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 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7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8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10 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使徒既以对天上的盼望、并在他显现之日与基督在荣耀中相通,作为信徒洁净自己的义务,便进一步用众多论据使自己的口与信徒的心思充满反对罪、反对一切与黑暗之不结果之工的相通。所以他这样辩论、力陈:
I.
从罪的本性、罪内在的恶论起。罪与神圣律法相反:"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第 4 节)。罪乃是与神圣律法之对应与协调的缺失或剥夺——这律法乃是神圣本性与纯洁之写照,包含神为管治世界所定的旨意,合乎理性的本性,为了世界的好处而被颁定,为人指明喜乐与平安之道,并把人引向他本性和律法的作者。现今正在犯罪——就是拒绝神圣的律法——因此就是拒绝神圣的权柄——也就因此拒绝神自己。
II.
从主耶稣到这世界、在这世界的用意与差使论起——他来乃是要除掉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第 5 节)。神的儿子显现,又被人知道、按我们的本性认识;他来要辩护并高举神圣的律法——藉着对诫命的顺服,藉着被刑罚制裁、被律法之咒诅所辖。所以他来除去我们的罪——藉献上自己的祭除去罪的罪疚,藉在我们里面植入新本性除去罪的犯下(因我们藉他的死被分别为圣),并藉他自己的榜样劝阻并拯救我们脱离罪;"或"因(因为)他里面并没有罪——他除去罪,是要使我们效法他,他里面没有罪。那些盼望与基督在上头相通的人,当竭力在此地以最大洁净与他相通。基督徒世界也当知道并思想神儿子来此的大目的:是要除掉我们的罪——"你们知道(这知识当深入、当有功效),他显现是要除掉我们的罪"。
III.
从罪与对主基督真正联合或紧靠之间的对立论起:"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第 6 节)。这里"犯罪"与"行罪"(第 8、9 节)同义;行罪就是实行罪。住在基督里的人不持续行罪。生命的联合既然击破了罪在心中和本性中的力量,那么在此联合中的持续就拦阻罪在生活和行为里的辖管与盛行。或者,这里的否定表达替代了肯定表达:"他不犯罪"——即他顺服,他遵守诫命(在真诚里并在生活的常规中),他行那在主眼中所喜悦的事——如第 22 节所言。住在基督里的人就住在他们与他的约里,必持守约、防备一切与之相反的罪。他们住在认识他的强大光明里;所以可以推断:"凡犯罪的(住在罪占主导之实行里的),是未曾看见他(其心思未受属灵福音的明察印染),也未曾认识他(与他没有亲身体验的认识)"。实际上弃绝罪乃是与主基督有属灵联合、住在他里面并对他有得救之认识的大明证。
IV.
从行义之实践与义之状态间的关联论起;同时暗示行罪与已被称义之状态二者不相容;这论证从这里开始,仍假设若有相反的猜想乃是大欺骗:"小子们哪,亲爱的孩子们,无论你们是何等的孩子,在此事上不要被人诱惑。必有人要夸大你们的新光、你们对基督信仰的接纳,要叫你们以为你们的认识、承认、洗礼,可以让你们免去基督徒生活之谨慎与精确。但要防备这等自欺。'行义的才是义人。'"在圣经里"义"在好几处可以合宜地译作"信仰",如马太福音 5:10:"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即"为信仰受逼迫";彼得前书 3:14:"你们若为义受苦,便为有福"(即为信仰);提摩太后书 3:16:"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即学信仰的本质与方面。所以"行义",尤其与"行罪、犯罪、实行罪"相对时,就是实行信仰。如今实行信仰的人就是义人;他在各方面是义的;他在神面前是真诚正直的。信仰的实践不能脱离正直和良心的原则而存在。他有那基于中保之义被算给他的罪赦与生命之权所构成的义。他得着"义的冠冕"——公义的审判官按他自己的约和应许将这冠冕赐给一切爱慕他显现的人(提摩太后书 4:8)。他与基督有相通,在对神圣律法的顺服上某种程度地实际地与他一样为义;他在被称义之状态里与基督相通,如今与他一同在关系性的义上相通。
V.
从罪人与魔鬼的关系论起,又由此论到主基督反对魔鬼的设计与职任。
1. 从罪人与魔鬼的关系:正如别处罪人与圣徒分别(虽然圣徒在广义上也被称为罪人),所以"犯罪"在这里就是按罪人那样行的实行——这等人与圣徒分别,活在罪的权势与辖管之下;这样行的人乃是"属魔鬼的";他罪性的本性受魔鬼启发,合魔鬼的心意;他属于魔鬼的党派、利益、国度。魔鬼乃是罪的作者和庇护者,他从世界一开始就实行罪、试探人犯罪、煽动人犯罪。
2. 从主基督反对魔鬼的设计与职任:"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第 8 节)。魔鬼曾设计、并试图破坏神在这世上的工作。神的儿子已担当起反对他的圣战。他到我们的世界来、在我们的肉身里显现,要征服他、解散他的工。罪必越来越被他松解、被他消解,直到完全被毁灭。让我们不要服事或纵容那位神儿子来此要毁灭的事物。
VI.
从重生与弃罪之间的联系论起:"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从神生就是被里面更新,藉神的灵之能力被恢复到本性的圣洁正直。这样的人不犯罪,不行不义,也不实行悖逆——这与他的新本性、他的灵之重生的状态相反;因为如使徒所加:"因神的道(种)存在他心里"——或是神的话在它的光与能力里存在他心里(如彼得前书 1:23:"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神活泼常存的道"),或是"从圣灵生的就是灵"——属灵的圣洁种子原则常存在他里面。更新的恩典是一个常存的原则。信仰在它的源头里不是一种技艺、一种习得的灵巧,乃是一种新本性。从此结论是:重生的人不能犯罪。
我相信没有判明力的释经者会理解这话为"他不能犯任何一次罪"。这与一章 9 节相抵——那里把认罪当作我们的本份,并假定我们由此可享受罪得赦免的特权。所以他在使徒这里所说"他不能犯罪"的意义上不能犯罪:
(1)他不能持续在罪的进程与实践里。他不能犯到以致让他被定为"罪人"(与圣徒或神的仆人相对)。又,他在比较意义上不能犯罪——不能像他被神生之前那样犯罪,也不能像那些不是由神生的人那样犯罪。理由就是"他是由神生的"——这能成就以下一切的拦阻和阻止:
[1.] 他心思里有亮光,使他看见罪的恶与可恶。
[2.] 他心里有偏向,使他厌恶和恨罪。
[3.] 有属灵种子的原则或性情,打破罪行之力的丰满。罪不像在别人那里那样从完全的败坏能力中产出,也不像在别人那里那样得着心、灵、意志的全然同意。"灵欲与肉体相争。"所以对这种罪可以说:"那行的不是我,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在福音的判断里,当心思的倾向与灵的架构都反对罪时,这罪就不被算作那人的罪。
[4.] 当罪被犯下时,他有自卑悔改的性情。
"从神生的就不能犯罪。"我们可在此回想自然与道德上的无能之惯常区分。未重生的人在信仰上的善上是道德上无能的;重生的人在罪上是幸福地无能的。他犯罪能力上有一种约束、一种"禁运"(可以说)。他经过沉静的考虑才去犯罪。我们常对一位有名的正直之人说:"他不能撒谎、不能欺骗、不能犯其他大恶。""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神呢?"(创世记 39:9)。所以那些坚持罪生活的人足以证明他们不是由神所生。
VII.
从神儿女与魔鬼儿女的分别论起。他们有不同的特征:"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第 10 节)。世上(按旧分别)有神的种子和蛇的种子。蛇的种子由这两个签证可识别:
1. 藐视信仰:"凡不行义的(疏忽并蔑视对神之义、之本份;因为信仰不过是我们对神的义、即把他当得的归给他;不凭良心如此行的人)就不属神",反之乃是"属魔鬼"。魔鬼是不义不敬虔灵魂的父。
2. 恨基督徒同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第 10 节)。真基督徒应当为神、为基督的缘故被爱。那些不爱、反而藐视、恨、逼迫他们的人,里面仍存着蛇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