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 Hutcheson
22 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
这种同等的第二个例证,是父将审判万有之权交与子;父若不借着子、不同着子,就不审判什么人。这也证明子有绝对的权柄与主权,可以随自己的意思叫死人活过来(第 21 节)。这里的审判,当理解为对人和一切受造之物的绝对统治与主权。在这一节的前半,这审判固然只限于人,指神有统治之权与属神的权柄,可以赦免人或定人的罪,判定人或生或死,以此印证第 21 节所说的话。但在这一节的后半,审判的意思要放宽,指管理、治理天上地下的万有。这样,后半又印证前半,意思是父不撇开子而行任何一项治理之事,因为他已将一切治理之事交与子,借着子(子既是神)施行出来。此外,父又将管理万有之权赐给作中保的子,为要使教会得益处,这一点在别处讲论,见马太福音 11:27、28:18。至于说父不审判什么人,这是就犹太人的观念而说的,因为他们把子与父分开。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说,父把治理万有之权全交给子,以致自己不再掌权,因为这与第 17、19、20、21 节以及许多经文相悖。这话乃是说,父不单独审判什么人,也不撇开子而审判,乃是在子里面、借着子审判。照样,子也不单独审判(第 30 节),因为父虽将一切交与子,却仍然拥有一切。
教训 1. 世上有一种统治与主权,管辖人和世间一切受造之物。人和万物并非任凭自己的意思,也不是听凭无定的偶然,而是在至高护理的治理之下。这里说到审判什么人,又说到审判的事全交与子,所显明的正是这一点。2. 惟独神有特权作世界至高的审判者和治理者。他既创造了人和万物,就可随己意处置他们;他无所不在,在天上地下治理万有;他无所不知,鉴察万事,连人心中的隐秘也知道;他的护理遍及一切;他的能力无限,足以成就他旨意所喜悦的。这里以基督从父得了审判的事全,来证明他与父同等,所显明的正是这一点。3. 基督作为神,从父领受了治理世界之权;生死之权、赦罪定罪之权、管理万有之权,都在他手中。所以,世上任何事,我们都不可看作是父单独所行、撇开子而行的,乃要看作一切都是借着子成就的;这位子也是教会的元首。这里说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交付,或作「赐给」)审判的事全交与子,照前面的解释,教导我们的正是这些。父这一方的赐给,与基督那一方的领受,并不是因为子有所缺乏,或要补足他的欠缺(那是一种不完全,见使徒行传* 20:35),乃是借着同一本质的相通与共有而赐给、而领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