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25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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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条例包括:I.鞭打罪犯要手下留情(第1-3节)。II.要善待踹谷的牛(第4节)。III.不愿娶兄弟寡妇的人要蒙羞(第5-10节)。IV.不正派的妇人要受刑(第11-12节)。V.法码和升斗要公平(第13-16节)。VI.要消灭亚玛力人(第17节等)。 1「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鞭打不可超过四十(主前1451 年)
2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这里说的是:I.在鞭打罪犯的事上指示审判官(第1-3节)。1.假如有人犯了法,原告和被告就要在审判官面前对质,分出是非。2.倘若有人被告,但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他就要被判无罪:你就要定义人有理;这里的义人指的是法庭所判定有理的那方。倘若证据确凿,那么定被告为有罪,就是定原告为义人,这才有理。3.倘若被告罪名成立,就要刑罚他:你要定恶人有罪;定恶人为义的,为耶和华所憎恶,堪比定义人为恶(箴言17:15)。4.倘若被告有罪,但罪不致死,罪犯就要被责打。我们在前面见过很多律例,但没有具体的量刑,按犹太人一贯的做法,大多数刑罚是鞭打,只要罪名成立,不论什么社会地位,都不能豁免;但这里加上限制,为的是防止犯人被轻贱,也防止有人将这样的刑罚看作是羞辱犯人。鞭打犯人的指示是这样的:(1)行刑要庄严,不是游街示众,要在公开法庭上,当着审判官的面,并且要十分严谨,连鞭打数量也有限定。犹太人说行刑过程中,法庭上的首席法官还要高声诵读申命记28:58-59和29:9,鞭打完了还要诵读诗篇78:38中的话:但他有怜悯,赦免他们的罪孽。所以行刑成了一种宗教行为,为的是叫犯人回转,叫别人受警示。(2)量刑要与犯罪情节成正比,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因犯罪的情节各有轻重;可能路加福音12:47-48说的就是这条律例。(3)不论犯罪情节有多严重,鞭打都不可超过四十下(第3节)。从哥林多后书11:24来看,四十下减一下比较常见。看来犹太人鞭打保罗,不少于任何其他罪犯。他们减去一下,免得数错(尽管其中一个审判官负责计数),也可能因为最重的刑罚一般不采用,也可能因为行刑通常用三根绳子的鞭子,每抽一鞭算为三下,抽十三鞭就是三十九下,若再多抽一鞭,就要算为四十二下。这里所给的原因是:免得轻贱你的弟兄。犯人仍应当被视为弟兄(帖撒罗尼迦后书3:15),限制刑罚可维护他的名声。既然神藉着这条律例亲自关顾他,他就不会在弟兄眼中看为恶。不可待人如狗;神既恩待众人,看他们为宝贵,我们不可看他们为恶。
II. 吩咐农夫牲畜在作工时若有食物可吃,不可加以限制(第4节)。这里以场上踹谷的牲畜为例(先知书曾引用过;何西阿书10:11),其它类似的也当如此。这条律例的特别之处(支持类似条例的普遍应用)是在新约圣经中两次引用,表示确保传道人生活安康,是众人的责任;参考哥林多前书9:9-10;提摩太前书5:17-18。这条律例按字面来看,是教导我们顾惜为我们效力的牲畜,不仅允许它们得着维系生命的必需品,也允许它们得着劳作的便利;同样地,若有人为我 们效力,我们不但要公平,还要仁慈,不但要供养,还要鼓励,尤其是在我们当中教导真道教训的,他们乃是为我们的灵魂效力。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
娶弟兄的遗孀(主前1451 年)
6 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他, 9 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要消灭亚玛力人(主前1451 年)
12 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他。
说的事常有发生,就是一个人死了,没有后代,也许英年早逝,刚刚娶妻不久,而弟弟年幼,尚未成亲。这时:1.寡妇不可嫁入别人家(除非夫家的亲人都不接受她),免得她所得的产业旁落。2.丈夫的弟弟(或至近的亲属)应当娶她,部份原因是出于对她的尊敬,她既撇下自己的民,自己的父家,夫家的人理当尽可能善待她;部份原因也是出于对死去丈夫的尊敬,他虽死了,不在了,不该忘记他,也不应该在支派的族谱中消失;因为弟弟或至近的亲属和寡妇所生的长子,要归在死兄的名下,在族谱中算为他的孩子(第5-6 节)。我们有理由相信,那时代的人对死后的光景,不如我们今天看得那样透彻和确定,因我们有福音,将不能坏的生命彰显出来(提摩太后书1:10);他们不得不指望活在后代的身中,这条律例在某种意义上满足了这种天真的渴求,乃是一种权宜之计,叫人知道虽然无后,他的名不致在以色列中涂抹,就是说,不会在族谱中涂抹,或者说,不会归在无后的标签之下。撒都该人曾就这条律例向我们的救主提问,试图混淆复活的教训(马太福音22:24等),也许言下之意是不必宣扬灵魂不朽,将来世界,因为这条律例已经规定如何叫人的名份和家族在世上永存下去。3.但如果弟弟或至近的亲属拒绝履行职责,不记念已故的亲人,又该如何处置呢?(1)不可强迫他(第7节)。他若不喜悦她,可以拒绝;有人觉得在这条摩西律法之前是不允许拒绝的。若要维护夫妻和睦,爱情至关重要;爱情不可勉强,因而嫁娶的事若无爱情,也不可勉强。(2)但他既然拒绝,就要当众蒙羞。此时最在乎死者名份和尊荣的,当属那寡妇;她要在长老面前告他拒绝履行义务;倘若他坚持不娶,她就要当堂脱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脸上(也可能像犹太学者所淡化的,是吐唾沫在他面前),以此给他安上羞耻的记号,并且要存留到他以后的家人(第 8-10节)。注意:若有人不尽本份维护别人的名誉和尊荣,导致自己名声受损,那是公义的。若不愿建立兄弟的家,自己的家理当被玷污,要被称为拖鞋之家,表示赤足是他应得的。我们看见这条律例施行在路得的事上(路得记4:7);倘若至近的亲属拒绝,另有一人愿意履行死者弟弟的义务,那就是另外那人脱他的鞋,而不是寡妇,是波阿斯,而不是路得。
II. 关于惩罚不正派妇人的条例(第11-12节)。妇人因前面那条律例告自己丈夫的弟弟不娶她,又当着众长老的面向他吐唾沫,需要给她壮胆;但为了防止妇人仗着这条律例胆大妄为,与女性的品性不符,这里定下一条十分严厉而又公平的条例,要惩罚放肆不正派的行为。1.这里所举的例子,不得不说是最为可耻的行径。一般的妇人不会这样做,除非是完全失去了美德和尊荣。2. 这里所说的也许情有可原,她只是帮助自己的丈夫,免受强者欺负。倘若她只是一时冲动,动机又是好的,尚且要如此重罚,那么污秽放纵之人所受的刑罚,就可想而知。3.刑罚是砍断妇人的手;当官的不可装作比神更有同情心:眼不可顾惜她。我们的救主吩咐我们,若是右手叫你跌倒,或导致你犯罪,就砍下来丢掉(马太福音5:30),也许暗喻这条律例。宁可身体经受最大的痛苦,也不愿灵魂永远灭亡。谦逊乃是贞洁的围墙,应当谨慎持守,不论男女,都要提倡。 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两样的法码。
14 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15 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16 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18 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 19 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这里说的是:I.关于禁止虚假法码和升斗的条例:不但不可用,也不可拥有,不可放在口袋里,不可放在家中(第13-14节);一旦有了,就会受试探去用。买入不可用大的法码和升斗,卖出不可用小的法码和升斗,那是双向欺骗,罪上加罪;如经上说的那些人,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阿摩司书8:5)。当用对准公平的法码(第15节)。公平的法则本身应当公平;如若不然,就永远会有诡诈。这一点在先前提到过(利未记19:35-36)。强调这条律例,有两个很好的原因:1.公义和公平会使神的福份临到我们。在世长久、生活安康的途径,就是凡事公平公正。常言道:诚实乃是最好的谋略。2.诡诈和不义会使神的咒诅临到我们(第16节)。不义在神看为可憎,凡行不义的,也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人若被造物主所憎恶,那就惨了。神尤其痛恨诡诈的伎俩;这方面所罗门曾多次提到(箴言11:1;20:10,23);使徒也告诉我们,因为这一类的事,主必报应(帖撒罗尼迦前书4:6)。
II. 关于铲除亚玛力人的条例。亚玛力人如何对待以色列人,以色列人也应当如何对待亚玛力人;这是公平的升斗,公平的法码。 1.亚玛力人陷害以色列人,此事不可忘记(第17-18节)。刚开始发生的时候,神就吩咐要记下来(出埃及记17:14-16),这里再次吩咐要记念此事,不是报私仇(因为受害于亚玛力人的那一代人已经过去,如今活着的是他们的后代,不可能对这件事有个人恩怨),而是为神的荣耀大发热心(亚玛力人亏缺了神的荣耀),是因为他们的手伸向耶和华的宝座。亚玛力人对以色列人的行径,这里形容为:(1)卑鄙虚伪。他们无端与以色列交战,不事先告知,也没有下战书,没有宣战,而是趁他们刚刚离开为奴之家,在亚玛力人看来,只是去旷野献祭给神,就突然发动攻击。(2)野蛮残忍;他们见到软弱的,不但不帮助,反倒攻击他们。最大的懦夫往往也是最残忍的,而刚强壮胆的,则往往有恻隐之心。(3)不虔不敬,不惧怕神。倘若他们对以色列神的威严稍有敬畏(神威严的记号已经显现在云中),对他的忿怒稍有忌惮(神的忿怒前不久刚刚胜过法老),就不会胆敢出兵攻击以色列。与亚玛力人为敌的缘由就在于此:这表示若有人伤害神的百姓,神十分在乎,视作是伤害他自己,他尤其要追讨那些阻拦初信者进步的人,给他们泼冷水的人,专门攻击软弱之人的人(好比撒但的差役),使他们误入歧途、心烦意乱的人,使他的小子跌倒的人(马太福音18:6)。 2.这仇迟早要报(第19节)。以色列人一旦打完了立国安邦的仗,就应当向亚玛力人开战(第 19节),不只是追赶他们,而是消灭,将他们的名号从天下涂抹。这体现了神的耐心,他迟迟不报仇,亚玛力人本当趁机悔改;这也体现了可怕的报应,亚玛力人的后代要被消灭,只因很久以前他们的祖先曾伤害属神的以色列,要叫全世界的人都看见,并且说,摸他们的就是摸他眼中的瞳人(撒迦利亚书2:8)。过了大约四百年,扫罗奉命执行这里所宣判的(撒母耳记上第15 章),但他被神所拒绝,因为他做得不够彻底,留下了一些当灭的物,不但轻看撒母耳给他的具体吩咐,也轻看摩西在这里的诫命,他不可能不知道这条律例。后来大卫消灭了一些亚玛力人;在希西家为王期间,西缅人诛杀了剩余的亚玛力人(历代志上4:43);正是:神一旦审判,就必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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