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17 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使徒既已责备加拉太人"不顺从真理"、又努力使他们体会到自己此错之愚,就在此段中详加证明他所已责他们弃绝之教义——**因信称义、不因律法之工**。他从几个方面证明:
I.
**从亚伯拉罕称义之实例**(此论证他也在罗马书第 4 章使用)。"**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第 6 节)——就是他的信抓住神的道与应许;他因信就被神认定并悦纳为义人。既然他因此被称为"信心之父",使徒要我们知道:**"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第 7 节)——不是按肉身,乃是按应许;因此他们的称义之法与他的一样。**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他们也是如此**。
为印证此点,使徒告知:**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世记 12:3)"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就已指此**(第 8 节)。**圣经**被说成"预先看明",因是圣经之作者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世界"因信"称义;因此**在亚伯拉罕里——就是在他的后裔基督里——不仅犹太人、外邦人也都要得福**——不仅"在亚伯拉罕的后裔里"得福,而且**如亚伯拉罕那样被称义地得福**。
使徒称这为**"预先传福音给亚伯拉罕"**;由此推出(第 9 节):**"以信为本的人"——就是真信徒,无论何国之人——都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他们和"信之父亚伯拉罕"一同得福——藉那给他的应许而得,因此也如他一样藉信而得**。他的得福是藉信神的应许,别人也只能藉同样的方式获此特权。
II.
**他说明我们不能称义、除非藉信心抓住福音——因律法定我们的罪**。若我们让自己站在律法之庭内、任其判决,我们必定败诉、迷失、丧亡;因为**"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凡指望自己行为之功德为义、不认罪、坚持自称义之人,案子必要判其输;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第 10 节;申命记 27:26)。
**律法所要之生命之条件乃是"完全、亲身、恒常的顺服"**;其语言乃是"行这个便活着";或如第 12 节所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对其中每一次失败,律法都宣告咒诅。**除非我们的顺服是普遍的**——"常在律法书上所记之一切事上"——**又是恒久的**(若我们在何时、何处失败,就落入律法的咒诅之下)。**咒诅乃是显明的忿怒、宣告的毁灭;乃是与一切恶为伍**;这咒诅**在一切罪人身上——因而在所有人身上——都完全有效、有力**;因为**"世人都犯了罪"**、都在神面前有罪。
我们既作律法之犯者、又在其咒诅之下,就**"藉律法求称义"必是徒然之事**。然而虽不能从律法指望,使徒后面告知:**有一条"逃脱此咒诅、恢复神的悦纳"之路——就是藉信基督**(第 13 节所说)"他已经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赎出来"(等等)。**基督为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所用之法极为奇异——就是他自己"为我们成了咒诅"**。**他既然"为我们成了罪"**,也就"为我们成了咒诅"——不是与神隔绝,而是暂时被放在"神不喜悦"之显著记号——摩西律法所特别标注的记号(申命记 21:22-23)之下。**此用意乃是"要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就是凡信基督之人,无论犹太人或外邦人,都可**成为亚伯拉罕之福的后嗣**——尤其是**"所应许的圣灵"**这一大应许——这乃是为福音时代所特存的。**由此显明:他们成为神的子民、承受应许的后嗣,不是靠自己置于律法之下,乃是靠信基督**。
请留意:
1. **我们作罪人所沉在其中之凄惨**——**在律法的咒诅与定罪之下**。
2. **我们主耶稣基督对我们的爱与恩**——他甘愿"为我们成了咒诅",为要救我们脱离律法之咒诅。
3. **我们如今藉他所得的幸福盼望**——不但脱去咒诅,还承受福气。
4. **我们唯有藉信心投他,才能盼得此福**。
III.
**为证明称义是因信、不是因律法之工,使徒引用旧约明明之见证**(第 11 节)。此处所引之处乃是哈巴谷书 2:4"义人必因信得生";此话在罗马书 1:17 与希伯来书 10:38 也被再引。其用意乃是显:**唯有那"藉信才成为义"之人才是真活的**——脱去死与忿怒、恢复到神悦纳中之生命之境;**唯有藉信人才成为义,也因此得着此生命与幸福**——被神悦纳、又能在此世向他而活、并有权在来世永远享受他。
因此使徒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无论他在别人眼中是何等看法,他在神眼中不是义人;**因为"律法本不出于信"**——律法在称义之事上不说信,也不给信之人生命;反之其语言是"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利未记 18:5)。**它要求"完全的顺服"作为生命之条件;因此如今决不能作我们称义之规范**。**使徒此论证正好使我们看到:**因信称义之教义并非新教义,乃是**在福音时代之前很久就已在神的教会里立起并被教的**;是的,**除此路之外,任何罪人从来不曾、也不能被称义**。
IV.
**为此用意,使徒进一步举出"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稳固**,说此约不因后来把律法赐给摩西而被作废(第 15 节起)。**信心在律法之前**——因亚伯拉罕**因信被称义**。**他所建基的乃是应许,而信的本对象就是应许**。神与亚伯拉罕立了约(第 8 节;创世记 12),此约稳固不摇;就是人立的约也是这样稳固——更何况神所立之约。**当契约缔立、协议加封时,双方就受约束,事情就不能再更改**;因此不能假定**神竟因后来的律法而使前约作废**。原文 diatheke 既表"约"又表"遗嘱"。**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更像是遗嘱,而非普通契约**。**当遗嘱因立遗嘱者之死而生效之后,就不能更改**;因此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具有遗嘱之性质,就仍然稳固不改。
但若人说:**"或许因缺乏认领此赠或遗嘱之利益之人,此约可以作废"**(第 16 节),使徒说:**在此事上没有此危险**。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但此约乃是"与亚伯拉罕并他子孙"所立的**。使徒对此作了极出人意料之解释。我们本以为这是指犹太民族。**但使徒说:"不,此话用的是单数——指着单一之人——那子孙乃是基督"**。这样此约**仍然有效**;**因基督以他自己的位格永远长存,又在他属灵的后裔——即那些藉信属他之人——身上永远长存**。
若有人反对说:"**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把此约废掉了,因它极力主张行为,其中极少论到信或所应许的弥赛亚**",他回答:**后来的律法不能废掉先前的约或应许**(第 18 节):**"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因此**若神以后来之作为把此应许作废,改变他所立之称义之路,就不合他的圣洁、智慧与信实**。产业既是"藉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并因此归于他属灵之后裔,我们可确知**神决不撤回此应许**;因**他不是人,决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