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第22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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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本章的条例:I.与第八诫有关:关于偷窃(第 1-4 节),牲畜擅入(第 5 节),火灾损失(第 6 节),信托(第 7-13 节),借牲口(第 14-15 节),借钱(第 25-27 节)。II.与第七诫有关:不 可奸淫(第 16-17 节),不可与兽苟合(第 19 节)。III.与十诫的第一部份有关:禁止行邪术(第 18 节),禁止拜偶像(第 20 节)。要把头生的献给神(第 29-30 节)。IV.对待穷人(第 21-24 节)。V.对待官长(第 28 节)。VI.活出犹太民族的特点(第 31 节)。 司法(主前 1491 年) 1「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2 人若遇见贼挖窟 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 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 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5「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 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6「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 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这里的条例: I.关于偷窃:1.人若偷牲口(当时富户的主要财产是牲口),被发现了,就要加倍赔还(第 4 节)。这不仅是赔偿损失,也因犯罪受罚。不过律法后来又说,倘若偷牲口的良心不安,在未被 发现或未受怀疑之前,先行主动认错,那就只需归还所偷的,另加五分之一(利未记 6:4-5)。 2.人若偷牛羊,又杀了或卖了,那是罪上加罪,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第 1 节);偷 牛比偷羊赔得多,因为主人不仅损失了牛,还损失了牛的劳力。此条例教导我们,诡诈不义的行 为不但不能叫人致富,反而叫人贫穷:不义之财不但本身要衰败,还要败坏其它财产。3.倘若没 有能力赔偿,就要卖自己为奴(第 3 节)。审判官要勒令他卖自己,可能被偷的人有钱买。我们 今天有时也将罪犯押往农场;唯有在那里,英国人才知道何为奴隶制。4.人若夜间入室行窃,被 人打死,他的血要归到自己头上,不归到流他血的人头上(第 2 节)。人行不义,既承担受害人 的损失,照样也要承担自己的损失。人的住处好比坚垒,神的律法和人的律法都为其设防;凡入 侵的,就自取灭亡。但倘若入室行窃者在白天被打死,杀人者就有责任(第 3 节),除非是不得 已出于自卫。注意:我们本当顾惜生命,即使是恶人的生命,也当顾惜;自有掌权者替我们伸 冤,不可报私仇。 II.关于擅入(第 5 节)。人若故意让自己的牲畜进入邻舍的田,就必拿自己最好的作为赔偿。我 们的法律将此与偷窃罪区分开来,摩西律法则不区分。犹太人由此产生一个原则,就是凡赔偿, 都须用上好之物,并且人人都当将可能擅入邻舍田地或伤人的牲畜除去。我们要谨慎不被伤害, 但更当谨慎不伤害人,因为被伤害只是受苦,而伤害人乃是犯罪;宁愿受苦也不可犯罪。 III.关于火灾损失(第 6 节)。人若意图烧毁荆棘,却不小心烧了庄稼,不可算为无责。性情急躁 的人要谨慎,不可因为除稗子,把麦子也拔出来。遇到火灾损失,点火者虽不是有意作恶,也要 被问责。作恶要承担后果,粗心也要承担后果。我们要谨慎,不可挑起争端;有时事虽小,却有 可能酿成大事;若像疯狂的人抛掷火把、利箭,与杀人的兵器(箴言 26:18),以为不过是玩 耍,就当承担后果。要常想到伤人有责,无意伤人也有责,这样才会凡事谨慎。 7「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9「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

甚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甚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 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10「人若将驴,或牛,或羊, 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11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 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 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14「人若 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15 若本主同在一 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这里的条例: I.关于信托(第 7-13 节)。人若运送货物,或搬运工传递,或仓库管理员保存,或运牲畜到农 庄,若货物遭窃、丢失、腐烂或损坏,若明显不是受托人的过失,主人自当承担损失;若因受托 人过失,受托人既有负托付,就不得不赔偿。倘若不能证明真伪,受托人就当在审判官面前起 誓,声称自己无罪,然后由审判官酌情裁定。此条例教导我们:1.受人之托要格外谨慎,受托之 物虽是别人的,也当多多爱护,像是自己的。有负他人之托是不义卑鄙之举,人人嗤之以鼻。2. 诚信和公义在世间已然败坏,以致人之诚实常受质疑。3.人常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 (希伯来书 6:16)。这里称为凭着耶和华起誓(第 11 节),因为人人都呼求他,不论是作见 证,还是伸冤复仇。人若行不义之事伤害了邻舍,但愿不要昧着良心对神发誓,不要呼求真理的 神来见证谎言:弄虚作假乃是大罪,最让人良心不安。对神起誓的做法自古就有,明显表示世人 都相信有神明,有天意,并且将来有审判。4.政府机构乃是神所命定的,意在帮助百姓维权,所 以要尊重审判官的判决。5.人若已尽力,就不该被问责:主人在对待仆人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若只是运气不佳,不可一味斥责,倘若主人亲自为之,说不定也难避免损失。 II.关于借贷(第 14-15 节)。人若借什么给邻舍,倘若本主同在一处,或借贷是为价银,所借之 物若有损坏,本主必须自行负责;但倘若本主恩待对方,免费借贷,并且信任他,不亲自看守, 所借之物若有损坏,则借的人必须赔偿。我们可从中学功课:借来的东西要格外小心,不可滥 用,不然就是忘恩负义,是以恶报善;宁可自己受损失,也不可叫善待我们的人受损失。哀哉! 我主啊,这斧子是借的(列王纪下 6:5)! 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 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19「凡与兽 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20「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21「不可亏负寄 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23 若是苦待他 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 寡妇,儿女为孤儿。 这里说的条例是:I.人若与处女行淫,就要娶她为妻(第 16-17 节)。女子若已许配他人,与她行 淫就是死罪(申命记 22:23-24);此条例适合单身女子。但倘若女子的父亲不肯把女儿嫁给 他,他既给女子带来伤害和羞辱,就当付钱赔偿。此条例重视婚姻,也表明子女不征得父母同意 就擅自成婚,是极为不妥的事:即使神的律法规定二人要成婚,惩处伤害者,弥补被伤害者,然 而这里还明显强调父亲的权柄;父亲若不同意,就不能成婚。 II.行邪术是死罪(第 18 节)。行邪术不仅把神当得的荣耀给了魔鬼,还公然抗拒神的旨意,向神 国宣战,把神所当做的交到魔鬼手里,指望魔鬼来决定好歹,当他是世界的神(哥林多后书 4: 4);判处这样的人死刑是公义的,对以色列民尤其是如此,因为他们蒙福得了神的启示,蒙神的 关爱,超过日光之下的万民。在英国法律条文中,不论动机如何,凡是交鬼、与邪灵立约、召魂 并因行邪术或法术导致人身伤害,都构成刑事罪,且不能豁免;另外,用邪术谎称可在何处寻获 丢失之物,诸如此类,都要受到制裁,惯犯要处以死刑。这里的条例支持我们的法律条文。 III.有违人性的可憎行为当被处死;这些披着人皮的兽不配活着(第 19 节):凡与兽淫合的,总 要把他治死。

IV.拜偶像的也当被处死(第 20 节)。神在这件事上既已宣告他是忌邪的,执法者也当忌邪,凡 不拜真神、反倒拜假神的个人、家庭或以色列的地方,都当被剪除;若不是犹太人的执法者带头 拜偶像,此条例本可防止犹太人后来犯下可诅的叛教罪。 V.不可欺压人。有权柄惩罚罪犯的,反倒最容易欺压人,所以神要亲自惩罚欺压人的。 1.不可欺压寄居的(第 21 节),官长断案不可冤枉他们,不可把合同强加给他们,也不可因为他 们无知或穷困就占他们便宜;不可因为他们是寄居的,就一味地嘲讽、践踏、蔑视、斥责。这些 都是欺负人的做法,令寄居的不愿住在他们当中;他们本当善待寄居的,使他们皈依真神,但欺 压他们,反倒令他们远离真神。善待寄居者的缘由是:“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尝过 被欺负的滋味。”注意:(1)人道是信仰准则之一,要求我们特别善待弱者,怜悯关心寄居的, 关心那些我们本无义务结识的人。这些人在我们眼中是寄居的,但神却认识他们,他保护寄居的 (诗篇 146:9)。(2)凡有信仰的,都当努力帮助寄居的,好叫他们对信仰心生好感,任何可 能导致他们对信仰产生偏见的事都不可做;参考彼得前书 2:12。(3)人若曾经穷困,后来神的 旨意使他富足兴旺,就当特别善待那些仍在经历穷困的,你当年愿意别人如何待你,现在就当如 何待他们。 2.不可欺压寡妇孤儿(第 22 节):不可苦待他们,就是说要安慰帮助他们,寻找各样机会善待他 们。追债时要考虑他们的光景,他们失去了主心骨,不懂生意上的事,无人出主意,缺乏自信, 心里软弱,所以理当善待怜悯他们;不可占他们便宜,不可恶待他们,因他们没有丈夫或父亲撑 腰。(1)这是因为神特别看顾他们的冤情(第 23 节)。他们无人申诉,必向神哀求,神总要听 他们的哀声;神的律法,神的旨意,都看顾孤儿寡妇,人不怜悯,神必怜悯,人不听,神必垂 听。注意:受人伤害、被人欺压的,能来到神面前,神必垂听他们的哀声,必替他们伸冤;这对 他们是极大的安慰,对欺压者则是极大的惊恐,因为穷人的哀声在神面前控告他们。人的刑罚也 许能逃脱,神的公义审判却要追上他们(第 24 节)。凡有正义感的,见到无助的弱者受伤害,无 不义愤填膺,公义的神岂不更是如此吗?看这里对欺压孤儿寡妇之人的判决何等公平:妻子要沦 为寡妇,儿女要沦为孤儿;这样的审判如今仍时有发生,使神的名得着荣耀。 25「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 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甚 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28「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 长。29「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 给我。30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31「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 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这里说的条例是:I.不可放债取利。1.人因穷困向你借钱,不可取利(第 25 节),尼希米书 5: 5,7 有过这样的例子。律法条文规定到了禧年,家家都得回自己的产业,因而借贷通常都是出于 穷困,不是用来做生意,所以不可取利。但借贷给外邦人则不同,只要不欺压他们,借贷取利是 允许的;所以,此条例严格来说,应该是特别针对犹太人的;但从公平的意义上说,此条例要求 我们同情弱者,若有人向我们借钱,倘若神按他的旨意叫他们诸事不顺,我们就当与他们同甘 苦。在这个前提下,借贷得利息似乎是正当的,别人可用来辛苦做生意获利,却要担风险,照样 租地得租金也是正当的,别人可用来辛苦耕地获利,却也要担风险。2.不可拿穷人的被褥作当 头;倘若拿了,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第 26-27 节)。躺在柔软温暖被褥里的,应当体恤饥寒交 迫中的穷人,不可雪上加霜,加重他们的苦难。 II.不可藐视权柄(第 28 节):不可毁谤诸神1,指的是审判官和官长,不可因为他们执行这些律 法条例,就毁谤他们;不论谁受刑罚,都是官长的职责所在。掌权的不可畏惧人的责难毁谤,只 要问心无愧,就当轻看人言。他们起到震慑恶人的作用,人若因此毁谤他们,那就是毁谤神,到 了审判的日子神必追讨。犹大书第 8 节提到凡轻慢主治的,毁谤在尊位的,都是恶人,都要面临 可怕的下场。执政的、掌权的是我们的父母官,第五诫要求我们敬重他们,不可毁谤。圣保罗用

钦定本第 28 节中的“神”用复数名词,可直译为“诸神”。 1

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承认他不该说官长的坏话,哪怕那官长当时正大大逼迫他(使徒行传 23: 5)。参考传道书 10:20。 III.关于把头生的归给神(第 29-30 节)。此事先前已有规定(第 13 章),这里是重申:你要将头 生的儿子归给我;我们更应当把自己,把我们一切所有的都归给神,因为神不爱惜自己的儿子, 为我们众人舍了(罗马书 8:32)。要将初熟的庄稼献给神,不可迟延。倘若迟延,就有可能全 然遗忘;倘若不把握好第一次机会,指望将来还有机会,就是给撒但留地步。但愿年轻人不要迟 延,要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的初熟果子归给神,免得因为罪孽的虚谎,或因为所承诺的时机总不 到来,致使迟延成了拒绝。但这里规定牲畜头生的,要先过七日才能献给神,那时才有点用。注 意:神是首先的,是上好的;因此,所献给他的,也应该是首先的,上好的。 IV.关于犹太人和其他国民的区别: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而所吃的食物成了圣洁的标志之 一: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第 31 节);吃这些肉不但不健康,也是低俗可鄙,是贪婪,在神 面前为圣的民不可吃野兽吃剩下来的。我们在神面前成圣,不可一味地挑食,但要凭良心,吃喝 都要心存敬畏,本着有节制的准则,为了神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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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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