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一书 第3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第三章

使徒在此放大神在我们儿子名分上的爱(第 1-2 节),由此申论圣洁(第 3 节),又申论反对罪(第 4-19 节)。他催促弟兄之爱(第 11-18 节)。如何在神面前安心(第 19-22 节)。信的命令(第 23 节)。顺服的好处(第 24 节)。
儿子名分(主后 80 年)
1 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他。 2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 3 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
使徒已经显明了基督忠心跟随者的尊贵——他们乃是从他生的,因此与神有亲密的联系——他在此:
I. 爆发出对这恩典之惊叹——这恩典正是这样奇妙赐予的源泉:"你看(请看哪,请注意)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或多大的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使我们被有效地称为("使无变为有的"那一位,使他们成为先前所不是的)神的儿女。父收纳子的一切儿女。子确实呼召他们、使他们成为他的弟兄,并因此把神儿女的权柄和尊严赋予他们。永远父屈尊的爱何等奇妙——使我们这样的人被造、被称作他的儿子!我们这些按本性乃是罪、罪疚、神咒诅之后嗣的人,我们这些按实际乃是败坏、悖逆、忘恩之子的人!奇怪的是,这位圣神不以被称为我们的父为耻,也不以称我们为他的儿子为耻!于是使徒:
II. 推论说:信徒的尊荣远超于世界的认识。不信的人对他们认识甚少。"所以(或因此,基于此)世人不认识我们"(第 1 节)。世人很难看出基督真跟随者的提升与福乐。他们在此身受地与时世共同的灾祸;万事临到他们如同临到别人,甚至他们倒受更大的忧伤,因为他们常有理由说:"我们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众人更可怜"(哥林多前书 15:19)。所以这凭眼见而行的非基督徒世界,并不知道他们的尊严、特权、手中所享有的——更不知他们所要得的产业。世人很少思想:这些贫穷、卑微、被藐视的人,乃是天的宠儿,不久要去那里居住。他们如此被对待,可以承受得更平静些,因为他们的主曾在此地也同他们一样不被认识:"世人未曾认识他"(第 1 节)。世人很少思想:曾有何等伟大的位格在此暂居过,世界的创造主曾在此居住。犹太世界很少思想: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曾是他们的同血脉,曾住在他们的地上。"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钉死他;可是,"他们若知道他,断不会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哥林多前书 2:8)。基督的跟随者既身在异乡之地,身在那不认识他们的人中间,且他们的主在他们之前曾被如此对待,他们就当甘心于此地艰苦的境遇。
III. 使徒在这等坚忍门徒前展望他们的境况和尊严必被显明,借此高举他们。这里: 1. 他们现今尊贵的关系被确认:"亲爱的弟兄啊(你们配得我们的亲爱,因你们是神所亲爱的),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第 2 节)。我们藉重生有儿子的本性;我们藉儿子名分有儿子的称号、儿子的灵和儿子的产业之权。众圣徒都享有此尊荣。 2. 这关系所带来的福乐的揭示却被推迟:"将来如何,还未显明"(第 2 节)。归属于此儿子名分的荣耀,被保留到另一世。如今在地上揭示出来,会拦阻必将进行的事务。神的儿女必须凭信而行、靠望而活。 3. 神儿女得着合宜境况与荣耀之揭示的时间已被定下,就是他们的大哥来招聚他们之时:"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希腊词 ean 通常译"若",这里译"当"更佳;因为对应的希伯来词 am(怀特比博士在此注过)也有这种用法;并且不只 ean 有时被用为 hotan(当),有些抄本这里就读为 hotan(当)。所以约翰福音 14:3 的译法"我若去为你们预备地方"更自然合宜地译作"我去为你们预备了地方以后,就必再来接你们到我那里去"(paralepsomai),叫我在哪里,你们也在哪里。教会的元首、父的独生子若显现,他的肢体——神所收纳的儿女——也必与他一同显现、一同被显明。他们因此大可在信、望、热切的渴望中等候主耶稣的显现;万有也都因此盼望他们的完全、并神儿女之显明(罗马书 8:19)。神的儿女必藉着与他们元首的相像而被认识、被显明:"我们必要像他"——在尊荣、能力和荣耀上像他。我们卑贱的身体必要改变形状,像他荣耀的身体;他们必从他被生命、光和福乐充满。"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歌罗西书 3:4)。 4. 他们的相像,是从他们要得见他这事推论出来的:"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他们的相像将是他们得见他之原因。固然万人都将看见他,但不像他们这样看见——不是按他真体的样子看,那是天上的人看见他的方式。恶人将看见他蹙眉,看见他威严的可畏,看见他报应之完全的光辉;但圣徒将看见他面上的微笑与美丽,看见他荣耀的相称与可爱,看见他福乐之完全的和谐与一致。他们的相像将使他们能像天上的有福者那样看见他。或者,看见他将是他们得相像之因;这将是变形的看见——他们将藉得见他之有福景象被变成同一形象。
IV. 使徒催促这些神儿女追求圣洁:"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第 3 节)。神的儿女知道他们的主是圣洁、洁净的;他的心和眼比一切都洁净,绝不让任何污秽或不洁与他同居。所以那盼望与他同住的人,必须竭力脱离世界、肉体、罪的污秽,求最大的洁净;他们必须在恩典和圣洁上长进。不仅他们的主吩咐他们如此行,他们里面的新本性也促他们如此行;甚至他们对天的盼望也催促、强制他们如此行。他们知道他们的大祭司"圣洁、无害、无玷污"。他们知道他们的神和父乃是"至高至圣者",那整个群体是纯洁圣洁的,他们的产业乃是"圣徒在光明中的产业"。容许罪与不洁与这等盼望相抵触。因此,正如我们因信被分别为圣,我们也必须因望被分别为圣。要凭望得救,就必须凭望得洁净。容许放纵不洁之私欲的盼望乃是假冒为善者的盼望,不是神儿女的盼望。
神儿女的记号(主后 80 年)
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 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7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8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9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 10 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使徒既以对天上的盼望、并在他显现之日与基督在荣耀中相通,作为信徒洁净自己的义务,便进一步用众多论据使自己的口与信徒的心思充满反对罪、反对一切与黑暗之不结果之工的相通。所以他这样辩论、力陈:
I. 从罪的本性、罪内在的恶论起。罪与神圣律法相反:"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第 4 节)。罪乃是与神圣律法之对应与协调的缺失或剥夺——这律法乃是神圣本性与纯洁之写照,包含神为管治世界所定的旨意,合乎理性的本性,为了世界的好处而被颁定,为人指明喜乐与平安之道,并把人引向他本性和律法的作者。现今正在犯罪——就是拒绝神圣的律法——因此就是拒绝神圣的权柄——也就因此拒绝神自己。
II. 从主耶稣到这世界、在这世界的用意与差使论起——他来乃是要除掉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第 5 节)。神的儿子显现,又被人知道、按我们的本性认识;他来要辩护并高举神圣的律法——藉着对诫命的顺服,藉着被刑罚制裁、被律法之咒诅所辖。所以他来除去我们的罪——藉献上自己的祭除去罪的罪疚,藉在我们里面植入新本性除去罪的犯下(因我们藉他的死被分别为圣),并藉他自己的榜样劝阻并拯救我们脱离罪;"或"因(因为)他里面并没有罪——他除去罪,是要使我们效法他,他里面没有罪。那些盼望与基督在上头相通的人,当竭力在此地以最大洁净与他相通。基督徒世界也当知道并思想神儿子来此的大目的:是要除掉我们的罪——"你们知道(这知识当深入、当有功效),他显现是要除掉我们的罪"。
III. 从罪与对主基督真正联合或紧靠之间的对立论起:"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第 6 节)。这里"犯罪"与"行罪"(第 8、9 节)同义;行罪就是实行罪。住在基督里的人不持续行罪。生命的联合既然击破了罪在心中和本性中的力量,那么在此联合中的持续就拦阻罪在生活和行为里的辖管与盛行。或者,这里的否定表达替代了肯定表达:"他不犯罪"——即他顺服,他遵守诫命(在真诚里并在生活的常规中),他行那在主眼中所喜悦的事——如第 22 节所言。住在基督里的人就住在他们与他的约里,必持守约、防备一切与之相反的罪。他们住在认识他的强大光明里;所以可以推断:"凡犯罪的(住在罪占主导之实行里的),是未曾看见他(其心思未受属灵福音的明察印染),也未曾认识他(与他没有亲身体验的认识)"。实际上弃绝罪乃是与主基督有属灵联合、住在他里面并对他有得救之认识的大明证。
IV. 从行义之实践与义之状态间的关联论起;同时暗示行罪与已被称义之状态二者不相容;这论证从这里开始,仍假设若有相反的猜想乃是大欺骗:"小子们哪,亲爱的孩子们,无论你们是何等的孩子,在此事上不要被人诱惑。必有人要夸大你们的新光、你们对基督信仰的接纳,要叫你们以为你们的认识、承认、洗礼,可以让你们免去基督徒生活之谨慎与精确。但要防备这等自欺。'行义的才是义人。'"在圣经里"义"在好几处可以合宜地译作"信仰",如马太福音 5:10:"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即"为信仰受逼迫";彼得前书 3:14:"你们若为义受苦,便为有福"(即为信仰);提摩太后书 3:16:"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即学信仰的本质与方面。所以"行义",尤其与"行罪、犯罪、实行罪"相对时,就是实行信仰。如今实行信仰的人就是义人;他在各方面是义的;他在神面前是真诚正直的。信仰的实践不能脱离正直和良心的原则而存在。他有那基于中保之义被算给他的罪赦与生命之权所构成的义。他得着"义的冠冕"——公义的审判官按他自己的约和应许将这冠冕赐给一切爱慕他显现的人(提摩太后书 4:8)。他与基督有相通,在对神圣律法的顺服上某种程度地实际地与他一样为义;他在被称义之状态里与基督相通,如今与他一同在关系性的义上相通。
V. 从罪人与魔鬼的关系论起,又由此论到主基督反对魔鬼的设计与职任。 1. 从罪人与魔鬼的关系:正如别处罪人与圣徒分别(虽然圣徒在广义上也被称为罪人),所以"犯罪"在这里就是按罪人那样行的实行——这等人与圣徒分别,活在罪的权势与辖管之下;这样行的人乃是"属魔鬼的";他罪性的本性受魔鬼启发,合魔鬼的心意;他属于魔鬼的党派、利益、国度。魔鬼乃是罪的作者和庇护者,他从世界一开始就实行罪、试探人犯罪、煽动人犯罪。 2. 从主基督反对魔鬼的设计与职任:"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第 8 节)。魔鬼曾设计、并试图破坏神在这世上的工作。神的儿子已担当起反对他的圣战。他到我们的世界来、在我们的肉身里显现,要征服他、解散他的工。罪必越来越被他松解、被他消解,直到完全被毁灭。让我们不要服事或纵容那位神儿子来此要毁灭的事物。
VI. 从重生与弃罪之间的联系论起:"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从神生就是被里面更新,藉神的灵之能力被恢复到本性的圣洁正直。这样的人不犯罪,不行不义,也不实行悖逆——这与他的新本性、他的灵之重生的状态相反;因为如使徒所加:"因神的道(种)存在他心里"——或是神的话在它的光与能力里存在他心里(如彼得前书 1:23:"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神活泼常存的道"),或是"从圣灵生的就是灵"——属灵的圣洁种子原则常存在他里面。更新的恩典是一个常存的原则。信仰在它的源头里不是一种技艺、一种习得的灵巧,乃是一种新本性。从此结论是:重生的人不能犯罪。 我相信没有判明力的释经者会理解这话为"他不能犯任何一次罪"。这与一章 9 节相抵——那里把认罪当作我们的本份,并假定我们由此可享受罪得赦免的特权。所以他在使徒这里所说"他不能犯罪"的意义上不能犯罪: (1)他不能持续在罪的进程与实践里。他不能犯到以致让他被定为"罪人"(与圣徒或神的仆人相对)。又,他在比较意义上不能犯罪——不能像他被神生之前那样犯罪,也不能像那些不是由神生的人那样犯罪。理由就是"他是由神生的"——这能成就以下一切的拦阻和阻止: [1.] 他心思里有亮光,使他看见罪的恶与可恶。 [2.] 他心里有偏向,使他厌恶和恨罪。 [3.] 有属灵种子的原则或性情,打破罪行之力的丰满。罪不像在别人那里那样从完全的败坏能力中产出,也不像在别人那里那样得着心、灵、意志的全然同意。"灵欲与肉体相争。"所以对这种罪可以说:"那行的不是我,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在福音的判断里,当心思的倾向与灵的架构都反对罪时,这罪就不被算作那人的罪。 [4.] 当罪被犯下时,他有自卑悔改的性情。 "从神生的就不能犯罪。"我们可在此回想自然与道德上的无能之惯常区分。未重生的人在信仰上的善上是道德上无能的;重生的人在罪上是幸福地无能的。他犯罪能力上有一种约束、一种"禁运"(可以说)。他经过沉静的考虑才去犯罪。我们常对一位有名的正直之人说:"他不能撒谎、不能欺骗、不能犯其他大恶。""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神呢?"(创世记 39:9)。所以那些坚持罪生活的人足以证明他们不是由神所生。
VII. 从神儿女与魔鬼儿女的分别论起。他们有不同的特征:"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第 10 节)。世上(按旧分别)有神的种子和蛇的种子。蛇的种子由这两个签证可识别: 1. 藐视信仰:"凡不行义的(疏忽并蔑视对神之义、之本份;因为信仰不过是我们对神的义、即把他当得的归给他;不凭良心如此行的人)就不属神",反之乃是"属魔鬼"。魔鬼是不义不敬虔灵魂的父。 2. 恨基督徒同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第 10 节)。真基督徒应当为神、为基督的缘故被爱。那些不爱、反而藐视、恨、逼迫他们的人,里面仍存着蛇的本性。
弟兄相爱(一)(主后 80 年)
11 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 12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13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使徒已暗示魔鬼儿女的一个记号是恨众弟兄;于是借此:
I. 推荐弟兄基督徒之爱,并从命令的卓越或古远或首要性出发:"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这差使或托付),就是我们应当彼此相爱"(第 11 节)。我们应当爱主耶稣,看重他的爱,因此爱他爱的对象,也就是爱我们一切在基督里的弟兄。
II. 劝阻一切与此相反的事,劝阻一切对弟兄的恶意,并以该隐为戒。他的妒忌与恶毒理当使我们不敢怀有同样的情欲,并有以下数点考虑: 1. 这显出他像蛇种的"长子";他是第一个人的长子,竟属那恶者。他效法、与那原初的恶者——魔鬼相似。 2. 他的恶意没有约束;它进展到设计并实施凶杀——杀的还是亲人,杀的还是世界开始之时——那时人尚且不多,足够繁衍。"杀了他的兄弟"(第 12 节)。罪一旦被放纵,就无底无界。 3. 这恶意进展到这地步——其中如此多魔鬼成分——以致他为信仰之缘故谋杀亲兄弟。亚伯之服事的优越使他不安,他妒忌亚伯在神面前蒙的恩与悦纳。为此他杀害亲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第 12 节)。恶意会教我们恨、报应那本当佩服并效法的事。
III. 推论说:今日好人受同样对待并不为怪:"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第 13 节)。蛇的本性仍存在这世上。大蛇本身仍作这世的神。所以蛇性的世界恨你们、向你们发咝声不必为奇——因你们属那要伤蛇头的女人之后裔。
弟兄相爱(二)(主后 80 年)
14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15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16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17 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18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19 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
蒙爱的使徒一提到神圣之爱,就要再多说几句来加强它;他在此用几种论据和动机来加强它,如:
I. 这是我们福音上称义的标记,是我们已被迁入生命之状态的标记:"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第 14 节)。我们按本性是"可怒之子"、"死亡之嗣"。藉福音(福音之约或应许)我们对另一世的状态被更改与转变。我们出死入生,从死的罪疚到生的权利;这迁转是在我们信主耶稣时发生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翰福音 3:36)。如今这快乐的状态改变可以被我们确知:"我们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我们藉信基督的明证可知此事——而对弟兄的爱乃是这些明证之一——这就引出了"作为已被称义状态之记号"的此种爱的特征。这并非对普通信仰中某一党派的热心,也不是对那些与我们同名同次要观点之人的偏爱。这种爱: 1. 包含对人类的普遍爱:基督徒的爱律法在基督徒群体中所立,根基乃是人类社会的大公律法:"要爱人如己。"人类应主要因这两方面而被爱:(1)作为神卓越的工——他造了他们,又奇妙地照他自己的形象造他们。神为命定杀人者必受惩之原因,乃是反对我们恨人类同胞的原因,因此也是支持我们爱他们的原因:"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创世记 9:6)。(2)某种程度上他们在基督里也是被爱的。人类全族——gens humana——应被视作(与堕落的天使相区别)一个蒙救赎的国度;视作有神所设计、预备、赐给他们的救赎主。"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约翰福音 3:16)。这世界——神既如此爱它——我们也理当如此爱它。这种爱必显于为那未蒙召、瞎眼之世界的归信与救赎所发的热切渴望、祷告和努力。"我心里所愿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罗马书 10:1)。然后这爱也包括对仇敌当有的爱。 2. 包含对基督徒群体的特别爱——对大公教会的爱,并为她的元首之缘故而爱她——因她是他的身体,是被他救赎、被他称义、被他成圣的;这爱特别在那些我们有机会亲身认识或得有可靠消息的大公教会中之成员上运作。爱他们不在乎他们自己,乃为神、为基督的缘故——他爱他们。在他们里面、向他们所被爱、所被重视的,乃是神、基督,或他们里面神的爱、基督的恩。这就是信基督所结的果,所以是我们出死入生的标记。
II. 反之,恨我们的弟兄乃是我们仍在死的状态、仍在律法定死之判下的记号:"没有爱心的(不爱他基督里弟兄的),仍住在死中"(第 14 节)。他仍站在律法的咒诅与定罪之下。使徒以一个清晰的三段论辩证:"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但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所以你们不能不晓得:恨弟兄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第 15 节)。或如第 14 节所说"仍住在死中"。"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因为恨——只要它得势——就是恨生命与福乐,自然趋向消灭它。该隐先恨然后杀了他的兄弟。恨会塞住对穷乏弟兄的怜悯心肠,因此使他们陷于死之忧苦。历世以来,对弟兄的恨给他们贴上恶名、丑化的形象与诽谤,并使他们落到逼迫与刀剑之下。所以那对人心有相当认识、或受那位完全知人心者教导、又深知卑劣猛烈之情欲的自然趋势与结局、又深知神圣律法之完全的使徒,宣告"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毫不为奇。如今按其心灵之框架与性情乃是杀人者的人,里面不能有永生存在;因为这样的人必"体贴肉体",而"体贴肉体的就是死"(罗马书 8:6)。使徒以"永生存在我们里面"的表达,似乎指拥有无尽生命之内里原则,正如救主所说:"凡喝我所赐的水的,就永远不渴;我所赐的水,要在他里头成为泉源,直涌到永生"(约翰福音 4:14)。
III. 神与基督的榜样当用这圣洁之爱点燃我们的心:"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第 16 节)。大神已把他的儿子舍了为我们死。但既然这使徒已宣告"道就是神"、"道为我们成了肉身",那么我把这话解作"神——道"也未尝不可。这就是神自己的爱——他自身位格上就是神(虽不是父)——他取了一段生命,是为要为我们舍命!这就是神圣之爱的屈尊、神迹、奥秘——神竟以他自己的血救赎教会(参使徒行传 20:28)!我们若对神有一丝爱,也必当然要爱神所爱、所如此爱的人。
IV. 使徒既已提出了这一炽热、催逼之爱的榜样,并这爱的动机,便接着告诉我们这一基督徒之爱当有怎样的态度与果效: 1. 这爱必须在最高的程度上是炽热的——以致我们甘愿为教会的好处、为亲爱弟兄的安全与得救受苦至死:"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第 16 节)——或在为他们的服事中(也甚至:"我以你们的信心为供献的祭物,我若被浇奠在其上,也是喜乐,并且与你们众人一同喜乐"——腓立比书 2:17),或是在蒙召时为那些比我们更能荣耀神、更能造就教会的人之安全与保存而置自己于险境。"他们为我的命将自己的颈项置之度外。不但我感谢他们,就是外邦的众教会也感谢他们"(罗马书 16:4)。基督徒对今生当何等向死、何等预备离开它、何等确信有更美的来世! 2. 这爱必须在下一层程度上是怜悯、慷慨、乐于分享给众弟兄之必需:"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第 17 节)。神乐意让一些基督徒弟兄贫穷,为要让富有的弟兄操练施舍和爱心。同一位神也乐意把世上财物给一些基督徒弟兄,使他们操练他们的恩典——分享给贫穷的众圣徒。所以那些有世上财物的人必须更多爱良善的神、更多爱良善的弟兄,并预备好为他们舍去财物。这里使徒称这"对弟兄的爱"为"神的爱":"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对弟兄的爱乃是在他们里面对神的爱;若没有对弟兄的爱,就根本没有真实对神的爱。 3. 我本来要在下一节指出第三层——也是最低层——的爱;可使徒已先一步暗示了:这种最末的、有能力之人当对穷弟兄施行的慈惠之分享性的爱,乃是与对神之爱相符之最低层。但还有这爱的别的果子;所以使徒愿在一切事上这爱乃是不假冒、有作为的,按环境所允许的: "我小子们哪(我亲爱的基督里的孩子),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第 18 节)。客套与奉承不合基督徒;但圣洁之爱的真诚表达、爱的工作或劳碌则合宜。
V. 这爱可证明我们信仰的真诚,又叫我们在神面前有指望:"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稳"(第 19 节)。在信仰上得着自己的正直之保证乃是大福;如此得着保证的人对神就有圣洁的胆量与确信;他们可以在世人的责难与定罪面前向神上诉。要得着对自己在基督信仰里之真实正直的认识、并保有内里的平安,途径就是在对基督徒众弟兄的爱与爱之作为上丰富。
良心的见证(主后 80 年)
20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21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
使徒已暗示甚至在我们中间也可以有这种特权——心向神有保证或确切的说服——于是在这里:
I. 设立良心的法庭,并主张它的权柄:"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第 20 节)。我们的"心"在这里乃是我们自我反省的审判能力,那高贵的卓越能力——藉此我们能认识自己、自己的灵、自己的性情和行为,从而对自己向神的状态下判断;它与"良心"、即道德的自我意识能力是一回事。这能力可以作见证人、作审判官、并作判决之执行者;它或控告或辩解,或定罪或称义;这是神自己所设的、所立在此职任上的:"人的灵是耶和华的灯,鉴察人的心腹"(箴言 20:27)——是耶和华所点燃、所立起来的一盏灯,查察内里的私密——内人之私密事。良心乃是神的副官,奉他的名召开法庭,为他行使权柄。"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彼得前书 3:21)。神乃是这法庭至上的审判官:"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比我们的心和良心更大、更高,权柄和判断都更高;所以这法庭的行动和判决乃是神的行动和判决: 1. 若良心责备我们,神也责备:因为神是比我们良心更大的见证人,知道更多对我们不利之事——他知道一切;他是比良心更大的审判官;因他至高,所以他的判决必立定,并必充分、终极地执行。这似乎是另一位使徒的用意:"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哥林多前书 4:4)——意思是说,"我不感觉到自己在牧养与服事上有何诡诈或允许的不忠。然而我并不是因此就被称义的;究竟使我立定或倒下的,不是我自己的良心;我良心的称义或称义性判决,不能决定你我之间的争辩;正如你不向它的判决上诉,你也不会被它的判决决定;那审判我的(至上、终极地审判我的),由他的判决你我都必被决定的,就是主"。 2. 若良心释放我们,神也释放:"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第 21 节)——那时我们就有保证:神现在悦纳我们,将来在大日审判中也必释放我们。 但是某位放肆的灵魂或会在此说:"我真高兴;我的心不责备我,所以神也必不责备。"或者反之,对前一节,某位敬虔战兢的灵魂或会喊:"万不可如此!我的心或良心在责备我;那么我必将无可避免地遭神的定罪吗?"但要知道:见证人的错误在这里不算作法庭的行为。无知、错误、偏见、偏私、放肆等,可被称作法庭官员(或随同审判官的随从——心思、意志、胃口、情欲、感官的性情或失常的头脑),或陪审团的错失——他们给出假裁决;这些不是审判官本身的错。"良心" syneidesis,本意乃是自我意识。无知与错误的行为乃是某些被弄错的能力的行为,不是自我意识的行为;这里描述的良心法庭是按它由神自己原始定立的程序进行的——按这程序"凡在良心里所定的,在天上也定下了";所以良心当被听、当被良好地知会、当殷勤地予以留意。
II. 指出向神有良心无亏者所享的特权。他们在天上、在上头法庭里有利益;他们的诉求在那里得着倾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第 22 节)。这里假设求告者并非要求、或不打算要求任何违背法庭尊荣、或违背他们自己所被定属灵益处的事;那么他们就可指望领受所求的好东西;这一假设也可合理地对求告者作出,或可合理地假设他们必领受所求的好东西——鉴于他们的资格和实行:"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第 22 节)。顺服的灵魂已被预备好领受祝福,他们有获允的应许;那些行神所不喜悦之事的人,不能指望神在听祷告、应允祷告上"以他们为悦"(参诗篇 66:18;箴言 28:9)。
神的命令(主后 80 年)
23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24 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使徒已经提到"遵守命令、行神所喜悦的事"为有力之求告者在天上的资格,他在此恰当地继续:
I. 向我们指明这些命令的首要与总要为何;它们包含在这双重命令里:"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第 23 节)。"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意思是: 1. 按他的名分辨他是谁——对他的位格和职任有理性的认识——认他为神的儿子、为膏立的世界救主。"凡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约翰福音 6:40)。 2. 在判断与良心里、在对我们境况的觉悟与意识里赞同他——视他为奇妙、智慧地为永远救恩的整全工作所预备、所装备的那一位。 3. 同意他、安息于他——以他为我们的救赎主、把我们带回到神面前的那一位。 4. 信靠他、依赖他——为他救恩职任之完全、终极的执行。"耶和华啊,认识你名的人要依靠你"(诗篇 9:10)。"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也深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提摩太后书 1:12)。这种信心乃是凡欲在神面前作有力求告者所必需的——因为我们必须藉子来到父那里;藉他的恩典与义,我们的位格才被父悦纳、被父引以为爱(以弗所书 1:6);藉他所购买的,我们所求的一切祝福才得以来;藉他的代求,我们的祷告才得以被听并被应允。这是命令的首段,必须被合宜的敬拜者遵守;第二段是:"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第 23 节)。基督的命令当时常在我们眼前。我们去神面前祷告时,基督徒的爱必须充满我们的灵魂。为此目的,我们必须记得:我们的主令我们:(1)饶恕得罪我们的人(马太福音 6:14),并(2)与我们得罪过的人和好(马太福音 5:23-24)。正如天上传出"在地上平安,归与他所喜悦的人",对人的善意、特别是对弟兄的善意,必须存于到神面前与上天的人心里。
II. 向我们指明顺服这些命令之福乐。顺服者与神有相通:"遵守神命令的,特别是顺服信和爱之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第 24 节)。我们因与他有一种快乐的关系——藉他儿子并藉与他有圣洁的来往——而住在神里面;神则藉他的话、和我们专注于他的信、并藉他圣灵的运行而住在我们里面。然后接着是对他神圣居住的试炼:"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第 24 节)——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灵魂之神圣性情与架构;这架构既是信神信基督之灵、爱神爱人之灵,就显然是出于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