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诫的政治补充
利未记 24
| <032415> LEVITICUS 24:15,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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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 | 15. Ad filios Israel loqueris, dicendo: Homo qui maledixerit Dec sue, portabit scelus suum. |
16. 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 16. Et qui transfixerit nomen Jehovae, morte moriatur: lapidando lapidabit eum universus coetus, sive indigena fuerit, sive peregrinus, quum transfixerit nomen, moriatur. |
15.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 由此更清楚地显明,第三诫的用意乃是:神的圣名当以其所配得的尊崇与敬畏受人尊重,因为那玷污圣名的侮慢竟被定为死罪。摩西用「咒诅」一词,指一切亵渎污秽、意在给圣名烙上羞辱的言语;譬如有人控告神不义或残忍;或以种种亵渎之言攻击祂;或在怒气或放肆中故意贬损祂的荣耀,因为许多人在被激怒时便发出可怕的亵渎,另一些人则以讥诮祂来炫耀自己的胆大妄为。第二个动词,在下一节中重复出现两次,即 נקב,nakab(拿喀卜)1,在希伯来文中意为凿空或穿透,转喻则为「揭开、剖明」,故拉丁人说,凡被彻底剖明之事便是被「剥核而出」(enucleated)。这一隐喻用于辱骂时,其来源也与此颇为相似。有些人译作「那说出……的人」,这译法软弱无力;在我看来,「刺穿」(transfix)一词在本处极为合宜,拉丁文的 proscindere(撕裂)或 lacerate(撕碎)也与之相去不远。至于其意义,各家大致相合,即:神断不容祂的圣名被无礼地诋毁;实在的,当那受造为要颂扬神之赞美的必死之人的舌头,竟被用来侮辱祂时,这乃是不可容忍的不敬。刑罚的方式也被定下,就是祂吩咐要由全体百姓用石头把犯罪者打死,好叫众人从眼见之事学到:这样一个玷污大地的怪物理当被除灭。神也要藉此试验祂百姓的热心,召他们众人起来护卫祂的荣耀,并武装他们去施行报应。不但如此,祂也不单把这刑罚加在自称是敬拜祂的犹太人身上,也加在那些为营生而寄居在那地的外人身上;这就是说,好使这罪在祂自己那些更无可推诿的仆人身上受到更严厉的惩治。
此处加尔文再次就本段中 נקב 一词的最佳译法发表意见,这并非取自 S.M.;而近代的辞书编纂者也认可加尔文的见解。—— 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