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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2

加拉太书 2:1-7

加拉太书 2:1-7

1.过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并带着提多同去。2.我是奉启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却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惟恐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3.但与我同去的提多,虽是希腊人,也没有勉强他受割礼;4.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5.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6.至于那些有名望的,不论他是何等人,都与我无干。 神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并没有加增我什么,7.反倒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正如托彼得传福音给那受割礼的人。(

第二章

加拉太书 2:1。 过了十四年。 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这与路加所记述的是同一次旅行(徒15:2)。相关史实反倒向我们昭示了相反的结论。我们知道保罗曾四次旅行至耶路撒冷。第一次我们已经谈过;第二次是与巴拿巴一道,并带回希腊和亚细亚众教会的乐捐(徒15:25)。基于种种理由,我相信此处经文所提及的就是这第二次旅行。至于其他任何猜测,都会使保罗和路加的叙述无法协调。此外,我们有理由推测,保罗责备彼得一事发生在保罗暂居安提阿时。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保罗才被教会差遣去耶路撒冷,以平息因割礼问题所起的纷争(徒15:2)。倘若纷争已经平息,并且使徒的决定得以颁布,彼得的装假就不合情理了。但是保罗记述说,他到了耶路撒冷,稍后又记载“因彼得虚伪的行为而责备他”,如果此事已有明文的定规,彼得必定不会犯此错误。

此外,每当保罗提到这经众信徒一致同意而进行的旅行时,他总会提到旅行的起因,以及那次会议所通过的重大决议。至于此书信的写作时间,也难以确定,我们所能知道的,就是希腊人推测此书为保罗在罗马所作,而天主教却猜测是在以弗所。就我个人观点,其时间不仅早于保罗抵达罗马,甚至还在那次会议举行、使徒们作出关于是否遵行礼仪的决议之前。当保罗的敌对者假托使徒之名极力毁坏保罗的声誉时,却漠视在他们中间传播、却恰好可以使其破败的决议,他们如此的视而不见就令保罗大为光火。毫无疑问,下面这段话足以堵住他们的叫嚣,“你们以使徒的权威来控告我,但谁不知道他们所做的决定呢?所以我认定你们犯了厚颜无耻、撒谎骗人的罪。你们以使徒的名义,强迫外邦人遵守律法,但众使徒自己所作的公告,却是要叫人的良心得自由。”

我们也应当注意,在书信的开头,保罗责备加拉太人如此快地背离了所交付他们的福音。然而,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他们被带领相信福音以后,和关于礼仪律的争论发生之前,想必隔着一段时间。所以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十四年,不是从一次旅行算到另一次旅行,而是始于保罗归信基督之日;而这两次旅行则相隔是十一年。

加拉太书 2:2。 我是奉启示上去的。。 当下,保罗继续证明其使徒的职分和所传的教训,这不仅藉着作工,同时也借助上帝的启示。自从上帝指引他走上这条为真理作见证的道路,这教训便是确凿无疑的,这不仅因着人的赞同,更出于神的权威。这应当足以胜过那些高举使徒之名而攻击保罗之人的愚顽。至此,虽仍有争论的余地,但神心意的传达却使之偃旗息鼓。

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 首先,我们当留意“陈说”一词;因为众使徒并没有向他述说他当教导什么,而是在听他自述其教训之后,表示了赞同和认可。然而,由于他的敌对者可能指控他藉着对许多观点上巧妙的虚饰,而赢得众使徒的赞同;为此,保罗清楚地表明“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就以此除去一切认为他伪善和假冒的猜疑。我们也看到了接下来所发生的事——保罗虽未取得众使徒的同意(便在外邦人中传福音),但使徒们却不以为意,非但不阻止,反而支持他的事工;因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他们同得一位灵的指引;也正是在这圣灵的引导下,保罗到了耶路撒冷。因此,保罗的职分虽不是来自其他使徒,但众使徒却承认其使徒的职分。对此,我将会在后面作更充分的论述。

唯恐。 那便怎样呢?如果没有人的见证相佐,神的话便会落空吗?纵然全世界尽皆不信,神的话语依然坚立,不可动摇;纵然那照神吩咐传福音之人所做的工没有果效,他们也不是徒然奔跑。这不是说,保罗愿意作工无果,但因人的不信和踌躇,其良心就不能从这事工中有所获益。在人看来,若一个传道人的劳苦没有果效,就被认定为徒然奔跑,连同那恰当的教导也一同算为无用。

因此,当说谎者错误地宣布保罗所传讲的教训与众使徒的教训不一致时,对于软弱的良心而言,这便是使之动摇的致命利器。事实上,也多有人因此而背道。诚然,信心的必然性不是基于人的看法是否一致;但我们确有义务扎根于神显明的真理,以使任何人抑或天使,都不能撼动我们的信仰。然而,当那些有名望的教师抱持相反的观点时,那对真理一知半解,从未真正归信真道的无知之人,在这试探面前就显得不堪一击。不仅如此,当撒但使人看到那些本应“一心一意,彼此相合”(林前1:10)的人起了纷争(林前3:3),就是刚强的信徒有时也会深受影响。

举例来说,在关于圣餐中基督肉体同在形式的争论中,很难说有多少人离弃了福音,又有多少人的信心动摇了。因为在这关键时刻,因着这一问题,多少杰出之士相互争执,而彼此对立。

另一方面,若教会里众同工意见一致,便对信仰的坚立起着莫大的帮助。因此,既然撒但在暗中伺机阻挡福音的推进,保罗便毅然与之相抗。当保罗成功地表证,他与众使徒所持有的观点相吻合时,一切阻碍都不复存在。软弱的信徒不再因不知遵从何人而迷茫。

保罗的意思可以概括为:“我先前的事工并非无用以致徒然劳碌,因为有许多人不知应听从彼得还是我保罗的教导,而如今,这困扰多人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因我所传的一切教训,都和彼得完全一致。”反观当今,若我们的牧者能像保罗那样满腔热忱地牧养教会,就更会不遗余力地追求同心合意。

加拉太书 2:3。 但(与我同去的)提多(虽是希腊人),也没有(勉强他受割礼)。 这再次证明了保罗与众使徒所持的观点并无二致,因为与他同去的提多正是未受割礼之人,他们却毫不犹豫地承认他为弟兄。提多未受割礼的原因在于:割礼既已无关紧要,可以应教诲启迪的要求而施行,也可以被忽略,。我们一贯的准则是:倘若“凡事都可行”(林前10:23),就当查验何为有益的事。他给提摩太行割礼(徒16:3),是为除去软弱之人犯罪的借口,因为当他面对软弱之人时,就当以慈爱待他们。在提多身上,他似乎应当乐于做同样的事,因他“扶助软弱的人”(徒20:35),并乐此不疲。但二者情况有所不同,因有假弟兄正在伺机诽谤保罗的教训,一旦寻到机会,立时就会大肆宣扬:“看哪,这捍卫自由的斗士,在无知人中何其英勇!但当他来到使徒面前,他一贯所展现的勇猛在哪里呢!”我们既“担当不坚固人的软弱”(罗15:1),就当对潜伏的仇敌,就是那伺机寻找我们过失的人,极力抵挡。爱人如己决不能以有损于信心为代价;因而,在非原则的事情上,“爱人如己”将是我们最好的准则,但条件是我们当始终把信放在第一位。

加拉太书 2:4。 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 这意味着,对于这件事, 要么是假弟兄恶意非难,企图勉强提多受割礼;要么是保罗有意 不给提多行割礼,以防他们立刻借机诽谤。他们已潜伏到保罗的 团队以期达成以下任一目标:至此,保罗要么公然藐视礼仪律, 从而激怒犹太人起来敌挡他;要么被迫彻底放弃他运用自由的权 利,假如那样的话,他们便会在外邦人中自鸣得意,在外邦人中 把他说成是一个不胜羞惭而收回了自己教导的人。

我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解释,即保罗既已察觉那为他所设的陷 阱,便决定不为提多行割礼。当保罗说提多没有被“勉强”时, 就让读者明白,割礼本身并未被谴责为不正当的事,是否有遵行 割礼的义务才是争论的焦点。他仿佛在说:“若非牵涉到更重大 的事情,我就已预备给提多行割礼了。” 假弟兄企图定下一条律 例,但在此胁迫下,保罗却没有屈服。

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 这份坚定是保罗 所传之道的保证。那些一心控告他的假弟兄极尽所能,他却依然 坚立,这也就除去了人对他的一切怀疑,他们也就不能暗示说保 罗欺骗了众使徒。保罗坚称他一刻也没有容让顺服,即屈服于这 种毁坏他自由的方式来容让他们。至于在其他任何方面,他都愿 一生以温柔忍耐待人。

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 即使保罗因屈服于 他们而丧失自由,对保罗本身而言,也无甚危害;但这却给他人 树立坏的榜样,因此保罗谨慎地查验何为有益的事。这告诉我们 应远避过犯,我们虽被各种无关紧要事情所累,却当专注于教导 的工作,将其视作应当始终放在心上的目标。归根结底,我们是 众弟兄的仆人,但更不应忘记我们也共同服事主,就当守住良心 的自由。若假弟兄企图使众圣徒作奴仆,他们有义务不向他们屈 服。

这“福音的真理”意味着福音的纯净,或者说是纯全的教义。因为假使徒并不全然否定福音,而是在其中掺杂自己的意思,并以虚假的外衣加以装饰。若我们“向基督所存纯一清洁的心”(林后11:3)稍有偏离,这虚假的福音就总会存在。

天主教徒夸口说他们持有这福音,是何等的厚颜无耻!——这福音不仅因许多发明而败坏,而且掺杂着许多邪恶的教训。让我们谨记,只保留福音的名称、教义的梗概,而失了福音的纯正,就不是完整全备的福音。那些佯装温和,竭力调解我们与天主教徒的人在哪里呢?似乎信仰的教义,如钱财一般可以做出让步。保罗对这等事该是何等深恶痛绝!他直言,不纯正的福音就不是真正的福音。

仇敌让步,承认他曾获益于众使徒,则会落下两个攻击他的把柄——他们会立刻叫嚷说,“你保罗改掉了过去的错谬和鲁莽,长进不小啊!”这将导致:首先,保罗迄今为止所传的教训将会遭到怀疑;其次,他的威信也将日前月损,仅仅被视作普通的信徒。可见,保罗的夸口,非为私利,乃为坚立所传之道。这争论既不涉及个人,也就无所谓野心之争了;但保罗绝不容许任何人让其使徒的职分黯然失色,即使这人声名显赫也不行,因为这是保罗教训之权威的根基。如果这尚不足以令那些犬类闭口,回应他们的吠叫,却是足矣。

不论他是何等人。这句话要单独拿出来看,因此句的目的是为了让敌人晓得,他保罗根本不在意人对他的评价;对此有多种理解。安布罗斯(Ambrose)认为这是对那些试图藉着搬出众使徒,以贬低保罗的蠢行所做的简述。在他看来,保罗似乎在说:“虽然我早年在迦玛列门下受过各样教育,足以斥他们为蹩脚愚昧之人,但我看自己好似没有这样的特权。我不看重这些,因我知道神不偏待人。”克里索斯托和耶柔米的观点更为刺耳,认为这是对最高贵的使徒的间接恫吓。无论是谁,若背离上帝所赋予的职责,皆难逃脱神的审判;无论是显赫的职分,抑或人的敬重都不能成为他们的庇护。但我更愿意接受另一种解释,也更符合保罗的本意。保罗承认从时间上来说,其他使徒在他之前,然而这不妨碍保罗与他们平起平坐。这不是说现在他们是何等人与其无干,这里说的乃是一个既成事实——那时他们已成为使徒,而保罗还在抵挡基督。简而言之,在他看来,事情不取决于过往,也不认为当以“先者为准”。

不以外貌取人。除却上述两种解释,还有一种解释也值得注意——世俗的政府中存在地位的差异;但在基督属灵的国度,地位的尊卑就不复存在了。这说法似乎有理,但论到世俗的政权,有话说,“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申1:17)”但我不欲与其争辩,因它对认识此段经文毫无帮助。保罗仅仅在说,众使徒所获得的荣耀地位并不妨碍他蒙神呼召,并迅速从最卑微的境况提升到与他们同等地位。二者之间虽有明显差异,但在神眼中,这差异毫无意义,因神“不以外貌取人”,祂的呼召也不受偏见所影响。但此观点似乎也并非无可争议,因为,若我们假定神不以外貌取人,并承认这是真理,又谨慎地持守它,那如何应用于彼得等其他使徒呢?需知,他们都受人敬仰,不仅仅因着他们的地位,也在于他们的真圣洁以及属灵的恩赐。

通常在圣经中,“外貌”一词对应着“对神的敬畏和无亏的良心”(徒10:34、35;彼前1:17)。但虔敬、热心、圣洁等诸如此类的美德,是众使徒受人尊敬的首要因素;但保罗谈到他们时,却很是不屑,仿佛他们只是徒有其表。

我的答复是:保罗在此所论述的不是使徒的真正价值,而是针对敌人无端的夸口。为了支持他们站不住脚的自负,他们自以为是地举出彼得、雅各、约翰,利用教会对于他们的崇敬尊重,以达成他们贬低保罗的强烈愿望。他这样做,目的不是要探究使徒是何等人,抑或撇开争论,当如何看待他们;而是要撕去假使徒的伪装。正如到书信后面论及割礼的时候,不在于论述其本身的性质,而是针对假冒者所添加的错谬、不敬虔的观念。这段话显示了,在神看来,提到使徒只是那些觊觎属世荣耀之人借以掩饰的工具罢了。

为何这些人宁愿选择其他使徒而不是保罗呢,就因为他们先于保罗拥有使徒的职分?当然不是!从其他任何角度来看,像保罗这样格外谦卑的使徒理应极力称赞他们,因上帝的恩赐也在他们身上得以显明,而且他曾在别处承认自己是使徒中最小的,甚至不配拥有这如此高贵的地位。

“我原是使徒中最小的,不配称为使徒,因为我从前逼迫神的教会。”(林前15:9)

(他们)并没有加增我什么。这也可译作“我们并未交换什么意见”,因为同样的词在之前已使用过两次,但这两种译法意思是一样的。当使徒们听到保罗所传的福音,他们没有另外提出自己的观点(若有更好或更加完美的观点时,人们通常渴望这样做),而是对他的解释感到满意且毫不犹豫地接受了他所传的教训,因而即使在最遭人质疑的观点上,他们之间也不曾争论过一个字。我们也不应猜测保罗滥用其特权,在讨论中唯我独尊,而对弟兄发号施令。恰恰相反,针对那些四处散播,对其不利的流言,他已充分阐明了他所信的,并获得他们的认可与支持。

(他们)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保罗声称其不欠众使徒的债,因其成为使徒并未受惠于他们的认同,在承认保罗使徒职分这件事上,他们只是没有否认上帝所赋予保罗的东西罢了。他反复强调他成为使徒是上帝的恩赐和指派,如今只不过是在此得到使徒的承认而已。这样看来,那些无耻之徒正欲达成的正是抵挡上帝的拣选,而使徒绝不敢如此。

在这里,保罗开始强调他的优势所在,即作未受割礼之人的使徒。保罗和巴拿巴与其余门徒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已经被分派作外邦人的使徒(徒13:2),这一分派是照着神的启示而做的,众使徒非但不反对,反而予以承认。因此,若有人予以否认,其信仰当受到质疑。此处所表明的,是他们确定各自职责的方式——服从神的启示。结果就是,保罗和巴拿巴成了外邦人的使徒,而其他人则作为犹太人的使徒。

然而,这似乎与基督的吩咐不一致,因基督吩咐十二使徒当“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可16:15)

我的答复是,这吩咐并非针对每一独立的个体,而是对设立使徒的目的总括,即通过真理教义的传讲,救恩要传于万邦。显然,使徒并未到达整个世界,甚至在十二使徒当中或许从未有人踏入欧洲。至于他们所宣称的,即彼得可能进入过欧洲;据我所知,这大概只是谣传,不足采信。

有人反对说,无论是对外邦人或犹太人,他们都肩负着福音的使命。若条件许可,我当然也这样认为。在我看来,每一个使徒都被托付了福音的使命,无论是对外邦人还是犹太人。因为对于他们的指派,并不像王国、公国或者行省一般以地域为界,不能擅越。而保罗,无论走到哪里,其事工和服侍总是一如既往,先做犹太人的使徒与教师;后来在外邦人中也是如此。所以,其余的使徒行使特权将外邦人引向基督,这也是被允许的。而且我们看到,彼得在处理哥尼流等人的问题上,也行使了此项特权(徒10:1)。只因在犹太人聚集之地已有其他使徒,保罗就走遍了小亚细亚、希腊等地,在这种情况下,才被特选为外邦人的使徒。不但如此,主起初将他分别出来,指示他离开安提阿和叙利亚,为外邦人的缘故旅行至遥远的国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他是外邦人的使徒,而在特殊时期,就成了犹太人的使徒。反观其他使徒,他们承担起犹太人的福音使命,但若条件许可,他们也可能转去外邦;然而,这对他们而言只是一次临时的服侍。

如若彼得使徒的职分对犹太人而言才有特殊的意义,那么就让天主教徒们看看,他们教皇有何理由从他那里继承权柄。假如罗马教皇强调其权柄承于彼得,那这权柄就应施加于犹太人身上。保罗在此声称自己是外邦人的最高使徒,而天主教徒却断言其不是罗马的主教;因此,倘若教皇意欲坚立其所宣称的教皇的权柄,就让他召聚犹太的教会吧!那借圣灵的命定、且由全体使徒认同,庄严地宣布为使徒的,其资格理应得到我们的承认。天主教徒不顾人的按立和神的任命,把这权柄加诸于彼得一人之身。

这里我们无需解释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受割礼”和“未受割礼”等词的隐喻,因这已广为人知。

加拉太书 2:6。 至于那些用责备的口吻妄自议论圣灵的渎神者,我们如今也没必要站 在保罗一方横加责难。我们当前要应对的是那些天主教徒。当我们与保罗一同争辩说,若因行为得以称义,基督就徒然死了,天主教徒就嘲笑我们。他们装备了从诡辩家那里得来的学说,自以为天衣无缝——基督的价值在于为我们赢得了最初的恩典,即立功的机会;基督之死的功效还要藉着每日的行为之功来赎我们的罪。让他们嘲笑保罗去吧,他们应当先驳倒保罗再来反驳我们,因为我们所援引的正是保罗的话!我们知道,保罗所要应对的,正是那些并不完全拒绝基督恩典,而是把救恩的一半归功于行为的人。保罗反驳说,“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援引保罗的论证。

加拉太书 2:8-14

加拉太书 2:8-14

8.那感动彼得、叫他为受割礼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动我,叫我为外邦人作使徒;)9.又知道所赐给我的恩典,那称为教会柱石的雅各、矶法、约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叫我们往外邦人那里去,他们往受割礼的人那里去。10.只是愿意我们记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11.后来,矶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责之处,我就当面抵挡他。12.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及至他们来到,他因怕奉割礼的人,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13.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14.但我一看见他们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

加拉太书 2:8。 那感动彼得……。 神的大能在保罗传道事工过程中的运行,证明了所分派保罗之地,确实是神对他的交付。如我们通常所见,神的大能的彰显是其所传之道和他教导职分的明证。很难说神的“感动”是指他传道的成功,还是指圣灵赐予众信徒的恩典。我不认为这仅仅是指着成功说的,他还指圣灵的大能及果效。关于这一点,保罗在别处也提到过(林前2:4)。总而言之,这不是使徒们凭己意所作的无用协商,因这是神所命定的旨意。

加拉太书 2:9。 (他们)又知道所赐给我的恩典。。 因着这恩典,那大有名望的使徒们就赞赏、敬重保罗;而那些藐视神恩典之人,则因可憎和骄傲的蔑视而被指控。倘若他们宣称使徒们从起初便知晓保罗的事,而他们却一无所知,这种虚伪的借口令人无法容忍。这警戒我们,我们一旦觉察神的恩典,就当顺服,除非我们选择抵挡圣灵;然而圣灵的旨意绝不允许祂的恩赐遭到闲置!众使徒意识到这恩典已临到保罗和巴拿巴,就接纳二人并认可他们的职分。

雅各、矶法。我已经指出,这雅各乃是亚勒腓的儿子,而非之前被希律所杀之约翰的哥哥(徒12:2);而且若假设某一使徒凌驾于众使徒之上,也甚为荒谬。雅各在使徒中居首位之事,显然出自路加的记述,他把此归因于雅各在会中做总结和决定(徒15:13);而其后,他又召聚耶路撒冷教会的众长老(徒21: 18)。当他说到“那称为教会柱石的”,他并非以一种轻视的口吻,而是援引了当时普遍的看法,并借此证明,这等人所行之事理应受到重视。在这样一个涉及等次的问题上,雅各居然排在彼得之前,这不能不令人惊讶;其可能的原因是,时值雅各牧养耶路撒冷教会。我们知道,关于“柱石”一词,就事情本质而言,那些拥有才能、长于谋略或具备其他天赋之人往往更具有权柄。即使在主的教会,那享有更大恩典的人也会因此获得更大的荣耀。不尊崇神在其恩赐中所彰显的灵,就表明了人的忘恩负义,表明了人的不敬虔。正如会众不能缺少牧师一样,牧师会议也需要一位主席。但在各样事上,都应遵循这一原则:“你们中间谁为大,谁就要作你们的用人。(太23: 11)”

加拉太书 2:10。 只是愿意我们记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 显然,在犹大地区劳苦作工的众弟兄正陷在极端贫苦的境地:否则他们不会劳烦其他教会。这可能由于席卷全国的各种灾难,也可能来自同胞残酷的逼迫,致使他们平日的生活异常拮据。所以他们接受来自外邦人的援助也无不妥之处,因外邦人曾在福音上极大地受惠于他们。保罗说,这也是他“本来热心去行的”,并且他也实在完成了众使徒的托付,因而消除了仇敌处心积虑寻找,借以攻击他的把柄。

加拉太书 2:11。 后来矶法到了。 我相信但凡仔细查考整个过程的人,都会赞同我的观点,即这件事发生在众使徒决定外邦人不当为礼仪律所累之前(徒15:28)。因为在那一决议通过之后,彼得不会再害怕触怒雅各或他派去的那些人。然而彼得如此装假,以致保罗不得不坚持“福音的真理”,以反对他这种行为。首先,保罗说,他福音的可靠性丝毫不依赖于彼得和使徒们一一或坚立或败落,都与其判断无干。其次,他说,这福音得到了众人的认可,并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反对;不但如此,更是得到了被公认为最高等次之人的认可。如我之前所说,如今他进一步说到因彼得行的不正就责备他,接着又解释了争论的原因。他不仅得到他们衷心的认同,而且在与彼得的争论中持定立场,并最终赢得争论的胜利,这极有力地证明了其所传之道所蕴含的力量。至此,还有何理由踌躇不定,不将此作为确定无疑的真理而欣然接受呢?

同时这也是对另一种诽谤的回应,有人说保罗只是一普通信徒,远不及使徒的等次。然而他对彼得的责备则巧妙地证明了他与使徒处于平等地位。我承认,有时最底层的人也会严厉指责身居高层的人,因这是上帝所允许的;所以若有人责备他人,他们的地位无须平等。但应注意,这责备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保罗并不是简单地责备彼得,仿佛平信徒之间的责备一般,而是如其所言“当面责备他”,也就是说,他乃是运用所负使徒的权柄责备他。

对罗马教宗而言,这无异于又一个晴天霹雳。它揭露了罗马这敌基督者厚颜无耻的自命不凡,他们自诩无需为其行为给出理由,且藐视全教会的判断。保罗藉着运用上帝所赐的权柄,在全会众面前,直接针对彼得的责备,丝毫不显得轻率或唐突,而彼得也降服于这责备。不仅如此,围绕这两点的争论无异于明确颠覆了天主教的教皇专制,而天主教徒们强调,其教皇权柄乃建基于神权的授予,是何等愚不可及!如果他们希望上帝站到他们一边,就只能重新捏造一本圣经了。倘若他们不想公开与神为敌,也就只好删掉这两章经文。

因他有可责之处。 在希腊语中,分词 “κατὰ πρόσωπον” 意指“责备”。所以此话意为“因他受责备”;但我确信其所欲表达的是“应得到公正责备的人”,圣克里索斯托解释为“先前彼得己被人肆意控告、指责。”但这些都无关紧要。应当看到,在希腊语中,人们习惯把分词名词化,此处想必正是这样。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克里索斯托和耶柔米的解释何其荒谬,他们将这整个过程描绘成一场预先编排,从而在人前表演的虚伪的争论。经文“我就当面抵挡他”这一表述却证明了他们的不是,因这里所表明的是彼得“当面”受责备或“处在责备的当口”,以致闭口不言。克里索斯托评论说,为了避免流言蜚语,当他们意见不和,应在私下里解决;这种观点也过于轻率:与那些诸如教会分裂、信徒受捆绑、颠覆基督恩典的教训等最危险的事件相比,这些不甚重要的事就无需在意。但公开的过犯则必须得到公开的指正。

耶柔米所持观点的主要依据实在是微不足道,他说:“为何保罗在自以为荣的事情上责备他人?”因他夸口说“向犹太人,他就作犹太人”(林前9:20)。对此,我的回应是,彼得所做的与保罗截然不同。保罗虽使自己适应犹太人,却并未脱离自由的原则,因而未给提多施行割礼,也就无损于福音的真理。但彼得却“勉强外邦人”使其犹太化,同时又对保罗的福音报以偏见。因此,就有悖于“适度限制”的原则。因他渴望取悦于人甚于渴望教导他们,他更关心哪些能满足犹太人,过于哪些有益于整个肢体。奥古斯丁说得好,保罗虽未预先安排,但出于基督徒的热心,就反对彼得那有罪且不合时宜的弄虚作假,因他意识到这会对教会造成伤害。

加拉太书 2:12。 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未到以先。。 此处交代了这件事的情况。因犹太人的缘故,彼得从外邦人处退去,除非他们放弃福音的自由,转而服从律法的束缚,否则就无份于教会的相交。倘若保罗在此静默不言,他所传讲的一切便不攻自破,以使徒身份所作的教训便瞬间倾覆。因此他必须毅然奋起而抗争。这给我们的功课是,要谨慎抵御防备来自人的意见,免得因无节制地取悦于人,或碍于人的情面而步入歧途。彼得尚且如此,若我们不谨慎警醒,岂不更加容易偏离正路!

加拉太书 2:14。 但我一看他们行的不正。。 有人认为这话是指着外邦人说的,认为他们惑于彼得的事例,就开始屈服。但理解为意指彼得、巴拿巴等人则更加自然。按照福音的真理,最恰当的方式就是,采取无损于真理的方式使外邦人与犹太人合一。但将遵守律法作为义务以追求合一,却使敬虔之人的良心遭受捆绑,并葬送福音的自由,其代价不免过于高昂。

此处保罗所说“福音的真理”,与前面所用的意思相同,与彼得等人掩藏真理之美的装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这件事上,保罗所必须坚持的斗争想必很是严峻。他们在教义方面完全一致;然而,不考虑教义这一方面,彼得既在犹太人面前屈服,就被斥为摇摆不定。有人从不同角度为彼得开脱:作为受割礼之人的使徒,他必定更为关注犹太人得救的问题;然而,他们同时也承认保罗极力为外邦人辩护是正确的。但这既是圣灵藉保罗之口所发的责备,若有人为其辩护,就殊为不智了。因这无关于人,却事关福音的纯洁,恐怕这福音被犹太人的酵所玷污。

就在众人面前。这告诫我们,若有人公开犯罪且这罪关乎教会,就必须公开予以惩戒,以免他们的罪逃脱惩罚,而开这危险的先河。保罗在另一处经文中,对有关长老的事情定下了明确的法则,“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因其所处位置,所树立的榜样就更加恶劣。若能使众人得益,就应在人前公开辩护;这也给保罗一个契机向人展示,他光明磊落并不退缩,这点大有裨益。

你既是犹太人。 保罗对彼得所说的话包含以下两点。首先,他因外邦人所受不公的待遇就劝诫彼得,因彼得自欲脱离律法的束缚,却勉强外邦人持守。且不说为他人定下律例自己就当遵守,单是其勉强外邦人遵行犹太的律例,其行为就恶劣至极,因本为犹太人的彼得,自己却是任意而为。律法本是赐给犹太人的,不是给外邦人的,所以这是保罗由小及大进行论证。

其次,是彼得所采用的这种严厉而极端的方式。他以退去不与他们相交的手段来强迫外邦信徒,要他们负律法的轭,以此将一个不公平的条件强加给他们。事实上,保罗的整个责备都是源于“勉强”一词,关于这一点,克里索斯托和耶柔米都未曾留意。出于启发的目的,礼仪可用可不用,但前提是保障信徒从福音而来的自由不被剥夺。

加拉太书 2:15-21

加拉太书 2:15-21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18.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 神活着。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 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掉 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加拉太书 2:15。 是外邦的罪人,16.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 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拉太书 2:15。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 据我所知,在有些人看来,保罗是在反讽另一方面可能提出的论调,即鼓吹犹太人拥有更高的特权;他们不是因脱离律法而夸口(这荒谬至极,因他们被交付了律法,本应以此为荣),而是这使他们保留了某些区别于外邦人的地方。对此,我不全盘否认,然而从下文来看,我也不全然采纳。也有人认为这是保罗自欲强调,“倘若你把律法的重担施加给犹太人,反倒更为合理,因为按着遗传,这律法本应交付他们。”但我亦不赞成此观点。

接下来看他所论述的第二部分,不出所料,有人说外邦人与他们的区别在于外邦人是“不圣洁和恋世俗的(提前1:9)”,而犹太人,就神拣选他们作自己的百姓而言乃是圣洁的,所以他们可以为这一优势而争辩。保罗早已预料到这种反对,并巧妙地予以反驳。犹太人虽集这诸般优势于一身,却仍然投身于基督的信仰,外邦人岂不更加需要藉着信心寻求救恩!因此,保罗的意思是,“我们这看似优于别人的,也无一例外是藉着恩约,得以获得亲近神的特权(申4:7)”除非藉着对基督的信,便无法获得救恩——我们为何要为外邦人另寻它途呢?倘若对遵行律法之人而言,律法之于他们的救恩是必要的或有益的,那么对于我们这被交付律法的人来说,岂不更大有裨益!然而我们若是放弃了律法,专心仰望基督,就更不应该强迫外邦人持守律法了。

同其他地方一样,此处“罪人”一词意指“贪恋世俗的人”(来12:16),或指失丧、与神隔绝的人。从前外邦人与神隔绝,而犹太人被分别为圣并被收纳为神的儿女。而“生来的犹太人”并不意味着他们生来即脱离了堕落的本性;因为,作为亚伯拉罕的子孙,大卫承认: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但人类倾向堕落的本性,因神的恩典就得蒙救赎。就如从前,得益于自然的遗传,神的应许使这赐福世代相传,故被称作“生来的”;现如今,如保罗在罗马书中所言,他们是从“圣洁的树根”发出来的(罗11:16)。

当保罗说“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时,他是指“我们生而圣洁,非因我们自身的功劳,而是神已拣选我们成为祂的子民”,那么,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曾做过什么呢?——我们信靠了耶稣基督;为何要信呢?——为要因信基督而称义;为何要信祂而称义?——因我们知道人称义非因律法。从信的本质及果效,保罗证明犹太人称义与行律法毫无关联。正如那些人“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10:3)。相反,那信基督的人,就承认他们是罪人并且弃绝因行为称义。这涉及到主要的问题,更确切地说,在这一简单的陈述中几乎体现了整个论战。因此我们更有必要仔细查考这段经文了。

首先要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寻求因信基督而称义,因我们不能因行为称义。但问题在于何为遵行律法?受俄利根和耶柔米的误导,天主教徒们相信,且想当然地认定,这一争论涉及的是礼仪律,因此他们主张,遵行律法就是遵守礼仪律,仿佛保罗从未论述过由基督而得的白白的称义。因他们虽然知道“靠着律法,无人可以称义”,却仍然坚持,通过功劳,人可以在神眼中被算为义,并不以此为荒谬。简而言之,他们主张此处并未提及道德律的作用。但通过上下文,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段文字也将道德律包含在内。因为严格来讲,保罗之后的大多主张都更适用于道德律而非礼仪律。不但如此,他还屡次将律法的义与上帝无条件的接纳加以对照。

反对者们提出,倘若保罗并不打算将“行为”一词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类别,那么他使用这个词时必定是没有任何附加的。对此,我的回答是,为使用这种措辞,保罗的理由再恰当不过:纵然有人可以比众天使更圣洁,那也非因行为之功,只不过是基于神的应许罢了。全守律法固然得以称义,并伴有永生的应许,但这也来自上帝,因祂曾应许,“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相关之处作更详细的论述。此外,与犹太人所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律法的问题。因此,保罗情愿立即与他们争辩,并以他们自己的理由反驳他们,而不是暂且搁置,以免显得他在刻意回避,从而使人怀疑他另有动机。因此,他决意就律法进行一次近距离的辩论。

他们的第二个异议在于:我们都承认,整个问题皆因礼仪律而起,那么为何使徒如此突兀地将问题的一点放大到问题的全部。这就是导致俄利根和耶柔米的错误的唯一原因,因为他们认为当假使徒仅仅为礼仪律争辩,而保罗却延伸至更大的范畴是不合情理的。但他们没有看到,争论之所以激烈至此,是因此教训所导致的结果比表面看起来严重得多。与持守礼仪律的问题相比,令保罗更为不安的是,他们竟然将信心的盼望与救恩的荣耀建立在人的行为之上。就如关于斋期的争论,我们并不特别关心斋戒本身,而更为关注它给良心带来的试探。因此,在此问题上,尽管假使徒们将其限制在礼仪律范畴,但保罗虽切入整个律法,其争论也仍未偏离主题。

他们勉强人遵行律法,其原因在于错误地认为,人可藉着全守律法赚取工价来获得救恩。因此,保罗应对他们的方法在于,唯独基督的恩典而不以道德律。但这一拓展的讨论并未占据整封书信,而是详细谈到了礼仪律这一具体问题:但是,由于最大的难题在于“称义是因着行为,还是因着信?”所以这个问题应当首先得到解决。正如当今的天主教徒,当我们迫使其承认人唯独是因信称义时,就深感不安,他们只得承认“遵行律法”也包括道德律。然而,大多数天主教徒援引耶柔米的解释垂死挣扎,上下文却显示这段话也关乎道德律。

加拉太书 2:16。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他并非只是说没有信的辅助,礼仪或任何一种行为都不足以使人称义;而是以一个不容置疑的声明来应对他们的否定,他仿佛是说:“不是因行为,而是唯独因基督的恩赐。”从任何其他角度来看,这种观点都毫无意义且偏离主题;因为假使徒并不拒绝基督或信,而只是要求把礼仪与之结合在一起。倘若保罗承认了这一主张,他们便会完全一致,保罗也无需以这种不愉快的争论搅动教会。所以让我们依然坚信,保罗的这一主张是为叫以下声明不容置疑:“我们称义只能是因着信,别无他法”,或“非因信,我们就不能称义”,或同理“我们唯独因信称义”。

如今,天主教徒就“称义”(justification)一词与我们争论,仿佛这经文是我们所发明的,不但无聊透顶,而且愚不可及。他们声称因信称义,而又在某方面使这种称义掺杂人的行为。但保罗却对这种“准因信称义”神学一无所知!当他教导我们因信称义,是因我们不能因行为称义的时候,就将这一事实视为理所当然——除非承认我们的贫乏、在义上一无所有,就不能靠基督的义而称义。因此,要么就全凭信心,要么就不靠信心而单靠行为。至于“称义”以及“信”何以使人称义,我们以后再作论述。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保罗在呼吁彼得等人的良心之后,现在又宣称凡属血气的无人能因行律法称义。就进一步坚定了他的主张。当我们被剥夺了自身的义时,我们白白称义的基础也在于此。除此之外,当保罗说靠着律法的义无人能够称义时,实际是在表明,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律法的义之外,因此无人能够藉此称义。

加拉太书 2:17。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 如今保罗回过头来对加拉太人说话。我们应谨慎,避免将此处经文与先前的连在一起,好像这仍是在论述彼得那件事。此处经文与彼得的事件有关吗?即或有,也是微乎其微,各位不妨自行判断吧!

克里索斯托等人主张,整个书信可解释为,“当我们寻求在基督里称义时,若我们的义仍不完全,仍旧污秽,这造成的结果是:若单靠基督仍不足以使我们称义,就可以断定,基督宣扬的福音,仍然不能使人脱离罪恶。” 他们推测,保罗是在藉着这种荒谬的观点,暗暗控告那些将称义部分归因于律法的人是在亵渎神。但紧接着保罗嫌恶的措词使我更倾向于认为,保罗是在驳斥一个似乎可由其教训推断出来的谬论,因他只在予以答复时才使用这种措词。保罗以他惯用的方式,藉反对者之口提出问题,“如果因信而得的义,使我们这‘从母腹里就被分别为圣’的犹太人(耶1:5;加1:15)仍被认为是污秽的罪人,难道我们就要说,基督使罪在他百姓中掌权,是罪的始作俑者?”

产生这种怀疑是因保罗曾说,因着对基督的认信,犹太人弃绝了律法的义;当加拉太人仍旧远离基督时,犹太人却早已脱离了加拉太人所普遍陷入的污秽,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已不再是“罪人”。基督的恩典使犹太人和加拉太人处在同一位置,这救法对二者同样有效,因他们活在相同的病痛之下。“我们……却也(和合本译为“仍旧”)是罪人”这句话同样显示此处并非泛指任何一种人,乃是特指身居高位的犹太人。

断乎不是。 保罗完全否决了他们的推测。若基督对隐秘的罪都明察秋毫,又如何会教导人犯罪呢!仿佛祂废掉我们的义,就使罪得以进来,或加强了罪的权势一般(提奥多勒:若舍弃律法而寻求基督的义被算为有罪,那基督就当受责备。——原著)。犹太人毫无圣洁可言,当他们离弃基督,还自称有所圣洁,就是他们的不是了。因此就产生了如下抱怨:“基督是来拿去律法的义,使圣徒变为污秽,使我们伏在罪的权势之下吗?” 保罗予以否认,并嫌恶地驳斥了这种亵渎之辞。基督并非带来罪,而是将其揭露,也未将义拿走,而是揭开了犹太人虚伪的掩盖。

加拉太书 2:18。 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 保罗的答复包含两部分。从此是第一部分,这告诉我们,上述推测与保罗所传的福音是背道而驰的,因保罗所传的信基督的福音,是与除罪密切相关的。因为,正如约翰所教导的,基督来不是要建立罪的国度,而是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3:8)。所以保罗说,藉着福音的传扬,就恢复了真正的义,由此罪孽得以除灭。所以,那先前摧毁了罪的权势的人绝不可能又将其重建。借着指出这荒谬的道理,保罗就驳斥了他们的诽谤。

加拉太书 2:19。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 接着保罗直接给予回复说,我们不可将专属于律法的行为归于基督。基督并非一定要拆毁律法的义,因为律法本身就扼杀那些靠其得救的人。保罗好比在说:“你们以虚假蒙骗了那些可怜的人,告诉他们必须靠律法得活,你们以此为借口,使他们陷入律法之中;又抵挡福音,说它除灭了我们因律法而得的义。但正是这律法,迫使我们不得不向它死,因它以灭亡相威胁,只把绝望留给我们,从而迫使我们不再信靠律法。”

将其与罗马书第七章相对照,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这段经文。在那里,保罗完美地诠释了无人能够靠律法得活,只有向律法死的人,律法在他身上不再有权势和功效;因为,律法一旦住在我们里面,就给我们死命一击,又使那向罪死的老我活过来。故此,那活在律法之下的人,永远不能感知律法的权势,真正明白律法意味着什么;当我们真正晓得律法原是让我们向它死,就知道罪的根源不是基督,而是律法。

就向律法死了。 本句有两种解释:首先,我们与律法断绝,不再受它的辖制,以致不再信从律法,也不再负它的轭。另一种解释是,它既诱使我们走向灭亡,所以内中就没有生命。后一种观点似乎更为可取。保罗教导我们,律法对人的损害甚于它所带来的益处,这并非是因基督的缘故,而是律法本身具有置我们于死地的咒诅。由此可知,律法所带来的死真是致命。与其相对照的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它赋予人生命。保罗说,他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叫他可以向神活着。这段经文中所常用的标点使句意颇为费解,通常是这样:“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加拉太书 2:19。 神活着。 ”然而倘若我们这样解读:“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然后另起一句:“但因与基督同死,就叫我可以向神活着”,行文就会更加流畅。

叫我可以向神活着。 他表明,这种死经常成为假使徒提出反对的根据,而它其实是多么令人向往啊;保罗称我们既已向律法死,就绝不能向罪活,而是要向神活。这有时意味着,我们当调整自己的生活以服从祂的旨意,在生命中别无所求只为努力得着祂的称赞。但在这里,“向神活”则是指(倘若我们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活出神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对照的各种意义都被保留了。因为无论从何种角度说我们向罪死,我们就从同样的角度向神活;简而言之,这种死非但不致命,反而带来丰盛的生命,因神将我们从那让人毁灭的律法中夺回,提升我们从而步入新的生命。我不再列举其他的解释,因这应当是使徒的原意。

加拉太书 2:20。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这句话阐述了我们这向律法死的人当如何向神而活。当我们如嫩枝出于树根一般,嫁接在基督的死上,就可与那不可测度的生命相连接。另外,那律例上写着“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基督已)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 2:14)

既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就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和不义。凡极力否认救赎的人,就是叫基督的十字架变得徒然。我们当谨记,除非与基督联合,就如枝子从根汲取汁液一般,否则不能从律法的轭下得以解脱。

现在活着的。 由于“死亡”一词使人厌恶,所以当保罗说到“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时,又说“这使我们活过来”,以作补充。

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这里保罗解释了何为“向神而活”。不再以自己的生命活着,而是活出基督那不可测度的力量,如此,基督的生命便活在他里面,愈加丰盛。正如灵魂使身体活跃,照样,基督也赋予祂子民生命。信徒不再靠自己而活,乃是活在基督里——这感受非同寻常;若要达成此种状况,就必须真正的与祂相交。基督通过两种途径住在我们里面,其一,祂藉着圣灵在我们生命中掌权,引导我们的一切行为;另外一种,是使我们进入祂的义。所以,尽管我们自己什么都不能做,在神的眼中我们仍被接纳。前者是就重生而言,后者则是指神白白恩典的称义。这段经文可以适用于后者,但若同时结合这两点来看则更佳,对此,笔者也大为赞同。

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 此处所有的句子,都被各种解释肢解的四分五裂。有人认为“肉身”一词是指由罪性而来的堕落,而其实保罗仅仅是在指肉体的生命,也因此,才产生了如下的异议:“你在属肉体的生命中活着,当这腐朽的身体借着吃喝得以维系并发挥功用时,就不是基督那属天的生命;而当你公然随从世人的生活方式,却断言你所活出的生命不属于你。这种说法何其矛盾”。

对此,保罗解释说,这属天的生命存在于信中,这信非肉身所能察觉。我们由信而得的生命肉眼不得看见,唯有藉圣灵的大能从良心深处去感知。因此,这属肉体的生命无碍于我们因信享受属天的生活。

他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弗2:6)

你们(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与圣徒同国,是神家里的人了。(弗2:19)

我们却是天上的国民。(腓3:20)

保罗的书信中充满了类似的论断,即当我们活在世上,同时也在天上,这不仅仅因为我们的首领在那里,而且因为藉着与祂的联合,我们就得以享受与祂相同的生命。(约14:23)加拉太书 2:20。 他是爱我,(为我舍己)。 保罗加上此句是为了表明信的能力;它会让众人立即想到:这信的能力从何处而来,使我们的灵魂得着基督的生命?接着他告诉我们,这信是基于基督的爱和祂的死;由此才能断定信心的果效。我们如何靠信基督而活呢?——因他爱我们,为我们舍己,就使我们因祂的受死得与祂联结。为此,祂成为我们的样式承受苦难,正如另一方面,信使我们分享在基督里面找到的一切。这里所说的爱与使徒约翰所说的一致,“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约壹4:10)

如果我们自身可以凭借什么德行感动祂,使祂救赎我们,保罗早就说明了;而如今,保罗却完全归因于爱,所以我们得救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我们要注意这一次序:“他爱我们,为我们舍己。”保罗仿佛是说:“祂(为我们)死只因祂爱我们,并无其他理由”,并且是在“当我们还是仇敌的时候”(罗5:10),正如他在另一封书信中所说的那样。

为我舍己。没有任何言语足以诠释它的意义;谁能用语言述尽圣子的完美?但祂舍己成为我们的赎价。赎罪、洁净、补偿等从基督的死而来的益处,都在此被阐明了。“为我”一词非常鲜明有力。一个人只是默想基督为了拯救世人而死是不够的,除非他已经历过这死的果效,能够声称基督是为他本人而死。

加拉太书 2:21。 我不废掉神的恩。。 此句的语气非常强烈,因神的恩典如此宝贵,代价如此之高,若有人藐视神的恩典,这体现了何等可怕的忘恩负义!然而假使徒就是这样,他们不以基督为满足,却引入其他途径以获救恩。如果我们不弃绝其他盼望,唯独信靠基督,我们就是废掉神的恩典。对那些弃掉神的恩典,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的人,还有什么为他们存留呢?(徒13:46)

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的死就毫无意义、徒劳无功;基督通过为我们赎罪使我们得以与父和好。因此我们称义是出于祂的恩典,而不是我们的行为。而天主教徒认为这经文是单指礼仪律说的,但又有谁能否认这是指整个律法呢?如若我们能靠自己称义,基督就徒然受苦了;因祂受苦是为我们赚取这义,若我们自己足以成就这事,又何必从他人获取呢?这表明,如果基督的死成为我们的赎价,那我们原是被囚的;若罪债得以偿还,我们本为欠债之人;若过犯得以涂抹,我们本是罪人;若被洁净,我们原为不洁。相反,那些靠行为寻求洁净、饶恕,以期赎罪、称义、得释放的人,他们使基督的死变为徒然。

有人或对我们说,对于那些企图将基督的恩典与自身的行为相结合的人,若用这种观点反对他们,他们不会有所触动。众所周知,这是指着假使徒说的。有人称这两种教义并行——律法使人称义,而基督的死使我们得赎。若果真如此,就只能假设称义是因部分恩典加上部分行为。但我们也能轻易证明保罗从不知晓此等教义。如有亵渎者胆敢指责保罗是蹩脚的推理,保罗立刻就能回应:若要在神眼中得算为义,远非人想象的那般简单,而要达到尽善尽美。

Published 2026-06-04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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