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 12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他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这样一来,整个军营都要受到连累。这人应该是已有妻室,乃是娶这被掳之人为妾,犹太人这样称呼她们。这种行为是放纵人的情欲,是心随着眼目(约伯记31:7),完全不符合基督的律法;因而基督律法在这方面和其它方面,都远胜过摩西律法的荣耀。福音不允许有妻之人另外再娶,因为起初并不是这样(马太福音19:8)。福音禁止看见美貌妇人就心生淫念,吩咐要治死一切不雅的欲望,哪怕这样做极其难受,像是砍去右手一般;我们的圣洁信仰远远胜过犹太教,更加推崇灵魂的尊荣,更讲究灵魂主宰身体,心灵主宰肉体,更符合所揭示的不朽生命,也更有盼望。士兵虽有此自由,却要谨慎,不可滥用自由,就是说:
I.
虽很想娶那被掳的,也不可心急,免得糟践自己:若要娶她为妻(第10-11节),当然不必征得她父母同意,因她是你的俘虏,听任你处置。但是:1.要先娶她,才可与她同房。这表示这条律例不是叫人心急火燎,有违理性和美德,满足禽兽般的污秽欲望,而是对一位美丽可爱的人表达高尚仁厚的感情,尽管她还在哀哭之中;所以娶她为妻可以,但不可待她如妓女一般。2.不可马上娶她,要给她住在你家一个整月(第12-13节)。这样做:(1)可使他试着不再心仪她;他应当明白,虽然娶她不算下作(这条律法当时仍有效),但不马上同房,便为上乘。所以要让她剃头发,免得恋慕她的长发,还要让她留长指甲(我们的脚注如此说),免得她的手太过秀美。古人云:对于过份贪爱之物,要缓和自己的情感。(2)也可能是表示她摒弃偶像,皈依犹太信仰。剃头,修指甲,换衣服,这些都象征她脱去以往无知败坏的言行,成为新造的人。她要住在他家里,学习耶和华的知识,学习敬拜神;犹太人说倘若她拒绝,仍然拜偶像,就不能娶她。注意:口称有信仰的,不可和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参考哥林多后书6:14。
II.
不可虐待可怜的俘虏。1.要给她时间为父母哀哭;她行将成婚,却与父母分离,得不到他们的同意和祝福,又是嫁给一个普通的以色列军人,尽管她在国中也许出身高贵,受过良好教育。倘若她心里的苦楚尚未消化,尚未过去,对被掳之地了解不多,不能适应,就强行逼婚,这是很不人道的。她不可为偶像哀哭,应当欣然摒弃偶像;这样哀哭,只可为她的近亲。2.倘若将她带回家,意在娶她为妻,事后又改了主意,不愿娶她,便不可将她变卖,像变卖其他战俘一样,而是应当给她自由,随她的意思回自己家乡去,因为他使她抬不起头来,造成了伤害,心中燃起了希望,却又大失所望(第14节);他既令她难堪,就不能以她为猎物。这表示公平和名声的律例极其严格,尤其是在示爱、求婚的事上,应当视为庄严慎重的事,乃是神圣的,不可随意开玩笑。
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