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9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11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13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使徒既定罪了"不当按外貌待人"之罪、又推出足以显此恶之大的论据,接下来就说明**当如何补正此事**;因为福音传道人之工不但是责备与警戒,还有教训与指引。歌罗西书 1:28"警戒各人、教导各人"。这里:
I.
**普遍地立起我们待人之律法**:"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要爱人如己'——才是好的"(第 8 节)。免得有人以为雅各刚为穷人辩护、又要藐视富人,他就让他们知道,他并不是要鼓励对任何人不当的行为;他们不可恨富人、不可对富人粗鲁,也不可藐视穷人;而是——如圣经教我们"爱一切邻舍如同自己",无论他们是富是穷——**我们若稳守此规则,就必行得好**。请留意:
1. **基督徒行事的规则乃是圣经所定的**:"若按经上所说……"云云。不是大人物、不是属世富贵、不是承认者中间的败坏做法,乃是**真理的圣经**指导我们。
2. **圣经把"爱邻舍如同自己"作为律法给我们**;这仍完全有效,而且基督不是把它降级,反而把它抬得更高更远。
3. **这律法是"至尊的律法"(royal law),出自万王之王**。其自身的价值与尊贵理当被这样尊敬;一切基督徒如今所处的境况既是自由之境、非奴役压迫之境,就使**这他们规范彼此行动之律法成为"至尊的律法"**。
4. **借"守此律法"之名,却按偏心解释它,不能作任何不义行为的推诿**。此处暗含:有些人愿谄媚富人、偏袒富人,因为他们若处相同境地,也期望这样被人对待;或他们可能辩说"向神以护理特别抬高其地位与等级之人显特别的敬重,不过是行公道罢了"。故此使徒承认:他们就其守"第二板"(人伦本份)之本份而言,是行得好的——"该敬重的人当敬重";**但这美好借口不能遮盖他们如今被指控的"不当按外貌待人"之罪**。因为:
II.
**这普遍律法必须与一条特殊律法并观**:"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第 9 节)。虽然有"律法之律法"——爱人如己、又如你们若处他们境况所会指望别人对你们的那样敬重他们——但这并不能推诿你们"按人外面境况分派教会恩宠与责罚"之做法;这里你们必看另一条特殊律法——那位给了前一律法的神,也把这条律法一并给了你们;藉此你们必对我所指之罪完全被定。这律法就在利未记 19: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是的,就连那"至尊的律法"本身,正当解释也可用以定他们的罪,因它教他们把自己既放在穷人的地位,也放在富人的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因此他接着:
III.
**说明律法之广度、并对它当尽的顺服到何程度**。他们必须"全守至尊的律法"——注意其每一部分,不然它不能作他们某种行为之理由的凭据:"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第 10 节)。这里可如此思考:
1. **就雅各此处所论言**:你们借"要爱人如己"为自己敬重富人辩护?那么也要对贫穷人显同样公平应有的敬重,因为你们也要"爱邻舍如同自己";不然你们"一条上的犯"就会破坏你们守此律的一切借口。**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有意、公然、持续地跌倒**——以为自己在别件事上顺服就可在这件事上被免——他就是"犯了众条";即他招同样的刑罚,按律法之判也当受同样的处罚,如同他在其他条上也犯了一般。**并非说一切罪都相等,乃是说一切罪都同样藐视立法者的权柄**,故此把犯者绑到"那威胁此律之破坏者的同一刑罚"之下。这显示:**我们以为自己的善行能抵消恶行乃是虚幻**,明明推我们去寻求某种别的赎罪。
2. **此点又藉与前不同之情形加以说明**(第 11 节):"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有人对奸淫或败坏肉体之事极其严厉,对杀人或伤人身体、心的事却较宽容;另一人极其惧怕杀人,对奸淫却较看得开;但**凡看立法者权柄多过看诫命内容之人,都必看到定一者与定另一者有同样的理由**。**顺服若能被神悦纳,须是眼望神旨意去行;不顺服在任何一件事上都当被定罪,因这是藐视神的权柄**;因此若在一件事上犯,就藐视了那颁布全律法者之权柄,就此层面上是"犯了众条"。所以,你们若看律法(旧约的),就在其下被定罪;因为"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拉太书 3:10)。
IV.
雅各指示基督徒尤要**按基督之律法治理自己**。"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第 12 节)。这必教我们不但公道无偏,还要对穷人极其怜悯;也必使我们完全脱离对富人一切卑鄙、不当的敬重。请留意:
1. **福音被称为"律法"**。它有一切律法应具的:诫命,附着奖赏与处罚;它规定本份,也施出安慰;**基督既是先知教训我们、又是祭司为我们献祭并代求,也是君王治理我们**。我们乃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哥林多前书 9:21)。
2. **它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我们决无理由对它抱怨如轭如担;因为**按福音事奉神就是完全的自由**——它使我们脱离对世上一切人事之奴颜之顾。
3. **我们都必按这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人的永远境况必按福音而定;这就是那"要被展开、我们要站立于其前的那卷书";被福音定罪的必得不着任何救济,被福音称义的也不至受任何指控。
4. **因此我们应当照此现今说话行事,如同不久必被此律法审判之人**——即达到福音的要求、以福音之本份为良心之事、有福音之性情、以福音之方式为人,因为我们必按此规范受审。
5. **想到我们必按福音受审,就当激我们尤要在对贫穷人的关切上有怜悯**(第 13 节):"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这里请留意:
(1)**末日临到不悔改之罪人的审判是"无怜悯的审判"**——那忿怒摇动之杯里将没有什么调和缓和的成分,他们要喝到底渣。
(2)**如今不显怜悯的人,末日必不见怜悯**。但也请留意,另一面:
(3)**必有些人成为"怜悯胜过审判"的凯歌之实例**——就是那些"怜悯向审判夸胜"的对象。**末日,一切世人不是忿怒的器皿,就是怜悯的器皿**。众人都当思想自己要落在哪一类里;让我们记住:"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马太福音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