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其他注释

第八诫

出埃及记 20

EXODUS 20:15

<022015> EXODUS 20:15

15. 不可偷盗。同一诫命的重申

15. Non furaberis.

申命记 5:19

<050519> DEUTERONOMY 5:19

19. 不可偷盗。

19. Non furaberis.

<031911> LEVITICUS 19:11, 13

11. 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

11. Non furabimini et non negabiris, neque mentiemini quisque proximo suo.

13.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

13. Non opprimes proximum tuum, neque rapies: nec morabitur opus mercenarii apud to usque mane.

<052414> DEUTERONOMY 24:14, 15

14. 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

14. Non opprimes mercenarium pauperem et egenum e fratribus tuis, et ex peregrinis tuis qui sunt in terra tua, intra portas tuas.

15. 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15. Die suo reddes mercedem ejus, neque occumbet super eam sol: quia pauper est, et ea sustentat animam suam: ne clamet contra te ad Jehovam, et sit in te peccatum.

14. 不可欺压雇工。这条诫命与前一条相近。摩西宣告:凡雇用穷人做工给他工价的人,若不立即偿付他劳作的报酬,便是欺压他;因为「不可欺压」与「你要把工价给他」这两句劝诫,必须彼此对照来读。由此可见,倘若雇工因我们不付他所挣得的工价而陷于匮乏,单单我们的拖延就已经定了我们不义之罪。如今其中的缘由被更清楚地表明了,即:他是靠每日的劳作维持性命的。1 然而,尽管这条规定只针对穷人,免得他们因富人的疏忽或骄傲而挨饿,但它同时也普遍地要求人存仁爱之心,免得当穷人为我们的利益劳作时,我们竟傲慢地虐待他们,视他们如同奴隶,或对他们过于吝啬刻薄;因为再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了:他们在为我们效力,却连俭省度日的口粮都得不到。最后,摩西警戒我们:富人这种暴虐若不供给工人赖以为生的所需,纵使在人的法庭之前无须为此交账,也断不会不受惩罚。由此我们推知:这条律法不是政治性的,而是完全属灵的,在神的审判台前捆绑我们的良心;因为纵然那穷人不能在法庭上控告我们,摩西却教导我们:他只需诉诸神的信实就够了。

因此,尽管地上的审判官纵然一百次开释我们,我们也不可就此以为自己已经逃脱;因为凡在地上被不义地宽免的,神必从天上向我们追讨。然而,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假如那受欺压者不发出呼求,是否会因他的缄默而使罪责消除;因为摩西的话似乎暗示如此,他说,那穷人向神呼吁、诉说自己所受的冤屈,富人便算为有罪。答案很简单:摩西的用意无非是要推翻那些藐视者的虚妄自恃,正是这种自恃怂恿他们更加放胆犯罪,并使他们在罪孽中刚硬。所以他说,就人而论,他们纵然容许我们去掠夺抢劫,仍有一个更可畏的审判当受惧怕;因为神垂听穷人的哀诉,这些人在地上找不到保护者或伸冤者。诚然,那被劫夺之人越是忍耐地承受自己所受的冤屈,神就越预备为他伸张其案;对神而言,没有比忍耐的坚忍更响亮的呼求了。然而,若有人反驳说,这里所讲的呼求与基督的命令——即我们当为仇敌祷告——相抵触,我们立刻回答说:神并不总是嘉许祂所应允的祷告。基甸的儿子约坦所发的咒诅临到了示剑人身上(士师记 9:20),尽管那分明是出于过度愤怒的产物。此外,有时会有这样的情形:可怜之人虽以敬虔的温柔忍受自己所受的伤害,却仍不停地将自己的忧伤与叹息倾诉在神的怀中。对穷人而言,这也不是微小的安慰:即便地上无人因他们地位卑微、身分低贱而救助他们,神此后却必垂顾他们的案情。

申命记 25

申命记 25:4

<052504> DEUTERONOMY 25:4

4. 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

4. Non obligabis os bovi trituranti.

4. 不可笼住牛的嘴。这段经文严格说来本属于诫命的补充律例,但既然它是对前述法令的确证,把二者连在一起似乎是妥当的;尤其因为它忠实的解经者保罗宣告说,神颁布这条例别无他意,只是要工人不被亏欠他应得的工价(哥林多前书 9:10);因为当他论到应当供养福音的执事时,便引用这句话来证明自己的论点。而且,唯恐有人反驳说牛与人有别,他补充说,神并不是为牛挂心,乃是为那些劳苦的人说的。同时,我们必须记住,人既受了公义的教导,就当连对待畜类也施行公义;因为所罗门借着这样的对比,恰切地彰显了亏负邻舍之事的不义:「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箴言 12:10)总意就是:我们当甘心乐意地偿付所当付的,各人都当严格要求自己尽本分;因为我们既有责任供养畜类,就更不该等到人向我们苦苦哀求,才让他们得着应得之物。

出埃及记 22

EXODUS 22:21-24

<022221> EXODUS 22:21-24

21.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21. Peregrinum non opprimes, neque spoliabis: quia peregrini fuistis in terra AEgypti.

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22. Nullam viduam nec pupillum affligetis.

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3. Si affligendo afflixeritis eum, certe si clamando clamaverit ad me, audiendo audiam clamorem ejus: Irasceturque furor meus, et occidam vos gladio, eruntque uxores vestrae viduae, et filii vestri pupilli.

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24. Irasceturque furor meus, et occidam vos gladio, eruntque uxores vestrae viduae, et filii vestri pupilli.

<031933> LEVITICUS 19:33, 34

33. 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

33. Si peregrinatus tecum fuerit peregrinus in terra vestra, non opprimetis illum.

34. 和你们同居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34. Tanquam indigena ex vobis, erit vobis peregrinus qui peregrinatur apud vos, et diliges eum sicut teipsum: quia peregrini fuistis in terra: ego Jehova Deus vester.

利未记 19:33. 若有外人在你们的地寄居

在我论及其他罪恶之前,我认为宜先引入这条诫命,其中吩咐百姓要毫无例外地向众人持守公平。因为倘若这里未提及寄居的外人,以色列人便会以为:只要不曾亏负本国的任何一人,就已完全尽了本分;然而,当神把客旅与寄居者托付给他们、正如托付他们自己的骨肉之亲一般时,他们便由此明白:公平乃是当向众人恒常持守的。神亲自出面、以祂的保护介入,免得外人受到亏负,这并非没有缘由;因为他们既没有人肯冒着招人厌恶的风险为他们辩护,就比那些有本地安稳庇护之人更易受到不敬虔者的暴力与种种欺压。对寡妇与孤儿也当遵行同样的原则;妇人因其性别的软弱,若不在丈夫的荫庇之下,便暴露于诸多祸患之中;许多人图谋算计孤儿、视之为猎物,因为他们无人为之筹划。既然如此,他们既缺乏人的援助,神便亲自介入相助;他们若被不义地欺压,神便宣告祂要作他们的伸冤者。在前一段经文中,祂将寡妇孤儿与外人一同包括在内;在后一段中,祂仅列举外人;然而其实质是相同的,即:一切孤苦无依、被夺去地上援助的人,都在神的看顾与保护之下,被祂的手所保守;这样,那些自恃只要地上无人抵挡、便可肆意作恶而不受惩罚之人的胆量,就被约束住了。诚然,凡不义之事都不会被神置之不理而不施报应,但祂宣告要将外人、寡妇和孤儿置于祂的看顾之下,却有一特别的缘由;因为祸害越是骇人,就越发需要有效的补救。祂将外人托付给他们,其根据在于:百姓自己既曾在埃及作过寄居的,就当顾念自己昔日的光景,从而更加恩慈地对待外人;因为他们虽最终受了残暴专制的欺压,却仍当思想他们当初进入那地的情形,即:贫穷与饥荒曾驱使他们的先祖前往那里,而他们在需要别人帮助之时,得着款待。当祂警告说,受苦的寡妇孤儿若哀求于祂,祂必垂听他们的哀声时,祂的意思并非说:他们若默然忍受冤屈,祂便不介入;祂乃是按着常情说话,因为那些别处得不着安慰的人,惯常向祂呼求。同时,我们要确知:受亏负之人纵然不发怨言,神也绝不因此忘记祂的职分、以致忽视他们所受的冤屈。不,再没有别的比祂仆人所忍受的更能激动祂向不敬虔者施行惩罚了。

刑罚的性质也一并陈明了:那些苦待寡妇孤儿的人,必倒在刀下,以致他们自己的妻子儿女也要暴露在不敬虔之人的横暴、强梁与奸诈之下。此外还当留意,在第二段经文里,他们受命要爱寄居的和外邦人如同自己。由此可见,「邻舍」之名并不局限于我们的骨肉之亲,或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人,而是延伸到全人类;正如基督藉那撒玛利亚人的事所显明的——那人怜悯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向他尽了人道的本分,而这本分却是一个犹太人、甚至一个利未人所忽略的。(路加福音 10:30)

申命记 10

DEUTERONOMY 10:17-19

<051017> DEUTERONOMY 10:17-19

17. ……神……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贿赂。

17. Deus non accipit personam, neque recipit munus. Faciens judicium pupillo et viduae, diligens peregrinum, dando et panem et vestimentum.

18. 他为孤儿寡妇伸冤,又怜爱寄居的,赐给他衣食。

18. Faciens judicium pupillo et viduae, diligens peregrinum, dando et panem et vestimentum.

19. 所以你们要怜爱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19. Diligite igitur peregrinum, quia peregrini fuistis in terra, AEgypti.

19. 所以你们要怜爱寄居的。 他借着诉诸神自己的本性来确证前面的诫命;因为我们所要对待之人卑贱低微的处境,往往使我们更加肆意地欺压他们,因为他们看起来完全被人撇弃了。但神宣告说,他们不幸的境遇丝毫不拦阻祂向他们施以援手,因为祂并不以貌取人。所谓「以貌取人」,或指外表的显赫,或指卑微与外在的相貌(如通常所称),这一点我们可从许多经文中看出。总之,神将自己与世人区别开来:世人被外貌所牵引,尊崇富人而藐视穷人,偏爱貌美或善辩之人,却轻看那不体面的人。因此,Προσωποληψία(以貌取人)乃是一种不公的判断,它使我们偏离案情本身,因为我们的心思被那些本不该纳入考量的东西所左右。所以基督教导我们,不凭外貌而作的判断才是公义的判断(约翰福音 7:23),因为唯有当我们专注于案情本身时,真理与公义才能得胜。由此可见,卑微之人受欺压绝不会不受追究,因为他们纵然缺乏人的帮助,那坐在至高之处的神却「顾念卑微的人」。(<19D806>诗篇 138:6。)至于寄居的,神证明祂顾念他们,因为祂满有恩慈地保守他们、赐衣给他们;随后又再一次陈明一个特别的理由,即以色列人从前在埃及寄居时,也曾需要别人的怜悯。

<031935> LEVITICUS 19:35, 36

35.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

35. Non facietis iniquitatem in judicio, in dimensione, in pondere et mensura.

36. 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

36. Statera justa, pondera justa, epha justum, et hin justum erit vobis.

前往 申命记 25:13-16

利未记 19:3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若你按严格意义理解「审判」一词,这便是一条特定的诫命,即审判官应向众人忠实地施行公义,不可因偏爱或恶意而颠倒正直的案件。但既然 משפטmishpat,意为「审判/公义」)一词常指正直,那么也不妨认为:这里所普遍谴责的,是一切违背诚实正直的不义;此后他再进入到具体的事例,正如他在别处所提及的——在那里他列举了一切最有害的盗窃,就是那些对公共公义构成最粗暴践踏的行为。因为那种趋于颠倒审判的败坏,或那种借着侵蚀正直而败坏一切契约的败坏,使一切都失去了保障;而在度量衡上的欺诈,则毁灭并席卷了一切正当的交易方式。如今,若买卖的法则遭到败坏,人类社会便在某种意义上瓦解了;因此那用假秤假量欺骗人的,与那铸造伪币的,相差无几;由此可见,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凡篡改了酒、谷或其他任何物品的标准量度的,都算为有罪。2 按罗马的法律,3 他被判处双倍数额的罚金;而按哈德良(Adrian)的敕令,他要被流放到海岛。所以,所罗门重申这条命令,为要将它更深地刻在众人心中,并非没有缘由。(箴言 20:10, 23。)但尽管这种致命的罪断不可容忍,而是要受到严惩,然而神即便在律法的刑罚未曾施加之时,也传召人的良心到祂的审判台前,祂借着应许与威吓两者行这事。祂说,公道的法码与公道的升斗必使人长寿;但在这些事上行欺诈的,在我面前乃是可憎的。诚然,长寿与公道的度量衡之间只有一种象征性的联系;但因为贪婪之人在追逐不义之财时,过分地眷恋这短暂的今生,所以神为要使祂的子民脱离这盲目而狂暴的贪心,便应许他们长寿,只要他们远离欺诈和一切奸猾的行径。我们从结语中察觉到:不仅在这一方面,而是在我们一切的事务上,凡藉以诈骗邻舍的种种诡计都受到谴责。因为神在说了祂憎恶「一切行这样事的人」之后,随即以解释的方式补上一句,「就是一切行不义的人」。可见,祂使自己与一切邪恶、非法的牟利伎俩为敌。

申命记 19

申命记 19:14

<051914> DEUTERONOMY 19:14

14.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4. Non transferes terminum proximi tui quem finierint majores in haereditate tua, quam haereditate accipies in terra quam Jehova Deus tuus dat tibi ut possideas eam.

<022226> EXODUS 22:26, 27

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26. Si in pignus acceperis vestimentum proximi tui, antequam occubuerit sol restitues illud ei.

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27. Quia ipsum solum est operimentum ejus, illud vestimentum ejus est cuti suae in quo dormiat, et erit quum clamaverit ad me, tunc exaudiam: sum enim misericors.

前往 申命记 24:6, 10-13, 17, 18

申命记 24:6。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神在此就借贷之事又立定了另一条公平的原则,就是在索取抵押物时不可过于苛刻4,因为穷人常因此受尽困苦。首先,凡是穷人维持生存所不可或缺之物,祂禁止取来作抵押;因为我用 metacatillus(即上磨石与下磨石)所译的那两个词,祂是以提喻(synecdoche)指代一切别的器具,就是工人赖以糊口、不可或缺的一切工具。譬如有人强行夺去农夫的犁、锹、耙或别的农具,或是搬空鞋匠、陶匠或别行手艺人的作坊,使他们一旦失去器具便无法操持本业;这一点从上下文已足够明白,因为经上说:「他是拿人的命作当头」,连同他的磨石一并夺去。因此,凡是拿去穷人赖以维生之物作抵押的人,其残忍无异于从饥饿之人口中夺去面包,从而夺去他的性命本身;这性命既是靠劳作维系的,那么一旦其糊口之资被断绝,性命本身也就仿佛被毁灭了。

10. 你借给你弟兄什么。祂在此防范收回抵押物时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恶行,就是债主为了随己意挑拣抵押物,而在弟兄的家中翻箱倒柜、任意搜取家什。因为,倘若把这样的选择权交给贪婪的富人,他们便毫无节制可言,反倒要攫取一切上好之物,仿佛直捅穷人的肺腑一般;简言之,他们会翻遍人的房屋,或者,纵使他们轻蔑地挑剔这样那样、不肯要,也照样叫困苦人蒙受责难与羞辱。所以,神不许人强取任何抵押物,唯有债务人自愿、并按自己方便从家中拿出来的才可。祂甚至更进一步说,凡债主明知是穷人不可或缺之物,他就不可收作抵押:例如,倘若那人以自己睡卧的床、或被褥、或外衣、或斗篷作抵押。因为叫他被剥夺至于受冻,或失去别的必需之物、以致失去而无法离得的用度,这原是不义的。因此,附上了一个应许:当穷人得回衣裳而得以安睡时,这样仁慈之举必蒙神喜悦。祂说得更为明确,说:穷人必为你祝福,这就算为你的义。因为神表明祂垂听贫穷困苦人的祈求,免得富人以为自己施与卑微之人的恩惠是白白抛掷的。诚然,我们若不甘心行如此的慷慨,就必是铁石心肠有余;当我们明白:穷人虽在今世无力偿还我们,却仍有能力在神面前报答我们,即借着他们的祈求为我们求得恩典。这里也隐含着一个警戒:倘若那穷人因我们的过错而睡卧不安、或受了风寒,神必垂听他的呻吟,以致我们的残忍不至不受惩罚。但即使我们所怜悯的穷人忘恩负义,纵然他缄默不言,我们的善行也必向神呼吁;反之,纵然那受了苛待的人甘心忍气吞声,我们那暴虐的严酷也足以惹动神的报应。算为义 5 就等于蒙神称许,或作蒙悦纳之举;因为既然遵守律法乃是真正的义,这称许便延及个别的顺服之举。然而必须留意:这样的义会失效、会归于乌有,除非我们全面成就神所吩咐的一切。归还穷人的抵押物,诚然是义的一部分;但倘若一个人只在这一件事上行善,而在别的事上却抢夺弟兄;或者,他虽不贪财,却行强暴、放纵情欲或贪食,那么这局部的义,虽然本身蒙神喜悦,却算不得数。事实上,我们必须紧紧持守这一公理:在神面前没有任何行为算为义的,除非它出于一个纯全正直之人;而这样的人却无一可寻。因此,没有任何行为被算为义,唯独因为神甘愿将祂白白的恩宠赐给信徒。诚然,就其本身而言,这本是真的:凡我们向神所行的顺服之举都算为义,就是说,倘若我们一生的全程都与之相称;然而我们所行的没有一件不被某种瑕疵所玷污。因此,我们必须投奔神的怜悯,好叫祂既与我们和好,也悦纳我们的工作。

他先前所吩咐关乎穷人的话,接下来单单应用在寡妇身上,但其用意仍是以寡妇之名把一切穷人交托给我们;这一点我们既可从本节(17 节)的开头看出——他在那里教导他们要以公平、公正待寄居的和孤儿;也可从随后所加的理由看出,即他们当思想自己从前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因为他们在那里的境况使他们不能骄傲地欺凌困苦人;而亲身经历过同样苦楚的人,自然会更被别人的患难所触动。既然这理由是普遍性的,那么显然这诫命也是普遍性的,就是我们当以仁慈待一切缺乏的人。

利未记 25

前往 利未记 25:23-34

利未记 25:35-38

<032535> LEVITICUS 25:35-38

35. 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

35. Si attenuatus fuerit frater tuus, et vacillaverit manus ejus apud te, fulcies illum (vel, apprehendes ut sustineas): peregrinum et advenam: et vivet tecum.

36.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

36. Non accipies usuram ab eo et augmentum: sed timebis Deum tuum: vivetque frater apud te.

37. 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37. Pecuniam tuam non dabis ei ad usuram, nec cum augmento dabis escam tuam.

38.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将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又要作你们的神。

38. Ego Jehova Deus vester qui eduxi vos de terra AEgypti, ut darem vobis terram Chanann, ac essem vobis in Deum.

申命记 23

申命记 23:19-20

<052319> DEUTERONOMY 23:19, 20

19. 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

19. Non foenerabis fratri tuo foenus pecuniae, foenus cibi, foenus cujuscunque rei in qua foenus exercetur.

20. 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耶和华你神必在你所要去得为业的地上,和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20. Extraneo foenerabis, ac fratri tuo non foenerabis: ut benedicat tibi Jehova Deus tuus in omni applicatione manus tuae super terram ad quam ingrederis, ut possideas eam.

EXODUS 22:25

<022225> EXODUS 22:25

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25. Si pecuniam mutuam dederis populo, meo pauperi qui est tecum, non eris ei sicut usurarius: non imponetis ei usuram.

从这些经文我们得知,仅仅克制自己不夺取他人的财物还不够,除非我们同时持之以恒地以仁爱和怜悯来周济穷人。异教作家也看见了这一点,尽管看得不够清楚(他们宣称6):既然众人生来彼此都是为了对方,那么人类社会若非借着善行的彼此交换,就无法正当地维系。因此,为使我们不亏负邻舍、以致在神眼中被算为贼,让我们各按自己的能力,学习善待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人;因为慷慨乃是义的一部分,以致那能够却不周济弟兄急需的人,理当被视为不义。这正是所罗门劝勉的用意,就是「你要喝自己池中的水,7你的泉源当分散在外,</span>让水流在你邻舍中间」(箴言 5:15、16;)因为,在他吩咐我们各人当以自己所有的为足、不可借他人的损失来自肥之后,他又补充说:那些拥有丰富的人,若不把财物分给穷人以周济他们的贫乏,便没有照当有的方式享用自己的产业。正如所罗门在别处告诉我们的,这就是为何「富户穷人在世相遇,都为耶和华所造」的缘故。(箴言 22:2。)

25. 你若借钱给我民中的人。在借贷之事上,人当极其看重仁爱之心,尤其当一个人陷于绝境、求告富人的怜悯之时;因为这正是对我们爱心的真实考验——照着基督的训诲,去借给那些我们并不指望偿还之人。(路加福音 6:35)此处所论的并非利息问题,尽管有些人错误地如此认为,8 仿佛他是吩咐我们无偿地、不存任何得利之望地借出;实情乃是:在借贷中,人多半谋求私利,因此忽略穷人,只把钱借给富人,指望从他们那里得些回报;故此基督提醒我们:我们若只求博取富人的欢心,就丝毫显不出我们的爱心或怜悯;于是他提出另一种慷慨,那才是真正无偿的,就是帮助穷人——不单因为借给他们有风险,更因为他们无力以同样的方式回报。

在论及借贷之先,神在此先提及贫穷与困苦(利未记 25:35),好叫人心生怜悯。他吩咐我们,若有人陷于贫穷,就当周济其所需。不过,他在此用了一个比喻,9 意即那摇摇欲坠的人当得着扶持,仿佛有人拉住他的手一般。至于随后所论及的寄居者与旅客,依我之见,乃是对前一句话的引申与扩充;仿佛在说:既然连对外人也不可推却仁爱之心,那么对弟兄施以援手就更是理所当然了。因为,当神喜悦准许外人寄居在这地时,照着款待客旅的本分,理当善待他们;10 因为容他们存活,就是使他们的处境公平且可堪忍受。神由此也间接表明:这等不幸之人若被不义的重担所压,便如同被逐出、被赶走,以致不得存活。因此,头一句话的要旨便是:富足而有能力的人,当以援手扶起那将要跌倒的穷人,或当搀扶那摇摇欲坠的人。

此处又补充了一条关于无息借贷的诫命,它虽属政治律,却仍系于爱的准则;因为几乎不可能不发生这样的事:穷人被利息的索取彻底榨干,他们的血几乎被吸尽。神在此别无他意,惟愿在以色列人中间弘扬彼此相顾的弟兄之爱。显然这是犹太政体的一部分,因为向外邦人放贷取利乃是合法的,而这种区分是属灵之律所不容许的。然而,神为祂古时子民所定的司法律,其废止仅止于此,即爱所教导者当存留下来,也就是说,凡需要我们帮助的弟兄,不可苛待他们。此外,既然从前隔断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墙垣如今已被拆毁,我们的处境便与从前不同了;因此我们必须毫无例外地宽容众人,无论是在取利上,还是在任何别样勒索的方式上;甚至对外人也当秉持公平。诚然,「信徒一家的人」占首要地位,因为保罗特别吩咐我们要向他们行善(加拉太书 6:10);但人类共同的社会仍要求我们,不可借着叫别人受损来使自己发财。

论到政治律,神竟允许祂的子民向外邦人收取利息,这并不足为奇;因为若非如此,就无法保全公平的对等关系,而缺了这对等,必有一方受损。神吩咐祂的子民不可放债取利,却又单单把这条律法的约束加在犹太人身上,而不加在外邦列国身上。因此,为要保全对等(ratio analogica,即类比性的对等),祂便把外邦人自会为己主张的那同一份自由,也赐给祂的子民;因为惟有当双方的处境相似而对等时,彼此间的往来才是可以忍受的。至于柏拉图11断言在一个治理良善的共和国里不当容许放债者存在,他所主张的也不过是要国民彼此之间戒除那种卑劣不义的交易罢了。

现在的问题是,放贷取利本身是否为恶;而那连异教徒都深恶痛绝之事,对神的儿女来说断然不是合法的。我们知道,「放贷取利者」这名声无论在何处、何时都是臭名昭著、令人厌恶的。因此加图 12 在称许农业时说,从前偷窃者被判处双倍罚金,而放贷取利者则被判处四倍;由此他推断,后者被视为最恶劣的。当有人问他对放贷取利怎么看时,他回答说:「你要我怎么看杀人?」他借此表明,靠放贷取利赚钱与杀人一样不当。这乃是一位平民个人的看法,然而它源自几乎所有民族与所有人的共识。的确,正因如此,罗马屡屡爆发大动乱,平民与富人之间激起致命的纷争;因为放贷取利者几乎无不像水蛭一样吸吮人的血。但若我们要对此事本身作出精准的判断,我们的定论只能出自那放诸四海皆准的公义准则,尤其出自基督的宣告——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都总结于此——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不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 7:12)因为诡诈之人总是不断发明这样那样的小遁词来欺哄神。因此,当众人都憎恶 foenus(放贷取利)一词时,人们便换上另一个词,好在冠冕堂皇的托辞下逃避众怒;于是他们称之为 usury(利息),说这是对一个人因丧失其钱财的「用益」(use)所受损失的补偿。然而 13,没有哪一种 foenus 不可以被冠上这个动听的名号;因为凡手中有现钱、正要放贷之人,都会声称他若拿这钱去购置 14 什么,本可对自己有利,而且每时每刻都有获利的机会呈现在他眼前。这样,他寻求补偿便永远有理由,因为没有一个债主借出钱来会不给自己带来损失。于是 usury(利息) 15,既然此词等同于 foenus,便不过是替一桩可憎的勾当遮羞的幌子罢了,仿佛这类粉饰能在神的审判中救我们脱身——在那里,唯有全然的正直方能作我们的辩护。以色列人中间也几乎有一种类似的遁词。נשךneschec(尼舍克)一词,源自「咬啮」,听起来很难听;既然无人愿意被比作一条饥饿的狗,靠咬别人来喂饱自己,人们便设法逃避这一指责;于是他们把所收取的、超出本金的任何进项称为 תרביתtherbith(塔尔比特),意即「增益」。但神为要防止这样的欺瞒,便将这两个词并列(利未记 25:36),既定罪那「增益」,也定罪那「咬啮」。因为在以西结书中,当祂控诉他们掠夺盗窃的不义手段时 16,也像祂在此借摩西所行的一样并用这两个词,毫无疑问,祂是有意断绝他们空洞的借口。(以西结书 18:13)所以,免得有人回嘴说,他虽从自己的钱得了益处,却不因此就犯了放贷取利之罪,神便立刻除去这托辞,笼统地定罪任何对本金的加添。这两处经文确实清楚表明,那些发明新词来为恶开脱的人,所做的不过是徒然的儿戏。因此,我曾劝诫众人:当单单顾念事情本身,就是一切不义之利,无论我们怎样设法为它涂脂抹粉,都是神所不喜悦的。但我们若要作出公允的判断,理性并不容许我们承认一切利息都应毫无例外地被定罪。倘若债务人以虚假的借口拖延时日,致使债主受损受累,那么让他从自己的失信与背约中得利,岂是合理的?我想,必没有人会否认,除本金之外还应向债主偿付利息,以补偿他的损失。 17 假若某个富有而多财之人,想买一块地,向另一人借了所需款项的一部分,那放出这钱的人在本金偿还之前,难道不可以领受那农田收益的一部分吗?这类情形每天都大量发生,就公平而论,其中的利息并不比买卖更坏。亚里士多德那精巧的论证 18 也站不住脚——他说利息是违反自然的,因为 钱是不能生育的,钱不生钱;因为我前面所说的那种骗子,尽可以拿别人的钱去做买卖大获其利,而那买农田的人在此期间也可以收割、聚敛他的葡萄收成。但那些持不同看法的人也许会反驳说,我们必须遵从神的判断,既然祂笼统地禁止祂的子民一切放贷取利。我回答说,这问题所论的只是穷人,因此,若我们所打交道的是富人,那么放贷取利是可以自由容许的;因为立法者既只提到一件事,就似乎并未定罪祂所缄默不言的另一件事。他们若又反驳说,大卫和以西结绝对地定罪了放贷取利者(诗篇 15:5;以西结书 18:13),我认为他们的宣告应当按爱心的准则来判断;因此,唯有那些不义的勒索才被定罪,就是债主罔顾公平、加重压榨其债务人的行为。我实在不愿把放贷取利置于我的庇护之下,我巴不得这名号本身能从世上被除去;但对于如此重大的一点,我不敢超出神话语所传达的去妄下断语。极其明显的是,古时的百姓被禁止放贷取利,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他们政治体制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放贷取利如今并非不合法,除非它违背了公平与弟兄之间的联合。那么,愿各人把自己摆在神的审判台前,不将自己所不愿受的加于邻舍,从此便可得出确凿而无误的判断。既然连异教作家都把放贷取利这一行当算作可耻卑劣的牟利方式,那么它在神的儿女中间就更是难以容忍的了;但在哪些情形下、在何种限度内收取借款的利息才算合法,公平之律的规定,胜过任何冗长的辩论。

现在让我们来考察这些字句。首先,我们把这句话译作「你不可如放债取利的向他」,19 希伯来文 נשךnashac(拿沙克)一词有些含糊,因为它有时泛指「借贷」,并无贬义;但在此处它无疑是指那咬啮穷人的放高利贷者,正如 <19A911>诗篇 109:11 所说:「愿强暴的债主牢笼他一切所有的。」20 其要义乃是:对贫穷人当慷慨施助,不可以苛刻的索取来欺压他们;因此紧接着又补充说:「也不可向他取利。」当祂再次重复说「你的弟兄若渐渐贫穷」等语时,我们看见此处处处所指的都是穷人;因为,虽然有时那些拥有大量产业的人也会被高利贷所毁(正如西塞罗所言,他那时代某些奢侈挥霍之人以其田产的出息与高利贷相抗,因为债主把全部收成都吞没了;21)然而唯有那些因贫乏、而非因奢侈才被迫借贷的穷人,才配得怜悯。

然而,第三处经文极佳地阐明了神的心意,因为它把重利盘剥的范围扩及到五谷、酒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因为诡诈之人发明了许多种契约,借此他们盘剥穷乏之人,却不致蒙受羞辱或恶名;如今没有哪一种贪婪比那种向债务人强加偿付、却只字不提利息的做法更为残忍了。例如,若一个穷人求借六斗麦子,债主就要求偿还七斗;或在酒的事上也照样行。这种利润不会被称作重利,因为其中并没有银钱转手;但神借此间接讥讽他们的诡诈,表明这重利的瘟疫22蔓延到各样事物,几乎波及一切交易;由此清楚可见,神向以色列人所吩咐的无非是要他们以仁爱彼此相助。然而,既然贪欲使人盲目,把人引向不义的勾当,神就以祂的祝福来对抗一切这等不义的伎俩——他们借这些伎俩仿佛沿街叫卖以牟利;神吩咐他们宁可仰望祂这一切美善之物的赐予者来得财富,而不要靠着抢夺和欺诈去猎取财富。

申命记 22

前往 申命记 22:1-3

EXODUS 23:4

<031915> LEVITICUS 19:15

15.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15. Non facies iniquitatem in judicio, non suscipies faciem pauperis, neque honorabis causam magni: in justitia judicabis proximum tuum.

出埃及记 23:8。不可受贿赂。这一类的偷窃是所有偷窃中最恶劣的,就是当审判官被贿赂或私情所腐化,从而毁掉他们本应保护的产业:因为他们的审判台仿佛是神圣的庇护所,凡遭受不义压迫的人都可逃奔到此,因此再没有比在这里落入强盗之手更为不成体统的了。23 审判官受设立乃是要遏制一切冤屈与恶行;所以,他们若偏袒恶人,就成了窝藏盗贼的人;而再没有比这更致命的瘟疫了。此外,既然他们的权柄把其他一切补救之途都排除在外,他们自己便如同手持武器的强盗一般。因此,他们作恶的权力越大,他们不义的判决所造成的损害越大,就越当殷勤地警戒他们防备不义;如此,就有必要用特别的训诲把他们保守在本分的道路上,免得他们凭其庇护去掩盖并助长偷窃。如今,既然贪婪是万恶之根,当它如此攫住审判官的心思时,就再无正直可以存留。然而,尽管人们即使完全受其辖制,却仍无不彻底谴责这恶;所以神便更加明白、更加通俗地论及此事,吩咐审判官务要伸手不受任何馈赠:因为使一切正直归于消亡,再没有比审判官任凭自己被馈赠所笼络更致命的毒药了。那些接受馈赠的人尽可以随意声辩,说他们仍旧持守着正直,然而事实本身清楚显明,他们乃是可被收买的,当他们如此被利益所吸引时,所寻求的乃是自己钱财上的好处。从前,审判官只要被称为 nummarii(收钱的人,即受贿者),24 就足以使他们声名狼藉了。但要再进一步论述此事乃是多余的,因为神用一句话就断绝了一切遁词的把柄:「因为贿赂(祂说)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那么,我们若服从祂的判定,就知道悟性之光无论何等明亮,贿赂都能将它熄灭;廉正无论何等伟大,贿赂都能将它腐蚀;事实上,贿赂在玷污人的手之先,就已先感染了健全的心思——我所指的是人为着案件的判决所收受的那些馈赠;因为这里所讨论的,并非人彼此往来、互相酬答的那种情谊之礼。因此,在申命记 16 章那段经文里,神在论及馈赠之前,先禁止屈枉公义或看人的情面: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惟有那些为博取偏爱而设的网罗才在被谴责之列。关于利未记那段经文,必须留意的是,按公义审判 是与 看人的情面 相对照的;因此,审判官一旦稍微把眼目从案件本身转开,就是忘记了公平。再者,屈枉审判等同于在审判上行不义;但既然不义并非总是公然显露,反倒常被种种诡计所掩饰,所以在利未记里神谴责了腐败不义的判决之后,又在申命记里使用「屈枉」(inclinandi,即使之偏斜)这个词,为要驱散一切虚妄的托词。

申命记 16

<051619> DEUTERONOMY 16:19, 20

19.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

19. Non inflectes judicium, non agnosces personam, neque capies munus: quia munus excaecat oculos sapientum, et pervertit verba justorum.

20. 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

20. Justitiam, justitiam sequeris, ut vivas, et possideas terram quam Jehova Deus tuus dat tibi.

20. 那全然公义的事25 神以强调性的重复谆谆教导审判官应当以坚定不移的恒心追求公正;这样做并非没有缘由,因为最容易发生的事,莫过于人心被偏爱或憎恶所蒙蔽。此外,扭曲公义的诡辩何其之多,以致审判官若不极其谨慎地防范欺骗,就往往会发现自己落入圈套。

出埃及记 23

<022303> EXODUS 23:3, 6

3. 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

3. Pauperem non honorabis ex sua causa.

6. 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

6. Non inflectes judicium pauperis tui in lite ejus.

6. 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既然律法的制定是为了遏制那些频繁发生的恶行,那么神特别提出穷人的处境便不足为奇;因为穷人往往即便理由正当,其诉讼仍归失败,一则因他们无人关照,又因所受的轻视而易遭欺凌,二则因他们无力与富人在诉讼开销上抗衡。因此,神顾念他们的卑微,免得审判官的不义夺去他们那点仅有的所有,这实在是公义的安排。然而此处所提及的另一点却似乎多余,即审判官不可偏袒穷人——这种情形极少发生。而且,神在别处所吩咐并称许的事,若在此处反遭责备,也是不合宜的。我的回答是:正直在神眼中是何等蒙悦纳,以致审判官无论以何种托辞、哪怕稍稍偏离,都断无可推诿之处;这正是本诫命的用意所在。因为,尽管穷人多半遭受强横的欺压,然而好胜之心有时也会驱使审判官陷入错置的怜悯,以致他慷慨于人,却是拿别人的东西作人情。这种试探尤为危险,因为不义是披着美德的外衣行出来的。因为,审判官若单单把注意力放在诉讼人的贫穷上,一种愚妄的顾虑便会同时潜入其心,唯恐自己的判决会毁了他本想搭救的人;于是他便把本属这一方的判给了那一方。有时,穷人在提起并缠讼上的鲁莽、放肆与顽固,反倒胜过富人;当他们对自己的案子绝望时,便必定诉诸眼泪与哀号,借此蒙骗那不加防备的审判官,使他忘却案情本身,只顾念如何纾解其苦楚与匮乏。此外,他们既因富人能轻易承受损失而不以为意,便毫无顾忌地为着穷人而偏离公平。但由此更可见神何等厌恶对穷人的欺压,因祂连这些穷人也不容人以损害富人为代价去偏袒。

  1. 加尔文据以立论的那句话,他本人译作 “ea (i.e., mercede) sustentat animam suam”(他靠它——即工价——维持自己的性命);在我们的 A. V.(英王钦定本)中作 “setteth his heart upon it”(他将心系于它),旁注作 “希伯来文:lifteth his soul unto it”(他将魂举向它)。达特(Dathe)作 “eam anhelat”(他渴慕它);安斯沃思(Ainsworth)作 “and unto it he lifteth up his soul”(他将魂举向它),其注云:“意即,为维持性命而盼望并渴求它。希腊文在此便如此翻译,他有指望;在耶利米书 22:27 与 44:14 中,举魂即表达一种渴望;而常被用以指性命。故此希伯来人有言:凡扣留雇工工价的,就如同夺去他的魂(或性命)”云云。 

  2. “Inter falsarios.”(拉丁文,意为「列在作伪者之中」)—— 拉丁文。“Pour faussaire.”(法文,意为「视为作伪者」)—— 法文。 

  3. Modest. 1. penult, ad legem Corn. de fals.(莫德斯提努斯,《论科尔涅利乌斯伪造法》倒数第一节)——C.(加尔文注)此律见于《学说汇纂》48 卷,第 11 题,De falsis(论伪造),32 条:“Si venditor mensuras publice probatas vini, frumenti, vel cujuslibet rei, aut emptor corruperit, dolove malo fraudem fecerit, quanti ea res est, ejus dupli condemnatur. Decretoque Divi Hadriani praeceptum est in insulam eos relegari, qui pondera, aut mensuras falsassent.”(若卖主或买主篡改了经过公家核验的酒、谷或任何货物的量器,或以恶意行欺诈,则须按该物价值的双倍受罚。并且神圣的哈德良皇帝有敕令规定:凡伪造衡器或量器者,一律流放至海岛。) 

  4. 增补自 Fr。 

  5. 「这就是你的义了」,钦定本(A. V.)如此译,看来也确然合宜,因为正如毕斯卡托(Piscator,见普勒《圣经注释汇编》[Poole’s Syn.])所指出的,「ante XXX deficit praepositio」(在 XXX 之前缺少介词)。 

  6. 补自法文本。“Atque ita placet Stoicis, quae in terris gignuntur ad usum hominum omnia creari, homines autem hominum causa esse generatos, ut ipsi inter se aliis alii prodesse possent.”(斯多亚派如此认为:凡地上所生长的万物都是为人的用处而被造,而人本身则是为人的缘故而生,好叫他们彼此之间能互相裨益。)—— 西塞罗《论义务》1:7。 

  7. 可见这些经文被加尔文加以缩略,并略作意译。他对这些经文的阐释并非通常的解法,却与 Poole《Synopsis》(《注释汇编》)中 Junius(尤尼乌斯)的解释相合。 

  8. 参见加尔文论路加福音 6:35。《福音书合参》,第一卷第 302 页。——(加尔文学会版,)连同编者按语。 

  9. 旁注。钦定本作:「他若手头拮据,你就要帮补他。」「当一个人穷困到毫无生计时,他们便受命去帮补他,如同拉着他的手一般;照样,据说耶和华在扶助古列攻击其仇敌时,也扶持了他的右手,见以赛亚书 45:11 等处。」——威利特(Willet),本节注释。 

  10. “Il a entendu qu’on les traittast humainement;”(他的意思是应当以仁道待他们。)他暗示应当以仁慈相待。——法文本。 

  11. Πολιτεία G.(政制/公民权) in fin.(在末尾) 

  12. “Furem dupli condenmari, foeneratorem quadrupli.” Cato de R. Rust. in procem.(“盗贼被判处赔偿两倍,放高利贷者赔四倍。”加图《论农事》序言。)“Ex quo genere comparationis illud est Catonis senis; a quo quum quaereretur, quid maxime in re familiari expediret, respondit, Bene pascere. Quid secundum? Satis bene pascere. Quid tertium? Male pascere. Quid quartum? orare. Et, cum ille, qui quaesierat, dixisset, Quid foenerari? Tum Cato, Quid hominem, inquit, occidere?” Cic. de Off. 2:24.(属于这一类比较的,有老加图的那句话;当有人问他,家业经营中什么最为有利时,他答道:好好放牧。其次呢?把牧放得相当好。第三呢?把牧放得差些。第四呢?耕种。当那发问的人又说,放高利贷呢?加图便反问道:那么杀人又如何呢?——西塞罗《论义务》2:24。) 

  13. 在《法文版》中,此处插入了以下一句:——“Ce titre la doncques a este favorable: comme en nostre langage Francois le mot d’Usure sera assez en horreur, mais les interests ont la vogue sous nulle difficulte ni scrupule:”(这个名称因此是委婉之词:正如在我们法语中,「高利贷」一词会令人相当畏惧,而「利息」却通行无阻,毫无困难或顾忌。)这个名称因而是一种委婉的说法,正如在我们法语里,「高利贷」(Usury)一词足以令人生畏,而「利息」(Interest)却畅行无阻,毫无困难或顾虑。萨伊(Say)在《政治经济学》第二卷第八章第一节中告诉我们:“L’interet…s’appelait, auparavant usure, et c’etait le mot propre, puisque l’interet est un prix, un loyer qu’on paie pour avoir la jouissance d’une valeur. Mais ce mot est devenu odieux; il ne reveille plus que l’idee d’un interet illegal, exorbitant, et on lui en a substitue un autre plus honnete et moins expressif selon la coutume.”(「利息」……从前称为 usure〔高利贷〕,这本是恰当的用词,因为利息乃是一种价格、一种为享用某种价值而支付的租金。但这个词已变得可憎;它如今只令人想起非法、过高之利息的观念,于是人们按习俗以另一个更体面、却更不达意的词取而代之。) 

  14. “Terre ou marchandise”(土地或货物)。——法文版。 

  15. “Ainsi, combien que ce nom d’Usure ait este favorable de soy du commencement, en la fin il a este diffame;”(法文:如此,尽管「高利贷」这名称起初本身并无恶意,最终却被人滥用。)意即:尽管「高利贷」这个词在起源时并无任何不良含义,最终却被滥用了。——法文本。 

  16. 参见加尔文对以西结书 18:5-9 的注释,那里对此主题有更充分的讨论。加尔文注释,加尔文译丛协会版(Soc. Edit.)第 2 卷第 225 页及以下。另参迈尔斯先生(Mr. Myers)的专论,同上,第 469 页。 

  17. 法文版增补:“Je say qu’on nomme cela Interest, mais ce m’est tout un:”——我知道他们把这称为利息,但这对我而言都是一回事。 

  18. Polit.,lib. 1. cap. 10。「一般而言,反对取利之人(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说)在利息与高利贷之间不作区分,认为凡货币有任何增益都无可辩驳地属于高利贷。而他们的根据,一方面在于摩西律法在犹太人中对此的禁令,另一方面则在于据说亚里士多德所立的论断,即货币本性上是不能生育的,使货币生出货币乃是荒谬悖理,是对其设立宗旨的歪曲——货币设立的宗旨仅在于服务交换之用,而非增益之用。」他以假设的口吻将此dictum(论断)归于亚里士多德,并在注中解释道,这是因为「此段落一向被疑为伪作」。——《英格兰法律释义》(Comment, on the Laws of England),卷二,第 30 章,第 454 节。 

  19. 加尔文在此处用了 foenerator(放债者)一词;而他的译文,如下文可见,作 usurarius(放高利贷者)。 

  20. A. V.(钦定本),「勒索人的。」 

  21. “Neque id (quod stultissimum est) certare cum usuris fructibus praediorurn.” Cic. Or. in Cat. 2da. 8(西塞罗《斥喀提林演说》第二篇第八节),即,Facciolati 在 certo 词条下所说:“tot usuris se onerare, ut praediorum fructus exaequent: qua ratione fructus cum usuris committuntur, et certant, et plerumque superantur, quia usurae quotannis certae sunt, fructus autem incerti.”——「使自己背负如此之多的利息,以致与田产的出息相当:如此一来,出息便与利息相较量、相竞争,且多半被超过,因为利息年年固定,而出息却无定准。」Fr.(法文),“Car combien que ceux qui possedent beaucoup soyent aucunefois epuisez, pource qu’ils ne sont que receveurs de ceux auxquels ils doyvent;”——因为,那些拥有许多产业的人虽然常常被榨干,缘由是他们不过是替自己的债主收取罢了,等等。 

  22. “Foenebre malum.”(放债之恶)——拉丁文。“Ceste vermine d’usure.”(这高利贷的毒虫)——法文。 

  23. “Il n’y a rien plus enorme, que d’en faire une caverne de brigans;”——没有什么比把它变成强盗的巢穴更为可憎的了。——法文版。 

  24. Fr.(法文)“Et de faict, ce titre la suffit entre les payens pour diffamer les juges, de les appeler argentiers;”——事实上,在异教徒中间,单单这个称号就足以败坏他们审判官的名声,即称他们为 argentiers(银钱贩子)。参见西塞罗《致阿提库斯书信集》1:16,“Insectandis vero, exagitandisque nummariis judicibus.”(诚然,为要抨击、痛斥那些贪财受贿的审判官)。Item(同见),《驳维勒斯》5:57,及《为克鲁恩提乌斯辩护》36。 

  25. “Justitiam, justitiam.”(“公义,公义”)— 拉丁文。参英王钦定本旁注 A.V.,“希伯来文,公义,公义。” 

Published 2026-07-3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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