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他必在你那裡與你同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18 娼妓所得的錢,或孌童(原文作狗)所得的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神的殿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20 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22 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23 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24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可以随意吃饱了葡萄,只是不可装在器皿中。 25你进了邻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镰刀割取禾稼。”这里吩咐了五件事,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I.
仆人若受主人冤枉或虐待,以色列地在此成了他们的避难所或逃城,他们可从邻国逃到这里来避难(第15-16节)。想必这条律例并非要求他们接待所有擅离职守、不务正业的人;以色列(罗马最初是这样)不需要这样的人。但是:1.不可将战战兢兢的仆人交还给怒气冲冲的主人,除非经过审讯看出是仆人冤枉了主人,本该受罚。注意:保护弱者,给他们提供避难所,这是一种尊荣,前提是他们并非恶人。神允许他的百姓眷顾被欺压的。天使吩咐夏甲回到她主母身边,保罗也把阿尼西谋送回给他主人腓利门,因为这两个人都没有逃跑的理由,回去也没有危险。但这里所说的仆人逃跑(或作逃命),乃是他逃到以色列民那里,因他听说(就如便哈达听说以色列王那样;列王纪上20:31)他们都是仁慈的民,可救他免于恶主人的暴怒;如果将他送回,无异于把羊扔进狮子口。2.倘若仆人像是曾被虐待,那就不但要保护他,如果他愿意皈依,还要鼓励他在他们当中定居下来。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定居的事上不可强人所难—要由他选择一个所喜悦的地方居住,二是不可令他刚摆脱一个难伺候的主,却换来更多难伺候的主—你不可欺负他。他自会很快看出以色列地和别处不同,并作出最终的选择。注意:对于皈依者和归向真神的,尤其要以温柔待他们,免得他们受试探走回头路。
II.
以色列地不可成为不洁之人的避难所;不可有妓女和娈童住在他们中间(第17-18节),不可有妓女,也不可有娈童。男女都不可有不洁的所在。1.这里有一个很好的理由,说明为何不能容忍这样的恶:他们都是以色列人。这里似乎十分强调这一点。以色列的女儿若成了妓女,以色列的儿子若成了娈童,那就是令家族蒙羞,令民族蒙羞,也令他们所敬拜的神蒙羞。这样的事发生在任何地方都是很糟糕的,而若发生在以色列,则最糟糕,因为以色列乃是圣洁的国民;参考撒母耳记下13:12。2.这里有一个很明显的标记,说明神极其不喜悦,就是娼妓所得的钱,或狗所得的价,指娈童或男妓所得的价(我倾向于这样理解,因为这样的人也称作犬类;启示录22:15),就是他们通过行淫和恶行所得的钱,一点都不可带入耶和华的殿还愿(不可像外邦人那样,允许妓女所得的钱进入庙宇)。这表明:(1)神决不接受这种恶人的奉献;他们所献的只能来自恶行,因而他们的祭物也只能为耶和华所憎恶;参考箴言15:8。(2)不可让这些人以为只要许愿还愿,带供物来给耶和华,就可继续犯罪;有的人(似乎是如此)见祭司收了他们的供物,就以为是这样:今日才还了我所许的愿。因此,我出来迎接你(箴言7:14-15)。礼物不可减缓罪责。(3)唯有诚实光荣得来的,才可用来荣耀神。所献的固然重要,如何得来的同样重要。神恨恶抢夺,也恨恶污秽;抢来的,以污秽方式得来的,都不可作燔祭。
III.
这里裁定借钱取利的事(第19-20节)。(1)不可向以色列人借钱取利。他们直接从神得产业,也在神以下;神将他们从别的民分别出来的时候,本可吩咐他们凡物公用,但他没有这样做,只是吩咐他们若有机会相互借贷,不可从中取利,象征他们在所得的美地上利益相同;其实这对于放贷人几乎没有损失,因为他们的地这样划分,产业这样分配,相互之间少有贸易往来,几乎没有机会巨额贷款,不过是家人生活所需,也许是遇到灾难,地里歉收,诸如此类;遇到这样的事,不过是举手之劳,若要取利,便显得太过野蛮。借债人若有所得,或希望有所得,放贷人分享利润,自然是公平的,但借债人若只为养家糊口,就应当怜悯他,若有能力,就要借给他,并且不指望偿还(路加福音6:35)。(2)可以向外邦人借钱取利;外邦人想必以贸易为生,靠做买卖挣钱,借来的钱用于投资挣钱,来到他们当中也是为了挣钱。由此可见,取利本身不算欺负人;以色列人不可欺负外邦人,却可向他借钱取利。
IV.
若以性命许愿,就应当还愿,这也是自然律的一部份(第21-23节)。(1)是否要许愿,乃是我们的自由:你若不许愿(就是在律法所规定的以外再献祭物或礼物),倒无罪。神已表明他随时悦纳许愿所献的甘心祭,尽管只是一点细面(利未记2:4等);对甘心许愿的,这是极大的鼓励。但只因还愿所献的大部份归祭司所有,为了避免祭司压榨众人,以责任为由强迫他们许愿,
超出各自的能力和意愿,这里就明确告诉他们,若不许愿,不算为罪,唯有不按神所要求的献祭,才算为有罪。正如帕特里克主教所言,神希望见到众人在事奉他的时候轻省,所献的都是甘心乐意的。(2)这里指出,一旦许了愿,就应当还愿,并且不可拖延:“偿还不可迟延,免得心里冷却下来,忘记了所许的愿,或有什么事发生,使你失去了还愿的能力。你嘴里所出的,考虑再三的郑重誓言,不可收回,要谨守遵行,并且要准时,要完全。”福音的法则更进一步: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哥林多后书9:7),哪怕没有说出来,都要谨守遵行。这里有一个很好的理由,说明为何要还愿:若不还愿,神必定向你追讨,必严严地跟你算账,不只是因为你撒谎,也因为你轻慢了他;神是轻慢不得的(加拉太书6:7)。参考传道书5:4。
V.
倘若路过田地或果园,可以随意将路边的穗子和葡萄摘来吃,不论是出于饥饿还是出于好玩,但不可带走(第24-25节)。所以基督的门徒受人责难,并不是因为摘穗子吃(人人都知道这是合法的),而是在安息日这样做,这才是古人的遗训所禁止的。1.这条律例说明他们将在迦南地享有大量的五谷新酒,稍微被摘掉一些,不影响收成,足够自己和朋友享用。2.这条律例意在扶持可怜的客旅,减缓他们路途疲劳,也教导我们要善待这样的人。犹太人说:这条律例主要是为善待工人,他们辛苦收割庄稼,摘取葡萄,不可拢住他们的嘴,就如牛在场上踹谷一般(25:4)。3.这条律例教导我们在小事上不可太过坚持自己的权益,应当轻描淡写地说一句:在你我中间还算什么呢(创世记23:15)?诚然,这过路人所吃的葡萄不是他的,也不是主人给他吃的,但此事微不足道,乃至他有理由相信倘若主人在场,一定不会不给他吃,并且换作他也是如此;所以这不算偷。4.这条律例教导他们要慷慨好客,也教导我们要随时甘心分给别人,不可以为给出去就是失去。5.但这条律例也禁止我们糟践别人的好意,把善意的让步当成无理强占的机会:不可得寸进尺。邻舍的葡萄可以吃,但并不等于可以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