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其他注释

祭司的权益

民数记 5

<040509> NUMBERS 5:9, 10

9.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9. Omnis oblatio sanctificationum in filiis Israel, sacerdoti quam efferent erit ipsius.

10.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10. Qued quisque sanctificaverit sacerdotis erit, et tradetur in manum ejus.

9.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 到此为止,我已把摩西论及祭司职分的各段经文汇集在一处,并略加解释;如今我要开始论到他们的权益,即神所赋予他们的尊荣,好使他们在顺服上乐意而殷勤。然而在此处,摩西只是略略触及他在别处更充分阐述的事,我们不久便会看到,即:他把一切圣洁的供物都归给祭司,其种类他随后一一列举。这条律法有三个主要的根据:——第一, 免得那已经奉献给神之物因混杂随意的使用而遭亵渎;因为要使祭物保有其应有的尊荣,就必须把圣物与寻常的食物区别开来。第二, 藉此抑制了在礼仪上那种虚荣的铺张;因为倘若祭牲宰杀之后,所有的肉都归还给献祭之人,那么在愚昧人中间就会滋生出一种炫耀之心 1,富人便会竞相前来博取喝彩,等他们大摆筵席之后,就会把剩下的拿出来变卖。如此,他们便会滥用敬拜神的虚假名义,去为自己博取好感。第三个 根据,就是保罗所提及的,即:事奉祭坛的人靠着祭坛而活,本是理所当然的(哥林多前书 9:13);因为,虽然神的仆人若被工价所吸引乃是不相称的事,然而神却不愿祭司在为圣所的敬拜白白付出劳力之后还要挨饿,免得他们的殷勤因此受挫。因为他们若要妥善地履行职分,就必须全然专注于属灵的事,撇下对家务的操心。若有人反对说,这些反倒成了贪婪的诱因,仿佛给祭司摆上了一个既尊贵又有利可图的职业,答复很简单:凡归到他们分内之物,既然只限于他们自己食用,其数量便不可能过多;因为他们不许变卖任何一样,甚至也不许转送他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下文还要重申的。如此,那些讥诮摩西、仿佛他借百姓的掳物使祭司致富的人,其卑劣的诬蔑便被充分驳倒了;因为倘若他真有意要照顾某些人的利益,他自己的儿子必定会被置于众人之上;然而这里却丝毫没有提到他们。不,凡他赐给祭司的,都是从他自己的儿子及其后裔身上取走的;仿佛他故意剥夺他们那些本非不合法的利益。总而言之,这里所顾念的唯独是圣物的尊荣,绝无任何要使祭司致富的意图。

民数记 28

前往 民数记 28:8-19

8. 耶和华晓谕亚伦说。 如今他进一步更充分地陈明他方才所提及的事,就是祭司在圣洁供物上所享的权益。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我先前所说的那种对比,即较高一等的祭司与利未人之间的分别;因为亚伦一家被赋予特殊的尊荣,利未支派的其余各家却被降在其下。于是,神单单把一切具有更高圣别、被称为「至圣之物」的供物都归给祭司 2。后面会出现一个例外,即:全数供物要以尊荣的方式先交存于祭司,祭司再从中拿出一部分付给那些在圣所供职、执行事奉的利未人。他告诉他们,这特权是「因受膏的缘故」赐给他们的,免得祭司在这事上自高或自夸;因为神白白的慷慨本当教导我们谦逊卑微。保罗正是用这一论据来纠正并压制一切虚妄的夸口:「你若果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哥林多前书 4:7)如今,亚伦的众子得着受膏,并非凭别的权利,惟因神乐意拣选他们承受此职。这一点也从他们的特权被称为「赏赐」一事上显明出来;不过,神如此说更是要明确地称扬祂的恩典,因为祂提及自己的赏赐还有另一个缘由,即, 免得有人在这一点上与祭司争论或起争端。

9. 这要归你。 他列举了他愿意归到祭司分内的几类祭物,即:燔祭一切所剩下的;其次, minha(米拿),就是素祭;第三, 赎罪祭与赎愆祭中被分别为圣之物;不过接下来的一句「他们所要归还给我的」,似乎是以限定的方式加上去的,仿佛它只是指那些别处将要提到的祭物 3,就是人藉以洗净自己盗窃之罪的祭物,除非有人宁愿这样理解:在赎罪祭与赎愆祭之外又加上第三种祭,人在其中归还本不属于自己之物,好脱离盗窃之罪。在此之后,他又加上甘心乐意的礼物,就是以色列人所许愿献上的,以及油、酒、五谷的初熟之物。之所以定下这样的区分,是要神更确实地防止嫉妒与恶意;因为若有任何含糊之处,许多争端便会立时兴起,如此对圣物应有的敬畏便会遭到损害。然而与此同时,神也向祭司规定:燔祭之物只许男丁吃,且除圣所之外别无他处可吃;因为(如我们先前所说)倘若这些圣洁的供物被带到私人家中、与寻常食物混杂,便有减损其尊荣的危险;此外,神也不愿纵容祭司过奢华的生活,反倒藉着圣所本身的景象,引导他们在饮食上俭朴而节制。因为这是一种鼓励节制的军纪,叫他们离开妻子家人去用他们的饭食。但凡作为所许之愿而献上的,以及初熟之物,他都准许妇女食用,也可在自己家中食用,只要不洁净的人不触碰那曾经分别为圣之物即可。

15. 凡头生的。 如今关于头生的,也定下同样的规矩,即:祭司也当把它们归为己有;不过同时又插入一项区别,就是人头生的当被赎回。至于不洁净的牲畜,物主可以随意选择赎回或宰杀。但既然此处并非专门论述这件事,神只是简略地宣告:凡从头生的所能得的一切益处,祂都赐给祭司。那吩咐头生的当按祭司所估定的价银赎回的命令,并不是说祭司自己可以定价,仿佛他们有权柄如此行;乃是指那按神命令他们所当遵守的估价,正如我们在别处所见;这从上下文很容易看出,因为紧接着就补上了神自己所定的价银。至于洁净牲畜头生的,则另有一条律法,即:它们当在祭坛上宰杀,脂油焚烧,而肉则要归给祭司,正如燔祭的胸和右腿一样。但恐怕有利未人或百姓——因为人总是热衷于标新立异——竟妄图违犯这一定规,神便宣告:凡他赐给祭司的,他决不会从他们身上夺去,如此便为后世除去了一切争端。首先,他用了「谕令」或「定例」一词 4,别人译作「律例」;随后又加上「盟约」的称号 5,好使这规矩的遵守更为神圣,更少受争竞与口角的侵扰;因为再没有什么比祭司为自己的权利与特权争吵更不成体统的了。于是神表明:若有人搅扰祭司,就是对祂自己的冒犯。「盐」这个字乃是以隐喻表达长存不变之意;不过神在此似乎也是暗指祭物,就是那非用盐调和便不可献上的祭物;好叫以色列人明白,藉着属地易朽之物所指明的乃是更大的事;因为我们知道,用盐腌过的肉不那么容易腐坏。总而言之,这一隐喻含有不可侵犯的稳固之意。

利未记 6

前往 利未记 6:16-18, 26-29

16. 所剩下的。 他重申了我们方才所看到的:那些具有特殊圣别之供物所剩下的,当归给祭司;但条件是除圣所之外别无他处可吃。关于 minha(米拿,即素祭),也另有一条特别的诫命,即不可做成有酵的饼;因为这样一来,那已经奉献给神的细面就会变成寻常的食物,而这样行必然带来亵渎。既然神仿佛准许祭司同席于祂自己的桌子,他们职分的尊荣便藉这特权大大得着提升;然而其方式乃是:不可因他们所享的这份自由,而损害了对神事奉应有的敬畏。随后摩西又笼统地确认了那先前已归给他们的权利,即他们可以取燔祭所剩下的,条件是只许男丁食用,且要在圣地食用;好叫神的同在不但约束他们的奢华与放纵,也教导他们持守作祂仆人当有的节制,总而言之,使他们习惯于极度的洁净,同时思想到自己是从众人中分别出来的。在第18节末了,有人按中性译作「凡触着它们的要成圣」;但在这段经文中,依我看来,摩西乃是规定:除祭司以外,无人可触碰 minha(米拿,素祭)。别处曾论到祭坛及其器皿说,它们凭着所受的膏抹,能使凡放在其上之物成圣;但如今我们看到,寻常人被禁止触碰圣物,为要使圣物的神圣不受侵犯。因为我们知道,亚伦的众子受膏正是为此目的,就是惟有他们才可触碰一切奉献给神之物。因此这里将来时态的动词乃是用作命令语气。照样,紧接着在第27节论到祭牲也说:「凡摸这祭肉的要成为圣」6,因为摩西为祭司立下这条特别的律法,即惟有他们才可经手祭物。紧随其后的话也并不与此相抵触:「若把这祭牲的血弹在什么衣服上」等语;因为他的意思并非说,衣服或任何器皿仅凭触碰便得以成圣;乃是一种由小及大的论证;倘若那弹了血的衣服,或那煮肉所用的锅,非经把衣服洗净、把锅打碎或涮净,便不可带出帐幕,那么他们就更当谨慎,免得有寻常百姓擅自插手其中。因为,那连衣服都不可沾附的圣物(sanctitati,即圣洁之物),一个必死的凡人若不经赎罪,又怎敢向祭司的圣物伸手呢?其要旨乃是:如此圣洁之物不当与不洁之物相混。

民数记 5

<040508> NUMBERS 5:8

8. 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耶和华,交给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

8. Si non fuerit viro redhibitor cui restituat delictum, delictum restituetur Jehovae, sacerdotis erit, procter arietem expiationum quo expiebit eum.

8. 那人若没有亲属。 我从第五章插入的这段经文,实际上是与另一主题相关联的 7,然而因为它直接涉及祭司的权利,就有必要把它挪到这里,尤其因为它表明了摩西方才所提及的那类祭,即, 人赎盗窃之罪时所献的祭。神诚然不愿祭司因他人的损失而致富,也不愿窃贼把所盗之物献给祭司便可逍遥法外;但若无人可供他们归还,神便要他们的家从(其罪所得的)赃物中得着洁净;这也是极有道理的,否则那穷凶极恶的罪犯,遇到无后嗣的死人,就会毫不迟疑地劫夺他的财物。因此,首先,他吩咐要把财物归还给合法的物主;他们若已死,就以他们的亲属代之,这些亲属称为 גאליםgoelim(戈埃林),乃因赎回的权利之故,就是神在律法中赐给亲属的权利,我们在别处会看到;也因为那至近的亲属受命要娶那没有留下后裔之人的寡妇。因此,一个欺骗他人的人竟要把所亏负的赔偿给祭司,这乃是极为罕见的事;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总能为死者找到某个继承人。

利未记 7

前往 利未记 7:6-10, 14, 31-36

前往 民数记 18:20, 21, 23, 24

<051219> DEUTERONOMY 12:19

19. 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丢弃利未人。

19. Cave autem tibi ne derelinquas Levitam omnibus diebus tuis super terrain tuam.

民数记 18:20. 耶和华对亚伦说。 这段经文只是笼统地论到那归众利未人所共有的十分之一的缴纳。我们不久便会看到,利未人照神的命令,又把另一种十分之一付给祭司;此外还有第三种,是每三年才献一次的。至于眼前这段经文,神向百姓索取十分之一,是为供养利未支派。诚然可以确定,早在律法之先,古时的列祖中间就已有这样的习俗,即向神许献或献上十分之一,这从亚伯拉罕和雅各的例子便可看出。再者,使徒推论说,麦基洗德的祭司职分高过律法的祭司职分,因为当亚伯拉罕向他纳十分之一时,他也就从利未本身收取了十分之一(创世记 14:20;28:22;希伯来书 7:11)。但神藉摩西所定的这缴纳十分之一之例,另有两个不同的特殊缘由。第一,因为那地已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后裔,利未人本是其中十二分之一的合法承受者;但他们被越过了,而约瑟的后裔却分成了两个支派;因此,若不以别的方式供养他们,这分配便不均等了。其次,既然他们受雇于圣所的事奉,他们的劳苦就配得某种报酬;他们既被分别出来执行圣职、教导百姓,若被夺去生计,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这里陈明了两个理由,说明神为何要他们从其余百姓那里领受十分之一,即:因为他们在以色列中没有产业,也因为他们从事帐幕的事奉。此外,神作他们的王,本以十分之一为祂自己应得之权利,如今却把它让给利未人,立他们仿佛作祂的代表。「我是你的产业」这话正是指此而言。

十分之一如何使用,后面到合适之处便会看到;如今只须记住这一点便足够了:神从他们身上取走、转给约瑟众子的那一分,如此便得了补偿;又因他们被撤离家务的操劳,好使他们能以全体百姓的名义更得自由、更专注于圣事,于是便这样赐给他们供养的收入。因此,天主教的祭司作了一个愚蠢的推论,把十分之一据为己有,仿佛这是他们凭祭司职分应得的;不然,他们就必须证明那些被他们称为「平信徒」的人乃是他们的佃户,仿佛他们自己是一切地产十二分之一的领主;再者,若把十分之一挪作己用,又占有别的田地收取地租,那便是渎圣之罪。使徒的那句话,他们既不诚实又无知地援引出来,对他们也毫无帮助,

「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那权利也同时 随之转移。」(希伯来书 7:12。)

使徒在那里力辩说:凡律法所赋予利未祭司的,如今都单单归属基督,因为他们的尊荣与职分都在祂里面得了终结。这些蠢材,仿佛抢夺了基督一般,把那专属于祂的尊荣据为己有。他们若妥善地履行本分,撇下一切属世的营生,全然委身于教导百姓、并执行良善忠信牧者的其余一切职责,那么毫无疑问,他们理当由公众供养;正如保罗正确地推论说,如今福音的执事所当得的供养,绝不亚于古时那些伺候祭坛之祭司所得的(哥林多前书 9:14);但他们却借这名义不义地攫取十分之一,仿佛自己是它的主人,更以厚颜之至聚敛田产与其他收入。

很可能,当罗马诸皇帝 8 起初自称为基督徒时,或是出于正当合宜的心意,或是出于迷信,或是因一种敬虔的挂虑、唯恐教会缺了传道人,便把十分之一拨给圣职人员作供养;因为当罗马国还是自由之邦时,百姓惯常向其纳贡的列国征收十分之一。在有君王的地方也是如此;因为西西里人 9 在罗马人取得对他们的统治之前,就已缴纳十分之一了。再者,若城中缺粮,元老院便向各行省索取第二种十分之一。不但如此, 我们从撒母耳记上 8:15 得知,君王收取十分之一乃是极古的习俗;因此罗马人效法这先例,我们也就不必希奇。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当诸皇帝要从公库中拨出供养给牧者时,他们宁愿选定十分之一而非别的比例,为要效法神。事实上,这种做法至今仍留有些许痕迹;因为十分之一并非各处都归祭司;且众所周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修道士和修道院院长吞没了,而这些人从前根本不算在圣职人员之列。至于有些田地是免纳十分之一的,我就不必说了。但倘若十分之一果真如他们愚妄地饶舌所言,是凭神圣权利归属圣职人员的神圣产业,教皇又怎会容许它们被俗人持有呢?总之,既然十分之一当算在公共赋税与贡银之列,个人就不当拒绝缴纳,除非他们想要毁坏列国的政治体制与治理;但愿敬虔的君王留心革除弊端,免得那些懒惰的饱食之徒吞噬那奉献给教会的公共收入。

我是你的分。 我方才已经解释过这一句的意思,即:因为利未人被排除在众人共有的产业之外,神便从属于祂自己之物中补偿这一亏损,仿佛他们是从祂手中领受的;这无异于说,祂在自己里面便供给了绰绰有余的资源作他们的报酬。与此同时,他们受命当单单以祂为满足。我们也不能怀疑,大卫在如此呼喊时正是暗指这段经文:

「耶和华是我的产业,是我杯中的分; 用绳量给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处。」(诗篇 16:5;)

因为他不但暗示神对他而言胜过一切属地的财富,更是暗示:与神相比,别人所看为最卓越、最可喜悦的一切,都算不得什么。如今我们既都在基督里作了祭司,这一条件也就加在我们身上,就是我们不当寻求别的分。这并非说我们真要弃绝一切属地的财物,乃是因为我们的福乐如此稳固地立于祂身上,以致我们既以祂为满足,就当耐心忍受一切的缺乏;而那些拥有产业的人,也当像一无所有的人那样自由、不受缠累。

利未记 27

前往 利未记 27:30-33

30. 地上所有的十分之一。 在这些话中,神表明:祂把十分之一分派给利未人,乃是让出了祂自己的权利,因为这原是一种王家的收入;如此祂便杜绝了一切怨言,否则别的支派或许会因担子过重而发怨言。因此祂委派祭司作祂的收纳者,以祂的名义收取那不容拒交、拒交便属不敬渎圣之欺诈的十分之一。至于那条规定——凡以银钱赎回十分之一的,要在其价值上加添五分之一——其目的并非要利未人从他人的损失中获利;乃是因为物主在这以五谷折银的兑换中狡猾地图谋私利,如此便防止了那会藉这欺诈性兑换叫利未人蒙受损失的舞弊。出于同样的缘故,祂吩咐无论什么牲畜都当作十分之一献上,不许用银钱赎回;因为若可以随意选择,那肥壮健康的牲畜就绝不会落到利未人手里。因此,这条律法乃是为贪婪与吝啬所施的一剂良方,且不无充分的理由;因为那句谚语若属实——「良法出于恶习」10——那么这样贪婪、心术不正的百姓,就必须以极严厉的手段约束在本分的道路上。虽然为利未人作了如此周密的供应,然而几乎没有一个时期他们不受穷乏之苦,有时甚至半饥半饱地四处漂流;不但如此,从巴比伦被掳之地归回以后,纵有这般大恩的记忆,仍未能阻止人暗中扣留一部分本当归他们的十分之一,正如神在玛拉基书 3:8 所抱怨的。由此可见,百姓被如此严命去缴纳十分之一,并非没有缘故。

申命记 14

前往 申命记 14:22, 27-29

22. 你要十分取一分。 他笼统地重申了先前所立的律法,藉此为神索取一切出产的十分之一。然而他并没有立刻宣明这些当缴给谁,反倒插入了几条关乎其他供物的规定,这些我已在别处解释过了。但当他随后在第27节把利未人嘱托给他们时,便表明了这些当作何等正当的用途。他表明:亏负利未人、骗取他们这份 11 乃是残忍的;他们若吝惜着缴纳这十分之一,就是邪恶不义的;因为这十分之一按承袭之权原是利未人应得的,既然他们的支派在地土上没有产业。

28.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 依我看,那些以为此处所指的是另一种十分之一的人,乃是错了。这其实是对律法的一种修正或解释,免得祭司和利未人独自耗尽一切十分之一,而不拿出一部分来周济穷人、寄居的和寡妇。为把这事说得更明白,我们首先要留意:此处所规定的并非每逢第三年 12,乃是从安息年起算的年数;因为我们在别处会看到,每逢第七年地要歇息,以致不耕种也不收割。因此,两次收成之后,第三年的十分之一便不全归利未人所有,也要分给穷人、孤儿、寡妇和寄居的。这只要推算年数便不难看出;否则第三年就会常常落在安息年上,而那一年一切农事都停顿了。这乃是极其公平的安排:祭司和利未人既在头两年得了丰足的供养,就当让他们贫穷的弟兄和寄居的也有一份。如此便从他们的丰盈中提取一部分出来,免得他们放纵于奢华的习气;这样便使得每年留给他们的不超过十二分之一。总而言之,每七年之中有那么特别的一年,利未人不再独自领受十分之一供自己享用,乃是与孤儿、寡妇、寄居的以及其余穷人分享。祂说:「他们(这些本要挨饿的人)要吃得饱足」,「好叫耶和华你的 神……赐福与你」(第29节);祂以这应许激励他们慷慨施与。

申命记 26

前往 申命记 26:12-15

12. 你取完了一切土产的十分之一。 在这段经文中,摩西极力激励他们甘心而丰富地献上十分之一,仿佛把神摆在他们眼前,好像他们是把十分之一交在祂手中一般;因为这里吩咐要作一庄严的声明,在其中,他们若没有忠实缴纳所派给他们的税,便在神面前自认有罪;而他们若诚实地尽了本分,就祈求恩典与平安。因为再没有什么比把神引出来 13、作某一具体事件的审判者,更能唤醒人的了。正因如此,他吩咐他们在神眼前声明:他们在缴纳十分之一的事上遵行了祂的定规。「分别出来」,或「从家中拿出来」,就等于说他们自知在扣留神之物上并无欺诈;如此他们便是无渎圣之罪的,因为他们没有把任何圣物挪作私用。接下来的话「我没有违背你的命令,也没有忘记」,只能就眼前这件事而言;因为他们若夸口说自己在律法的每一细节上都遵守成全了,那就未免太过鲁莽狂傲了。不过这种说法所表明的,与其说是完全,不如说是心愿;仿佛他们是说,他们心里立定志向要遵守神的诫命。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我所说的,即这话本是就律法的礼仪而言。紧接着以同样的意思说:「我都照你所吩咐的行了」;因为他们若以自己的完全夸口,就不需要祭物或其他洁净的方法了。但正如我方才所说,神只是邀请他们省察自己 14,好叫他们能以真诚的心呼求祂作他们敬虔的见证。

14. 我守丧的时候,没有吃这圣物 (tristitia) 显然这里所论的是圣洁的供物;但问题在于,「在守丧中吃」是什么意思?这是几乎为众人一致所接受的解释:虽然穷乏或曾诱使他们盗窃行诈,百姓却声明,即便在自己的贫穷困苦中,他们仍旧远离了那些分别为圣之物;对此我欣然同意;不过「守丧」这个字也可以取作一种自知有罪之心的焦虑,其意是:「我没有明知故意地吃任何奉献给神之物,以致良心的烙铁(cauterium,烙印)灼烧我,如同人的罪愆素来折磨搅扰他一样。」至于第二个分句,注释者们意见不一。有人把 בער 这个词,bagnar(巴纳尔)15,译作「毁灭」;仿佛是说,他们没有让任何东西因不洁而败坏;但另有人解释为:我没有为亵渎的目的取去任何东西。然而我自己的看法是:טמא 这个词,tama(塔玛),乃是作副词用,意为「不洁地」,以致百姓见证说,他们没有因扣留任何东西而被玷污或沾染 16。因此,依我之见,有人把它译作「因不洁」也不算差;因为以色列人若把十分之一挪作别用,就不可能不因这邪恶的滥用而沾染污秽。第三个分句的歧义就更大了;按字面乃是:「我没有把它给死人。」在我的译本中,我采纳了那些将它指为丧葬之礼的人;但有人认为「死人」一词乃是隐喻地指不洁之物;另有人则以一种较不自然的意思,指那些无益于维持人生命的花费。但为何要说没有在丧葬之礼上花费什么,这一点尚不清楚。诚然,凡触着死尸的都不洁净;因此有人解释说,祭牲并没有因与丧葬预备有任何牵连而遭玷污。但若采纳这个意思,这话就必须以提喻法理解为泛指任何不洁之物。然而我自己的看法是:在这一特定的名目之下,包括了一切带有敬虔外表的事。埋葬死者本是一件值得称许的职事、一种宗教的操练 17;以致它可能为某种特别的放纵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因此,神要以色列人藉这话声明:他们若误用了任何奉献之物,就不提出任何托辞。

15. 求你从天上你的圣所垂看。 当他们受命献上祷告祈求、求神赐福那地时——条件是他们没有以任何渎圣之事玷污自己——他们同时也从另一面受到提醒:舍此便别无指望得着神的赐福。与此同时,这句话值得注意:「赐福给你所赐给我们的地,就是流奶与蜜之地」;因为我们由此推断:那地之所以肥沃,与其说是出于自然,不如说是因为神天天以祂隐秘的赐福浇灌它,使它如此。

民数记 18

前往 民数记 18:25-32

25.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这是另一种十分之一,即, 全部出产的百分之一,是利未人付给祭司的。有人算作第三种;但我已陈明我为何不赞同这看法的理由。可以确定的是,在同一年中征收并缴纳双份的十分之一,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这两重的划分对我们已经足够了。较大的一分给了祭司,不仅是作为尊荣的分别,更是因为人期望他们在使用这些供物上有更大的圣洁与正直;也是为使他们能应付许多特殊的重担。于是,免得利未人过于卑鄙吝啬,神宣告说:他们若对祭司行事不诚实,其盗窃之罪的邪恶,绝不亚于百姓扣留自己当纳之分中任何一部分的罪;因为这话的用意乃在于:他们所受命缴纳的「十分之一中的十分之一」,当看作如同他们是从禾场和酒醡中缴纳的一样(第27节);仿佛是说,他们免不了缴纳第二种十分之一,正如百姓免不了缴纳头一种一样。这诫命随后又更进一步延伸,即:他们当从一切供物中献上一部分。第三,这里谆谆教导他们要真诚地慷慨,就是不可把瘦弱的、状况欠佳的、或在任何方面品质较次的留作祭司的分,反倒当献上最上好的;因为这正是 חלב 这个词,cheleb(赫勒)18,的意思,有人把它译作 adeps(脂肪);而 pinguedo(肥美)一词似乎更为合适,不过其中含有一层隐喻。

31. 你们随处可以吃。 因为十分之一被算在圣洁的供物之列,就可能生出一个问题:除圣所之外,是否可以在任何地方吃它们。因此神宣告说:当利未人把 δευυτεροδεκάτας(第二种十分之一)分别出来之后,所剩下的便转入了寻常食物的性质与状况;因为那时他们便可以在任何地方吃那用十分之一的五谷所做的饼,如同吃自己田地的出产一样。随后所附加的理由,似乎全然不合适,即, 这是他们在帐幕事奉上所付劳力的赏赐;因为由此反倒该推论说,这食物是特别指定给那些执行职务、在帐幕中看守、或在祭坛宰杀祭牲的事奉者的。但既然他们照神的命令分散在全地各处,又不因居所遥远而不再是帐幕的事奉者,那么准许他们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吃神所指定给他们的食物,便是合理的。倘若可以把 כי 这个虚词,ki(基)19,取作转折之意,意思就会更清楚。在下一节里,他确认了同一宣告,即, 他们诚实地向祭司缴纳之后,便可脱离一切的罪责。然而与此同时,他们也受严厉的告诫:不可因任何欺诈而陷自己于罪;因为神宣告说:他们若窃取侵吞其中任何一部分,便无异于渎圣之罪,并以死刑相威吓;因为「玷污」百姓的「圣物」,就等于亵渎那以全体百姓的名义所奉献的一切。

申命记 18

前往 申命记 18:1-8

1. 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 这一章包含三个主要的要点:第一, 神表明:以色列人没有理由因向利未人缴纳十分之一、向祭司交出初熟之物和其他供物而心怀不满,因为这一支派原是被夺去了产业的。第二, 祂藉着把祭司和利未人当得之分派定给他们,来消除一切争吵,防止非法的得利与私窃。第三, 祂界定了这些供物当如何在他们中间分配,以及祭牲的哪一部分归祭司取用。至于第一点,既然神仿佛就是他们所抽中的产业,他们便理直气壮地为自己主张那祂已转交给他们的权利。倘若百姓不乐意自己的收入被抽取十分之一,神便仿佛居间而立,宣告这本是祂作王之权下的产业,并委派利未人作祂的管家与收纳者去领受它。如此,就无人有任何理由起争端,除非他甘愿公然抢夺神。但这一宣告屡屡出现;因为要百姓确信神把祂派给利未人之物算作祂自己所领受的,这乃是极其重要的;这不仅是免得有任何一分被扣留不给他们,也是要各人甘心缴纳神仆人合法应得的份;再者,也是免得有人因初熟之物和祭物中的一部分被拨作祭司的生计而恶意发怨言。这里还表明了另一个理由,说明为何当毫无吝惜地献上派给祭司的尊荣,即, 因为神已委派他们作祂事奉的执事;况且「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

3. 祭司从百姓所当得的分乃是这样。 神列举祂愿意他们领受之物,好使他们能毫无怨言争端地得着本属自己的,这不单单是为祭司的缘故;祂也顾念百姓,免得祭司卑鄙贪婪地取用超过他们当得的;圣史记载以利的两个儿子正是如此行的(撒母耳记上 2:23),因为他们放肆到这样一个地步,竟像强盗一般,强夺他们私欲所贪的一切。因此,免得他们放纵于这种粗鄙的贪婪,神为他们规定了一定的界限,叫他们约束在其中;这样,他们若越过界限,百姓中任何人都容易指证他们的贪婪。

6. 若有利未人来。 这第三个要点更清楚地解释了别处较为隐晦所宣告的事;因为神看似从利未人身上削减了祂赐给祭司的一切。但如今祂更明确地把祭司置于首位,然而其方式乃是:祭司当因利未人的劳苦而准许他们分享供物。这就是这律法的要旨:留在家中的利未人当以十分之一为满足,不可沾其他供物分毫;但无论他们从何处来到圣所,都当被算作事奉者,各就其应有的位分。如此,这律法便规定:无人可因职务中断而被排除在外;那住在别处之人的境况,也不至于比住在耶路撒冷之人的更差。因为他们虽然可能住在别的城里,却并未全然停止事奉,因为除了宰杀祭牲之外,他们还有别的职责要履行。然而,那些全然委身于圣所之工的人,蒙神赐以加倍的尊荣;因为那些辞别家务操劳、全然专注于圣职的人,若被夺去供养,绝不是公道的事。这样的分配并非多余,从约瑟夫的记述中便可看得最清楚,他记载 20 祭司以暴力攫取十分之一,用敌对的手段夺去利未人的生计。

  1. “C’estoit pour inciter les gens a une fole convoitise de se monstrer, et faire leurs parades:”(这本会激动众人陷入一种愚妄的贪欲,去炫耀自己、大摆排场。)——法文本。 

  2. 英王钦定本(A.V.)作「至圣之物」,即「至圣所之物」;安斯沃思(Ainsworth)的注解是:「希伯来文作『圣中之圣』,至圣之物;希腊文则译作『分别为圣(或成圣)的圣物』。圣所中有些供物称为圣物,希伯来的学者称之为『轻圣之物』,另有些则为至圣,至圣之物」,等等。 

  3. 参见 <040508> 民数记 5:8,见下文,第 273 页。 

  4. qj,源自 qqj,意为 describere、decernere、statuere(描述、裁定、立定)。——泰勒《经文汇编》(Taylor’s Concordance)。 

  5. 法文本增补:“voire, Paction de sel.”(「甚至是盐的约。」) 

  6. 英王钦定本(A.V.)作「凡……的」,乃是随从武加大译本(V.),而非七十士译本(LXX.)。 

  7. “Depend bien de la matiere qui est traitee plus au long des larrecins:”(这确实与那更详尽论述盗窃的主题相关。)——法文本。 

  8. 「一般的看法是:这事发生在第四世纪,那时官长开始眷顾教会,普世也大体从异教归信了。有人以为是君士坦丁立法把十分之一归给教会,但如今并无君士坦丁的任何法令明确提及此事。——正如塞尔登(Selden)先生不但承认、更从卡西安(Cassian)、尤基比乌(Eugippius)等人的著作中证明的,早在第四世纪末以前,十分之一就已缴给教会了。」——宾汉《古制》(Bingham, Antiq.)卷五,第五章,第三节。 

  9. 依据「希伦法」(Lex Hieronica),西塞罗在《控韦勒斯》(C. Verrem.)卷二第13节及卷三第6节中提及此法。 

  10. 参见塔西佗《编年史》(Tacitus, Ann.)15:20:“Usu probatum est, patres conseripti, leges egregias, exempla honesta, apud bonos ex delictis aliorum gigni, etc.”(诸位元老,经验已经证明:优良的法律、可敬的先例,在善人中间乃是从他人的过犯中生出的,等等。) 

  11. “S’ils soustrayent et desrobbent a leurs freres ce qui est assigne pour leur nouristure:”(他们若从弟兄那里扣留并窃取那派定作他们供养之物。)——法文本。 

  12. “Que l’annec troisieme ne se prend pas d’une suite continuelle.”(这第三年并非按连续不断的次序来计算。)——法文本。 

  13. “Il n’y a rien qui esveille mieux les hommes, et les touche plus au vif, que quand Dieu leur est amené et produit pour juge, et qu’ils sont adjournez comme en sa presence:”(再没有什么比把神引来、立祂为审判者、并把他们仿佛传唤到祂面前,更能唤醒人、更能触动人心深处的了。)——法文本。 

  14. 法文本对此作了不同的表述:“seulement Dieu les a voulu aussi examiner, en les faisant tesmoins et juges de leur syncerite et rondeur:”(神只是也愿意他们省察自己,叫他们作自己真诚与坦荡的见证人与审判者。) 

  15. בער,意为「消灭」,尤指如火焚烧殆尽。此动词在此处为 Pihel(皮埃尔)语干,在此语干中它又有「除去、带走」之意,正如英王钦定本(A.V.)所译。我们的作者给出的是亚本·以斯拉(Aben Ezra)的释义,转引自 S.M.(塞巴斯蒂安·闵斯特尔)。——W. 

  16. “En rien appliquant a soy de ce qui appartenoit a Dieu:”(丝毫没有把属于神之物挪归自己。)——法文本。 

  17. “Telle apparence pouvoit enhardir les gens a y employer les offertes deues a Dieu:”(这样的外表可能壮胆使人把当归神的供物用在其上。)——法文本。 

  18. 第30节。英王钦定本(A.V.)作「其中最好的」。旁注作「希伯来文,脂肪」。据法乔拉蒂(Facciolati):adeps 指不易凝固的液态脂肪;pinguedo 则单指脂肪,「即动物及其他物中的油质」。 

  19. כי,意为「因为」或「由于」。——W. “On pourroit aussi translater, Combien que ce soit votre loyer;”(也可译作「虽然这是你们的赏赐」。)——法文本。 

  20. 「约在这时,亚基帕王(Agrippa)把大祭司的职位给了法比(Fabi)的儿子以实玛利(Ismael)。那时大祭司们竟被这样的厚颜与胆大所辖制,以致悍然打发自己的仆人到禾场上,去夺取那本当归给祭司的十分之一;结果竟至于那些较贫穷的祭司因穷乏而死。」——惠斯顿译《约瑟夫著作集·犹太古史》(Whiston’s Josephus, Antiq.)卷二十,第八章,第八节。另参第九章,第二节。 

Published 2026-07-2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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