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本章的律例说的是:I.维护邻舍之间的友爱,关心遗失或跌倒的牲畜(第 1-4 节)。II.维护秩序和 区别,男女不可衣服混穿(第 5 节),没有必要的混杂应当避免(第 9-11 节)。III.保护飞鸟(第 6-7 节)。IV.保护生命(第 8 节)。V.持守诫命(第 12 节)。VI.妻子受辱,她若是无辜的,就要 维护她的名声(第 13-19 节),她若有罪,就要惩罚(第 20-21 节)。VII.维护妻子的贞节(第 22 节);已经许配的(第 23-27 节),尚未许配的(第 28-29 节)。最后是禁止乱伦(第 30 节)。 仁义与人道(主前 1451 年) 1「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2 你弟兄若 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3 你的弟 1 钦定本将诗篇 101:8 上半句译为:我要早早灭绝国中所有的恶人。
兄无论失落甚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4 你若看见弟兄 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前面曾有吩咐要善待仇敌(出埃及记 23:4 等),这里则要求更要善待邻舍,哪怕他不是以色列 人,因为律法符合人性平等的原则。1.要把迷路的牲畜领回,或交还主人,或送回到原先所在的 草地(第 1-2 节)。这样做是为牲畜的安全,倘若任凭它游荡,就会有危险;这样做也是为尊敬 主人,是为公平待他,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 7:12),是基 本的公平条例。注意:信仰教导我们要爱人如己,只要有机会,就当助人为乐。同时:(1)不可 怕麻烦,若知道主人是谁,就当亲自送去还给他;若只是通知主人,让他自己来找,在他到来以 前,也许就会有意外。(2)不可怕花费,若不知道主人是谁,就当带回家养着,直到主人找到。 邻舍的牛或驴迷了路,尚且要这样关心,若是邻舍自己迷了路,离开了神,离开了本份,那就更 应当关心,要尽力使他转回(雅各书 5:19),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加拉太书 6: 1)。2.要把遗失的货物归还主人(第 3 节)。犹太人说:“若有人寻见遗失的货物,就当通过街 头公告员,向大众宣告三四次,”和我们的习俗相仿。倘若找不到主人,寻见货物的便可将之当 作己有;但(一些学识渊博的作家在这件事上说)若能将等价的银钱捐给穷人,那就更好。3.见 牲畜遇险,要出手相助(第 4 节)。这样做是为了同情牲畜(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箴言 12: 10,即便不是他的,也当如此),也是为了增进邻舍之间的友情,可能我们也有需要帮助的时 候。一个肢体也许可对另一个肢体说:我暂时不需要你;但千万不可说:我永不需要你。 各样的禁令(主前 1451 年) 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 的。6「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 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8「你若建造 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9「不可把两样种 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10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缀子。」 这几节经文所论及的条例看起来微不足道,说的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人的法律通常不提这些 事;常言道:法律不拘小节;但只因神的旨意顾及哪怕是最微小的事,他的诫命也顾及最微小的 事,好叫我们即便在这些条例中,也要敬畏耶和华,因我们常在他的看顾之下。另外,这些诫命 虽小,但既然出现在神的律法书,乃是他写给我们的,所以就应该视为大事。 I.男女衣装要有别,为的是维护自己的形象和邻舍的形象(第 5 节)。按照人性本身的指示,男女 的头发应当有别(哥林多前书 11:14),同样的道理,衣装也应当有别,不可混穿,不论是常穿 的还是不常穿的,都是如此。若为合法逃逸或隐藏而改扮,也许情有可原,但若为好玩或戏耍, 那就要被质疑。1.有人觉得这指的是外邦人的拜偶像习俗:他们拜维纳斯,女人穿铠甲,男人则 穿女人的衣物;这和别的迷信习俗一样,在此都称为耶和华所憎恶的。2.男女的性情和分工有 别,不可混乱:男人不可有女人气,在家中不可做女人当做的事,同样地,女人不可发号施令, 不可讲道,不可管辖男人(提摩太前书 2:11-12)。也许男女衣服混穿,曾使人有机可乘,行不 洁之事,所以要禁止;若要远离罪恶,就当远离一切犯罪的机会,不可靠近。 II.遇见鸟窝,只可取雏,总要放母(第 6-7 节)。犹太人说:“这是摩西律法中最小的诫命;” 但这里所应许的却和谨守第五诫的应许相同,那可是最大的诫命之一: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 得以长久;在小事上不顺服,就是大大蔑视律法,同样地,在小事上顺服,就是大大尊重律法。 常言道:一鸟在手,胜过二鸟在林;但人若把到手的鸟放走,只因这是神的吩咐,那就是说他将 神的一切训词,在万事上都以为正直(诗篇 119:128),并且他宁可放弃自我,也不愿得罪神。 难道神所挂念的是鸟吗(哥林多前书 9:9)?当然是;可能我们的救主所指的也是这条律例:五 个麻雀不是卖二分银子吗?但在神面前,一个也不忘记(路加福音 12:6)。这条律例:1.禁止 我们虐待动物,不准我们以诛杀动物为乐。虽然神使我们有聪明胜于空中的飞鸟(约伯记 35: 11),并且交给我们管理,但仍不可虐待,也不可严严地辖制。总要放母,让其再生蛋;不可毁 坏,因为福在其中(以赛亚书 65:8)。2.教导我们要同情和我们同类的,憎恶一切野蛮、残
酷、恶意的行为,特别是对待女性,总要在最大程度上尊敬她们,顾念她们生产不易。经上说将 母子一同摔死(何西阿书 10:14),剖开孕妇(阿摩司书 1:13),这些都是最惨无人道的行 径。这进一步说明,人不可因为女性生来慈祥温柔,就钻空子伤害她们。若不是母鸟在乎鸟蛋或 小鸟(与鸵鸟不同;约伯记 39:16),依依不舍,自己本可轻易逃生。她所行的值得称赞,但却 因此落入险境,实在是可惜之至,于是律法就规定要将她放飞。想到这点,也许日后若遇到任由 摆布的人,我们应当避免作出不仁不义的事来。 III.盖房屋要注意安全,免得有人从上头摔下来(第 8 节)。从不少经文来看,当时的房顶应该是 平的,可在上面走动;为了避免有人不小心摔下来,就要在四围安栏杆;犹太人说,栏杆要有三 尺半高;若不这样做,导致意外发生,主人因为疏忽,就要把流人血的罪归到自己的房屋。由此 可见:1.人的生命在神眼中极其宝贵,他不但藉着天意保护他们,也藉着律法保护他们。2.所以我 们也应当看人的生命为宝贵,尽量避免伤到人。犹太人说,这条律例也使他们有义务(我们今天 也是如此)谨慎对待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或围起来,或挪去,譬如水井要有盖,桥梁要定期维 修,诸如此类,免得因为疏忽导致意外,流人血的罪就要向我们追讨。 IV.这里禁止奇奇怪怪的混杂(第 9-10 节),其中有不少在利未记 19:19 出现过。这些事似乎没 有道德方面的恶,因而现在的人撒种时混用小麦大麦,犁地时并用牛马,或穿羊毛和细麻混织的 衣服,都不以为然;但这里所禁的:1.乃是随从外邦人拜偶像的习俗;2.乃是和以色列人简单纯洁 的作风背道而驰。无穷智慧的造物主使万物各从其类,人不可将其混为一谈,以满足自己的幻想 或好奇。不可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不可与不洁净的人相混,好比并用牛驴耕地一般。在世上的 言语仪态也不可乱七八糟,形形色色,总要同声相应,同气相求。 V.这里重申关于衣服缀子的条例(第 12 节),为的是记念遵行耶和华的命令,先前出现在民数记 15:38-39。穿这样的衣服是为了与列国的民有别,好叫别人一看见,就说:那是个以色列人;因 而叫他们学会,不论邻国如何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都不以自己的国家为耻,也不以自己独特的 信仰为耻;同时也可想起与具体环境有关的诫命来;可能这里重申这条律例,是因为前面提到的 那些似乎过于无足轻重,容易被忽略被遗忘。衣服缀子能提醒你不可穿羊毛和细麻混织的衣服 (第 11 节)。 通奸的刑罚(主前 1451 年) 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14 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 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 老那里。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17 信口说她,说: 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 面前。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 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20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 没有贞洁的凭据,21 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 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 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 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 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5「若有男 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 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 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 人看见,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 身不可休她。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这些条例与第七诫相关;肉体的情欲向灵魂宣战,要用刑罚来制约。 I.假如有人贪恋另一个妇人,想要休掉自己的妻,就毁谤她,无端控告她,说她出嫁时不是处女; 倘若证明这是无中生有,此人就要受惩治(第 13-19 节)。证明丈夫诬告的凭据指的是什么,学 者们看法不一,也不必查究—当时的人想必都明白:我们只要知道这邪恶的丈夫想要毁坏妻子的
名声,必受鞭打,被罚款,并且他既如此欺负自己的妻,就终身不可休她(第 18-19 节)。他若 不喜欢,本可随意休妻,按律是允许的(24:1),但需要支付费用:他为了省下这笔钱,又为了 更大程度伤害她,就坏她的名声,自然就要为此受到惩治,日后永不可休妻。请注意看:1.亲人 的关系离我们越近,就越不可欺骗他们,越不可败坏他们的名声,不然罪行就越大。经上将谗毁 亲母的儿子(诗篇 50:20)视作极大的罪,而谗毁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则是更大的罪,因为亲母 的儿子乃是和你并列,但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就是你自己。玷污自己巢穴的,肯定是坏鸟。2.贞 节和美德都是荣誉,若被人怀疑,那就是奇耻大辱;所以尤其在这件事上,我们要特别顾及自己 和别人的好名声。3.当父母的要坚决捍卫儿女的名声,因为这关系到自己的名声。 II.倘若女子以处女的身份出嫁,却被发现不是处女,就当在父家门前用石头将她打死(第 20-21 节)。她若在许配以前就行了淫,那罪本身不是死罪,但只因她欺骗了她所嫁的人,明知已被玷 污,还要使他相信自己是个贞洁谦逊的女子,那就应当被治死。不过有人觉得只有当她许配以后 行淫,才算死罪,想必除了已经许配但尚未出嫁的以外,成熟女子寥寥无几。1.这是给年轻女子 的严厉警告,要远离淫行;先前无论如何隐瞒,不愿影响她们的婚姻,日后多半会被发现,造成 永久性的羞辱和灭亡。2.这是提醒当父母的,要尽最大努力保持子女的贞节,多多劝勉,作好榜 样,使他们远离恶人,为他们祷告,给他们必要的约束,因为一旦子女犯了淫行,父母要承担极 大的痛苦和羞耻,因为行刑要在他们门前。这里的短句: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也用来形容底拿 的罪行(创世记 34:7)。凡是犯罪,都是丑事,行淫尤其是丑事;然而在口称信神的圣洁国民 当中,就是在以色列当中出现淫行,那就是最大的丑事。 III.若有人(或单身或已婚)与已婚妇人行淫,二人都要被治死(第 22 节)。这条律例先前出现 过(利未记 20:10)。已婚男子若与单身女子行淫,则情节没那么严重,罪不致死,因为不会给 家人带回私生子来。 IV.女子若已许配但尚未完婚,尚未在将来丈夫的眼目之下,所以她的贞节就受律法的特别保护。 1.倘若她的贞节被冒犯,又是她自己同意的,她就要被治死,奸夫也要一同被治死(第 23-24 节)。若此事发生在城里或人多的地方,就要假设她是同意的,因为她只要一喊叫,便会有人相 助,避免受伤害。常言道:沉默意味着同意。注意:若有人不利用所得的机会和帮助远离试探, 胜过试探,那就不论如何伪装,都当算是故意在试探面前让步。再则,此事既然发生在城里,那 可是鱼目混珠的地方,但她却没有老老实实待在父家受保护,这就说明她对这样的罪行没有恐惧 感和危机感,与谦逊女子极不相称。注意:若有人自寻烦恼,故意去受试探,猝不及防被试探所 困,吃了大亏,那就是咎由自取。底拿丢了贞节,就是因为她好奇,要见那地的女子们(创世记 34:1)。按这条律例,圣母玛利亚也差点成了众矢之的,差点被人用石头打死,但神藉着一位天 使,向约瑟澄清了真相。2.倘若她是被逼的,从未同意,那么犯强奸罪的就要被治死,但女子可 免罪责(第 24-27 节)。此事若发生在田野,邻舍听不见,就要假设她曾呼救,只是无人救她; 再说,她是去往田里,乃是无人的所在,不应该有危险。这条律例向我们表明:(1)唯有故意作 恶,才需付代价,被害的则不需要。若非故意为之,则不算为罪。(2)对人要尽量往好处想,除 非有证据推翻这样的假设;这不仅是爱心,也是公平。虽无人听见她喊叫,但正因为她若喊叫也 无人听见,就当假设她确实喊叫了。我们也当用这样的原则来判断人或事:凡事相信,凡事盼望 (哥林多前书 13:7)。(3)要把贞节看作像生命一样可贵;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 杀了一样,高喊“杀人了,杀人了”,并无不妥。(4)同样地,撒但试探临到时,我们当知道如 何行:不论在何处,都要向天呼救:耶和华啊!我呼求你,我因强暴哀求你(哈巴谷书 1:2); 且要坚信必蒙垂听,必蒙应允,正如保罗蒙了应允:我的恩典够你用的(哥林多后书 12:9)。 V.倘若尚未许配的女子被强暴,欺负她的就当被罚款,付给女子的父家;如果男女双方同意,男 子就必须娶她,并且不论女子出身如何卑微,也不论日后他是否喜欢,都永不可休她(第 28-29 节),就如她玛被暗嫩强奸之后那样(撒母耳记下第 13 章)。这是要叫男子远离这样的恶行;我 们居然不得不读到这样的事,也不得不写这样的事,真是羞耻。 VI.这里重申的条例取自利未记 18:8,就是禁止收继母,或与父亲的妻发生性关系。如帕特里克 主教所注释的,可能这里是简单提醒他们,要谨守一切禁止乱伦的条例,所提到的这条乃是诸多 乱伦罪行中最可憎的;如使徒所言: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哥林多前书 5:1)。
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