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是:I.在鞭打罪犯的事上指示审判官(第1-3节)。1.假如有人犯了法,原告和被告就要在审判官面前对质,分出是非。2.倘若有人被告,但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他就要被判无罪:你就要定义人有理;这里的义人指的是法庭所判定有理的那方。倘若证据确凿,那么定被告为有罪,就是定原告为义人,这才有理。3.倘若被告罪名成立,就要刑罚他:你要定恶人有罪;定恶人为义的,为耶和华所憎恶,堪比定义人为恶(箴言17:15)。4.倘若被告有罪,但罪不致死,罪犯就要被责打。我们在前面见过很多律例,但没有具体的量刑,按犹太人一贯的做法,大多数刑罚是鞭打,只要罪名成立,不论什么社会地位,都不能豁免;但这里加上限制,为的是防止犯人被轻贱,也防止有人将这样的刑罚看作是羞辱犯人。鞭打犯人的指示是这样的:(1)行刑要庄严,不是游街示众,要在公开法庭上,当着审判官的面,并且要十分严谨,连鞭打数量也有限定。犹太人说行刑过程中,法庭上的首席法官还要高声诵读申命记28:58-59和29:9,鞭打完了还要诵读诗篇78:38中的话:但他有怜悯,赦免他们的罪孽。所以行刑成了一种宗教行为,为的是叫犯人回转,叫别人受警示。(2)量刑要与犯罪情节成正比,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因犯罪的情节各有轻重;可能路加福音12:47-48说的就是这条律例。(3)不论犯罪情节有多严重,鞭打都不可超过四十下(第3节)。从哥林多后书11:24来看,四十下减一下比较常见。看来犹太人鞭打保罗,不少于任何其他罪犯。他们减去一下,免得数错(尽管其中一个审判官负责计数),也可能因为最重的刑罚一般不采用,也可能因为行刑通常用三根绳子的鞭子,每抽一鞭算为三下,抽十三鞭就是三十九下,若再多抽一鞭,就要算为四十二下。这里所给的原因是:免得轻贱你的弟兄。犯人仍应当被视为弟兄(帖撒罗尼迦后书3:15),限制刑罚可维护他的名声。既然神藉着这条律例亲自关顾他,他就不会在弟兄眼中看为恶。不可待人如狗;神既恩待众人,看他们为宝贵,我们不可看他们为恶。
II.
吩咐农夫牲畜在作工时若有食物可吃,不可加以限制(第4节)。这里以场上踹谷的牲畜为例(先知书曾引用过;何西阿书10:11),其它类似的也当如此。这条律例的特别之处(支持类似条例的普遍应用)是在新约圣经中两次引用,表示确保传道人生活安康,是众人的责任;参考哥林多前书9:9-10;提摩太前书5:17-18。这条律例按字面来看,是教导我们顾惜为我们效力的牲畜,不仅允许它们得着维系生命的必需品,也允许它们得着劳作的便利;同样地,若有人为我
们效力,我们不但要公平,还要仁慈,不但要供养,还要鼓励,尤其是在我们当中教导真道教训的,他们乃是为我们的灵魂效力。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