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是:I.关于杀人的条例。前面说:不可杀人;这里说的是:1.对故意杀人的如何量刑(第
12节):打人以致打死的,不论是一时冲动还是蓄意谋害,官府必要把他治死;这是按照远古的律例(创世记9: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按他的旨意赐人生命,养育生命,又借此条例保护生命;所以人若同情故意杀人的,就是残酷对待其他人。神说,这样的人就是逃到他的坛那里(第14节),企图得着保护,也当被捉去;连神都不庇护他,他只好往坑里奔跑,谁也不可拦阻他(箴言28:17)。2.对误杀人的如何处置:有些人不小心杀了人,用我们的律法词汇来形容,就是过失杀人:某人正在做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无意伤人,却出于偶然导致另一人死亡,或如这里所形容的:乃是神交在他手中,因世上本无偶然,对人来说纯属偶然的,都是神的旨意安排,都有其满有智慧和圣洁的目的,人无从知晓。遇到这样的情形,神设置逃城保护那不幸误杀了人、但错不在他们的人(第13节)。对我们而言,唯有掌权的才可追讨流人血的罪,法律本身足以保护那些本意无罪、行为却有罪的人,不需要逃城。
II.
关于悖逆的子女。以下几项被视为重罪,当受死刑:1.子女殴打父母(第15节),流了血,或患处出现淤青。2.子女咒骂父母(第17节);按照拉比的说法,这是指他们又咒骂父母又亵渎神的名。注意:子女对父母不尽孝道,这是大大得罪神,神是他们共同的父;人若不惩处,神必惩处。人若破坏仁义孝道,在言语或行为上虐待父母,那就是全然不顾道德,一心作恶。这样的人会有什么好结果呢?但愿做子女的都谨慎,不可产生任何对父母不孝不敬的念头或怒气;公义的神是鉴察人心的。
III.
关于拐卖人口(第16节):人若拐带人口(包括男子、女子或孩童),意图卖给外邦人(以色列人中无人会买),按此律例要判死刑;使徒也证实(提摩太前书1:10),拐卖人口的与其他恶者同列,基督徒君王应当立法制止。
IV.
凡伤人的,虽不致死,也当赔偿(第18-19节)。伤人者必须赔偿损失,不只是负担医药费,还要赔偿时间损失;犹太人说还要赔偿受害者的伤痛和可能留下的疤痕。
V.
这里指示主人若因管教仆人导致仆人死亡,应当如何处置。死者应该不是以色列人,而是外邦人奴隶,好比我们农场里的黑奴;想必主人用棍子打他,无意将他打死,但仆人若死在他手里,主人就当受刑,由审判官按情形轻重作出判决(第20节)。倘若仆人过一两天才死,想必主人因失去仆人已受够折磨(第21节)。按照我们的法律,主人若合理责打仆人,导致仆人死亡,当算为过失杀人。但愿当主人的都谨慎,不要恶待自己的仆人;基督的福音教导主人要忍耐,不可威吓仆人(以弗所书6:9)。要想想圣约伯的话:神兴起,我怎样行呢(约伯记31:13-15)?
22「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