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 2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3 (第 3 节续) 4 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 5 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 6 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 7 甘心事奉,好像服事主,不像服事人。 8 因为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 9 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
此处我们看使徒关于"关系性本份"更细之指示。
I.
**儿女对父母之本份**:"**你们作儿女的,谛听我,我要将敬畏耶和华的道教训你们**"(诗篇 34:11)。**儿女之大本份乃是"听从父母"**(第 1 节)——**父母乃是儿女之所是之器皿;神与自然都赐父母以吩咐之权,为神所用**;**又若儿女肯听敬虔之父母,就有极好之望成为像父母那样敬虔之人**。**神就儿女之所是所要之顺服,包括里面之敬畏、外面之表达与举动**。
"**在主里听从**"——有人以此为限制,理解为"就此'合乎向神本份'之界内"。**我们不当为顺从地上父母而背天上之父;因我们对神之责任乃是首要且高于其他之责任**。
我更觉此为一理由:"**你们作儿女的当听从父母,因为主已如此命;故为主之故听从他们,眼睛望着他**"。或**这可作普遍本份之一具体应用**:"**要听从父母,尤在那些关乎主的事上**。你们的父母教你们礼貌,你们当听从;他们教你们何为对健康有益的事,你们当听从;但你们尤要听从他们的乃是那**关乎主之事**"。**敬虔的父母命他们儿女守主之道**(创世记 18:19)。**他们吩咐他们要走"向神本份"之路,谨防"其年龄最易犯之罪"**;在这些事上尤当留意听从。
**一个普遍之理由**:"**这是理所当然的**"——**它有自然之公道,神已命之,又极合于基督徒**。**父母吩咐、儿女听从乃是自然之秩序**。虽然此话对某些人看似难,但**这就是本份,凡愿蒙神喜悦、又向神显自己合意的都当行**。为证此,**使徒引第五诫之律**——基督不是要废除,反是印证之(马太福音 15:4 等):**"要孝敬父母"**(第 2 节)——**此"孝敬"含敬重、听从、并(若需要)扶养与供给**。
**使徒又加"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这里有一小难题,我们不当忽略——因主张"造像合法"之人以此为据、说我们不受第二诫约束。但**其论其实无力**。**第二诫没有特定应许**;只有普遍宣告或断言——就是"关乎神向那守他律法之人存留千代慈爱"。此外这里说的"**第一条带应许的**"不指十诫的第一条,因其后无别的诫命带应许,因此说它"是第一"不合宜;意思乃是:**"这是一条主要或首要的诫命,且带应许——是第二板的第一条诫命,又带应许"**。
**这应许乃是**:"**使你得福,在世长寿**"(第 3 节)。请留意:**诫命里的应许原本关乎迦南地;使徒此处显明这一应许与其他旧约中关乎迦南地之应许乃当作更普遍之意理解**。**为使你们不以为只有犹太人(神赐他们迦南地)受第五诫约束,他此处赋此诫更广之意**——"**使你得福**"云云。**外面之兴旺与长寿乃是应许给守此诫者之福**。**这是使我们得福之路,孝顺儿女常以外面之兴旺得报**。**不是总是这样**——有例外之儿女在此生受多苦;**但通常顺服如此得报,若不然,也必得比这更好之补偿**。请留意:
1. **福音有其今世之应许,也有其属灵之应许**。
2. **神之权柄虽足以约束我们尽本份,然而我们也蒙许有所"望所许之报"之眼**。
3. **虽然其中含某种今世之益,但此益也可作我们顺服之动机与鼓励**。
II.
**父母之本份**:"**你们作父亲的**"(第 4 节):
1. "**不要惹儿女的气**"。**神虽赐你们权柄,你们不当滥用此权;要记住儿女在特别意义上乃是你们自身的部分,因此当以极大之温柔与爱治理**。**不要对他们不耐;不要用不合理之严厉、也不要加严苛之命令**。**你警戒、劝告、责备他们时,要以"不惹他们发怒"之方式**。**要以谨慎与智慧对待他们,努力让他们判断信服、又用他们之理性作工**。
2. "**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在合宜与怜悯之教养里、又在他们对神之本份之知里**——好使他们能更认识神。**要给他们敬虔之教育**。**父母之大本份就是留心儿女之教育**:"**不要只像野兽那样养他们,仅顾供给他们**;而要**以合乎他们理性本性之方式养他们;又不但作为人养他们,还要作为基督徒——藉主之警戒养他们**。**要让他们受宗教之教育**。**指教他们惧犯罪;告诉他们又催他们尽向神一切之本份**"。
III.
**仆人之本份**——此也总归为一词:**顺服**。他在此上说得最详——因他知此上最有需要。**这些仆人多为奴隶**。**民法上的奴役与基督徒之自由不相冲突**。**那些是主所释放之人的,可以是人的奴隶**。"**你们肉身的主人**"(第 5 节)——就是"辖你们身之人,但不辖你们魂与良心;那唯独归神所辖"。
关于仆人,使徒劝:
1. **要"惧怕战兢"地听从**。**他们当敬重那管辖他们之人,怕不悦他们、又战兢免正当激起其怒与愤**。
2. **要真诚顺服**:"**用诚实的心**"——不假装顺服而暗中不顺,乃是**以忠信服事**。
3. **在一切对肉身主人之服事上要有眼望基督**(第 5-7 节)——**"如同服事主,不是服事人"**——就是"不是仅仅或主要服事人"。**仆人在其位分本份之尽力上有眼望基督时,此顺服就更荣、更蒙悦纳**。**为地上主人所作之服事——若有眼望基督——也就成为向他的服事**。**"有眼望基督"就是记住他看着他们、又与他们同在,且他之权柄约束他们要忠信而尽心地尽其位分本份**。
4. **不要"眼前事奉"**(第 6 节)——就是"仅当主人眼在时";反倒**当主人不在时更良心尽本份,因那时"天上之主"仍看他们**;故不当"像讨人喜欢的"——好像"不顾讨神喜欢、不顾向神证明自己,只要能瞒过主人就够"。请留意:**恒常仰望主耶稣基督,必使人在各生活位分里都忠信真诚**。
5. **他们所作当"甘心"地作**:"**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照神之旨为其主人服事,不是勉强、不是被迫,乃是出自"爱他们与他们的关切"之原则**。**这就是"甘心事奉"**(第 7 节)——**使其服事对自己容易、对主人喜、又蒙主基督悦纳**。**当有对主人之善愿、对所处之家之善愿、尤对神本份之愿**。请留意:**凭良心、又出于对神之敬所作之服事——就是对不义之主人所作之服事——基督必视为向他自己所作**。
6. **忠仆当信靠神赐工价,虽然按他之敬畏尽自己本份**:**"晓得各人所行的善事**"(第 8 节)——无论其在自身看来何等贫小——**"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即,"得所配之报"。**虽然地上主人可能忽略或亏待他而不奖,他也必被基督奖赏——不论他是为奴的或自主的**。**基督如今不看这些人之差别;末大审判也不会看**。**你或许说"君王、法官、传道人尽本份,必在天上得赏;但我一穷仆能怎样得神悦纳?"**——**神会因你所做出于本份意识、又眼望他之任何最卑之工,同样奖赏你**。**再无更适之言可用以既感、又鼓励仆人尽其本份**。
IV.
**主人之本份**:"**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第 9 节)——就是"**以同样方式行事**"。**对他们公正——如你们期望他们对你们公正;显同样善愿与关切;又留心藉此向神显自己合意**。请留意:**主人对仆人之本份,如同仆人对他们之顺服本份一样严约束**。
"**不要威吓他们**"(原文 anientes——**温和你们的威吓、又减轻你们所威胁的恶事**)——"要记得你们仆人与你们本是同一土造,故不要辖治压霸;因为知道'**你们的主人也在天上**'(有的抄本作'你们的与他们的主人')——**你们有一主人要顺服,此主人使这本份成为你们的**;就基督言,你们与他们不过是同为仆人。**你们若忽略本份、或违反其行,将必如别位卑之人一样被他罚**。**你们既要显恩宠给他人——如你们期望在他那里得恩宠;你们与他决不能相配(虽你们能过于你们之仆人)**"。
**"神并不偏待人"**——**富、大、有名之主人,若不义、辖治、辱骂,也不因其富、财、荣就更近蒙神悦纳**。**神必公正呼召主人与仆人为彼此之行事对之交账,既不因前者高就宽容,也不因后者低就苛待**。**若主人与仆人都思想他们与神之关系与义务、又思想他们不久要向神交账,就必更留心彼此之本份**。使徒如此结束他"关系性本份"之劝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