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 5:32

George Hutcheson

对照其他注释

32 另有一位给我作见证,我也知道他给我作的见证是真的。

这一节固然可以理解为指约翰(见第 33 节):约翰既为基督作见证,基督也就称许、认可他的见证。不过,看来更宜理解为指父,因为父是与基督自己同作见证的另一位(约翰福音 8:18)。这节经文所指的,与其说是某一个特定的见证(那是第 37 节所讲的),不如说是总括地表明,下文所列的一切见证都是从父得着权威的。论到这见证,基督宣告自己深信其为真实、确凿。由此可学:

1. 基督这位诚实信实的见证人,虽然在世上常被看为声名狼藉、不足取信,但他对属他的人而言固然无需任何凭据,却也并不缺少为他作见证的人。他在这番申辩中把这些见证一一举出,就足以教导我们这一点。

2. 基督既是顺服父而来到世上,为父作见证,就确知父必认他、承认他是自己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他既尊荣父,父也照样尊荣他,为他作见证。因为经上说:另有一位给我作见证。

3. 基督在本性和本质上虽与父为一,却是与父有别的另一位格。因为他是另一位作见证的。

4. 神为基督所作的见证确实无疑是真的,可以完全倚靠;其余一切见证之所以为真,乃是因为其中有神的权威介入。因为他给我作的见证是真的,其余的见证之所以有分量,也是因为那些都是他的见证。

5. 单单有神的见证认可我们,还不足以使我们得安慰;我们还当知道确实如此,并且应当用心体察这样的见证里所含的确实性和稳固根基,好叫它扶持我们抵挡一切反对,使我们能公然承认它,并且既信了,就在需要的时候说出来。所以基督在申明父为他作见证之后,又接着说:我也知道他给我作的见证是真的,表明他是安息在这见证所含的真实与确据之上。

译于 2026-10-17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