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第21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 返回出埃及记章节列表
0/0
本章的条例与第五、第六诫有关;虽不适用于我国宪法,特别是与奴隶制相关的条例,所提到的刑罚也不适用,但对于解释道德律和自然公平的法则却很有意义。I.具体解释第五诫,乃是与人际关系有关。1.主人对仆人的责任,包括男仆(第2-6节)和女仆(第7-11节)。2.悖逆子女殴打父母(第15节)或咒骂父母(第17节)当受何刑罚。II.具体解释第六诫,乃是与人身伤害有关。1.杀人(第12-14节)。2.拐卖人口(第16节)。3.斗殴(第18-19节)。4.殴打仆人(第20-21节)。5.伤害孕妇(第22-23节)。6.报仇(第24-25节)。7.殴打仆人致残(第26-27节)。8.牲畜伤人(第28-32节)。9.挖坑伤人(第33-34节)。10.牲畜互伤(第35-36节)。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司法(主前1491 年)
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審判官或作: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8 主人選定他歸自己,若不喜歡他,就要許他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 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他如同女兒。 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 若不向他行這三樣,他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的出去。
第一节经文是本章和接下来两章中律法条例的总标题;这些条例有的与敬拜神有关,但大多数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事。以色列民纯粹是神权治理,许多事情在别国由人来裁定,在他们却由神亲自命定,以致他们的宪法特别适合他们。这些条例称为典章,因为它们以神的智慧和公平为依据,也是审判官在民间作判断的依据。在此之前,若遇到疑难案件,摩西就为他们求问神,如18:15 所言;但如今神把通用法规赐给他们,用以判断具体案件,也适用于其它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案件缘由相同,法规也就相同。这里首先说的是与仆人相关的条例,要求众人有怜悯温和之心。以色列民前不久还是奴隶身份,现在不仅得了自由,还有了奴隶;为了防止他们虐待奴隶,不致像埃及督工那样虐待严管,这些条例要求他们善待仆人。注意:人若受了上司的伤害,决不可以此为由伤害下属,这样做反倒是罪上加罪,因为我们本当设身处地体恤他们。这里说的是:
I. 关于男仆的条例;他们出于贫困卖自己或被父母所卖,或因犯罪被审判官所卖;即使被审判官所卖,若本人是希伯来人,最多为奴七年;这段时间足以叫他们为自己的愚昧或过犯付代价。七年之后仆人可获自由(第2-3节),也可选择继续为奴(第5-6节)。倘若主人已给他娶妻生子,他可自行离去,也可因为爱他们的缘故宁愿终身为奴;这时他就要靠近门框,用锥子穿耳,永远服事主人终身,或直到禧年。
1. 此条例教导我们:(1)希伯来仆人的胸襟和爱自由的心,因他们是属神的自由人;若能得自由却拒绝自由,虽有正当理由,也难免蒙羞的印记。基督徒也当如此,既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哥林多前书7:23),也不要作情欲的奴仆。基督徒要有自由的、为王的心志;参考诗篇51:12。(2)希伯来主人不可虐待可怜的仆人,因仆人不但生来与他们平等,数年之后也必再次与他们平等。基督徒主人也当如此,对基督徒仆人要敬重;参考腓利门书第16节。 2.此条例对我们还有其它意义:(1)说明神有权拥有信主父母的子女,也有权决定他们在教会的地位。子女藉着洗礼成为他仆人,生在他家,也就归于他;参考以西结书16:20。大卫承认他是神的仆人,因他是婢女的儿子(诗篇116:16),因而也有权受保护;参考诗篇86:16。(2)解释至大的救主在拯救的事上甘愿舍己,因他说:你已经开通我的耳朵(诗篇40:6),所引用的似乎就是此条例。他爱他的父,爱他为奴的妻子,也爱所赐给他的儿女,以致甘愿永远服事,而不是自行离去;参考以赛亚书42:1,4。我们更当如此,要甘愿永远服事神;我们理当爱主,爱他所作的工,理当靠近门框,用锥子穿耳,好比那不愿离开的奴仆,并越来越自由地服事他,也在服事中越来越自由;参考诗篇84:10。
II. 关于女仆的条例;父母因贫困的缘故,从小把她们卖出去,希望长大后主人便可娶她们;倘若不娶,不可卖给外邦人,且要尽量补偿;倘若娶了,就当善待她们(第7-11节)。神如此行,是为了以色列女子的安慰和名节,并教导我们,当丈夫的要敬重自己的妻子,因她是软弱的器皿(彼得前书3:7)。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这里说的是:I.关于杀人的条例。前面说:不可杀人;这里说的是:1.对故意杀人的如何量刑(第 12节):打人以致打死的,不论是一时冲动还是蓄意谋害,官府必要把他治死;这是按照远古的律例(创世记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按他的旨意赐人生命,养育生命,又借此条例保护生命;所以人若同情故意杀人的,就是残酷对待其他人。神说,这样的人就是逃到他的坛那里(第14节),企图得着保护,也当被捉去;连神都不庇护他,他只好往坑里奔跑,谁也不可拦阻他(箴言28:17)。2.对误杀人的如何处置:有些人不小心杀了人,用我们的律法词汇来形容,就是过失杀人:某人正在做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无意伤人,却出于偶然导致另一人死亡,或如这里所形容的:乃是神交在他手中,因世上本无偶然,对人来说纯属偶然的,都是神的旨意安排,都有其满有智慧和圣洁的目的,人无从知晓。遇到这样的情形,神设置逃城保护那不幸误杀了人、但错不在他们的人(第13节)。对我们而言,唯有掌权的才可追讨流人血的罪,法律本身足以保护那些本意无罪、行为却有罪的人,不需要逃城。
II. 关于悖逆的子女。以下几项被视为重罪,当受死刑:1.子女殴打父母(第15节),流了血,或患处出现淤青。2.子女咒骂父母(第17节);按照拉比的说法,这是指他们又咒骂父母又亵渎神的名。注意:子女对父母不尽孝道,这是大大得罪神,神是他们共同的父;人若不惩处,神必惩处。人若破坏仁义孝道,在言语或行为上虐待父母,那就是全然不顾道德,一心作恶。这样的人会有什么好结果呢?但愿做子女的都谨慎,不可产生任何对父母不孝不敬的念头或怒气;公义的神是鉴察人心的。
III. 关于拐卖人口(第16节):人若拐带人口(包括男子、女子或孩童),意图卖给外邦人(以色列人中无人会买),按此律例要判死刑;使徒也证实(提摩太前书1:10),拐卖人口的与其他恶者同列,基督徒君王应当立法制止。
IV. 凡伤人的,虽不致死,也当赔偿(第18-19节)。伤人者必须赔偿损失,不只是负担医药费,还要赔偿时间损失;犹太人说还要赔偿受害者的伤痛和可能留下的疤痕。
V. 这里指示主人若因管教仆人导致仆人死亡,应当如何处置。死者应该不是以色列人,而是外邦人奴隶,好比我们农场里的黑奴;想必主人用棍子打他,无意将他打死,但仆人若死在他手里,主人就当受刑,由审判官按情形轻重作出判决(第20节)。倘若仆人过一两天才死,想必主人因失去仆人已受够折磨(第21节)。按照我们的法律,主人若合理责打仆人,导致仆人死亡,当算为过失杀人。但愿当主人的都谨慎,不要恶待自己的仆人;基督的福音教导主人要忍耐,不可威吓仆人(以弗所书6:9)。要想想圣约伯的话:神兴起,我怎样行呢(约伯记31:13-15)?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神特别眷顾怀孕女子,避免她们受伤害导致流产。人们出于本能,遇到孕妇都格外谨慎,免得树和果子一同毁坏(第22-23节)。孕妇既蒙神律法的特殊保护,倘若敬畏神,便相信她们也必蒙神旨意的特殊保护,盼望在怀孕过程中蒙拯救。这里出现了主耶稣曾提到过的复仇条例:以眼还眼(马太福音5:38)。要注意的是:1.执法不在个人手里,不是说人人都当为自己复仇,那样会天下大乱,使人变得像海里的鱼一样。古人的遗训严重歪曲了此条例,主耶稣则相反,他吩咐
I. 我们要饶恕,不要蓄意报仇(马太福音5:39)。2.神常常按他的旨意执法,在许多事上按罪行轻重施行审判;如士师记1:7;以赛亚书33:1;哈巴谷书2:13;马太福音26:52等。3.掌权的应当按此条例惩戒犯人,为受伤害的伸冤。要考虑到冤情的实质和程度,使受害者得补偿,又使别人得警示,或果真以眼还眼,或以价银赎之。注意:那行不义的必受不义的报应(歌罗西书3:25)。有时神会叫恶人行凶的恶果落在恶人自己头上(诗篇7:16);掌权者在这方面是行公义的使者,是伸冤的,必不空空地佩剑(罗马书13:4)。
II. 神特别照顾奴仆。主人若伤害他们,虽只是打掉一颗牙,也必承担罪责(第26-27节)。1.这是为了防止仆人受虐待;主人应当谨慎,不可对他们施暴,否则就只好还他自由。2.这是为了安慰受虐待的仆人;失了胳膊,得了自由,可稍平衡他们所受的痛苦和羞辱。不仅如此:
III. 难道神所挂念的是牛吗?是的,本章后面几条律例似乎如此,全是为我们说的(哥林多前书9- 10)。神指示以色列民遇到以下的事当如何行: 1.牛触死人,或别的兽触死人;律法条例都是叫人融会贯通。(1)这体现神看重生命(尽管论起神的公义来,人死千次都不为过),厌恶杀人罪。牛若触死了男人或女人或孩童,应当用石头把牛打死(第28节),因为动物的最大光荣在于服事人,罪犯配不上这样的光荣:牛的肉却不可吃。神以此叫他的百姓从心底里厌恶杀人罪,厌恶一切禽兽行为。(2)这告诫众人要谨慎,不让牲畜伤人,尽可能避免伤害。倘若牲畜的主人事先知道自己的牲畜有伤人的倾向,就当承担罪责,按情节轻重,或被治死,或罚赎命的价银(第29-32节)。有些古代文献按照英国法律,将此视为刑事罪,理由是:“主人明知牲畜会伤人,仍放任其自由,构成故意伤人罪。”注意:确保自己不伤害人,这还不够,还要确保自己治下的人或兽也不伤害人。 2.牛或别的牲畜受到伤害。(1)倘若牲畜掉进坑里死了,挖坑的就当赔偿(第33-34节)。注意:我们应当谨慎,造成伤害的事不可做,可能造成伤害的事也不可做。不可蓄意伤害,这还不够,还要努力避免伤害,否则邻舍若蒙受损失,我们就是同谋。蓄意伤害固然是大罪,而疏忽伤害也并非无过,应当按情节轻重认真反省:尤其要谨慎,不可成为别人犯罪的帮凶,不给弟兄放 下绊脚跌人之物(罗马书14:13)。(2)倘若牲畜互殴致死,主人应当平均分担损失(第35 节)。倘若主人明知自己的牲畜素来伤人,就当赔偿损失,因他本当杀了它,或将它拴住(第36 节)。对这些案件的裁定,本身有其公平的特征,给当时处理人际纠纷立下了司法准则,这样的准则直到今日仍然适用。不过我觉得这里所说的案件也许是个案(有些似乎无足轻重),是当时摩西所办的几桩案件,因为百姓在旷野安营,相互之间靠得很近,牛羊牲畜也挤在一起,类似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律法条例教导我们,凡事谨慎,不可造成伤害,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倘若造成了伤害,就当甘愿赔偿,确保别人不因为我们而蒙受损失。
↩ 继续上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