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 第7章

马太亨利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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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七章 在这一章我们可以留意,I.我们脱离了律法,这更应该成为促进我们成圣的理由,1-6 节.II.尽管有 7-14 节的记载,从他本人的经验出发,使徒论述证明了律法的卓越和用处.III.描述了恩典和人心的败坏之间的争战,14,15 节直到最后.对律法的观察1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么?2 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3 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神.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在上一章规劝我们离弃罪恶归向圣洁的各项论证之中,其中一条就是(14 节),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在这里又重复了一篇,并解释道(第 6 节):我们脱离了律法.这是什么意思?它为什么证明了罪不能作我们的主,我们一举一动要有新生的样式?1.我们脱离了律法的权势,这律法的权势是因着我们所犯的罪诅咒我们,定我们罪的.因着基督的死,律法对一切真信徒的判罪都被撤销驳回了.律法说,犯罪的,他必死亡;但我们是脱离了律法了.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我们被赎脱离律法的咒诅,加 3:13.2.我们脱离了那律法的权势,那是挑动激发那住在我们里头的罪的.使徒似乎是特别指着第 5 节讲的: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律法命令,禁止,威慑那些败坏堕落的人,但是没有提供恩典去医治和加力量给人,只是挑动这败坏,将像日头照在粪堆上,激发和带出那肮脏的臭气.我们因着始祖的堕落而变得瘸腿残废,律法来了,指明我们应走的道路,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的帮助医治我们的伤残,因此更令我们举步维艰和绊倒.对律法如此的理解,不是从律法作为法则的角度来说的,而是从律法作为工作之约的角度来说的.这些都是要我们成为圣洁的理由;因为这鼓励我们要努力,尽管在许多事情上面我们有所亏欠.我们在恩典之下,恩典应许加力量给我们去行它所命令我们去行的,当我们有所亏欠时,悔改就赦免我们.这就是这些经文概括来说要表达的意思,就是在承认归信和特权方面,我们是在恩典之约下,而不是在工作之约下–在基督的福音之下,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之前他用了复活得新生命,服事新的主人的比喻说明在律法之下和在福音之下的分别;现在在这里他用嫁给一个新的丈夫的比喻来加以说明.

I.我们第一次的婚姻是归给了律法,按照婚姻的律法,这婚姻只是在这律法生效时才是继续的.婚姻的律法是有约束力的,直到无论其中哪一方死亡为止,过后就不再有效了.无论哪一方的死都解脱了双方.他是把他们看作明白律法的人来说明这点的(第 1 节):我对明白律法的人说.和那些有知识的人进行讨论是大有好处的,因为这样的人更容易明白和理解真理.许多在罗马的基督徒从前是犹太人,因此对律法十分熟悉.有明白事理的朋友是有好处的.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具体说,婚姻的律法是这样管人的;或者,概括来讲,每一条律法都是有这样的限制――国家的律法,人际关系的律法,家庭的律法等等.1.奴仆活着,他仍在辖制之下;死了,就脱离主人的辖制,伯 3:19,律法的要求所尽的义务就不再有效;2.律法的定罪不再有效;死亡就是律法的尽头.人死事休.最严厉的律法只能杀死身体,之后再也无能为力.因此当我们向律法活着的时候,我们是在它的权柄之下――就像我们在旧约时代,在福音临到这世界之前,在福音带着能力进入我们的心之前一样.婚姻的律法也是如此(第 2 节),女人一生一世要归给她的丈夫,不能嫁给另外的人;如果她另嫁,就当看她作淫妇,第 3 节.不仅仅是被另外一个男人玷污,更因着嫁给另外一个男人,令她成为淫妇;在这方面,它是滥用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用这婚姻制度包庇污秽,这罪就更严重得多了.我们是归给律法了(第 5 节):我们属肉体的时候,就是说,在属肉体的状态下,服在罪和败坏的权势之下–肉体成为我们的根本–这时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我们陷在罪中随流而下,律法则是不完美的大坝,让这罪恶的溪流越涌越高,势力更大.我们眷恋罪,就像妻子眷恋她的丈夫一样,罪辖治着我们.我们拥抱罪,热爱它,全身心献给了它,每天和它打交道,努力讨它的欢喜.我们在罪和死亡的律法之下,就好像妻子在婚姻的律法之下;这婚姻的结果就是结出果子以致灭亡,就是因着原罪而带来的各样本罪,如此这些是理当灭亡的.私欲从律法怀了胎(这律法就是罪的权势,林前 15:56),就生出罪来。

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 1:15.这就是与罪和律法的婚姻所得的后代.是那罪的恶欲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的结果.当律法向我们活着,我们向律法活着的时候,这就在我们的生命中不断延续.

II.我们的第二段婚姻是嫁给了基督:这是如何发生的?那当然是,

1.因着死亡,脱离了作为立约向律法应尽的义务,就像妻子脱离了对她丈夫的义务一样,第 3 节.两者之间并不十分相似,也不需要十分相似.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第 4 节.他不是说,”律法死了”(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他不想冒犯那些仍然十分热衷于律法的人),而是归纳说,你们在律法上死了.就像世界对我们来说是已经钉死了,我们对世界也是钉死了,两方面都是同一件事情,同样地,律法死了,我们向律法死了.我们脱离了律法(第 6 节)–向律法我们已经是无效了;我们对律法的义务就像对丈夫的义务一样已经终结失效.然后他说到律法死了,是指这律法是捆绑我们而说的: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不是律法本身,而是针对它一定要惩罚犯罪和它对罪恶的挑动说的.它死了,失去了它的权柄;这是(第 4 节)藉着基督的身体作成的,就是说,籍着基督在身体上的受苦,籍着他身钉十架,这废除了律法,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满足了因着我们违背律法神对我们公义审判的要求,为我们买赎了恩典之约,有义和能力为我们预备存留,这是律法没有做到也是不能做到的.因着我们与基督奇妙身体的联合,我们向律法死了.因着我们相信承认是籍着洗礼和基督联合,因着我们有能有效的相信,我们向律法死了,就像那死了的奴仆,是脱离了他的主人,不再背负他主人的轭,我们和律法也不再有任何的干系.

2.我们是归于基督的了.我们相信的那一天就是和主耶稣联合的日子.我们进入一个新生命,依靠他,服事他: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这是关于基督的比喻,在这里是十分贴切的;因为我们向罪和律法死,就是在基督的死上和他身钉十架上和他联合,同样我们归给基督,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是在基督的复活上与他联合.我们是归于那复活升天的耶稣,这是非常荣耀的婚姻结合.比较林后 11:2;弗 5:29.现在我们是归于基督了,(1.)叫我们结果子给神,第 4 节.这婚姻结合的一个结果就是我们多结果子:神设立婚姻是为了他要得虔诚的后裔,玛2:15.妻子被比作结满果子的葡萄树,孩子被称为胎怀的果子.我们和基督结合的伟大结果就是我们在爱,恩典和每一件善行上多结果子.这就是结果子归给神,讨神的喜悦,遵行他的旨意,追求他的荣耀.就像我们第一次嫁给罪的婚姻,结果子至死,我们第二次的婚姻,归于基督,是结果子给神,是义的果子.好行为是新生命的产物,我们与基督联合的结果,正如葡萄树多结果子是与根联合一样.不管我们是怎样口头上自称承认相信,除非我们与基督结合,否则我们不能结果子给神;在基督耶稣里我们被造,为要我们行善,弗 2:10.那唯一被神纪念的果子是在基督里所结的果子.信徒的好行为和假冒为善,自以为义的人的好行为的区别在于,信徒的好行为是因着归于基督,与基督联合,奉主耶稣的名而来的,西 3:17.无疑这是敬虔的一个极大的奥秘.(2.)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第 6 节.许配给一个新的丈夫之后,我们必须要改变我们的行为.我们仍要服事,但这是出于完全自由的服事,而对罪的服事是完全的奴役:我们现在必须按着圣灵的新样,按着新的属灵法则,出于新的属灵动机,在灵里用诚实来服事神,约 4:24.一定要有神的灵所动工的加给我们的灵里的更新,我们必须在这灵里服事.不按着仪文的旧样;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以外表的服事为满足,好像那属肉体的犹太人一样,他们以遵守律法的每字每句为骄傲,却不理会敬拜属灵的部分.字句是用它的束缚和威吓叫人死,但我们已经脱离了这轭的约束,以致我们可以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神,路 1:74,75.我们在圣灵的时代,因此一定要成为属灵的,在灵里服事.把这个与林后 3:3,6,及等等进行比较.我们不要再停留在圣殿的外院,而是要在殿里的幔子之内敬拜,这才是理所当然的.律法的卓越;律法的用处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11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就着他在上一段所提到的,使徒在这里提出一个反对意见,并给与了非常充分的回答: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当他讲到罪作王的时候,从立约的角度他反复讲了律法对罪作王的影响,这很容易让人误解这是在责难律法,为防止这种误解,他从自己的经历出发说明律法的卓越和用处,他在这里所讲的律法不是作为一项立约,而是作为一种指引;并且进一步说明罪是如何乘机利用诫命行恶.请特别留意,

I.律法本身极大的卓越.保罗不但不是在指责律法,相反,他是在称赞律法.1.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第 12 节.总体来说律法是这样,具体来说每一条诫命也是如此.制定法律的人如何,法律就如何.神是伟大的颁布律法的神,他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因此他的律法也一定是这样.它的实质是圣洁的:律法命令人要成为圣洁,它勉励圣洁;它是圣洁的,因为它是与那为圣洁的原本神圣洁的旨意相符的.它是公义的,因为它和公平的管治和正直的动机一致:耶和华的道是正直的.它的用意是好的;它是为了人类的福祉,为了保守世界的和平和秩序而颁布的.它令那遵守它的人成为良善;它的动机是为了改良人类让人更好.哪里有真正的恩典,哪里就会赞同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2.律法是属乎灵的(第 14 节),不仅仅是针对它的果效说的,因为它是令我们成为属灵人的手段;更是针对它的范围说的;它直达我们的灵里,它限制,指引我们里面的活动;它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来 4:12.它禁止属灵的犯罪,在心里的凶杀,心里的淫乱.它要求我们在灵里服事,要求我们由心发出,在灵里敬拜神.律法是属灵的,因为它是由神颁布的,神是个灵,是万灵之父;它是颁布给人的,人的本质是属灵的;人心是人最好,最重要的部分,因此颁布给人的法律一定是要针对人心的法律.在这方面神的律法超越任何其他的法律,因为它是属灵的律法.其他的法律可能会禁止图谋,企图犯罪等等,这些都是心里的叛逆,但除非有外在的表露,这些律法是无法识别的;但是神的律法察验人内心的罪恶,尽管这罪恶只是停留在人心里.你当洗去心中的恶,耶 4:14.我们知道:哪里有真正的恩典,哪里就有对神的律法属灵本质的实际认识.

II.他所发现的律法的极大好处.1.律法是发现显名的: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第 7 节.就像正直的东西可以发现显名那歪曲的事物,就像镜子显明我们脸上各样的斑点和缺陷,所以除了将我们的心和生活与律法对照,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认识罪,认识罪是悔改的前提,然后接着是得平安和得赦免.具体说他通过第十条诫命认识到贪心的罪.说到贪心他是指那住在我们里面的罪,首先发动做工的罪,那败坏的根本.当律法讲,不可起贪心他就明白了何为贪心.律法所讲的和文士法利赛人解释律法所讲的不一样;律法是在属灵含义上讲.因着律法他明白贪心是罪,是罪大恶极的罪,那从来没有行出来的,在心里的对罪的作动和欲望是罪恶的,极其罪恶的.保罗的判断力十分敏捷透彻,有良好教育,但是直到圣灵籍着律法向他显明,他才真正明白什么是内在的罪.再也没有比属血气的人对人原本的败坏的认识更盲目的了,直到圣灵籍着律法启示,向他显明,他的认识还是全然黑暗.因此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律法揭开,搜寻我们的伤口,预备让伤口得医治.籍着诫命罪就显出真是罪(13 节);罪现出它的真正本色,露出它的真面目,再也找不到比它自己的名字更恶劣的名称来称呼罪了.籍着诫命罪就显出真是罪;就是说,它露出了真相.我们不把罪与律法相比较,与律法属灵的本质相比较,就决不会看到罪是如何穷凶极恶,是如何邪恶和充满苦毒.2.律法是让人降卑的(第 9 节):我以前是活着的.他自认情况很好;在他自己的看法和理解里面他是活着的,对他自己的良善很有自信,很有安全感.他以前是—在先前的日子,当他还是一个法利赛人;当时那一代的人普遍自大;保罗就和其他的人一样,造成他这样的原因在于他以前没有律法.尽管他是在律法师迦玛列门下受教成长,尽管他自己是很了不起的研究律法,严格遵行律法,狂热拘泥律法的人,但他却是没有律法.他有律法的字句,但却没有领悟律法属灵的实质–空有外表,没有实质.他在手上,在脑袋里有律法,但在心里却没有律法;有律法的观念,却没有律法的能力.极多的人在罪中,灵性上是死的,却以为自己是活的,远离律法令他们产生这个错误观念.但是诫命来到,带着能力而来(不仅仅让他眼睛看见,更让他心里明白),罪又活了,就像阳光照进一间屋子,灰尘就涌起来了(看上去是这样).保罗然后对罪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时他看到了罪的原因,苦毒的根源,败坏的偏见,堕落的癖性,–罪的真本色,畸形,亵渎,违背公义的律法,冒犯伟大的神,亵渎神的冠冕将之抛弃在尘土中,–罪的后果,罪的身后跟着死亡,罪和它带来的诅咒.”因此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不再自认优秀,对自己有了新的看法.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就是说,圣灵籍着诫命使我承认自己在罪中,因为罪的缘故是死的.”律法卓越的功用就在于此;它是灯和亮光;它让人心归正,开启人的眼睛,在荒漠中为主预备道路,劈开大石,推平高山,为主预备他的百姓.

III.尽管如此,他败坏的本性糟蹋律法.1.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第 8 节.请留意,保罗在他心中有各样的贪心,尽管他是所有没有悔改的人中最优秀的一员;触摸到律法的公义,在外表无可指责,然而却知道他有各种各样的贪心.这是罪动工的结果,是他内住的罪,他败坏的本性(他所讲的罪的确引发出罪行来),这罪是籍着诫命.如果不是被律法约束,人败坏的本性就不会如此膨胀,躁动不安;就像人服的药剂不能除尽炎症,反而更煽动起这些病症,令它们加重一样.人要追求那明令禁止的东西,这特性是和人败坏的本性紧密相连的.自从亚当吃了禁果之后,我们都喜悦走那神禁中我们走的道路;那病态的欲望对有害,被禁止的事物追求最为强烈.没有律法罪是死的,就像冬天里的一条蛇,被太阳照在身上,激动活跃起来.2.罪引诱人.罪欺骗罪人,这是一个致命的欺骗,第 11 节.藉着诫命杀了我.在律法中没有明确的对各样罪恶贪念的威慑,罪,就是他自身败坏的本性,因此抓住机会答应他,说他不会受惩罚,就像蛇对我们的先祖所说的那样,你不一定死.就这样罪引诱并且杀了他.3.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第 13 节.那让人起贪念的罪带来的是灭亡,因为罪带来死亡.任何好的东西都不能逃过人败坏恶毒本性的歪曲,都被其利用来进行犯罪,花朵再甜,罪也要从中炼出毒液.在这里罪就真显为罪了.罪所行最为恶劣的事,所行最显为罪的事,就是歪曲律法,利用律法更显出罪的恶毒.因此那原本设立为使我们得生命,作为我们得安慰和祝福的引路方向的诫命,因着人本性的败坏,反倒叫人死,第 10 节.许多宝贵的灵魂在救恩的磐石上摔得粉碎;同样神的话语,对一些人来说是让他们活,对另外的人来说是叫他们死.同样的阳光,令园中的鲜花更加芬芳,却令那粪堆更加令人厌恶;同样的热力,熔化蜡却令泥土坚硬;同一位的圣婴,使以色列民中许多人跌倒,许多人兴起.要防止这种祸害,我们的心必须服从神的话语和律法的权柄,不是与之争辩,而是向它顺服.恩典和败坏之间的争战14–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15 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16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身却顺服罪的律了.这里描写的是恩典和人内心的败坏之间,神的律和罪的律之间的争战.适用在两个方面:–1.那些心被唤醒,然而还没有重生的人心内的挣扎,有人认为保罗是针对这种人说的.2.其他人认为这是指那些已经得更新成圣,但仍处于不完全的状态下的人内心的争战.使徒这里到底讲的是哪一种情形,对此争议很大.这里讲的罪恶占了上风,他所说的他是已经卖给罪了,犯罪,不去作那善的,就着这些我们很难说这是指那些已经重生的人,因为圣经上说重生的人是不再顺着肉体而行,而是顺着圣灵而行的;但是关乎在恨恶罪,承认律法,喜欢律法,内心顺服神的律方面,良善占了上风,就着这些就更难认为这是指那些还没有重生的人,因为这样的人是死在罪恶过犯之中的.

I.指的是在那些知罪,然而仍在罪中,知道他的神的旨意,但不去行,因着得了律法的教训,认同那极其良善的事,然而却不断违反律法的人,罗 2:17-23,他们内心的挣扎.尽管他的内心见证指责他所犯的罪,他犯罪的时候并非不是极不情愿的,内心与罪争战,天生的良心在犯罪之前发出警告,犯罪之后又谴责自己,然而这人依然是那统治他的各样邪欲的奴隶.因此这不是泛指任何没有重生的人说的,而是指那些被律法唤醒内心,但是还没有被福音改变的人.使徒在罗6:14 曾经说过,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他在这里所列的证据说明人在律法之下,不在恩典之下,有可能是,也是在罪的统治之下.律法可以揭露罪,让人知罪,但它不能战胜制服罪,许多极其认同律法的人,罪却在他们身上作王,这就足以为证了.律法能揭露污秽,但却不能洗清污秽.它使人劳苦担重担(太 11:28),罪但压在他身上;但是如果依靠律法是不能甩开这重担的;只有在基督里这重担才能得脱.律法也许可以令一个人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呢?然而却仍让他身陷枷锁囚困,律法过于软弱,不能解救他(罗 8:3),使他有一个奴仆的心,充满惧怕,罗 8:15.人心被律法带到这种地步,就容易被基督拯救得自由了,尽管许多人只停留在这个地步不再前进.腓利斯甚觉恐惧,但却没有接受基督.一个人开了眼睛(民 24:3,4),有普遍的知罪的光照,良心自我控诉,这样的人下地狱,仍然服事魔鬼,这是有可能的.他也许会应承律法是善的,乐意明白神的道(就像赛 58:2 所讲的那些人一样),在他心内也许有见证反对罪,认同圣洁;然而这一切都被那占统治地位的对罪的爱慕所征服.醉汉和不洁净的人都有少许离开他们的罪的愿望,尽管如此他们依然沉迷在罪中,他们的决心就是如此无能无效.对于那些这样理解,并为此极力争辩的人:如果使徒的本意是如此,那就很难理解为什么他要以他自己为例子来说明这一切;不仅如此,他还是用现在时态进行说明.他在概括自己知罪的情形时,讲的是过去了的事情(第 7 节,及其他.):我就死了;那诫命反倒叫我死;如果他在这里讲的是他自己当前的情形,目前的情况,他肯定不希望我们这样理解:因此,

II.这看上去应该理解作在成圣的圣徒内心恩典和败坏之间的争战.尽管在我们里面有活生生的恩典的根源,我们里面依然有败坏的残余,这是无可争辩的;这败坏每天都要籍着软弱犯罪发作出来(这和我们在恩典之下没有矛盾),这一点也是毫无疑问的.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了,约壹 1:8,10.确实的恩典与这些罪和败坏相争,不能容忍它们,憎恶它们,为它们悲伤,在它们之下如同背负重担一般发出呻吟,这也是同样确切的(加 5:17):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我认为这是使徒的这段讲论中所包含的真理.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阐明成圣的实质,说明在我们在这一生中不会达到丝毫无罪的完全状态;因此催促我们,鼓励我们和那残余的败坏进行抗争.我们的例子不是独一无二的,我们确实是真诚与罪相争,神不会归罪于我们,靠着恩典我们最终一定会得胜.这里所讲的争战就像雅各和以扫在母腹中的争战,迦南民和以色列民在迦南地里的争战,扫罗家和大卫家之间的争战;但是真理必为大,必要得胜.如此理解这一段,我们在这里可以留意,

1.他所诉苦的–住在他里面的败坏的残余,他在这里提到这点,是为了说明,即使对一个重生的人,依靠律法也不足以令他称义,世上最好的人,如果神是按照律法来待他,他里面的败坏也足以定他为有罪,这不是律法的错,而是我们自己败坏的本性的错,这本性不能守全律法.在这一段论述中保罗就着这同样的事情一次又一次地反复进行论述,这表明保罗的心是何等被他所写的感动,他的情感是何等强烈.请具体留意他所诉苦的.(1.)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第 14 节.讲到哥林多人,他说他们是属肉体的,林前 3:1.即使我们有属灵的生命,我们依然有属肉体的残余,在这一方面一个人可能是已经卖给罪了;他不是出卖自己去行恶,像那亚哈所行的(王上 21:25),但是当亚当犯罪堕落时,他就被亚当出卖了–被卖给,就好像可怜的奴隶要违背自己的意志去行他主人的意愿-–卖给罪,因为他在母腹中就有了罪,是生在罪中.(2.)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第 15 节,19 节和 21 节也表明了这一点,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这便是败坏的力量,使他不能达到他所切慕追求的全然圣洁.因此,当他追求完全的时候,然而他还要承认他还没有得着,还没有完全,腓 3:12.他当然愿意脱离一切的罪,完全行出神的旨意,这是他所立定心志的;但是他败坏的旧生命引导他走另外一条道路:这就像枷锁一般,束缚着他,当他要高飞的时候却把他拉下,就像木球上的歪圆部分,当往前抛球的时候,却把球引到一旁.(3.)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第 18 节.这里他解释自己败坏的本性,他称之为肉体的;不能指望这肉体本身能结出好果子,就像人不能指望在石头上,或在海边的沙地上长出粮食一样.至于那新生命,它本身不能犯罪(约壹 3:9),同样肉体,那旧生命,本身不能行善.它如何能行善呢?因为肉身顺服罪的律(第 25 节),服在罪的律的指挥掌管之下;只要不改变,它就不可能行任何善事.败坏的本性在其他地方被称作血气,肉身(创 6:3,约 3:6);尽管在那属血气的人里面存在着一些好的地方,然而,就着肉身而言,那是没有良善,肉身是不能行任何善事的.(4.)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第 23 节.那败坏和罪恶的倾向在这里被比作一条律法,因为它是控制和阻止他行善的.这里讲这律是在他的肢体中,因为基督已经在他心里设立了他的宝座,只有反叛的肢体才是犯罪的工具–在感官欲望上;或者我们可以理解作这是概括指一切败坏的本性,不单是属感官的,也是那更隐蔽的贪欲的所在.这是和心中的律,那新人,争战的;它指向相反的道路,有相反的利益驱动,败坏的性情和倾向压制人心,就像重担和伤痛一般,是对人心最可怕的奴役和拘禁.把我掳去.同样在第 25 节,我肉身却顺服罪的律;就是说,败坏的本性,那没有得到重生的部分,是不断作动犯罪.(5.)在第 24 节我们可以看到他概括的悲叹,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他所伤叹的是取死的身体:不是指肉身,那是必死的身体(当我们还在这肉身之内,我们就要被败坏所困扰;当我们死了,我们就要脱离罪,我们不能在死前就脱离罪),就是指罪的身体,我们那个旧人,那败坏的本性,这是取死的,就是说,要败坏灵魂的.或,将它比作尸体,按照礼仪性的律法凡是触摸它的都是不洁净的,如果本罪是死行(来 9:14),原罪就是一具尸体.保罗就好像身上捆着一具尸体,必须背着它,他真是苦啊.这使得他大声呼求,我真是苦啊!他已经学会在凡事上上知足,但仍因着他败坏的本性而呻吟.如果要我评价保罗,我会说,”哦您真是一位有福的人,基督的使者,天堂的宠儿,千千万万之人属灵的父亲!”但是在他的自述里他是一个苦命的人,因着本性的败坏,因着他还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良善的程度,还没有得着,还没有完全.他为此而痛苦呻吟.谁能救我呢?他说这话,是对此深恶痛绝,愿意为了摆脱这一切而付出一切代价,到处寻找有某位朋友能帮助他将他拯救脱离这败坏.内住的罪的残余对一个经历恩典的人来讲是极其惨痛的重担.

2.他用什么来安慰自己.这情形很悲惨,但是有补救.三件事情给了他安慰:–(1.)他的良心为他作见证,尽管如此他的内心仍有良善的动机掌权,占有上风.当人心里不是全然走歪路的时候,这样还是好的.他所拥有的这掌权的良善动机就是神的律法,在此他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这神的律法肯定是在一切成圣的人的心中,也只是在他们的心中.[1.]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第 16 节,–对律法我是赞成的;这里是判断力上的赞成.何处有恩典,何处就不仅仅有对律法严厉的惧怕,更有对律法良善的承认.”它本身是善的,它对我是好的.”这显明了律法已经写在这个人的心里,人心已经在它的掌管之下.认同律法就是赞同它,而不是希望它有另外的要求就好了.得以成圣的判断力不但认同律法的公义,更认同律法的卓越,认同与律法相符是人类本性最大的完全,是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大荣耀和福份.[2.]按着我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第 22 节.他的良心作证他是以律法为乐.他不仅仅喜欢律法的兴许,还喜欢律法的命令和禁令;这里的用词表明了一种合宜的喜欢.在此他在情感上和所有的圣徒是一致的.所有得救重生的人都是真心喜欢神的律法,喜欢去认识它,去遵行它–欢欢喜喜地顺服在它的权柄之下,以这种顺服为乐,再也没有比在心意上和生命上完全遵从神的律法和旨意更令他们欢喜的了.按着我里面的人;就是说,首先,是在头脑上,理智上,这是和感觉欲望和肉体的意志相对立的.人的内心是里面的人,是各样满有恩典的喜悦的所在,因此是真诚严肃,而又是隐秘的;内心不断更新,林后 4:16.其次,是新生命.这新人被称作里面的人(弗 3:16)(译者注:按钦定版文意,和合本译作”心里的力量”),心里隐藏的人,彼前 3:4(译者注:按钦定版文意).保罗在成圣之后,喜欢神的律法.[3.]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第 25 节.仅仅认同律法,以律法为乐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顺服律法;我们一定要把心献上顺服律法.这就是保罗的心意;这也是每一位成圣更新之人的心意;这是我们应走的道路,是我们的人心所向.我自己,清楚表明他是针对自己说的,不是在讲其他人.(2.)问题出在他本性的败坏,他是真心伤痛,与之争战: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这他提到了两次(第 17 节,第 20 节),不是为他犯罪找借口(如果我们还在律法之下,那行恶的罪住在我们心里,这就足以定我们的罪了),而是作为他证词的理由,使他不至于在绝望中沉沦,而是以恩典之约为安慰,这恩典之约接纳灵里愿意,赦免肉体上的软弱.他因此与那内住的罪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进行抗争.表明了他认同神的律法之后,他在这里表明了他反对罪的律.”这不是我;这和我没有关系;这样做是违背我的意愿的.”就像在会议中大多数人是坏人,每一件事情都做错,这确实是整个会议的举动,但是其中有诚实的人加以反对,为所行的哀痛,对所行的提出反对;因此这些事情就不是这些人所做的.–住在我里头的,就像那些住在以色列民当中的迦南人,尽管他们是为以色列民做苦工的:住在我里头,只要我活着,就很可能继续住下去.(3.)他极大的安慰是在耶稣基督里(第 25 节):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呻吟中他爆发出赞美.更要极力赞美的是对付恐惧伤悲的特别补救:许多可怜的意气消沉的人都发现这的确如此.在我们一切的赞美中,主旨应该是神的儿子,”为了耶稣基督感谢神.”他在(第 24 节)问,谁能救我,他已经无助了.最终他找到了一位全能的朋友,就是耶稣基督.当我们感觉到罪和败坏的残余势力的时候,我们应该明白,要籍着基督感谢神(因为他是我们一切祷告的中保,所以他是配受我们一切的赞美)–为着基督感谢神;是他挺身把我们和因着这罪我们所要受的忿怒分开.如果不是因着基督,这住在我们里头的罪就要把我们毁灭了.他为我们在父前代求,通过他神施行怜悯,宽恕我们,赦免我们,不把我们的罪过归到我们身上.日子满的时候,是基督为我们买赎了这拯救.通过基督,死亡将令所有这些悲叹终结,把我们带入永世,那时我们不再有罪,不在有叹息.感谢神,籍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赐给我们这个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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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年4月29日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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