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条例是:I.不可放债取利。1.人因穷困向你借钱,不可取利(第25节),尼希米书5:5,7有过这样的例子。律法条文规定到了禧年,家家都得回自己的产业,因而借贷通常都是出于穷困,不是用来做生意,所以不可取利。但借贷给外邦人则不同,只要不欺压他们,借贷取利是允许的;所以,此条例严格来说,应该是特别针对犹太人的;但从公平的意义上说,此条例要求我们同情弱者,若有人向我们借钱,倘若神按他的旨意叫他们诸事不顺,我们就当与他们同甘苦。在这个前提下,借贷得利息似乎是正当的,别人可用来辛苦做生意获利,却要担风险,照样租地得租金也是正当的,别人可用来辛苦耕地获利,却也要担风险。2.不可拿穷人的被褥作当头;倘若拿了,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第26-27节)。躺在柔软温暖被褥里的,应当体恤饥寒交迫中的穷人,不可雪上加霜,加重他们的苦难。
II.
不可藐视权柄(第28节):不可毁谤诸神1,指的是审判官和官长,不可因为他们执行这些律法条例,就毁谤他们;不论谁受刑罚,都是官长的职责所在。掌权的不可畏惧人的责难毁谤,只要问心无愧,就当轻看人言。他们起到震慑恶人的作用,人若因此毁谤他们,那就是毁谤神,到了审判的日子神必追讨。犹大书第8节提到凡轻慢主治的,毁谤在尊位的,都是恶人,都要面临可怕的下场。执政的、掌权的是我们的父母官,第五诫要求我们敬重他们,不可毁谤。圣保罗用
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承认他不该说官长的坏话,哪怕那官长当时正大大逼迫他(使徒行传23:5)。参考传道书10:20。
III.
关于把头生的归给神(第29-30节)。此事先前已有规定(第13章),这里是重申: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我们更应当把自己,把我们一切所有的都归给神,因为神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马书8:32)。要将初熟的庄稼献给神,不可迟延。倘若迟延,就有可能全然遗忘;倘若不把握好第一次机会,指望将来还有机会,就是给撒但留地步。但愿年轻人不要迟延,要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的初熟果子归给神,免得因为罪孽的虚谎,或因为所承诺的时机总不到来,致使迟延成了拒绝。但这里规定牲畜头生的,要先过七日才能献给神,那时才有点用。注意:神是首先的,是上好的;因此,所献给他的,也应该是首先的,上好的。
IV.
关于犹太人和其他国民的区别: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而所吃的食物成了圣洁的标志之一: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第31节);吃这些肉不但不健康,也是低俗可鄙,是贪婪,在神面前为圣的民不可吃野兽吃剩下来的。我们在神面前成圣,不可一味地挑食,但要凭良心,吃喝都要心存敬畏,本着有节制的准则,为了神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