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 Hutcheson
30 我凭着自己不能做什么,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
这一节是基督这一部分申辩的总结。他医好那人,又吩咐那人在安息日拿褥子走,并且宣称自己与父合一、同等,因此遭人指责;他在这里从前面所讲的内容中归结出以下几点。1. 他在作为上与父不可分离,如第 19 节所说。他并没有自己独有的能力(他们把他看作纯粹的人,才这样想),而是在本质、能力和作为上都与父同一。2. 父的一切旨意他都参与,治理万有的权柄也是父赐给他的。这一点用听见一词来表明,正如第 19 节用看见来表明一样。这样说,是要显明这种传递的方式是属灵的,也要显明凡传给他的,他都无限地全然明白,好像一切都听见了、看见了。3. 他的治理与施行是全然公义的,因为他作为神,并不求满足任何与父相反或与父不同的自己的意思。他这样行,不单因为他是神,也因为他是如今成了肉身的神,仍然与父同一,凡事都照着神的旨意而行。他作为人,固然有一个与他作为神的意志不同的意志,因而也与父的旨意不同;然而这人性的意志是顺服神的旨意而行的,见马太福音 26:39。由此可学:1. 基督的神性是一条真理,绝不容争辩,值得我们再三认真思想。所以他把自己的申辩重新总括一遍,好把这条真理深深印在人心里。2. 父与子的联合如此紧密、合一如此完全,子若没有父的同在,就不作、也不能作任何事。所以在他一切的作为中,都当看见父、认出父,因为他说:我凭着自己不能做什么。3. 基督治理万有,无论在今生施行他的旨意,还是在审判的日子,都是依照父的旨意,从父而行。基督的一切施行,都是父与子彼此商定、议决了的,因为他说:我怎么听见就怎么审判。4. 基督的一切施行与判决都是公义正直的,不亏负、不欺压任何人,谁也不应当因此跌倒,因为他说: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5. 基督的审判之所以公义,是因为它合乎父的旨意。他与父原为一,父又是至高、绝对的主,父的旨意就是公义的准则。基督成了肉身,作为神而人者,凡事都使自己顺服这旨意。所以他说: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他也没有任何与父相反或不同的意思,如前面所解释的),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