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节经文所论及的条例看起来微不足道,说的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人的法律通常不提这些事;常言道:法律不拘小节;但只因神的旨意顾及哪怕是最微小的事,他的诫命也顾及最微小的事,好叫我们即便在这些条例中,也要敬畏耶和华,因我们常在他的看顾之下。另外,这些诫命虽小,但既然出现在神的律法书,乃是他写给我们的,所以就应该视为大事。
I.
男女衣装要有别,为的是维护自己的形象和邻舍的形象(第5节)。按照人性本身的指示,男女的头发应当有别(哥林多前书11:14),同样的道理,衣装也应当有别,不可混穿,不论是常穿的还是不常穿的,都是如此。若为合法逃逸或隐藏而改扮,也许情有可原,但若为好玩或戏耍,那就要被质疑。1.有人觉得这指的是外邦人的拜偶像习俗:他们拜维纳斯,女人穿铠甲,男人则穿女人的衣物;这和别的迷信习俗一样,在此都称为耶和华所憎恶的。2.男女的性情和分工有别,不可混乱:男人不可有女人气,在家中不可做女人当做的事,同样地,女人不可发号施令,不可讲道,不可管辖男人(提摩太前书2:11-12)。也许男女衣服混穿,曾使人有机可乘,行不洁之事,所以要禁止;若要远离罪恶,就当远离一切犯罪的机会,不可靠近。
II.
遇见鸟窝,只可取雏,总要放母(第6-7节)。犹太人说:“这是摩西律法中最小的诫命;”但这里所应许的却和谨守第五诫的应许相同,那可是最大的诫命之一: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在小事上不顺服,就是大大蔑视律法,同样地,在小事上顺服,就是大大尊重律法。常言道:一鸟在手,胜过二鸟在林;但人若把到手的鸟放走,只因这是神的吩咐,那就是说他将神的一切训词,在万事上都以为正直(诗篇119:128),并且他宁可放弃自我,也不愿得罪神。难道神所挂念的是鸟吗(哥林多前书9:9)?当然是;可能我们的救主所指的也是这条律例:五个麻雀不是卖二分银子吗?但在神面前,一个也不忘记(路加福音12:6)。这条律例:1.禁止我们虐待动物,不准我们以诛杀动物为乐。虽然神使我们有聪明胜于空中的飞鸟(约伯记35:11),并且交给我们管理,但仍不可虐待,也不可严严地辖制。总要放母,让其再生蛋;不可毁坏,因为福在其中(以赛亚书65:8)。2.教导我们要同情和我们同类的,憎恶一切野蛮、残
酷、恶意的行为,特别是对待女性,总要在最大程度上尊敬她们,顾念她们生产不易。经上说将母子一同摔死(何西阿书10:14),剖开孕妇(阿摩司书1:13),这些都是最惨无人道的行径。这进一步说明,人不可因为女性生来慈祥温柔,就钻空子伤害她们。若不是母鸟在乎鸟蛋或小鸟(与鸵鸟不同;约伯记39:16),依依不舍,自己本可轻易逃生。她所行的值得称赞,但却因此落入险境,实在是可惜之至,于是律法就规定要将她放飞。想到这点,也许日后若遇到任由摆布的人,我们应当避免作出不仁不义的事来。
III.
盖房屋要注意安全,免得有人从上头摔下来(第8节)。从不少经文来看,当时的房顶应该是平的,可在上面走动;为了避免有人不小心摔下来,就要在四围安栏杆;犹太人说,栏杆要有三尺半高;若不这样做,导致意外发生,主人因为疏忽,就要把流人血的罪归到自己的房屋。由此可见:1.人的生命在神眼中极其宝贵,他不但藉着天意保护他们,也藉着律法保护他们。2.所以我们也应当看人的生命为宝贵,尽量避免伤到人。犹太人说,这条律例也使他们有义务(我们今天也是如此)谨慎对待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或围起来,或挪去,譬如水井要有盖,桥梁要定期维修,诸如此类,免得因为疏忽导致意外,流人血的罪就要向我们追讨。
IV.
这里禁止奇奇怪怪的混杂(第9-10节),其中有不少在利未记19:19出现过。这些事似乎没有道德方面的恶,因而现在的人撒种时混用小麦大麦,犁地时并用牛马,或穿羊毛和细麻混织的衣服,都不以为然;但这里所禁的:1.乃是随从外邦人拜偶像的习俗;2.乃是和以色列人简单纯洁的作风背道而驰。无穷智慧的造物主使万物各从其类,人不可将其混为一谈,以满足自己的幻想或好奇。不可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不可与不洁净的人相混,好比并用牛驴耕地一般。在世上的言语仪态也不可乱七八糟,形形色色,总要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V.
这里重申关于衣服缀子的条例(第12节),为的是记念遵行耶和华的命令,先前出现在民数记15:38-39。穿这样的衣服是为了与列国的民有别,好叫别人一看见,就说:那是个以色列人;因而叫他们学会,不论邻国如何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都不以自己的国家为耻,也不以自己独特的信仰为耻;同时也可想起与具体环境有关的诫命来;可能这里重申这条律例,是因为前面提到的那些似乎过于无足轻重,容易被忽略被遗忘。衣服缀子能提醒你不可穿羊毛和细麻混织的衣服(第11节)。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