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慕理 · 正直生活要道
前言(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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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慕理)

这本圣经伦理学研究的预备与出版源自 1953 年的一次机会,那年秋天加州帕萨迪纳市的富勒神学院 (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 邀请我担任学院 1955 年佩顿讲坛 (Payton Lectures) 的讲员,我接受了此次邀请,于 1955 年三月在富勒神学院的佩顿讲坛上作了五次演讲,本书就是这系列演讲的显著扩充。

我的演讲和本书的写作主要目的之一是呈现圣经伦理的一致性与连续性。我试图将一些圣经神学的方法应用在圣经伦理上,按照霍志恒 (Geerhardus Vos) 的定义去理解圣经神学——“圣经神学是释经学的一个分支,它所探讨的是神在圣经中自我启示的过程”。¹ 我并非声称书中的探讨皆是严格按照这一历史溯源式的描述方法,也绝非要装作已经完全涵盖了整个圣经伦理学的样子,我所处理的仅仅是一些方面。然而我的确有这样的目标,就是呈现在这种方法引导下的伦理学研究是何等硕果累累,以及我们如何能在这一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看到神启示的有机统一性与连续性。

十诫毋庸置疑为圣经伦理提供了核心,当我们把圣经神学的方法应用于圣经研究,会发现西乃山颁布的十诫不过是早在起初就与人相关的启示准则的有形与应用形态,这些准则并非直到颁布十诫时才第一次与人相关。我们同时也会看到,既然它们并非在西乃山才开始具有相关性,那么当西乃体系终结时,它们的相关性也没有随之终结。正是圣经神学的研究证明:十诫体现的是神在起初就为人设立的秩序与法则。换句话说,我们发现十诫属于神对人的旨意这一启示有机体的一部分。

必须理解的是,本书在谈到渐进启示以及基于这一启示的圣经神学时,立场与之前的自由派神学观点并不相同,与现代青睐对圣经历史进行批判性重建的圣经神学支持者的立场也不一样。启示应当被视作神向人揭开祂的意念与旨意,渐进性启示意味着启示有一个增加与积累的历史过程,直到它在神儿子的显现与新约正典启示完成中到达终点,圣经是对这一启示过程的永久记录。并且,与过去自由派的观点不同,“圣经神学”不当被设想为对圣经时代主要宗教精神的道德与宗教觉悟的内容陈述,也不当被视为对圣经中宗教意识发展的一种历史溯源式描述;相反,它是对神启示过程的历史溯源式描述。尽管我们必须杜绝对圣经中的道德与宗教觉悟漠不关心,但单单描述这一点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圣经神学。这门科学正如这本书所认为,是指向神的启示以及这启示在圣经中的记录,这一指向必须时刻被牢记。并且,尽管我们非常关切人的意念有什么回应,但我们必须杜绝以人的回应为标尺去衡量启示的内容与用意。与当下广为流传的观点(例如北欧学者的观点)不同,本书持守的观点是:圣经给出的描述是对启示历史与救赎历史真实所是的真实记录。我们在圣经中找到的一致性体现了神启示过程的有机统一性,圣经本身就是对这一启示过程的存储与记述。

也许有人要反对说,这本书的立场没有考虑到圣经特定部分的神话性质,书里的探讨很大部分都是基于这些圣经,尤其是创世记 1-3 章。诚然,本书的观点并非是由对圣经的神话化解释所导引,也就暗示了这种释经是遭拒绝的。例如说创世记 2-3 章只是故事、不能代表历史事实,这一点笔者不能相信。我没有在书里对这种释经进行反驳,但如果我成功呈现了圣经伦理的有机统一性与连续性,这一事实本身应当足以构成对创世记 2-3 章的神话式解经最有力的驳斥之一,对其他章节也是一样。这就是说,圣经启示的历史性不能与非历史观点对什么构成那段历史根基与起点的解释相一致。很显然,如果我们拒绝亚当作为第一个人堕落的历史实际性,那么就必须对圣经关于启示历史的陈述进行大刀阔斧的变更。笔者相信神话式解经不能与圣经见证提供的整全图景兼容并立。用更积极点的话说,在历史性解经下,创世记 2-3 章的真实性,与后来旧约启示历史的真实性完全一致。对于有些秉持与本书一致立场的人而言,在多个点上离题一下对当下流行的去神迹化解经一探究竟无疑是有助益的,然而不但比笔者更胜任处理此类问题的人大有人在,而且这样跑题可能会偏离本书旨在达成的目标。

我想向富勒神学院全体教员表达深深的感谢,谢谢你们给我如此殊荣在1955 年的佩顿讲坛上演讲,感谢你们在演讲期间的热情接待与友爱。我还要感谢威斯敏斯德神学院董事会允许我在年初几个月缺席,由此我得以完成本书的写作并为出版社预备终稿。我要感谢彼得森夫人与金肯夫人帮助预备打字稿,感谢欧金佳小姐帮助校对和编排索引。

承蒙以下出版社允准引用书作内容:

大卫.梅斯(David R. Mace):《希伯来婚姻:社会学研究》(Hebrew Marriage: A Sociological Study),(伦敦:艾普沃思出版社,1953;纽约:哲学图书馆);艾米尔.布伦诺(Emil Brunner):《神的命令》(The Divine Imperative),1947年,版权持有人:詹金斯(W. L. Jenkins),(费城:威斯敏斯德出版社);路易斯.斯普瑞.薛菲尔(Lewis Sperry Chafer):《系统神学,卷四》(Systematic Theology, Vol. IV),(达拉斯:达拉斯神学院出版社,1948);查理斯.范伯格(Charles Feinberg):《前千禧年论还是无千禧年论?》(Premillennialism or Amillennialism?),(大急流城:桑德凡出版社,1936),版权持有人:查理斯.范伯格。

大急流城的威廉.B.威尔德曼斯出版公司(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允准引用以下著作:

格罗西德(F. W. Grosheide):《哥林多前书注释》(Commentary 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1953);辛普森(E. K. Simpson):《教牧书信》(The Pastoral Epistles, 1954);霍志恒:《系统神学:新旧约圣经》(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 1954);杰克.穆勒(Jac. J. Muller):《保罗腓立比书与腓利门书》(The Epistles of Paul to the Philippians and to Philemon, 1955)。

我还要感谢出版商:英国伦敦的校园联合福音团契(Inter-Varsity Fellowship of Evangelical Unions),以及美国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的威廉.B. 威尔德曼斯出版公司,忠心感谢他们的工作,以及我在本书出版过程中从他们领受的诸多好意。

约翰. 慕理宾州费城 195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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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5月15日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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