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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3

加拉太书 3:1-6

加拉太书 3:1-6

1.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6.正如“亚伯拉罕信 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第三章

加拉太书 3: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 此处在他教义性的阐述中夹杂着一一毋宁说插入了——一个劝告。有人会觉得奇怪,他为什么不把这劝告延后到信的结尾处呢?但当保罗指出这严重的根本性错误时,无疑也激起了他的热情。若敬虔之人得知神子及其带来的益处遭到拒绝、他的死亦不被尊崇,岂不会立刻义愤填膺?因此保罗称,犯这可憎之极之罪的人必是被“迷惑”了。保罗不仅指责他们甘于遭受蒙蔽,更斥责他们被一些稀奇的异能所吸引,偏离正道。并暗指他们如此行与其说是愚蠢,不如说是疯狂的。

一些人认为保罗意在说明,那从蛮族继承下来的民族秉性难以操练;但我宁可认为保罗所论述的只是这件事本身。在清楚地享有这福音之后,他们竟然仍受撒但的迷惑,这看起来真是不可思议。保罗说他们被“迷惑”而“头脑混乱了”,不仅仅因为他们不顺从真道;更在于,当他们领受了如此清晰、全备,如此温和而又有力的教导后,竟立刻偏离。伊拉斯谟将此经文翻译为“你们竟不相信这真理”,我并不打算反驳这翻译,但却更倾向于“顺服”一词,因保罗并不是斥责他们从起初就拒绝这福音,而是斥责他们的顺从不能持久。

活画在你们眼前。 我曾暗示,此处经文乃是在强调他们罪加一等;因为若他们获得愈好的契机认识基督,一旦离弃,就愈发不可饶恕。保罗告诉他们,这福音清晰可辨,并非无据的教条,而是清楚地将基督呈现在人前。这种认识基督的方式,几乎等同于他们亲眼所见。

奥古斯丁对“活画”一词的解释有待商榷,它与保罗的本意不符。按照奥氏的说法,基督乃是被逐出境。有人提出不同的观点——如果从“公开宣告”的意义上来说就无不妥之处。因此,希腊人从中借用动词“προεγράφη”,意为“公布待售物品的告示板,以告知众人”。但“活画”一词就比较清晰,本人极为赞同。为表明其教导的活泼性,保罗以画卷比之,就生动地将基督呈现在他们眼前。

保罗并不满足于此,接着,他又以“基督(在你们中间被)钉十字架”(中文和合本未译出“在你们中间”几字)一句加以补充,以使听者仿佛亲临基督的死一般。有人认为,加拉太人“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来6:6),已脱离了纯正的福音,至少他们听信了虚假的谎言,就是那钉基督之人的口所说的一一在我看来,这有些言过其实。因此,这节经文是在说,保罗向他们传基督的福音,就好似在向他们展示一幅鲜活的画卷,而且仿佛使他们亲身经历基督的十字架。这不是出于人的口才或者“智慧委婉的言语”(林前2:4),正如保罗在哥林多书信中所重点强调的,只有伴随着圣灵的大能,才能产生如此果效。

那些恪守福音职责的人啊,你们不仅要传讲、雄辩,更要刺透人的良心,使他们看到基督钉十字架,看到祂宝血的流淌。这样,教会若已拥有如此画卷,岂还需要那些木石的雕像和画像?毫无疑问,当牧师静默不言,或被当成崇拜的对象,或淡漠不负责任地在讲坛发出只言片语,这些木石、画像便引入了教会,属灵的权能也就完全无有功效。

加拉太书 3:2。 我只要问你们一件事。。 保罗继续以其他理由支持他的观点。首先是以其经历,因他提醒他们这福音是如何传到他们中间的。既听见这福音,就接受了圣灵,因此他们受恩惠不是因律法,乃是因着信。彼得也曾以相同的理由,给未受割礼的众弟兄受洗之事辩护(徒10:47)。保罗和巴拿巴在耶路撒冷与人辩论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徒15:2, 12)。所以,加拉太人藉着这福音教训受了圣灵,却不顺从这教训,这就是他们忘恩负义的明证。保罗之所以给予他们回应的机会,并非因着怀疑,而是因着极大的信心——因着他们的亲身经历,就迫使他们承认从前所信的乃是真实的。

经文中,这“信”是指着福音而言,在另一处经文中被称为“信主之法”(罗3:2),因它向我们展示了上帝在基督里白白的恩典,这恩典无需任何行为之功。我想,“受了圣灵”是指重生,这重生对众信徒来说再熟悉不过。尽管我不排除这是神在特殊时期为福音的缘故所赐的特殊恩赐。

有人可能提出反对说,在这方面,圣灵并未赐予所有人。然而,这已足以让保罗达到目的,使加拉太人知道圣灵在祂教会中的大能伴随着保罗的教训,而信徒也因这共有的感召以不同方式受了圣灵的恩赐。也可能有人会反对说,那些恩赐并非得儿女名份的可靠印记,所以不适用于当前问题。对此,我的回答是,藉着圣灵那可见的恩赐,上帝已印证了保罗的教训,这已足够。还有一种更直接的观点,即在那些假冒者提出他们附加的东西之前,藉着被接纳为儿子的特权,加拉太人已被分别出来。保罗对以弗所人说,“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 (弗1:13)

加拉太书 3:3。 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至于保罗所说的“圣灵”和“肉身”是指什么,解经家们众说纷纭。在我看来,保罗是指他曾论到的有关圣灵的事。他仿佛在说:“圣灵藉着福音进入你们中间,使你们拥有属灵的开端;但如今你们已落入更危险的境地,可以说是已从圣灵堕入了肉身。” 一方面,肉身意味着外在的和可朽坏的,就如礼仪律一样,尤其是当他们与基督分离的时候;另一方面,它也指失效、废掉的规条。他们拥有极好的开端,后来却没能持守,这种反复无常颇为怪异。

加拉太书 3:4。 你们受苦如此之多。。 这是另一项论据。他们为福音的缘故遭受如此痛苦,而如今却转瞬即忘?这不仅仅是一种提问,更是对他们的责备,以此责问他们是否甘愿丧失这益处,这益处是他们曾为信仰进行诸般卓著的斗争后所取得的;倘若保罗未曾将真信心带给他们,他们为之受苦的理由就归于虚空了。但他们在逼迫中诚然经历过神的同在。因此,当假使徒使加拉太人失去如此珍贵的装饰时,保罗就满怀敌意地斥责他们。为了使这控诉稍显缓和,他又加上一句“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用那更美的盼望激励他们,唤起他们悔改的心。因为惩戒的目的不是使人绝望,而是为了引领他们走上更好的道路。

加拉太书 3:5。 那赐给你们圣灵。。 保罗在此论及的不是重生的恩典,而是圣灵的其他恩赐;因为很显然,此处已转入了另一个主题。保罗警告他们,人所擅长的一切属灵恩赐,皆是福音(就是他在他们中间亲口所传讲的福音)所结的果子。他们听从新的教导,离弃这福音,又转向别的教训,从而就丧失这恩赐。为使与这所得的恩赐相称,他们理应愈加谨慎并坚守这福音。

在引事实与经验为证后,保罗开始引用经文。首先,他以亚伯拉罕为例。诚然,事例并不总是具有说服力,但这却是最具权威的例子之一,因无论对于整体还是个人而言,这都极具代表性。称义之途既是唯一的,因此亚伯拉罕被称为“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罗 4:11),这适用于所有人;不仅如此,从他身上也为众人的称义提供了通例。

加拉太书 3:6。 信神。 藉这句引文,他在此处及罗马书第四章中证明,人因信而称义,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3)。在此,我们必须简单地查究,首先,保罗所说的“信”意指什么;其次,何为“称义”;再次,为何信能够导致称义。信心并非任何一种人对于有关上帝真理的认知;因为当该隐指责那加诸其身的刑罚时,任凭他如何体认神的真实性,对于称义都无济于事。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因他接受那从神而来的慈父般的应许,就理所当然地相信。因此信心是基于上帝的应许,人可以借此使他们的信进到神里面。

论到“称义”,我们可以参考摩西的话:“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他提到,在神眼中得称为义才是真正称义。如今,人自身既没有义,就只能将罪归算于他人,因为上帝因他们的信,就算他们为义。所以因信称义不是信将好的品质注入我们里面,而是因我们借此被上帝所接纳。

但信心有何资格能够有效地使我们得以称义?首先,我们必须注意,信心仅仅只是辅因,严格来讲,我们称义全因上帝无条件地接纳我们,使我们因此得救。但由于主耶和华藉着向我们提供我所说的这义,在福音中表明祂的爱和恩典,所以我们能够借助信心来获得它。当我们把称义归功于信心,这仅仅指出了我们称义的途径,而不是首因。因称义本身并不存在于人身上,这唯独是上帝的恩赐,人只是借助信心而享有它;称义甚至不是对于信的奖赏,而是借助信从神那里白白获得。罗马书3章24节说道“蒙神的恩典……就白白地称义”表达了相似的含义,而基督是我们的义。上帝的怜悯是我们称义的原因;基督的死和复活为我们赚取了义,这义通过福音赐给我们,而我们藉着信得到它。

因此,试图调和两种称义的观点(唯独因信抑或同时依靠行为)是多么的荒诞和不妥,因为凡靠信心称义的,在自己的义上一无所有,而唯独依靠神的恩典。这就是为何保罗在罗马书中得出结论——亚伯拉罕因信称义,在神面前没有可夸口的(罗4:2)。人称义全然是因着信,也就真实地得算为义。另外,信心唯独在乎神的恩典以及基督的受死与复活。因此,论到称义,一切的行为之功都显得毫无意义。因信心与律法、行为并人的德行形成鲜明对比,这信心包含了人本不当得的神的良善、由基督而来的益处,以及在福音中得为子嗣的见证。至于诡辩者的观点,即信心只与礼仪律形成对比,将毫无立足之地——根据上下文,证明其错误乃是轻而易举的事。让我们谨记,那靠信心称义的,不是靠着自己,乃是因着基督。

同样,我们能够反驳那些无视保罗的分析而毫无根据地吹毛求疵的人。他们声称,摩西称那些良善的行为为义,无非是说亚伯拉罕之所以是个好人,因他信神。撒但努力在这个世代鼓吹这种轻佻的思想,通过间接的毁谤,努力削弱经文的真实性。保罗晓得摩西并非在教导他们,而是在宣布上帝所作的决定;并适时地以神学的角度看“称义”一词。因为在上帝眼中,称义并不是人们所认可的那种良善,而是全然遵行律法。即使是在最小的一条上违背了律法,也不能称义,称义不是源于我们自身,而是白白从神而得。

犹太人反对说,保罗彻底歪曲了摩西的意思以符合他的目的,因摩西在此处的论述并未涉及基督或永生,只是提到世俗的遗传。天主教徒与犹太人并无本质区别,尽管他们不敢抨击保罗,却完全是在回避保罗的原意。我们说,保罗认为基督徒要持守的一个首要原则就是,无论上帝给亚伯拉罕何种应许,都是基于那首个应许,即“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地赏赐你”(创15:1),这是理所当然的。

当亚伯拉罕得到“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创22:17)这一应许时,他并不仅仅看到这应许本身,还包括那“收养为整个肢体的一部分”这一恩典,在他看来,其他的应许也无不证明了上帝慈爱的良善,这加强了他对救恩的盼望。与神的子民相比,不信的人尽管同样享受着神的恩惠,他们却如畜类一般肆意挥霍,目光短浅。神的子民却知道他们一切的福分都因这应许而变得神圣,并承认上帝在他们里面作他们的父。如此,他们时常关注在永生的盼望上,因着信他们已得着儿子的名分——这是其他一切的前提。亚伯拉罕称义不仅因他相信上帝将加增他子孙(创22:17);同时,他抓住神的恩典,相信那所应许的中保。论到这中保基督,保罗在别处曾说,“神的应许,不论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所以藉着他也都是实在的”(林后1:20)。

加拉太书 3:7-12

加拉太书 3:7-12

7.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加拉太书 3:7。 所以你们要知道。 或作“你们知道”,因为在希腊语中,两种读法都与词尾“γινώσκετε”相符。选择哪种读法都无关紧要,因他们具有相同的含义。只是我所沿用的老译法“你们知道”更有力度一些。保罗称那些完全放弃行为,唯独依靠神应许的人为“以信为本”的人,我们这样解释是基于保罗本人的权威著作;他在罗马书中写道:“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4,5)

因此,若要成为以信为本的人,就要将得救的信与义建立在上帝的怜悯上。保罗得出结论——这样的人就是神的子民。如果亚伯拉罕靠信心称义,那些想要成为其子孙的人也必须忠于这信。保罗省略了一句话,不难得知,这话乃是——若非亚伯拉罕之子孙,就在教会里无份。

加拉太书 3:8。 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他先前使用的总括性的说法也同样适用于外邦人,因为对于外邦人的呼召乃是一件全新而非凡的事。但他们借以蒙召的方式仍不明朗。有人认为他们必须“受割礼,守摩西的律法”(徒15:24),否则便与恩约无份。但另一方面,保罗却向我们展示了信心的道理——因着这信,他们蒙受祝福;同样因着信,就必被“接在其中”(罗11:17,24),得以进入亚伯拉罕的家。我们看保罗是如何给予证明的——因有话说:“万国必因你而得福”,这话无疑使人想到,亚伯拉罕得福的方式,就是万国得福的方式。因他不仅作了万民的榜样,更是显明了这适用于万民的法则。亚伯拉罕既已因信得福,照样,万民也必因信得福。

样,唯独藉着信心。因蒙福不以人的品行为条件,而唯独出于信心。在圣经中,祝福有很多种,但此处无疑是指得为子嗣而承受永生。

加拉太书 3: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 就像同一泉眼不会同时涌出冷热两种水来,因着本质上的相互对立,这论点就应运而生了。律法既使人遭受咒诅,若欲从中得福,无异于缘木求鱼。那些将得救的盼望建立在行为之功上的人,被称作“以行律法为本的”,若要解释这一表达,就必须以这问题的具体表现为准。如今,我们晓得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称义,一切欲以行为称义的人皆可咒可诅。但他是如何证明的呢?律法乃是说,触犯律法的任何一部分都当受咒诅。现在让我们查看是否有任何一个活人全守律法。然而很明显,不曾有过这样的人,或者说永远找不到这样的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枉然。这里还需一个次因和一个结论,因为完整的三段论乃是这样:“在‘凡在律法任何一部分上有缺欠的就被咒诅’的前提下,因众人都犯了罪,故而众人都被咒诅。” 若我们有能力全守律法,保罗的话就站不住脚了,因为若是这样,这三段论中的次因将遭到致命打击。所以,除非保罗的推理出了差错,否则人不可能全守律法。

如今,敌人又或反对说:“我承认违背律法的都受了诅咒,这又如何呢?终会有人全守律法,因他们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但保罗的言辞无可争议——一人根本无力全守律法;当今的天主教徒认为这一教义令人憎恶。因此,保罗放胆总结道:众人都落在这种咒诅之下,因众人都要承担遵守律法的义务。这就表明,如今我们的本性既已堕落,就丧失了全守律法的能力。故此,我们总结道:虽然逻辑学家认为这并非必然,但律法所宣告的咒诅确是恒常性的,且与其本质密不可分。那所赐予我们的祝福既因我们堕落而与我们无份,所剩下的,就只能是咒诅了。

加拉太书 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 保罗再次通过比较这对立的两种体系,从而强调说,“如果我们是因信称义,那么就与律法无关;而我们诚然是因信而称义,因此就不凭着律法了。”这“次因”有哈巴谷书的经文为证,这经文也同样在罗马书中被引用:“惟义人因信得生”(哈2:4;罗1:17)。而“主因”也由称义方式的差异而得到证明。凡能全守律法的就得了律法的义,而在律法上无能为力从而专心仰赖基督的人,就得了因信而来的义。行为称义与恩典称义之间彼此对立、不可调和。以上是这两种观点的总括,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

义人必因信得生。 这道理曾在罗马书中出现,我们已经作了阐释,在此无需赘述。先知哈巴谷清楚地将属肉体的傲慢自负与真信心做了对比。保罗声称,因信得生并不仅适用于某个时期,即使暴风骤雨亦不能使之倾覆;他们的生命将会延绵不绝,即使在迫近眉睫的危险中,他们的生命也将得到保守。正因为如此,敌人的轻蔑与羞辱亦显得无足轻重了,他们狡辩说,先知所说的“信”比保罗在此所说的“信”具有更广的含义。显然,他所说的信是指唯独依靠上帝,从而操练沉着、坚稳之心。因此,保罗的引用恰到好处。

加拉太书 3:12。 只说,行这些事的。 区别在于,当人守住这律法,就在法律上算为义了,有摩西的话为证:“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什么是因信而得的义呢?他在罗马书中这样定义,“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信是不活泼的,或者说,信把信徒从好行为中解放出来了。因当前的问题不在于信徒是否应竭力遵行律法,而在于当他们遵行之后能否称义——毫无疑问,这是绝不可能的。既然上帝应许那些行律法的人以生命,为何保罗断言他们没有称义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行律法却不得称义,因无人能够全守。若有人能够守住律法,我们承认他可得着这义,但这只是假设,事实上,全人类都被排除在生命之外,因为在人所当行的义上,人什么也不能做。我们当谨记这话:遵行律法绝非部分顺从律法,而是成全称义所要求的一切。但众人距离这完全遵守律法,仍遥不可及。

加拉太书 3:13-18

加拉太书 3:13-18

13.基督既为我们受(原文是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17.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 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加拉太书 3:13。 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如今,基督既已被挂在十字架上,就落在这咒诅中。但显然,祂受苦不是因着自己的过犯。因此,基督钉十字架若非徒然,就必定担当了我们的咒诅,以使我们得拯救。在这里,保罗不是说基督被咒诅,而是更进一步说祂成了咒诅,即暗示,这咒诅使“众人的罪都归在祂身上”(赛53:6)。若有人以为这话令人生厌,就让他为基督的十字架感到羞愧吧,至于我们,却以承认十字架为荣。当上帝宣布了律法,说“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申21:23),祂原知道祂的爱子将如何受死。

但问题在于,爱子被父咒诅,这如何实现的呢?有两件事是必须思考的,不仅当考虑基督的神性,同时,祂的人性也要考虑进去。首先祂是神无瑕无疵的羔羊,满有祝福和恩典;另外,祂成为罪人的样式,来到我们中间,伏在咒诅之下,非因自己的行为,乃为我们的过犯。如此一来,祂就必须亲自代替我们的位置。祂仍被父所爱,却也承受了祂的忿怒。因祂若被神所厌恶,又如何能使我们与父和好?因此我们说,祂“常作父所喜悦的事”(约8:29)。另外,如果祂未替我们担当这忿怒,又如何使我们免于神的忿怒呢?因而祂藉着“为我们的过犯受害”(赛53:5),而替我们承受神忿怒的审判。十字架的道理对有些人是愚拙的(林前1:18),却受天使的颂赞(彼前1:12)。因这道理不但胜过,更是灭尽世上一切的智慧。

加拉太书 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 在陈明了“基督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以后,他现在进一步运用那句话,以达成他的目的。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也建基于此,并以此传递给外邦人。若犹太人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尚且要脱离律法,外邦人要得着相同的益处,又要怎么样呢?赐福既唯独来自基督,就当信靠那独能将这益处赐予我们的基督。

在我看来,这“所应许的圣灵”与希伯来人所常说的“属灵的应许”相一致。尽管这应许乃是指着“新约”说的:“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珥2:28)”,但这里,保罗却另有所指。这里的“灵”乃是相对于一切外在的事物,而不仅仅指礼仪律,也包括家系血统,以便不给地位、阶层的差异留任何余地。从应许的本质上看,犹太人与外邦人并无区别;因这应许既是属灵的,人就要唯独藉着信来领受。

加拉太书 3:15。 虽然是人的文约。 这是一个由小见大的论证,若人的文约尚且具有约束力,神的约岂不更有效力吗?此句在希腊文中为 διαθήκη,它常常对应拉丁译本中的“遗命”(testament),有时也译作“文约”(covenant,常用复数)。当然,无论是遗命抑或文约都无关紧要。与希伯来书中的情况不同,那里明显指的是“遗命”(来9:16,17),而在这里,我宁愿单单看作是神所立的约。严格地说,文约(covenant)比遗命(testament)更为合适。使徒似乎是从人的协议中的严肃性,来判断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若人的协议都如此稳固而无可附加,神的约岂不更加神圣不可侵犯!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为了证明此处经文乃是指着基督说的,保罗着重强调,论到这“子孙”时,其用词乃是单数形式,特指某一子孙。我常常惊讶于,当基督徒看到犹太人如此执拗地曲解此经文时,竟未决意抵挡;反而对此习以为常,似乎原本就当这样,然而,在犹太人的异议中确实存有诸多似是而非的东西。既然“子孙”一词是一个集合名词,亚伯拉罕的所有子孙又都被包含于这引文中:“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创22:17),所以,当保罗强调“子孙”特指一单独的个体,其说法就显得不那么具有说服力。他们既自以为寻到了保罗论证中的漏洞,便以傲慢的胜利之姿对待我们。

更令我惊讶的是,我们自己的作者在此问题上,竟然缄默不语。仿佛我们对这诽谤所作的回击已足够多。在亚伯拉罕的儿子中,这分别已经开始,因为已有一子被从家中剪除。“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创21:12)。因此以实玛利即不在此列。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对犹太人而言,难道以扫的后代属于蒙福的子民吗?不!他们的先祖虽原为长子,却从族谱中剪除。在诸多未被选召的民众中,又有多少民族流淌着亚伯拉罕的血液!雅各的众子最终成了十二位族长,这并非因他们源自亚伯拉罕一脉,而是出于神特别的拣选。十个支派既被弃绝(何9:17),亚伯拉罕的“后裔”中背离这名分的人,岂不是难以胜数?最后,犹大支派被神判定,真正蒙福的后裔在一小群人中得以传承。对此,以赛亚早有预言,“以色列啊,你的百姓虽多如海沙,惟有剩下的归回(赛10:22)”我所说的这些既都被犹太人所承认,就让他们回答,由十二族长而出的十三个支派是如何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的呢?他们是如何优于以实玛利并以扫的后裔?为何他们得以独享这“后裔”的荣耀而将他人视为私生子?毫无疑问,他们将此归因于是他们自身的功劳为他们赚取了这名分。然而与此相反,圣经却称这一切皆基于神的呼召。我们必须不断地回归以下经文所传达的特权,“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创21:12)。这一特权必定不间断地延续到基督来临。以大卫为代表,主耶和华后来恢复了祂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故此,在证明这预言是指着某一单独的个体说的时候,保罗并未着重强调这单数名词的使用,而是表明“后裔”一词所指代的,不仅按肉体而言,要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并且必须是神特选为此而来的人。如果犹太人拒不承认这点,就只会因自己的愚顽而沦为笑柄。

正如保罗藉此经文强调这约乃是在基督里建立,也是为祂而立,就让我们考查“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创22:18)这一表达的效力。犹太人藉着做一对比来嘲笑保罗,好像一切灾难的兆头或为灾难而发的祈祷都引用了“亚伯拉罕的后裔”这一说法;与此相反,有些咒诅却是使用了“所多玛”或“以色列”这一名号。我承认有时会是这样,但也并非绝对;因为即使是在神里为自己祝福,其意义也不尽相同,犹太人自己也承认这点。因此,这说法本身既模棱两可,有时指原因而有时却是比较的说法,这要根据上下文来做判断。我们既知道人生来就被咒诅,并且亚伯拉罕的福已施与万国,难道这应许原是不加区分地给予众人吗?当然不是,乃是加给那些弥赛亚所“聚来”(赛66:8)之民。因为在祂的统管和引导下,当他们被招聚而联于一体,就成为一族。无论何人,若以公正的心态寻求真相,就会乐于承认,这段话不仅是一个比较,同时也是事情的因由。接下来,保罗可肯定地说,这约乃是在基督里建立,也是为祂而立。

加拉太书 3:17。 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 如果我们听从俄利根和耶柔米并天主教徒的讲解,就很容易反对这一观点。保罗解释说:“早在颁布律法之前四百三十年,应许就已经给了亚伯拉罕;因此,这约不能被后来的律法废掉,由此证明礼仪律并非不可或缺。”或有人提出反对,赐下圣礼原是维护信仰,为何保罗还要将其从应许中割裂开呢?他诚然将其分开了,却继而为之辩护。礼仪本身并不那么被保罗看重,保罗更看重的是那些更为重要的事情,诸如被假使徒归因于礼仪的称义之果效,以及良心上的束缚。于是,说到礼仪律,保罗自然而然地围绕“信心与行为”展开论述。若争论的焦点与称义、行为之功并良心的网罗无关,礼仪律与这应许之间就并无冲突。

若不按使徒所说的那样,而是废掉了这应许,这意味着什么呢?那些骗子拒不承认救恩是藉着信心白白地应许给人,而是如我们现在所见,强调行为的重要性,以期“心安理得”地得着救恩。我们回到保罗的话,“律法在应许之后,就不能废掉应许,因这约一旦建立,其效力就永不改变。”我再次重申,若你仍不明白这白白称义的道理,这论述就毫无意义;因为除了在这一点上,在任何时候律法与应许都不相冲突——律法因行为之功使人称义,而应许白白地使人得义。当保罗称这约乃是建立在基督之上,就愈加显明了这道理。

说到这,天主教徒又会反对,因他们早已找到回避这理由的方法。“我们不求旧的礼仪再有任何约束力,这自不必说;然而,人称义却是藉着遵行道德律。因为,这律法起始于人受造之时,在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以先;所以,除非其所指仅为礼仪律,否则保罗的论证就过于轻率了。”对于这明显的真理,保罗早己有所考虑,除了与上帝立约的行为之外,我们不能藉着行为获得任何益处。因而,即使律法使人称义,在未赐下律法以先,也无人能以此得救,因为那时还未有这约。如今,我所说的这一切都被经院派神学家所接受:因他们坚持主张行为对得救有所助益,非因其固有的价值,而是上帝以及所立之约予以认可(照他们自己的说法)。因此,若没有这圣约,也就找不到接纳的证明,那么任何行为对于称义都是徒然,这就显明保罗的推理无懈可击。他告诉我们说,神与人立了两个约,一个是通过亚伯拉罕,另一个是通过摩西。前者以基督为基础,乃是白白地获得;其后的行为之约,也不能在恩典之外使人得救,否则应许就归于虚空。保罗紧接着所说的话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加拉太书 3:18。 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 敌人仍会回应说,他们没有丝毫想要削弱或废掉神的约的意图。为粉碎他们各样的诡辩,他进一步声明,靠律法得救和因应许得救,二者完全不能调和。若按保罗所说的,律法包含一切有碍于白白应许的事物,谁又胆敢声称这仅适用于礼仪律?毫无疑问,他否定了一切行为之功。他教导罗马人说:“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罗4:14)。为何会这样呢?原来,拯救是因律法的满足情况而定;故此,保罗随即又总结道:“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罗4:16)。

为何一约的建立就废除了另一个约呢?通过应许与律法的比较,我们当牢记其原因:应许着眼于信而白白地获得;而律法则着重于行为,需要去赚取。他又立即补充道,“神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无需任何报酬,只是白白地应许。如果将这应许视为有条件的,就与“赐给”一词不相符了。

加拉太书 3:19-24

加拉太书 3:19-24

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神却是一位。21.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23.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加拉太书 3:21。 神的应许反对吗? 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若有人说律法对于称义毫无影响,就会造成,要么律法本身毫无意义,要么它违背了神的约,如此种种,各种推测就会应运而生。不仅如此,有人可能会想,为什么我们不像耶利米谈论新约那样谈论律法(耶31:31 “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就是那后来将要赐下的律法,是为要成全先前软弱的福音?若保罗意欲说服加拉太人,就必须答复这类异议。

首先,保罗问道:律法有何功用呢?既在这应许之后颁布,似乎是用来弥补其可能出现的漏洞。人们至少有理由怀疑,若没有律法的帮助应许是否还有效。我们当注意,保罗不是单单在说道德律,而是涉及了与摩西的职分相关的一切事。这职分包含了为生活制定的法规以及用于敬拜的各项礼仪律,也包括后来加上的诸般应许和警告。无疑,书信中所说的诸多应许乃是因上帝和基督白白的恩典,因此属于信心的范畴。在律法与恩典的对照中,这一点只是附带的,对于保罗的提问也没什么关系。让我们记住,这问题实际上是在说,应许既已立定,为何后来摩西又加添新的条例“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又说:“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

那么,“原是为过犯添上的”是指什么呢?哲学家说“法律的存在乃为抑制恶人”,一则古老的格言也说“全备的法律乃由恶行而生”,这经文的意思也是如此。但保罗的论述更为详尽:律法的颁布乃使人知罪,这样,就迫使人承认自己的过犯。人的天性既乐于为自己寻找借口,除非他们被律法唤醒,否则其良心就一直处于沉睡的光景。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 5:13)。

律法既已来到,就唤醒沉睡之人,因它乃是为基督作预备。“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为“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3)。

因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以显明其本性,抑或如其在罗马书中所言,是为叫恩典显多。(罗5:20)

为着这段话,精明的俄利根曾绞尽脑汁,却无果而终。如果神将他们的良心召至祂的审判台前,他们原本乐于犯罪的本性,会因着定罪而使之降卑。一旦祂拿去这几乎使人完全不再畏惧神之审判的冷漠倦怠,又将那如贼一般潜伏于伪善之中的罪曝光,在所有这一切中有什么能被人视为荒唐可笑的呢?或许有人反对说:“律法既是敬虔圣洁生活的准则,为何不说‘因着他们的顺服’,而说‘因着他们的过犯’呢?”对此,我的回答是:无论律法如何指明这义,除非圣灵重生我们并将顺服放在我们心里,否则我们堕落的本性总是促使我们倾向于犯罪;圣灵的赐下,不是因律法,而是藉着信而领受。请记住,保罗说这话,不是哲学性的,也不是政治性的,乃是为了揭示律法的功用,这功用本不为世人所知。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若果真着眼于“子孙”,就必定强调蒙受应许的那一位,所以这与应许不相冲突。“等候”一词表明,既然盼望这子孙,就说明律法本不应占有至高的地位,只是作为从属而存在;赐下律法乃为唤醒人们对基督的盼望。但若基督已然来临,律法就无需延续下去吗?若是这样,现今律法就已废止了。对此我的回答是,整个律法的职能皆是暂时的,乃为维持古人忠于对基督的信。至于基督降临以后,我不认为律法被彻底废去,使徒保罗的本意仅仅在于,必须使律法所暂时起到的表象作用,在基督里得以成全,而基督就是这应许的成就。但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适时地予以详述。

藉天使……设立的。 律法既是藉着天使所传的,就表明它实为可称颂的。司提反也这样宣称,说他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徒7:53)。有人解释,此处的天使乃是指着摩西、亚伦及众祭司说的,这听起来尤为新颖,但却没什么根据。上帝通过天使将一些最小的祝福赐给我们,就使其按着所交付的职分见证这所颁布的律法。这也不足为奇。

经中保之手。 “手”之一词通常象征着“服事”,天使既是颁布律法的使者,那么在我看来,“中保之手”意味着至高的服事。这中保是天国使者的领袖,众天使与祂一道,又联结于祂。有人说这中保乃是指摩西,是以摩西比喻基督;但我本人更倾向于古代释经家所说,即指向基督本身。这解释更符合上下文——尽管就字意来说,我与古人的观点仍有不同。

他们所理解的中保,乃是做调和的工作,在提摩太前书中也确实如此,“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但这里的中保乃是颁布律法的特使。

从而我们知道,从创世之初,上帝(父神)与人本不相交,而是以祂永恒的智慧之子作为中保。因此,彼得说,圣先知所说的乃是出自基督的灵;而保罗也称基督为旷野之民的领袖(彼前1:12;林前10:4)。理所当然的,那向摩西显现的使者(出3:2)也就非祂莫属,因祂以上帝所独有、彰显其本性的名自称,而这名绝不可能运用于受造之物。基督既是调解的中保,藉着祂,人得以被神接纳——这中保为我们代求,使我们得以“称主为父”(彼前1:17),——就始终作为一切福音的中保,因上帝始终藉着基督向人彰显自己。这里,保罗清楚地向加拉太人陈明,那作为恩典之约基础的基督,在颁布律法的问题上,自然也拥有至高的主权。

加拉太书 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有人倾向于以哲学的观点看待这一措辞,将保罗的话理解为,基督的二性在本质上不为一;但稍作判断就可知道,保罗乃是在论述立约的双方。通常那些人会说,除非一方与另一方要就某事达成协议,否则就无需中保。虽然这经文值得给予最高的关注,但他们却不晓得为何要被提出讨论。也许,有人可能产生某种恶意的期待,期望神的旨意改变,有人会说“人立约后改变主意,总习惯于撤出此约,上帝也是如此。”如果你认为这就是保罗所要表达的,那么对于前半句,保罗也会承认:作为立约的一方,人是善变、不可靠的;但上帝却从不改变,也从不背乎自己,与人的善变毫不相关。

但当我仔细查考整个问题,更倾向于认为这乃是在指出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区别。基督原不是为一面作中保,因为就外在特点来看,上帝通过中保与他们立约有所区别。但保罗强调我们无权论断上帝的约,仿佛上帝自相矛盾,或随着人的变化而改变一般。如此一来,意思就明确了。正如基督在约中使犹太人与神和好,如今祂也作了外邦人的中保。犹太人与外邦人颇有不同,因有割礼并礼仪律作为“中间隔断的墙”(弗2:14),故而犹太人“亲近”神(弗2:13),而外邦人却与神远离;然而,神做事却始终如一。显然,当基督将原本相异的群体带到神面前,就使他们联于一体。

“神却是一位”, 因祂行事总不更改、恒常不变,并且祂的旨意坚定稳固。

按照惯例,在回答问题之前,保罗先表达了对这种愚蠢的极端鄙视。这显示了,当上帝神圣的属性被羞辱,凡敬虔人都务必对此深恶痛绝。但值得我们注意的这种高超说话技巧的另一例证,体现在这一委婉的表达方式上。保罗指责他的对手冒犯上帝,因他们把上帝看作自相矛盾。因藉着基督,显然律法与应许继续并行着,那些硬说二者相冲突的人就是亵渎上帝了,但假如律法能使人称义,二者就果真冲突了。以此,保罗极为巧妙地回击了对手错谬且诽谤的指控。

加拉太书 3:21。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命的律法。 保罗间接的回答,并非简单地断言律法与应许的一致性,而且不给一切反对的声音留有余地。乍看之下,或有人说这与上下文脱节,并且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但事实并非如此,若律法能使人称义,就与应许相矛盾。因这样对于使人称义,就存在两种相反的方法;对于公义的成全,就存在两条不同的道路。但保罗否定律法具备此种能力,矛盾即不复存在。他说:“倘若律法能使人得救,我就承认义是藉着律法而得的。可惜这仅是假设。”得活呢?”在此,保罗暗指了利未记的话“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

因着罪,众人都与生命隔绝,靠律法得救本为枉然——“众人”(τὰ πάντα)一词原意是指万物,比“众人”传递了更多信息;因这不仅包括了人,也包括了他们所拥有、所做的一切。

使所应许的福因信。 除非摒弃那行为的义,就近对基督的信,否则毫无救法。显然,若律法引向审判,我们就都被定罪;藉着对基督的信,我们也就白白地称义了。这乃是至大的安慰——无论圣经宣判我们何种刑罚,若我们投向基督,就总会得着帮助。纵然上帝不说什么,我们亦确已失丧,为何祂还屡次宣告我们是失丧的人呢?这是为了我们能不因永灭而麻木消沉;反而因为受到这样可怕的一句话的打击,我们能因信而寻求基督,我们也藉着祂“出死入生”(约一3:14)了。这是一种以“包容的”来表达“被包容的”的修辞形式,所以“应许”一词表示“被应许的事”。

用,以及为什么律法是暂时性的;因为若非如此,那把外邦人排除在外的律法被交付给犹太人,就始终显得不合理了。 如果犹太人与外邦人共同构成一个教会,为何在教会治理中却不一视同仁?先祖既伏在律法之下,这一新特权又衍生于何处,其权柄源自哪里呢?所以保罗告诉我们,这样的差异是不妨碍教会的合一与和睦的。

我们必须再次提醒读者,保罗所论述的不单单是礼仪律或道德律,而是旧约时主耶和华藉以治理其百姓的整个体系。争论的主题在于藉摩西所设立的治理模式,是否对称义产生影响。保罗先是把这律法比作监牢,继而又比作训蒙的师傅。这就是律法的性质,正如这两个比喻清楚表明的那样,律法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有效。

在律法这“影儿”的笼罩下,“信”所指的就是那隐约可见的全备的启示。活在律法之下的先祖,保罗并非说他们没有信。我们已经注意到亚伯拉罕的信,而希伯来书的作者也给出了其他引证(来11)。简而言之,因信得救的教义已被摩西和众先知证实了:然而,那时信心的道理尚未清楚显明,所以此处所说的信心,不是绝对意义的,而是相对意义的,是相对于新约而言。从他紧接着所说的话可以表明他正是这个意思,他说,他们被“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因为这意味着那些活在律法之下的,也在同一个信中有份。律法并不阻止他们信,而是保守他们持定这信,不偏左右。这也是对他前面所说“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这句话的一个巧妙暗示。他们被咒诅四面围困,然而这一围困却被那保守他们免去咒诅的约束所抵消,这就证明,律法的约束在本质上,何其良善!

信心之道尚未显明,并非因先祖缺乏光照,只是所得光照不似我们这般清晰。基督未来以先,礼仪律预表了将来的基督,但对我们而言,基督仿佛就在我们中间。他们仿佛对着镜子观看,而我们则看见了实体。对于先祖们来说,无论在律法的笼罩下何其模糊,他们始终行在当行的路上。晨曦虽不及正午的光辉,却也足以引路,所以旅人无须等到太阳完全升起。他们所受的光照恰似这晨曦,足以保守他们远离一切谬误,引领他们达至永远的福乐。

加拉太书 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 这乃是第二个比喻,更清楚地表明了保罗的意图。训蒙的师傅不是为整个人生设立,而是只为孩童时期。另外,训练一个孩童的目的,是要藉着他孩童时期所受的教导,为他的成年作预备。此比喻在两方面都适用于律法,因它显明了律法在时间上的局限性,其整个目的在于,当这基础性教导结束后,使学习者得以长进以致与长成的身量相配。因此,随后保罗又补充道,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当文法教师对孩童训练完毕后,就将他交给他人,使其在所修领域得以进深。同理,律法是神学的入门,在稍作引领后,即将学生交给“真道”直至完成。保罗将犹太人比作儿童,而我们则是青年。

然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这训蒙的师傅所教训的是什么呢?首先,律法通过彰显上帝的公义,使人们确信自身的不义;因上帝的律法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他们距离真正的义是何等遥远,这提醒他们称义必须来自别处。律法的应许也适用于相同的目的,并使人如此深思,“你既不能以全守律法的行为获得生命,就当寻求一些新异的途径。你的软弱使你注定无法攀向如此高度——尽管你如此渴望并为之拼搏,但距离目标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这威胁迫使并恳求他们寻求庇护,以脱离上帝的愤怒与咒诅,并使他们寻求基督的恩典,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一切礼仪律的意图也是如此:若非为了使人不断注意到污秽和定罪,祭品和洗濯有何用途呢?当一个人亲眼目睹自己的不洁,当无辜的牲畜被献上以象征他自己的死时,他如何还能高卧酣眠?他怎能不被唤醒而急切地呼救?毫无疑问,礼仪律达到其目的,不仅是藉着使良心儆醒、降卑,还藉着鼓励他们信靠那将要来的救主。在摩西律法的庄严宗教仪式中,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每一事物都带有基督的印记。简而言之,律法就是种类繁多的宗教仪式,敬拜者在这仪式中被引领到基督那里。

使我们因信称义。 当他把律法比作孩童时期的训练时,就已经说明了律法的有限;然而,倘若律法能够予人以义,也就能使人完全。除了以信取代律法,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当我们自己没有义而因信披戴基督的义时,信就取代了律法。如此,便成全了“他叫饥饿的得饱美食”(路1:53)这句话。

加拉太书 3:25-29

加拉太书 3:25-29

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26.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 神的儿子。27.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8.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29.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加拉太书 3:25。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 我们已对这话颇作考量,它意味着当“殿里的幔子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27:5),恩典就进一步显明了,我们晓得这乃是基督道成肉身的结果。保罗肯定地说,在基督的统管下,就不再如孩童一般需要训蒙的师傅了。因此,律法的职能就不复存在了——这是上述比喻的另一运用。有两件事是保罗已经证明了的:1、律法乃为基督作预备。2、律法只是暂时性的。

然而在此又有问题被提出来:“律法就这样被废除,与我们毫不相干了吗?”我的答复是,作为我们生活的准则而言,律法约束我们,使我们始终敬畏神,激励我们修正肉体的懒惰——简而言之,只要律法“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6, 17),律法就与先前一样有效,仍未改变。

那么,律法是在哪一方面被废除了呢?我们说过,保罗认为律法具有某些特性,对此,我们将逐一列举。它按着各人所行的,施以奖惩:应许将生命赋予那些遵守律法的人,却咒诅一切干犯律法的人。同时,律法向人要求最高程度的完全(perfection)和最绝对的顺服。律法不打折扣,也不徇情,即使是细微的过犯,也严惩不贷。律法不直接显明基督及其恩典,而是隐藏在仪文的遮蔽下,遥指基督。保罗告诉我们,律法这诸般的特性既已废除,所以就其表面与恩典之约的不同而言,摩西的职任如今已经结束。

加拉太书 3:26。 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 既说是神的儿子,却使信徒永远为奴,就显为不公,也极不合理。除非得以自主,否则若只说我们不再是孩童,这是不够的;因为,为人奴仆与否无关乎年龄。他们为神儿子的事实,证明他们是自主的。他们如何得为神的儿子?“因信基督耶稣”;因为“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约1:12)那么,我们既因信得为子嗣,同样我们也因信得以自由。

加拉太书 3:27。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 作为神儿女的特权越大越高,我们对其越难以认知,也就越难以获取信心。所以他以寥寥数语阐释了信徒的联合——更确切地说,乃是与神子的联合,意味着什么;以使人确信,基督所拥有的一切都被传递给我们了。当保罗说加拉太人“披戴基督”时,真正所要表达的,乃是他们与基督紧密联合,以致在神的面前,他们佩戴基督的名和基督的性情,叫神凭着基督,而不是凭着他们自己,来看待他们。这由外衣引出的象征性的比喻,屡次在圣经中出现,我们已在别的地方进行了讨论。

然而,“因为他们受了洗,所以他们便披戴了基督”,这一论点显得有些薄弱;因为,洗礼本身与洗礼在每个人身上都产生果效相距何其遥远?把圣灵的恩典与外在的表征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乎情理吗?圣经的一贯教训与人的经验,岂不都证明了这说法的错谬吗?我的回答是,保罗习惯于从两个角度论述圣礼。当他论及假冒为善者(这单纯的表征激起他们的骄傲)时,他便高声宣告这一表征的空洞、无用,且用激烈的言辞抨击他们愚蠢的自负。在此等情况下,他所考虑的不是神的典章,而是恶人的败坏。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合理运用这一象征的信徒,他便把圣礼与其所象征的真理联系起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夸口说圣礼具有什么虚假的光华,而是引导我们注意这外在礼仪所代表的实意。这样,按着神的预定,这真理就与其表征联系起来。

然而,或许有人会问:“因人的错误,圣礼就不再具有象征性的意义,那可能吗?”这很容易回答。尽管恶人可能从圣礼中一无所获,但圣礼的性质和果效却丝毫无损。圣礼向好人、歹人都展现神的恩典。圣礼所展示出的圣灵恩典的应许,没有谬误。信徒领受神所赐的恩典,而恶人因拒绝这恩典,圣礼就于他们无益了。他们的行为并不能毁坏神的信实或圣礼的真正意义。因而,保罗对信徒说,当他们受洗时,就“披戴基督了”,这话极为贴切;正如他在罗马书中所说:“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罗6:5)

这样,表征与其神圣的效力即得以区分,圣礼的意义也已明确。所以圣礼绝非空洞而无用的表演。这也使我们看到,有人因滥用神的蒙恩之道,不仅使这蒙恩之道于他们无益,而且使其反过来导致他们自己的毁灭,这种人可被控以何等的卑鄙、何等的忘恩负义!

加拉太书 3:28。 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 这乃是说,众人本无差别,所以国籍或身份地位皆无关紧要;割礼也并不比性别或阶层更重要。为什么呢?为基督使他们合而为一。无论他们先前可能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基督本身就能够使他们联于一体。“你们……都成为一了”:差别如今都被消除了。使徒旨在表明,得为后嗣的恩典及救恩的盼望,不是基于律法,而唯独包含在基督里,所以基督便是一切。此处“希腊人”一如既往地表示“外邦人”,以一个分支表示整个类别。

加拉太书 3:29。 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 这句话并非用来传达“作亚伯拉罕的儿女强于作基督的肢体”这样一个观点,而是要遏制犹太人的骄傲。犹太人夸耀自己的特权,仿佛唯有他们是神的子民。他们以身为亚伯拉罕家族一员为最高荣誉,而保罗将此荣誉一视同仁地归于所有信基督的人。保罗的结论基于这一论据:基督是那位蒙福的子孙,如我们先前所说,在祂里面亚伯拉罕的所有子孙都合而为一了。他证明这一点的理由是,他们每一个人都普遍承受产业,因而应许必然把他们包括在亚伯拉罕的后裔之内。值得注意的是,但凡提起“信”,保罗也总是谈及应许。

Published 2026-06-0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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