒造物主,还使被造之物背负重担,为此,这里再加上一句(第25节):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这些恶人所在之处,大地仿佛在他们脚下叹息呻吟,厌倦不已,不除去这些耶和华的敌人(以赛亚书1:24),不得安宁。这表示罪孽极为可憎,世人喝罪孽如水(约伯记15:16),无辜的被造物深受其害,奋起反抗。许多家庭和城邑把恶人吐出去;参考启示录3:16。神说:所以你们要谨慎,免得地也把你们吐出(第28 节)。如今迦南地已归他们所有,由他们传承,但要明白,倘若作了迦南人所作的恶,其下场也必与他们一样。注意:邪恶的以色列人在神眼中看为可憎,与邪恶的迦南人无异,甚至比迦南人还要可憎,很快就要被吐出去。这里警示以色列民,使徒也照样警示外邦信徒,他谈到犹太人被拒绝,他们的地位被外邦人所替代(罗马书11:19等);所以要谨慎,免得有人学那不信从的样子跌倒了(希伯来书4:11)。我们应用这些律例,要从更为广泛的角度,想想有多少前车之鉴,愿我们真正远离恶道。要把信心的耳朵放在无底坑的门前,倾听被定罪的罪人哀哭切齿的声音,他们已被大地吐出,被地狱吞去,因罪灭亡,永远灭亡;要为之战惊,免得最终成为自己的份。神的警示和审判,应当叫我们畏惧,远离罪孽。
V. 本章的结尾给我们一种权威性的良药,叫我们免受感染: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第30节)。这就是良药。注意:1.罪恶的习俗乃是可憎的恶俗,虽是又普遍又时尚,仍是可憎的,我们应当更加憎恨,因为越是普遍,危害性越大。2.若允许任何一种恶俗存在,后果都十分严重,积少成多;常言道:若允许一件荒唐事,就会有一千件不请自来。犯罪的路是下坡路。3.常常谨守神的诫命,乃是防止染上恶习的最有效方法。多多品尝圣洁礼仪的甘甜,多多感受圣洁礼仪的权能,就不容易贪恋罪人恶俗的乐趣。唯有神的恩典才能保我们平安,唯有善用蒙恩的渠道,才能领受神的恩典。神决不会任凭任何人放纵私欲,除非他们自己先离弃神,离弃他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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