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 第3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第三章

使徒在本章:I. 责备加拉太人任凭自己被引离福音之信之愚,藉几样思想使他们感到此事之严重。II. 证明他所责他们所抛弃的教义——"因信称义、不因律法之工":1. 从亚伯拉罕称义之实例。2. 从律法之性质与用意。3. 从旧约明明之见证。4. 从神与亚伯拉罕之约的稳固。若有人问:"那么律法有什么用?"他回答:(1)"是为过犯添上的"。(2)它是为叫世人相信必需一位救主。(3)它设为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然后本章末告知我们基督徒在福音状态下所有的特权。
因信称义(主后 56 年)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 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 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么?难道果真是徒然的么? 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使徒在此对付这样的人——他们既接受了基督徒信仰,却仍要**靠律法之工求称义**——就是把自己顺服"道德律之戒命"作为在神面前之义,又在此义不足之处**求助于律法之祭与洁净来补足**。他先严厉责备他们,然后以真理之凭据尽力使他们看明此错。**这是我们责备任何一人过错或错谬时之正当方法——先使他们信服此为错、为过**。 **他责备他们,责得极紧且热**:他称他们"**无知的加拉太人**"(第 1 节)。他们作为基督徒本是"智慧之子",但作为败坏的基督徒他们是"无知的孩子"。他甚至问:"**谁又迷惑了你们**?"——藉此把他们描绘为**被他们那诱惑之师傅的邪术与网罗所惑**,以致行事极不像自己。 他们无知与被惑之处显在**"不顺从真理"**——即他们**没有紧紧持守曾被教导、他们自称拥抱之福音称义之路**。请留意:**仅仅知道真理、并说我们相信真理,还不够;我们必须顺从它**;必须真心屈服,坚定持守它。也请留意:**那些"真理如在耶稣里那样明明摆在他们面前,却不肯这样顺从"的人,是灵性上被惑之人**。 几件事显明并加重这些基督徒的愚昧: 1.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他们眼前**——就是**十字架之教义曾在他们中间被传扬、圣餐礼也曾在他们中间举行**——两者之中都把"钉十字架之基督"摆在他们面前。**对认识这样神圣奥秘、被准入如此庄严之众礼典的人,还不顺从这样传给他们、又在此礼中签署印上之真道,就是最大的疯狂**。请留意:**思想我们已被准入的基督徒之尊荣与特权,当使我们羞愧、离弃背道之愚**。 2. **他诉诸他们身上圣灵作工之经历**(第 2 节)。他提醒他们:他们成为基督徒时**领受了圣灵**——他们中许多人至少不但得着圣灵之成圣影响、也得着他之神迹恩赐——这些都是**基督教信仰之真实与其各样教义**的显然凭据,特别是**称义只藉基督、不藉律法之工**这一独特而基要的原则。为使他们看到自己离此教义之愚,他求问他们**这些恩赐与恩典是从何而来**:**是因行律法呢**——就是"教必要以此才能称义"之传?**这他们说不出**,因这教义那时并未曾传给他们,而他们作外邦人**也没资格藉此路求称义**。**是因听信福音呢**——就是"教'信基督'乃唯一称义之路"之传?若他们说实话,就不得不承认是这样;那他们**若拒绝一个自己曾亲身经历其好果效的教义,就是极不合理**。请留意: (1)**圣灵通常藉福音的传道被赐给人**。 (2)**任凭自己被引离"曾使自己灵魂得益之教义与传道",就是极大的愚昧**。 3. **他呼召他们思想自己过去与现今之行事**,就此判断自己是否行得极软弱不合理(第 3-4 节)。他告诉他们**他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却想靠肉身成全**——他们曾拥抱福音之教义,藉此领受圣灵,其中唯有真的称义之路被启示。**这样他们开始得好**;但如今他们**转向律法**,指望**"藉在信基督之上加守律法而得进一步的完全,为要得称义"**——**这只能以他们的羞与失望告终**:这不是福音上的进步,反倒是对福音之败坏;他们既如此求称义,就不但没有变成更完全的基督徒,反倒**危险到几乎再不算作基督徒**——他们**以一手拆掉另一手所建之工、丢弃了他们此前在基督教信仰上所行之事**。 再者,他还提醒他们:**他们不但拥抱了基督徒之教义,还为此受了苦**;因此**他们若如今背弃此教义,愚昧就更加重**——**他们所受一切苦就都是徒然的**——他们竟为**"如今所抛弃之事受苦"**,那样地愚昧,而他们的苦就都**无益**了。请留意: (1)**背道者之愚在于失去他们在信仰中一切所行、所受之益**。 (2)**在一世代的服事与受苦、在安息日、讲道、圣礼中枉度光阴,是极其可悲的**;在此情形下,**"从前一切的义都不被记念"**。 4. **他提醒他们:他们中间曾有传道人(尤其是他自己),他们乃是带着神圣的印与差委来的**;因为**他们在他们中间"施展圣灵、行了神迹"**;他问他们:**这是藉他们的行律法呢?还是藉听信福音呢**?——即那**被传、又藉圣灵之神迹恩赐与运行印证的教义**是"藉律法之工称义"还是"藉信基督称义"?他们清楚知道**不是前者、乃是后者**;因此**他们抛弃一个被如此显然承认与印证的教义,转向一个未曾得着这样印证之教义,就是无可推诿的**。
因信称义(主后 56 年)
6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17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使徒既已责备加拉太人"不顺从真理"、又努力使他们体会到自己此错之愚,就在此段中详加证明他所已责他们弃绝之教义——**因信称义、不因律法之工**。他从几个方面证明:
I. **从亚伯拉罕称义之实例**(此论证他也在罗马书第 4 章使用)。"**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第 6 节)——就是他的信抓住神的道与应许;他因信就被神认定并悦纳为义人。既然他因此被称为"信心之父",使徒要我们知道:**"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第 7 节)——不是按肉身,乃是按应许;因此他们的称义之法与他的一样。**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他们也是如此**。 为印证此点,使徒告知:**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世记 12:3)"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就已指此**(第 8 节)。**圣经**被说成"预先看明",因是圣经之作者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世界"因信"称义;因此**在亚伯拉罕里——就是在他的后裔基督里——不仅犹太人、外邦人也都要得福**——不仅"在亚伯拉罕的后裔里"得福,而且**如亚伯拉罕那样被称义地得福**。 使徒称这为**"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由此推出(第 9 节):**"以信为本的人"——就是真信徒,无论何国之人——都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他们和"信之父亚伯拉罕"一同得福——藉那给他的应许而得,因此也如他一样藉信而得**。他的得福是藉信神的应许,别人也只能藉同样的方式获此特权。
II. **他说明我们不能称义、除非藉信心抓住福音——因律法定我们的罪**。若我们让自己站在律法之庭内、任其判决,我们必定败诉、迷失、丧亡;因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凡指望自己行为之功德为义、不认罪、坚持自称义之人,案子必要判其输;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第 10 节;申命记 27:26)。 **律法所要之生命之条件乃是"完全、亲身、恒常的顺服"**;其语言乃是"行这个便活着";或如第 12 节所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对其中每一次失败,律法都宣告咒诅。**除非我们的顺服是普遍的**——"常在律法书上所记之一切事上"——**又是恒久的**(若我们在何时、何处失败,就落入律法的咒诅之下)。**咒诅乃是显明的忿怒、宣告的毁灭;乃是与一切恶为伍**;这咒诅**在一切罪人身上——因而在所有人身上——都完全有效、有力**;因为**"世人都犯了罪"**、都在神面前有罪。 我们既作律法之犯者、又在其咒诅之下,就**"藉律法求称义"必是徒然之事**。然而虽不能从律法指望,使徒后面告知:**有一条"逃脱此咒诅、恢复神的悦纳"之路——就是藉信基督**(第 13 节所说)"他已经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赎出来"(等等)。**基督为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所用之法极为奇异——就是他自己"为我们成了咒诅"**。**他既然"为我们成了罪"**,也就"为我们成了咒诅"——不是与神隔绝,而是暂时被放在"神不喜悦"之显著记号——摩西律法所特别标注的记号(申命记 21:22-23)之下。**此用意乃是"要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就是凡信基督之人,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可**成为亚伯拉罕之福的后嗣**——尤其是**"所应许的圣灵"**这一大应许——这乃是为福音时代所特存的。**由此显明:他们成为神的子民、承受应许的后嗣,不是靠自己置于律法之下,乃是靠信基督**。 请留意: 1. **我们作罪人所沉在其中之凄惨**——**在律法的咒诅与定罪之下**。 2. **我们主耶稣基督对我们的爱与恩**——他甘愿"为我们成了咒诅",为要救我们脱离律法之咒诅。 3. **我们如今藉他所得的幸福盼望**——不但脱去咒诅,还承受福气。 4. **我们唯有藉信心投他,才能盼得此福**。
III. **为证明称义是因信、不是因律法之工,使徒引用旧约明明之见证**(第 11 节)。此处所引之处乃是哈巴谷书 2:4"义人必因信得生";此话在罗马书 1:17 与希伯来书 10:38 也被再引。其用意乃是显:**唯有那"藉信才成为义"之人才是真活的**——脱去死与忿怒、恢复到神悦纳中之生命之境;**唯有藉信人才成为义,也因此得着此生命与幸福**——被神悦纳、又能在此世向他而活、并有权在来世永远享受他。 因此使徒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无论他在别人眼中是何等看法,他在神眼中不是义人;**因为"律法本不出于信"**——律法在称义之事上不说信,也不给信之人生命;反之其语言是"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利未记 18:5)。**它要求"完全的顺服"作为生命之条件;因此如今决不能作我们称义之规范**。**使徒此论证正好使我们看到:**因信称义之教义并非新教义,乃是**在福音时代之前很久就已在神的教会里立起并被教的**;是的,**除此路之外,任何罪人从来不曾、也不能被称义**。
IV. **为此用意,使徒进一步举出"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稳固**,说此约不因后来把律法赐给摩西而被作废(第 15 节起)。**信心在律法之前**——因亚伯拉罕**因信被称义**。**他所建基的乃是应许,而信的本对象就是应许**。神与亚伯拉罕立了约(第 8 节;创世记 12),此约稳固不摇;就是人立的约也是这样稳固——更何况神所立之约。**当契约缔立、协议加封时,双方就受约束,事情就不能再更改**;因此不能假定**神竟因后来的律法而使前约作废**。原文 diatheke 既表"约"又表"遗嘱"。**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更像是遗嘱,而非普通契约**。**当遗嘱因立遗嘱者之死而生效之后,就不能更改**;因此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具有遗嘱之性质,就仍然稳固不改。 但若人说:**"或许因缺乏认领此赠或遗嘱之利益之人,此约可以作废"**(第 16 节),使徒说:**在此事上没有此危险**。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但此约乃是"与亚伯拉罕并他子孙"所立的**。使徒对此作了极出人意料之解释。我们本以为这是指犹太民族。**但使徒说:"不,此话用的是单数——指着单一之人——那子孙乃是基督"**。这样此约**仍然有效**;**因基督以他自己的位格永远长存,又在他属灵的后裔——即那些藉信属他之人——身上永远长存**。 若有人反对说:"**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把此约废掉了,因它极力主张行为,其中极少论到信或所应许的弥赛亚**",他回答:**后来的律法不能废掉先前的约或应许**(第 18 节):**"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因此**若神以后来之作为把此应许作废,改变他所立之称义之路,就不合他的圣洁、智慧与信实**。产业既是"藉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并因此归于他属灵之后裔,我们可确知**神决不撤回此应许**;因**他不是人,决不后悔**。
律法的用意;亚伯拉罕的真子孙(主后 56 年)
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 21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26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 29 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使徒前面刚说到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把它表述为**我们称义之规矩、而不是律法**;免得他们以为他过度贬损律法、以为律法全然无用,就借此讨论**律法的用意与倾向**,让我们知道**它是为着什么目的所赐的**。有人可能问:"**若那应许对救恩已足够,律法又有甚么用?神为何藉摩西赐律法**?"对此他回答:
I. **"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第 19 节)。它不是要废弃应许、又立与之不同的称义之路;乃是**加于应许上、意在辅助它**。**这样,是因过犯**。以色列人虽被拣选为神的独特子民,也如别人一样是罪人;律法就是给他们,好使他们**信服自己的罪、并因此有神不喜悦之危险**;因为"**藉律法乃是知罪**"(罗马书 3: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马书 5:20)。它也旨在**约束他们不犯罪,把敬畏摆在他们心思上、又勒住他们的私欲**——好使他们不至流入**本性所倾向的放纵**里;然而**同时它也旨在把他们引到那唯一"罪可赎、罪可蒙赦"之路——就是藉基督的死与祭**——这就是律法之祭与洁净所为之设的特别用途。 使徒又加说律法是这样"**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即或直等到基督到来(如前所示,是应许所指之主要子孙),或直等到福音之经纶来到之时,那时无分犹太人外邦人,凡藉信就都成为亚伯拉罕之后裔。"律法为过犯而添上,直等此完备的经纶来到"。**但子孙一到、又对神圣恩典有更完全的启示时,摩西所颁布的律法(就其经纶而言)就当止息**;那约既被看出有欠缺,就当让位于另一更好之约(希伯来书 8:7-8)。**律法就其为"自然之律"言,仍然有效,且继续对我们有用——使人知罪、又约束人不犯罪;然而我们不再在"律法之约的奴役与恐惧"之下**。**故此律法之意并非要发现另一种不同于应许之称义之路,乃是要引人看见他们需要应许——藉显给他们看"罪的罪性"、又指他们到基督那里——藉基督他们才能得赦免与称义**。 为进一步证明**律法之意非要作废应许**,使徒又加说:**"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律法是赐给不同之人、又以不同方式赐下的**,故此用意也不同。**应许是赐给亚伯拉罕与他属灵的一切后裔——包括万国的信徒**——就是外邦人与犹太人;**而律法则是赐给以色列人这一独特之民、与世界其他人分别之民**。而且**应许是神亲自直接颁布的,律法则是藉天使之服事、并中保之手赐下的**。由此可见:**律法不能是要作废应许的**;因为(第 20 节)**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不是仅一方之中保;**但神却是一位**——即在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或约里只有一方(神自己)——因此不能想像神藉一件"仅涉及自己与犹太民族之间"的交易,就使他早已给亚伯拉罕并一切属灵后裔(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的应许作废。**那既不合他的智慧、也不合他的真实与信实**。**摩西不过是神与"亚伯拉罕属灵后裔"之间的中保**;因此**藉他所赐的律法不能影响应许给他们的应许,更不能颠覆它**。
II. **律法赐下是要使人知罪、又叫人看到必需一位救主**。使徒问(第 21 节),如同回应有人可能反对之言:"**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么?它们是否真的彼此冲突?你把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与摩西的律法置于彼此相反的位置了吗**?"他回答:"**断乎不是**";他心里绝没有此念,从他所说也不能推此。**律法决不与应许不合,反而是辅助它——因它的用意乃是发现人的过犯,让人看他们需要比律法之义更好的义**。这样一种后果反倒更该从他们(犹太化教师)的教义、而不是从他的教义生出;因为**"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那样应许就被作废、成为无用。**然而按我们当前的境况,这不可能**——因为**"经上把众人都圈在罪里"**(第 22 节)——就是宣告犹太人与外邦人都在罪咎之境,故此不能"藉律法之工"达到义与称义。 **律法显给他们看伤口,却不能给他们药方**。它显他们是有罪的——因它设立祭与洁净之礼,而这些明显不能除罪。**它的大用意乃是"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就是当他们信服自己之罪、又信服律法不能为他们成就义之时,他们就被劝去信基督,从而得应许之益。
III. **律法设为"训蒙的师傅",为要引人到基督那里**(第 24 节)。前一节使徒告知我们**犹太人在摩西经纶之下之境**——**"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即基督还未显现、藉他之信而称义之教义还未更完全被启示之时**,他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受严厉刑罚之约束严守律法各样条例;那时他们**"被圈"在律法的恐惧与纪律之下、如同囚犯在被拘之境**。**其用意乃是使他们更甘愿拥抱那"将要显明的真道"——或就是当基督来到世上时甘愿接他、乐意进入他要引进的更好经纶——藉此他们可脱离奴役而入更大光明与自由之境**。 在此境况中,他告诉他们:**律法乃是他们的"师傅",为要引他们到基督那里,使他们因信称义**。**它既向他们宣告神对他们的心意与旨意,又对每次未尽本份宣告咒诅**——就正好使他们**信服自己在自身境况中之迷失、亏损,看见自己之义不足以推荐他们到神那里**。它又要他们**献各样祭**(等等),这些本身虽不能除罪,却是**基督并他将要献上之大祭的预表**——因此**指他们到他那里**(虽然是较模糊晦涩)作为他们唯一之救助与避难所。 **这样它就成了他们"未成年时之师傅"——即他们"看童"的仆人(paidagogos 之最准确译意),把他们领到基督那里**(如孩童常被这样负责看管他们的仆人带去上学一样)——**好叫他们藉基督这"大师傅"得着更完全之教导,就是关于"藉信他而称义得救"这唯一之路的教导——这教义是他所立、也是最清楚发显的**。 但恐怕有人说:"**若律法在犹太人经纶下有这样的用处,为何不能在基督徒经纶下也继续如此**?"使徒又加(第 25 节)说:**"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福音经纶已到位、基督并藉信他而得赦罪与生命之路已在最清楚之光中——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我们不再需要律法指我们到他那里那般地需要,如那时所需**"。 这样使徒告知我们**律法所服事之用途**。从他就此所论我们可留意: 1. **神从前赐律法给他子民之美善**;因为律法**虽相较于福音之境而言是黑暗恐惧的经纶,仍供给他们足够之工具与助力**——**既指导他们向神之本份,又鼓励他们对他之望**。 2. **犹太人误解律法之用意、将其滥用作与神所设完全不同之目的,乃是大过与大愚**;因为他们**指望藉行律法称义**——然而**律法从来不曾为称义之规矩而设,乃是使他们信服自己罪咎、并信服他们需要一位救主、指他们到基督那里因信他称义这唯一得着此特权之路之工具**(罗马书 9:31-32;10:3-4)。 3. **福音之境远胜于律法之境**——**在此境下我们不但对神圣恩典与怜悯得着更清楚之启示——胜过从前给犹太人的启示——也脱去了他们所被拘之奴役与恐惧之境**。**我们如今不再像犹太人那样被视为未成年之孩,反被视为已成年之子——被准入更大之自由、被立于更大之特权中**。使徒随后展开此点。因为,既说明律法为何而赐,他就在本章末告知我们**藉基督我们所有的特权**。特别他宣告: (1)**我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第 26 节)。这里我们可留意: [1.] **真基督徒在福音下所享的大特权**:**他们是神的儿子**;他们不再仅被视为仆人,乃是儿子;不再像犹太人那样被隔那么远、被束缚那么严,反被准更近更自由地到神面前;是的,**他们被列入儿子之数、又有权享受一切儿子之特权**。 [2.] **他们如何得着此特权——就是藉信基督耶稣**。**既接他为主与救主、又单单倚靠他为称义与救恩**,他们就被准入这与神之幸福关系里、又有资格享其特权;因为(约翰福音 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 而这**"藉信作神儿女"的信**,他提醒我们(第 27 节)乃是他们**受洗时所承认的**;因他又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在受洗时既已承认对他的信,就归他为主、如穿上他的号衣,宣告自己为他的仆人与门徒**;这样成为基督的肢体后,他们**藉他就被承认并算为神的儿女**。请留意: **第一,洗礼如今是我们进入基督徒教会的庄严之礼**——如同割礼是进入犹太人教会之礼。**主耶稣在赐给使徒的差委中命之设立**(马太福音 28:19);他们的做法就是给那些他们所使成为门徒的人施洗。使徒此处提到他们的洗、又提到藉其在洗礼中所承认之"因信基督而得作神儿女",或许也是要**除去假教师可能提出的进一步反对以支持割礼之说**。他们可能急于说:"**律法虽然(如所立于西乃山者)藉基督(应许之子孙)来到而被废,但割礼为何也当废——它比律法早给亚伯拉罕、又与应许一同赐下**?"但使徒说**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就足以除此难;由此可见:**在福音下洗礼取代割礼之位**,那些藉洗礼归给基督、又真诚信基督之人**已完全被准入基督徒之境的特权,如同犹太人藉割礼被准入律法之特权一样**(腓立比书 3:3)——因此**没有理由继续遵守割礼**。 请留意,**第二,我们在受洗时"披戴基督"**——就是承认作他的门徒,因此被约束照他的样式行事、作他忠信之仆人。**既受洗归入基督,我们就受洗归入他的死;正如他死了又复活,我们也当"死于罪,向新的生命行事"**(罗马书 6:3-4);**我们若更常记起此事,必大有益处**。 (2)**这"作神儿女、藉洗礼归给基督"之特权,如今众真基督徒共享**。**律法确然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作了区分**——它就许多方面赐犹太人以先进地位;也在自主的与为奴的、主人与仆人、男与女之间作了区分(因为受割礼的乃是男的)。**但如今不是这样**;他们都站在同等之地,**"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不因一人有什么民族或个人上的优势就被神格外接纳,也不因另一人无这些优势就被排斥;**凡真诚信基督之人,无论哪国、哪性、哪境,都被他悦纳、都藉信他而作神的儿女**。 (3)**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应许承受产业的了**。他们的犹太化教师要他们相信必须受割礼、守摩西之律法才能得救。**使徒说:不需如此**;因为"**你们若属乎基督**——若你们真诚地信这在你之内、万国要因之得福的应许之子孙——就成为信心之父亚伯拉罕的真子孙,也就承受应许——所以有资格分享其大福气与特权"。因此总结:**既已显明称义不能藉律法之工得着,只能藉信基督得着;又显摩西之律法是暂时的制度,为了辅助——不是颠覆——应许而设的;又显基督徒如今在福音下所享的特权比犹太人在那经纶下所享的更大更好——那么他们真是极不合理、极无智慧——听从那些既要夺去他们福音之真理、又要夺去他们福音之自由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