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 Hutcheson
18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
基督接着进一步阐明、印证信他之人得救的确定,方法是反过来指明不信之人的定罪。他宣告不信的人处在双重的定罪之下,一重出于律法,一重出于福音:凡不信的人,都已经被律法的判决定了罪,至今仍在这判决之下;而福音又将这判决坚定下来,因为他们不肯凭信心抓住那为他们得释放而摆在面前、也是唯一的救法。由此可学:1. 基督虽然为拯救属他的人来到世上,但他实际上只拯救那些他赐下信心的人。他们借着这信心弃绝自己,先与基督本身联合,然后与在他里面的一切应许联合;这是他对待一切选民的一贯次序。因为信他的人才不被定罪。2. 信基督的人就自己而论,虽然该被定罪,因为他们里面有许多可定罪的事;律法也可能控告他们、搅扰他们,但他们已脱离了实际的定罪。因为信他的人,不被定罪。3. 信徒不仅在来世脱离定罪,而且一运用信心,立时就有开释的判决宣下,这判决一直坚立到末日,那日还要郑重宣告出来。因为信的人不被定罪,这是说现在的时候。4. 投奔基督、指望不被定罪的人,固然应当追求圣洁,因为非圣洁没有人能见神;但要推翻判决、开释那自知该被定罪的罪人,所要求的条件唯独是付诸运用的信心,就是抓住基督的义。唯有这义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并且恒久不变;我们的圣洁却不完全,又像月亮一样圆缺无常。所以是信他的人,即信心在运用中、而不只存为习性的人,才不被定罪。5. 凡不信的人(人生来都是如此),律法已经向他宣下定罪的判决,他就落在这判决之下,在他与这判决的全然执行之间,只隔着他一线性命。所以经上说: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律法的判决仍然有效,因为他没有到基督那里去求将它撤销。参看罗马书 2:9,加拉太书 3:10。6. 律法的判决固然足以定全人类的罪,也必定那些从未听过基督之人的罪;但在福音之下,不信、不接受基督,乃是定人罪的大罪。因为人若投奔基督这救法,什么罪都不能定他的罪;同样,人若不接受这救法,律法的判决就在福音里、在施怜悯的法庭上得了确认。因为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他既不肯接受帮助,原判就被宣告为公义,并由一道新的判决加以坚定。这样,不信就成了那不得赦免的大罪,马可福音 16:16;至于别的罪(亵渎圣灵的罪除外,因为它与至终不肯悔改连在一起),人若肯信,都可以蒙赦免。7. 加重不信之罪的是:罪人所弃绝的,是像基督这样卓越的一位,他的卓越证明他是全然足够的救主,而且他已清清楚楚地显明出来是这样的一位。或者,那人即使假称自己信了,却没有照着道中所启示的基督去接受他,没有把信心建立在道上,也没有遵行道中所定的次序,而是凭自己的幻想造出一位基督来接受,把一场梦当作信心。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也不信他的名(基督正是借这名清楚启示出来的),也没有照着这名去信。