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书 第2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第二章

本章使徒定罪一种有罪的"看重富人、藐视穷人"之做法,把它归为偏心与不义,说明这样行是与神相反——神拣选了穷人,他的利益也常被富人逼迫、他的名也常被他们亵渎(第 1-7 节)。他表明全律都要成就,怜悯也当与公义同追求(第 8-13 节)。他揭露那些自夸有信心却无行为之人的错谬与愚昧,告诉我们这不过是死信心、是像鬼魔那样的信心,不是亚伯拉罕或喇合的信心(第 14 节至末)。
当敬贫穷基督徒;定偏心之罪(主后 61 年)
1 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2 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 3 你们就重看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 4 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么? 5 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他所应许给那些爱他之人的国么? 6 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么? 7 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的尊名么?
使徒在此责备一件极败坏之事。他说明"按外貌待人"(prosopolepsia)之罪中有何等的祸——这一恶似乎在基督的众教会里就是早期就已迅速滋长的,在后来的时代更悲哀地败坏并分裂了基督徒的众国与众社群。这里我们看:
I. **普遍地对此罪的警戒**:"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外貌待人"(第 1 节)。请留意: 1. 这里完全暗示了**基督徒的品格**:他们是有主耶稣基督的信之人——他们拥抱它、领受它、以它治理自己、遵行它的教义、服其律法与治理;他们视之为信托、又视之为宝贝。 2. **雅各何等尊敬地论到耶稣基督**——他称他为"荣耀的主",因他是"父荣耀的光辉,是他本体的真像"(希伯来书 1:3)。 3. **基督既是"荣耀的主",就该教我们尊重基督徒——不是因别的,乃是因他们与基督的关系与相合**。你们既承认"我们主耶稣基督的荣耀"(这荣耀就连最穷的基督徒也可与富的一样有份,一切属世的荣耀在其前都如虚空),就不可把人外面属世的利益作为我们敬重的标准。**我们承认主耶稣基督的信,就不当"按外貌"看待人**——好像会遮蔽或减损我们荣耀之主的荣耀。无论人怎么想,这是极重的一样罪。
II. 我们在此以**具体的实例**得着此罪的描绘与警戒(第 2-3 节):"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等等)。此处"会堂"(assembly)意指那些为决定教会成员之间的争议、或决定何时当施行责罚、以及那些责罚当为何等而召集之会议;因此原文所用的希腊词 synagoge 意指与犹太会堂内那种"审公事的聚会"相类的会。迈蒙尼德说(如曼顿博士所引):"犹太的规矩明明规定:一个穷人与富人一同申诉时,富人不可被邀请坐下、而穷人站立或坐在较差的位子上;乃当两人同坐或同立"。使徒在此所用的话与此有明显之关联,故此处所说的"聚会"必是与犹太人此种听讼行义的会堂之会类似——藉此比对基督徒聚会里的仲裁与责罚。但我们必须小心不要把这话应用到普通礼拜之聚会上;在礼拜聚会里可以按人的身份与情形而安排不同位子,不至有罪。凡把使徒此处的严责强行套用于礼拜聚会之人未领会使徒的意思;他们没有留意第 4 节所用"判官"一词,也未留意第 9 节所说的"如触犯律法之人受定罪"。所以,让我们如此看这情形:**你们的聚会(与犹太会堂中某种聚会性质相同的)里,进来一位外表有别、有派头的人,又进来一位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你们就偏心行事、判断不公,仅因一人外表更好、或境况更富**。请留意: 1. **神在各等人中都有他的余数**——无论穿柔软华衣的、或穿贫贱衣的。 2. **在信仰之事上,贫富都在同一水平上**;一个人的富并不使他比别人更近神一分,一个人的贫也不使他离神更远。**至高者不偏心,所以在良心之事上我们也当如此**。 3. **对世上的伟大与富有之一切不当的敬重,在基督徒社群中当格外提防**。雅各并没有鼓励粗鲁或无序。民法上的敬重当付上,我们对不同地位之人的举止上也可有一些差别;但这敬重决不可影响到基督徒社群在教会职分之安排、教会责罚之施行、或任何纯属信仰之事——**在这些事上我们不再按外貌认人**(哥林多后书 5:16 之意)。"锡安之民的品格是:眼看藐视人的必藐视他,敬畏耶和华的、他却尊重"(诗篇 15:4)。**穷人若是好人,我们决不可因他的贫穷而看轻他一分;富人若是坏人(虽他可能有华衣与华丽的承认),我们决不可因他的富有而看重他一分**。 4. **判断人时按什么规则乃是极其要紧之事**;若我们通常任凭自己按外貌判断,就必大大影响我们在信仰聚会中的心与行。**多少人虽其邪恶使他卑贱可厌,却在世上有一番派头;反之多少谦卑属天的好基督徒虽衣衫朴素,也不当因此使自己与其基督徒身份被看轻**。
III. 我们在此看**此罪之大**(第 4-5 节)。**这是大偏心,是不义,是使我们自己与神为敌**——神拣选了穷人,若他们是好的,必尊他们、升他们,任何人藐视也无用。 1. **此罪里有可耻的偏心**:"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么?"这问题被提出,好像是每个人认真将之向自己良心一问必答的问题。按原文严格译,问题是:"你们岂不是分了差别?在这分别中,你们岂不是按虚假的规则去判、按虚假的度量而行?'律法所定罪的偏心'岂不完全落在你们身上?你们自己的良心岂不告诉你们你们有罪?"**对良心的诉求于我们与承认之人打交道时极其有效**,即使他们已陷入极败坏的境况。 2. **这种按外貌待人是出于思想的恶与不义**。**性情、行为、程序既偏心,那使一切从其而流的心与思也必是恶**:"用恶意断定人"——就是"你们按那不义的估量与败坏的意见断人,那些是你们自造的"。**把你们的偏心追溯到伴随并支持它的隐藏思想,你们必发现那些极其之恶**。你们暗中把外面的华丽置于内里的恩之上,把眼见的置于看不见的之上。**罪的丑恶要到我们思想的恶被揭出时才完全真切地被识出**;此事使我们心思与生活的过错大大加重——"人心里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世记 6:5)。 3. **这按外貌待人是极重的一样罪,因这最直接地把我们表现为与神相反**(第 5 节):"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吗?"(等等)"但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第 6 节)。**神已使那些你们看无声望之人成为国度的后嗣,把极大荣耀的应许赐给了那些你们连一句好话或一个敬重之眼神都难给的人。这在你们——自称为神儿女、又与他相似的人——身上,岂不是极大的不义?"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凭我对你们所有的一切爱、并你们对我所有的一切敬重,我求你们思想这些事**。 请留意:**多少世上贫穷人乃是神所拣选的**。他们作神所拣选并不使他们脱离贫穷;他们的贫穷也一点不损他们作神所拣选之凭据。"穷人有福音传给他们"(马太福音 11:5)。神设计把他神圣的信仰向众人推荐——不是藉外面华丽与派头的优势,乃是藉其内在的价值与卓越;故此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 又请留意:**多少世上贫穷人在信上富足**。这样最贫的人也可成为富的;这也是他们所当特别追求的。有产业的人可望"在善事上富足",因他们的多能给他们更多行善的机会;但世上贫穷人可望"在信上富足"——因他们此处所有的越少,他们越可以、也当住在对"更好世界更好事物"的相信盼望里。 再留意:**信主的基督徒虽今世的产业极少,却在名号上、在承受国度上是富的**。给他们的开销不多,为他们所存的却是说不出的丰盛。 再留意:**哪里有富于信的人,那里就必也有神圣之爱**;因信必藉爱而行事,并将必在一切荣耀之后嗣里显出。 在此题下再留意:**天是国度,是应许给那爱神之人的**。前章(第 12 节)说到应许给爱神之人的冠冕,此处又见还有国度。冠冕既是生命的冠冕,国度也是**永远的国度**。这一切合起来看,就显:**世上贫穷人若在信上富足,如今被神多么高尚地尊敬、将来必被高高升起**;因此他们藐视贫穷人是何等罪恶。经此思考之后,此指责就更加锐利:"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第 6 节)。 4. **按外貌待人(就此处所讲之意)——因人富有或有派头而看重他——被显为极大的一样罪,也因属世之富与荣所生的祸、并基督徒把过度敬重给予那些"既不尊重神也不尊重他们"之人所显之愚昧**:"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么?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的尊名么?"(第 6-7 节)请思想:**富有多么常是恶事与祸端、亵渎与逼迫的煽动者**;请思想:你们自己承受多少灾难,你们的信仰与你们的神在何等大程度上被有钱、有权、有属世派头之人辱骂——这就使你们的罪显为极其罪、极其愚——立起那要把你们拉倒、要毁去你们所建的一切、要辱及你们所被称之尊名的东西。**基督之名是尊名**;它使承担它之人反射尊荣、也给他们赋予尊贵。
基督徒的律法(主后 61 年)
8 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9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11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13 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使徒既定罪了"不当按外貌待人"之罪、又推出足以显此恶之大的论据,接下来就说明**当如何补正此事**;因为福音传道人之工不但是责备与警戒,还有教训与指引。歌罗西书 1:28"警戒各人、教导各人"。这里:
I. **普遍地立起我们待人之律法**:"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要爱人如己'——才是好的"(第 8 节)。免得有人以为雅各刚为穷人辩护、又要藐视富人,他就让他们知道,他并不是要鼓励对任何人不当的行为;他们不可恨富人、不可对富人粗鲁,也不可藐视穷人;而是——如圣经教我们"爱一切邻舍如同自己",无论他们是富是穷——**我们若稳守此规则,就必行得好**。请留意: 1. **基督徒行事的规则乃是圣经所定的**:"若按经上所说……"云云。不是大人物、不是属世富贵、不是承认者中间的败坏做法,乃是**真理的圣经**指导我们。 2. **圣经把"爱邻舍如同自己"作为律法给我们**;这仍完全有效,而且基督不是把它降级,反而把它抬得更高更远。 3. **这律法是"至尊的律法"(royal law),出自万王之王**。其自身的价值与尊贵理当被这样尊敬;一切基督徒如今所处的境况既是自由之境、非奴役压迫之境,就使**这他们规范彼此行动之律法成为"至尊的律法"**。 4. **借"守此律法"之名,却按偏心解释它,不能作任何不义行为的推诿**。此处暗含:有些人愿谄媚富人、偏袒富人,因为他们若处相同境地,也期望这样被人对待;或他们可能辩说"向神以护理特别抬高其地位与等级之人显特别的敬重,不过是行公道罢了"。故此使徒承认:他们就其守"第二板"(人伦本份)之本份而言,是行得好的——"该敬重的人当敬重";**但这美好借口不能遮盖他们如今被指控的"不当按外貌待人"之罪**。因为:
II. **这普遍律法必须与一条特殊律法并观**:"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第 9 节)。虽然有"律法之律法"——爱人如己、又如你们若处他们境况所会指望别人对你们的那样敬重他们——但这并不能推诿你们"按人外面境况分派教会恩宠与责罚"之做法;这里你们必看另一条特殊律法——那位给了前一律法的神,也把这条律法一并给了你们;藉此你们必对我所指之罪完全被定。这律法就在利未记 19: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是的,就连那"至尊的律法"本身,正当解释也可用以定他们的罪,因它教他们把自己既放在穷人的地位,也放在富人的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因此他接着:
III. **说明律法之广度、并对它当尽的顺服到何程度**。他们必须"全守至尊的律法"——注意其每一部分,不然它不能作他们某种行为之理由的凭据:"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第 10 节)。这里可如此思考: 1. **就雅各此处所论言**:你们借"要爱人如己"为自己敬重富人辩护?那么也要对贫穷人显同样公平应有的敬重,因为你们也要"爱邻舍如同自己";不然你们"一条上的犯"就会破坏你们守此律的一切借口。**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有意、公然、持续地跌倒**——以为自己在别件事上顺服就可在这件事上被免——他就是"犯了众条";即他招同样的刑罚,按律法之判也当受同样的处罚,如同他在其他条上也犯了一般。**并非说一切罪都相等,乃是说一切罪都同样藐视立法者的权柄**,故此把犯者绑到"那威胁此律之破坏者的同一刑罚"之下。这显示:**我们以为自己的善行能抵消恶行乃是虚幻**,明明推我们去寻求某种别的赎罪。 2. **此点又藉与前不同之情形加以说明**(第 11 节):"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有人对奸淫或败坏肉体之事极其严厉,对杀人或伤人身体、心的事却较宽容;另一人极其惧怕杀人,对奸淫却较看得开;但**凡看立法者权柄多过看诫命内容之人,都必看到定一者与定另一者有同样的理由**。**顺服若能被神悦纳,须是眼望神旨意去行;不顺服在任何一件事上都当被定罪,因这是藐视神的权柄**;因此若在一件事上犯,就藐视了那颁布全律法者之权柄,就此层面上是"犯了众条"。所以,你们若看律法(旧约的),就在其下被定罪;因为"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拉太书 3:10)。
IV. 雅各指示基督徒尤要**按基督之律法治理自己**。"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第 12 节)。这必教我们不但公道无偏,还要对穷人极其怜悯;也必使我们完全脱离对富人一切卑鄙、不当的敬重。请留意: 1. **福音被称为"律法"**。它有一切律法应具的:诫命,附着奖赏与处罚;它规定本份,也施出安慰;**基督既是先知教训我们、又是祭司为我们献祭并代求,也是君王治理我们**。我们乃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哥林多前书 9:21)。 2. **它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我们决无理由对它抱怨如轭如担;因为**按福音事奉神就是完全的自由**——它使我们脱离对世上一切人事之奴颜之顾。 3. **我们都必按这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人的永远境况必按福音而定;这就是那"要被展开、我们要站立于其前的那卷书";被福音定罪的必得不着任何救济,被福音称义的也不至受任何指控。 4. **因此我们应当照此现今说话行事,如同不久必被此律法审判之人**——即达到福音的要求、以福音之本份为良心之事、有福音之性情、以福音之方式为人,因为我们必按此规范受审。 5. **想到我们必按福音受审,就当激我们尤要在对贫穷人的关切上有怜悯**(第 13 节):"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这里请留意: (1)**末日临到不悔改之罪人的审判是"无怜悯的审判"**——那忿怒摇动之杯里将没有什么调和缓和的成分,他们要喝到底渣。 (2)**如今不显怜悯的人,末日必不见怜悯**。但也请留意,另一面: (3)**必有些人成为"怜悯胜过审判"的凯歌之实例**——就是那些"怜悯向审判夸胜"的对象。**末日,一切世人不是忿怒的器皿,就是怜悯的器皿**。众人都当思想自己要落在哪一类里;让我们记住:"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蒙怜恤"(马太福音 5:7)。
信心与行为(主后 61 年)
14 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 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 16 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罢!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 17 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18 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20 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 21 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么? 22 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 23 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他又得称为神的朋友。 24 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 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么? 26 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在本章后半,使徒显明那些**满足于对基督徒信仰的空承认——好像仅此就能救他们**——之人的错谬;然而他们心思的性情、生活的进程却与他们所承认的圣洁信仰全然不合。因此,为让他们看自己所建盼望之根基何等惨败,此处广泛地证明:**人称义不是单因着信,乃是也因着行为**。如今:
I. 由此产生一大问题——**如何调和保罗与雅各**。保罗在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中似乎肯定与雅各这里所立的直接相反之事,反复且十分有力地说:**我们称义是因着信、不因律法之工**。"Amicæ scripturarum lites, utinam et nostræ"——**圣经各部分之间虽表面有异,实是极其和睦**;但愿基督徒之间的分歧也能如此容易得以和好。贝斯特尔先生说:"人若正确领会保罗书信的用意,把'调和保罗与雅各'看作难事的人就不会那么多"。有关反律派所坚持之事的普遍看法可见于贝斯特尔的《释义》;学者所用来使两位使徒相合的方法很多,但仅指出以下几件即可: 1. **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律法上之工(罗马书 3:28)时,他所说的显然是与雅各所说不同类的"工",但不是不同类的"信"**。保罗所说的"工"是"顺服摩西律法之工,是在人接受福音之信之前的";他所对付的是"因这些工而自夸、以致弃绝福音"的人(罗马书 10 章开头明明如此说)。而**雅各所说的"工"是"顺服福音之工",是稳固相信基督耶稣的自然必然结果与果实**。二者都关切要显扬福音之信——它是唯一能救我们并称我们为义的;但保罗藉显"信之前律法之工的不足"来显扬信,或与"因基督耶稣得称义"教义相对来显扬;雅各则藉显"这信真的必然产出与运行"来显扬同样的信。 2. **保罗不但说与雅各所说不同的"工",也说与雅各此处所推之"善行的完全不同用途"**。保罗对付的是"在神眼中依赖自己工的功德"之人,故他自可以把这些工弃为无价值;雅各对付的是"高举信、却不让'工'甚至作凭证使用"之人,他们靠单单的承认作足以称义的凭据;对这样人他自可强推善行之必要与极大重要性。**律法与福音,不可撞成两块**;那些高举福音以致撇律法者,与那些高举律法以致撇福音者,都错了;因为**我们必须把两件工作都摆在自己面前——既要有对基督耶稣的信,也要有作信心之果的善行**。 3. **保罗所说的"称义"与雅各所说的不同**;一位说的是"我们的人在神面前被称为义",另一位说的是"我们的信在人面前被称为义"。"把你的信藉行为指给我看",雅各说——"让你的信在观你之人的眼中,藉行为得为义";但保罗说的是"在神眼中的称义",神只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纯粹因基督里之救赎。这样我们看:**我们的人是靠信在神面前被称义的,我们的信是靠行为在人面前被称义的**。这明显是雅各所论之焦点与用意:他不过是在证实保罗在别处所说的信——即那"劳苦的信"、"藉爱心而行事的信"(加拉太书 5:6;帖撒罗尼迦前书 1:3;提多书 3:8 等)。 4. **保罗可以被理解为说"开始的称义",雅各说"完成的称义"**。**我们是单单靠信被放入称义的境况里,但那时善行进来"完成我们末日的称义"**;那时"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我饿了,你们给我吃"(等等,马太福音 25:34-35)。
II. **既已如此将此经与圣经其他部分之相合澄清了,让我们看这段中所教的更具体之事**。我们被教导: 1. **无行为之信不能益人、不能救我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请留意: (1)**那不能救的信不能真正益我们**;一副空的承认可能有时看似有益——博得真好人的好评,甚至可能在某些情形下得一些属世好处;但赢得世界而失了灵魂,对人何益?"有甚么益处?——这信心能救他么?"**一切事物在我们眼中当以是否推进或阻碍我们灵魂之救恩为益或无益**。特别是我们对**信**当如此评估:这不能救我们的信不能益我们,最终反将加重我们的定罪与灭亡。 (2)**人"有信"与人"说自己有信"是两回事**。使徒不是说"若有人有信却无行为",因这不是可假设的情形;此处经文明显的用意是要显:**观念、思辨、或赞同,若无行为,就不是信**。情形被这样提:"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等等)。人可能向别人自夸此事,又在自己里面自以为如此,其实完全没有。 2. **正如爱心或仁爱是运行的原则,信也是;离开这两者,谁也不能有真益**。**试试看:若一人自称极其仁爱、却从不行任何仁爱之事,你就可判断"自称有信却无信之当然必然果子"是何等谎话**:"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的去罢!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第 15-17 节)。**这样一种仅有空话的"仁爱"于你们或穷人有何益?你们要以这样空的仁爱之表来到神面前吗?你们不妨假称你们的爱心与仁爱能经得起没有怜悯之工的验证——就如同以为信之承认能不带敬虔顺服之工而在神面前担得起你们**。"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第 17 节)。**我们太易于停在信之单单承认上,以为这就能救我们**;说"我信基督徒信仰之诸条"是最便宜、最容易的信仰;但以为这就够带我们上天堂乃是极大的欺骗。这样论辩的人冤枉神,也把欺骗放在自己灵魂上。**假信心与假仁爱一样可恶,两者都显出一颗对一切真正敬虔已死的心**。你能在死尸——无魂、无感觉、无动作——上得乐么?神也决不能在没有行为的死信上得乐。 3. **我们被教导要把"自夸的无行为之信"与"以行为为证的信"两相对照**,看这一比较对我们心思有何作用:"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第 18 节)。设想一位真信徒对夸口的伪君子这样辩说:"你作承认、说自己有信;我不作这种夸口,只让我的行为为我说话。如今给一个凭据显出你所承认的信是真的——若你能——离了行为吧;我很快让你看:我的行为如何从信流出、又是它存在的无疑证据"。**这就是圣经始终教我们判断自己和他人的凭据**。也是基督末日审判时所用的凭据:"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启示录 20:12)。**那时那些自夸自己所不能验证之事、或不用敬虔与怜悯之行为来验证之人,将何等被暴露**! 4. **我们被教导:把仅仅思辨与知识之信看作"鬼魔之信"**:"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惊"(第 19 节)。使徒此处所选的信之样例乃是一切信仰的第一原则。"你信有神——对着无神论者;又信只有一位神——对着拜偶像者;你信的不错。到此为止都对。但停在这里、仅因你信他就对自己或自己在神面前的境况有好评——这必使你悲惨:'鬼魔也信,却是战惊'。你若满足于对信条的单单赞同、并对此的一些思辨,鬼魔到此程度也做得到。他们的信与知识只能激起恐怖;不久你的也必如此"。"战惊"一词通常被视为信的好效果;但此处用于鬼魔的信时,更该被视为坏效果。它们战惊,不出于敬畏,乃出于对它们所信的独一之神的恨与抵挡。**因此,仅仅背诵"我信全能的父神"这样的信经条目,若我们不像福音所指的那样把自己交给神、爱他、以他为乐、事奉他(这些都是鬼魔所不做、不能做的),末日就不能把我们与鬼魔区分开来**。 5. **我们被教导:谁自夸有信却无行为,如今就当被看作愚昧、被定的人**。"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第 20 节)原文"虚浮的人"(anthrope kene)之词与"拉加"(Raca)意义相同——此词决不可用于私人之间、或作为怒之效(马太福音 5:22)——但此处所用是"公义地厌恶那种'空于善行却自夸有信'之人"。这明明宣告他们**在神眼中是愚昧、卑贱之人**。**"没有行为的信"被称为死的**——不但是"空于一切属灵生命之运行、可作生命凭据之事",也是"于永生无益的";这样"停在空承认上"的信徒,虽活着实则已死。 6. **我们被教导:使人称义的信不可能没有行为——从两个榜样:亚伯拉罕与喇合**。 (1)**第一个榜样是亚伯拉罕**——信心之父、称义的首要范例,犹太人对他有特别的敬重(第 21 节):"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么?"另一方面,保罗在罗马书 4 章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但两者可以很好地和好——观希伯来书 11 章即可见:亚伯拉罕与喇合的信都是那能产出雅各此处所说的善行之信,善行与信"作为称义与救人的信"不可分离。**藉亚伯拉罕所行的,就显出他真信了**。神自己的话也明明如此定这事:创世记 22:16-17"你既行了这事,不留下你的儿子、你独生的儿子,我必赐大福给你"。这样,**亚伯拉罕的信乃是一个"作工的信"**(第 22 节)——它"与他的行并行",又"藉他的行得成全"。**藉此我们才能达到那句经文的真意**:"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第 23 节)。**他也因此得称为"神的朋友"**。产出这样行为的信使他与神圣的存有极为亲爱,把他抬到与神特别恩宠亲密之境。**亚伯拉罕被称为并被视为神的朋友,是给他的极大尊荣**。你们看(第 24 节)"人称义是因着行为"——就是进入这样一种与神的恩爱与友谊——"不是单因着信";不是靠单是意见、承认、信而不服从,乃是靠有一样能产出善行的信。 现在除了对此段与此榜样作为雅各所论之说明与支撑的解释外,我们还可从此处论及亚伯拉罕之话中学到许多其他有益的功课: [1.] **凡想要得亚伯拉罕之福的人,必须小心效法他的信**;仅仅自夸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并无用,若他们不像他那样信。 [2.] **那证实真信的行为必是舍己的行为、又是神自己所命之行为**(如亚伯拉罕献他独生子),不是取悦血气、能助我们益、或纯是我们自己想像与设计所出之工。 [3.] **我们所敬虔计划、真诚决意为神所作之事,被神悦纳如同已经行成**。这样,亚伯拉罕被看作已献了儿子,虽然他实际上没有献上。**在亚伯拉罕的心思、灵、决心里已经做成之事,神就接受如同完全完成**。 [4.] **信的动作使它长成完全,信之真实使它动作**。 [5.] **这样一个动作的信不但使亚伯拉罕,也使别人成为神的朋友**。所以基督对他门徒说"我乃称你们为朋友"(约翰福音 15:15)。**神与真信之灵魂之间的一切交往都是容易、愉快、可乐的**。他们有一心一意,彼此喜悦。**神在那真信之人身上得乐,行善事在他们身上;他们也在他里面得乐**。 (2)**第二个信"藉行为使自己并我们称义"的榜样乃是喇合**:"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么?"(第 25 节)。前一榜样是一生以信闻名之人,此处是一位曾以罪闻名、其信较微、较低之人;如此则**至坚之信也不能没有行为,最微之信也不允许没有行为**。有人说此处译作"妓"之词是喇合之专有名;有人说它仅表"客栈主"或"接待所之主",故此奸细住在她那里。但极大可能她的名声本是不雅的;这样的实例被引来,为要显:**若有正当之行为,信能救最坏的人;无神所要的行为,就是最好的人也不能得救**。 请留意: [1.] **信在改变罪人上的奇妙能力**。 [2.] **动作的信在神身上得的敬重——得他的怜悯与恩宠**。 [3.] **哪里大罪得着赦免,那里必优先看重神的荣耀与他子民之益胜过保全自己国民**。她从前的相识必被弃、从前的生活道路必完全被抛下,她必须先出示这些的显然凭据,才能进入被称义的境况;就是被称义之后,她从前的品格仍被记念——不是那么多为使她受辱,乃是为使神丰盛的恩与怜悯得荣。**她虽被称义,仍被称为"妓女喇合"**。 7. **如今,就整件事而论,使徒得出如下结论**:"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第 26 节)。此话有不同读法:有人读"如同身体没有气息是死的,信没有行为也是死的",这样是显示**行为是信的同伴,如同呼吸是生命之同伴**。另有人读"如同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没有行为也是死的",这样是显示**如同身体在灵魂离去后无动作、无美,反倒成为令人厌恶之尸首,同样,无行为之空承认无益,反倒令人厌恶、可恶**。让我们在此当心不要走极端。因为: (1)**最好的行为若无信也是死的**;它们缺其根与本。**只有藉信我们所行的事才是真好的**——因是眼望神所行、顺服他所行、又以蒙他悦纳为主要目的所行。 (2)**最有派头的信之承认若无行为也是死的**:根若不产出任何绿叶果实,就是死了。**信是根,善行是果,两者我们都要有**。**我们不可以为其中任一没有另一就能称义救我们**。这就是"神的恩,我们所立在其上的恩"——愿我们坚立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