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2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4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凯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5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6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7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8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凯撒,我都没有干犯。” 9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10保罗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11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凯撒。” 12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
犹太人的意思判他死罪,也不把他交给犹太人。这里说的是:大祭司和别的犹太人迫切请求巡抚放弃保罗;送他回耶路撒冷就等于放弃他。1.他们向非斯都递交请求书,何等迫不及待。他刚刚到任,刚刚接管大权,也许官邸设在凯撒利亚,过了三天,他就上耶路撒冷去,炫耀一番,那时众祭司就到他面前来告保罗。非斯都在凯撒利亚住了三天,保罗就囚在那里,但我们没有见他在那几天申请释放;他想必也交了朋友,大可通过他们提出要求;然而非斯都一到耶路撒冷,祭司们就急急笼络他来为难保罗。心怀恶意的人何等烦躁不安。保罗比他的仇敌有耐心得多,迟迟不得自由,他能忍,但迟迟不能置他于死地,他们却不能忍。
I.
2.请求书上写的真是居心不良。保罗还未出庭,他们向巡抚控告保罗(第2节),意图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巡抚也成为他们一伙,不能公正判决。手段固然卑劣,却不能得逞,因为巡抚必亲自听讼,这样一来他们的假证就都会落空。于是他们想出另一条更为卑劣的计策,就是在保罗出庭以前,先行暗杀他。这些逼迫人的居然使出令人憎恶、惨无人道、地狱一般的手段,完全是出于对基督福音的仇恨,打着热心摩西律法的幌子。这就是他们可悲的宗教狂热1。3.他们的理由何等体面。巡抚既身在耶路撒冷,他们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接受审判,省了控方许多麻烦,并且这似乎很合理,因为保罗被控污秽了耶路撒冷的圣殿,罪犯在犯罪所在的法庭受审,那是很正常的;然而他们却密谋要在他来的路上设伏暗杀他;他们料定那时不会像去时那样有重兵护送,或者他们可以贿赂护送的官兵,给他们机会下手。这里说:他们求他的情。倘若认定被告果真有罪,控方的职责是秉持公义起诉他,若证据确凿,就当秉持公义定他的罪,若证据不足,就当秉持公义开释他。但他们居然求情加害于犯人,还要向审判官求情,这真是厚颜无耻的举动。求情通常是替犯人求情,请求饶恕他的性命,但他们却求情加害于他。倘若巡抚判保罗有罪,那对他们来说就是一个人情,因他们无法证明他有罪。
II.
巡抚定意要保罗在凯撒利亚就地受审(第4-5节)。看他如何对付控方:1.他不愿给他们这个人情,不把保罗送回耶路撒冷;他吩咐把保罗看押在凯撒利亚。他们阴谋在路上暗杀保罗,就如他被送去凯撒利亚的路上那样(23:30),但巡抚此次似乎没有任何疑心,更没有听说什么。也许他只是不想顺着大祭司一伙的意,也可能他意在维护凯撒利亚法庭的威严,要求他们在那里出
卢克莱修斯名言。提多·卢克莱修斯(约前99-前55):罗马诗人,哲学家。
毒手。也许这次他们的密谋比上次更为隐密,不容易被发现,不容易被挫败;但神仍挫败了他们的阴谋,虽不像上次那样叫他们的阴谋败露,但他感动巡抚的心,出于某种原因不将保罗移送耶路撒冷。神拯救他的百姓,不限于一种方法。他可以允许仇敌的阴谋不败露,但不能允许他们的阴谋得逞,甚至可以利用官员的世俗伎俩来成就自己恩典的旨意。2.不过巡抚还是愿意听取他们对保罗的控告,只是要求他们去凯撒利亚出庭:“你们中间有能力的人与我一同下去告他1,就是经得起旅途颠簸又能负担旅费的,思维缜密、口舌伶俐、有能力起诉的,有能力作证的,能证明他犯了罪的,让他们去作证,证明你们告他的罪名属实。”非斯都不愿顺他们的意,不愿假设保罗有罪,他一定要先看证据,先听听保罗的申辩;若他果真有罪,他们就应当有证据。
III.
保罗在非斯都面前过堂。非斯都在耶路撒冷住了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很可能起诉的与他同行,因他说了要他们与他一同下去。既然他们迫不及待,他就愿意先审此案,第二天坐堂,好让他们早点回家。处理案件雷厉风行,只要不操之过急,都是值得称赞的。这里说的是:1.开庭审讯,犯人带到。非斯都坐堂,像往常那样,吩咐将保罗提上来(第6节)。基督鼓励门徒面对这样的审讯不要灰心丧胆,应许说将来他们要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个支派(马太福音19:28)。2.控方开始控告(第7节):犹太人周围站着,说明他们有很多人。耶和华啊!我的敌人何其加增(诗篇3:1)!这也说明他们同心合意,仗着人多势众,要下决心告到底。他们周围站着,尽量给法官施加压力,逼他就范,至少给犯人施加压力,叫他惊慌。但这都是徒然的:保罗大义凛然,不为所动。他们如同蜂子围绕我,好像烧荆棘的火(诗篇118:12)。他们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他们告他犯了大罪;列出很多罪状,其中有些简直是令人发指的罪状。他们尽其所能给他抹黑,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都是不能证实的;不能证实,因为所告的罪名全是谎言,毫无根据,毫无公义,所告的或与事实不符,或不能算为罪。世上的圣民受各样谗言的诽谤,或在酒徒的歌曲中(诗篇69:12),或来自亵慢人的座位(诗篇1:1),甚至在审判席前,这些都不是新事。3.被告坚称自己是清白的(第8节)。不论受谁的诬告,他心中无愧,舌头也无愧,就是死,也要持守自己的正直。轮到他说话时,他坚称自己无罪: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凯撒,我都没有干犯。(1)他没有干犯犹太人的律法,从未散布过任何有损于律法的教训。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31)。律法的总结是基督(罗马书10:4),传扬基督,并不废去律法。(2)他没有污秽圣殿,也从未藐视圣殿中的各样事奉;他致力于建立福音圣殿,并不损害地上的殿,那是福音圣殿的预表。(3)他没有干犯凯撒,也没有干犯凯撒政权。可见这次案件呈到官府面前,他们已开始告他对当局不满,这是为了迎合巡抚,表示他们拥护凯撒;所以保罗不得不澄清此事,声称他并不与凯撒为敌,不像告他的人那样与凯撒为敌。
IV.
保罗要求上诉于凯撒。这使案件有了转机。我们不清楚他是早有此意,还是突然转念;但神让他心生此念,为的是应验主所说过的话:你要在罗马为我作见证(23:11)。皇帝的法庭就设在罗马。这里说的是:
1.非斯都问保罗是否愿意去耶路撒冷听讼(第9节):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他偏袒原告而不是被告,但又不愿危及到自己的利益,因这被告毕竟是罗马公民;所以他问保罗是否愿意到耶路撒冷去。他既在那里被人告,就该去那里申辩,也许那里有证人可以作证。他不是想把他交给大祭司和公会,犹太人最好他能这样做;他乃是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他既为审判官,大可随意吩咐,但他仍愿意征得保罗同意;保罗若同意,他面子上就好过一些。神的百姓在苦难中,不但要忍耐,还要有智慧;他们既是羊入虎口,就应当灵巧像蛇(马太福音10:16)。
2.保罗不同意,并给出理由。他知道倘若案件移交耶路撒冷,法官再警觉,犹太人也会想法除掉他;于是他申诉道:(1)他是罗马公民,应当由法官审讯,而且应该在官府的庭前,就是设在凯撒利亚的法庭: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这就是本省的都市。这法庭在凯撒名下,授权于凯撒,受命于凯撒,是凯撒的代表,所以可说是凯撒的审判席;这好比在我们国
钦定本将第5节中“有权势的人”译为“有能力的人”。
受审,这证明基督的传道人在国家法治面前没有豁免权,反倒应当凭良心顺服;若果真犯了什么罪,就当伏法;若是无辜的,也当在审讯中澄清自己。(2)他是犹太民族的一员,对犹太人并无歧见: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无辜的人申辩自己的清白,并且坚持到底,这是合宜的;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名声,不能一味地忍受恶人作假见证攻击我们,要在这些假证人面前维护自己的正直。(3)他愿意按律而行(第11节)。他若犯了死罪,就甘愿伏法,决不逃跑,决不逃避刑罚,也决不抗拒:“我并非怕死,若真犯罪,甘愿伏法。”这并不是说凡是犯了死罪的,都当自投罗网,自愿伏法;乃是说,倘若他们被起诉,被带到法庭前,就应当伏法,承认神是公义的,政府也是公义的;杀鸡儆猴还是有必要的。但倘若他是清白的,那就应当申明:“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倘若原告别有用心,想不择手段流我的血,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若无正当理由,连巡抚也不能把我交给他们;巡抚的职责不只是惩罚罪犯,也是保护无辜人。”他声称巡抚应当保护他。
3.他要求上诉。犹太人不断威胁他的性命,一次次陷害他,正所谓:恶人的怜恤也是残忍(箴言12:10);既得不到公义,只得逃奔无辜人最后的避难所:“我要上告于凯撒。我不愿落到犹太人手里(非斯都似乎也不愿他落到犹太人手里),请把我交给尼禄。”大卫多次身临险境,躲避扫罗的怒气,最后断定这样下去必有一日死在扫罗手里,不如逃奔非利士地去(撒母耳记上27:1)。保罗也是如此。堂堂的亚伯拉罕的子孙,为了躲避自称为亚伯拉罕后裔之人的逼迫,居然不得不投奔非利士人,不得不上告于尼禄,迦特和罗马居然比耶路撒冷还要安全,真令人难以置信。可叹,忠信的城变为妓女(以赛亚书1:21)!
V.
案件裁决结果:保罗没有获释,也没有被定罪。仇敌希望他被判死刑,朋友希望他得释放;两者都失望了,案情还是原样。天意如此,有时不紧不慢,悬而未决,不尽人意,所盼望的不发生,所担心的也不发生,只能继续等候神。此案已经拖延多时,如今要移交到另一处,另一个法庭,叫保罗因患难生忍耐(罗马书5:3)。1.审判官同意保罗的提议:他和议会商量了,不是与犹太人商量(犹太人的议会称为公会),乃是与自己的议会商量,就是巡抚的谋士。正是:谋士多,人便安居(箴言11:14);审判官应当与人商议,方能作出判断。2.他决定将保罗送去罗马。有人认为保罗的意思不是要告到凯撒面前去,只是要上诉到凯撒的法庭,愿意顺服法庭的判决,而不是被交到犹太公会手里;可能是非斯都自己选择将他送去罗马。不过亚基帕后来又说:这人若没有上告于凯撒,就可以释放了(26:32),似乎按照罗马律例,罗马公民可随时向高级法院上诉,直到最高法院;按我们的话说,这类案件叫做诉讼移交,这类犯人叫做人身保护。不论是非斯都选择这样做,还是不得不这样做,他都作出以下决定: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他觉得此案不同寻常,不敢轻易断案,又想也许皇帝愿意知道此事,于是就移交给他。我们到神面前受审判时,凡希望按律法称义的,可以往律法那里去,律法必定他们有罪;凡凭信心悔改、并愿意归向福音的,就往福音那里去,福音必拯救他们。亚基帕来见非斯都;保罗在亚基帕面前听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