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 第19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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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摩西在前面不断重申和强调的律例都与信仰敬虔行为有关,这里他开始更全面地勉励众人有责任 在人与人之间行公义。本章关乎:I.第六诫:不可杀人(第 1-13 节)。II.第八诫:不可偷盗(第 14 节)。III.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第 15 节等)。 逃城(主前 1451 年) 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 邑并他们的房屋,2 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3 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 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 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5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 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 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6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 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7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8 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 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9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 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10 免 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11「若有人恨他的邻 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12 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 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13 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 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挪亚众子的诫命中有一条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世记 9:6),就是报血仇。 这里则是在血和血之间定下条例,就是被杀人的血和杀人的血之间,并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方便:

I.设立逃城保护误杀人的,所犯的罪既不是故意的,就罪不致死,只是他的不幸。我们在前面已见 过逃城设立(出埃及记 21:13),也见过关于逃城的详细条例(民数记 35:10 等)。这里重 申,并在三件事上作出指示: 1.要在迦南地设三座逃城。摩西已在已征服的约旦河对岸设了三座城;现在他们即将定居别处, 他就吩咐要再设三座(第 1-3,7 节)。整片土地要分为三个区,面积大致相同,每个区的中心要 设逃城,使国中任何角落都不会离逃城太远。基督也是如此,他是我们的避难所,离我们不远, 我们不必上天入地寻找他,这道离我们不远,基督就是这道(罗马书 10:8)。福音把救恩带到 我们门口,在那里叩门,要进来。为了方便犯人逃跑,要预备道路通往逃城。可能他们修筑了通 往逃城的公路或街道;犹太人说以色列官府还要每年定期派人去检查,确保这些公路完好无损, 除去绊脚石,维修损坏的桥梁,还要在交叉路口设立路标,路标上画一根指头指向正确方向,上 面刻上大字:逃城,逃城。同样地,福音传道人应当为众人指出通往基督的路,帮助并引导他们 凭信心奔向他。要随时除去他们的偏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凡真心寻求的,通往圣洁的路就是 大道,很容易走,行路的人虽愚昧,也不致失迷(以赛亚书 35:8);真是感谢赞美神。 2.如何使用逃城(第 4-6 节)。(1)假如有人误伤了邻舍,并非一时冲动的怒气,也不是有预 谋,纯属意外,也许是斧头脱了把;这里所举的例子,可在判断类似案件时作为参考。可见人生 常有意外,一不留神就会死,所以要随时准备,我们的性命常捏在手里。祸患忽然临到的时候, 世人陷在其中也是如此(传道书 9:12)。这样的事若发生,对被杀的,对误杀的,实在都是一 种祸患。(2)假如被杀之人的亲友出于爱朋友的心,为社会公义大发热心,要报血仇。虽然律法 不允许在别的冒犯或伤害情况下杀人报仇,但报血仇不同,应当允许亲人发泄心中的怒气,所以 倘若在误杀人的还未进入逃城之前,先把他杀了,就不算为谋杀,尽管对方罪不致死。神以此叫 众人对杀人的事心生恐惧:倘若只是由于偶发事件,也会导致这样的危险,那么故意行凶,流人 的血,不论是预谋还是冲动,那就只能逃到坑里,谁也不可拦阻他(箴言 28:17);不过新约圣 经把谋杀罪算为极其恶劣危险的大罪,比这条律例更甚: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 面(约翰一书 3:15)。(3)假如报血仇的极其不讲理,即便是误杀,也要血债血还,那么逃城 就可保护误杀人的。无意间所犯的罪也会惹动神的忿怒,但他也为我们预备了出路,只要凭信心 和悔改,便可得救。保罗曾经是逼迫人的,却蒙了怜悯,因为他是无知犯罪;基督也替钉他十字 架的人祷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路加福音 23:34)。 3.倘若日后神扩大他们的疆界和信仰的影响力,就要另外增设三座逃城,使那些地方在归于摩西 律法管辖的同时,也可在逃城的事上得着律法的好处(第 8-10 节)。(1)这说明神有意扩大他 们的疆界,正如他所应许列祖的,若不是他们不顺服的话;这里重申了蒙应许的条件,说明应许 没有实现,应该怪他们,而不是怪神。应许的条件是:你若谨守遵行这一切诫命,不然就得不到 所应许的。(2)这里指示他们要在新征服的地方再设三座逃城,从数目来看,新征服的地应该与 先前征服的一样大;无论以色列的疆界向何处延伸,这条律例必不可少,就是不可流无辜人的血 (第 10 节)。神虽拯救保护所有的人,爱惜所有的生命,但以色列人的血在他眼中尤其宝贵;参 考诗篇 72:14。学识渊博的恩斯沃斯注释到,犹太作者们承认,只因他们没能满足应许的条件, 扩大疆界的应许就没有实现,因而也没有机会再加三座逃城;但他们又说,圣洁的神所吩咐的并 非徒然,因为在弥赛亚大君的日子,必在这六座逃城以外再增加三座:他们指望这都要按字面的 意思应验,但我们知道这应许在基督里已经应验,因为福音以色列的疆界已经扩张,正如所应许 的;基督乃是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书 23:6),凡凭信心奔向他的,都能以他为避难所。 II.这里说逃城不是故意杀人之人的避难所,这样的人即便逃到里面,也要被送出来,交在报血仇 的人手里(第 11-13 节)。1.这说明行政官员不可保护故意杀人的;若允许这样的人逃过报血仇 之人的刀剑(行政官员自己就是专职报血仇的),那就是空空佩剑。宗教改革之前,罗马教皇统 治我国的时候,有些教会或修道院成了保护犯人的避难所,各种各样的犯人都可以在里面避难, 连故意杀人的也不例外;在那段时期(诚如斯坦福1在他的《王冠辩护》中所言;第 2 卷,第 38 章),政府不从摩西律法,反倒从了罗慕路斯2的律法,直到亨利八世时代的末期,才不准故意杀 1 威廉·斯坦福(1509-1558):英国政治家,法官,法学家。 2 罗慕路斯(前 771-前 717):相传是古罗马王政时代的首位国王。

人的在里面避难,那时,人们才比较重视神的话,不受罗马主教的摆布。有人觉得倘若神职人员 在过失杀人方面的豁免权被夺去,宗教改革才算完成,因为这里的条例只给我们的法律称为意外 伤人的案件提供庇护。2.这也可稍作引申,表示在耶稣基督里,凡故意犯罪的,常犯罪的(诗篇 68:21),找不到避难所。若故意犯罪,一犯再犯,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希伯来书 10:26)。 若脱离罪孽,奔向基督,在他里面就是安全的,但若只是指望他的庇护,却仍在罪中,那就不好 了。这样的人不能得着救恩;即便进了逃城,公义的神也要把他们带出来,因他们配不上逃城的 庇护。 作假见证(主前 1451 年) 14「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15「人 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6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17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 司,并审判官面前,18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19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0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 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21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 还手,以脚还脚。」 这里的诫命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神的律法保障人的权益和财产,好比篱笆围在四周,于人类社 会和社会利益大有好处。 I.禁止欺诈的条例(第 14 节)。1.这里暗指第一批定居迦南地的,要按各支派家族拈阄所得的地 业竖立地标。注意:人人都应当清楚自己的份,这是神的旨意;要用各样方法防止有人侵吞别人 财产,防止伤害别人,防止有人被伤害。人的权益既已确定,就当维护,防止日后被侵犯,要尽 可能避免争讼的事发生。2.这里明确指示后代,不可挪移起先设定的地标,以此侵吞邻舍的产 业。毫无疑问,这条律例属于道德律,直到今日仍然有效,对我们而言,就是:(1)不可侵犯别 人的权益,不可以任何欺诈的手段或行为,譬如伪造、隐瞒、毁坏或涂改地契文书(地契文书好 比是我们的地标,可作为呈堂证据),或挪移篱笆、石碑或地界等等,将不属于自己的占为己 有。虽然地界是人手所设,但按神的律法,挪移地界的就是贼,就是强盗。愿人人都满足于自己 的份,公平对待邻舍;这样就不会有挪移地界的事。(2)不可在邻舍中布散不和的种子,挑起纷 争和诉讼;把本可裁定纷争、解决争执的事搅浑,真是糟糕。(3)不可打乱行政机构既定的秩序 和宪法,若无正当原因,不可改变古人的做法。这条律例支持既定方针。常言道:既是习惯,就 当奉为法。 II.禁止作伪证的条例,规定两件事:1.在刑事案件上,不可凭单一证人的口供来定罪(第 15 节)。这条律例在先前出现过(民数记 35:30),在本书也出现过(17:6)。这样的法规有利 于囚犯,不致把他的性命和名誉押在一个怨恨他的人身上;这也是告诫控方,若没有另一个人作 证,不可信口胡言。这条律例使人类蒙受羞辱,以人为虚假不可信,这是公义的;按此律例,人 人都可疑;而神关于他儿子的记载则由天地间三个见证人作证,这是神的恩典,是他的荣耀(约 翰一书 5:7)。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罗马书 3:4)。2.若有人作伪证,原本被告所要受 的刑罚就要落在他身上。(1)倘若有两三个人或多人一同作伪证,这些人就都要受这条律例的制 裁。(2)被伪证所冤枉所害的人应该上诉(第 17 节)。但倘若当事人已被处死,事后才发现是 伪证,那么别人(或审判官自己,乃是职责所在)就当追究作假证之人的罪。(3)遇到这类比较 复杂的案件,要呈到高级法院,就是侍立在神面前的祭司和审判官,其余的审判官都坐在城门 口,这些则坐在圣所门口(17:12)。(4)审讯时要极为谨慎(第 18 节)。要细细查究各人的 性格,查究案件的始末,相互对照,查验真相;只要诚实无偏见,细细查究,便可盼望神按他的 旨意,揭露事实真相。(5)倘若发现有人故意恶毒作假证陷害邻舍,尽管所谋的并未造成损失, 那么,邻舍若罪名成立所要受的刑罚,就要落在作假证的人头上(第 19 节)。这是最为公平的律 例。所告的罪名如果当被治死,作假证的就要被治死;所告的如果要被鞭打,作假证的就要被鞭 打;所告的如果要罚款,作假证的就要被罚款。也许有人不考虑作假证的严重性,不考虑禁止作 假证的必要性,以为只是说几句话就受严惩,尤其是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似乎太过严厉;这 里就加上一句:你眼不可顾惜(第 21 节)。没有人比神更有同情心。这条律例给社会带来的好处

远大于其本身的严厉:别人听见都要害怕(第 20 节)。像这类以儆效尤的刑罚,可以警告别人, 他们看见有人掘了坑,竟掉在自己所挖的阱里(诗篇 7:15),就不会试图作同样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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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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