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福音 18:20-21

George Hutcheson

对照其他注释

20 耶稣回答说:“我从来是明明地对世人说话;我常在会堂和殿里,就是犹太人聚集的地方,教训人;我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

21 你为什么问我呢?可以问那听见的人,我对他们说的是什么;我所说的,他们都知道。”

基督在申辩答话时,撇开门徒的事不提,只就他的教训作答。其一,他简要交代自己传道的方式与做法(第 20 节):他并没有(如那控告所暗指的)把道带到角落里去讲,而是明明地向世人施教,特别是在圣殿和会堂里,那里的犹太人是他经常的听众;所以他从未表现得好像不敢承认自己的教训。其二,他由此推出一个结论(第 21 节),指控他们审理程序不合律法:他们要他自证其罪,在这样一件公开的事上却不肯依法讯问证人,而他正是向这些证人申诉。为阐明此意,试想:一、基督说「我从来是明明地……说话」,并否认「在暗地里」说过什么,他的意思并不是定那些在逼迫猛烈之时暗中传讲真理之人的罪;况且私下的教导与劝勉本当与公开讲道并行(使徒行传 20:20)。他的用意只在就事实而论,表明自己一向的做法如何,好借此定大祭司审理之罪。同时他也借此表明:在某些情形下,人为保全性命固然可以暗中传道,却不可存心要把真理隐藏起来,好像真理本身站不住脚、不能公然承认似的。试想:二、基督这番表白,与他在别处暗中教导门徒的做法(马可福音 4:34)毫不抵触;因为就教训的性质而言,他教导门徒的,无非就是他公开所教的,只是向他们加以解说罢了。况且他这样做,不是要把它隐藏起来,而是要他们宣扬出去(马太福音 10:27)。试想:三、基督不肯交代自己的教训,绝非否认或不认自己的教训,只是依法自辩。因为一个人在依法被定罪之后,固然可以被劝令认罪,如约书亚劝亚干那样;但人在受审之时,却没有理由把自己暴露在那些伺机陷害、要败坏他们之人的狂怒之下。

由第 20 节,由此可学:1. 基督没有回答关于他门徒的问题,而这原是大祭司审问的第一项。我们可以推想其中的缘故。不大可能是他本打算先就他的道理作答,再答这一项,却被大祭司差役的无礼举动打断了(第 22 节);也不单是因为他不愿交代门徒的情形,以致陷害、出卖他们。主要乃是要表明:他的道理若好好查考,另一个问题就无须回答,他也不会因藉此聚集门徒而被看为煽动作乱的人。因为他在道理中不但吩咐他所医治的人照律法去见祭司,也教导与他往来的人把该撒当得的归给他;而且他的道理既是弥赛亚的道理,即便全以色列都接受他和他的道理,也不可能有什么作乱或分裂。所以这教导我们:在评断一个人的道理所引出的效果或后果之前,应当先查考他的道理和根据。有时一个人虽有真理在他那一边,但那真理并不那么紧要,也不足以作为公然分裂、决裂的相称根据;然而一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宣扬分量重大的真理时,他的理由就足以挡开一切归罪,即便宣扬之后随之出现看似可憎的后果,也不能因此定他的罪。2. 圣徒受苦时,应当把真理和自己所持守的理当作宝贵的财宝,小心承认、竭力维护,免得真理因他们而受亏损。所以,基督有时虽不回答他们的毁谤和控告,一则因为那些控告轻浮无谓,一则要表明:他既被看作我们的担保人,就无话可说,因为加在他身上的罪名,没有一样不是他百姓所犯的,或是他们的罪所当受的。但在这里(也如在别的时候),他却回答了,以此表明:他虽交出自己的身体,却不肯把他的事业当作不配承认的而放弃。由此他给跟从他的人立了榜样,叫他们知道受苦时当怎样行。见以弗所书 6:19-20。3. 有真理在自己一边的人,可以放胆、坦然地讲说,因为真理是可以公开承认的,也必支持那承认它的人;人既有职分,就应当这样讲说。因为基督说:我是明明地(或作坦然地)说话,既是对世人一般而言,又特别是在会堂和殿里,就是犹太人聚集的地方。见使徒行传 4:29。4. 固然要小心,不可把珍珠丢在猪前;然而神的仆人仍当在各自的岗位上,不分彼此地向世人宣扬神的真理,因为他们欠众人的债,也不知道主要使他们的职事在谁身上结出果效;并且无论果效如何,总要留下见证,定那些执迷不悟之人的罪。所以基督说:我从来是明明地对世人说话,即凡他受命所当传讲的一切人,他都不分彼此、坦然无隐地对他们说话。5. 有形教会的成员常到公共的敬拜聚会和为此所设立的地方去,是值得称许的做法;在这一点上,那些生活在堕落腐败之教会中的人尚且殷勤,足以定别人怠惰的罪。因为这里先假定了:当时犹太人常聚集在会堂,守他们平常的安息日礼拜,也聚集在殿里,在那里举行他们更为隆重、带礼仪性质的敬拜。6. 基督不但对世人明明地说话,更特别在会堂和殿里讲道,而那里的犹太人性情各异,其中许多人一心要陷害他、与他争辩。这一点不但可以教导我们:他的爱何等大,竟这样恳切地寻找那些快要把他钉十字架的人(马太福音 23:37);也教导我们:伴随他道理的能力是这样大,即便在人群中最腐败的团体里,也可指望藉此得胜。他在最残忍的仇敌当中宣扬他的道理,在那里(无疑)也得着了一些人(约翰福音 12:42)。但更进一步,这也教导我们:人既有职分,就必须在种种不利的处境中、面对百姓古怪的脾性,仍旧传讲真理;忠心的传道人也不可总指望有那种照自己心愿、温顺受教而服从的听众。因为基督这位教师之君,也是在会堂和殿里教训人。7. 福音的传道人传讲福音时,应当弃绝那些暗昧可耻的事:或用隐秘卑劣的方式传达正当的本分,以致容易叫人起疑;或这样安排自己的行事,为要躲避藐视或憎恨,或图谋什么卑下的私意。基督的榜样正教导我们这一点,因为他在暗地里并没有说什么,如前面所解释的。见哥林多后书 4:2;帖撒罗尼迦前书 5:22;提摩太后书 3:6。

从第 21 节,由此可学:1. 一个人的公开言行(尤其是那种言行多半公开、为人所共知的人)既经察验,证明是正直的,若无确实的根据,还要猜疑他在别的事上的诚实与言行,就是极其危险的,也显出人大大缺乏爱心。所以基督既在教训上光明磊落,就认为若不能由听过他的人证实,便断定他是异端或煽动作乱的人,是极不合法度的。人在这事上常因嫉妒和暗中的谗言而大大失足,可参看箴言 27:4、哥林多后书 12:20。2. 人按本性之律有自卫的责任,也不可自害性命,所以不应在审判官面前控告自己;因此基督不肯这样做:你为什么问我呢?3. 有些见证人公然显出恶意与偏私,只要能定无辜之人的罪,就毫不顾忌说谎;人固然有权拒绝这样的见证人。然而基督的跟随者在言行上应当如此行事,使他们不必拒绝任何肯说实话的见证人;所以基督不拘是谁,一律诉诸听过他的人,只要他们肯说出他讲过什么:可以问那听见的人,我对他们说的是什么。4. 听道的人有本分,在被要求时能交代自己所听见的;因为基督假定他们能够如此:我所说的,他们都知道,虽然众多听道的人中,能做到这地步的寥寥无几。

译于 2026-10-18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