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 18:29-30

George Hutcheson

对照其他注释

29 彼拉多就出来,到他们那里,说:“你们告这人是为什么事呢?”

30 他们回答说:“这人若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把他交给你。”

接着到第 33 节,是本章这一部分的第二个分支,记彼拉多和犹太人之间的几番争执,起因是要开始审理基督的案子。这部分可以归纳为彼拉多的两次提议和他们的回答。在第一次提议中(即这几节),彼拉多不跟他们计较规矩,亲自出来到他们那里,要他们拿出控告基督的罪状,好让他照正式的法律程序审理,第 29 节。犹太人回答时,怀疑若要拿出证据,结果恐怕不妙,正如先前在他们自己公会里那样(马可福音 14:55-59),于是不拿出罪状,反倒抬出自己在彼拉多面前的信誉和名望来作担保;言下之意,是把他要他们拿出罪状当作对他们的冒犯,仿佛他竟以为像他们这样的人,会把不是作恶的人带到他面前去定罪,第 30 节。

由第 29 节,由此可学:1. 掌权的人不但有本分施行公义,而且要随时准备及时施行,尽可能迅速;因为彼拉多在这件事上值得称许:他们来的时候虽然天还早(第 28 节),他却愿意听他们申诉。参看出埃及记 18:13。2. 有权势、居高位的人,若不跟下属计较规矩,也不挑剔他们的顾虑和软弱,而是把这些都放过,照样给他们公道,这也是可称许的;因为他还有一点值得称许:当他们顾忌不肯进衙门里,第 28 节,他并不在这事上较真,而是出来,到他们那里。这与许多大人物的做法大相径庭:下属若稍稍违逆了他们的脾性,等到落在他们手里时,他们必定要好好报复一番。参看约伯记 31:13-14。3. 合乎公义的做法是:不可定任何人的罪,除非有罪状提出并证实;掌权的人也不可为讨人情而把人交出去处死(使徒行传 25:16 照原文可如此读),不可利用自己的权柄去讨好朋友,或满足自己的私欲,因为审判不是属于他们的,乃是属于主的。所以彼拉多这个外邦人也明白要按这个程序行事:你们告这人是为什么事呢?

由第 30 节,由此可学:1. 犹太人在彼拉多面前虽然拿不出什么罪名来告基督,只能说他反对该撒,这是谎言;或说他自称是神的儿子,这倒确实是真理;然而在这里,他却被当作作恶的,即一个臭名昭著、为害甚大的恶人,交了出来。他借此一方面要教导我们:他所代替的我们,本是何等样的人,正是这等臭名昭著的罪犯,不配活在世上;另一方面,他要使他百姓遭受不实的罪名和毁谤成为圣洁,因为他亲身尝过这滋味,被人诬为该撒的仇敌;也要使他们活在那些最明白的真理被冠以可憎之名而遭逼迫的时代成为圣洁,正如他自称是神的儿子,竟被算为亵渎。2. 人往往肆意败坏别人的名声,却极不愿意别人这样对待自己;一般说来,把自己的名誉当作偶像的人,最不顾惜别人的名誉;因为他们毫不犹豫地把基督诬为作恶的,却因彼拉多要他们拿出罪状、似乎有意刺他们一下,就心中不快。3. 败坏的教会人员和逼迫者有一个老伎俩:滥用世上的掌权者,利用掌权者对他们的任何敬重,使掌权者对敬虔的人生出恶感,挑动掌权者与敬虔人为敌;正如这里这些败坏的官长,利用彼拉多对他们的任何敬重,要他单凭他们一句话就定基督的罪:这人若不是作恶的,我们就不交给你。4. 神使人在别人面前有什么信誉,人都当谨慎怎样使用,因为这是一个他们必要为如何使用而交账的才干。人的信誉、权柄或才能若站在错误的一边,他们竭力使人与基督和他的真理为敌,只因像他们这样的人反对基督,这就证明他们的信誉、权柄或才能已成了他们的灾祸;正如这里特别记下了他们如何以这样邪恶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信誉。参看约翰福音 7:48-49。

译于 2026-10-18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