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华的话又临到我说: 3 主耶和华说: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们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 4 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6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未曾在妇人的经期内亲近他, 7 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8 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9 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 12 亏负困苦和穷乏的人,抢夺人的物,未曾将当头还给人,仰望偶像,并行可憎的事, 13 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这人岂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是血)必归到他身上。 15 未曾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邻舍的妻, 16 未曾亏负人,未曾取人的当头,未曾抢夺人的物件,却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17 缩手不害贫穷人,未曾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粮的弟兄多要;他顺从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 至于他父亲;因为欺人太甚,抢夺弟兄,在本国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20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我们常说,恶行为生发好律法;同样地,不义的怨言引出正义的辩词;恶俗语生发好预言。这里说的是:
I.
有一句恶的俗语,在被掳的犹太人中常被使用。我们先前见过一句俗语(12:22),也见过对那俗语的回应;这里又出现一句。那句俗语是藐视神的公义,说:日子迟延,一切异象都落了空;警告的话都是玩笑。这句俗语则是埋怨神不义,仿佛他的审判冤枉了他们:“以色列地因神的审判而成为荒凉,你用这句俗语来形容,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我们受刑罚,是因为祖宗犯罪,这是神权治下的一大荒谬,仿佛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就该酸倒了牙;其实按照自然规律,人若吃喝什么不好的东西,应该是自己倒霉才是。”1.应该承认这俗语并非无中生有。神常说要自父及子(民数记14:18)追讨罪孽,尤其是拜偶像的罪,意在揭露罪之恶,揭露那罪之恶,表示他极其憎恶那罪,对那罪表示义愤,要重重刑罚拜偶像的人,好叫当父母的因为爱儿女的缘故,就远离罪恶,也叫当儿女的因为尊敬父母的缘故,不被引诱到罪里去。神也常藉着众先知宣告,犹大和耶路撒冷的灭亡与玛拿西和先前列王的罪行有关,因为若把国民看作一个政治整体,因国民犯罪而审判全民,借用我们法律中“团体不死”的准则,向现代人追讨前辈的罪孽,
那不过像是叫人在晚年担当幼年的罪孽(约伯记13:26)。神如此行,并非不义。2.但他们却意图以此埋怨神,责怪他在审判他们的时候不公平。这俗语暗示故意犯罪的是吃酸葡萄,这点说得不错,这样的人迟早是自作自受。葡萄在试探中也许好看,回想起来却是苦涩,叫罪人的牙酸倒。一旦良心醒悟,将罪行一一摆在面前,就会倒胃口,不能得享安慰,像是牙酸倒一般。但他们暗示因为父辈的愚昧儿女受击打、从未尝过就感到酸,这样不合理,暗示神如此报应他们乃为不义,说不过去。看这怨言是何其邪恶,何其狂妄,又是何其巧妙,打比方何其狡猾。开不虔敬的玩笑,并且颇有才华,这样的人很多;抵挡神、抵挡信仰的地狱之恶,就这样悄悄传开。这话成了俗语,成了常用语,被他们高举。这话虽有明显的亵渎含义,他们却用比喻来伪装,免得被人斥为公然亵渎。这表明他们在刑杖下并不自卑,不但不谴责自己,称神为义,反倒谴责神,称自己为义;祸哉,那与造他的主争论的(以赛亚书45:9)!
II.
这里严正驳斥并且回答了这句俗语:你们怎么用这俗语呢?这就是驳斥:你们想用这话在责怪神吗?想惹他发怒把你们灭尽吗?你们就是这样与他和好的吗?接下来是回答,神告诉他们:
1.应当禁用这俗语。神说,并且起誓(第3节):你们必不再有用这俗语的因由;也可译作:你们必不再使用这俗语。除去这俗语,曾经是应许的内容(耶利米书31:29)。这里则是警告的内容。那里表示神必沿着怜悯的路回归,这里则表示神要沿着审判的路对付他们。他要刑罚他们这狂妄的话,叫他们不敢再用,另一处也有类似情形(耶利米书23:34,36)。神必找到有效途径,叫这些吹毛求疵的人闭口。也可理解为神要向他们和别人显明,他们作恶多端,足以招来这些令大地荒凉的审判,乃至他们羞愧难当,不再能推说是列祖犯罪他们受苦:“良心会告诉你们,周围的人也会证明,是你们自己吃了酸葡萄,和你们祖宗吃的一样,不然你们的牙不会酸倒。”
2.这话本身极不公平,是无端责怪神的治理,因为:(1)神不会因为父母的罪孽刑罚子女,除非子女踏着父母的脚步,充满祖宗的恶贯(马太福音23:32);他们没有理由埋怨,因为无论受多大的苦,都没有达到他们的罪所当受的。神说要追讨罪孽自父及子,那决不是把苦难加给子女,他待子女,不过是照着他们所行的施行报应,应该算是神对父母的忍耐,没有立即刑罚他们,因为他为恶人的儿女积蓄罪孽(约伯记21:19)。(2)子女因父母罪孽的缘故遭灾,那不过是暂时的灾祸,有时连无辜人也受灾,并且神可以改变这些灾祸的属性,叫受灾的从中得益处;至于灵魂的痛苦和永恒的痛苦(就是这里所说的死),子女决不会因为父母犯罪而受击打。这点在此详细说明;至大的神竟然愿意在这件事上,和如此邪恶而不可理喻的人讲理,没有立即叫他们变哑巴,或将他们打死,而是不厌其烦在他们面前陈明这件事,使他的判断显为清正,真是奇妙的屈尊俯就。神在回答中:
[1.]重申他拥有绝对的、不容挑战的主权:看哪,世人都是属我的(第4节)。神在此声明,他拥有世人所有的灵魂,无一例外。第一,灵魂是他的。他是万物的造物主,更是万灵之父,因为他的形象在世人的灵魂上留下印记;在他们被造的时候就是如此,在他们重生的时候也是如此。他造人里面的灵(撒迦利亚书12:1),因而称为万人之灵的神(民数记27:16),在人里面的灵魂之神。第二,所有的灵魂都是他的,都由他所造,都为他所造,也都向他交账。为父的怎样属我,为子的也照样属我。地上的父母不过是肉身父母,我们的灵魂不是他们的;神向他们提出挑战。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里的结论是:1.神当然能随己意对待父母和子女,没有人可对他说:你做什么呢?赐给我们生命的那位,即便又把生命取去,也不算冤枉我们,何况他只是取去一部份维系或安慰生命之物;想要和他争论是极其荒唐的,就好比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你为什么这样造我呢(罗马书9:20)?2.神对父母和子女所怀的意念,当然都是好的,对两者都不会恶待。我们相信神不恨恶他所造的,所以(说的是成年人,有能力行使自由意志的)他善待所有的灵魂,乃至凡是死了的,都是由于自己的错。灵魂都属他,所以他在审判的时候没有偏见。唯愿人人都有份于他,在他的管辖之下。他说:一切灵魂都是我的;愿我们回答:主啊,我的灵魂是属你的,我将我的灵魂献给你,为你而用,在你里面得享快乐。神说这话很有道理:我儿,要将你的心归我(箴言23:26),因为那是我的。对此我们理当顺服:父啊,请把我的心拿去,那是你的。
[2.]神虽可强调他的主权,自称为义,但他放下这点,而是立下一条公平而无懈可击的原则,并且凭这条原则审判具体的个人,这条原则就是:第一,坚持犯罪的必死,他的过犯必叫他灭亡:犯罪的,他必死亡,那是灵魂的死,是被摒弃在神的恩惠之外(神的恩惠是灵魂的生命和福祉),是永远落在他的忿怒之下(神的忿怒是灵魂的死亡和苦楚)。罪是灵魂所为,身体不过是不义的器皿(罗马书6:13),所以罪也称为心中的罪恶(弥迦书6:7)。所以刑罚罪孽就是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灵魂1(罗马书2:9)。第二,在义中持之以恒的义人必存活。人若是公义,有好原则,好心志,好性情,又有好见证,且行正直与合理的事(第5节),就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第9节)。人若凭良心,凡事顺应神的意思,一心事奉神,一心荣耀神,就必在今世和来世都幸福,都在神的爱和恩惠之中;即便在尽本份的事上做得不足,也必通过中保得蒙赦免。这样的义人具有这样的特点:1.他谨守自我洁净,不被罪所玷污,远离一切罪恶的现象。(1)远离干犯第二诫命的罪。他在敬拜神的事上嫉恶如仇,因他知道神是忌邪的。他不但不在邱坛献祭给偶像,甚至不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意思是,他不与拜偶像的人交往,不吃祭过偶像的物(哥林多前书10:20)。他不但不在偶像坛前跪拜,甚至不在高处和他们同桌吃饭。他不但憎恶外邦偶像,也憎恶以色列家的偶像,这些以色列家的偶像,那些自称神百姓的人不仅允许,还普遍赞许,普遍崇拜。他不但不拜那些偶像,甚至不抬头仰望,从不用赞许的眼光看偶像,从不尊敬偶像,从不渴求偶像的恩惠,也从不惧怕偶像发怒。他见许多人被偶像弄得鬼迷心窍,于是就对偶像不屑一顾,免得落入网罗之中。经上说拜偶像的人是眼对偶像行邪淫(6:9)。参考申命记4:19。(2)远离干犯第七诫命的罪。他洁身自爱,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帖撒罗尼迦前书4:4-5);所以他从不敢玷污邻舍的妻,在言语和行为上没有一点想要败坏或玷污她的倾向,也从不在自己妻子的经期内亲近她,因为这是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记18:19;20:18)。注意:持守自己的身体,令其永远服在理性和美德之下,这是智慧和公义的体现。(3)远离干犯第八诫命的罪。他是公义之人,从不打着律法和权益的幌子亏负人,从不凭借武力和膀臂抢夺人的物件,不强抢别人的物资和产业,更不强抢别人的自由和性命(第7节)。欺压和强暴是远古世界的罪行,导致洪水来临,又是当代世界的罪行,神必报应。不仅如此,他从不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多要(第8节),尽管按照合约,那不能算是不义(常言道:对方同意的,不算伤害),但律法所禁止的,他绝不敢行。从外邦人稍微取利是允许的,但不可向弟兄取利。公义之人不趁人之危掳掠他们,不放纵在安逸和懒散之中,不靠别人的汗水和劳力生活,所以不向负担不起的人多要,按合约可以要的,见对方由于不可控原因付不起,也不强求,而是甘愿分担损失,不只是分享利益。常言道:得享利益的,必须承受负担。2.他凭良心谨守本位,按照律法条例,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就是他必须要用的衣服,就当归还他,使他能盖着自己的衣服睡觉(出埃及记22:26)。他不但把穷人的当头还给他,还将他的食物给饥饿的人吃2。请注意看:这里称为他的食物,因为那是诚实所得的;他给人的不是从别人那里非法获得的,因为神说:我恨恶将抢夺之物献为燔祭3(以赛亚书61:8)。属世之人坚持说那是他的食物,好比拿八不给大卫(撒母耳记上25:11);但要叫他们知道,虽是他们的,但仍有义务用来为别人谋利益。衣服和食物一样,都不可或缺,所以这位公义之人就大有爱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第7节)。多加为穷人做衣服,这件事成了她满有爱心的见证(使徒行传9:39)。这位公义之人缩手不作罪孽(第8节)。任何时候倘若因为疏忽被拉进某件事,后来意识到是错事,他不会将错就错,而是缩手,既知这是过犯,就缩回来,因他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按所得的机会而行(或为审判官,或为证人,或为陪审员,或为仲裁),在一切买卖的事上确保公平,不伤害任何人,有错必纠,人人都得自己的份,为确保这点,随时干预,尽忠职守。这是他对待别人的态度,但这还不足以使他在弟兄面前公平诚实,他还必须在神面前如此行(第9节):他遵行我的律例,遵行与敬拜神的本份直接相关的律例;他还谨守神的其它典章,敬重神所有的典章,真心实意,凭良心信守与神之间的约,既然与神相连,他就不行诡诈,不离弃他,不在他面前装假。这样公义的人必定存活,必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必真
证明神所行的是公义的;神为自己辩护(主前593年)
10-11「他若生一个儿子,作强盗,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说之善,反行其中之恶,乃在山上吃过祭偶像之物,并玷污邻舍的妻,神通过先知,在前面定下了一条普遍的审判准则,表示凡恒心行善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而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罗马书2:7-8),又在这段经文表示人的出身和关系丝毫不能改变审判的结果。
I.
他在这两方面都详细具体地应用出来。不仅在犹大诸王的王族,在平民百姓家中也常有发生,就是虔诚父母会有邪恶的子女,邪恶父母也会有虔诚的子女。他在此指出:
1.恶人虽有虔诚的父亲,也必在自己的罪中灭亡。倘若先前所形容的那义人得了儿子,其性情与父亲全然相反,他的下场也必如此。(1)这里假设虔诚的父亲有一个儿子,虽给了他大量的教诲,良好的教育,又给了他必要的责备,各样的约束,心血用尽,不住地为他祷告,但他仍变得十分邪恶,令父亲忧伤,令家人蒙羞,成为时代的咒诅和灾祸,这样的事并不少见,但却十分可悲。又假设这儿子犯下他父亲所惧怕并且谨慎避免的各样滔天大罪,又挣脱他父亲诚心谨守并且以此为满足的各样本份,将父亲所行的尽都翻转,凡事与他背道而驰。这里形容他是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作强盗,流人血,又是个拜偶像的: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第11节),仰望偶像,乃是良善的父亲从未行过的,最后不但与拜偶像的人同桌吃饭,还与他们一同献祭,这里称为行可憎的事;犯罪的路是下坡路。他是个犯奸淫的,玷污邻舍的妻。他是个欺压人的,就连困苦和穷乏的人也不放过;抢夺穷人,压榨明知不能自卫的,践踏软弱的,使贫困的更加贫困,还引以为傲,引以为乐。本该给的,反倒强取。他抢夺人的物,公然明抢,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借用合约来抢夺,未曾将当头还给人,而是非法扣留,即便债务已经还清。良善的父母若得了逆子,不要以为这很特别,这里就有一例;由此可见恩典不遗传,也不总是与蒙恩的渠道成正比。快跑的未必能赢,力战的未必得胜(传道书9:11),有教养的孩子未必有出息,但神要我们知道他随己意施恩,圣灵随己意运行,我们虽有为孩子提供良好教育的义务,神并无赐福的义务。由此可见原罪的权势,又可见特别恩典的必要性。(2)这里强调这恶人必在罪中永远灭亡,尽管他是好父亲的儿子。他在世上也许能兴旺一时,因他祖先虔诚的缘故,但他既行这一切可憎的事,从不悔改,就必要灭亡,必不能享受神的恩惠,虽可能逃过人的刀剑,却逃不过神的咒诅。他必要死亡,必永远受苦,他的血必归到他身上。他这是咎由自取,是自我毁灭。纵然有一个好父亲,也无济于事,反倒要加重他的罪和他的刑罚,使他的罪行显得更可恶,也使他显得更邪恶,更背信弃义,结果就是他日后所受的折磨更难以忍受。
2.义人虽有邪恶的父亲,也必蒙福。父亲虽然吃了酸葡萄,儿女若不和他同流合污,就不会随着他遭殃。(1)这里假设(神是应当称颂的,这样的事时有发生)不虔不敬的父亲有个儿子,他见父亲所犯的罪是致命的,就明智地吸取教训,不跟随父亲的脚步(第14节)。儿女通常学了父母的性情,容易效法他们的榜样,但这个儿子见父亲所犯的罪,不但不效法,像别人那样,反倒见了就惧怕,不照样去做。人固然不到荆棘丛里摘葡萄(马太福音7:16),但神有时会这样做,将野橄榄的枝子嫁接到好橄榄上(罗马书11:24)。邪恶的亚哈斯生了良善的希西家,他见父亲所犯的一切罪,虽不像含那样,将父亲的丑事抖出去,火上浇油,但他表示厌恶,为之羞耻,又因罪恶使父亲蒙羞灭亡,就更加痛恨罪恶。他思量,不照样去做,思量父亲做这样的事,是何其
不幸,又得罪神,又得罪义人,所受的伤害和羞辱何其大,给家庭造成的灾祸何其重,于是就不照样去做。注意;我们只要认真思量恶人所行的,就会惧怕与他们为伍,惧怕跟随他们。这里用相同的词句(第6节等),再次详细列出义人的特点,表示义人同是一个心灵,同是一个脚踪(哥林多后书12:18)。这里的义人谨慎避免他父亲所犯的罪,谨慎效法祖父的美德;如果我们回顾以往,必能发现好的榜样可效法,也能发现坏的榜样引以为鉴。这义人不会只像法利赛人那样说,我不犯奸淫,不勒索,不欺压人,不取利,不拜偶像,还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他缩手不害贫穷人,见父亲恶待可怜的仆人、佃户和邻舍,他就减轻他们的负担。他不说:“我父亲所行的,我要照着行,如果有错,那是他的错,不是我的错;”他不像罗波安,征税超过他的父亲。不,他缩手不害贫穷人,反倒恢复他们的权益和自由(第15-17节)。就这样,他顺从神的典章,遵行他的律例,不是一次性尽本份,而是一贯走在顺服的道上。(2)这里强调唯有那不蒙恩的父亲自己死于罪孽,那蒙恩的儿子必不致一同遭灾。至于他父亲(第18节),因为他是个残酷欺压人的,欺人太甚,虽有财富和权柄,却没有用来造福于人,他虽昌大,却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永远沉沦;但那持守正直的必定存活,必安逸幸福,必不因父亲的罪孽死亡。他父亲作恶,也许会减少他的产业,影响他的利益,但丝毫不影响他蒙神的悦纳,不影响他在永恒中的福祉。
II.
然后他要他们自己来评理,看这样的俗语是否冤枉了神。“事情明摆着,你们还说:儿子为何不担当父亲的罪孽呢?不,他不担当,只要他自己行正直与合理的事,就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第
19节)。”但这民担当列祖的罪孽,是因为他们没有行正直合理的事,所以是因自己的罪受苦,没有理由埋怨神的审判,说成是不公平,尽管有理由埋怨列祖给他们留下了坏榜样,乃为不仁。我们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们担当他们的罪孽(耶利米哀歌5:7)。在邪恶的家族中有咒诅传承,这是事实,但这样的传承可藉着悔改和改革将其剪除,这也是事实;所以,不愿悔改、不愿改革的,倘若落在这样的咒诅之下,那就是咎由自取。于是,这里重申既定的审判原则(第20
节):唯有犯罪的,他必灭亡,别人必不因他的罪孽而死。神所吩咐地上审判者的(申命记24:16),他自己也必持守:不可因子杀父,子若不效法父,不会因父的罪孽而永远死亡,也不可因父杀子,只要他尽本份避免犯罪。一旦神显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马书2:5),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必在世人面前归自己,得着永远的安慰和尊荣,归自己如同穿上义袍,归自己如同戴上冠冕;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得着永远的耻辱,归自己如同锁链,归自己如同重担,如同铅山压顶,沉到无底坑去。
21「恶人若回头离开所做的一切罪恶,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与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