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21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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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说的是:I.若有杀人的逃脱了法网,如何从那地除去流人血的罪(第1-9节)。II.如何维护被掳婢女的尊严(第10-14节)。III.父母若不喜欢长子,如何保护长子的权益(第15-17节)。IV. 如何约束并惩治反叛的儿子(第18-21节)。V.如何维护死尸的尊严,不可挂在铁链上,要体面钦定本将第19节中最后一句译为:田间的树木是人的生命。 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未被发现的谋杀(主前1451 年)
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 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 耶和華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被掳婢女的情形(主前1451 年)
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前面有些条例论到如何严惩故意杀人的(19:11等),将故意杀人的治死,就是从那地除去流人血的罪;但要是做不到,如果杀人的没有被发现,有人可能会以为那地不会受污秽,因为杀人的没有受惩治,不是由于他们的疏忽;不,即便如此,也要举行庄严的仪式,才能除去罪孽,表达对谋杀罪的恐惧和憎恶。
I. 假设遇见被杀的人,不知道是谁杀的(第1节)。天意有时奇妙地把这些隐藏的黑暗行为公诸于世,藉着某些奇特的机遇揭露作恶之人的罪,并且常常如此,甚至形成了一句谚语:谋杀必败露。但事情并非总是如此;魔鬼说在这个世界上犯罪不会被发现,不会受制裁,这样的承诺有时居然会兑现,但这都是暂时的:时候将到,暗中杀人的必被发现,公义的神开始追究的时候,地也必露出其中的血(以赛亚书26:21);将来还有永恒,即便逃脱了人的刑罚,也逃不过神的审判。今世有这么多杀人的,作恶的,没有受刑,说明将来必有审判的日子,神再寻回已过的事(传道书3:15)。
II. 遇见这样的事,应当如何行。请注意看: 1.假如已经尽力查案,提调证人,勘查现场,若有可能便会发现作恶的人;但若一无所获,无法起诉任何人,那么:(1)最靠近城邑的长老(就是有二十三人法庭的城)要负责此案。倘若不确定哪座城邑最靠近,大公会就要派人去仔细丈量,作出决定(第2-3节)。注意:担任公职的应当尽力为公众谋利益;城中有权柄有名声的应当全心全意,排疑解难,在坊间邻里纠正错误。他们的正能量便可叫附近的人大得益处,以他们为神的使者。(2)祭司和利未人要协助,主持这个仪式(第5节),要按照律法,指导仪式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作为众人的出口,在这艰难的时候向神祷告(第8节)。神既是以色列的王,他的使者就是以色列民的官长,他们的话代表法庭的口,律法的知识,任何纠纷都要按他们所说的过堂审讯。以色列能有这样的向导、监督和官长,这是众人的福份;而在各样场合善用他们,尤其是像这样神圣的事,这又是众人的责任。(3)要取一只母牛犊,将其带往荒芜无人居住的山谷,在那里宰杀(第3-4节)。这不是祭牲(不可带到坛上),而是庄严宣告若抓到罪犯,必要这样将其治死。这母牛犊必须是尚未负轭的,有人说这表示杀人的是彼列之子;带往荒芜的山谷,表示杀人的事极其可怕,流人血的污秽使地荒芜。犹太人说,除非日后找出杀人者,不然母牛犊被宰杀的这个山谷就永不可耕种撒种。(4)众长老要在被宰杀的母牛犊上面洗手,不但要宣告他们没有流这无辜人的血,也要宣告自己毫不知情(第6-7节),没有故意藏匿杀人犯,没有帮助他潜逃,也没有协助唆使。大卫曾提到过这个习俗:我要洗手表明无辜(诗篇26:6);不过倘若彼拉多也是这个意思(马太福音27:24),那他就彻底歪曲了其中的本意,因他在定基督有罪的时候,明知他是无辜的,只是不愿自己沾上流无辜人之血的罪名。常言道:若与事实有违,宣告是没有用的。(5)祭司要为那地和那里的民向神祷告,求神怜悯他们,不叫姑息谋杀犯所当得的审判落在他们身上。说不定杀人的就是他们城中的一员,或者就藏匿在他们城里,因而必须祷告,免得罪犯在他们当中,众人受到牵连;参考民数记16:22。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第8节)。注意:当我们听说恶人之恶,就有必要迫切呼求神,怜悯我们这在罪孽之下叹息颤抖的地。别人犯罪,其恶满盈,我们就当祷告,使其恶清空。 2.设定这样的仪式:(1)为的是有机会将杀人的事公之于众,希望从中产生破案的机会。(2)为的是叫众人对流人血的罪心生畏惧,杀人不但玷污流人血之人的良心(真该叫我们与大卫一同祷告:求你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诗篇51:14),也玷污流人血所在的地;这血向掌管司法的官 长控诉罪犯,官长若听不见,它就呼求天刑罚大地。在不知谁杀人的情形下,尚且要如此大费周章,方能使大地免受罪责,而若知情不报,藏匿杀人者,那就绝无可能免受罪责。通过这样的仪式,要叫人人都格外谨慎,努力避免谋杀的事,若发生谋杀,也要努力找到并制裁真凶。就连外邦人的水手都惧怕流人血的罪(约拿书1:14)。(3)为的是叫我们谨慎,不可在别人的罪中有份,不可姑息罪恶或罪人,不可包庇纵容,免得成为别人的帮凶。若不责备罪犯,不作证指控他们,就是与那行暗昧无益之事的人同行(以弗所书5:11)。哥林多教会因为其中有人犯了罪,就一同悔改,从此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哥林多后书7:11),正如这里所设定的仪式所代表的。 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长子的权益(主前1451 年)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他,要娶他為妻, 12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他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就要由他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他,也不可當婢女待他,因為你玷污了他。
这样一来,整个军营都要受到连累。这人应该是已有妻室,乃是娶这被掳之人为妾,犹太人这样称呼她们。这种行为是放纵人的情欲,是心随着眼目(约伯记31:7),完全不符合基督的律法;因而基督律法在这方面和其它方面,都远胜过摩西律法的荣耀。福音不允许有妻之人另外再娶,因为起初并不是这样(马太福音19:8)。福音禁止看见美貌妇人就心生淫念,吩咐要治死一切不雅的欲望,哪怕这样做极其难受,像是砍去右手一般;我们的圣洁信仰远远胜过犹太教,更加推崇灵魂的尊荣,更讲究灵魂主宰身体,心灵主宰肉体,更符合所揭示的不朽生命,也更有盼望。士兵虽有此自由,却要谨慎,不可滥用自由,就是说:
I. 虽很想娶那被掳的,也不可心急,免得糟践自己:若要娶她为妻(第10-11节),当然不必征得她父母同意,因她是你的俘虏,听任你处置。但是:1.要先娶她,才可与她同房。这表示这条律例不是叫人心急火燎,有违理性和美德,满足禽兽般的污秽欲望,而是对一位美丽可爱的人表达高尚仁厚的感情,尽管她还在哀哭之中;所以娶她为妻可以,但不可待她如妓女一般。2.不可马上娶她,要给她住在你家一个整月(第12-13节)。这样做:(1)可使他试着不再心仪她;他应当明白,虽然娶她不算下作(这条律法当时仍有效),但不马上同房,便为上乘。所以要让她剃头发,免得恋慕她的长发,还要让她留长指甲(我们的脚注如此说),免得她的手太过秀美。古人云:对于过份贪爱之物,要缓和自己的情感。(2)也可能是表示她摒弃偶像,皈依犹太信仰。剃头,修指甲,换衣服,这些都象征她脱去以往无知败坏的言行,成为新造的人。她要住在他家里,学习耶和华的知识,学习敬拜神;犹太人说倘若她拒绝,仍然拜偶像,就不能娶她。注意:口称有信仰的,不可和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参考哥林多后书6:14。
II. 不可虐待可怜的俘虏。1.要给她时间为父母哀哭;她行将成婚,却与父母分离,得不到他们的同意和祝福,又是嫁给一个普通的以色列军人,尽管她在国中也许出身高贵,受过良好教育。倘若她心里的苦楚尚未消化,尚未过去,对被掳之地了解不多,不能适应,就强行逼婚,这是很不人道的。她不可为偶像哀哭,应当欣然摒弃偶像;这样哀哭,只可为她的近亲。2.倘若将她带回家,意在娶她为妻,事后又改了主意,不愿娶她,便不可将她变卖,像变卖其他战俘一样,而是应当给她自由,随她的意思回自己家乡去,因为他使她抬不起头来,造成了伤害,心中燃起了希望,却又大失所望(第14节);他既令她难堪,就不能以她为猎物。这表示公平和名声的律例极其严格,尤其是在示爱、求婚的事上,应当视为庄严慎重的事,乃是神圣的,不可随意开玩笑。 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惩罚悖逆的儿子;埋葬罪犯(主前1451 年)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这条律例约束男子,不可无缘无故剥夺长子的继承权。
I. 这里所陈述的情形(第15节)很有教育意义。1.这表示多妻所造成的恶果;摩西律法在多妻的事上没有限制,也许是希望男子亲身经历了家中多妻的麻烦,最后便自行终止,自成律法。请注意看这里的假设:人若有二妻,绝大多数情况是爱一个,恶一个(就是明显爱得少),就如利亚和雅各一般,结果必然是纷争、妒忌、嫉妒、困惑以及各样的恶事,难免给丈夫造成无休止的不安和烦恼,使他陷入罪恶和苦难。人若持守神的律法,而不是放纵自己的情欲,就比较容易得着安宁和满足。2.这表示天意往往站在弱者一边,把加倍的体面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哥林多前书12:24),因为这里假设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雅各家里就是如此:因为耶和华看见她的苦情(创世记29:31)。至大的家主满有智慧,叫人人都得安慰;若有一人得了被爱的尊荣,往往另一人就成为长子的母亲。
II. 这条律例至今仍然有效,当父母的理当给子女应得的权益,不带偏见。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长子虽是所恶之妻所生,仍应当拥有长子的特权,就是双倍的产业,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意思是:因这儿子的缘故,他的家开始强壮起来,他的箭袋开始装满勇士的箭(诗篇127:4),所以长子的权益应该归他(第16-17节)。雅各固然夺去了流便的长子名份,给了约瑟,但那是因为流便乱伦,自己放弃,不是因为他是所恶之妻生的;雅各所作的是公义的,但为了避免别人将之当作先例,作出不义的事来,这里就规定父亲或遗嘱,或分产业,都不可因为母亲失宠而让孩子吃亏,因那不是孩子的错。注意:(1)当父母的对儿女若有偏爱,不可超过神向他们施恩的偏爱。(2)指定长子既然是天意,财产分配的决策也应当顺应天意,不可违背。父亲不可抛弃任何一个儿子,除非很明显是神先抛弃了他;不过,只要还活着,基本上很难判定神抛弃了谁。惩罚悖逆的儿子;埋葬罪犯(主前1451年) 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I. 这里的条例关乎惩罚悖逆的儿子。前面那条律例规定当父母的不可剥夺儿女的权益,自然接下来这条,就是规定当子女的不可不孝敬父母,不可不守自己在父母面前的本份;神的律法从不偏待人。请注意看: 1.如何形容罪犯:顽梗悖逆的儿子(第18节)。当父母的,固然不能因为孩子能力不足或领悟力迟钝就偏待他,但任性顽梗则是另一回事。倘若他对父母蛮横无礼,挑战权威,轻看批评和劝诫,不听从对他有益的明确吩咐,恨恶对他的管教,令家人蒙羞,令父母担忧,浪费资财,放荡不羁,威胁到父母的产业,这就是顽梗悖逆的儿子。这里还特别提到他是贪食好酒的人(第20 节),表示:(1)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并且都是父母特别警告过他的,所以很明显,是他不听他们的声音。利慕伊勒的母亲在这件事上特别嘱咐过他(箴言31:4)。注意: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要尽量制约酗酒的倾向,使他们远离试探;这样才能使他们从小就对那野兽一般的罪心生恐惧和憎恶,也能从小学会刻苦己心。(2)也可能贪食好酒本身就是对父母顽梗悖逆的缘由。注意:酗酒能把人拉进各样的邪恶中去,并且使他们作起恶来心里刚硬;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是致命的。人一旦喝了酒,就会忘记律法,恐怕喝了就忘记律例(箴言31:5),连孝敬父母这样的基本诫命也忘了。 2.如何处置这样的罪犯。他的父母要亲自起诉他(第19-20节)。他们不一定亲手治死他,但必须向城中的长老起诉,并且要怀着沉重的心: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注意:人若放纵自己,作恶多端,不知悬崖勒马,那就是放弃自己的利益和亲情;使他存在的器皿成了使他灭亡的器皿,这 是公义的。忘记本份的儿女若越来越失去亲情,那也是咎由自取,怨不得父母。慈祥的父母眼见自己悖逆的儿子受公义的刑罚,无论多么不忍心,到了神的公义审判显现的日子,所有的亲情都会在神的爱中被完全吞灭,乃至即使是儿女被定罪,他们也能接受,因为神必因此得荣耀。 3.如何判决:本城的众人要用石头将他打死(第21节)。由此:(1)父亲的权柄得坚固;神是我们共同的父,他十分在乎父亲的权柄,他是一切权柄的源头,父亲的权柄就是从他来的,乃是从起初最远古的时候就有的。(2)这条律例若妥善执行,必早早灭绝国中所有的恶人1(诗篇101:8),及早剪除溃烂部份,防止毒瘤扩散,因为败家子从来都不会成为好公民。(3)这样可叫当儿女的心生畏惧,不敢不顺从父母,免得他们不守本份: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犹太人说:“定他有罪的众长老要向全国发书面通知,上面写道:在某法院,某日,我们用石头打死了某人,因为他是顽梗悖逆的儿子。”有时我真希望我们所有的法院都能如实记录罪犯被定罪的事,叫人永不忘记,乃至有公开真实的书面通知发往全国,列出众长老对罪犯的定罪和行刑记录,好叫众人都听见害怕。
II. 这里的条例关乎埋葬被绞死的罪犯尸体(第22节)。将罪犯活活绞死,这样的刑法在犹太人当中从未用过,和我们的法律不同;但倘若罪犯是因亵渎罪或别的大罪被石头打死,那么法官通常会吩咐将死尸悬挂在柱子上一段时间,给世人观看,表达犯罪耻辱,也起到震慑作用,叫人不仅听见害怕,还要看见害怕。这里所规定的是,尸首在白天无论何时挂上去,在日落时一定要取下来埋葬,不可任由它挂一整夜;律法说:这样的人受了责罚也就够了(哥林多后书2:6),只可到这里,不可越过,叫罪犯连同他的罪一同埋进坟墓。由此:1.神不愿看见世人糟践死尸,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要善待。死尸挂在外面要限时,其原因和另一条限制鞭打次数的律例相同: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25:3)。死后追加刑罚,这样的事神留给自己来做;至于人,就没有什么可做的了。所以,将罪犯挂在铁链上,将他们大卸八块,这些在盼望身体复活的基督徒当中是否体面,也许值得深思。2.但这明显与洁净条例有关;按照摩西律法,摸死尸的算为不洁净,所以不可任由死尸挂在野外,因为同样的道理,这样会污秽了地。3.但这里提到的原因与基督有关: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就是说,这是一个人所能蒙受的最大程度的羞辱和责难,是宣告他在神的咒诅之下,决不亚于任何身体上的刑罚。人若看见他高挂在天地之间,就会断定他被天地所弃,配不上天,也配不上地;所以不可悬挂整夜,那是太过份了。使徒指出: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拉太书3:13);他为了说明这点,还把基督的死比作这里被挂在木头上的罪犯所受的耻辱。摩西受圣灵感动,在此说出了「在神面前受咒诅」这句话,他当时的本意不过是说犯人蒙受奇耻大辱,日后这句话却被用来形容基督的死,表示他藉着死,为我们的缘故受了律法的咒诅,大大彰显他的爱,也大大鼓舞我们对他的信心。诚如出色的帕特里克主教所言,这段经文应用于基督的死,不只是因为他担当了我们的罪孽,饱受羞辱,好比这些在神面前受咒诅的罪犯,也是因为他在黄昏时分从那被咒诅的木头上取下来,埋葬了(犹太人特意如此行,就是按着这条律例;约翰福音19:31),象征如今罪恶已除,律法已满足,好比当时罪犯被悬挂直到日落,就不再被追索。那时他就不再成为咒诅,属他的也都不再成为咒诅。又好比死尸埋葬,使得以色列地纯洁干净,照样教会因着基督完全的代赎,也被洗濯,成为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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